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應注意保護會議機密和個人隱私,確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以下是一些經典的會議紀要寫作范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一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書。
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并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
勞動合同。
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并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后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持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持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關系中,包工頭能否主張工人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
包工頭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可另行依據合同追索承包費用,其以支付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發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的,應當在仲裁或訴訟中追加包工頭。
農民工沒有將包工頭列為當事人的,仲裁委、法院應向農民工釋明,要求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農民工在釋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頭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
19、農民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農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建筑施工企業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1、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仲裁申請人或訴訟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由選舉產生,其與該組織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23、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
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2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5、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或破產清算組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的除外。
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7、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且實際續延勞動合同的,合同約定了續延期限的,續延期限屆滿時,勞動者以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依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應認定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要求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以確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事項。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裁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裁判文書中就達成一致的條款予以表述。
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院直接判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亦無法確定具體執行內容和申請強制執行。故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釋明當事人變更請求,主張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另行依法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僅就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進行變更,用人單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勞動者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應駁回其請求。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有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如其應當履行的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時間的,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晚于原合同終止時間,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對初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兩次及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比原合同終止時間提前,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減少,則僅視為對原合同終止時間的變更。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4、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處理?
出租車行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車司機自行安排,故對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法院對于2019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2019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49、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二
為幫助大家了解如何寫好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紀要,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紀要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第十一次會議于x年6月16日在區總工會召開,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負責人董靜、梁松英、姜炳濃及三方會議有關成員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區總工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梁松英主持。會上三方成員單位分別對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員調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所面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進行了專題研究和討論。具體會議紀要如下:。
為加強三方機制組織建設,進一步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針對各成員單位人員變動情況,對三方會議成員進行調整。會議明確:三方會議主席由區人力社保局分管勞動關系的副局長、區總工會分管法律保障部的副主席、區工商聯分管黨群工作的副主席擔任;成員由區人力社保局勞動關系科科長、法規仲裁科科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大隊長,區總工會法律保障部部長、經濟工作部部長、組宣部部長,區工商聯會員聯絡科科長組成。
此外,為了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協調,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參照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人員組成情況,確定本部門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組成人員(見附表),并于6月底之前由各鎮街勞保站上報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區人力社保局勞動關系科)。
二、加強對《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宣傳貫徹。
《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于x年5月1日起施行,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要全力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一是三方單位要分別利用區人力社保網、區工會網、區工商聯網站加以宣傳;并利用各類培訓和會議的契機,做好宣傳結合。二是三方單位要利用日常走訪聯系企業或檢查活動契機,發放《條例》等宣傳資料,加強宣傳。
三、完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日常工作聯系機制。
一是建立定期會議制度,每年定期召開不少于二次的交流座談活動,由各方代表輪流主持。二是對企業開展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情況列入每年區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開展的執法檢查內容之一。三是每年召開全區工資集體協商推進會,各鎮(街道)、開發區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人員參加會議。四是明確將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作列入各成員單位對鎮(街道)、開發區考核內容之一。
會議要求: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合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開展,保障職工工資正常支付,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x年6月27日。
x年10月17日下午,在我區勞動局會議室召開了勞動關系三方協調第三次會。本次會議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集,楊慶副局長主持會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區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就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在全市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青羊區關于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等主要議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討論,形成了共識。
一、會議認真研究討論了《成都市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試點工作意見》,按照和諧工業園區創建工作應突出“四個推進的要求”,確立成都雙新科創園區為青羊區創建和諧工業園區試點區。三方將根據各自職責深入雙新科創工業園區,推進市政府93號令深入貫徹落實,切實加大勞動用工的行為規范力度,促進企業全員簽訂。
勞動合同。
全員參保確保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通過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開展,推進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幫助指導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推進雇主組織建設,逐步建立以“雇主公推代表”身份參加本級三方機制工作。推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幫助指導園區堅持“樹立形象規范用工維護權益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通過創建和諧勞動關系雙新科創工業園區,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勞動關系雙方實現雙贏,促進我區工業園區健康發展。
二、會議討論了《青羊區關于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三年行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三方一致認為,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應注重“三個結合”,一是與深入貫徹市政府93號令相結合,促使企業職工簽定動合同、全員參保,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二是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相結合。三是與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相結合。加強調查研究和分類指導,及時總結開展創建活動的好經驗。打好基礎全面完成三年行動計劃。會議同時明確了三方各自的創建工作目標任務。
會議議定,確立青羊區雙新科創園區為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試點園區。《關于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待區委、區政府通過后,印發全區執行。
三、本次會議議定,青羊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下次會由區總工會承辦,會議時間初步安排在x年5月召開。
xx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x年度會議于x年12月25日上午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議室召開。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主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虞秀建,縣三方會議副主席、縣總工會副主席陳典妮,縣三方會議副主席、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副會長陳久湘及三方會議其他成員出席會議。會議還特別邀請縣工商聯副主席邵玉平同志參加。縣三方會議主席虞秀建主持會議。會議主要內容紀要如下:。
根據浙人社發﹝﹞182號文件精神,會議正式確認縣工商業聯合會加入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調整了縣三方會議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附后)。調整后的縣三方會議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三個成員的基礎上,增加縣工商聯為成員單位,與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共同作為企業方代表,排序列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之后。如遇三方會議需表決通過事項,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和縣工商聯共同代表企業方。縣各鎮(街道)三方會議參照實行。
二、回顧總結以往工作經驗,部署明年工作。
會議總結了x年各方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的工作情況,并通報了我縣當前勞動關系狀況。會議上特別交流了《新居民體面勞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在全省組織開展企業關愛職工、職工熱愛企業活動的意見》以及《關于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把開展雙愛行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作為主要工作來做。會議決定明年的重點工作有:。
3、進一步推進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4、完善50人以上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會議確定下次會議由縣工商聯承辦。
出席會議:。
請假:。
x年二月十八日。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三
