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一種權利原始的轉移方式,可以有效地實現財產的流轉和傳承。想了解贈與合同的具體內容和格式?下面是一些范文供您參考。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一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二
財務或財產贈與常常會惹出很多法律糾紛,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
的撤銷,希望大家喜歡!
原來,張大爺早年喪偶,只育有一個獨子。前些年大爺的獨子因癌癥不幸早逝,張大爺在悲痛之余,身體垮了,生活也沒有了著落,后來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張女士是張大爺親弟弟的女兒,兩年前張大爺的弟弟去世了,張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個房間。眼見張大爺無依無靠,張女士于心不忍,就將張大爺接到家里來一起生活。時間一晃就是兩年,張女士一家對待張大爺一直都很好。感動之余,張大爺就想將自己唯一的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雖然張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圖張大爺的房子,但是拗不過張大爺最終還是來到了公證處。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之前仔細地向張大爺解釋了贈與的含義,告訴張大爺一旦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就不能隨意撤銷了,畢竟房產是大宗財產,希望張大爺能考慮清楚。張大爺聽了之后也連連點頭,表示房子現在就過戶給張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見張大爺態度堅決,公證員最終還是為張大爺和張女士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并指導二人前往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前些日子,張大爺氣沖沖地獨自來到公證處,找到公證員說張女士拿到房產以后就不怎么照顧自己了,要求撤銷贈與并將房子過回自己名下。但此時房產都已經過戶了,合同又是公證過的,沒法撤銷!公證員反復向張大爺解釋說,房產過戶以后產權就屬于張女士了,張大爺對于這套房子已經沒有處分的權利了,可是張大爺就是不聽,并且情緒激動地大聲嚷嚷起來。
無奈之下公證員聯系了張女士。原來張女士數月前懷孕了,最近這段時間妊娠反應比較嚴重,自己照顧自己都不太容易,對于照顧張大爺只能馬虎一些了。張大爺當初一時興起非要將房產過戶給張女士,現在名下沒有了房子心里卻很不踏實,加上張女士疏于照顧自己,竟開始懷疑張女士當初照顧自己是為了房子。張女士在電話中一再表示,雖然房產贈與已經不能撤銷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將房產贈與給張大爺,讓張大爺放心。公證員將張女士的態度轉達給了張大爺,張大爺頓時默然不語。半晌,張大爺告訴公證員,是自己沒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視了侄女的身體情況。現在見到張女士確實是真心對自己好,張大爺不僅怒意全消,反倒覺得對不起張女士的一片真心。隨后,張大爺在公證員的勸慰聲中離開了公證處,放棄了索還房屋的要求。
公證員點評:贈與合同一旦公證過后,非經法定事由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贈與受贈方。所以財產贈與一定要謹慎。老人要解決用房屋換養老的難題,可以選擇遺贈的形式。具體形式為老人立一份遺囑并公證,保障老人的權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之后老人對繼承人行為不滿意,可以撤銷遺囑,作為對繼承人的約束。
贈與合同可以隨時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況,則不能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但是如果受贈人存在一下情況,也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那么贈與合同作為一種諾成合同和單務合同,其終止的事由有哪幾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簽約日期:_____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三
河北某希望小學地處偏僻山村,師資等條件十分艱苦。經媒體報道后,諸多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響應,在一次捐款活動中李某承諾捐贈8萬元給該希望小學以供其改善教學設施。兩個月后,李某卻反悔當初所承諾的捐贈,并聲稱自己有對此次贈與行為的撤銷權,不愿再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為此,該希望小學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贈8萬元的承諾。
經過審理,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雙方口頭約定即有效,且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贈與物,所以該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撤銷權本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權利,以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利益趨于平衡。但是有個限定條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適用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的相關規定。關于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還牽涉到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即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之一就是要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承諾希望小學的捐款8萬元,雖然當時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文字協議,但是李某的口頭承諾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決支持希望小學的訴訟請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小學支付捐款。
《公益事業捐贈法》限定了公益的范圍,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輔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贈合同是屬于公益性質的捐贈,不能以享有撤銷權來對抗合同的履行。
為了維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但是,并不是說此類贈與絕對不能撤銷,在以下情況下,此類贈與仍然可以撤銷:
一、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行為本身是一種施惠活動,其前提是自愿和無償。但贈與人一旦與受贈人達成贈與合同,這種行為就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包括救災、扶貧、資助貧困學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環保等社會公共事業興建公益設施或者捐款等。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四
原來,張大爺早年喪偶,只育有一個獨子。前些年大爺的獨子因癌癥不幸早逝,張大爺在悲痛之余,身體垮了,生活也沒有了著落,后來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張女士是張大爺親弟弟的女兒,兩年前張大爺的弟弟去世了,張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個房間。眼見張大爺無依無靠,張女士于心不忍,就將張大爺接到家里來一起生活。時間一晃就是兩年,張女士一家對待張大爺一直都很好。感動之余,張大爺就想將自己唯一的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雖然張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圖張大爺的房子,但是拗不過張大爺最終還是來到了公證處。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之前仔細地向張大爺解釋了贈與的含義,告訴張大爺一旦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就不能隨意撤銷了,畢竟房產是大宗財產,希望張大爺能考慮清楚。張大爺聽了之后也連連點頭,表示房子現在就過戶給張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見張大爺態度堅決,公證員最終還是為張大爺和張女士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并指導二人前往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前些日子,張大爺氣沖沖地獨自來到公證處,找到公證員說張女士拿到房產以后就不怎么照顧自己了,要求撤銷贈與并將房子過回自己名下。但此時房產都已經過戶了,合同又是公證過的,沒法撤銷!公證員反復向張大爺解釋說,房產過戶以后產權就屬于張女士了,張大爺對于這套房子已經沒有處分的權利了,可是張大爺就是不聽,并且情緒激動地大聲嚷嚷起來。
