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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一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電話: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單元房屋簽訂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白莊居委會趙魚池村,其中三樓東側一單元有門窗,房屋為單元房(三室一廳一廚一衛),建筑面積108 平方米。
第二條 出售價格: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總售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
第三條 關于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1.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房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乙方 (簽字) :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簽訂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二
乙方(賣方):開發公司法人(預售房產登記人)
丙方(買方):
丁方(擔保人):
一、甲方開發的上述房產已與乙方簽訂預售協議并在房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單價 元/平方的價格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丙方,房屋總售價 元,以房管部門核準的房產面積結合單價計算的總價為準。
三、如該房產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則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則由乙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的過戶手續。為確保丙方能夠購得上述房產,甲方及乙方均應與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甲方及乙方對兩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負連帶責任。
四、該房應于 年 月 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責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 日內無法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則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及乙方連帶償還丙方雙倍購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產(房產具體情況、房產證號)作為對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產的擔保,并應到房產及土地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丁方擔保范圍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應對丙方履行的全部義務。
七、丙方應支付的房款在丙方辦理完上述抵押登記后一次性交付給甲方或乙方。
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章)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三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座落于廣州市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有關證明___________;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該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正,¥___________,由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乙雙方定于乙方交付房款后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第五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六條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可辦理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在條件允許下,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的有關轉名手續。
第七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由甲方支付,交付后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 本契約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契約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本契約一式貳份。其中甲方留執壹份,乙方留執壹份。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簽約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證明人: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四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用來擔保借款的情形越來越多。出借人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的同時,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以獲得房屋的產權,有的甚至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同時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給出借人。
這種名義上是房屋買賣,實際卻是為借款提供擔保的合同,當出借人未獲得清償時,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麗借款15萬,同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姜某虹以15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崔某麗,并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20xx年1月24日崔某麗與熊某偉(系姜某虹之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熊某偉在租此房期間有權隨時贖回此房屋,金額為貳拾萬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偉、姜某虹占有,崔某麗將該房屋轉讓給王某宇,現在王某宇訴請熊某偉、姜某虹騰房并交還房屋,本案成訴。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庭審查明,姜某虹與崔某麗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姜某虹與崔某麗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方式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并將涉案房屋登記過戶到崔某麗名下,該行為構成讓與擔保,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無效合同。
崔某麗將案涉房屋出售給王某宇構成無權處分,王某宇在庭審中陳述,其購買案涉房屋時并未進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購買涉案房屋只是覺得17萬元價格便宜。王某宇的陳述不符合現實中真實買賣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麗將房屋租賃給了熊某偉,當時看了租賃合同,因房屋租賃已到期,才購買的案涉房屋。但經法院審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麗與熊某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熊某偉在租此房期間有權隨時贖回此房屋,金額為貳拾萬元整。王某宇認可已看過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知道涉案房屋權屬有爭議。
綜合以上事實,不能認定王某宇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構成善意,王某宇雖交付房屋價款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訴請熊某偉、姜某虹騰房并交還房屋請示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宇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法院認定崔某麗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王某宇構成無權處分,這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崔某麗與姜某虹為擔保借款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該案中崔某麗與姜某虹雖然名義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實際是為借款提供擔保。雙方沒有房屋買賣的真實合意,雙方真實的合意是訂立借款合同,以房屋買賣的名義辦理過戶登記,為借款提供擔保,學理上把這種行為稱之為讓與擔保。物權法第58條第六項(民法典第146條)明確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在擔保合同中提前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清償的,擔保財產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這種行為是擔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質條款,物權法第186條、211條(民法典401條、411條)對進行了明確規定,屬于無效行為。同理讓與擔保中,簽訂主合同時即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這種行為更應當認定為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人認為以房屋買賣的名義,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是一種普遍的做法,應當認定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但是,這種說法明顯存在法律障礙,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創設何種物權由法律明確規定。用房屋為借款合同作抵押擔保,可以用抵押權實現,創設這種讓與擔保物權,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并且這種擔保無法進行公示,易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在本案中,催某麗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姜某虹清償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麗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被法院認定催某麗對該房屋無處分權,王某宇不構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張退還購房款及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等訴訟請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匯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五
房屋買賣擔保合同的范文就在下面,歡迎大家借鑒,大家在簽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哦!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電話: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單元房屋簽訂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白莊居委會趙魚池村,其中三樓東側一單元有門窗,房屋為單元房(三室一廳一廚一衛),建筑面積108 平方米。
第二條 出售價格: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總售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
第三條 關于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1.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房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乙方 (簽字) :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簽訂
1、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產坐落在建筑面積m2,產權證號 ,土地證號 ,附屬房 m2的`房地產出售給乙方,屋內設施包括 。
2、該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元整。乙方于年日前,總共分次交付給甲方。
3、甲方要保證上述房地產產權清楚,若發生成交前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乙方概不負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承擔法律責任。
