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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一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采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七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新進礦山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采石場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并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程序。
對于不需要進行上部剝離作業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場,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可以不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直接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條 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 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條 承包爆破作業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承包采礦和剝離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應當持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采石場的入口道路及相關危險源點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條 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二十三條 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職業危害,建立職工健康檔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并指導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對于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以及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其進行審查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用淺孔爆破開采方式。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場加強對承包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的管理,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含氣瓶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條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全面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期限、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全項目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針對具體情況,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特定項目檢查。
第四條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全面檢查
第五條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省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
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數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轄區取證單位總數的15%-25%,并重點安排群眾舉報投訴或者取證未滿1年的生產單位進行檢查。
第六條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由市、縣級質監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每年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數量,由各省級質監部門確定。其中,屬于重點監控設備或者當年發生過事故以及管理混亂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全面檢查次數不得少于1次。
第七條全面檢查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其每類在用特種設備至少抽查1臺。
第八條實施全面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時,應當一并予以檢查,并作為全面檢查的增加內容記錄在案。
第三章專項檢查
第九條特種設備專項檢查包括: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檢查、專項整治檢查、節假日檢查、重大社會活動檢查、上級交辦事項的檢查以及舉報投訴檢查等。
第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填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重大問題告知(報告)表》(見附件3),并在檢驗當日告知受檢單位,并同時報告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和縣級質監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 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
2. 不再符合許可條件;
3. 拒絕監督檢驗;
4. 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 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 未辦理使用登記;
3. 使用報廢的特種設備;
4. 使用存在故障、異常情況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
5. 使用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7. 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專項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一)對檢驗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專項檢查,由縣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未設立縣級質監部門的地方或者縣級質監部門無力實施檢查的,由市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質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
(二)專項整治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實施。
(三)節假日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實施。
(四)重大社會活動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同級政府的要求實施。
(五)上級交辦事項的檢查,按上級要求實施。
(六)舉報投訴檢查,由接到舉報投訴的質監部門或者通知其下級質監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專項檢查的檢查項目、檢查設備種類或數量,由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針對實際情況,參照附件1、附件2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專項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數量,不計入全面檢查的被檢查單位任務數量內。
第四章檢查程序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作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現場處罰和整改復查等。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應當首先出示有效證件,向被檢查單位說明來意。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自身和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有權行使現場檢查權、查閱復制權和調查詢問權。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后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或者拒絕簽字、簽收相關文書的,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項目、內容、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作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原始記錄表》(附件4)。
檢查原始記錄表由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后,制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件5)。
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有證據表明生產、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之一的,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二)使用的特種設備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
(三)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參數范圍的特種設備的。
(四)使用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檢查單位停產停業的,檢查人員應當事先向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報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等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暫不實施查封、扣押,待被檢查單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三條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6),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一)發現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
(三)發現在用設備存在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質監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有以下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現場報告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同意或者經本質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明知故犯或者屢次違規、違法的。
(二)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四)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五)發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級標準執行)的。
第二十六條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
(一)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
(二)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三)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四)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寄送處理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發證的,依法予以處理,并督促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嚴重事故隱患的,指導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直接對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或者組織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指導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的同時,在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全面組織排查、整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被檢查單位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復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發現被檢查單位應受行政處罰的,現場處罰案件由檢查人員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當場實施處罰。立案處罰案件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辦理,其中,吊銷(撤銷)許可資格案件由發證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承辦,其他立案處罰案件可以移交質監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
質監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特種設備違法案件,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三十一條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檢查時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可以記錄在案;拒絕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則所附專用文書外,檢查使用的調查筆錄、通知書、查封扣押文書、封條、續頁、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其他文書,一律使用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文書。
