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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1、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因為在許多刑事案件,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的許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造成物質損害以及造成物質損害的程度,是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決定性因素。
2、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其一,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必須同時收集證明被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這有利于減輕被害人在民事賠償部分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從而降低被害人獲得賠償的難度。其二,規定司法機關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必須一并解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及時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因為如果不實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害必須等到刑事案件結束后再向民事審判庭提起訴訟,這樣往往會因為時過境遷,導致有關損害事實難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將財產轉移、隱匿,導致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3、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正確執行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害的態度,從而正確判斷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態度,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這對于在定罪量刑時正確執行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對公安司法機關而言,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別處理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上的重復,從而大大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對于附帶民事原告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其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陳述和辯論,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訴和提出申訴,從而避免分別處理時當事人參與刑事訴訟后又要參與民事訴訟的麻煩。對于刑事被告人來說,有利于通過一個法庭、一次審判同時解決應當承擔的兩種責任,避免因一個犯罪行為受到兩個法庭、兩次審判的麻煩。對于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說,也有利于避免參與兩個法庭、兩次審判帶來的訟累。
5、有利于維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分別處理刑事和民事問題可能出現的對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問題,從而維護法院裁判的權威。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中國法學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后,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范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為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范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
4、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可以”應理解為“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檢察機關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它既是公訴機關,又是附帶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應當賠償物質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6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勞動教養處理或行政拘留處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未被交付法院審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為數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行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結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為,各加害人都應對物質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應當看作是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屬于遺產的清償范圍。
4、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愿代為承擔,應當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如下: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將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材料,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許在偵查、起訴階段向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利于促使偵查和起訴機關在偵查、起訴的過程中注意查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事項,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物質損失、加害人的責任情況、被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然后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并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文書。
首部應當寫明:(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正文應當寫明:(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項目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么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尾部應當寫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4)具狀時間。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當重點寫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及有關證據。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曾用名陳),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區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區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男,1x年9月19日出生于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男,x年3月11日出生于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男,1x年8月4日出生于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男,1x年4月30日出生于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二
申訴人:費,男,生于x年12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村x房x組x號。
申訴人:費,男,x年11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縣x村x房x組x號。
被申訴人:費,男,生于x年6月5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村x房x組x號。
被申訴人:費,男,生于x年9月1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村x房x組x號。
申訴請求: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申訴人聽說法院下達了對費等人的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法院,法院才在x年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法院以()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院()第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法院第號刑事判決書對費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三、被申訴人費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是x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復印件、xx縣干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出生時間為農歷x年6月5日。”戶籍證明明明是x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xx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戶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是x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周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法院()第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號刑事判決書對費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法院()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法院()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12月16日。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曾用名陳),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男,x年9月19日出生于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男,1x年3月11日出生于x區,族,初中文化,原系鋁廠職工,捕前住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男,x年8月4日出生于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男,x年4月30日出生于x區,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將申請人的兒子陳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
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三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xx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xx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xx,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xx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xx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xx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xx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xx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xx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xx%,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xx%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xx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xx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xx%,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四
申訴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長子。
申訴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訴人:楊,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之女。
被申訴人:楊,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5年11月6日楊同楊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朱、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朱,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32x723.1x元,扣除楊已支付的426xx元,楊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與朱系夫妻關系,楊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楊楊。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曾用名陳),男,3x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女,4x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男,1xx6年x月1x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xx鎮機關宿舍3組x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男,1x年3月11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區xx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男,1x年x月4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男,1xx6年4月3x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元,和搶救費.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x,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x,.xx元。
事實及理由:
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將申請人的兒子陳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
二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五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xx鎮xx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xx鎮xx村x,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區,xx族,初中文化,原系xx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區,xx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六
申訴人:費金明,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柏林村四房5組22號。
申訴人:費增加,男,1986年11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柏林村四房5組22號。
被申訴人:費博文,男,生于1991年6月5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廣言廣言23號。
被申訴人:費大建,男,生于1984年9月1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廣言廣言282號。
申訴請求: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3月,申訴人聽說陽新法院下達了對費博文等人的303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陽新法院,法院才在20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陽新法院以(2012)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陽新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陽新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博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三、被申訴人費博文的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復印件、陽新縣干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博文出生時間為農歷1994年6月5日。”戶籍證明明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1994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戶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博文是1994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博文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周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博文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博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陽新法院(2012)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1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八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區,xx族,初中文化,原系xx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區,xx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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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九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區,xx族,初中文化,原系xx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區,xx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三(系受害人),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農民,住q省h縣x鄉y村xx號,身份證123456789,電話987654321。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李四,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農民,現羈押于h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三醫療費xxxxx元、護理費x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x元、營養費xxx元、誤工費xxx元、殘疾賠償金xxxxx元、交通費xx元,以上共計xxxxx元。
事實和理由:
6月20日晚10時許,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李四酒后闖入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三家中,無故毆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處受傷,先后在q縣人民醫院和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5天。經q縣公安局法醫鑒定,q縣公安局x派出所于209月16日發q公鑒字004號《鑒定結論通知書》,作出重傷鑒定結論。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李四無故毆打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三,給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張三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和精神創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特訴至貴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q縣人民法院。
20xx年11月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一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賠償我受傷的醫療費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元、伙食補助費_______元、營養費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元、法醫鑒定費_______元以及傷殘補助費(待傷殘鑒定后確定),共計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時許,我在我家門口蹲著,被告人_______、______開車過來,我沒防備他倆突然下車,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鐵器在我頭部打了數下,_______又拿水泥塊在我下頜部砸了幾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我妻子發現受傷的我并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_________,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我在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______天,已花去醫療費________元,我住院期間,開始____天由我兩個親屬在醫院進行陪侍護理,之后由一個親屬護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療______天,經過治療終結,我頭部仍然昏昏沉沉,記憶力下降,牙齒松動。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我受傷住院花去巨額的醫療費用,使我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被傷害住院期間導致不能上班,為此損失慘重。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故意傷害我的身體健康,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及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后附:________。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二
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三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2、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人××、××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
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2、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3、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4、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此致?
