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制定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借貸關系。接下來是一些借款合同的例子,希望能對大家起到一定的借鑒和指導作用。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一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辯人:xxx,女,53歲,漢族,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偽造,真實性不認可。
2001年至2008年被答辯人xxx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現(xiàn)金管理極度混亂。
2009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為此,被答辯人耿耿于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偽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為2002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為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偽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fā)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
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純系偽造。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
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
二是沒有銀行蓋章;。
三是表格制式從2003年到2006年全是統(tǒng)一格式,沒有變化;。
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為第二聯(lián)“貸方憑證”,應為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
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的虛假性。
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為2007年7月20日和2008年2月27日)也系偽造:
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
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為。通過審計發(fā)現(xiàn),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xiàn)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xiàn)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xiàn)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為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占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偽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并追究被答辯人偽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委托代理人:錢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fā)生于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并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于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xiàn)形式。
首先,《擔保法》規(guī)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后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采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
最后,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關閱讀:
民事訴訟答辯狀相關問題。
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及范文。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二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后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xiàn)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余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xiàn)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xié)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后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lián)系答辯人王xx,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于歸還上一筆錢。于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xié)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并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后的本金為基礎。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后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予以支持。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xù)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于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于是聯(lián)系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yè)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lián)系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yè)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于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采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后的投資公司采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占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七月十五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三
答辯人(被告):
被答辯人(原告);。
答辯人因同被答辯人拆借資金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1、合同約定的“拆借資金期限”條款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下稱《拆借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同業(yè)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guī)定的限度之內,協(xié)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印發(fā)《拆借辦法》的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規(guī)定:“拆借資金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其他金融機構對專業(yè)銀行拆出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拆借期限長達10個月至一年,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當屬無效。
2、合同約定的“拆借利率”條款無效。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業(yè)拆借資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3.17%,折合成月利率為10.98‰。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5‰和17‰,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同樣無效。
依據《拆借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為拆借資金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最主要的條款。顯而易見,本案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均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疑屬于無效合同。
1、由于本案合同無效,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只需將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本案中答辯人已經將本金歸還對方,被答辯人訴求違法約定的“利息”于法無據。
2、合同既然無效,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違反該合同也不構成違約。并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不在答辯人方面,答辯人已經歸還了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罰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對于復利:第一,同業(yè)拆借計算復利,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第二,因為合同無效,所謂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護,“復利”更是無源之水,無從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辯人違法拆借,依據《拆借辦法》等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且應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條款違反了金融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被答辯人。答辯人既已歸還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利息、罰息、復利”沒有事實根據,更與法律相悖,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四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后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yè)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yè)于20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20年9月29日萬好置業(yè)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20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yè)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于20年4月15日準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yè)進行注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yè)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yè)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yè)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yè)法人,其余萬好置業(yè)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宋廣輝,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春祥,本社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鄶偉和,本社副主任。
上訴人因臨沂市蘭山區(qū)蘭山農村信用合作社訴山東大陸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陸集團)、山東大陸羅莊鋼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21日臨民二初字第38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法院對由大陸集團承接原中藥廠債務的協(xié)議及為履行協(xié)議簽訂的990萬元借款合同無效的認定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集團于12月14日簽訂的由被上訴人大陸集團承接原中藥廠債務的協(xié)議,以及日后為履行協(xié)議簽訂的990萬元借款合同都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既未損害到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未違法我國相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與大陸集團簽訂的協(xié)議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本信用社根據合同條款向大陸集團履行了發(fā)放990萬元貸款的義務,大陸集團則有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償還本息的義務。
上訴請求:1.請求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訴人償還990萬元借款本息。
2.請求由被上訴人負擔案件受理費用74510元。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臨沂市蘭山區(qū)蘭山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廣輝。
二〇〇二年六月日。
附:本上訴書副本2份。
答辯人:山東大陸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qū)臨西五路8號。