第三十五條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在檢查及整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檢查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六條檢查收集的資料、制作的各類文書等證據,應當及時立卷存檔。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二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項目部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
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志、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桿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設備、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周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臺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后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進行安全檢查。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三
一、做到三定:定時、 定人 、定內容。
1、定時: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2、定人:班子成員及班主任、教師。
3、定內容:班子成員分管的安全工作為該成員安全檢查的內容,班主任和教師重點檢查學生行為和教室安全二、做到三及時:及時報告、及時記錄、及時整改。
1、及時報告:
(1)班子成員對分管的安全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注意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上報。
(2)教師在平時教育教學工作中,發現學生有行為、身體、情緒上的異常情況時,要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通知家長和學校領導。
(3)教師在平時教育教學工作中,發現學生在進行危險性的活動時,要及時制止;發現學校教育教學儀器、設備、設施有安全問題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及時記錄:
(1)對平時工作中問題的處理,有關領導、責任人要做好處理過程的記錄。
(2)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的意見、處理的辦法做好記錄。
3、及時整改:對檢查出的問題,檢查人員要立即整改;對檢查人員上報的問題,學校要立即整改。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四
1、工程開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所處地理環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技術、安全部門批準。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工程開工時,由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向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
3、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工地項目經理要組織施工員向實際操作的班組成員將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作詳細講解,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班組。
4、施工員根據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實施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職責人落實到班組、個人、履行簽字驗收制度。
5、施工現場的生產組織者,不得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私自變更,如由合理的提議,應書面報總工程師批準,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貫徹執行。
6、安全職能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的對工地實施情景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五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布。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于超速、超載、疲勞、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四)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為的記錄情況。
(五)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六)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 “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范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七)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八)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九)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使公司保密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經?;?、規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監督檢查
第二條 涉密人員每月底應填寫《涉密人員保密自查表》,對本月工作進行保密自查。
第三條 保密辦每季度第一個月組織對研發部、保密辦負責人進行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四條 軍品開發辦公室、保密文檔檔案室負責人每季度第一個月對保密要害部位進行保密自查。
第五條 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準》組織公司的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條 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12月份組織對公司總經理的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七條 保密辦每年12月份對涉密人員進行考核,填寫《涉密人員年度考核表》,重點考核其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責任和接受保密培訓的情況。
第八條 其余保密監督檢查情況,按公司相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三章 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 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專職保密員負責表格的發放和保密工作文檔的保存。
第十二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涉密人員對本職工作中的涉密事項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在保密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報告和查處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0總則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0管理職責
2.1人資部為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負責對全體員工進行保密教育。
2.2各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保密教育。
2.3各崗位人員負責保守本崗位涉及的公司秘密。
2.4公司所有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生產技術、設備、工藝、經營、管理情況和相關數據。
3.0秘密的界定
3.1秘密的含義
3.1.1公司秘密是涉及公司的權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并采取保密措施,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人員知悉的事項。
3.2密級的劃分
3.2.1根據秘密的重要程度,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1級”、“2級”、“3級”三級。“1級”屬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2級”屬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3級”屬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3.2.2各級秘密包含的事項(具體見附件一)。
4.0 保密事項的管理
4.1文檔類事項的保密
4.1.1專人、專用帶鎖櫥柜保存,鑰匙由專人保管。長時間離開辦公桌及離開辦公室時,須將桌面的保密資料放入帶鎖的抽屜或櫥柜。
4.1.2擬文部門負責確定發放或傳閱范圍,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發放無關人員,要控制文件的行蹤,并定期清查,防止丟失和錯漏。
4.1.3嚴格按批準的份數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復印件、草稿視同原件管理,復印、打印過程的廢紙應及時銷毀。
4.1.4凡借閱、復印或外出工作需攜帶保密資料的,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4.1.5外來人員瀏覽公司內部文件時,要立即進行有禮貌地制止。
4.1.6試驗新品種或進行其他實驗時,聯系部門必須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對試驗的過程進行嚴格保密,并保管好試驗的有關文件。
4.2計算機網絡信息類事項的保密
4.2.1共享、復制、傳輸計算機網絡信息類事項,須經各部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4.2.2屬1級保密文件的電子稿必須設定密碼,密碼位數不低于6位,不得泄露密碼。
4.2.3外來人員未經各部級部門負責人允許不得使用公司電腦,在允許使用的情況下,要設專人對其操作行為進行現場監督。
4.2.4軟件使用者在申請用戶名的當日內更改密碼,不得泄露。根據權限操作,不得借用、盜用他人賬號,權限增加、變更須經公司常務副總審批。
4.2.5不得將公司文件上傳到外部網站、論壇、博客、郵箱、網盤等存儲介質。
4.3現場類事項的保密
4.3.1屬于公司密級的設備的保存、維修、銷毀以及產品的研制、生產,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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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生產車間的保密
4.3.2.1生產車間內成立保密工作小組,車間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技術員、各班班長為成員。具體負責本車間保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組織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提高員工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明確保密職責。
4.3.2.2生產車間工藝文件須車間主任、副主任、技術員和班長傳遞、管理。參與人員須嚴守秘密,不得擴大知曉范圍。
4.3.3.3生產車間的.車間主任、副主任、技術員、班長和原材輔料采購人員要對所用原材輔料的名稱、價格、生產廠家、供應商等有關信息進行保密,進入車間的原材輔料,倉庫管理人員須在卸貨后1小時內將原材輔料的原標識替換成我公司指定的標識。
4.3.4出入車間的管理
4.3.4.1非本車間的公司員工(允許正常出入的和在規定時間參加公司在車間內組織的統一會議人員除外)出入其它車間,須車間主任批準。
4.3.4.2外來人員出入特殊車間必須經副總經理批準。
4.3.4.3外來人員進入車間不允許拍照、攝像(包括用手機,下同),否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4.3.4.4外來人員聯系接待部門要提前通知需出入部門負責人,車間接到通知后,要對需保密的事項采取措施,做到信息、數據不外泄。
4.3.4.5外來參觀人員要安排專人帶領,參觀紙機操作側,按參觀路線行進,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對隨意改變路線和走到離設備1米以內的客人,帶領人員、當班班長及本崗位操作工要禮貌地加以制止。
4.3.4.6銷售客戶原則上僅限于由專人帶領參觀生產車間卷取處、復卷處、后加工區,若需參觀其它部位,須另外注明。
4.3.4.7外來供應商不準進入生產車間。其中到車間卸貨的供應商,車間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只允許供應商在規定時間、規定卸貨區內活動(各車間要明確標識卸貨區)。
4.3.4.8外來施工人員出入車間時,必須由聯系部門負責對出入人員進行確認,并與車間負責人進行接洽,明確工作所需時間,由車間指定相關崗位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嚴禁非施工人員混入車間。
4.4.5各生產車間門口的管理
4.4.5.1生產車間離門口最近崗位的當班員工為控制人員進出的責任人,由生產車間落實到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中。
4.4.5.2對不按規定進入車間要強行制止。
4.4.5.3生產車間門口處,由車間標志出界線。
4.5文印室的保密
4.5.1公司檔案由辦公室負責管理。
4.5.2進入檔案室的人員,不得隨便翻閱檔案室的文件。對作廢的文件須當場進行銷毀。私人資料,未經-文印管理部門負責人允許嚴禁在公司打印、復印。
4.5.3需打?。◤陀。┑奈募ㄙY料),檔案室必須做好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文件(資
料)名稱、打印(復?。┤掌?、份數、打?。◤陀。┎块T(人)簽字。文件打印完畢后,文件打印人員負責將電子版取消共享。
4.5.4文印人員必須按領導批準的份數打印公司文件,不得隨意增減份數。
4.6具有屬于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4.6.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4.6.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
4.6.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6.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4.7其它
4.7.1對來訪、參觀客人須按預定計劃接待,不得擴大交流、參觀范圍,關鍵設備謝絕參觀。
4.7.2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4.7.3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4.7.4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做出處理。
5.0考核
5.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5.1.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5.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造成的損失。