無奈之下公證員聯系了張女士。原來張女士數月前懷孕了,最近這段時間妊娠反應比較嚴重,自己照顧自己都不太容易,對于照顧張大爺只能馬虎一些了。張大爺當初一時興起非要將房產過戶給張女士,現在名下沒有了房子心里卻很不踏實,加上張女士疏于照顧自己,竟開始懷疑張女士當初照顧自己是為了房子。張女士在電話中一再表示,雖然房產贈與已經不能撤銷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將房產贈與給張大爺,讓張大爺放心。公證員將張女士的態度轉達給了張大爺,張大爺頓時默然不語。半晌,張大爺告訴公證員,是自己沒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視了侄女的身體情況。現在見到張女士確實是真心對自己好,張大爺不僅怒意全消,反倒覺得對不起張女士的一片真心。隨后,張大爺在公證員的勸慰聲中離開了公證處,放棄了索還房屋的要求。
公證員點評:贈與合同一旦公證過后,非經法定事由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贈與受贈方。所以財產贈與一定要謹慎。老人要解決用房屋換養老的難題,可以選擇遺贈的形式。具體形式為老人立一份遺囑并公證,保障老人的權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之后老人對繼承人行為不滿意,可以撤銷遺囑,作為對繼承人的約束。
贈與合同可以隨時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況,則不能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但是如果受贈人存在一下情況,也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那么贈與合同作為一種諾成合同和單務合同,其終止的事由有哪幾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五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六
贈與合同是我國新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之一。在此之前,《民法通則》及其他民事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司法實踐中處理贈與糾紛往往依據司法解釋,并把贈與合同看作實踐合同來處理,然而根據新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這對贈與人極為不利。因此,法律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賦予贈與人一定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性質到底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對贈與合同的撤銷尤為重要。對此,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法典也有類似的規定。而《瑞士民法典》第242條規定:“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物品的,構成已生效的贈與。不動產或者關于不動產的權利的贈與,辦理土地登記后生效。登記應當以有效的贈與承諾為條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中明確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產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合同已將產權證交于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從上述各國和地區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瑞士民法典》和我國《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是把贈與合同看作實踐合同處理的。然而我國新合同法第185條則這樣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很顯然,這里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同時保持與各國立法相一致。在過去,把贈與合同看作實踐合同處理時,對贈與人十分有利,因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贈與合同并未成立,更沒有生效,當然可以說話不算數,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對受贈人而言卻十分有害。因為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因信賴贈與而付出的有關經濟費用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 [1],這既損害了受贈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新合同法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時,則意味著,只要贈與人和受贈人就贈與標的物之事達成一致意見,贈與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贈與人必須受到合同的約束。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英美法的“禁反言”及大陸法上的“言出如法”“,承諾必須遵守”的法律理念,但是實際上只對受贈人有利,而對贈與人不公平。因為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只有贈與人負有向受贈人給付約定的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而受贈人不負有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即使在附負擔的贈與中,受贈人履行所負擔的義務也不是贈與人履行義務之對價 [2]。這與有償合同中各主體地位具有互換性且主體間相互支付對價,法律只需賦予各個主體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實現主體間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義,亦不符合人性 [3]。所以,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利益,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則出發,現代世界上諸多國家的立法例中都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4]。我國合同法即采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在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的同時,依據公平原則,允許贈與人在符合條件時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以使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平衡,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的無償行為。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大陸法系各國和地區民法典普遍許可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可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也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然而,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贈與不加任何限制,則等于贈與合同無任何拘束力,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對受贈人有失公平。所以對于贈與人的任意撤銷必須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408條第2款規定:“前項規定,于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而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由此可見,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除了以贈與合同完全成立生效為前提 [5]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受贈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在時間上有嚴格的限制,只限于贈與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即贈與的財產權利沒有轉移之前。至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因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我國動產以交付時起權利轉移,不動產或者其他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價值較大的動產(如船舶、車輛等),只有在依法辦理了登記等手續后,才發生財產權利的轉移。動產交付以后,不動產依法辦理登記等手續后贈與財產的權利歸受贈人享有,贈與合同就履行完畢,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立即消滅,贈與人不能再行撤銷。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七
