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一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于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信息部。所以,這時,可根據管轄或執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托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托運人是買賣關系時(這種情況占多數),如為代辦托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無損托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托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并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而委托關系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托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托運單,因而主張按委托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委托關系與運輸關系來區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營范圍亦不影響,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為有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一是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主要有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書證,收貨人向托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或發票,再與托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或發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托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于要求托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1、托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托運的情況下)2、買不買保險是托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2,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應該讓托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最后補充一點,根據證據規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為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二
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簽約之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相關部門咨詢。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商鋪轉讓合同糾紛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一、轉讓門面 轉讓門面位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 原甲、丙雙方所簽門面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剩余租期為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 元,上述欠交款項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給甲方。 門面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 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后,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 轉讓門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后,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 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 元/天。 丙方保證該轉讓門面為其合法所有,享有門面的出租權,并不門面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 轉讓標的:甲方愿將獨資設立,坐落_ _市_路_號的興國商行,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 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 興國商行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_ _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 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 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 付款辦法:于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_萬元;其余款于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 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_ _ _ _年_月_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 特約事項:
(一) 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 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借故推辭。
(三) 商號現承租坐落_ _市x_x_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并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x_,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 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 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愿各負連帶賠償之責,并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趙錢
保證人:
乙方:孫李
保證人:
_ _ _ _年_月_日
附一
營業轉讓通知書
存證信函第 號
敬啟者:緣趙錢君前所經營的興國商行對臺端計尚積欠貨款人民幣5000元整。因本人業與趙錢君達成營業轉讓協議,并于本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正式接管該商行,是本人除對上述貨款債務予以承受,同意依約履行外,并祈臺端一本初衷續予關照,不吝賜教,實所至盼。
轉讓方(甲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__________街(路)_____號的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簡版店鋪轉讓合同范本】簡版店鋪轉讓合同范本。
四、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分兩次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第一年付款_____%,第二年付清余下____%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一、乙方欠條一份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三
原告與被告d廠于x 年2 月28 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 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 % ;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 %。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xx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 年2 月28 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 轉貸協議》 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 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 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 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 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 第12 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簽訂的《 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 并不具有以x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 號)第1 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xx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四
申訴人:張先生
被訴人:某知名公司
承辦律師: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五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是行政合同對兼有民事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合同,其屬性應以居于主導、核心地位的那一種法律關系來認定。
如果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然具有契約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遵循要約、承諾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適當、全面、及時的原則。
但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作為簽約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門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體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權力主體的身份以及單方對合同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特權。無論是在合同的簽訂中還是履行中,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始終居于主導地位,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主導核心地位。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科技進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就_________轉讓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術語定義
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確規定的含義,用于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a.技術秘密:指甲方所掌握設計、制造、安裝合同產品所需的一切知識和經驗,以及一切與之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實際技巧,包括已申請專利部分和未申請專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資料。
b.合同產品:指乙方根據甲方的轉讓技術設計、制造的產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產品:指乙方根據甲方許可的技術設計、制造,并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考核驗收的各型號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產品。
d.技術資料:指附件二中所列甲方用于設計、制造、安裝、維修和銷售合同產品技術資料、圖紙、技術數據以及甲方現有的一切有關的其他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e.補充技術:指本合同有效期由甲方進一步開發的與設計、制造、安裝及維修合同產品有關的技術。
f.改進技術:指本合同有效期由乙方開發的,對本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維修技術做出的改進。
g.凈銷售額:指從合同產品的總銷售價中扣除運輸費、包裝費、保管費和保險費后所剩的金額數。
h.入門費:指合同簽約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一筆技術使用費。