5.2.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5.2.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5.2.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5.4若發生泄密后,未查清泄密者的,泄密內容屬生產或營銷或管理類別的,此類崗位的全體涉密崗位人員負主要責任。
本制度自2017年3月經總經理簽批后下發執行,由人資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各級秘密分類明細表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七
第一條 為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條例、物資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崗位操作規范,結合物流中心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安全檢查。
第三條 檢查組成員
組長:物流中心分管領導,其職責為對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全盤管理工作。
副組長: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職責為負責安全隱患檢查的組織協調排查工作。
成員:物流中心中層干部其職責為負責配合安全隱患的檢查,對所管范圍的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復查。
第五條 檢查依據
國家安全法規、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各崗位操作規范等。
第六條 檢查形式
檢查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現場檢查,一種是資料檢查。
第七條 檢查內容
現場檢查內容為作業人員安全保護措施、作業及作業環境是否符合標準,危險物品及物資是否按倉儲規定儲存,消防設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標準,運輸操作過程是否符合標準。
資料檢查內容為現場裝卸記錄。
第八條 安全檢查時間
1、定期檢查:現場每月定期檢查一次,并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2、不定期檢查:日常隨機檢查和抽查,并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3、落實集團公司安排的專項安全檢查,并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第九條 對各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項目、定整改內容、定整改時間、定整改責任人)的要求整改。
3、對檢查的各類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認真、全面整改,重點是做好落實工作,嚴禁各類事故隱患重復發生。
4、復查工作,針對上次檢查出的問題在下次檢查時進行復查。
5、做好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記錄。
第十條 對現場檢查出現的一般和嚴重的安全問題,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處罰:
1、作業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著勞保鞋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20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2、未正確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3、裝卸運輸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4、作業前應檢查裝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修,凡帶故障作業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5、電工獨自一人進行維修、拆卸、安裝等帶電作業的,處罰現金10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6、在裝卸作業時,有酒后作業行為的,處罰現金50元,并予以記錄,交予財務處。
8、根據安全作業監督卡打分內容,以1分20元累計,處罰監督卡歸屬部門扣分累加款項,并交予財務部。
獎勵:
2、針對安全監督部門或崗位設立年度安全獎,安全生產日累計達365天的,每人獎勵200元。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八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營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省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僅限于總承包工程及其所屬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標,并負責進行考核。
4、指導?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解決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不能保證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級安全值班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參加總承包工程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配合主持并組織實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8、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對違反相關安全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等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或報請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10、安全員由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負責實施對所屬單位及項目工程進行幫助指導?、檢查監督。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標準要求,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措施的完成。
(2)參與審查所負責監督單位和工程項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際執行情況。
(3)堅持深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檢查落實安全防護、腳手架搭設、機械設備使用、電氣線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發現隱患及時進行幫助解決。
(4)協助基層單位做好對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創建文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達標等工作。 (5)指導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各項安全達標工作資料的完成和做好相關活動的記錄。
(6)會同企業技術負責人,對腳手架搭設、模板安裝拆除、基坑支護按專項標準進行驗收評定;對臨時用電、機械操作、起重吊裝等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7)有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
(8)參與配合或接受所在單位的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分析、報告,要求事故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9)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
(10)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所擔負監督的生產安全狀況和安全行為規定檢查負責。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的執行落實,除了要抓好嚴格的管理外,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巡回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不斷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按每季度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有黨政工團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參加;共同檢查、同時整改、及時消除隱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對每次的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2、職能部門要對總承包工程階段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地下部分(含基礎)施工完安全生產條件,主體工程質量中檢前的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申請和機械設備、機具安全檢驗、裝修階段過程檢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級評價申報等階段的安全檢查達標。對每一階段的達標檢查通過后,方可蓋章同意申請上報政府監督部門。否則,項目經理應承擔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將對項目經理及公司相關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所屬各企業單位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項目經理或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幫助項目經理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項目經理不得無理由拒絕整改。
五、獎勵與懲罰是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實行強化管理對減少事故及隱患的發生、降低事故頻率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經濟獎勵與懲罰除了按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關《企業管理?標準》要求執行外,還應對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有突出貢獻成績?或違反企業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分別給予獎勵和懲罰。
2、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榮譽和獎勵.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者;
7、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發現事故險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而發生事故的;
15、在施工過程中,不注重安全生產,直接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紀律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區段、工種的管理直接負責人分別進行同等處理,對違反紀律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采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條小型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七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進礦山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采石場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并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程序。
對于不需要進行上部剝離作業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場,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可以不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直接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條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條承包爆破作業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承包采礦和剝離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應當持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采石場的入口道路及相關危險源點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條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二十三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職業危害,建立職工健康檔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并指導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對于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以及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其進行審查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用淺孔爆破開采方式。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場加強對承包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的管理,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九
按照建筑部頒發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照檢查執行情景;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各施工隊每一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大節假日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準施工正常進行。
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臺帳,重大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
為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段搞好企業安全生產。依據《工會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例”、山西省煤礦工會《關于建立和完善煤礦井口群眾安全工作站的意見》(晉煤工發【2017】7號和集團公司《關于開展創建星級井口群眾安全工作站活動的通知》(晉煤出聯發【2011】113號)等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群監會) 主 任:
副主任:
接待站站長:
群監員:
二、群監會在井口設立群監工作接待站(以下簡稱接待站)。井口接待站人員須由工作認真負責,熱心安全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實際工作經驗,并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同志擔任。
三、群監會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辦是群監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四、群監會職責
1、向職工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監督企業行政貫徹執行。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遵章守紀教育,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2、參加審定并監督檢查安全技措工程資金提取和使用方案的執行。負責收集有關安全生產的意見、建議,及時將意見、建議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提交職代會或有關部門審議并督促落實。
3、有權對全礦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有關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設施的內容提出意見。
4、經常向上級工會和礦工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當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應以最快方式報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
5、獨立自主開展安全檢查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活動,行政方面應提供方便,支持他們進入生產(工作)現場或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現象時,有權予以制止;對發現的.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6、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參加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對忽視安全并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有權提出處理建議。
7、有權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落實好各級安全責任制。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安全提案,有監督檢查權;對安全狀況長期不好、工程質量低劣和事故多發單位有權進行質詢。
8、充分發揮接待站和群監員的作用,會同女職工委員會和家屬組織等社會力量,做好“三違”人員的幫教轉化工作,協助行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各項群監工作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群監工作的水平。
五、群監站職責
1、對井口上下井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負責群監員的上崗考勤、安全匯報和事故隱患的建檔登記等工作。
立事故隱患檔案。
3、建立職工“三違”檔案,協助其所在單位開展安全幫教工作。 4、協助群監會做好群監員的管理、考核、調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群監員職責
1、對群監工作認真負責,敢于堅持原則,善于聯系群眾。 2、經常學習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及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群監組織活動,自覺接受群監組織培訓。
3、嚴格遵章守紀,以身作則,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違”行為,按時向接待站匯報工作。
4、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本班組人員提安全合理化建議,督促其愛護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其按章作業。
5、對本班組生產場所、活動區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向跟班領導或班組長匯報,并協助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且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立即撤離危險場所;發現設備事故險情或因工程質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時,有權建議停止作業,直至處理完畢。
6、參加本班組發生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權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七、群監員津貼標準:井下生產一線每工3元,井下輔助單位每工2元,地面單位每工1元,。
八、獎懲辦法
1、為進一步加強對群監員的管理。礦工會每半年組織考核一次,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對評比出的先進科室及優秀群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落后的科室進行通報批評。
九、礦黨政領導應重視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支持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眾安全監督檢查活動經費。
十、工會主席是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在安排、檢查、總結、評比、表彰工會其它工作的同時,重點安排、檢查、總結、評比、表彰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十一、強化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各級工會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組織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敢于監督和善于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督促有關方面限期解決。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加大公司安全檢查、整改、復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檢查秩序,實現安全生產的本質,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安全檢查參加人員組成為: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各船船長。
二、檢查范圍
公司碼頭、船上、辦公室。
三、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分為: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
(一)現場檢查內容主要有:
1、船舶應急、救生、消防設備、及存在隱患地點。
2、船員及服務人員的應急處置情況。
按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重點進行檢查。
(二)資料檢查主要有
1、對船舶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檢查;
2、學習傳達上級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情況;
3、被檢查船舶的安全生產自查、自檢、整改情況;
4、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5、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四、安全檢查時間
(一)、公司每月進行一次船舶安全大檢查;
(二)、每月對各部門的日常隨機檢查和抽查;
(三)、落實上級安排的專項安全檢查
五、整改落實原則
對各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按各級現場安全生產隱患處理決定書的要求整改;
(四)、復查工作,針對上次檢查出的問題在下次檢查時進行復查;
(五)、做好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記錄。
第六條、處罰
對現場檢查出現的一般和嚴重的安全問題,按公司有關文件的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一
一、公司成立“安全監管綜合辦公室”設立主任一名,工作人員2名,負責全礦的安全質量監督檢查。
二、“監管綜合辦公室”直接接受公司經理領導,對違犯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著,進行追查、幫教處罰。
三、“監管綜合辦公室”不定期下井,進行安全質量大檢查。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工作人員不少于15次,每次檢查均要做下井記錄,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和“三違”著發出整改通知單和“三違”處罰單。
四、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綜合辦辦公室”有權進行調查,并做好專題記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追查,(重大事故提交公司經理和上級部門主持追查)。
五、監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以確保其安全監管質量,實現公司安全目標。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僅限于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制度》相關的文章。
1、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按每季度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有黨政工團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參加;共同檢查、同時整改、及時消除隱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對每次的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生產條件,主體工程質量中檢前的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申請和機械設備、(轉載自百分網#url#,請保留此標記。)機具安全檢驗、裝修階段過程檢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級評價申報等階段的安全檢查達標。對每一階段的達標檢查通過后,方可蓋章同意申請上報政府監督部門。否則,項目經理應承擔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將對項目經理及公司相關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所屬各企業單位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項目經理或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幫助項目經理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項目經理不得無理由拒絕整改。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檢查的目的、分類、組織和整改的具體要求。
第二條 安全檢查基本要求
1.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害和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防范和整改隱患。
2.對生產中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要進行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及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必須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必須建立由公司領導負責并由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以加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邊整改并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條 各類檢查的內容:
日常安全檢查
一、日常安全檢查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日常安全檢查分公司車間、班組、崗位三級;時間安排是車間每天進行一次,班組每班進行一次,崗位每小時進行一次。
二、車間日常安全檢查由車間主管安全員組織,采取自檢的方法,檢查要有記錄。車間日常安全檢查的內容如下:
1、各車間是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各項紀律及工藝指標。
2、各車間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的開展情況如何,記錄是否完整。
3、各車間安全生產情況,班組巡回情況、交接-班安全檢查情況,隱患診查情況和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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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二
根據縣安全委會《關于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月”活動的通知》精神和縣教育局部署安排,結合我聯校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將“安全生產月”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成立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月活動領導小組
組 長:楊兆強(校長)
副組長: 李洪泉 徐學賓 苗長華 辛守東
成 員:鐘志華 趙秀平 宋燕 劉善英 郭桂魯 王建華 彭桂忠
二、領導小組責任區劃分
李洪泉 劉善英 王建華 責任區:聯校機關 致遠小學
徐學彬 宋燕 李愛喜 責任區:尚官屯小學
苗長華 鐘志華 趙秀平 責任區:中屯小學 中心幼兒園
辛守東 郭桂魯 彭桂忠 責任區:梁莊小學 梁莊幼兒園
三、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工作,聯校領導召開全體教師會議,傳達學習了上級通知精神,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各學校進一步完善了學校安全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對聯校與各校校長、學校與教師、教師與學生家長簽訂的安全責任書進行了再學習,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做到了人人事事講安全、保安全,有效地保障了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
四、全方位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動氛圍,師生安全意識明顯增強。