而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承擔了“依法”的義務。依法的合同,其成立與生效完全統一;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我國《合同法》仍然是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截然分開的。《合同法》在不同地方分別使用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兩個概念,第二章“合同的訂立”規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及成立要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規定的是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嚴格區分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判斷合同成立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內容的一致性,判斷合同生效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以及要物合同等。
[作者簡介]胡曉軍(197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處。
贈與合同撤銷權問題研究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則規定贈與為諾成合同,我國臺灣地區亦規定為諾成合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我國司法實踐中傾向于認可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且標的物交付注重受贈人的實際占有。
諾成性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作為標準的,劃分標準的。點,:具有社會公益、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類合同于成立時生效自無旁議,但對除此之外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對這類合同性質的認識學術界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此類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屬實踐合同,則只有贈與物權利轉移時合同才成立。多數學者則認為屬于諾成性合同,成立時即生效。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基本理念相違背,并造成對贈與合同的人為肢解。贈與合同在立法構建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就是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贈與是單方行為,認為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則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合同,于贈與人甚為不公。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合同則與合同效力的一般內在要求相去甚遠,在實質上帶有了實踐合同的特征。就連主張贈與合同諾成生效的學者也不得不認為“:法律規定諾成合同的撤銷,可以彌補對贈與人不公的缺陷,起到與實踐合同不交付則不成立不生效的異曲同工之效。”“贈與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贈與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從而不受贈與合同的約束。可見結果與實踐合同的效力極為相似,有準要物行為之觀。”
己的要約承諾隨意撤銷,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基于此,筆者認為除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的贈與合同均于承諾時合同成立,于財產權利轉移時合同生效。《合同法》第186條之任意撤銷權應視為對承諾生效所生拘束力的撤銷。如此則既不違背業已為各國法學界所公認之違約責任理論,也能有力保護贈與人利益,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論。
1998年夏,,,法律對此無,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圖虛假贈與沽名釣譽的人和單位《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對于何為“社會公益”學者們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公益事業僅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群眾福利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上述對“公益事業”的立法解釋可以準用于《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之“社會公益”內容的確定。由此可得出,對公民個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屬于“社會公益”性質贈與的范圍。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雙方合意為必要。但在公益性質的贈與中,受贈人往往為不特定的人,如為災區捐款、治理污染、向紅十字會獻血而為的贈與等,在這些贈與中因受贈人意思表示的欠缺,對合同的成立往往難以認定。鑒于這類贈與受贈人無法承諾(如災區災民)、難以承諾(如大范圍受污染的地區居民),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可適用“默示”推定,即受贈人除非明示表示反對接受贈與則推定其同意。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該條是對贈與強制交付請求權的規定,但對其適用范圍的確定值得加以研究。
同撤銷權問題研究所謂目的性贈與是指為了幫助受贈人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之贈與。目的性贈與合同適用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即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后,非有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但對所給付之標的于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時,應另當別論。如乙患有先天性腎衰竭,甲愿出資100萬幫助乙完成腎臟移植手術,并已實際支付,結果乙只用了60萬元就治愈,甲于是向乙要求返還其余40萬元。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多余的款項,如此結果,于贈與人甚為不公。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其所贈與財產用于特定的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既是對贈與財產用途的要求,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屬于不履務,,返還,。實踐中,該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要件:(1)在訂立贈與合同中含有明確的目的性約定;(2)目的已實現;(3)先行給付之贈與財產在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如沒有特別約定,即使給受贈人造成經濟損失,一般也不承擔賠償義務。有的學者主張受贈人可基于信賴利益,要求贈與人賠償損失。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對此亦持肯定態度。《德國民法典》第122條規定“:意思表示無效或被撤銷時,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英美法上,為避免受贈人因贈與人允諾受損害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引入了“允諾禁反言”原則。“允諾禁反言”乃契約法上“未經交付之贈與,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于允諾相對人有“依賴損害”“:允諾,,該允諾有拘束力。其違反允諾的救,以達公平者為限。”
