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是城市的肌肉和骨骼,它們給城市注入了活力和靈魂,同時也是城市發展的見證和象征。最后,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些有關建筑設計的趨勢和發展方向。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全員安全管理和生產作業行為,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經濟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定,結合公司多年管理經驗和施工生產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三條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公司安全管理依據本制度,對公司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司有關部門依據本制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堅持按照上級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開展好旨在強化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手段,也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載體。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公司安全管理目標。
第九條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檢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職能,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過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處于受控,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目標管理。
第十條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體系網絡。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公司安全管理目標分解到部門及項目部,項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員,并對管理目標分解的責任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對部門及項目部考核為半年度考核,項目部內部考核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評分表形式,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公司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形成書面記錄,納入安全生產獎懲的依據范圍。
第十四條具體的獎懲規定,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均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并在各自的范圍內分別履行下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部應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應根據工程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七條公司與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具備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必須通過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以上崗。
第十八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公司各在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七)其它規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和標準,及時發現和糾正生產中的事故隱患,提高各部門、項目部及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增強安全責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傷亡事故處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十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全檢查。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二
施工現場應供應開水,飲水器具要衛生。夏季要確保施工現場的涼飲料供應,暑伏天可增加綠豆湯,防止中暑脫水形象發生。
飲水管理。
1、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飲用井水河水時,要進行消毒。
3、施工衛生場所設專人供水和設飲水桶,防止污染。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三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科。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四
一、為增強企業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安全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工程項目所有從事建筑施工的人員。
三、公司勞資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每年參加建設部或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學習時間不少于30學時。
2、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于40學時。
3、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工人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訓練學習時間每人不少于20學時。
5、上述人員的學習成績記錄在安全教育培訓卡上,成績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級、工程項目二級、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1、公司一級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為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企業規章制度。
2、工程項目進行第二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工地制度、現場環境、工程特點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學習時間不少于15學時。
3、班組進行第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事故教訓、本班制度等,學習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以上教育培訓考核成績作為錄用先決條件。
六、變換工種的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擬到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環境、勞動紀律、技能訓練,經考試合格者方可變換。
七、特種工程(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操工、起重工、打樁和機動車司機、塔吊司機及指揮、人貨兩用電梯和起重司機,司爐工、爆破工及其他從事特殊作業的工人)取得特種作業證的,仍然要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一次,時間不少于15學時。
八、根據本制度,每年由勞資(教育)部門列出培訓計劃,進行培訓教材和師資準備,并監督實施。
九、凡是經教育培訓的人員考試不合格者應參加第二次學習(學習時間誤工費和學費自理)。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五
1、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固體廢棄物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污水泥漿不得溢流到臨街路面,應妥善處理泥漿水,不得將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3、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工地現場融瀝青或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氣體的物質。
4、高層建筑不準從高處向下拋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過程中揚塵、禁止將有毒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5、在市區內施工,對產生噪音振動的施工機械,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噪聲擾民,夜間二十二時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使用噪聲大的施工機械。
6、施工車輛(機具)駛出工地必須進行清掃沖洗干凈,不得污染馬路,運輸散體材料、流體材料或清運垃圾等不得撒漏飛揚污染市容,建筑垃圾運到規定的地點卸放。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六
第一,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責任,從法律的層面上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保證。第二,現行政策建立的約束機制,使參建各方重視安全管理,強化了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意識。第三,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監理行業的規范和發展,促使行業內整個安全生產監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責任心比較差的監理企業意識到危機。第四,現行政策對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進行了界定,使監理過程有法可依,為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監理人員的作用。
2.1建設各方主體的經濟和社會屬性。
從現行政策對各方法律責任的要求來看,建設單位屬于消費者,施工單位則屬于生產者,監理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者。
2.2事故致因規律的理論認識。
在安全事故的統計中,無論是美國的osha,還是我國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統計,如高空墜落、擠壓、觸電、物體打擊以及坍塌等類別。
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都面臨著利潤空間被極度壓縮的不良生存環境。
3.1安全責任分配制度設計應從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發。
安全與質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標是沒有事故,質量管理的目標則是沒有廢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現廢品的復雜原因中,存在著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響。
3.2制度再設計中應體現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屬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設單位(業主)是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具有強勢地位,對包括質量、安全、進度、費用等在內的生產管理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3.3制度的導向應注重激勵和積極引導。
根據安全事故致因理論,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七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范圍(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城鎮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規劃、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監、南通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第六條?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抗震、消防等有關規定,確保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改造活動,應當在確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礎上提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從事下列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申報:
(一)拆改房屋墻體、柱、梁、板等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墻或樓面結構層上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尺寸;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或者在屋頂上增設構筑物和大型廣告設施;
(五)對已建成房屋進行加層改造;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涉及規劃、建設、消防等其他行政許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非住宅改造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建設局申報。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實施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活動,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報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裝修改造申請表;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四)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房屋結構變動設計方案;
(五)需要審驗的相關行政許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實施的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經批準實施第七條所列改造活動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或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加強后續監管,對經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改造活動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住宅以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申報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提交市房產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五)按規定應當取得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應當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物業管理單位收到房屋裝飾裝修人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其他注意事項告知裝飾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報告。