1、各學校在日常安全工作中,突出地體現學校教育功能的作用,首先利用國旗下講話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月”動員活動,在校園內設立了“校園安全宣傳標語”,營造出了濃厚的安全活動氛圍。
2、、在聯校安全會議基礎上,各學校召開安全工作校務專題會議,精心安排,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各班開展了以“防溺水,交通安全、防雷電、防汛”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主題班會,使學生牢固樹立了時時講安全、處處講安全的意識。
3、有針對性地加強防溺水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聯校組織印發了“防溺水”及“交通安全”告知書。并引導學生及其家長就告知書的內容進行了學習,增強了學生的安全意識,有效的提高了家長的責任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形成了學校與家庭、教師與家長聯手共抓的良好局面,有效杜絕了學生溺水事件及交通事故的發生。
4、聯校統一組織印發“姜店聯校學生安全信息記錄表”,以班級為單位對學生接送方式、家庭情況、午餐方式、上下學路線等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登記核查,并以學校為單位對學生情況進行了分類匯總。
5、開展了應急演練。各學校進一步完善了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對師生進行了安全知識培訓,制定詳細的演練方案,組織師生進行逃生演練以及突發事件人群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既提高了學校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又提高了學生對各類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和自救自護能力。
6、加強安保工作,加強人防和技防。除強化保安值班外,各學校分時段、分區域安排教師定時值班,上下學在學校門口安排值班老師接送學生,確保學生高高興興來學校平平安安回家中。
五、開展安全隱患集中整改活動
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聯校分四個檢查小組,對各校區校舍、廁所、圍墻及附屬設施、學生交通、用餐情況及周邊環境等進行了一次拉網式大排查和治理活動,最大程度的`消除了校園及周邊的安全隱患。
通過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月”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廣大師生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了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強化了責任意識,促進了全聯校安全形勢的穩定,為促進聯校各項工作快速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根據陜煤化建設集團關于開展進一步規范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專項活動的通知要求,結合本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我項目部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確保安全生產是各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的本職工作,要把安全和生產統一起來,抓生產必須首先抓安全,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在預防,要主動采取預防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建設集團、銅川分公司的指導下,堅持以“安全發展、國泰民安”為工作主線,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思路和監管方式,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水平?,F將我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總結》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1、加強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設。 抓安全生產工作,首先抓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思想意識的提高。積極探索監管新思路,安全管理人員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主要監管人員,只有將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提高了,才能抓好施工現場及各施工項目的安全工作。按照上述思路,我項目及時建立健全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基礎性工作。實行初犯教育、再犯重罰、隱患檢查、事故分析、責任落實、責任追究、認真整改等制度和工作流程。嚴格按照“一崗雙責”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各安全管理人員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確表示要將安全生產工作做細做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強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包括(塔吊司機、電焊工、架子工、電工等)必須持有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同時項目部搞好所有進場作業人員的檔案管理。提高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
3、抓好安全技術交底
加強對班組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主要包括:施工位置環境、設備情況、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危險作業部位的檢查、各種防護措施的保護等:施工前根據各分項工程的特性、施工工藝、特點、難度、注意事項等,向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人員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及處理措施,避免出現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4、目標管理和監管體系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是促進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項目部對所有進場施工人員進行了進場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并進行考試。同時,充分利過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文化素質。增用宣傳標語和宣傳欄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進行宣傳。通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了自我保護能力。
6、積極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生產檢查。
我項目部對本次活動的開展進行了深入的布置和動員,要求項目部采用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會議、安全檢查等手段,廣泛深入的開展各種安全生產活動,深化活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顒悠陂g,我項目部施工現場張掛宣傳橫幅4余條,檢查出安全隱患15條,并實行三定(即:定人、定時間、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檢查出的隱患均按照責任區的劃分,由安全管理人員復查,隱患均已得到整改。通過檢查等各種管理手段,有效的抑制了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照銅川市安監站對大型機械設備的管理流程,我項目部對大型設備租用、安裝資質嚴格加以審查,對不按程序要求安裝的塔機嚴格加以控制,并要求整改到位。另外,加強對大型機械的報驗備案。從源頭上控制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安裝質量。
8、強化機電設備的日常管理和檢修維護保養。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的優勢和效能,減少機電事故,提高機電人員的管理維護和保養操作水平。整治活動開展以來要求各單位機電隊長針對本單位所轄設備每天進行巡檢,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高設備完好率,杜絕設備帶病運轉。
項目部將在總結成功經驗和欠缺的基礎上,繼續增加安全措施費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機械的管理,使我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新的一年再上一個臺階。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大安全檢查監督的工作力度,強化安全管理和動態控制,確保成都地鐵有限職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營、建設、開發各項工作安全、平穩、有序,根據《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檢查是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技術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隱患、交流安全管理經驗、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條:安全檢查要堅持領導組織檢查和專職人員檢查相結合、普遍檢查和專業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和整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運營、建設及開發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檢查監督體系。
第五條: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體系由領導檢查監督、專業檢查監督和下屬公司檢查監督組成。
第六條:領導檢查監督是指公司領導對公司安全生產實施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專業檢查監督是指質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對各下屬公司實施的檢查監督,以及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業務主管職能對各下屬公司進行的對口檢查監督。
公司對下屬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行為進行的專業檢查監督,以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監察整頓與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下屬公司檢查監督是指各下屬公司對本單位及下設各部門安全生產實施的檢查監督。各下屬公司是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的主體職責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檢查監督體系,主動配合、理解上級單位及公司各部門對本單位的檢查監督,并及時反饋相關信息。
第九條:質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代表公司對下屬公司以及建設、運營和開發等安全生產現場實施的監督和檢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屬公司及建設、運營、開發等安全生產各方職責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和職責。
第三章:安全檢查監督的資料。
第十條:領導檢查監督的主要資料包括:
(一)檢查監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單位有關安全工作各項部署和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景。
(二)檢查監督公司所屬部門和下屬公司安全生產職責制的履行情景。
(三)檢查監督各項安全決策的執行和安全投入項目的落實情景。
(四)檢查基本規章、技術標準、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景。
(五)檢查運營主要行車設備的質量狀態和現場作業控制情景,以及建設、開發項目安全措施落實情景。
(六)監督各類安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檢查監督關鍵時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實和各類應急預案的準備,檢查監督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職責追究情景。
第十一條:質量安全部檢查監督的主要資料包括:
(一)建設方面。
1.公司轉發和下達的安全生產相關的方針政策、制度辦法、通知是否執行落實。
2.建設管理公司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確項目安全防護、禮貌施工措施總費用,以及是否有費用預付計劃、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3.項目施工建管手續(包括質監、安監手續,施工許可證或開工通知單)的齊備情景。
4.建設管理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職責制度,并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
5.建設管理公司是否按相關法律要求開展安全管理培訓教育,項目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取得安生生產管理資格證書。
6.建設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開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
7.監理單位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的審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設管理公司、監理單位是否對發現的建設工程安全隱患下達書面整改指令,并跟蹤整改閉合。
9.建設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開工前對全線重大危險點源進行了梳理辨識和分級,以及針對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點、面確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險點源,并制定監督管理辦法。
10.建設管理公司、監理、施工是否編制或修訂應急預案,是否每年開展應急演練。
(二)運營方面。
1.公司轉發和下達的安全生產相關的方針政策、制度辦法、通知是否執行落實。
2.是否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制度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的安全保證體系。
3.是否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置本單位安全專兼職人員。
4.是否按相關法律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取得安生生產管理資格證書。