我國合同法上并無英美法上的相應規定。筆者認為,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贈與人自然不負實際履行之拘束。但合同成立是承諾生效之結果,故應受承諾生效之法律約束。《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此所謂法律效力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1)當事人享有期待權;(2)在生效前除法定程序外各方不得變更和解除;(3)一方擅自變更、撤銷的,另一方有權主張其行為無效并且對所受損害請求賠償。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依法享有撤銷權,受贈人不得請求贈與人實際給付。贈與人亦不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因為法律排除了贈與人行使撤銷權致使合同無效的非法性。贈與人撤銷權是法律基于贈與的單務性、無償性,為了尋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而設立的權利,故贈與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原則。但依誠實信用原則,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構成“權利濫用”或者對受贈人行為有合理預見時,仍應承擔因撤銷贈與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八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簽約日期:_____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九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
[摘要]司法實務對合同債權人行使其保全撤銷權的認識和理解尚存在歧義,文章從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成立的要件、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及其法律效力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從而明確合同債權人保全撤銷權的立法意義及適用條件。
各國民事法律都規定,債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責清償其債務,以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總財產就構成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有可能直接危及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為此,法律賦予債權人以保全的權利,以保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致因其不當減少而影響債權的實現。
本文就合同債權人的保全撤銷權問題進行學理上的分析和探討,以利于司法實務界對合同債權人撤銷權形成統一的認識和理解。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債權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即合同債權人保全撤銷權的規定。
這里的債權人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保全權的一種,為區別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包括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合同、贈與、遺囑、婚姻的撤銷權),可稱之為保全撤銷權。
[1]保全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關于保全撤銷權的性質,通說認為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法上的權利。
[2]因為保全撤銷權的成立條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間等均由實體法加以規定,與訴訟法無關。
只是由于該撤銷權行使的結果與第三人有重大關系,不能由債權人任意為之,故債權人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
但保全撤銷權在實體法上是何種性質的權利,觀點不一。
通說認為,保全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雙重性質。
保全撤銷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權人撤銷權是附屬于債權的實體權利。
它的內容,既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為特點,又以請求恢復原狀即取回債務人財產為特點,因此,是兼有形成權和請求權雙重性質的實體權利。
同時,它也是附屬于債權而存在的從權利,而不是獨立的權利,不能與債權分離而進行處分;當債權讓與時,撤銷權亦隨之移轉;當債權消滅時,撤銷權亦隨之消滅。
(2)債權人撤銷權的產生,與債的擔保即特殊擔保具有區別。
債權人撤銷權著眼于債的不履行之后,是由法律規定,并須依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裁決;而債的特殊擔保則著眼于債的產生之初,在于雙方的約定或法定,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自行處理擔保物。
(3)債權人撤銷權是在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和放棄其債權的積極行為時方能行使。
債權擔保權是通過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兩種方式加以實現,但二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債權人代位權是在債務人實施聽任其一般財產減少,即怠于行使或者放棄其債權的消極行為時采取的保全方法,而債權人撤銷權是在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積極行為時,所應采取的保全方法。
(4)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范圍包括全部債權。
它不僅是合同之債的保全方法,而且包括對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保全。
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一方當實施害及債權的處分財產積極行為和放棄自己的債權時,債權人都依法享有撤銷權。
二、債權人保全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一般而言,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是其行使財產權的具體表現,法律賦予財產所有人這項自由并承認處分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但是,當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或債權且有可能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債權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銷權。
債權人行使保全撤銷權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才能發生債的效力,也才能將債的效力擴張到第三人。
無效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自然不能發生撤銷權。
撤銷權人的主體資格可以基于下列債權而獲得:(1)應是以財產給付為目的的債權,但該債權可以是到期債權,也可以是未到期債權;(2)應是以作為一般擔保的財產的減少而受損害的債權;(3)應是在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前發生的債權。
(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
那么究竟哪些是處分行為呢?按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有三種:第一種就是放棄到期債權,所謂放棄債權,就是單方面地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第二種就是指無償轉讓,無償轉讓就是指贈與;第三種就是以明顯的不合理低價轉讓。
什么是以明顯的不合理低價?我們說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必須首先是依據市價來衡量,如果轉讓價格與市價相比較,明顯地偏低,那么這就是以明顯的不合理低價轉讓。
如果債務人已經實施上述行為并進行了登記時(如處分的財產是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交通工具所有權或者知識產權的轉讓),那么這種虛偽的登記行為也是撤銷權的客體。
當債務人實施的上述行為處分的是與他人共有之物時,撤銷權要求撤銷的只能是處分共有財產中債務人應有的部分。
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既可以是無償行為,也可以是有償行為;既可以是單方行為,也可以是雙方行為。