第十二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毗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確保毗鄰房屋的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出具該項目經過白蟻防治處理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銷售商品房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資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改造房屋前,有權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單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結構情況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由依法設立的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可以申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因遭受火災、水淹、臺風、撞擊等災害受損壞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三)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且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開辦娛樂、休閑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
(五)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涉及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行為的。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時,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托申請后,一般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文書;對有明顯險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鑒定。對被鑒定房屋需要進行跟蹤監測的,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應當使用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術語及法定計量單位,并加蓋南通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商場等重點單位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普查或抽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及時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校舍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建立房屋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及時維修、改造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結構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出具鑒定文書。經鑒定確認屬于危險房屋的,必須及時通知申請鑒定人并抄告相關管理機構;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為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或行為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市房產管理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減、緩、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拆改或裝修行為損壞毗連房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批準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活動的,屬于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工程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的裝飾裝修行為違反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舉報;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查處。拒絕、阻礙市房產管理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宗教房屋以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負責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宣傳教育。
第五條? 規劃、建設、房地產、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高層建筑火災特點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為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裝備保障;
(六)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項外,還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九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三)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三)依法實施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五)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的高層建筑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高層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高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高層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供水單位和企業按照消防要求,建設、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
城市供水單位和企業應當按照高層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設置市政消火栓,并負責日常維護。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執法信息。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新建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二)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按規定承擔整改所需資金;
(三)委托高層建筑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四)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高層建筑業主與使用人對消防安全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高層建筑業主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制訂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并開展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演練;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妥善保管高層建筑消防檔案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沒有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約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七條? 各類學校必須每學期舉辦一次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題教育,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故障或者損壞的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維修。
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給水管道陳舊或者水量、水壓不足的,供水單位和企業應當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三十條? 對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整改業主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者維修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主與使用人、高層建筑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收支。
第三十一條? 發生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高層建筑的建筑構件、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歌舞廳、夜總會、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設在1—3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樓層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必須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廚房煙道、燃氣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逐棟制訂滅火救援預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況;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滅火救援戰術措施;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的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并不斷完善預案。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管理的高層建筑逐棟制訂并落實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四)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消防宣傳教育;
(六)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七)確定滅火行動、通信聯絡、疏散引導、防火救護等人員分工;
(八)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九)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訂、完善方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訂和落實。
第四十二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單位或者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十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專人值班、專人負責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經消防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十五條? 高層建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需要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第四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和高層建筑管理人必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發現的影響高層建筑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并函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社會公告,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章? 火災救援
第四十九條? 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可以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倡導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撲救場地。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消防撲救場地上空,不得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第五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后,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并盡可能告知火情和聯系方式。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五十二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高層建筑管理人必須立即開啟固定消防設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初期火災撲救,協助公安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公安消-防-隊在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出警,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出警趕赴火災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保證其優先通過。
第五十五條? 高層建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和滅火撲救預案的要求,有權調動公安、交通、供水、供電、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形成全方位救援。必要時,可以申請調動直升機參與火災救援。
第五十六條? 高層建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協助水源供給,滿足現場火災撲救用水需求。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無線通信指揮網絡,配備滿足火災撲救的通信設備,必要時依照滅火撲救預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聯絡,確?;馂默F場通信通暢。
電信部門應當協調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確保及時、準確地傳達火災事故現場信息和調度指揮命令。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協助消-防-隊做好火場聯絡保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公安、規劃、建設、房地產、工商、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未進行勸阻、制止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函告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
