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件事情上得到收獲以后,寫一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那么你知道心得體會如何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心得體會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法心得體會勞動法的心得體會篇一
《勞動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增)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二、我司擁有一部分大齡員工,他們是公司的財富,但同時由于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雖然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賠付額度遠遠不足以抵消工傷所帶來的損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里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受傷害員工《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傷待遇、護理費、因公致殘致死職工的工傷待遇等。
三、我司出現過一部分員工因曠工而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從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應以法律事實需要的證據予以印證。首先,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收集并保存證明勞動關系發展,變化的實時證據,例如:工資單,用以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變更的書面變更,用以證明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會議記錄、員工閱讀簽字,用以證明決定通知等文件送達勞動者的寄送簽收回執等。其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公司應當收集可以證明處理事件真實的資料、證明,以防出現勞動爭議中的被動局面。
四、我司現在非編員工已經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的勞動合同簽訂后沒有發還給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心得體會勞動法的心得體會篇二
勞動與每個人都分不開。每個都會走上平凡的崗位,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在社會上工作和生活,用勞動換取我們生活的必備生活資料,滿足我們生存的最根本需要。因此勞動和我們每個人都有緊密聯系。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
現如今勞動法在勞動者的心中逐漸占據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談談關于勞動法的一些問題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布了《勞動法》,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從《勞動法》的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勞動法心得體會勞動法的心得體會篇三
上班拿工資,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資從哪里來這個看似簡略的發問,并不是每個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當寰球經濟處于危機環境下,我們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跟企業團體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業‘發’的,也不是領導賞賜的,而是通過我們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應而失掉的相應回報,是我們自己‘掙’出來的。”細細品讀此書,就能夠悟出良多的情理。從這個角度來講,保護公司好處就是維護我們的自身利益。
企業的利潤是由員工所創造出來的。客觀地說,員工所發明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于工作效績的高下,這也是員工本身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事跡是一個企業的性命,每一個企業都把重視業績當作本人企業的主要組成局部,而且把業績當作員工的重因素質之準則。
員工所創造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于工作效績的高低。經理心中分數很高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業績凸起表現的員工。當然,他們將獲得更豐富的獎賞。對員工來說,杰出的業績是靠埋頭苦干干出來的,毫不是口頭上說說就能得到的。所謂:‘想吃桃就先種樹,想播種就先付出’。就是這么一個簡單易明的道理。
業績對員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企業要欣欣向榮,必須有好業績,員工表示優勝也需要好業績,員工們天天早出晚歸、辛勞努力的工作,如果沒有好業績,公司不賺錢,那所有就想當于都免談,‘苦勞并不代表功勞’!如果沒有業績,公司不賺錢,拿什么給員工發工資呀一個為公司著想的員工,應千方百計地想著如作甚公司創造價值,而要做到這一點,要害的就是拿業績談話。
在企業中最受看重的員工,并不是那些只曉得埋頭苦干的員工,只有那些出結果、重功效的員工,才最有發展前程。有這樣一個理念:“不重進程重成果,不重苦勞重功勞。”企業里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里的“苦”。作為一名員工,你要尋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績”。
在我們這個時期,多的是“忙人”。他們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說話、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卻發明自己并沒有做成多少件像樣的事情。他們往往以一個“忙”字作為自己努力的美麗外衣,卻沒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無所獲,這種忙,只能是“窮忙”、“瞎忙”,沒有給自己和單位帶來效益。在無意中揮霍了你的生命。
一個企業,生存的獨一理由就是創造利潤,有利可圖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意思跟目標。對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說,勞動是營生的手腕,只有通過勞動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有贏利,員工才干獲取報酬,能力有穩固的生涯保障。誰為企業賺得多,誰的工資就領得多。假如你不能為企業賺錢,只有被裁員或減薪。確實,作為工薪階層的`員工,在多年的職業的時光里,月月等候著、期盼著單位發工資,引導發獎金,仿佛只有我在企業里待著,按時高低班、出滿勤、干滿點就必定可能領到工資,單位發工資就成為理所應該、理所當然的事件,什么“個人業績、公司利潤”都與我相距甚遠。
勞動法心得體會勞動法的心得體會篇四
上班拿工資,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資從哪里來這個看似簡略的發問,并不是每個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當寰球經濟處于危機環境下,我們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跟企業團體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業‘發’的,也不是領導賞賜的,而是通過我們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應而失掉的相應回報,是我們自己‘掙’出來的。”細細品讀此書,就能夠悟出良多的情理。從這個角度來講,保護公司好處就是維護我們的自身利益。
企業的利潤是由員工所創造出來的。客觀地說,員工所發明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于工作效績的高下,這也是員工本身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事跡是一個企業的性命,每一個企業都把重視業績當作本人企業的主要組成局部,而且把業績當作員工的重因素質之準則。
員工所創造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于工作效績的高低。經理心中分數很高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業績凸起表現的員工。當然,他們將獲得更豐富的獎賞。對員工來說,杰出的業績是靠埋頭苦干干出來的,毫不是口頭上說說就能得到的。所謂:‘想吃桃就先種樹,想播種就先付出’。就是這么一個簡單易明的道理。
業績對員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企業要欣欣向榮,必須有好業績,員工表示優勝也需要好業績,員工們天天早出晚歸、辛勞努力的工作,如果沒有好業績,公司不賺錢,那所有就想當于都免談,‘苦勞并不代表功勞’!如果沒有業績,公司不賺錢,拿什么給員工發工資呀一個為公司著想的員工,應千方百計地想著如作甚公司創造價值,而要做到這一點,要害的就是拿業績談話。
在企業中最受看重的員工,并不是那些只曉得埋頭苦干的員工,只有那些出結果、重功效的員工,才最有發展前程。有這樣一個理念:“不重進程重成果,不重苦勞重功勞。”企業里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里的“苦”。作為一名員工,你要尋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績”。
在我們這個時期,多的是“忙人”。他們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說話、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卻發明自己并沒有做成多少件像樣的事情。他們往往以一個“忙”字作為自己努力的美麗外衣,卻沒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無所獲,這種忙,只能是“窮忙”、“瞎忙”,沒有給自己和單位帶來效益。在無意中揮霍了你的生命。
一個企業,生存的獨一理由就是創造利潤,有利可圖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意思跟目標。對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說,勞動是營生的手腕,只有通過勞動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有贏利,員工才干獲取報酬,能力有穩固的生涯保障。誰為企業賺得多,誰的工資就領得多。假如你不能為企業賺錢,只有被裁員或減薪。確實,作為工薪階層的員工,在多年的職業的時光里,月月等候著、期盼著單位發工資,引導發獎金,仿佛只有我在企業里待著,按時高低班、出滿勤、干滿點就必定可能領到工資,單位發工資就成為理所應該、理所當然的事件,什么“個人業績、公司利潤”都與我相距甚遠。
勞動法心得體會勞動法的心得體會篇五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