法定代表人:陸錦,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玉華,山東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智,山東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臨沂市蘭山區(qū)蘭山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蘭山農信社)訴山東大陸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大陸羅莊鋼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對上訴人蘭山農信社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6月21日臨民二初字第38號判決,現(xiàn)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與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1912月14日簽訂的由被上訴人承擔原中藥廠未向上訴人清償的990萬元的協(xié)議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此協(xié)議為可變更或者撤銷的,被上訴人沒有清償的義務。
上訴人與答辯人簽訂上述協(xié)議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已裁定終結中藥廠的破產還債程序,上訴人申報的債權已獲得部分清償,但破產程序已經終止,未得到清償的債務不在清償。由于債務主體已不存在,上訴人與原中藥廠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未獲得清償的部分債權已經成為上訴人現(xiàn)實性的經營風險,因此協(xié)議約定的由答辯人清償原中藥廠的借款是不公平的,是上訴人利用其特許經營金融業(yè)務的優(yōu)勢,以承諾提供一定數額的借款作為條件,要求答辯人負擔其經營虧損,轉嫁經營風險。這一協(xié)議明顯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山東大陸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陸錦。
二〇〇二年六月日附:答辯狀副本2份。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六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工,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的起訴狀副本已收閱。現(xiàn)作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和被告_________等私下擅自將答辯人_________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該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該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被答辯人和被告______在未告知答辯人______的情況下,私下擅自將答辯人______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辯人______甲的同意,故被答辯人和被告______將答辯人______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的行為及合同無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七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jié)。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z20xx年x月x日號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八
答辯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訴被告有限公司、楊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的起訴狀副本已收閱。現(xiàn)作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等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該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該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在未告知答辯人李某甲的情況下,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的.行為及合同無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九
答辯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濟南市xxx退休職工,住濟南市xxxx室。
答辯人就上訴人王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關系明確。
在范xx出具的借條中明確出借人為xxx(即被上訴人)借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建行轉賬憑條中亦明確付款方為為xxx(即被上訴人)收款方為王xx(即上訴人),以上可證實被上訴人借款50萬元人民幣給上訴人;銀行對賬明細中可明確體現(xiàn)上訴人及范xx向被上訴人履行還款義務之事實,xxx(即被上訴人)向王xx(即上訴人)出具的收條亦可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事實。
涉案借條雖然不是由王xx(即上訴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該借款均是由上訴人予以償還,且償還的具體方式亦能同借條約定的內容相吻合。
如,20xx年12月9日、20xx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條約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xx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訴人實際償還本金。
同時結合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的收條內容也足以說明該借條上訴人是明知的。
雖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條,但是借款人實際履行還款義務的,理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
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明確,應由上訴人承擔還款義務。
二、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出借給上訴人的借款并非投資,更不是所謂非法集資款。
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完全是基于對被上訴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國家公務員且含以6%利率的誘惑。
被上訴人若是借款給李xx,其完全沒有必要讓上訴人及范xx出具借條,而后又出現(xiàn)上訴人及范xx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繁瑣程序。
假設李xx借款事實成立,則具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應該由李xx來償還的,而事實上均是由上訴人及范xx來償還該部分款項。
且借條也很明確借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如果當時實際借款人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訴人惡意串通陷害上訴人的話,事實上沒有,該“王xx”處應為“李xx”。
故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
上訴人將其款項轉入李xx賬戶是上訴人獲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其二人之間的款項互轉行為與被上訴人無關,其二人之間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種性質的款項被上訴人均不知情,被上訴人更無法知道他們之間互轉的款項為非法集資款,這同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為得到高額利息的行為不相沖突。
即使是上訴人及李xx參與非法集資的違法活動,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訴人借款的名義為開辦服裝廠需要用錢)也不能以此來成為上訴人不償還被上訴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
也不能因上訴人未獲得相應利益或者為實現(xiàn)其其他目的而剝奪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償還本金及借條約定的相應利息的權利。
至于上訴人與李xx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而不能把上訴人與李xx的違法行為的后果承擔轉嫁到被上訴人身上。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代理人:xx。
xx年x月x日。
答辯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廛河區(qū)楊文向陽路8號。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閆尚偉、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住所地鄭州市農業(yè)路26號。
負責人:代廣生,該辦事處總經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借款糾紛一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本案所涉及的事實,已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及洛陽市廛河區(qū)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書所確認。
其“貸款”行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相互串通騙取國家貸款,三人均構成高利轉貸罪,其行為完全是一種犯罪行為,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此犯罪的預謀、實施、贓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辯人沒有參與,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因以下原因,駁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是正當的:
1、20xx年十二月一日,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起訴交通部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處(現(xiàn)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償還本金800萬及利息1256005.23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訴。
原債權人選擇以合同起訴的行為對債權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債權受讓人的中國東方資產公司鄭州辦事處不能以民事賠償進行起訴。
2、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洛刑終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六項判決:“本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繼續(xù)向嚴保興追繳未歸還的贓款,隨案移交和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受害單位建行吉利支行。
”此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此判決中所述的“贓款”包含此次上訴人起訴的所謂本金6512500元,對本金及損失適用繼續(xù)追繳程序并且在刑事判決中已經確認,所以人民法院應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利用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追回損失,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沒有證據證明刑事追繳程序已按法律規(guī)定終結,所以不應提起民事訴訟。
3.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吉利建行與交四處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裁定駁回吉利建行的起訴。
被答辯人作為受讓人從原債權人吉利建行取得債權,債權讓與不過是債的主體變更而已,讓與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內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債的同一性并不喪失,作為受讓人不能取得比讓與人更優(yōu)的地位,法律對讓與人(債權人)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對以后債權的受讓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對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實認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對以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所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的起訴同樣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東方辦事處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組織。
只有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爭議時才有權起訴,首先東方辦事處必須有基本的證據證明其民事權益存在的合法性。
東方辦事處依據債權轉讓協(xié)議所取得的'債權是不存在的,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與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分公司)所簽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產生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當時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
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經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確認“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所以,債權轉讓的基礎合同無效且根本沒有產生借貸法律關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轉讓的債權根本不存在,讓與權根本沒有發(fā)生,讓與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沒有權利可供讓與,受讓人當時也就不能基于讓與合同取得任何債權。
