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在夫妻雙方達成一致后,對離婚事宜進行約定的一種法律文件。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優秀的離婚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閱讀,希望對您起到一定的幫助。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一
離婚。
協議書。
中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
合同。
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
委托書。
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
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三十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二
協議人:張三,男,出生日期,工作單位,現住址。
協議人:李四,女,出生日期,工作單位,現住址。
張三與李四與×年×月登記離婚,現因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如下:
一、張三與李四離婚。
二、婚生之女張×由李四撫養,張三自離婚之日起每月給付女兒張×撫養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張三可每星期六探視女兒一次,時間為早8點至晚8點,由張三自行接送。
三、婚前財產各自所有,詳見清單。
四、共同財產及現有存款5萬元全部歸李四所有,張三可于領取離婚證后3日內將其個人婚前財產、衣物取回,詳見清單。
五、現位于××市××區路×弄×號×室兩居室一套歸李四所有,李四給付張三房屋折價款10萬元,該房屋貸款由李四自行償還,張三協助李四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李四承擔。
六、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七、張三一次性給付李四生活幫助費30萬元。
上述第五項、七項均于領取離婚證后7日內執行。
協議人:協議人:
日期:日期:
附:財產清單。
1.離婚協議無須辦理公證,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結時即可生效。
2.如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可經過訴訟程序解決。
3.如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可在發現財產兩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4.雙方婚前、婚后達成的財產協議均有效,可按該協議分割財產。
5.如果一方或雙方開辦公司,對股東身份、份額的約定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6.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今后如有大額醫療費、教育費等可雙方事先約定,如未約定依法雙方共同負擔,有爭議時可訴訟解決。
7.離婚后戶口遷移可雙方約定遷移時間,訴訟中一般不予解決此問題。
8.有多份離婚協議的,以最后一份為準。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三
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男)方生活,男(女)方每月5日前支付撫養費xxx元,直到高中畢業之日止。支付方式為轉帳,支付至下列賬戶:
開戶行:戶名:
賬號:
(3)探望權的行使。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當事人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盡量寫的明確、具體、可供執行,并在違約責任條款中寫明一方未履行協助義務時,關于財產約定之效力或者直接寫明懲罰性條款。在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后的雙方不排除存在敵對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矛盾加劇的情況下,子女撫養權的行使變得困難重重,筆者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因女方隱匿巨額財產后被發現,遂提起訴訟,女方因此拒絕男方按協議行使探望權,后男方不得已只能向法院另行起訴,要求確認探望權。對于探視權可以這樣簽訂:男(女)方每月享有一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第一個周六,時間以二十四小時為限,具體探視的地點由男(女)方決定。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四
男方: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市x區x小區x號樓x單元x室。
女方:孫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市x區x小區x號樓x單元x室。
男女雙方于20**年自行相識,20**年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
現因夫妻感情破裂,確無和好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離婚的意思表示。
男、女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破裂,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數額、支付方式、探視權的具體行使方式。
1、撫養權的行使。
婚生女兒王xx撫養權由女方行使。
2、撫養費的支付。
男方支付女兒撫養費3600元/月,直至女兒完成高中階段教育或年滿18周歲止。
孩子接受高等教育(含大學、研究生、博士)所需費用及其將來可能產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3、撫養費的具體支付方式。
男方須每月15日之前將撫養費支付至女方下列賬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如女方銀行賬號發生變更,女方需提前10天通知男方,如因銀行賬號變更導致的匯款延遲,男方不承擔相應的延遲責任。
4、探視權的具體行使。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每半個月可自女方處將孩子接走共同生活兩日,具體的時間起算點為接走日的上午八點開始至次日晚八點前終止。
除非不可抗力,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探視及協助探視的上述約定。
男方必須按照雙方事先商定的日期和時間將孩子送還給女方,與探視有關的費用由男方自行承擔。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共有債務的承擔。
1、股票的分割。
雙方共同擁有的x有限公司(股票名稱xxxx,股票代碼hxx)的股票共計6000萬股(其中700萬股系朋友林某委托男方購買,且歸林某所有。
已經拋售的`800萬股歸男方所有,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不再提出要求分割。
),女方分得現存4500萬股中的萬股,其余2500萬股歸男方所有。
男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女方分得的份額過戶到女方名下。
2、房產的處置。
位于x市x區x小區x號樓x單元x室,房屋產權證號:xx房權證x私字第xxxxx號,雙方作如下約定:
(1)男方同意對xx房權證x私字第xxxxx號房屋進行出售,女方同意在得到xx萬元房款的情況下,放棄其他權利。
房屋的具體出售方式及款項的支付見本條(4)。
(2)女方有權居住在xx房權證x私字第xxxxx號房屋內直至該房售出為止,男方及男方家屬在女方居住期間(包括房屋出售期間)不得有任何影響女方正常生活之情形,如因此對女方居住帶來不便,男方須每日支付600元作為補償。
(3)如因男方的原因導致該房屋未能出售,則雙方對xx房權證x私字第xxxxx號房屋的所有權約定如下:女方享有40%的產權,男方享有60%的產權。
(4)關于房屋出售的詳細約定。
如果買方無需銀行貸款,男方須自該房款到男方銀行賬戶之日起10日內,將xx萬元打入女方的銀行賬戶。
如逾期支付,除應繼續支付外,男方另須按照應支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如果買方需要銀行貸款,則在男方支付完該房屋銀行貸款的前提下,買方所支付的首付款打入男方銀行賬戶之日起10日內,優先支付女方的xx萬元。
如逾期支付,除應繼續支付外,男方另須按照應支付部分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如首付款不足以支付女方應得的xx萬元,尚欠女方的款項自為買方提供貸款的銀行將相應款項打入到男方銀行賬戶之日起10日內,由男方打入女方的銀行賬戶。
如逾期支付,除應繼續支付外,男方另須按照應支付部分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3、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雙方共有的車牌號為xxx000的x轎車一部,登記在男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
現雙方約定:離婚后,該部轎車歸男方所有。
4、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處理。
雙方各自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即各自工資卡、公積金)在誰名下歸誰所有。
5、公司股權的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女方名義投資的公司股份,包括:
xxx金屬貿易(北京)有限公司(所占公司股份比例為60%)。
xxxxx實業有限公司(香港)(所占公司股份比例為49%)。
歸女方所有。
6、其他物品的處理。
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個人生活用品、個人證件、首飾、手表及其他依附于個人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家具、家電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權及債務。
1、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xx元,用于購買x汽車,因該車輛雙方協商歸男方所有,男方同意自行承擔該債務。
2、雙方確認無其他共同債權及債務。
若有債務,在誰名下則由誰來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全部列明。
除上述房屋、公司股權、股票、車輛、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雙方均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
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
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財產分割部分、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發生的爭議,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