××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份[注意]。
1、此樣本適用案件范圍:
(1)公訴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單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參照適用。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四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謝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河南省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左xx,男,身份證號碼xxx,戶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一看守所。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58949.04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進行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故意傷害一案,已經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偵查終結,由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鄭管檢刑訴字[20xx]第4xx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
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五
原告人:
住址:
聯系方式:
第一被告人:
住址:
聯系方式:
第二被告人:
住址: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賠償我受傷的醫療費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元、伙食補助費_______元、營養費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元、法醫鑒定費_______元以及傷殘補助費(待傷殘鑒定后確定),共計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時許,我在我家門口圪蹴著,被告人_______、______開車過來,我沒防備他倆突然下車,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鐵器在我頭部打了數下,_______又拿水泥塊在我下頜部砸了幾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發現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_________,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害。
我在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______天,已花去醫療費________元,我住院期間,開始____天由我兩個親屬在醫院進行陪侍護理,之后由一個親屬護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療______天,經過治療終結,我頭部仍然昏昏沉沉,記憶力下降,牙齒松動。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我受傷住院花去巨額的醫療費用,使我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被傷害住院期間導致不能上班,為此損失慘重。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故意傷害我的身體健康,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及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日期:
后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六
上訴人: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xx區,現羈押于xxxx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經xxxx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用于定罪量刑的傷殘鑒定意見書在取得方式、取得時間上程序性違法,法律適用錯誤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依法xxx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屬于取得方式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9條、第146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法院只有審判的職能,而無收集證據的職權。受害人xxx與被告人楊xx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撤回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且已經履行完畢,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請鑒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職權要求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故傷殘鑒定意見書的取得方式違法了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
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在庭審之后取得,屬于取得時間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7條、240條之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此傷殘鑒定意見書屬于庭審之后取得的證據,而非庭審之前取得的證據,不屬于庭審之時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故此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取得的時間違反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對上訴人罪名定性不當,上訴人屬于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明知瓶內溶液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而使用傷害他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使用的三輪車電瓶長期漏液,故而在三輪車修理廠購買電瓶液用于彌補漏液現像,上訴人在購買電瓶液的時候賣家并沒有告知上訴人為腐蝕性溶液,且正常情況下的電瓶液溶液為稀硫酸,腐蝕性極低甚至不具有腐蝕性,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本案中上訴人小學文化程度,對化學常識一無所知,在賣家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電瓶液為非腐蝕性溶液,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所以上訴人主觀上不知為腐蝕性溶液,屬于過失。
2、案卷材料顯示,在張xx毆打申xx的過程中,上訴人將散落在地上的電瓶液用手抓起向張xx臉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對腐蝕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上訴人是不會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據此仍能推算出上訴人主觀上為過失。
四、一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上訴人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初犯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明顯量刑過重。
《刑法》第20條2項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3條6項4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該意見第3條19項1款規定,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年過六十歲,年老體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對個案的判決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不是刑罰目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罰當其罪、實現公平正義。上訴人是在遭受他人毆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進行的反抗,具有防衛性質,其造成的后果屬于防衛過當,且主觀上對腐蝕性溶液不知情屬于過失,上訴人本身也屬于受害人,傷害后果也是上訴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過去九年的時間,受害人從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經濟賠償,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其目的已達到,受害人對傷殘申請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現已年老體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六年刑罰,量刑過重,不公平不公正,與刑罰的目的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證據使用程序性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從輕判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七
被告:xxx。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其從重處罰。
2、依法判令附帶民事被告人對眾附帶民事原告人賠償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損害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時許,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與附帶民事被告發生糾紛,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詳見檢察院對xxx的《起訴書》)。根據以上事實,眾附帶民事原告人認為:
1、被告人xxx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xxx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在應當知道用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況下,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xxx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都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2、對被告人xxx應從重處罰。
根據《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死刑;根據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賠償事實和手段特別殘忍的表現,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公布的數據,被告對眾原告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如下:
(三)其他損失: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5000元。
以上合計:92939元。
因附帶民事被告人拒不對受害人近親屬賠償,表現了犯罪后的猖狂態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具狀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八
身份證號: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
風險提示:________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一、確認原告_____、______與被告______工程集團_______分公司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______元及利息(以購房款______元為基數,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與被告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兩原告購買被告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將要建設的商品房(房屋面積共約_____平方米,車庫約___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元,兩被告應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購房款______元,剩余房款由兩被告辦理銀行按揭,被告應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據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是被告方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種理由推辭。
后經兩原告調查得知:被告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所預售給兩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工程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訴!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專業19篇)篇十九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依法嚴懲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各種損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44820元;醫療費9572.3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8280元;喪葬費50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時余,在太平郵局附近,被告人張某手持利刃刺殺被害人要害部位數刀,致被害人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害人親屬悲痛欲絕,60余歲的老母整日以淚洗面,痛不欲生,不滿10歲的孩子在失去了母愛之后,又永遠失去了父親。
被告人置國法與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兇殺人,可見其氣焰之囂張,主觀惡性極深,行為性質惡劣。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非法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給原告及其家庭帶來極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親屬在經濟上也遭受了巨大損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嚴懲被告人的同時,判令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