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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一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議一致就機動車輛抵押借款的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承諾在借款期間將本人所抵押車輛品牌:型號數量臺機動車牌照號碼車架號碼發動機號抵押給乙方.抵押車輛評估價值:元小寫(元)
第二條.借款金額:元,月利率為%于每月號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幣元。
第三條.經雙方同意,甲方將借款本金和除首月利息余額打入乙方在開的賬戶中,賬戶號為:
第四條.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不足三十天的按三十天計息,超過三十天的按借款實際期限計息。
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約定,乙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行駛抵押權。
第五條.抵押的范圍包括:
《機動車抵押借合同書》項下的借款本息與綜合服務: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抵押登記費,律師費,訴訟費,申請執行費,拍賣或變賣費等),罰息,以及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六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對抵押機動車車輛依法享有所有權。在抵押前未將該物質轉讓抵押,抵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2.抵押車輛的保險,由甲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3.抵押車輛在乙方封存。
4.在抵押期間,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車輛。若是由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
損壞,不可抗力的原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壞,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5.機動車抵押期間,如果價值有所減少,乙方認為有必要對機動車重新估計,甲方
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計后,乙方認為機動車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甲方必須提前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隨車手續: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權處理抵押車輛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甲方承諾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權,甲方無條件,償還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執,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須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本金,綜合費用后,乙方將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第十條.提示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年月日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二
借款人(質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因資金周轉困難,自愿將其具有所有權并有權處置的機動車做質押,向乙方申請借款;為了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利息為: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汽車一臺質押給乙方。車輛牌號為: ,型號: ,機動車駕駛證號碼: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雙方評估價值 萬元整。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及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所 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
2、甲方出現足以影響乙方權益的行為或情形,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期限屆滿后,甲方應全額償還借款,并應在5日內贖當,逾期5日不償還的,乙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或由乙方自行出售。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三
機動車輛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
┌──┬──┬─┬──┬───────┬───────┬───────┐
│車輛│牌照│用│噸位│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合計│
│牌子│號碼│途│或├──┬─┬──┼───┬───┼───────┤
││││座位│保險│費│保險│基本保│固定保││
│││││金額│率│費│險費│險費││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地址:│
├────────────────┤│
│保險費總數:人民幣(大寫)│電話:│
├────────────────┤│
│自年月日時起│聯系人:│
│保險期限個月││
│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開戶銀行單位簽章│
├────────────────┤及帳號│
│注意:本投保單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
│或未簽發保險單之前,不生保險效力│年月日│
│││
└────────────────┴─────────────────┘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舊機動車買賣交易。簽訂合同前,當事人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并根據自身情況如實填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舊機動車買賣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注:批量交易車輛請填寫合同附件)
車主名稱:__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至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行駛公里數:___________。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
車輛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車輛成交價格及交驗車
車輛成交價格為(不含稅費)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買方負責、□賣方負責、□___________
買方應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自驗收、審驗無誤起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價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價款后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在______日內協助買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注:雙方約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時間及車輛交付等問題在第六條中約定。)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證明、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相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應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約定支付車價款。
4.賣方收取車價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___________負責。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車價款的,應每日按未交車價款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賣方未按約定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價款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提起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部門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章):______ 賣方(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附件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車主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五
委托人(甲方):
承攬人(乙方):
1.托修車輛基本信息:
車牌號品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vin代碼登記日期里程表公里數
用戶陳述:
注:(故障發生狀況、行駛速度、發動機狀態、發生頻度、發生時間、部位、天氣、路面狀況、聲音等描述)
2.維修材料:
品名零件號制造商規格型號價格數量類別提供商及提供方式
注:1、以上內容可另附頁。
2、“類別”指“原廠件”、“副廠件”或“修復件”。
3、“提供方式”指“甲方自備”或“乙方提供”。
4、“提供商”指“乙方所提供的維修材料的供應商”
3.結算方式: 。
4.驗收及提車:驗車日期: 交車日期: 交車地點:
5.違約責任:
(1)遲延履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 元/日;
6.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請求行業協會等組織予以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其他約定: 。
8.附則:
(1)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經辦人在簽約前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件及甲方(乙方)的委托簽約委托書,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注: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特別是黑體字部分。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適用范圍
本合同主要適用于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的汽車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或二級維護。其他維修項目也可參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車輛時,應當自行取走車內可移動貴重物品及相關證件。
(二)要改變托修車輛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向乙方出示相關手續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自備維修材料的,應當承擔因材料質量問題產生的相應責任。
(四)應當根據乙方維修工作的需要積極履行協助義務。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驗收、結清維修費用并提車。
(六)對乙方擅自將維修工作轉托他人,或維修質量達不到國家、行業標準或天津市地方標準要求的,有權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對乙方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按照規定出具結算發票和《維修結算清單》的,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
三、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應當對托修車輛進行維修前進廠診斷檢驗,并填寫《進廠檢驗記錄單》。一式兩份,由檢驗人簽字后現場將其中一份交與甲方。
(二)應當妥善保管托修車輛及固定或遺落在托修車輛上的附件、設備及有關物品。除因維修或檢驗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車輛。違反上述約定造成托修車輛損壞的或原托修車油耗不合理增加的,應當無償修理或加油并賠償損失。
(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及雙方約定的維修材料,否則應當無條件更換,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四)維修過程中換下的配件、總成,竣工交車時應當交由甲方自行處理;但對環境有影響的廢棄物品,應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五)托修車輛竣工質量檢驗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或天津市地方標準的要求,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車輛時,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結算發票,并附《維修結算清單》,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列明。
(七)對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維修費用的,可對托修車輛行使留置權,但留置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托修車輛,否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質量保證期以《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載明的期限或里程為準,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返修車輛質量保證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計算。
(九)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導致托修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車輛無法正常使用的相關證據的,乙方應當及時無償返修,做好車輛返修記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托修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應當聯系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進行維修,并承擔相應維修費用。由此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十)因乙方維修行為造成托修車輛原完好部分損壞的,乙方應當負責免費更換及維修,因此遲延履行的,按照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四、其他條款
(一)《進廠檢驗記錄單》、《維修結算清單》、《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經甲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結算價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車維修項目工時費和材料費價目表執行。預定維修項目以雙方確認的《進廠檢驗記錄單》為準;實際維修項目以《維修結算清單》為準。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六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于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并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后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并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范。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并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注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注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準備案后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準備案后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并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并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核后,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鑒定后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并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范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七
甲方:______________(出讓方)
乙方:______________(受讓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就__輕型自卸貨車轉讓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己的__輕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一輛轉讓給乙方,該車檢驗合格至____年____月,該車投保于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公司,保險到期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轉讓價格為人民幣陸萬捌千元整。 乙方應在協議簽訂時,一次性付清轉讓款,由甲方出具收據為準。
三、該車乙方在下次車輛檢驗時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乙方承擔,過戶時乙方負責辦理轉戶手續,通知甲方并予以協助。
四、該車自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年審費及保險費)。
五、本協議簽訂前,該車所發生的有關糾紛及債務由甲方負責。本協議簽訂后,該車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轉讓車輛后,車輛的風險即轉移至乙方。
七、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乙方在簽定本協議時已經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進行了檢查并確認該車狀況良好。
八、該車自實際交給乙方之日起(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九、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選機動車授權的委托書(精)八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_________、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
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
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
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
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償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