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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心得體會自學法律知識的心得體會篇一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又稱《摩訶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簡稱《般若心經》或《心經》,是般若經系列中一部言簡義豐、博大精深、提綱挈領、極為重要的經典,為大乘佛教出家及在家佛教徒日常背誦的佛經。
之前,按照藏傳和漢傳佛教一些高僧大德的教言,我們對《心經》的內容作了字面上的簡單介紹,大家應該反復推敲思維,力爭掌握其內容。如果不懂《心經》,那么,學習中觀或其他甚深法門,也會有一定的困難。凡是佛教徒,都應該重視這個法門。
僅僅會念誦,不懂得其意義;或僅僅懂得意義,卻不身體力行其教義也不行。
現在世間也有一部分人專門從學術的角度探討、研究《心經》,但這部分人并沒有真正領悟《心經》的含義,也可以說,他們還沒有品嘗到《心經》里面所包含的殊勝味道。
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這種理論性的研究,就像一些西方哲學一樣,完全是紙上談兵式的探討,并不具有實際的價值。現在很多世間人對三寶既沒有恭敬心,對佛法也沒有定解,他們學習、探索這些佛法的原因,一方面出于一種個人愛好,另一方面,可能也有想通過這種途徑而獲得名聲、地位、或是財產等目的。
佛教界也有一些辯論、研討、講說《心經》的人,但他們可能也從來沒有思維、修行過其中的真義,因此也無法領略《心經》般若空性的教義。有些出家人從出家開始,直至白發蒼蒼之前一直在辯論,但如果僅僅只是早上辯、晚上辯,每天都說“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卻從來不去思維為什么沒有,為什么大慈大悲的佛陀要宣說一切萬法——從色法乃至一切智智之間的所有法都不存在的道理?如果從來沒有真正思維并實際修行的話,我們的心相續中就很難真正體悟到般若空性的教義。
因此,包括法王如意寶在內的很多大成就者,也嚴厲地遮破了兩種人:一種是每天都耽著在一些詞句糠秕上的人;另一種是什么聞思基礎都沒有,整天只是盲修瞎練的所謂參禪打坐的人。
作為真正的佛教徒,既要有廣聞博學的智慧,也要有腳踏實地的實踐修持。先在具有法相的`善知識面前聽聞《心經》教義,聽完后自己要思考其意義,如果沒有思考而僅僅聽聞是不行的;而如果僅僅是思維,又沒有真正修持,也無法得到《心經》的精髓。
就像我們宣傳一個東西如何如何好吃,即使說得再清楚,對一個從來沒有品嘗過這個東西的人而言,仍然無法了知這個東西究竟是如何好吃,只有他自己親口嘗了,才能徹底清楚。同樣的道理,如果通過聞思對般若空性有了正確的認識,也進行了思維,但要了知它的真正味道,就一定要修持。
當然,由于眾生的根基意樂千差萬別,也有一部分人很難做到廣聞博學,但即便如此,最起碼也應該不離《心經》這樣的修法,這一點我們應該能夠做到。
修持《心經》的人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呢?首先是對上師三寶要有虔誠的恭敬心,這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對上師三寶沒有恭敬心,就不可能在自己的心相續中生起這樣的空性意義。印光大師也說:佛法的所有功德都是依靠恭敬心而獲得的;其次,是對眾生要有大悲心(如果自己的悲心還不足夠,就要經常依靠《入菩薩行論》等一些能令自相續生起菩提心的論典,以培養自相續中的悲心與菩提心);其三就是空性正見。修持《心經》的法器,就是要具備上述三個條件。
在這個基礎上,還要了解《心經》的所有內容,至少要理解經文的字面意義。真正修持的時候,按嚴格的要求來講,還要像《經莊嚴論》中所講那樣,具備十一種作意、九種助行等等,因為不管修什么禪定,都需要具備這些條件,但如果無法達到這些要求,最起碼也要具足上述三個條件,這是很重要的。
修法心得體會自學法律知識的心得體會篇二
;摘要: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做出了全面、深入的部署和安排,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啟動。司法體制改革具有“司法”性、“體制”性和“改革”性,它的推進手段必須“基于”這些特性,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修法不可缺位。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手段的修法,其品質的提升需要明確修法主體,找準修法對象,強化修法論證,加快修法速度,善用修法技術,協調修法步伐。
關鍵詞:修法;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公正;法治中國
作者簡介:劉風景(1965-),男,遼寧大連人,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在我國,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執政黨越發重視司法體制的改革與完善。黨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十六大明確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則對司法體制改革做出了更加全面、深入的部署和安排。司法體制改革屬于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舉措。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司法體制改革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熱門話題,相關的研究成果也數量可觀。但這些研究絕大部分都只關注“改什么”,即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至于“如何改”,即司法體制改革的方法,少有深入的研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試圖從改革方法論,特別是修法這一角度,探討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策略。還有,就修法而言,只有聯系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屬性,所進行的分析研究才是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對象決定方法。只有準確把握司法體制改革的特征,才能發現、運用合適的修法技術。
一、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及特征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并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設計的司法體制改革藍圖,目標明確,立意高遠,關鍵突出,布局全面,因而,只有把握其核心及主要特征,才能對癥下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