xx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x年度會議于x年12月25日上午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議室召開。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主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虞秀建,縣三方會議副主席、縣總工會副主席陳典妮,縣三方會議副主席、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副會長陳久湘及三方會議其他成員出席會議。會議還特別邀請縣工商聯副主席邵玉平同志參加。縣三方會議主席虞秀建主持會議。會議主要內容紀要如下:。
根據浙人社發﹝﹞182號文件精神,會議正式確認縣工商業聯合會加入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調整了縣三方會議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附后)。調整后的縣三方會議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三個成員的基礎上,增加縣工商聯為成員單位,與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共同作為企業方代表,排序列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之后。如遇三方會議需表決通過事項,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和縣工商聯共同代表企業方。縣各鎮(街道)三方會議參照實行。
二、回顧總結以往工作經驗,部署明年工作。
會議總結了x年各方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的工作情況,并通報了我縣當前勞動關系狀況。會議上特別交流了《新居民體面勞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在全省組織開展企業關愛職工、職工熱愛企業活動的意見》以及《關于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把開展雙愛行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作為主要工作來做。會議決定明年的重點工作有:。
3、進一步推進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4、完善50人以上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會議確定下次會議由縣工商聯承辦。
出席會議:。
請假:。
x年二月十八日。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四
百日勞動競賽即將拉開帷幕,當中**充分調動了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愛崗敬業的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涌現出了許多先進集體和個人。百日勞動期間煅練了我們的隊伍,加強了我們的細節管理,今年我們將繼續發揚高效執行,勇于創新,在全面練兵的同時,切實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為**爭做文明企業奠定基礎。
6月1日—9月8日。
注重細節管理,加強服務意識。
百日勞動競賽將以應知應會、勞動紀律、工作質量和效率、綜合素質提升等五個部分,主要圍繞新、舊車;違章、違紀;素質工程開展;清欠等以及日常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對**全體員工進行考試、現場作業考查及專題競賽等。初步擬訂活動時間及內容安排如下:
(1)6月1日百日勞動競賽全體動員大會。
(2)6月中旬優秀車隊長擂臺賽(考核司機管理能力,業務熟識程度,日常基礎工作情況)。
(3)6月底第一次抽查分公司、職能部門。
(4)7月中旬組織司機開展“的士活地圖——**交通地理大練兵”活動(考核各分公司組織能力,培訓司機能力,落實素質工程情況)。
(5)7月底第二次抽查分公司、職能部門。
(6)8月初**之星評選活動。
(7)8月中旬清欠智多星觀摩賽;創新金點子有獎征集。
(8)8月底全面考核階段。
(9)9月初各部門作述職報告,進行先進交流及改進措施報告。
(10)9月中旬進行總結表彰大會注:以上活動安排不包括集團組織各職能系統競賽,如與集團安排發生沖突以集團為主。另外將根據各項指標評選出優秀集體和先進個人,詳見《評選規則》。
1、制作宣傳條幅、展板營造氛圍。
2、制作百日勞動競賽考核表,制作公示牌對各比賽情況進行公式。
3、全程跟蹤制作簡報,報道百日勞動競賽進展及公式下階段工作安排等。
4、組織各項比賽,通過比賽考核員工、評選先進,樹立模范。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五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執法尺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近期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就相關問題的解決達成了基本共識。現就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并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并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后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持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持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二、勞動關系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關系中,包工頭能否主張工人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
包工頭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可另行依據合同追索承包費用,其以支付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發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的,應當在仲裁或訴訟中追加包工頭。
農民工沒有將包工頭列為當事人的,仲裁委、法院應向農民工釋明,要求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農民工在釋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頭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
19、農民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農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建筑施工企業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1、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仲裁申請人或訴訟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由選舉產生,其與該組織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23、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
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2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5、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或破產清算組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的除外。
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
27、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且實際續延勞動合同的,合同約定了續延期限的,續延期限屆滿時,勞動者以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依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應認定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要求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以確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事項。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裁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裁判文書中就達成一致的條款予以表述。
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院直接判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亦無法確定具體執行內容和申請強制執行。故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釋明當事人變更請求,主張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另行依法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僅就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進行變更,用人單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
勞動者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應駁回其請求。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有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如其應當履行的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時間的,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晚于原合同終止時間,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對初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兩次及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比原合同終止時間提前,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減少,則僅視為對原合同終止時間的變更。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4、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處理?
出租車行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車司機自行安排,故對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法院對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49、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六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執法尺度,**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近期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市、區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就相關問題的解決達成了基本共識。現就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并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并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后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持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持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二、勞動關系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關系中,包工頭能否主張工人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
包工頭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可另行依據合同追索承包費用,其以支付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發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的,應當在仲裁或訴訟中追加包工頭。
農民工沒有將包工頭列為當事人的,仲裁委、法院應向農民工釋明,要求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農民工在釋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頭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
19、農民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農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建筑施工企業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1、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仲裁申請人或訴訟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由選舉產生,其與該組織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23、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
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2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5、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或破產清算組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的除外。
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
27、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且實際續延勞動合同的,合同約定了續延期限的,續延期限屆滿時,勞動者以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依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應認定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要求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以確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事項。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裁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裁判文書中就達成一致的條款予以表述。
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院直接判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亦無法確定具體執行內容和申請強制執行。故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釋明當事人變更請求,主張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另行依法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僅就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進行變更,用人單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
勞動者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應駁回其請求。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有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如其應當履行的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時間的,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晚于原合同終止時間,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對初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兩次及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比原合同終止時間提前,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減少,則僅視為對原合同終止時間的變更。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4、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處理?
