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x.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xx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二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布后,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吸收等調整和變化。本文嘗試通過梳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學習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布前,有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夠緊密,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于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需批準合同、無權代理、越權訂立、超越經營范圍、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一般性規定。并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關鍵,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于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于公序良俗范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于通謀虛偽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對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沖地帶,體現了使合同盡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邏輯調整、內容增減、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于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索。《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復雜性,向我們努力呈現在鼓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復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三
;q: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區別?
答:一、立法背景: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勝利成果和啟蒙運動相結合的產物。它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成文法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并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礎。它的制定處于個人主義民法階段,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
德國民法典成文于20世紀初期,是德意志帝國統一后的產物,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產物,它處于自由主義向壟斷主義的過渡時期,是在容克貴族與資產階級妥協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的。德國民法典中社會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絕對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被削弱。
二.體例安排:
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編撰,分為卷、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分為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等三卷共2283條。
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基礎,分為編、章、節、條、款、項,體例方面則為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親屬法和繼承法等五編共2385條。
三.內容:
1.總則:
法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總則,而以序編為總論部分。其內容主要為法律的頒布、效力與適用問題,共分6條。
德國民法典則首創民法總則編,并分七章227條,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債法總論,第四編合同,第五編侵權行為,第六編親屬,第七編繼承。
2.物權:
法國民法典沒有對物權、債權加以區分,沒有獨立的物權制度。它對債權、物權的規定是混雜在一起的。其主要特點是:第一,以個人為本位,確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第二,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物權體系。法國物權法不僅確認了所有權,也確認了他物權。
德國民法典以體系的科學和概念的準確為特征,將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在分則中將物權單獨作為一編,明顯與債權區分開來。其對物權的規定呈現以下的特點:第一,物權的社會化趨向增強。即物權法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移,對所有權與他物權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賦予所有權以負擔。第二,以物的所有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為中心轉移。第三,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相互交融。
3.債權:
法國民法典將債法與繼承法等一起規定在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中,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契約、法律之強制力、負擔義務、債務人本人的行為(由準契約、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德國民法典則將債法規定在第二編,嚴格區別了債權和物權。德國民法典規定債的發生原因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四、對象:
法國民法典的對象是全體法國人民,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當時資本主義不夠發達,以個人經營為主,公司公司還不發達。
德國民法典中出現法人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團體的作用越來越大,勢力也越來越強,大公司、大企業日益成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工具。為順應這一時代潮流,德國民法典開始尊重團體的地位,承認它們的人格。法典正式確立了營利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五、具體制度:
1.法國民法典中絕對保護私人所有權,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僅有的限制是不許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則對所有權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強社會化趨勢和社會利益的重要性。
2. 法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間的契約上升為法律;德國民法典則規定,契約必須服從法律。
3. 法國民法典規定,只要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觀上使別人遭受了損害也無須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中有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并存。
4.法國民法典中除了少數條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規定外,很少有彈性條款,司法機關執行法典時裁量權余地;德國民法典中彈性條款和參照條款大量運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案件作出靈活的裁判,以維護壟斷資產的利益和需要。
六。、語言方面:
法國民法典言語通俗易懂,形成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德國民法典編排上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復的優點。由于過分追求結構形式上的科學性,往往忽視規范在實際生活中的相互聯系,結構是某些相關問題的規則被規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語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專門術語進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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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路徑選擇
摘要:縱觀近年來,圍繞我國民法典編纂模式所產生之爭論,其焦點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問題。在當今身處憲政時代之大背景下,我國不應再走法國“法典價值化”之路,可借鑒德國民法典“價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價值中立的開放型民法典。
關鍵詞: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隨依法治國理念被中央高層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目標,姑且不論這一目標的恰當與否及能否實現,但這至少說明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實踐中對于相關支撐理論的需求已經是相當迫切,但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而言,在法治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相較而言要復雜很多,正如蘇永欽老師所言,“但是在這里就不一樣了,我們是從沒有法典,現在回頭來制定一個法典,對于第一次接觸到這里討論問的問題,是我們從來不問的問題。我們在那里修改民法,我們從來不問這么根本的問題,就是說,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過時的東西?是不是一個把所有民法的規則都擺進去的松散的、匯編式的民法典?這些討論業已提出來業已過去,然后討論完,大家怎么去架構它?怎么去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是一個比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還是一個大陸法形式的?法國式的?德國式的?荷蘭式的?俄羅斯式的?這種結構的討論、原則的討論,這些問題大概是我到這里才覺得是有必要的東西,而且回頭想去,像我們在臺灣知其然就夠了,但在這里還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還要知道其未來、社會層面的所以然。(((
一、中國民法典模式的理論爭論
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模式的爭論,梁慧星老師曾有過總結,根據其《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為三種意見即:松散式、聯邦式的思路,理想主義的思路,現實主義的思路三種編纂模式,雖然,近幾年又有不少學者對此問題展開過過論述,但總體而言并未超出這個限度,只不過是對自己各自觀點的支撐理由上有了進一步的豐富,比較有典型的如華東政法大學的張禮洪老師發表于《法學》(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及蘇永欽老師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無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傳統民法的觀點來看現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的體系來考慮中國民法典制定,應該盡量容納英美法中好的東西;最后,學者也不能僅僅以學者的所謂科學體系來完成立法起草,應與實際部門結合起來,使我們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這其中實際上更多地體現的是對于英美法國家背后的實用主義的價值取向的借鑒。其主張的主要依據,正如江平老師在《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學者專家是不贊成制訂一部龐大的民法典的,他們反對的理由無非是擔心越龐大越無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為一部封閉型的民法典,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單行法形式來規制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避免這一缺陷”。由此可見,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是從民法典的功能這一角度展開的,并由此而推導出民法典在內容上不應無所不包,應留下必要的空間,“民法典如果成為一個封閉體系就充滿著危險,因為社會經濟生活是非常活躍的,它不應當受法律的束縛和阻礙,法律應當給它更大的未來空間和余地”,(((并主張借鑒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過從體系劃分的角度來看,仍可劃入此類別,只不過這種體系在邏輯性上與傳統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與注重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典相對﹐這樣的分類非要建立于一種比較廣義的法典定義不可(((。
(二)理想主義模式與現實主義模式
按蘇永欽老師的觀點,這二者都可歸入體系化民法中,只不過二者在民法典內部的體系建構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蘇永欽老師的觀點,徐國棟老師實際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間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師的主張則體現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對民法典內部體系間的邏輯結構的關注。(((具體而言,徐國棟老師以“新人文主義”為標榜,主張因為我國的歷史傳統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時應更關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義色彩,應借鑒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這是建立在其對蓋尤斯的三編制的解讀之上的,是從民法的調整對象角度展開的,即人與物的對立實際上便是哲學上的主體與客體或精神與物質的對立,不過在三遍制下以主體或精神為第一性,這是因為人文主義所不斷追求的就是,哲學要成為人生的學校,致力于解決人類的共同問題,并對世界持一種悲觀態度,即人性惡,因此在這種對立中便會產生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由此訴訟便是這種對立的一種邏輯結果。(((對于該觀點蘇永欽老師有過評論:“有關各編排列對人文價值不夠尊重的批評﹐若作成于憲政主義發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紀﹐或許還有道理﹐就其現狀再從這個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點離譜了。(((而梁慧星老師的現實主義模式簡言之便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以德國式五編制和民法通則作為基礎,借鑒20世紀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經驗,適應20世紀社會生活新的發展(((。但是從單純邏輯角度講梁老師的論述似乎存在不夠嚴謹之嫌。第一個依據實際上是從變革的成本與收益角度展開的,但是梁老師只是說明了如果進行變革需要面臨巨大的歷史與現實成本,卻并沒有對如果進行改革之后產生的收益進行論述,當然對于社會的變革而言這種成本收益的計算也許是不可行的,但是對于已經發生的兩大法系融合趨勢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影響,梁老師卻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對于梁老師將我國當下法官群體的整體素質問題,或者可以進一步講我國所面臨的法治建設外部環境問題,作為民法典體系構建上的參考因素亦存在問題,因為,這是我國法治建設必須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說這是一個既定前提性問題,是無論采何種民法典體系都必須面對的,以此作為論據便產生了一個邏輯上的錯位。我們不能說當下因為當下外部環境存在諸多的問題,就要做出某種遷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國法治的外部環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為,既然做出了某種遷就必然會影響到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如因對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賦予其自由裁量權,但國外法治法展史已經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乃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據梁慧星老師的觀點對學者們的論述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其實這種劃分并不能稱之為精確,因為幾乎每個學者雖然在整體上可以被歸入某一派,但是其關注的重點還是會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說是簡單地勾畫出了學界討論的一個大致輪廓。學者們的討論的焦點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以下幾點:是要迷信于德國民法典,還是要突破德國民法典;結合中國的實踐,借鑒英美法的有益之處以及如何借鑒?而這可以轉換為如何認識當下民法典承載的歷史使命,即何謂民法典這一命題。