但它必須是法律行為。
如果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如債務人毀棄財產,則不能成為撤銷權的客體。
(三)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
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是對債權的一般擔保,或者說是債務人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責任財產。
但并非債務人任何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會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因此,只有在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使自己陷入債務支付不能,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才可以對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沒有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得行使撤銷權。
在無償行為產生的債權人撤銷權構成上,只須具有前三個要件。
但在有償行為產生的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上,除有前三個要件之外,尚應具備主觀要件。
對無償行為的撤銷,勿須以惡意為要件,即有無惡意均可撤銷。
對有償行為的撤銷,則須以惡意為必要。
債務人的惡意,即知道其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繼續為之,甚至其直接目的就是要逃避債務。
如無此惡意,則不可撤銷。
受益人的惡意,可以表現為與債務人的惡意串通;也可以表現為知其惡意而與債務人實施民事行為。
至于受益人是在受益之前還是在受益之時知悉債務人的惡意,則在所不問。
受益人無惡意者,一般不得行使撤銷權。
這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且其行為也是有償的。
以明顯的低價處分財產的,應作為有償處分,債務人及受益人亦須具備主觀要件。
債權入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債權人撤銷權主體資格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審理、裁判。
當債權人為一人時,該債權人為原告;當債權為連帶債權時,連帶債權人中可一人提起訴訟,也可以由所有連帶債權人共同行使撤銷權,作為共同原告起訴;當數個債權受同一債務人行為危害,各債權人均有權依撤銷權起訴,其請求范圍僅及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法院為便于審判、公正處理考慮,可以合并審理。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分為兩種情況,依撤銷權之訴的性質不同而不同。
當撤銷權屬形成權性質,即處分行為只達成協議而未實際轉移占有時,該訴的性質為形成之訴,被告系處分行為之債務人。
當撤銷權以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性質為主,即處分行為已實際轉移占有時,該訴的性質為給付之訴,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的時限限制,究竟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各國民法典的立法例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為訴訟時效,有的規定為除斥期間。
在我國,主張以《民法通則》統一規定的訴訟時效為標準,采訴訟時效的,為多數。
但是,我國《合同法》沒有采納這種主張,而是采納了除斥期間的意見,該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據此規定,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有兩種:一是時間為一年的除斥期間,適用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
二是時間為五年的除斥期間,適用于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對“必要費用”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凡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都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也應適當分擔。
四、債權人保全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應依法院的撤銷判決的確定始發生。
對于撤銷權的效力范圍,學說上分為兩種:一是相對無效說,認為撤銷的效力雖然為自始無效,但效力范圍,以保全債權人的權利范圍為標準,超出其保全范圍的部分仍然繼續有效。
二是絕對無效說,即債務人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后,其不當處分行為全部視為自始無效。
上述兩說,各國均有不同采用,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規定為準。
在無明文規定時,多采絕對無效說。
《合同法》第74條對此無明文規定,依法理,宜采絕對無效。
由于債權人撤銷權是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并使之回復到債務人實施不當處分行為之前的狀況。
因此,法院撤銷判決的效力同時及于債務人、第三人及債權人。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對于債務人而言,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即自始無效。
因此,已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已為債務免除的,視為未免除;已承擔債務的,視為未承擔;已設定負擔的,視為未設定;已讓與債權的,視為未讓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已經受領債務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第三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返還。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以后,將債務人的財產回復為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就其債權的行使,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仍為平等債權。
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
由第三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
如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全體債權人均可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可依抵銷方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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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認定的司法建議【2】。
[摘要]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會出現無效合同構成要件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發生某種競合的情形,主要表現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發生要件競合,在該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是司法實踐中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文章借助現實案例,從對《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中“第三人利益”、“非法目的”的解釋出發,分析在出現上述競合情況后應該如何對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以期在維護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更快更好地解決糾紛。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一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人能否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贈與合同后,可能會存在因種種原因不想贈與或贈與給他人后想要回贈與物的情形,那么,贈與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撤銷贈與合同要從贈與合同的性質、贈與合同的種類以及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知識來分析。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