出租車行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車司機自行安排,故對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法院對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2011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49、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七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全體機關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作文吧主觀能動性,進一步促進全體人員更加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為當陽的科學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根據當勞競[20xx]1號文件要求和我辦工作實際,以“立足崗位做貢獻”為主題,以激勵干部職工“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精一行”為目標,積極開展各項勞動競賽活動。
一是圍繞創建“學習型、節約型、效能型”機關開展競賽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努力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廣泛開展學理論、學業務活動,抓好每月一讀、每周一講學習活動;從我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開展節約一度電、一滴水、一張紙活動,努力推進勤儉辦公、廉潔辦公,切實降低辦公成本;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強化監督檢查,以創新機制為切入點,規范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推進機關工作規范化和高效化,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二是圍繞各科室工作任務和責任目標開展競賽活動。通過開展勞動競賽活動,使機關干部職工主動把年度工作目標作為重中之重,狠抓落實;把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作為階段性工作重點,集中力量抓好落實;對跨度較長的工作事項跟蹤抓落實,從而優質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活動,不斷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辦事能力和水平,樹立良好形象,努力建設一支服務優、業務精、守紀律的人民滿意公仆隊伍。
略
1、動員發動階段(4月上旬前):傳達學習此次勞動競賽活動的主題精神和有關要求,制定競賽方案,明確競賽目標,進行競賽動員。
2、推進落實階段(4月中旬前):按競賽活動內容、要求開展勞動競賽,各科室活動情況納入辦公室工作考核,競賽活動領導小組做好活動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
3、總結表彰階段(4月底):認真總結勞動競賽活動經驗,評選表彰競賽先進個人,并積極向市總工會推薦。
1、高度重視勞動競賽工作。開展競賽活動是加強機關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適應新形勢、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勝任工作崗位的需要。各科室要高度重視,切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調動大家的積極性,自覺投入到競賽活動之中;要把競賽活動與其他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互相促進、共同提高的工作局面,讓競賽活動成為提高本科室整體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徑。
2、認真規劃,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競賽活動領導小組要認真按照競賽方案抓好落實,做好各項保障準備;在競賽活動中要善于發現、總結、推廣典型,激發大家爭上游、創一流的工作熱情,確保競賽活動順利開展和取得實效。
3、要營造良好的競賽氛圍。各科室要把競賽活動的開展與建立完善長效的創新機制、學習機制、節約機制相結合,與扎實有效地推動自身工作相結合,與每個同志的全面能力素質的提升相結合;進一步激發機關干部的學習熱情、工作干勁,養成良好習慣,更好地立足崗位多貢獻,創造性地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八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xx]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九
x年3-5月是鍛壓車間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車間完成了歷史性的新高,產量達245萬件。在這個階段里,車間在公司、分廠兩級領導的正確領導下,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契機,堅定不移地圍繞著“安全第一、預防為生”的方針,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領導干部的模范帶頭表率作用,自3月份以來,在車間內大力開展勞動競賽,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進取性,激勵職工奮發向上,比貢獻、比智慧、爭先進、爭榮譽,為今年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生產計劃作出了巨大貢獻。
一、提高職工素質,明確奮斗目標;今年三月以來,車間任務異常緊張,這種時期,有一支思想覺悟高、技術過硬、能打硬仗的職工隊伍,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一異常時期,我們首先想到的是怎樣讓全小組團結一心,群策群力,凝聚成最大的力量,共渡難關。而讓全小組參與的有效途徑,就是在車間范圍內開展全員勞動競賽。經過競賽,激勵職工奮發向上,鼓勵職工在工作中比貢獻、比智慧、爭先進、爭榮譽;經過競賽,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強化職工的工作職責心;經過競賽,職工團結協作的精神得到了加強,團體榮譽得以增強;經過競賽,領導班子團結務實,有了奮斗的目標。
二、明確職責,規范制度,公平競爭;鍛壓車間的工作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在前,要“預防”,必須“嚴”字當頭,抓安全、查違章、反“三違”,變被動為主動。截止5月31日,已實現連續安全生產151天的好成績,與開展的勞動競賽密不可分。明確職責,規范制度,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車間和班組各范圍的生產職責及第一職責人,嚴肅勞動紀律并實行安全生產重獎重罰制度。這樣一來,全體小組人員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在各自的崗位上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各自的任務,為連續安全運行供給了可靠的保障。
三、競爭出成績,競賽結碩果。勞動競賽的開展,對我們小組在任務重人員少的特殊時期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以班組為單位,在班組與班組之間進行激烈的競爭,各班組在組長的帶領下,在強化安全生產、確保設備安全的基礎上,大力開展崗位培訓,加強技術練兵。至5月底,車間已保質保量完成249萬件任務,經過全小組的努力我們共生產15萬件。班組間的競爭推動了整個車間的勞動競賽機制,使整個車間在各方面的素質得以提高。經過競賽也鼓舞著全體職工在下半年里以更高的起點邁向新的高度的步伐,在工作中勇于探索,比貢獻、爭先進,把我們公司建設得更加繁榮富強機而全力以赴。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
為進一步激發廣大員工的工作熱情,掀起一個比干勁、賽貢獻的高潮,實現x年的奮斗目標,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結合當前的工作實際,經公司研究,決定自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開展一次勞動競賽活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本次競賽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落實公司提出的x年方針目標為根本,以抓好生產經營為主線,以競賽活動為載體,調動每一位員工的進取性,在內部構成一種拼搏進取,w爭做貢獻的濃厚氛圍。目的是:經過競賽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檢驗我們員工隊伍的素質,檢驗各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業績,以競賽促生產、促安全、促管理、促效益、促發展,打造高鍛品牌,推進企業文化建設,為實現各自及公司x年的奮斗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
本次競賽是公司上下全員參與的一項活動。所以,各分公司、各部門及每一位員工,都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在競賽中堅持以賽工作態度、賽工作質量、賽管理、賽安全生產、賽現場管理、賽產品質量、賽節能降耗、賽生產指標、賽銷售指標、賽效益指標等為主要資料,到達各分公司之間比著干,部門與部門之間比著干,個人與個人之間比著干。
這次競賽活動總的分三個階段來進行,具體安排為:
第一階段:6月25至6月30日為宣傳發動和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為競賽實施階段。
第三階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為總結、評比、表彰階段。
為了加強對這次勞動競賽活動的組織領導,公司決定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競賽的各項工作。領導小組由任組長,任副組長,成員為:。具體工作班子成員由組成。在活動期間,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各部門對競賽工作的情景進行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各分公司也要加強對這次活動的組織,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拿出自我的工作計劃和行動方案。
對這次競賽活動總的要求是:
第一、各分公司及公司各部室要分別集中起來,在6月25日前召開動員大會,將公司的意見傳達下去,做到層層發動。同時,還要利用《x新聞》、黑板報、宣傳欄、出刊競賽簡報等形式大造聲勢,廣泛宣傳,讓每一位員工都了解這次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要求,為參與競賽供給保證。
第二、各分公司、各部門要以實際行動組織好這次競賽活動,不搞形式主義,不擺花架子,要扎扎實實、力求實效。在活動中要注重堅持三個結合,一是競賽活動要與下半年開展的堅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動員廣大黨員既要按要求參加教育活動,又要在競賽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為職工作出表率;二是競賽活動要與解決薄弱環節和重點難點問題結合起來,如生產進度、現場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營銷、管理創新等中的問題;三是競賽活動要與總結上半年的工作,部署下半年的工作結合起來,對上半年的工作要找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對下半年的工作要做好周密安排。同時,各分公司、車間還能夠在競賽活動期間經過設立競賽專欄、評比臺等,評比每月的優勝者,進行公布,以造成聲勢。同時,對各項活動要做好記錄。經過三個結合,使這次勞動競賽活動起到促進公司發展,全面完成今年各項指標的助推器作用。
第三、各級黨組織、群團組織,要進取配合公司組織的這次勞動競賽活動,并經過開展爭創黨員先鋒崗、組織技術比武、崗位練兵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增強效果,在廣大黨團員的帶動下,使公司上下群情振奮,齊心協力,目標一致人人都參與到活動中來,掀起一個賽風格、賽水平、賽干勁、賽貢獻的高潮,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培養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員工隊伍。
勞動競賽結束后,各分公司、各部門要及時做好總結,并結合一年來及這次競賽的實際,對競賽工作組織好的車間、部門頒發優秀組織獎。對表現突出、貢獻突出的員工,按比例分別評選出x年公司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評選工作要自下而上的進行,重點要突出一線員工,并具有代表性。對評比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要看其全面,不僅僅要看競賽期間的成績和表現,還要看本人在一年內的各方面情景。對推薦出的勞動模范、各分公司、各部門要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意見或反映存在問題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評選資格。對評選出的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公司將進行隆重的表彰,給予頒發榮譽證書及必須的物質獎勵,并組織勞動模范進行一次考察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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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一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勞動爭議會議紀要,歡迎閱讀!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
勞動合同。
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xx]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為了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疑問問題,促進執法統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于近期聯合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分歧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于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照以下準繩:
(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公安機關在特定歷史時期接收部分社會人員的檔案引發的糾紛除外。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二、關于一裁結局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一裁結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案件,即僅限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事人申請仲裁時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財產爭議;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即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對于第一類案件,普通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肯定能否屬于適用一裁結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第二類案件,該類案件普通不觸及具體金額,主要是指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5、勞動者就結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曾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請求應一并處理。勞動者起訴后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于結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后,均應在開庭審理前檢查能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結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諧和和溝通。
6、根據審理申請撤裁案件的實踐需求,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閱案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應當送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問題。
7、在勞動仲裁程序中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無須再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漏裁的事項,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處理。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該條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訴訟請求與仲裁的事項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