4、在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前,若甲方反悔,須按當時房價的雙倍價格對乙方進行賠償。
5、無論何時辦理過戶手續,甲方均應無條件的積極配合,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
6、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過戶之前,甲、乙雙方不得用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進行抵押貸款、質押。否則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總房款的25%的違約金。
7、本合同一式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電話:
乙方(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共有人: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丁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供銷新村小產權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小產權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為獨幢別墅,空置、無門窗及任何裝修,建筑面積 420 平方米(詳見原房屋買賣合同),土地面積 243.1 平方米(土地證號為 )。
第二條 出售價格: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及土地總售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120萬元整,余款 萬元在2012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第四條 房屋交付:
1、甲方保證對上述房屋及土地具有所有權,并沒有任何出租,也沒有其他的共有權人,對于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沒有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否則,甲方將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2、乙方給付首付款時,甲方需將房屋土地證交給乙方保管。乙方付清全部余款之日,即該房屋及土地的正式交付之日,甲方需將該房屋、土地、原購房合同及原購房發票交付乙方。交付之后該房屋及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都有乙方享有。
第五條 關于房屋及土地過戶的約定:
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小產權房,不具備過戶條件,今后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過戶時發生的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關于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第八條 關于房屋收回的約定:
由于該房屋屬于小產權房,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房屋,但在收回房屋之前需向乙方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要求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隱瞞事實或者無權處置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付清全部價款后,甲方不同時交付房屋及資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按照已付總房價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4、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或者不同意無償配合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拆遷時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擔保人責任:
丙方和丁方充分了解甲方及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同時也充分了解上述合同,并自愿為甲方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本擔保不可撤銷。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的附件共印件、結婚證、交易時房屋現狀的照片。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及共有人(簽章) :
乙方(簽章) :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簽訂于
1.擔保借款房屋買賣合同范本
2.履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3.擔保公司擔保合同
4.個人借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5.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
6.擔保合同
7.互相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范本
8.質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范本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六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即年月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價款元,買受人以方式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準為準。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_________________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于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后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委托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并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其他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并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八)、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后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_________________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__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七
出賣人(以下稱甲方):某某某,住址。
買受人(以下稱乙方):某某某,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xx市x區x街x號的房屋x套(棟),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
二、房屋的交易價格為xx元。
三、付款辦法與時間。
四、甲方保證于xx年x月x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五、稅費分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款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已收房款違約金。
七、本合同經xx市公證處公證,公證后合同生效。公證費用由方承擔。
八、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乙方、公證處、房產交易局各一份。
甲方:(簽名)..............................n乙方:(簽名)
x年x月x日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八
乙方:
一、抵押物:
潯陽區路號面積為平方米的房屋(房產證號)。
二、借款擔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銀行提出的抵押借款應單獨作為一筆借款,單獨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不得超過甲方房屋現行市場價(或按銀行要求進行評估的評估價),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價值外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年,在此時間內,如乙方還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經甲方另行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協議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協議第一條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協助乙方及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作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權、使用權等均屬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協議為依據對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2、乙方應確保所借款項用于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協議中約定的用途,如改變借款用途,一經發現,按本協議其向銀行所借款項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即時向銀行歸還借款及其利息,如逾期還款,按應還借款及其利息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銀行如因乙方未按約定還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權,如由此導致甲方對抵押房屋所有權的喪失,乙方應按甲方喪失房屋所有權時抵押房屋的市場價(不扣除折舊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裝飾的價值(不扣除折舊)總額的120%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按其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時應主動或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的注銷,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權憑證,如有違反,乙方按本協議其向銀行所借款項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五、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房屋________年之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待房屋可辦理手續之時,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因甲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給乙方造成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八、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共同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______方承擔。
九、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房屋買賣擔保書房屋買賣擔保書篇十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協議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號房屋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協議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協議簽訂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協議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協議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協議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協議。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協議。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協議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協議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協議,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協議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協議的附件與協議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