3、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贈與物的交付標志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后,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二
乙方: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撤銷贈與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甲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義購買了大連圣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大連市某某區某某街道某某小區4號樓1-6-2號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元,已經向銀行償還兩期貸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辦理購房手續之后,以乙方在甲方開辦的某某公司任職盡責為條件將該房產贈與給乙方,并以未完全盡職為條件作為撤銷贈與的附條件。雙方雖然未簽訂贈與協議、也未辦理贈與公證,但雙方對甲方以附條件可以撤銷贈與的約定予以確認。
因甲方承諾的附條件贈與協議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可以撤銷贈與的附條件已經成就,經雙方協議,決定由甲方撤銷對乙方上述房產的贈與,本撤銷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上述房產產權權利屬于甲方,其房產所有權權屬有效期限自購買時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該房產中有任何投資,甲方收回產權,乙方無條件同意。
因全部購房手續和相關文件自購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權以乙方名義繼續償還銀行貸款,在貸款清償完畢后以乙方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并有權以乙方名義出售房產。乙方須無條件地提供身份證件配合甲方從事上述產權處置行為。
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甲方償還銀行貸款、辦理產權登記和出售房產。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身份證原件,在產權登記和產權出售結束后,甲方將乙方身份證返還。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律師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三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
?
贈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郵政編碼: | 受贈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號: |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四
河北某希望小學地處偏僻山村,師資等條件十分艱苦。經媒體報道后,諸多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響應,在一次捐款活動中李某承諾捐贈8萬元給該希望小學以供其改善教學設施。兩個月后,李某卻反悔當初所承諾的捐贈,并聲稱自己有對此次贈與行為的撤銷權,不愿再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為此,該希望小學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贈8萬元的承諾。
經過審理,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雙方口頭約定即有效,且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贈與物,所以該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撤銷權本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權利,以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利益趨于平衡。但是有個限定條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適用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的相關規定。關于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還牽涉到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即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之一就是要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承諾希望小學的捐款8萬元,雖然當時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文字協議,但是李某的口頭承諾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決支持希望小學的訴訟請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小學支付捐款。
《公益事業捐贈法》限定了公益的范圍,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輔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贈合同是屬于公益性質的捐贈,不能以享有撤銷權來對抗合同的履行。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五
提出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可能出現效力沖突這一問題,是筆者在閱讀上海高院的一個案例時想到的。
原告上海英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訊公司”)訴被告上海龍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都公司”)、武漢宗成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成達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中,英訊公司與龍都公司于3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英訊公司向龍都公司出借2200萬元,期限至3月。
后因龍都公司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英訊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判,確認英訊公司對龍都公司的到期債權合法有效,龍都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為逃避債務,兩被告于9月20日簽訂一股權轉讓協議:龍都公司將其持有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宗成達公司,9月22日龍都公司股東黃傳仁委托黃奇明向武漢市工商局提交宗成達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9月23日龍都公司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的決議,9月25日宗成達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同日龍都公司在隨州市工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原告認為兩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損害了其合法債權,要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查明認定,黃傳仁既作為龍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是宗成達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同時代表股權轉讓雙方簽署轉讓協議,股權轉讓雙方即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具有關聯關系。
且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極為簡單,甚至沒有約定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致于宗成達公司長期未支付轉讓款。