二、歷史上民法典的兩種不同定位
對于民法典的歷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謂民法典,這樣一個具有本源性問題的回答,我們對于《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回顧與再解讀應該是大有裨益的,因為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幾乎所有的民法典編纂在實質上都可以被歸結為為數不多的模式, 在它們之中, 最明顯的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法國民法典》的解讀
對于《法國民法典》而言,其無疑可以視作法國大革命的產物,即其制定的歷史背景乃是法國由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急劇轉變過程中,而這其中起決定作用的無疑是經濟方式的歷史性變革((((。在此《法國民法典》便承載了將諸如《人權宣言》所宣稱的資產階級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諸實踐,由空洞的宣誓轉變為在日常經濟社會生活可以為人民具體操作的行為準則的使命,即《法國民法典》從一開始便具有了很強的政治色彩,有學者因此指出《法國民法典》具有深刻的憲政理念, “正是這種滲透在法典中的、以期達成權利保障和權力限制等觀念和意識的總和, 契合了現代西方的憲政精神, 這種憲政理念是《法國民法典》通往現代的不可或缺的橋梁。”正是由于《法國民法典》的特殊歷史背景使得其編纂者在編纂時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即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價值重要性作為民法典體系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而非內在嚴格的邏輯結構。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國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是以特定的價值追求為首要目標的,即其為的是要描繪一種全新的社會圖景,因此可以稱之為一部“價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時代價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便會面臨巨大的沖擊,而面臨重新修訂的危險,極易出現“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的問題。
(二)對《德國民法典》的解讀
百年之后德國進行民法典編纂之時,時代背景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此時資本主義已經普遍建立,并呈現出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的趨勢,此時社會面臨問題的復雜程度非《法國民法典》編纂時所能比。此時,伴隨壟斷經濟模式的出現,社會結構也開始發生進一步的深度變化,即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形態開始出現。對于民法典的編纂而言,這便意味著在民法典的設置上須考慮法國民法典所未考慮的不同價值訴求的融合問題,而非對于人文主義的宣誓。為此,《德國民法典》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以便在一部統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價值訴求,同時又要注意法典內部體系上的邏輯一致性。對此gottlieb planck講的很簡單,民法典從來都不想要解決社會問題,民法典給自己的任務不是要做上層建筑,它是要做下層建筑。所有這些要解決資源重分配的問題,要解決適當的市場管制的問題,這個任務我們是交給特別民法,民法典要做一個更根本的東西。關于那些問題,我們讓特別法來做,這就是它的答。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就建立在沒有政策干預的情況之下,它們是如何做交易的。這個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會接受的一些規則。民法典的困難性的困難,你怎么去把這些規則弄出來。但是它的優點,經過很長的試驗,我們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夠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夠創造出精確的概念,嚴謹的邏輯把它組裝起來以后,它可長可久,歷久彌新。因為社會的思潮會改變、社會的很多因素在改變,它會用特別法去處理這些問題。等到那些思潮又變回來的時候,那些特別法再拿掉,始終會回到民法。它的邏輯性的雙層的普通特別關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別關系跟內建的普通特別關系。最大公約數把共同的東西往前提到括號外頭,再從小括號、中括號,最后有民法總則、有債、有物、然后我們有身份這種特殊的財產非財產關系、親屬繼承,然后,在每一編里頭有通則、有各論,每個各論里頭有買賣,有通則各論。((((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不過二者對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個層面上,對于民法典分解理論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諸如法國民法典那樣的鴻篇巨制,要包辦一切問題,而且最終要走向邊緣化;而蘇永欽老師則認為在《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展現了一種審視民法典的全新視角,即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其僅僅提供一個技術性平臺,并將此作為民法典,特別是在社會深度分工的背景下應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終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國語境下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選擇
眾所周知,當下我國進行民法典編纂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與《法國民法典》編纂之時相比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憲政基礎之上的,實為憲政時代。因此,應將民法典的編纂放在這一宏觀背景下進行重新考慮。其中一個重要話題便是民法與憲法的關系。在憲政語境下,憲法乃萬法之母,位于一國法律效力位階的最高處,擁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國都結合本國的實際構建了各具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來加以保障。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和第5 條亦規定得很清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便從實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與憲法的關系。而現代法治之基本價值訴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權等統統都交給了憲法,憲法對于社會基本價值訴求轉變的回應便是自身的不斷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國憲法,自創建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維持了自身的穩定,又保持了與社會發展的同步。因此,在憲政時代作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規范,便無需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展現法的人文關懷為己任。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便意味著每個人的社會角色變得多元化,其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與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時意味著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在對社會階層進行重新劃分時,所選取的角度較之前要豐富的多。這就導致了民事法律所面臨的社會生活領域呈現出了更為豐富精彩的立體圖景,因此,便須要一定的技術手段來柔和各種不同甚至沖突的價值追求,對民事法領域的法體系進行重構,而非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特定的價值訴求為首要目標。這其實與《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面臨的時代背景有諸多相似之處,甚至所面臨的社會生活要復雜的多,因此,《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采取的技術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價值中立性,僅僅在技術層面對民法領域最為精確的、抽象的概念、原則等做出規定,在整個民事法領域形成一個邏輯上雙層的普通-特殊關系,在當下的中國是有非常大的踐行空間的,應為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簡言之,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我國所處憲政時代之大的歷史背景,將我國未來之民法典定位為價值中立之上,僅僅需要提供構建民事制度所必須之基本概念、原則等。