5.是否按要求開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
6.是否對發現的運營安全隱患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閉環管理。
7.是否編制或按規定修訂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頻次開展應急演練。
8.各級管理人員對所分管業務安全技術規定是否熟悉,對下屬員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監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業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檢查辦公場所的防盜、防詐騙、防治安隱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隱患,檢查消防、防雷擊、安全用電和電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檢查食堂的各種安全隱患和食品安全、衛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檢查公司及下屬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駕駛人員培訓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條:建設管理公司檢查監督的主要資料包括:
1.監理、施工單位及各供貨商等對地鐵公司和建設管理公司轉發、下達的安全生產相關的方針政策、制度辦法、通知的執行落實情景。
2.施工單位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有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違規托管、代管、掛靠等情景。
3.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的安全保證體系。
4.監理、施工單位及各供貨商是否按要求開展日常、定期、專業、季節性和節前的安全生產檢查。
5.施工單位是否挪用安全禮貌措施費,是否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6.監理、施工項目部主要投標管理及技術人員有無虛掛、長期脫崗情景。
7.施工單位是否建立與承建工程相適應的現場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施工單位"一師兩員"是否按要求配備,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職。
8.施工單位是否按照經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9.施工單位是否認真組織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按規定對在建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的安全檢查,并對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10.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是否經三級教育培訓合格上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11.施工單位是否在工程開工前,根據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點、面,對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險點源進行了梳理、辨識和分級,并制定監控辦法;監控辦法是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報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實施。
12.地鐵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是否按法定要求進行了檢測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構穿越、大型鋼結構吊裝、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按相關規定經專家論證、審查。是否按經論證、審查合格后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14.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實體和禮貌施工設施是否合符規范和標準要求。
15.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了演練,應急物資是否準備充分,發生事故后,是否按規定報告。
16.監理單位是否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總、分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各類人員資格和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等。是否參與確定施工現場重大危險點源,并對重大危險點源、關鍵工序施工進行旁站監理,及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17.監理工程師是否認真履職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建設工程安全隱患按規定下達監理通知書,并對拒不消除安全隱患的行為向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運營公司檢查監督的主要資料包括:
1.檢查監督所屬部門、班組或相關單位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部署,發現、分析、解決存在的問題。
2.檢查監督規章制度、技術作業標準的執行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景,以及各種管理臺帳的填寫情景。
3.檢查技術業務培訓制度、計劃的執行情景。
4.檢查監督生產作業人員的到崗到位情景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景。
5.檢查監督安全技術裝備的使用和各項應急物資備品的準備情景。
6.檢查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禮貌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景。
7.對重點作業項目實施現場監控。
第十四條:實業公司檢查監督的主要資料包括:
1.檢查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景,以及各種管理臺帳的填寫情景。
2.檢查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景。
3.檢查監督特種設備的運行狀態和管理情景。
4.負責對管理的物業及商鋪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公司其他部門和下屬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管理范圍和生產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檢查資料和檢查重點,扎實開展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大檢查、專業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前安全大檢查和重大活動前安全大檢查六種形式。
第十七條:日常安全檢查是安全檢查監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級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定期安全大檢查是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在必須范圍內,按照必須頻次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定期安全大檢查的頻次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會主任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檢查。
2.公司各安委會副主任每年至少參加兩次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大檢查。
3.質量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檢查。
4.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公司辦公區域安全大檢查和交通安全大檢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組織一次機房及辦公網絡安全大檢查。
6.各下屬公司要在本單位的安全檢查監督制度中明確定期安全大檢查的頻次和主要資料,并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專業安全檢查主要是指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一些項目或科目,由專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1.建設工程專業安全檢查主要有:深基坑、高邊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電、起重設備、運輸機械及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檢查等。
2.運營專業安全檢查主要有:消防、特種設備等。
3.辦公場所及交通安全檢查主要有:消防、辦公用電、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條:季節性安全檢查是指根據春、夏、秋、冬四季的特點開展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各職責單位應在每季開展1~2次針對季節性安全特點的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檢查:以干燥期安全用電、防火和春節后安全教育、防汛準備、防雷擊為重點。
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降溫(包括通風空調、冷水機組等公共環境設備)、防汛、雨季施工用電、宿舍安全用電、食物中毒為重點。
3.秋季安全檢查:以新入職員工安全教育、安全用電和防火為重點。
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電為重點。
第二十一條:節前安全大檢查主要是指預防在重大節日期間出現安全事故而進行的安全專項檢查。檢查資料主要為各單位節假日值班安排,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綜合情景檢查。
第二十二條:重大活動前安全大檢查主要是指為應對大型活動的運營客流組織,提前對行車、客服等設備設施情景進行檢查,以及對大型活動運營組織方案準備情景、人員準備情景等進行的檢查。
第五章:安全檢查監督要求。
第二十三條:安全檢查的開展必須有明確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落實檢查職責,強調檢查效果。各級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要有書面記錄資料,或者以檢查通報形式向有關單位和領導進行傳閱。
第二十四條:安全檢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組織、查紀律、查設備、查操作、查隱患、查落實、查領導為抓手和主線,以日常、定期、專業、季節性和節前檢查相結合的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
第二十五條:安全檢查工作要嚴、細、實,對發現的隱患和危及生產安全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責令立即改正,教育職工杜絕類似情景的再次發生,對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問題認真對待,要有針對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條: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將查出的問題納入問題庫管理,實時跟進問題整改情景。對于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不能當時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安全檢查監督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對發現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整改;對建設、開發項目檢查中發現重大和特大事故隱患應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并按規定報告。
第二十八條:被檢查單位必須進取配合安全檢查人員的檢查,如實供給相關記錄。各單位對上級單位、部門檢查指出的問題,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分析,切實整改;對收到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的,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分析核實,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處理情景經單位主管領導簽認后,于7日內反饋給填發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安全不重視或整改不到位的有關單位和職責人按照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并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下屬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安全檢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檢查資料,明確檢查重點,依照檢查制度開展各類安全檢查工作,并將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制度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使公司保密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經?;?、規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據xx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涉密人員每月底應填寫《涉密人員保密自查表》,對本月工作進行保密自查。
第三條保密辦每季度第一個月組織對研發部、保密辦負責人進行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四條軍品開發辦公室、保密文檔檔案室負責人每季度第一個月對保密要害部位進行保密自查。
第五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準》組織公司的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12月份組織對公司總經理的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七條保密辦每年12月份對涉密人員進行考核,填寫《涉密人員年度考核表》,重點考核其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職責和理解保密培訓的狀況。
第八條其余保密監督檢查狀況,按公司相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九條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專職保密員負責表格的發放和保密工作文檔的保存。
第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領導職責,涉密人員對本職工作中的涉密事項負直接職責。