七、合同文本及效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且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并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八、特別聲明條款。
本協議的簽署確系雙方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使協議無效或撤銷之情形。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五
離婚是指夫妻兩者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供參考!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兩者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兩者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兩者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兩者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達成協議如下:
一、位于 ×××××××的房產(建筑面積: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購買,離婚后歸甲方所有,房產內全部家電、家私也歸甲方所有。乙方自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周內搬出。
二、甲、乙兩者的婚生子女×××歸甲方撫養,乙方每月給×××生活、教育費××元,直至×××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
三、甲、乙兩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銀行存款××××,×××公司股票(價值×××),離婚后全部歸乙方所有。
四、甲、乙兩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元人民幣的欠款,離婚后該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清償。
五、本《離婚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兩者,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七、兒子陳××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xxx元,在每月xx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 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兩者日后重新商量。
八、陳×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李×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李×商量,達成一 致后可按商量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兩者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兩者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六
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筆者辦理的案件中,因銀行存款引起爭議的主要是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不明,往往寫的比較模糊,比如:“存款在誰名下歸誰所有”,如果家庭財產數額較小,倒無大礙,關鍵問題在于如果數額較大,而一方又有隱匿的故意時,即使將來訴諸于法庭請求分割也比較困難,筆者建議在進行該條約定時,最好明確存款的具體數額、在誰名下、存在那個銀行、幣種、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少分的數額。
房產的約定。
如果是已經完全產權的房屋,在離婚協議書中需約定房產證號、具體位置、在誰名下、離婚后房屋的具體歸屬、何時辦理過戶手續、未按協議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責任等等。如果尚有按揭,擬將房產變更為非主貸人名下,須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更名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離婚后,房產管理局一般認可法院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單方持相關證件即可辦理過戶手續。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七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第10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可見,法律及法規均不要求公民辦理離婚時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如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要求公證,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解決。
拓展閱讀:。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時,以協議的形式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分及明確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有子女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約定。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這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公證。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離婚協議公證的程序、流程:
再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四、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離婚協議書何時生效?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這樣看來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八
解答:離婚協議無需經過公證,因為該協議需要在民政部門備案,只要雙方拿到了離婚證,這份協議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就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九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
align=“center”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十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了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征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于雙方關于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4、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注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十一
有的婚姻登記機關要求你將離婚破裂的原因寫清楚。如果離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過錯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將他的過錯描述在離婚協議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你這樣做,往往會引起他的反感。出于他的不情愿,你們可能會因此而發生爭吵。其實,如果是協議離婚,你們對此問題再進行爭議已沒有很大的意義,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詞語進行闡述就可以了,解決問題是最重要的,“爭口氣”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2)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
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你們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你們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你們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你們的約定。比如,你們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如果你希望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你的這種要求往往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第二、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第三、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第四、不損害他人權益。
撫養費的給付一般以按月給付為原則,如果子女歸你直接撫養,
在他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和他協商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最終采用的是按月支付的方式,如果你對他的支付信用產生懷疑,可以考慮以他的個人財產設立擔保,以保證他撫養費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于子女探視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小華(19xx年4月3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六上午十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周日下午六點前將小華送回。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上面案例中的約定,也可能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帶孩子出國旅游,但女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氣之下利用探視機會將小華帶走,女方即使報警,公安機關也不好處理,居委會不能起到關鍵作用。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協議中再約定男方將子女帶出女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男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你們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4)戶口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對于分割房屋中的戶口遷移問題,你也應該重視。實踐中,離婚后如果房子歸你,而他的戶口仍在你的房子里,會對你再售房產生不利的影響。即使你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他應在離婚后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但如果拒不遷出,你也往往難找到相關部門處理,法院也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你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實踐中,如果他戶口拒不遷出,可能導致你的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3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5)如果要分割的房產涉及銀行貸款抵押如何操作。
