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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一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龍泉巷10弄9幢201室,聯系電話0577-88500367。
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和證據來源:
1.租賃協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此致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項: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條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債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3.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違反規定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方式、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新的經營者想要延用原執照上的字號名稱,必須等原執照注銷滿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請。想要盤店創業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門詢問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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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二
尊敬的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錢元春、王金妮律師代理xxxx有限公司與xxxx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代理律師結合本案的事實及庭審情況,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考慮并予以采納為盼。
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合同價款所對應的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結合本案的事實,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不具備鑒定條件,被上訴人不同意對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進行司法鑒定。
理由如下:
2、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從外觀上無法判斷與被上訴人存在任何關系;。
3、在20**年1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郵件往來顯示,雙方對交易貨物的數量、貨款均進行了確認,上訴人從未對涉案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故本案不存在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
(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規格書與本案并無關聯。
2、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貨物“無樣品的必須與規格書保持一致”,本案中買賣合同的履行是以樣品來確認供貨標準,故被上訴人提交的規格書與涉案貨物并無關聯性。
(三)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1、上訴人的證人系上訴人的員工,其與上訴人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該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言未經質證,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結合本案中所有證據,該書面證言的內容與經過雙方質證的送貨單、對賬單所確認的事實嚴重相悖,雙方根本不存在504件貨物質量問題的事實。
(四)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規格書、照片、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于法有據。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法提出反駁證據為由,稱其提交的上述證據達到了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而要求確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系混淆了反證與反駁證據的概念。
反證是相對于本證而言的,直接針對的是案件的待證事實;而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僅僅是證據本身的瑕疵問題,也就是說,反駁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并不存在直接聯系。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是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本身,被上訴人證明了證據本身具有瑕疵,并且這些瑕疵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而不予采信,于法有據。
(五)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最后供貨之后從未提出過質量異議,現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常理事實,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結合本案中的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存在需要退換的貨物均是快速解決的。
被上訴人最后一批貨物的供貨日期是20**年6月21日,之后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過產品質量異議,在20**年12月9日的電子郵件往來對賬中上訴人還對未付款金額進行了確認。
由此可見,上訴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相應貨款是不符合常理的。
2、本案中的電池外殼系案外人第三方美偉成塑膠實業(深圳)有限公司所生產,其外殼是否有質量問題與本案無關。
3、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沒有事實依據。
即便是存在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的情況,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經過司法確認的其與第三方關于電池組質量問題判斷的法律文書。
況且,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上訴人以第三方投訴為由而拒向被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二、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開具空頭支票的賠償義務,于法有據。
1、上訴人基于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向被上訴人簽發了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由此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并且還損害了被上訴人的權利。
該支票與本案有關聯,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所對應的賠償義務,并不存在因法律關系不同而不可在一案中處理的法律障礙,于法不悖。
3、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支票賠償金問題并不增加上訴人的義務,也并未侵害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無論是分案處理還是合并處理,其承擔義務的結果是一樣的,沒有實質區別。
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目的是繼續拖延付款時間。
因此,被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代理人:律師。
20**年5月10日。
答辯人:王麗,女,漢族,1968年12月19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匯區明成家園23幢201室。
被答辯人:(一)上海市嘉潤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風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上海市玉龍街87號。
(二)李于奇,男,漢族,1959年2月16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凱旋路56號。
(三)盛偉,男,漢族,1959年12月18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凱旋路56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上海市**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號判決,提出上訴。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一審判決。
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該事實明晰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答辯人理應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一)事實和證據表明,答辯人才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986年向李惠芳、李興娣購買所得,并由上海市房屋交易所見證,訂立了滬房交字第1854、1855號房產買賣契紙。
20**年4月,答辯人又依法領取了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因此,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1993年12月,答辯人買下玉灣橋的對調房,但被答辯人(一)并沒有買下答辯人的凱旋路房屋。
凱旋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還是答辯人。
雖然《房屋交換使用協議》沒有約定房屋交換使用的期限,但是房屋交換使用的前提已經不存在了,不再是交換使用,而是有償使用。
20**年的民事調解書,對該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也作了明確約定,即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自起再延長8年。
也就是說,8年以后是讓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居住還是收回房屋,完全是由答辯人決定的。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從來都不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主體。
因此,答辯人是合法的所有權人,當然依法對自己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排除他人對于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和物權。
(二)答辯人作為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立即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房屋交換使用協議》、《民事調解書》都明確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屋的前提:是需要向答辯人支付租金的。
本案中,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10多年來一直未向答辯人支付租金,卻霸占答辯人的房屋不走,就是侵權。
單憑這一事實,答辯人有權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權,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至于被答辯人(一)在上訴狀中,引用了某些拆遷條例來強調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作為承租人的權利,這更是十分可笑的。
首先,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這10多年來從不向答辯人繳納房租,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租人,雙方也不存在實際租賃關系。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根本稱不上承租人,稱為侵權人更合適。
且我在,民事調解書約定,續租8年到期,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收回房屋,而該地塊拆遷是在才開始.故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拆遷過程中,自然也不能享受承租人應有的權利。
其次,被答辯人(一)所引用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均已經失效。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二、從公平原則角度,答辯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者。
1987年,為解決單位員工住房困難問題,被答辯人(一)向答辯人提出雙方換房使用的要求。
答辯人為了幫單位解決兩家職工無房居住的實際困難,同意用自己的房屋(凱旋路的一幢兩層樓房)與被答辯人(一)的房屋(玉灣橋的一單元房)交換使用。
同時,答辯人還將被答辯人(一)原先分配給答辯人的一個14平米房子,無償交還給了被答辯人(一)。
答辯人處處體恤被答辯人(一),但被答辯人(一)卻毫不領情。
按照《房屋交換使用協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需按月向答辯人支付租金。
但自1994年起直至20**年,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就一直沒有交過房租。
答辯人的房屋本是店面房,地段也不錯,如一直對外出租的話,答辯人本可有一定可觀的收益。
如今,就答辯人租金方面的損失,早已經超過10萬元。
被答辯人(一)、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多次強調答辯人已享玉灣橋的優惠購房待遇,從公平角度,就不能再享受完整的所有權人權利。
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
1993年,答辯人購買玉灣橋的房子時,房屋的總價不過1萬多元,答辯人也支付了8433.12元房款,僅享受了幾千元的優惠。
答辯人在購買玉灣橋房子后,也曾書面申請被答辯人(一)購買自己凱旋路的房屋,但其卻置之不理。
造成如今的局面,是被答辯人(一)一手造成的。
上面也說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自1994年起就未支付房租,依據一般債法原理,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本可隨時收回房屋。
但答辯人卻仍遵守調解書內容,在8年期滿以后才要求收回房屋,主張20以來的租金。
而后來,為了早日解決訴爭問題,答辯人還撤回了對租金方面的訴請,對三位被答辯人可謂仁至義盡。
答辯人忍讓了那么久,放棄了那么多的權益,如果最終連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都不能收回,那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精神何在!擁有房屋所有權,難道對答辯人就成了一紙空文嗎?!
