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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一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二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國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三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并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盡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銀行在接受客戶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根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根據《擔保法》第15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愿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于認定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于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于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四
員工進入公司,公司有可能會提出要求員工寫一份保證書,婚姻中的兩個人有可能提出婚前或者婚后向對方寫一份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商會給購買者出示一份住宅質量保證書,那么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律伴為你解答。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并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證書分為個人、單位和集體保證書,以下分別說明。
個人保證書是民事上的承諾,即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凡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民法》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準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鑒于房屋的特殊屬性,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住宅質量進行了專項規定,要求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項應該由開發商企業親自負責維修和處理,如果,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單位負責保修事宜的,必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對所委托的單位予以明示,保證購房者權益獲得實際保護。《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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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訴,關于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的解答,要分析具體情況,保證書是否當事人或者公司、集體自愿寫的,保證書保證的內容條款是否合法的,有沒有和我國法律相抵觸的地方,如果內容或者手段是違法則是無效的。合法的保證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伴淮安律師!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五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六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具有怎么樣的法律效益?有的把自己的感情寄托在了婚姻保證書上,然而婚姻保證書有效嗎?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哦.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婚姻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婚姻保證書有什么作用?
保證書的另外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問:
沉迷網游,輸了錢。
為了挽救家庭,寫了保證書,以后不玩了,再玩房子歸孩子和老婆。
請問,保證書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答:
“保證書”從文義上理解,是為了保證某件事情或協議得到實行而訂立的文件或寫成的書面材料。
從形式上看,它是一種書證,主要是看其文字、符號所記錄或反映的內容和需要證明的事實的.關系、聯系。
一般來說,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上述網友提問中所說的“保證書”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并且有處分權,且該保證書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七
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在“凈身出戶”的定義在法律上并不明確。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出軌就必須離婚嗎?
夫妻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就老公出軌后是該離婚還是繼續生活,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若兩人自愿結婚,且無禁止結婚的情形時,在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情況下,婚姻關系應當得到保護。但若雙方因為出軌事件導致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選擇離婚也許是對雙方的解脫。
若雙方感情確已經破裂,雙方可協商一致離婚或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性,個人認為可以給對方一個機會,也是給家庭的一個機會。
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范文參考。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無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書參考。
女方:xxx,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范文參考。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無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20xx離婚協議書范文參考。
男方:
女方:
男方與女方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八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于劣勢。
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著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愿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
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于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系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
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
1.約定諸如“凈身出戶”等財產權利是否有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
2.“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效力。
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
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九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保證人:(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借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整),借款期限共______個月,借款日利率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清,到期后未如數歸還,愿承擔法律責任。
風險提示:
利息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如最終引發糾紛,對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會給予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但如果約定的年利率為24%--36%,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還。
保證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風險提示:
借條形式比較簡單,目前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的立案條件中,借條必須配合轉賬憑證或現金收據使用,一并證明借款事實。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
借條。
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那么夫妻之間的借條你清楚它的法律效力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夫妻之間借條的法律效力供你參考。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國20xx年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一
“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二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扶養及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時間。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三
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在“凈身出戶”的定義在法律上并不明確。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 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 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夫妻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就老公出軌后是該離婚還是繼續生活,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若兩人自愿結婚,且無禁止結婚的情形時,在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情況下,婚姻關系應當得到保護。但若雙方因為出軌事件導致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選擇離婚也許是對雙方的解脫。
若雙方感情確已經破裂,雙方可協商一致離婚或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性,個人認為可以給對方一個機會,也是給家庭的一個機會。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女方:xxx,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____ 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范文參考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無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男方:
女方:
男方 與女方 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注:本協議書范本為___地區民政局統一格式。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四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年3月結婚,20**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
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
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
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
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于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婚姻保證書對于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
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五
婚姻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保證書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帶來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關信息,可以做為參考哦。
1、什么是婚姻保證書?
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僅限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2、婚姻保證書有什么作用?
保證書的另外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3、哪些情況下寫保證書無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4、婚姻保證書要想有效必須滿足什么條件?