9、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雙方當事人互為被告和被告,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被告(被告)”,后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被告(被告)”。
1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觸及的期間的起算,應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分歧,均從次日起算;《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以上”“不滿”的界定,應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相分歧。
1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規定。
四、關于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12、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可考慮下列要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
規章制度。
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13、對于以自己的技能、學問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系,普通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14、勞動者長期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長期不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雙方長期兩不找的,可以認定此期間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益義務。
15、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其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應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曾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
1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經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系為雇傭關系。
五、關于勞動報酬方面的相關問題。
1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二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義務。超出這一期間的則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義務分配規則。
“兩年”是指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兩年。
18、工資結算支付周期屆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商定的日期內支付工資,最遲不應超過商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資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時,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對于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肯定,應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商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商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商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商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予支持。
20、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予以確認的考勤記錄可以作為認定能否存在加班事實的依據。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記錄請求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的,普通不予支持。
21、用人單位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性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職工少休息的一天,不應視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普通不予支持:(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求,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狀況下,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固然未書面商定實踐支付的工資能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4、用人單位作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上述處理決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應按以下準繩把握:(1)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2)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因在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方面的問題。
25、《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xx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xx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即為賠償金,不再分段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2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尚未被修正或廢止,因此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或因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28、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29、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每延遲一日支付一日工資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3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自愿簽署的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履行終了后,一方當事人反悔,主張雙方商定無效的,普通不予支持。但協議中雙方的權益義務明顯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恰當調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在履行終了后,勞動者以雙方商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請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的,應予支持。
3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xx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3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符合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3、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商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商定為依據請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準繩,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七、關于保險待遇方面的問題。
34、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不必再重復給付。
35、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肯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xx]125號)的規定。
八、關于實體方面的其他問題。
3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3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商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在此后以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限制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商定履行了義務,因此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3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商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商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經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分歧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肯定補償費數額。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商定競業限制期限的,應由雙方協商肯定,經協商不能達成分歧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9、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設立籌備階段的工作時間普通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40、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肯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狀況酌情肯定賠償數額,普通不超過六萬元。
九、本會議紀要自下發之日起,供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考執行。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執法尺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近期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就相關問題的解決達成了基本共識。現就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書。
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并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并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后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持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持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二、勞動關系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關系中,包工頭能否主張工人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
包工頭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可另行依據合同追索承包費用,其以支付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發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的,應當在仲裁或訴訟中追加包工頭。
農民工沒有將包工頭列為當事人的,仲裁委、法院應向農民工釋明,要求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農民工在釋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頭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
19、農民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農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建筑施工企業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1、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仲裁申請人或訴訟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由選舉產生,其與該組織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23、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
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2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5、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或破產清算組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的除外。
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
27、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且實際續延勞動合同的,合同約定了續延期限的,續延期限屆滿時,勞動者以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依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應認定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要求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以確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事項。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裁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裁判文書中就達成一致的條款予以表述。
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院直接判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亦無法確定具體執行內容和申請強制執行。故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釋明當事人變更請求,主張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另行依法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僅就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進行變更,用人單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
勞動者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應駁回其請求。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有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如其應當履行的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時間的,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晚于原合同終止時間,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對初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兩次及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比原合同終止時間提前,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減少,則僅視為對原合同終止時間的變更。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4、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處理?