上述種種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虛假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訴訟,進行訴訟欺詐,企圖通過法院的確權來逃避債務的履行,為其逃避債務的行為尋找合法的外衣。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于209月20日簽訂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宗成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1}。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龍都公司向宗成達公司轉讓龍都公司股權的協議,雖表面看起來合法,但因龍都公司長期未主張相應的轉讓款,構成事實上的無償轉讓股權,符合第74條的規定,英訊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如何對“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范圍進行認定。
筆者認為,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現行《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構成要件。
首先,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主觀意圖。
從訂立時間來看,龍都公司在宗成達公司尚未成立時就簽訂了該協議;從協議內容來看,其側重規定對股權轉讓手續的辦理,關于轉讓款項只是約定了具體金額,對交付時間、方式等未作規定;從協議簽訂主體來看,協議中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簽訂代表是同一個人;從轉讓方對轉讓款主張的積極性來看,在股權轉讓手續辦理成功后,轉讓方一直沒有向受讓方主張,對該款項的主張缺乏合理的積極性。
上述各項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相互串通,具有通過股權轉讓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故意。
其次,如果這一協議生效也確會產生損害龍都公司的債權人英訊公司利益的后果,英訊公司作為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當然符合法條中規定的“第三人”的`主體要件。
由此觀之,如果英訊公司主張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也未嘗不可。
經過分析可知,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相競合的現象。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出現的這一問題關鍵點在于如何理解“第三人利益”中“第三人”的范圍,而解決問題的突破點也在此。
何為“第三人”?如果按照《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中的立法意旨來分析,“第三人”即是除了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是不特定的范圍,《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債權人”也應該屬于“第三人”。
轉而從《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分析,能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則是相對特定的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權人。
該債權人相對于債務人與受讓人所簽訂的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合同來說,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又不能是任意第三人,他必須是債務人的債權人。
由此看來,對于法律上“第三人”的理解可以分為不特定第三人和特定第三人兩類。
就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實質上損害的是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將其規定為可撤銷的合同。
理由如下:
首先,對于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其損害主體范圍的不確定性,本質上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征,應該包含在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范圍之中,而損壞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僅直接影響其他主體意思自治的實現,更有害于整個社會意思自治的基礎,不再屬于私法對意思自治的保護范圍,合同效力不應任由雙方當事人決定,而應由立法設強行性規定,杜絕此種意思自治的濫用。
由此,出于對社會公益和基本經濟秩序維護的需要,以國家意志確立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壞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絕對無效合同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如若將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認定為是絕對無效合同,從合同自由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說,讓人難以接受。
市場經濟運行遵循這樣的一個邏輯前提:經濟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人,擁有一般人都具備的識別判斷能力,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維護者,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自己利益受損時都能夠依據客觀情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決定。
特別地,合同法作為私法,核心要素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在特定主體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應當盡可能給予利益受損方選擇救濟方式的權利,盡量減少強制性的規定,減少公權力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但從我國惡意串通立法的文義上看,“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定,并沒有依照損害對象的不同做出區別對待,而是對于損害不特定或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一概給予否定性評價。
這樣一來,在僅僅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突破了國家意志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行使的界限,代替個人作出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
這種越位的價值判斷表面上雖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但無法實現真正的個體正義,并不足取。
最后,根據現行法對于“惡意串通”的認定,要求原告舉證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合同當事人來說舉證他人的主觀心態惡意十分困難,因此,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理由來主張合同無效比較困難。
而倘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如果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須對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主觀心態進行舉證,哪怕是在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只需證明受讓人知道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但不需要證明受讓人有與債務人串通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惡意。
由此看來,特定第三人如果適用撤銷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僅舉證責任相對比較輕,而且實現保護債權的可能性也更高。
因此,筆者認為惡意串通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無效合同,而對于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
當然,這里只是可撤銷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特定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本無權變更他人的合同,只是出于對其的特別保護和對債務人的惡意心態的懲罰,賦予其撤銷他人合同的權利。
但這種保護不是無限制的,在賦予其撤銷權已足夠達到保護其利益的目的后,法律不應該過分打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再賦予其變更他人合同的權利。
三、如何理解“非法目的”中的“法”?