第十三條在保密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報告和查處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效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工程”實施各環節工作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實地調查研究、重證據,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條監督檢查工作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監督檢查工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對參與“工程”實施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或檢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程”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監督檢查的各項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在國務院領導下,由教育部牽頭,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地震等有關部門共同配合,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對各地“工程”實施進行重點、專項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撠熃⒈据爡^內“工程”監督檢查機制,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制訂“工程”日常監督辦法;每半年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統籌本省專業力量,對資金量大、校舍改造任務重以及災害易發地區實行重點督查;督促各市(地區、州、盟,下同)、縣(市、區、旗、場,下同)按要求開展“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每半年向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內“工程”監督檢查機制,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訂的“工程”日常監督辦法;每季度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督促各縣按要求開展“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每季度向上級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各縣級人民政府按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制訂并落實本轄區內“工程”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方案;督促、協調各部門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每月向上級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工程”項目學校對校舍安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指定專職人員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教育部門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建立高效的“工程”監督體系,對“工程”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對各部門職責落實情況和“工程”組織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規劃和年度項目預算(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各項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學?;厩闆r和“工程”規劃情況。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實施中的問題;受理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受理對其違規違紀行為不服監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
審計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將“工程”作為審計重點,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由省級審計機關負責在審計結束后公布審計結果。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對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整改;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對“工程”年度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工程”項目依法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工程”所需建設用地依法使用情況和“工程”項目地質災害評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水利部門配合對校舍防汛防臺風安全性評估工作以及中小學防汛防臺風知識普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地震部門負責對校舍建設場址地震安全評估、中小學校地震災害預防知識普及和逃生演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負責對“工程”實施進行監督指導,依法審核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并進行消防驗收,對項目學校周邊環境治安隱患以及中小學消防知識普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監督檢查內容
第九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排查鑒定、規劃制訂、加固改造等“工程”實施的各個環節以及“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組織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對排查鑒定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排查鑒定資金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期組織排查。
(三)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對轄區內所有中小學現有校舍進行逐棟排查,是否逐棟出具鑒定報告并簽字蓋章。
(六)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及其他綜合防災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第十一條對“工程”規劃制訂、年度項目預算(計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工程”規劃是否符合鑒定報告及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的要求,是否與有關專項工程相銜接,是否重點突出。
(二)年度項目預算(計劃)是否及時下達。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報批程序而隨意調整“工程”規劃和年度項目預算(計劃)的情況。
第十二條對“工程”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包括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立項、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竣工后運行等各環節。
(一)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學校規劃建設設計導則》規定,是否避開洪澇易發區,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儲灰庫下游危險區域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審批是否符合權限、規范、及時。
(三)勘察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勘察文件是否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四)是否按規定和程序進行招投標,是否存在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情況。
(五)設計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設計是否與鑒定報告有關加固改造建議相銜接,是否執行了相關標準規范,并滿足科學、合理、安全、節約的原則,是否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是否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是否嚴格按照經審查的施工圖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進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轉包等現象,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機構、人員是否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七)監理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現場監理人員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按照監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工作,監理日志和監理報告是否詳盡、真實。
(八)竣工驗收程序是否規范,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建設項目檔案是否完整并按規定移交存檔,是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否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
(二)是否建立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工程質量自檢、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監理大綱并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五)是否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是否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目標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
(九)是否按規定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十一)是否滿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對“工程”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工程”專項資金撥付是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是否按照工程進度撥款。
(三)“工程”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套取“工程”專項資金,虛列“工程”專項資金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四)是否及時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否對“工程”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六)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購。
(七)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八)社會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學校是否存在舉債建設的情況。
第十五條對“工程”組織實施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否及時成立“工程”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執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項目實施過程是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學校舍安全檔案;是否按規定標準建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動態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為基礎的防汛抗洪責任制,是否有防洪減災預案和預警系統。
第四章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六條采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七條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關部門對本系統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計部門對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三)由省、市有關部門成立專業人員小組,對轄區內項目進行拉網式巡查;派員到重點項目縣蹲點,督促、指導、幫助項目縣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建設目標。
(四)執行日常項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設置項目公示牌,并通過媒體等多種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工程”的技術標準、實施方案、項目規劃、工程進展和實施結果。
(五)設置專線舉報電話、公眾意見箱和網站留言專欄,保證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暢通,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專項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各級教育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和綜合性檢查。
(二)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工程”組織專項檢查,每年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工程”實施工作,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
(三)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九條內部監督檢查由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外部監督檢查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外部機構進行檢查或審計,一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工程”專項監督檢查主要方式:
(一)聽取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匯報,進行詢問和質疑。