出租車行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車司機自行安排,故對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法院對于20xx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20xx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49、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二
x公司所屬各部室、:
為貫徹落實xx集團提倡的在全員中開展增收節支勞動競賽活動,分公司決定在所屬單位中廣泛開展以“增收節支”為主題的勞動競賽。實現百日銷售同比增長萬元、節約費用萬元的任務指標,現將勞動競賽有關事宜安排如下:
20xx年7月26日至10月25日。
組長:xxx。
1、增收:在去年同期基礎(剔除各種因素菜)上浮4。7%,遞增萬元;見(附件一:增收計劃表)。
2、節支:進一步節約各項費用萬元。見(附件二:節支計劃表)。
1、以圍繞三期大型主題促銷活動為中心。開展比服務、比銷售、比奉獻、比安全。
見(附件三:促銷活動方案)。
2、以人均節約500元,百日節約萬元為主。開展節約一噸水、一度電、一張紙、一個塑料袋、一分投遞費、一分維修費、汽油費。
3、為配合百日競賽,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1)深入發動。各門店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開展勞動競賽的實施方案,并采用各種形式廣泛進行思想發動,營造開展勞動競賽的聲勢和氛圍。
(2)加強督促檢查。每月中旬組織勞動競賽對口檢查,總結推廣好的做法,確保勞動競賽有廣度、有深度、有實效。
(3)樹立典型。在勞動競賽中,各單位要注意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及時發現和認真總結好人好事,重視培育和樹立適應發展要求的先進典型。各單位也應借助各種宣傳陣地進行廣泛宣揚,激發干部職工“愛企業,愛崗位”的熱情。
分公司工會將對勞動競賽進行考核、評比和總結。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三
對一個項目來說,急業主所急、想甲方所想是我們一貫的原則。對我們這個項目來說,遵照局指要求按時組織生產,按各兄弟單位需要及時提供優質的產品、服務是我們的職責和分內之事。
幾個月來,我們從幾個人到現在的三個車間,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少到多,到現在作為集團公司項目的“兵工廠”,我感到由衷的驕傲。我們履行董事長承諾,八月十五日按期投入生產,八月底完成了一百噸產品任務,九月份即將完成兩百噸以上產品任務。
我們穩扎穩打,克服了廠房建設和生產同時進行的干擾,忙而不亂,給兄弟單位及時提供了優質的產品。所有成績的取得,離不開咱們副總經理的親自指揮,離不開他的身先士卒,從廠房的建設,叉車等設備的定專人操作,細到工件倒運小車輪、沖模的采購,生產鋼材、氧、乙炔氣的貨比三家,從沖床、沖剪機、剪板機的精確調試細到剪板機工裝等的改進創新,無不離不開他正確的領導和細致入微的關心,他把項目部當成了自己的家一樣。
從廠房的順利安裝,廠區地坪的按期完成,設備基礎的安裝就位,電氣、設備的按期調試及產品的按計劃生產,每一項無不凝聚著我們項目部全體員工的心血和汗水,也無不凝聚著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的同心同德、互幫互助。從下料、點拼、焊接到出廠,從每一個新的工裝、夾具到吊具的設計制作,從材料及半成品的堆碼,通道的保持暢通到生產工裝的技術革新,無不凝聚了全體員工的智慧和汗水。大家積極主動化解一道道難題、攻克一道道難關,從計劃、組織到現場施工和生產,老同志、新同志,無不以產品的生產為己任,攻難克艱、眾志成城,取得了一個個階段性的勝利,刷新著一次次新的記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的后勤保障部——食堂,在辦公室主任的管理下,他們給我們提供了可口的飯菜,干干凈凈的餐廳、洗漱間、洗澡間,還有一張張可愛的笑臉,是他們讓我們感受到了家的氛圍、家庭般的溫暖,讓我們全體員工能在他鄉也樂于奉獻自己,精神抖擻。
我們有這么好的領導、這么好的員工、這么好的后勤保障部,這么好的管理團隊,
能不打勝仗嗎?能不天天以飽滿的熱情完成局指下達的各項任務嗎?可以說,我們是真正的、名符其實的全線的“兵工廠”,無愧于這一光榮的稱號!
同志們,從今天開始,按照領導指示,我們將向新的目標進發,掀起百日大干新的高潮,我們將穩步推進各項既定目標,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四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執法尺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近期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就相關問題的解決達成了基本共識。現就有關問題紀要如下:
一、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和受理問題。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委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僅就部分內容提起訴訟,法院只需審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請求,保持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審理內容的一致性。
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可在“本院認為”中予以確認,并直接寫入判決主文。
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審理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法院應當結合證據對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認定。
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項認為有誤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訴訟請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根據所認定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
4、在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仲裁委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
11、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
(1)對雙方當事人均未起訴的仲裁結果部分,一般應在判決“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確認,并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
(2)仲裁結果為給付金錢,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應給付金錢,判決主文表述為“無需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則將給付金錢內容寫入判決主文,不應寫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金錢但具體數額應調整,則在一審判決主文中寫明經調整后需給付金錢的數額。
(3)仲裁結果未支持當事人某項請求,當事人不服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應當支持該項請求,可直接寫入一審判決主文;一審法院認為不應支持該項請求,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該項請求。
二、勞動關系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原用人單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相關待遇依雙方的約定。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同類型勞動者保護標準,從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單位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5、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關系中,包工頭能否主張工人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
包工頭與發包單位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可另行依據合同追索承包費用,其以支付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發勞務費、工資、勞動報酬的,應當在仲裁或訴訟中追加包工頭。
農民工沒有將包工頭列為當事人的,仲裁委、法院應向農民工釋明,要求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農民工在釋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頭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
19、農民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農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建筑施工企業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1、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仲裁申請人或訴訟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由選舉產生,其與該組織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23、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是否應認定勞動關系?