所謂的“非法”是否是指一切的違法行為,包括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不法目的?當事人通過合法的買賣行為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的調整范圍?對此,學者多持肯定意見。
但很顯然,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就以開篇案例為例,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逃避債務,既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構成要件,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由是出現了《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與《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競合的現象,這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也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此,筆者表示贊同。
首先,從立法目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的角度來說,應該明確這里的“非法目的”是指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目的,因為對于任意性規范,民法是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的。
而對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效力分類,可以分為取締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
違反效力性規范的行為才是絕對無效的,法律既否定行為的本身,也否定行為的后果。
而對于違反取締性規范的行為來說,法律否定行為的本身,但是對于行為的后果不予以否定,就比如黃牛黨倒賣火車票,法律否定倒買倒賣的行為,但是對于持有從黃牛黨手中買到的車票的乘客來說,法律是承認這一買賣行為有效的,也即認可乘客可以憑該車票乘車。
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對違反強制性規定導致行為無效的范圍進行了縮限解釋,那么,從遵從立法目的和社會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在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進行認定時,也應該進一步縮小強制性法律規范的范圍,只有違反效力性規范的行為才認定為無效。
其次,從保護私法自治的角度來說,國家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私權的干涉,國家意志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適當對個人意志進行限制,不應過多干涉私人領域,代替個人作出選擇。
最后,減少無效合同的范圍將其歸入可撤銷合同有利于保護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與上述關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效力分析一致,對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是絕對無效的。
而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尊重該特定第三人的真實意思,給予特定第三人一定的選擇權,讓其自由決定是繼續該合同的效力而或是撤銷合同,使其歸于無效。
而且如若該特定第三人是債權人,其在行使撤銷權時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也相對較輕,更利于實現自身利益的維護。
因此,筆者認為“非法目的”的“法”應是效力性的法律規定,整個詞組應理解為以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為目的而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由此盡量縮小適用該條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
四、小結。
經過前面的分析,在實踐中出現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相競合時,筆者認為應該縮小對無效合同的認定,賦予權利人選擇認定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更好地提高交易效率。
注釋。
{1}具體見滬高民二(商)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第656頁。
{3}韓世遠.合同法新論.法律出版社版,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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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忠.無效法律行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六
一、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房屋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除了帶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即在財產轉移之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了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是以財產是否交付來認定財產權利是否轉移,但對于房產的贈與,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準,也就是說在房屋尚未登記過戶時,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二、在房屋登記過戶以后,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已經過戶以后,贈與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有以下三種行為中的一種:(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而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權約束的都是受贈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對受贈人之外的任何人沒有約束力。贈與人想要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交其經濟情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明,且必須得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一般性影響不在此列。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七
(一)任意撤銷權與受贈人信賴利益保護相沖突。我國《合同法》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規定了在締約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沒有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其應對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而受到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對締約過失責任做了規定。而贈與合同中,立法者為了維護贈與合同中無償贈與人的權益賦予其任意撤銷權,使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沒有移轉之前,有權單方撤銷贈與使合同關系解除,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義務。可見,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忽略了對受贈人基于對贈與人的信賴而付出的成本損失的維護,這與《合同法》對信賴利益的規定相沖突。
(二)任意撤銷權缺少對受贈人權益的保護。由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贈與人只承擔履行義務的責任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人則只享有要求贈與人履行合同的權利而無需承擔任何義務,因此立法者為了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規定了任意撤銷權制度。而大多情況下,受贈人需要給予贈與人一定的方便,從而使贈與人獲得無法衡量的利益回報,此時受贈人的付出是無法以簡單的客觀標準來衡量的。因此,法律應當考慮賦予受贈人相應地撤銷權。雖然受贈人行使撤銷權的可能性很小,但法律不能因此就忽視對受贈人權益的維護。
(三)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不協調。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卻與此有很大的區別:首先,二者的行使條件不同。法定撤銷權只有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銷權不需要具備任何法定事由,贈與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時間不同。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銷權一般是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或其他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間內行使。再次,權利主體不同。法定撤銷權是由贈與人和贈與人的繼承權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一般是由贈與人行使。
(四)任意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缺失。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沒有除斥期間的規定,這就使贈與合同因為贈與人長期不行使任意撤銷權而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下,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交易的迅速發展等都有不利的影響,對法院等部門正確處理糾紛、作出判決也增加了難度。
(一)引入締約過失制度。《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引入締約過失制度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單方撤銷贈與合同后只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贈與人要賠償受贈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所受的損失,包括締約過程中的支出、準備履行過程中的支出等費用。關于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應包括三方面:首先,一方締約人有過錯,此種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同時一般情況下的過錯締約人是指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當受贈人有過錯時,贈與人可以通過行使法定撤銷權,是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其次,締約過失責任是由于贈與人的行為導致贈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產生的。由于贈與合同是無償的,法律更加注重對贈與人權益的維護。最后,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還需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基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所以在沒有損害事實時,是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的,因為此時受贈人的利益沒有任何減少,贈與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公益贈與合同撤銷(模板18篇)篇十八
為了維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但是,并不是說此類贈與絕對不能撤銷,在以下情況下,此類贈與仍然可以撤銷:
一、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行為本身是一種施惠活動,其前提是自愿和無償。但贈與人一旦與受贈人達成贈與合同,這種行為就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包括救災、扶貧、資助貧困學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環保等社會公共事業興建公益設施或者捐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