第一,司法體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指出:“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職權是中央事權。”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是司法權與其他權力相區分,以及司法權自身劃分與配置的基本制度。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應仿效經濟體制改革的道路,而應由中央集中、統一推進、實施。這是因為:(1)任務特殊。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使經濟組織擺脫政府不合理的約束,成為充滿活力的經濟主體,這就決定了作為經濟主體的農戶和企業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賴政府的行為而自行運作。而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在于改善和調整司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聯系,在此情況下,司法體系中的任何主體都不可能脫離與其他權力的關系而獨立運行。(2)約束嚴格。經濟體制改革雖然面臨一些制度性約束,但各經濟組織是各自獨立的經濟主體,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區、部分主體之中進行試驗性推行。而司法體制改革是在立法體系業已形成、法律覆蓋全面、司法體制的基本構架以及司法活動的主要程序已由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必然受法律的嚴格約束。(3)涉及面廣。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需要從全局出發進行全面的綜合規劃和協調。基層進行的改革,主要是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雖然從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針對性,但由于受其級別地位、工作范圍等限制,其方案難以徹底解決問題。因此,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必須統一規劃,自上而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進行頂層設計,從總體上制定改革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的方案,通過法律的途徑推進、實施。
第二,司法體制改革具有“體制”性。司法體制改革不是對原有司法體制枝節的、細微的改變或修補,而是針對司法體制的深層結構和根本問題動手術。自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的司法改革就以民事審判為起始點而展開。民事司法改革大致是沿著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改革庭審方式→改革審判方式→完善審判制度→改革訴訟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的線路次第展開。從這些司法機關自己提出的改革方案看,其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調整內設機構,合理配置各項司法職能。(2)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內部各機構及其成員在司法訴訟各個環節的行為責任,強化責任約束,如建立主審法官、主訴檢察官制度等。(3)完善有關程序,即從技術上完善訴訟程序,提高公正執法的總體水平,如法院受案程序、檢務公開制度等。④這些措施對于提高司法工作質量和保障公民權利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現行司法制度和現行司法體制下進行的,屬于工作、技術層面的嘗試,并沒有觸碰司法的“體制”性問題。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質性推進,還需要合理界定司法機關和其他主體的權力界線,合理配置司法權。司法權的劃分與配置是由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如果嚴格地依循現行法律操作,司法體制改革難有大幅度的推進。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就必須由最高立法機關適時地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作出修改。
第三,司法體制改革具有“改革”性。中國現行司法體制基本上是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的,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做出了重要貢獻。這決定了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不能以極端的方式推翻原有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則,重新設計與再造另一種類型的司法體制;只能在總體上肯定現有司法體制的前提下,對司法權的配置及運行方式進行改良革新。另外,司法體制改革的“改革”性又要求它指向擬解決的問題具有很深的層次性。“應當注意,須是改革底必要引起變更而不是喜新厭故的心理矯飾出改革底必要來。”司法體制改革有其特定的內涵與外延,不能做泛化的理解。《決定》內容的安排,“以改革為主線,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新舉措,一般性舉措不寫,重復性舉措不寫,純屬發展性舉措不寫”。可以說,司法體制“改革”,明顯區別于審判方式改革、司法工作機制改變、強化審判管理之處,是它針對司法體制的“頑癥”、“痼疾”動刀子,為解決深層次矛盾而做文章。
總之,司法體制改革具有“司法”性、“體制”性和“改革”性,它的推進手段必須“基于”這些特性,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必須看到,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主要是通過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文件予以確認和規范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繞不開這些現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對這些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法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所謂修法,就是法律修改的簡稱,是指以增加、刪減、替代的方式,部分地修改、廢棄、補充原有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內容和效力的立法行為。《立法法》第2條第1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與法律制定、法律廢止不同,法律修改是一種以原有法律的部分存在為前提的立法活動。法律公布施行后,因為立法指導思想、執政黨和國家政策的改變,社會生活的遷移,客觀事實的更易,法律規定之瑕疵,相關法律之立改廢,施行上的阻礙,都需要啟動法律修改程序、完善立法。修法是法律不斷適應社會需要,完善自身的重要手段。