另據一審法院查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他處早就各有房產,卻仍覬覦答辯人的私有財產,不交一分租金還長期霸占答辯人的房屋。
甚至,他們自稱無房戶、困難低保戶,以博取法院和外界的同情,以最終達到得到國家的補償的目的。
這種卑劣行為和目的,實在令人不齒!而被答辯人(一)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一再鼓動和放任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侵害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打擊!本案中,答辯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三、年的民事調解書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三被答辯人應按照調解書的要求,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向答辯人返還房屋。
2001年,民事調解書作出后,答辯人曾憑該調解書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交房租。
所以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其實早就清楚調解書的內容。
民事調解書中也早已明確,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再延長8年,一旦遇到拆遷,拆遷利益將全部歸答辯人。
現8年時間已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及時向被答辯人(一)返還房屋,并由被答辯人(一)再返還給答辯人。
作為被答辯人(一),本應按民事調解書的要求,積極配合答辯人收取房租,并及時向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收回房屋,返還給答辯人。
被答辯人(一)既然調撥房屋給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有償居住,也自然有權利收回房屋。
至于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是補償還是變更為其他,那也是被答辯人(一)的義務,但這與答辯人無關。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理應認清孰是孰非,不該盲從。
本案訴爭房屋是答辯人的私房,并不是被答辯人(一)的。
如果權利確實受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向被答辯人(一)主張權利。
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并沒有向被答辯人(一)爭取自己的權利,反而長期侵占答辯人的房屋不予返還,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這種行為和認識根本就是錯誤的!
在此,答辯人提醒被答辯人正確面對本案事實,主動撤回上訴,服從一審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不要再混淆事實,擾亂是非。
若被答辯人仍堅持其無理請求,則請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一審人民法院正確判決。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采納。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三
答辯人:孫**,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為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大街**室。
答辯人就沈陽市**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違約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制止并報告不法行為義務。
的建筑主體構造,使整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更加嚴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經營行為、走“貓步”的噪音對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制止模特公司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答辯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決以上問題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責,拒絕履行自己應當負擔的義務。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經在答辯人的樓上經營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衛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條第六款約定:“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實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設崗兩個,保安設備、監控設備24小時運行。”但是,原告從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轉監控設備,給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隱患。
3、不履行維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條、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原告負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義務。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維修。過去居民都是刷卡進門,讀卡器、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修復,致使防盜門形同虛設。答辯人所在29層的電梯間門鎖被原告員工撬掉后,原告沒有維修過,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著,給整個大樓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4、不維護消防設施,甚至破壞消防設施。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該項法定義務,甚至破壞消防設施,使整個大樓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無故撤離大廈,不履行物業服務義務。
根據20xx年7月的電業園大廈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原告提供物業服務的期限應當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經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離電業園大廈,給大廈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大廈業主文明公約。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沈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四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五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六
答辯人張,女,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于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七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x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xxx年4月24日至xxx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xx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并在xxx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并于xxx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xx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貨,此狀態持續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已經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九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
答辯人aaa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sss物業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的是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使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應為協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其對“kkk”進行物業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進行物業管理的資質、經營性收費許可等。
二關于物業費的問題。
定行使抗辯權利。其是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約行為依法行使違約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2.“kkkk”小區是一個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關于這一點從答辯人與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中就可以確定。但答辯人居住的0號樓卻不在小區封閉管理的范圍之內,是該小區唯一一棟樓梯口面對小區外的建筑。樓梯口面對公交車終點站,關于6號樓的物業管理問題,業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開發公司及物業公司要求解決,物業公司領導答復向總公司反映0號樓問題,對物業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物業公司并未將結果履行告知義務,突然將答辯人起訴,并主張高額滯納金,其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黃,聯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田雨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可見,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三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而對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四
答辯人(第一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xx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年5月8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五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x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x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4x號文第2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間:x年5月x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六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年3月29日至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年10月20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七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八
答辯人張xxx,女,xx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xx,女,xx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xxxx)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1、xxx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xxx年6月20日起至xx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x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x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x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x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于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xx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精選19篇)篇十九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答辯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定,但該《辦法》是20xx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xx]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