小編認為婚姻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于劣勢。
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著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愿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
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婚前婚姻保證書效力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于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系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二)婚后婚姻保證書效力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
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
這類婚姻保證書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1. 約定諸如“凈身出戶”等財產權利是否有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
2.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效力
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
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年3月結婚,20**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
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
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
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
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于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婚姻保證書對于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
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六
本人在與女方婚姻存續期間,有過嚴重的出軌的行為,雖然情況十分惡劣,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現女方愿意接受男方的保證,給與考察期,為履行雙方之間的忠實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愿訂立以下協議:
一、因本人在婚姻中已經有過出軌行為,該行為給女方帶來了巨大傷害,故本人做出如下保證:
1、自即日起,刪除第三者的所有聯系方式,斷絕與第三者的所有往來;。
2、不得有任何贈與第三者錢財和物品的行為;。
3、不得再有任何出軌行為。
二、本人自婚姻關系建立之日起,以及存續期間,應當遵守忠實義務,若本人有下述行為之一,視為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與異性的偶然的性行為。
2、與異性的長期通奸、同居行為。
3、出現非雙方共同所生的一方血緣關系子女。
三、若本人有下列行為,可推定為對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違反:
1、與異性在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例如接吻、擁抱等。
2、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同時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3、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長期、頻繁的存在有通訊聯系,同時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4、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5、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信息往來,經另一方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本人必須忠誠對待女方,不得欺騙女方感情。本人保證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亂發脾氣。不得對女方實施暴力、虐待等有損對方身體健康、精神健康的行為。
五、其他。
1、我如果存在違反上述內容的行為,我承諾自愿將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屬于我方財產全部贈與_____方所有,雙方所生子女由_____方扶養,我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生活費、學費、醫療費,本人凈身出戶。
2、如我本人不愿遵守本保證書條款約定的,___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本人確認,在簽訂本保證書時冷靜而理性,并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公平、有效的。
4、若本保證書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
5、本保證書一式兩份,本人、女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保證書自保證人簽字時生效。
保證人(簽名/捺指印):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署地點:___________。
見證人1(簽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見證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見證人2(簽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見證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七
夫妻的傳統定義是指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的感情歷程,相互吸引、并決心以對方作為自己的終生伴侶,從而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形態。當然,夫妻關系的成立還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古代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碩之言,再經過交拜天地的儀式,就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在當今法制社會,則需符合有關婚姻條件,并自愿經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成為合法夫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有相互幫助、相互扶養的義務。除卻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和法律的規定或夫妻的約定的財產,婚后夫妻所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
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條能否成立呢一種觀點認為,鑒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即可以認為:法律允許夫妻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只要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應該對自己出具借條的行為負責。
第一種情況,如果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條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第58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理所當然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說夫妻在離婚時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外債而相互出具借條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有關部門規定,這同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種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出借的錢款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作為共有人的夫妻,本身就對此擁有共同的使用和支配權利,也承擔共同的義務,顯然無從談起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了,形成的所謂借款關系也不能予以認定,否則將會導致婚姻家庭共有財產法律體系的混亂。但如果這筆具有共同財產性質的借款過后實際上是被借款一方個人使用的,并沒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開支,另一方應當可以保有離婚追索權。比如說,一對夫妻婚后存了10萬元,丈夫向妻子出具了借條以后將這筆錢用于個人開支,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妻子并沒有辦法對丈夫進行制約。但后來他們離婚了,那時妻子就可以行使追索權,要求丈夫將其中的5萬元支付給她了。
第三種情況,如果出借的錢款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婚后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借款成立。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承認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對方所有,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進行約定的依據,而且事實上這也符合我國《婚姻法》第19條"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如果所借之款借款方個人使用的,借款一方應及時履行歸還的義務,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歸還方式上,借款一方必須以其個人財產支付,絕對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否則將會侵害到對方的共有權益。
如果所借之款事實上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了,對此出借一方明知并且不表示異議的,那該借款的性質就從根本上被改變,無形之中從一方的個人財產轉化并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并且已經實際消費支出,就不再具有借款性質了,借款一方也無須進行償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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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忌“自亂陣腳”
如果作為債主你不留神找不到借條了,建議先不要急著向法院起訴。起訴時你是要提供證據材料的,如果對方精明一點發現你沒有借條,要賴賬,你可能就要眼巴巴的看著喪失訴訟權利。這種情形下,建議你首先大可從容地要求他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他肯訂計劃、簽協議,其他條件可均可放寬松。
二、偷偷“錄音取證”
錄音取證目前在處理各類糾紛時,是當事人慣常使用的一種手段,但實踐中當事人取到的此種證據,往往不會被法院采納。原因多是違反合法性。因此,錄音取證,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1、被錄音對象必須是債務本人。例如:是××嗎?我是××。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事情的主要內容。例如:應完整的將所欠數額及借錢的來龍去脈講清。
3、錄音內容必須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即不能在逼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
4、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例如:在公眾場合進行,切不可玩“間諜”手段,那樣有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5、保存原始載體。實踐中訴訟需要核實證據的真實情況,因此,即使準備了備份,也要保存原始載體。
三、尋找“目擊證人”
證人證言也是證據的一種形式,也可使用。因此,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也可以找知情的人作證,當然此種情形下,證人最好能出庭作證。
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八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扶養及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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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專業19篇)篇十九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