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
2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5、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破產清算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另有約定的或破產清算組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的除外。
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
27、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且實際續延勞動合同的,合同約定了續延期限的,續延期限屆滿時,勞動者以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依勞動者的主張確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應認定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要求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以確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事項。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裁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裁判文書中就達成一致的條款予以表述。
雙方就勞動合同必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院直接判令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亦無法確定具體執行內容和申請強制執行。故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釋明當事人變更請求,主張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另行依法主張用人單位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僅就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進行變更,用人單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
勞動者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應駁回其請求。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或雖然履行通知義務,但有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如其應當履行的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時間的,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晚于原合同終止時間,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對初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兩次及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時間變更的,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變更后的終止時間比原合同終止時間提前,使整個合同履行期限減少,則僅視為對原合同終止時間的變更。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4、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處理?
出租車行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車司機自行安排,故對出租車司機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不予支持。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張未辦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可以從賠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法院對于20xx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20xx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49、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并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五
xx項目部是公司20xx年8月中標于鄭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而成立的。一年來,項目部工會在公司工會和項目部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公司工會工作指導思想,結合任務重、工期緊、施工難度大的實際情況,組織帶領全體員工,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積極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奪紅旗”勞動競賽活動,以“創優質、創高效、保安全”為目標,充分發揮勞動競賽新作用,把過去單純的生產型、體力型勞動競賽轉變為智力型、管理型上來,不斷掀起了競賽高潮,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截止十月底,共完成施工產值7000余萬元,工程質量合格率100%、優良率95%,安全生產400天,實現了優質、高效、安全三大目標,多次在單項施工競賽中拔得頭籌你,得到了業主重獎和好評,在中原高速公路建設中樹立了良好的自身形象和企業形象。
按照公司和業主勞動競賽的主題,我項目部深入開展了以“創高效、創優質、保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競賽,抓了以下三個環節的工作:
為了確保重點工程階段勞動競賽,我們根據階段工程的特點,抓好賽前的準備和動員工作。一是項目部領導班子和全體員工認真學習領會公司、業主勞動競賽委員會下發的文件,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了“競賽活動”的宗旨、方法以及“競賽活動”的總體要求。明確提出了“進度保證、安全保障、質量保優、效益保佳”的競賽總體思路。二是圍繞施工難點,精心策劃勞動競賽方案。我們按照勞動競賽的要求,在快速、優質、安全、低耗的前提下,全面完成業主計劃為目標。如在業主的“大干百天”勞動競賽活動中,項目部提出了“四比四創”的競賽方案。即比進度,創產值;比質量,創精品;比安全,創效益;比形象,創文明。三是加強輿論宣傳,抓好賽前動員。我們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動員,使參戰人員充分了解勞動競賽的目的、意義、要求。同時利用會議、宣傳櫥窗、宣傳條幅等,營造全方位勞動競賽氛圍。
我們把勞動競賽作為貫穿整個施工過程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實行“四抓兩統一”管理。一抓建立競賽組織,使競賽活動有人抓有人管。二抓制訂競賽措施,結合業主提出的工程要求和施工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施工方案訂立競賽措施。三抓合理配置資源,物盡其用,人盡其才,做到資源不閑置、不浪費,充分發揮作用。四抓競賽服務到位,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深入到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根據所分管工作建立分工包保服務,使現場遇到的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同時把競賽與日常施工“兩統一”:日常施工與“組織競賽”統一安排,做到目標明確,落實到位;施工管理與勞動競賽機構統一辦公,做到協調配合,指揮靈敏。
七月,進入暑期施工。“百日大干”的高潮剛剛退去,中原高速分公司為了再一次推進全段施工,展開了“進度、安全、質量,反商業賄賂”活動。新一輪活動中,項目部積極響應業主號召,結合項目具體情況認真部署,在員工中、外協隊中掀起以“比質量、比安全、比進度、比文明施工、爭做模范先鋒”為主題的勞動競賽。八月份,面對雨水多、汛期長的不利因素,項目部制定了“路基成型一段、督促驗交一段;橋梁成型一座、突擊架設一座”的施工組織方案,結合這一方案項目部競賽領導小組及時調整活動重點,制定了“單項攻堅”活動措施(針對關鍵的單項施工項目,排出計劃,卡死時間,定人定責;項目部領導、部門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項目部職工實行“崗位定責”)。攻堅中職工情緒高漲,幾乎所有參建人員都經歷了連續奮戰的搶工經歷。有的職工病了,吃幾片藥又投入施工;累了,隨便找個工棚臨時休息一會。由于措施得力、目標明確、責任到位,“單項攻堅”活動的開展促進了施工生產的迅速推進。三季度項目部完成產值2600萬元,土石方填挖70萬方,結構物完成11座,梁板預置和架設150余片,質量抽檢合格率100%,文明施工工作也多次受到監理和業主的好評。8月底,在活動的最終綜合比中,項目部以95分的最高分名列30個土建標第一名,并獲獎金180萬元。
人都有物質的精神的內在需要。吃、穿、住等是基本的物質需求,成就感和榮譽感是高層次的精神追求。與此相對應的是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兩種,對勞動競賽的獎勵恰是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的結合。分階段勞動競賽活動開始時,項目部就與外協隊伍簽訂“責任狀”,制定相關管理人員“工期、質量、安全包保書”,明確施工生產目標,明確獎罰金額。分階段勞動競賽活動完成后,項目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考核,由項目部工會、技術、安質、財務、勞資等主管部門,從安全、質量、進度、文明施工等指標進行嚴格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表彰獎勵,大張旗鼓對取得的成績外協隊伍和競賽過程中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重獎。同時通過各種會議對先進隊伍、人物事跡進行大力宣傳,利用宣傳櫥窗設立“光榮榜”欄目進行展示,增強榮譽感。把勞動競賽的激勵機制由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精神物質獎勵并重轉變。xx年以來,項目部在施工生產的實施過程中,運用勞動競賽的杠桿作用,激勵作用,掀起了一個又一個施工高潮,涌現出一批好的生產積極分子和隊伍,帶動了項目部整體工作不斷上臺階。
“功名只向馬上取,真是英雄一丈夫”。榮譽來自扎扎實實、卓有成效地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活動的開展強有力地推動了項目部其它各項工作。一年來項目部做到了安全生產“零”事故、質量目標“零”缺陷,做到了勞動競賽與職工思想工作相結合、與提高職工素質工程相結合,并且“績效會計管理”、“雙百”活動、“創爭”活動、“向1%要效益”等工作也得到相應地促進和提高。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六
為貫徹落實xx集團提倡的在全員中開展增收節支勞動競賽活動,分公司決定在所屬單位中廣泛開展以“增收節支”為主題的勞動競賽。實現百日銷售同比增長萬元、節儉費用萬元的任務指標,現將勞動競賽有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開展百日增收節支勞動競賽的目的意義:
二、開展百日增收節支勞動競賽的時間:
xx年7月26日至10月25日。
三、成立百日增收節支勞動競賽小組。
組長:...