i.提成費:指在合同有效期內,以凈銷售額為提成基數按照規定提成比例計提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術使用費。
第二條內容、范圍和要求
2.1本合同轉讓的只是技術秘密的使用權,并且乙方只能自己使用受讓技術,乙方無權將該技術秘密透漏、外傳給任何第三方使用。技術秘密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甲方可向第三方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本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2.2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在_________(范圍)設計、制造合同產品的權利及在_________(范圍)使用、維修和銷售合同產品的權利 2.3乙方承擔義務不向_________出售合同產品,如有違約,則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2.4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所有有關的技術秘密資料,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5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使乙方技術人員盡快掌握上述技術,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6甲方將派遣技術人員赴乙方工廠進行服務,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條技術使用費
3.1乙方受讓甲方技術應向甲方支付技術使用費,技術使用費包括入門費和提成費。
3.2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入門費_________元。該入門費包括資料交付前的費用及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各種技術服務和培訓費。
3.3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乙方向甲方支付銷售合同產品的每筆合同凈銷售額的_________%作為使用費。
第四條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4.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一切費用,均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4.2入門費_________萬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乙方將入門費的20%即_________元支付給甲方。
b.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規定的第一批技術資料后3日內,將入門費的50%即_________萬元支付給甲方。
c.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規定的最后一批技術資料后3日內,支付入門費中其余30%即_________萬元。
4.3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考核產品驗收后,從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內,乙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費。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內,乙方將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銷售價通知甲方。
b.乙方在收到甲方對銷售量和銷售價的確認書以及該年度使用費計算書后15天之內向甲方支付使用費。
4.4在合同生效滿3年后,第四年度開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費。
a.在每一年度最后一日后15天內,乙方將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銷售價格通知甲方。
b.乙方在收到 方對銷售量和銷售價的確認書以及該年度使用費計算書后15日內,向甲方支付使用費。
4.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會計人員對合同產品的銷售情況要建立單立帳簿,在每臺(批)合同產品的銷售單據上,應對1.1g款中所列的各項支出分別列項。對沒有分別列項或項目不全的單據,將被視為已經扣除上述各項支出計算的單據。會計帳目的查閱方法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技術資料的交付
5.1甲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和內容,通過郵局將資料掛號寄給乙方。
5.2乙方所在地所屬郵局的落地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乙方在收到資料后7天內須將收到單據復印件寄給甲方。
5.3甲方在技術資料寄出后48小時之后,須將合同號、寄出資料的掛號單復印件、資料目錄清單、件數用掛號信通知乙方。
5.4如技術資料在郵寄中有丟失、損壞、短缺等現象,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后15日內,再次免費補寄給乙方。
5.5每包(箱)技術資料的包裝封面上應寫明:
a.合同號;
b.收貨人;
c.目的.地;
d.件號、箱號。
5.6技術資料包(箱)內須附詳細的技術資料清單二份,標明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號碼。
5.7技術資料的修改和改進、改進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確定與劃分辦法由雙方另行簽定書面協議。
第六條考核與驗收
6.1為驗證甲方在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和考核乙方生產合同產品的能力,由乙方和甲方技術人員在乙方工廠對合同產品進行考核驗收,具體辦法詳見合同附件五。
6.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技術參數和性能如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雙方應共同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6.3如考核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6.2條規定雙方簽署合格證書。
6.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甲方責任,例如提供技術資料、培訓、技術服務不正確等原因,甲方應承擔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費用,并且自費派人參加第三次考核;如系乙方責任,則由乙方承擔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費用,并承擔甲方技術人員參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費用。
6.5第三次考核 合格,合同產品按6.5條規定簽署合格證書,仍不合格,則雙方應協商研究本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具體問題。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
7.1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甲方實際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確的技術資料,并保證按時提供。
7.2甲方保證是合同所述技術秘密和技術資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權向乙方轉讓。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甲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全部責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乙方,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仍由甲方出面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全部責任。
第八條乙方的責任
8.1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按時支付使用費。
8.2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充分實施該技術秘密,并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指導操作。
8.3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術秘密與之相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圖紙予以保密。不將上述技術秘密及有關資料給任何第三方。同時還保證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況發生。
8.4乙方保證不將甲方提供的任何圖紙和技術資料用于實施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目的。
第九條違約責任、違約金、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9.1如果乙方未按規定的期限支付使用費,則逾期每日按應交使用費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拒不補交使用費或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補交使用費和違約金,并按入門費的_________倍賠償甲方。
9.2如果乙方發生泄密情況,甲方有權根據泄密的范圍和程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償額不低于_________萬元。
9.3如果乙方超出約定范圍使用轉讓技術或擅自授權第三方使用轉讓技術,甲方有權根據超出使用的范圍和程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償額不低于_________萬元。
9.4如果乙方出具虛假帳目,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所欠(應交未交)使用費,并要求乙方按所欠(應交未交)使用費的_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b.向_ _______所在地法院起訴。
10.2除了進行調處或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及其它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5天內,用電報或信件通知對方,并于15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該事故的證明文件用掛號信提交對方確認。
11.3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上述事故為理由終止合同,也無權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遲履行的損失賠償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合同的問題,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終止及其它
12.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從生效之日算起為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2.3根據雙方中任何一方提議,本合同可按雙方滿意的條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滿前6個月進行商談。
12.4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本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繼續履行債務。
12.5本合同期滿之日前乙方已經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產品,應視為已銷售的合同產品,并按規定支付使用費。
12.6本合同附件一至六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7對本合同個別條款及附件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友好協商,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后變更成立。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酒店轉讓合同糾紛案例酒店轉讓合同合法篇六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勞動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具體內容如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于單位專注于生產經營,也有助于勞動者盡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并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范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維權。
1、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 2005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