(三)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未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的;
(五)設置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的。
第六十二條? 高層建筑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改建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改建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高層建筑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管理人,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自行統一管理的組織、個人,或者接受業主委托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九
1鋼材,半成品等應按規格,品種分別堆入整齊,制作場地要平整,工作臺要穩固,照明燈具必須加網罩。
2拉直鋼筋,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域內禁止行人,人工絞磨拉直,不準用胸、肚接觸推杠,并緩慢松解,不得一次松開。
3展開盤圓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4人工斷料,工具必須牢固。掌克子和打錘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錘區域內的`人和物體,切斷小于30厘米的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側設置防護箱籠罩。
5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筋堆放要分散,穩當,防止傾倒和塌落。
6在高空、深坑綁扎鋼筋和安裝骨架,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7綁扎立柱,墻體鋼筋,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內,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起;柱筋在4米以上,應搭設工作臺。柱梁骨架,應用臨時支撐拉牢,以防傾倒。
8綁扎基礎鋼筋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擺放鋼筋支架或馬凳架起上部鋼筋,不得任意減少支架或馬凳。
9綁扎高層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墻、邊柱鋼筋,應搭設架或安全網,綁扎時掛好安全帶。
10起吊鋼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須待骨架降落到離地1米以內始準靠近,就位支撐好方可摘鉤。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后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1資格預審。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監督。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衛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4.3.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用。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一
安全部、工程部、建筑、安裝施工單位。
4.1施工組織安全規定:
4.1.1.新建、改建、擴建,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施工方案,報請主管付總批準。
4.1.2.施工組織設計應分部、分項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準后方可安排施工。
4.1.3.工程施工部門,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施工員在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
4.1.4.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必須熟悉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本制度,本工種,本崗位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4.1.5.凡施工中有關焊接,高處作業,電氣設備安全檢修等,均按安全檢修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2.1.參加施工人員和進入現場的一切人員,必須按安全規定準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4.2.2.施工現場在開工前,應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業棚,臨時休息室,倉庫,攪拌機,以及施工機械,材料堆放的位置。
4.2.3.施工現場內危險地段的坑、井、溝、陡坡、電氣設備、線路等必須設置“危險”或“禁止通行”的標志,夜間設紅燈信號。
4.2.4.施工現場道路必須保持暢通,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
4.2.5.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模板,鐵線,腳手工具,邊角廢料等要及時清除。
4.2.6.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使用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4.2.7.施工現場根據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3土石方工程安全規定:
4.3.1.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須辦理動土證(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4.3.2.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有一定邊坡(坡視土質情況而定)。
4.3.3.挖土的土方距離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
4.3.4.在雨季或土質松軟遇有流沙時,必須設固壁支撐,支撐應有足夠強度。拆除支撐時必須按順序從下至上進行。
4.4起重吊裝安全規定:
4.4.1.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主體工程主體結構吊裝,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吊物重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寬比大,精密,貴重以及施工條件特殊困難的情況下,應編制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技術付總批準后方可進行。
4.4.2.起重吊裝工程必須分工明確,統一指揮作業。
4.4.3.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和索具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在吊裝前必須對機械,安全制動裝置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2).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執行。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止超載使用。
(4).起重設備工具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確認無疑方可使用。
(5).嚴禁利用廠區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生產性建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6).不停車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裝施工,必須作出吊裝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吊裝。
(7).所有起重吊裝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批準,持工作安全許可證方可進行。
4.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規定:
4.5.1.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傳動和危險部分,都要設防護裝置。
4.5.2.各種起重、運輸機械必須設有聯鎖開關及超載、回轉、卷揚各行程控制等安全裝置。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關系)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招投標階段費用確定)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投標方報價的費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費率。
第七條(合同內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系)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義務)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專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偝邪鼏挝粦敯凑毡疽幎昂贤s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筑安全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施工單位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實施細則)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三
1、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范圍內設置防護網。
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3、施工單位應禁止學生和校內兒童進入施工現場,不聽勸阻者,及時送到學校處理。
4、嚴禁施工單位人員在校食宿(學校同意除外)。
5、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學校管理,不準隨便進入教學區、生活區,形象正常教學秩序。
6、學校按照圖紙、合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道道把關、層層驗收,有權禁止違反操作規程,偷工減料等不良現象,確保工程質量。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結合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檔案的評查。
第二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是指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及其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檔案卷宗。
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
(1)有關上級部門文件或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
(2)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等材料;
(3)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
(4)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設置專職(兼職)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并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存檔,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采取平時評查與年度評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對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自我評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終進行。
1、安全監督檢查的記錄、整改回復、復查記錄;
2、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違法事實、證據、程序、手續、案卷;
3、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證據材料、原因分析、責任認定、事故通報;
4、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備案審查記錄;
5、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監控記錄;
6、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各類記錄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良好: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合格: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類記錄不全、或反映出行為不規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條每次評查應對評查情況、評查等級、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書面記錄在案,并由評查人簽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整改。評定等級每年進行一次。
建筑安全與管理制度的關鍵(專業15篇)篇十五
1、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主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6、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本企業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親臨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的重復發生。
7、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1、在公司董事長領導下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編制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
4、組織制定項目經理部、分包隊伍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指標。
5、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施工現場設置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統一標準,安全生產考核。
6、審批每項工程項目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設備,并協助項目部調配。
7、領導組織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8、認真聽取、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9、組織并配合董事長主持做好工傷事故、配合調查組做好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董事長匯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保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
11、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