四、開展百日增收節支任務指標:
1、增收:在去年同期基礎(剔除各種因素菜)上浮4。7%,遞增萬元;見(附件一:增收計劃表)。
2、節支:進一步節儉各項費用萬元。見(附件二:節支計劃表)。
五、開展百日增收節支勞動競賽的資料:
1、以圍繞三期大型主題促銷活動為中心。開展比服務、比銷售、比奉獻、比安全。
見(附件三:促銷活動方案)。
2、以人均節儉500元,百日節儉萬元為主。開展節儉一噸水、一度電、一張紙、一個塑料袋、一分投遞費、一分維修費、汽油費。
3、為配合百日競賽,開展提合理化提議活動。
六、開展百日增收節支勞動競賽的要求:
(1)深入發動。各門店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開展勞動競賽的實施方案,并采用各種形式廣泛進行思想發動,營造開展勞動競賽的聲勢和氛圍。
(2)加強督促檢查。每月中旬組織勞動競賽對口檢查,總結推廣好的做法,確保勞動競賽有廣度、有深度、有實效。
(3)樹立典型。在勞動競賽中,各單位要注意調動干部職工的進取性、創造性,及時發現和認真總結好人好事,重視培育和樹立適應發展要求的先進典型。各單位也應借助各種宣傳陣地進行廣泛宣揚,激發干部職工“愛企業,愛崗位”的熱情。
七、活動評比:
分公司工會將對勞動競賽進行考核、評比和總結。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七
為進一步激發廣大員工的工作熱情,掀起一個比干勁、賽貢獻的高潮,實現x年的奮斗目標,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結合當前的工作實際,經公司研究,決定自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開展一次勞動競賽活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本次競賽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落實公司提出的x年方針目標為根本,以抓好生產經營為主線,以競賽活動為載體,調動每一位員工的進取性,在內部構成一種拼搏進取,w爭做貢獻的濃厚氛圍。目的是:經過競賽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檢驗我們員工隊伍的素質,檢驗各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業績,以競賽促生產、促安全、促管理、促效益、促發展,打造高鍛品牌,推進企業文化建設,為實現各自及公司x年的奮斗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
本次競賽是公司上下全員參與的一項活動。所以,各分公司、各部門及每一位員工,都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在競賽中堅持以賽工作態度、賽工作質量、賽管理、賽安全生產、賽現場管理、賽產品質量、賽節能降耗、賽生產指標、賽銷售指標、賽效益指標等為主要資料,到達各分公司之間比著干,部門與部門之間比著干,個人與個人之間比著干。
這次競賽活動總的分三個階段來進行,具體安排為:
第一階段:6月25至6月30日為宣傳發動和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為競賽實施階段。
第三階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為總結、評比、表彰階段。
為了加強對這次勞動競賽活動的組織領導,公司決定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競賽的各項工作。領導小組由任組長,任副組長,成員為:。具體工作班子成員由組成。在活動期間,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各部門對競賽工作的情景進行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各分公司也要加強對這次活動的組織,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拿出自我的工作計劃和行動方案。
對這次競賽活動總的要求是:
第一、各分公司及公司各部室要分別集中起來,在6月25日前召開動員大會,將公司的意見傳達下去,做到層層發動。同時,還要利用《x新聞》、黑板報、宣傳欄、出刊競賽簡報等形式大造聲勢,廣泛宣傳,讓每一位員工都了解這次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要求,為參與競賽供給保證。
第二、各分公司、各部門要以實際行動組織好這次競賽活動,不搞形式主義,不擺花架子,要扎扎實實、力求實效。在活動中要注重堅持三個結合,一是競賽活動要與下半年開展的堅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動員廣大黨員既要按要求參加教育活動,又要在競賽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為職工作出表率;二是競賽活動要與解決薄弱環節和重點難點問題結合起來,如生產進度、現場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營銷、管理創新等中的問題;三是競賽活動要與總結上半年的工作,部署下半年的工作結合起來,對上半年的工作要找準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對下半年的工作要做好周密安排。同時,各分公司、車間還能夠在競賽活動期間經過設立競賽專欄、評比臺等,評比每月的優勝者,進行公布,以造成聲勢。同時,對各項活動要做好記錄。經過三個結合,使這次勞動競賽活動起到促進公司發展,全面完成今年各項指標的助推器作用。
第三、各級黨組織、群團組織,要進取配合公司組織的這次勞動競賽活動,并經過開展爭創黨員先鋒崗、組織技術比武、崗位練兵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增強效果,在廣大黨團員的帶動下,使公司上下群情振奮,齊心協力,目標一致人人都參與到活動中來,掀起一個賽風格、賽水平、賽干勁、賽貢獻的高潮,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培養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員工隊伍。
勞動競賽結束后,各分公司、各部門要及時做好總結,并結合一年來及這次競賽的實際,對競賽工作組織好的車間、部門頒發優秀組織獎。對表現突出、貢獻突出的員工,按比例分別評選出x年公司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評選工作要自下而上的進行,重點要突出一線員工,并具有代表性。對評比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要看其全面,不僅僅要看競賽期間的成績和表現,還要看本人在一年內的各方面情景。對推薦出的勞動模范、各分公司、各部門要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意見或反映存在問題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評選資格。對評選出的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公司將進行隆重的表彰,給予頒發榮譽證書及必須的物質獎勵,并組織勞動模范進行一次考察學習活動。