受讓人東方辦事處沒有取得債權,也就無所謂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應予駁回起訴。
三、東方公司在上訴狀中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提起訴訟并無不當,屬對此“規(guī)定”的認識錯誤。
首先,本案中不適合此規(guī)定,此規(guī)定明確適用范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并不適合獨立的民事訴訟。
在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桂榮、張永華、嚴保興三人共同實施高利轉貸犯罪中被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適用此規(guī)定存在的程序條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適用的主體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國建設銀行洛陽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東方辦事處”,有關“身份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在債權轉讓中不得轉讓,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訴訟。
四、東方辦事處無權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東方辦事處提起民事訴訟的理由是因從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的債權。
債權的讓與是在保持債權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轉該債權,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受讓人取得的權利不能超越債權人,不得取得比讓與人更優(yōu)的地位。
本案中原債權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享有的權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違約金。
此約定對此后的債權受讓人均有約束力,沒有授予受讓人民事?lián)p害賠償的請求權。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訴權僅授予“被害人”,債權受讓人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所以,東方辦事處無權提起訴訟。
五、雖然在民事上訴中被答辯人稱一審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不當,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適用哪些法律不當,且論述不清。
上訴稱一審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也明顯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均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確認,此上訴理由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請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xiàn)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13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民事答辯狀范文,僅供參考。
答辯人:彭子富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電話: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
借款合同。
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
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證據材料份。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qū)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huán)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fā)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yè)務往來或經濟往來。被答辯人連答辯人是誰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會把如此巨額的款項借給一個陌生人,并連一張借據都不寫!而且當時被答辯人匯入給答辯人的款項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數30萬元,根據常理可推斷這筆款并非借款。被答辯人心虛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便把這筆款的用途分開來說明,謊稱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標資料費。
三、退一步來說,即使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在時隔四年當中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該“債權”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被答辯人為證明此筆所謂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擅自謊稱答辯人承諾于熱電廠工程結算審核之日返還借款,欲以此理由來中斷訴訟時效。試想,此熱電廠工程是由被答辯人具體施工而不是由答辯人實際施工的,工程結算款也是被答辯人結算領取的,而不是由答辯人結算的,答辯人即使借被答辯人的錢也不可能會承諾在被答辯人結算領到工程款當天還款給被答辯人。這不符合正常的邏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定被答辯人在撒彌天大謊,也就是說,此還款日期是被答辯人為偽造債務而自已選定的。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素不相識,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把這么大筆的款項借給答辯人,一定會要求答辯人出具一張借條,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辯人也一定會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還錢。但事實并非如此。被答辯人不僅沒向答辯人要求出具借條,而且在四年當中也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如果是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怎會如此地平靜沉得住氣,這太不正常!反之,可證明這筆款的性質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項,被答辯人四年來才不敢理直氣壯地來要債。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匯給答辯人的匯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給付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給付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查明案情,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二
答辯人:x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
被答辯人:,女,53歲,漢族,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偽造,真實性不認可。
x年至x年被答辯人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現(xiàn)金管理極度混亂。
x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為此,被答辯人耿耿于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偽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為x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為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偽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fā)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純系偽造。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二是沒有銀行蓋章;三是表格制式從x年到x年全是統(tǒng)一格式,沒有變化;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為第二聯(lián)“貸方憑證”,應為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的虛假性。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偽造: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為。通過審計發(fā)現(xiàn),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xiàn)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xiàn)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xiàn)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為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占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偽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并追究被答辯人偽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三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個體戶,住甲縣城關鎮(zhèn)山頭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zhèn)山頭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zhèn)山頭村。
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
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資金緊張,提出向原告借款,經協(xié)商,原告當天即借給被告20xx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利率按4分計算。而該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由于該債務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清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其他相關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甲某年7月24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四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__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元,月利率為_____‰,約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_____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五
答辯人:,,漢族,x歲,現(xiàn)住路(樓)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于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托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于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占股經營托運部,經協(xié)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占托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托運部經營期間,因合伙人()挪用資金,導致托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運部運轉2個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干脆他不入股做托運部了,并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為借款,由于托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后托運部于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伙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余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為個人借款,因為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xié)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計轉為本金計算)之后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為本金繼續(xù)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xié)商的情節(jié),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fā)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布執(zhí)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于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xiàn)答辯人一并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為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么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為+(.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伙經營資金轉為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xiàn)行法規(guī)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16篇)篇十六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電話: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