如果你在離婚中遇到分割有抵押的房屋就要注意了,一般你們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后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如果你們原來的房屋抵押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后的主貸人月工資收入較低,且不足每月還貸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
因此,你們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并采取另行提供擔保等補救措施,或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即使你們不涉及銀行貸款,如果你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除非有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
為確保你們雙方履行離婚協議,你們在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根據離婚協議變更房屋產權免契稅。比如,原來房產證有你們雙方的名字,現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你所有,你們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不應該再繳納契稅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xx〕391號19xx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6)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在你和他共同生活期間,你對你們的共同財產在意嗎?
你們的共同財產一般存在你的名下嗎?
如果你平時不注意家里面的經濟錢財情況,而整日忙于事業,可能你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和日后的隱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他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你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如果你們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這樣雖然簡潔,但尚有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他還有你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你又知道他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你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你們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7)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你們可能還會涉及股票的分割。
假如分割他名下的股票,你們在協議中只是寫上他名下股票的總市值恐怕過于簡單,如果他不履行給付義務,而你起訴到法院后,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
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你們若存在這樣的情況,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為炒股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8)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如果你們一方或雙方在某公司擁有股份,離婚財產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你們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二種、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9)離婚協議中,涉及他給你錢款如何進行操作。
如果你們的離婚協議中,涉及他給你金錢,最好具體明確給付的具體金額和具體期限之外,另行約定他不按以上規定履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比如,他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一個月內給你支付人民幣10萬元。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如果他想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同時對你也有補償作用。
很多人認為公證對離婚協議書有約束的作用,認為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了,但實際上目前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書只有在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方可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即使協議書經過公證處公證,也是不能生效的。公證協議的好處,可能在日后法院審理案件中,給法官更大的參考傾向。因此,如果你或他認為你們的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公證的作用希望你能真正了解。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十二
一般而言,離婚協議不需要公證。而公證的效力在于證明該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具有公信力,不僅在日常中比普通協議有效力,即使在法庭比一般協議而言,具有不需要舉證證明其來源及合法性等優點。總的來說,假如要做到萬無一失,最好去做公證!
再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相關閱讀】。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文書。離婚協議書必須是夫妻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損害子女的利益!
1、必須雙方自愿。
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6、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7、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對于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9、辦理過結婚登記。
10、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十三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如果有幾份離婚協議,其效力如何認定?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391號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無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三十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模板14篇)篇十四
男女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登記結婚,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____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2、男方/女方_在不影響兒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每個月探望兒子,但應提前通知_男方/女方_。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房產: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2、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男女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如有,內容依實際情況祥定)。
五、其他協議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六、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女方: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項。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反悔以協議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法院經審查未發現訂立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般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而且,他們應當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婚內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而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都應當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畢竟這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