司法體制改革可以通過立法、廢法、修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多種手段合力推進,這些手段都有各自獨特的功用,不可相互替代。在當下中國,由于司法體制改革與修法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修法不可缺位。
第一,后體系時代立法職能的變化。經過30多年的不懈奮斗,我們已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的一個時期,立法工作“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的修改完善上來”。目前,在我國與司法體制關系密切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出臺,司法領域的各個方面已實現有法可依,無需大面積地制定新法、廢止舊法。特別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剛剛完成“大修”,短期內不宜再做大幅度的變動。在對法律框架、法律原則不做大的變動的前提下,應充分運用修法技術,對不利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具體法律規定,予以修改。
第二,將黨的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十一屆三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和安排,其性質屬于黨的政策,需要通過修法的途徑,及時轉化為國家意志。法律的特點決定了它是實現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首先,法律以國家意志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政策一旦通過國家機關制定為法律,便獲得了國家意志的屬性,從而具有了普遍約束力,社會各個團體、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加以遵守。這樣,就使得政策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得以實現。其次,法律以國家強制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使它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效力,政策一旦轉化為法律,就應得到堅決執行,不允許觸犯其權威。再次,法律以行為規范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政策一旦法律化,便成為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的行為規則,就轉化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這樣,就有利于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對它的遵守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政策的實現。目前,《決定》有關司法體制改革的新主張、新方案,大多屬于執政黨政策,亟待通過修法的方式,吸納到國家法律之中,從法律上保證執政黨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方面的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實施。
第三,最高權力機關的角色定位。“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職權是中央事權。”司法體制是司法權劃分與配置的基本制度,司法體制的規劃與改革理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來負責。2004年以前,我國司法改革是法院、檢察院兩個系統“各自為戰”,既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參與、指導,也沒有國家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等實權部門的介入,更談不上執政黨的直接領導,無法形成合力,司法兩家出臺的改革措施也得不到其他方面的呼應與支持,改革效果大打折扣。更由于司法機關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方案的實施者,這樣,改革的結果也難到位。例如,我國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的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是由法院系統組織和發動的,目的在于解決審判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作為審判方式改革主角的法院,有權力擴張、利益固化的跡象。由司法實務部門啟動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在本質上是一種以法院為本位,以權力行使便利為目的的調整。必須看到,“與改革開放前相比,法院確實已獲得了更多的機會去參與解決對于社會至關緊要的重大問題。處理標的額越來越大、涉及范圍越來越廣的民事、經濟糾紛,不僅僅是在更多地參與調整經濟領域重要而錯綜復雜的利害關系上獲得權能,而且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這意味著法院占有了一種關鍵的位置”。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關,應該為了廣大人民的利益而執行法律,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法院也無法掙脫利益的誘惑,法官也有七情六欲。法官們的行為不單純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還包含一些自己利益的考慮,如鞏固自己的職位并盡快升遷,更高的經濟收入,較小的工作負荷,等等。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司法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還應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贏得全社會的理解、參與和支持。而司法體制畢竟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應充分發揮自己的主體作用,通過修法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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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實施20年來第三次重大修改。