會議方案范文合集八篇。
勞動競賽會議紀要(優秀18篇)篇十八
按照公司工會《關于開展員工建功“十一五”、施工工程“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的通知》的精神,我們相繼在各項目部、物資和機關管理部門,開展了“比技術創新、比科學管理、比又好又快、比安全生產、比團隊和諧和創精品工程”即“五比一創”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競賽活動,勞動競賽緊緊圍繞施工工程的開發建設,堅持高標準、追求高水平,以優質、安全、高效、文明為主要目標。
為了確保此次活動的順利進行,首先,成立了以魯志軍書記為組長的“五比一創”領導小組,工會編制了“五比一創”勞動競賽實施方案和評比表。先后以電子郵件、特快專遞等形式發到各工地,要求各項目部安排專人負責,并擬定各項目部的具體實施方案,不要走過場、要落到實處,創出實效。工會負責跟蹤、檢查,報道和總結。
今年上半年四公司項目點較多,人員、機器設備分散,有的項目工期很短,根據這種情況,我們號召項目部從臨建工作開始就開展勞動競賽活動,內蒙黃岡項目部克服了氣候環境惡劣等困難,把開工前期的臨建工作當成大事來抓,鋪設管路1。xx公里,導墻已澆筑xx米,蓋好住房xx間,他們克服種種困難頑強奮戰,為早日開工贏得了時間;紅花爾基項目部從樞紐工程xx月xx日開工典禮到基礎處理工程xx月xx日開工,項目部全體成員加班加點,勤勞工作,積極有效的協調、組織、管理,克服了坑洼的進場道路,強烈沙塵暴、嚴格的林區防火要求等困難提前開工xx天;沙灣項目部開展了以《“五比一創”在大渡河響起》為主題的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他們在項目經理的帶領下,克服了人員緊缺、機器設備不足等困難,如期開工。 各項目部在員工中廣泛宣傳“五比一創”的內容和意義,號召廣大員工積極參與到勞動競賽中來,員工積極響應。鏡泊湖項目部,鼓勵所有員工,不管是否是技術人員,都投身到合理化建議活動中。
在帷幕灌漿初期,正常的水泥漿不起作用了,鉆出的孔就像無底洞一樣,吃漿量驚人的大。后來發現地下水的流速遠遠超出了我們的預期,泥漿倒下去就被水流沖走了,自然就發揮不了泥漿本來的凝結作用。雖然難題出來了,但是他們都不怕,在“五比一創”的思想激勵下,方法、建議也都跟著出來了,你一條,我一條,一條比一條更合理、更科學。有人說改灌沙漿,有人卻說沙漿照樣不起作用,在經過多次的試驗之后,終于在水泥漿里加入了粉煤灰和水玻璃速凝劑的新材料后,問題得到了解決,創出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黑龍江項目部加強管理,在機(班)組之間開展勞動競賽,經過評比,四機組被評為“環保、安全、文明施工”先進機組,三機組被評為“安全第一、進度最快”機組,并予與獎勵。西山、龍頭石等項目部都發來稿件,報道開展“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情況。此項活動已在四公司各項目上普遍開展,并取得很好成效。
物資科是這次競賽活動的一大亮點,這個部門以五個女工為主,一個兼職吊車司機,今年四、五月份正值四公司各工地開工的高峰時期,她們承擔著為各工地采購物資、裝運和加工設備等重要工作,她們加強管理、精打細算、吃苦耐勞,在兩個月時間里裝、卸車40多輛,轉運物資近1000噸,最多一天裝、卸車5輛,只吃了一頓盒飯,她們不怕麻煩,貨比三家,買了質優價廉的輕軌和租賃價格便宜的吊車,同時購買大型卷管自己加工成接頭管,僅此為集體節約資金十余萬元。她們堅持高標準,追求高水平,在“五比一創”勞動競賽中表現突出。 小灣項目部“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搞得有聲有色,他們每個月月底都要給機組、后勤等小組打分,評出先進班組,并給予表揚和獎勵。三個月以來,在“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的影響下,在齊心和諧的氛圍下,員工們的干勁更足了,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有了顯著地提高。五月份之前,機組每月的工程進度是1500米,自開展“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以后,工程進度月月攀高,屢創新記錄。
由于小灣抗力體灌漿工程的施工技術難度大,國內沒有前例,尤其是我們承擔的左岸,地質條件比較復雜,在這樣的背景下,給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提供了機遇,有壓力,才有動力。要大膽設想,勇于嘗試,挑戰難點,這才是基礎人的工作作風。此次工程要求的灌漿壓力最高達到6.0mpa,致使灌漿時經常卡不住塞,針對這一情況,一機組認真研究對策,在技術人員幫助下,也對設備做出一番革新。就是把目前水壓塞換成機械塞,膨脹膠球增加到6――8個,另外在塞上加一個反想絲杠,靈活的頂在洞內的360度墻上,有效地杜絕了脫塞現象的發生。自項目部“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開展以來,捷報頻傳,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在業主組織的大安全檢查和工作考核中,均名列榜首,屢次得到業主的表揚和稱贊。每月完成量由原來的3000.0m,上升到目前的6000.0m。在實施勞動競賽活動的三個月中,項目部實現了在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上的巨大跨越,取得了效益和質量的雙豐收。
小灣項目部將以“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為一個新的起跑點,再接再勵,勇創新高,在接下來的競賽活動中, 認清自身缺點,不斷完善自己,充分發揮特長,大力弘揚基礎人特別能吃苦,敢打硬仗的優良傳統,以堅定有力,鍥而不舍的精神,繼續完成后續工程,為公司的全面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努力。 “五比一創”勞動競賽活動在四公司全面展開,在廣大員工的積極參與和努力拼搏下,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我們將以此為棄機,為公司又好又快發展建功立業,為企業爭信譽、創佳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