(二)查閱、摘錄、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檔案、會計資料。
(三)實地查看項目實施情況。
(四)召開相關會議,核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形成檢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況及分析評價。
(二)“工程”專項資金下達、使用及管理情況分析。
(三)建設管理情況及分析評價。
(四)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及分析評價。
(五)項目管理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應整改建議。
第五章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工程”實施過程中和實施后,如出現以下質量、安全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涉及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一)校舍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后仍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項目建成后達不到抗震設防及其他綜合防災技術標準的。
(三)“工程”實施中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校舍改造后,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的。
(五)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涉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或工程監理等單位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實施過程中和實施后,如出現以下資金使用、管理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涉及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法處理:
(一)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套取中央專項資金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影響“工程”實施的。
(二)布局不合理,規劃不當,造成項目加固改造后閑置廢棄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預算與投資計劃,改變項目學校、增減項目和建設規模、改變建設內容和用途、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監察、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工程”專項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視情節輕重,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相應項目的“工程”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于責令限期整改和通報的項目,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或通報,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及相關要求。
項目整改單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結果報檢查單位。
檢查單位在收到整改情況報告后,組織項目整改復查。對復查合格的項目予以書面確認,對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管理制度健全、執行程序規范、實施效果顯著的項目單位和地方,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工程”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問題,如本辦法未做明確規定的,由各級教育部門協調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本級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應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各省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審計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的校園安全,貫徹“及時發現即時解決”的原則,特制定本檢查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下所稱“校園安全”包括以下事項:
1、校園教育教學設施安全;
2、校園飲食飲水安全;
3、校園人身、財產安全;
4、校園安全防范機制是否健全;
5、校園安全事故緊急處理機制是否健全;
6、涉及校園安全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本校園安全檢查制度應為本校上下教職員工所遵守,作為各級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的指導。
第四條、本校實施定期檢查制度和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條 學校每年應當聯合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衛生部門等相關部門,組成校園安全抽查小組,對校園各處進行抽查。
第六條 本校應當每學期定期組織兩次定期安全檢查,制作檢查報告,由專人保管。本校的安全檢查報告,校園安全抽查小組進行抽查時可以進行翻閱檢查。
第七條 本校應當就定期安全檢查的檢查范圍、檢查時間以及檢查人員等事項制定出書面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 本校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中可以包括教職員工代表、家長代表。
第九條 本校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時,可以邀請相關專人人士作為檢查人員參與檢查。
第十條 本校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校園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在各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校安全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和本校校長。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明確我局各有關科、室在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關科室及各海事處應協調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努力來完成。
第三條局屬各簽證站、點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要求,對簽證船舶的《安全檢查記錄簿》進行檢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糾正缺陷和申請復查,在該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簽證放行。
第四條船舶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體或船舶航行操縱設備受損嚴重并直接影響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應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檢查,并通知船舶監督科,安檢結束后安檢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到通保科,并由監督科上報長江海事局監督處進入《船舶黑名單》。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應加強船舶安全檢查以及相關工作的管理,有關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臺帳記錄應規范,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安檢人員不斷完善安檢工作。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七
一、根據學校統一安排,辦公室、總務處負責對財務執行情況進行半年、年度及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向學校作出匯報,并根據學校確定的意見,在校務會上通報檢查情況。
二、辦公室、總務處對公用經費和學校經費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水、電費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對公款采購物品、車輛燃修費及一般性開支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三、總務處強化監督檢查力度,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并發揮其監督職能作用,對監督、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相關科室應按監督、檢查的要求,認真接受和主動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五、財務人員要嚴格財務管理,切把財務審批關。每筆經費開支必須嚴格審批程序。
六、財務人員要嚴格資金管理和帳務管理,做到帳目清楚,無錯帳、漏帳;資金合理使用,嚴禁公款私存貪污挪用,財務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一經發現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七、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發現不按要求填報或不符合審批程序等問題應予拒絕開支,發現資金使用不當應提出調整意見。
八、為增強透明度,加強群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將財務執行情況按要求及時填寫有關報表,每半年在校務會上公開一次。
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八
l.1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制造許可工作應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許可規則》及壓力管道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執行,不斷完善質量體系,提高產品質量,保證為用戶提供符合安全的產品。
1.2本公司生產的產品屬《許可規則》中? a、b級………。
1.3只有在制造許可通過后,由國家質檢總局或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壓力管道)》(以下簡稱證書)才可使用“ ”許可標記,“ ”安全標記的使用詳見《“ ”許可標記使用管理規定》。
1.4制造許可有效期為四年。
2、安全監察與監督管理要求
2.1制造許可后,生產的產品必須是制造許可范圍內的。因產品開發超出原批準范圍時:應在試生產前向原受理機構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生產。
2.2制造許可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須向原制造許可機構申請換手續。
2.3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正式投產后,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檢驗等方面有影響安全質量的重大改變時;
c.停止生產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時;
d.制造許可評審或換證審查要求時;
e.產品安全質量有問題,有關安全監督機構或用戶要求時。
2.4制造許可期內,應接受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本公司產品的制造過程進行監督檢驗,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監督檢驗所需查閱的文件、資料,對其提出的問題進行積極認真地整改。
2.5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十五天內向原制造許可機構、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備案或進行審查。
a.更換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b.質量手冊改版。
c.工廠名稱、地址改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采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條小型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七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進礦山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采石場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并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程序。
對于不需要進行上部剝離作業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場,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可以不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直接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條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條承包爆破作業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承包采礦和剝離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應當持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采石場的入口道路及相關危險源點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條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二十三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職業危害,建立職工健康檔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并指導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對于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以及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其進行審查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用淺孔爆破開采方式。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場加強對承包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的管理,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