提升服務水平 加大保護力度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9年11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并先后于2003年和2015年作了兩次局部修正。條例的實施對加強本市公路管理、完善公路網絡和功能、提升運輸服務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的發展,本市公路管理實踐和立法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好農村路”建設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交通強國、鄉村振興和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看,需要全面提升本市農村公路在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等方面的水平,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從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和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看,需要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推進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監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從法治統一的要求看,2011年7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出臺施行,進一步加大了公路保護力度,本市現行條例需要根據上位法作相應調整和完善。此外,本市機構改革對公路管理職責作了調整,同時,公路領域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這些均有必要通過修法予以固化和完善。
破解“馬路拉鏈”問題 明確應急管用措施
決定共三十九條,修改后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共七十九條,修改涉及公路管理職責、公路建設和養護、路政管理、超限治理、長三角區域協同等內容。
落實“四好農村路”建設指示
農村公路是服務“三農”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交通運輸部、市政府辦公廳先后出臺了相關貫徹意見和實施意見。目前,本市農村公路已超過1.1萬公里,約占全市公路總里程的85%,其中納入公路規劃的縣道3100多公里、鄉道6600多公里、村道1400多公里,全面推進本市“四好農村路”建設的工作任務更為迫切。
為此,決定首先將納入公路規劃的村道納入適用范圍,在總則部分提出“四好農村路”建設的總體性要求,并在規劃層面要求農村公路規劃與特色產業、鄉村旅游等發展相協調。其次在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各環節予以充實完善:在“建好”方面,提升標準,明確新建、改建縣道、鄉道和村道,分別不得低于二級、三級和四級公路技術標準,部分路段確因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達到標準的,應當經過論證程序;在“護好”方面,保障資金投入,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資金補助機制,同時強調由區政府負責保障農村公路養護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支出所需資金,這一規定也是對國家文件要求和基層呼聲的積極回應;在“管好”方面,確立路長制和專管員制度,按照國家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的要求,建立區、鄉鎮、村三級路長制,分級分段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管理工作,區、鄉鎮政府按照規定建立專管員制度,負責日常路況巡查、隱患排查、災毀信息上報等工作,并與城市網格化管理相銜接;在“運營好”方面,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要求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應當與農村客運、物流發展的要求相匹配,推進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體系建設。
破解主管部門劃分難題
本輪機構改革前,公路主管部門為市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所轄區公路的管理;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相關公路的具體管理工作。機構改革后,市級層面設立了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為市交通委二級局,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共同作為本市公路主管部門。
為避免因兩個主管部門帶來的管理責任不清晰的問題,根據市交通委、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結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工作實際,決定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進行必要的切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路的規劃、建設、經營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公路養護、使用等管理職責。
提升公路建設和養護水平
決定重點從五個方面對公路的建設和養護作了提升、完善。在高速公路設置監控、通信等附屬設施的已有規定基礎上,對一級公路提出相同要求,并對公路服務區的布局、服務設施和服務功能作出具體規范,同時明確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明確公路應當與城市道路有效銜接,城鎮化地區的公路路段按規定設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設施等具體銜接措施;明確公路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完善的交通標志和標線,特別是對易受積水影響的地下通道等路段,應當設置防汛警示標志。要求推進公路養護作業的市場化,引導養護作業單位分類分級發展。為確保公路常態化處于符合技術標準的良好狀態,明確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養護工程計劃實施公路養護,并每年至少一次對公路進行技術狀況評定,同時通過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強養護工程質量監管。兼顧對公路通行的影響,在養護工作中應當統籌編制養護工程計劃,合理確定施工期限,同時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協同,從而在保證養護質量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公眾出行的影響。
加強掘路統籌和嚴格超限治理
決定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聚焦路政管理中的掘路、超限兩個方面予以精準發力。針對公眾反映較多的路面反復開挖的“馬路拉鏈”問題,對掘路行為予以統籌平衡,明確由市道路運輸或者區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并優先安排綜合掘路工程,以減少無序反復掘路的情況,同時要求掘路施工企業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銘牌,方便社會監督。
在超限治理上,決定在強調上位法有關超限運輸的審批和相關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從規劃層面加以完善,要求在公路專項規劃中,需要體現重型車輛通行功能布局的內容;同時,結合國家層面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管理的相關規定,強化源頭監管,明確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超限運輸當事人提供運輸貨物源頭信息,當事人應按要求提供。
引領公路智慧化發展趨勢
決定明確本市公路工作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導服務、路車協同、安全監測、風險預警方面信息化水平;同時要依托“一網通辦”平臺提供便捷高效政務服務,納入“一網統管”體系實現集成、協同、閉環管理。此外,決定為給智能網聯汽車在公路上開展測試等相關活動留有一定空間,作了銜接性規定。
完善突發事件應對要求
結合公路領域為應對此次疫情所采取的有效防控措施,決定著重對應急預案及措施、檢疫和檢查站點設置作了具體規定:由市、區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響應等級,明確交通管制、關閉公路、疫情防控檢測等“管車、管路、管人”的應急管用措施,并做好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組建以及定期組織演練等工作;為應對突發事件等應急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設置綜合檢查、公共衛生檢疫等站點的,明確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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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對于《上海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正醞釀已久。回顧條例修正的過程,完全可以用“一波三折”來形容。
“第一折”
早在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就與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立法研究所聯合開展了關于條例修正的課題研究。
2017年上海“兩會”期間,俞烈等16名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快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議案》,指出:“條例在實施中還存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規定不明確、消防監督管理手段單一、對專業社會力量參與消防管理缺乏明確規定等問題……建議將修正《上海市消防條例》列入2017年度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正式項目(當時條例被列為2017年度市人大常委會預備立法項目),切實為本市消防工作的長遠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在多方調研和“預轉正”可行性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同年7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九次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預轉正”。“預備”轉為“正式”,條例的修正迎來“第一折”。
“第二折”
2017年12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一審。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本市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經濟社會有序發展,根據超大型城市消防安全特點,對條例進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就“設置消防物聯網地方標準強制應用”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中消防管理問題”等修法重難點問題召開論證會并進行專題調研。
2018年3月13日,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隨后,國家和本市相繼推進機構改革工作,相關部門的消防管理職能發生了重大調整。經2018年4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同意,條例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條例的修正被按下“暫停鍵”,遭遇“第二折”。
“第三折”
2019年4月,根據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了修改。在消防部門機構改革基本完成的情況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重啟”了關于修正案(草案)的修正研究工作,建議根據新修正的消防法和機構改革情況,對修正案(草案)內容作適當擴充,并在此基礎上對修正案(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9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條例的修正被再次提上日程,此為“第三折”。
所謂“好事多磨”,立法亦是如此,多磨出精品。經過“一波三折”的反復打磨,條例修正的部分(條例共計73條,此次修正的共有其中28條)數易其稿,決定(草案)終于3月19日表決通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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