結語
對于身處憲政時代下的我國,在進行民法典編纂時,若能夠有效借鑒《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民法典的定位,來審視我國將來之民法典應具有之歷史功能;則不但可以有效應對當今社會在深度變革時所發生之價值取向上迅速變化對于法制穩定性提出的挑戰;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決可能發生的“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問題,因為按照此種理念構建起來的民法典必將是統一而開放的民法典。同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實踐其實選取的便是首先針對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門制定單獨的特別法,最后再求解決整個民事法領域體系上統一之路。但是,此種對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諸多理論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如:如何進一步在具體制度設置上妥善處理好民法與憲法之關系,以及具體民事法律概念、規則的構建等都亟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具體可參見梁慧星老師的《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2009年12月20日訪問。
具體可以參考史華松《法國民法典的憲政之維》(載于《法學論叢》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與社會轉型思考》(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0日訪問)一文中亦指出,法國民法典最為核心的理念,就是個人的解放和私有財產的解放。
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童之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與童之偉教授商榷》(趙萬一、周清林《法學》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軍老師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淵源體制之下,立法活動以及作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純粹基于議會中偶然形成的多數派的意志,法律逐漸被等同于經由議會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政治決定。為了控制議會政治對立法活動的濫用,緩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機,憲法開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日益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剛性特征,并且配置有憲法實施機制的憲法,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開始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從效力等級層次的角度來區分‘憲法性’與‘法律性’,并且將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參見薛軍.《“民法- 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 [j].《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78-95頁。)
如姚輝教授在《論法律上的人——憲法與民法的學術對話》(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5日訪問)中講到的,“作為一個現代的定義,消費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經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來越大,他不再是那個中性的、理性的、能夠算計的、自私自利的、能夠自覺地、理性地、審慎地維護自己權益的這樣的人,而是弱小的、無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護的這樣一種人。”即同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卻發生了變化,不再是一律平等。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現代社會深度分工、結構上的多層次性,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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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 ,2009-12-20.
(((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體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中國民法典論壇”/ , 2010-1-6.
((( 江平.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2):3-8.
((( 蘇永欽.民法典的時代意義.[eb/ol]. ,2009-12-20.
((( 同上.
((( 徐國棟.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結構——以民法的調整對象理論為中心.[j].法學研究,2000,(1):37-55.
((( 同[4].
((( 梁慧星.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eb/ol]. / ,2009-12-20.
((( [意].崗巴羅(o)、薩科().比較法律體系.[m].都靈,:1996,29-30.轉引自:[意]索馬(薛軍譯)第三個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編纂——對法律史與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學,2004(6):678-685.
(((( 劉春田、許煒.法國民法典制定的歷史背景.[j].,法學家,2002(6):107-114.
(((( 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 / ,2009-12-20.
(((( 張禮洪.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j].法學,2006(5):48-60.
相關熱詞搜索:;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五
;何謂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路徑選擇
摘要:縱觀近年來,圍繞我國民法典編纂模式所產生之爭論,其焦點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問題。在當今身處憲政時代之大背景下,我國不應再走法國“法典價值化”之路,可借鑒德國民法典“價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價值中立的開放型民法典。
關鍵詞: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隨依法治國理念被中央高層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目標,姑且不論這一目標的恰當與否及能否實現,但這至少說明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實踐中對于相關支撐理論的需求已經是相當迫切,但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而言,在法治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相較而言要復雜很多,正如蘇永欽老師所言,“但是在這里就不一樣了,我們是從沒有法典,現在回頭來制定一個法典,對于第一次接觸到這里討論問的問題,是我們從來不問的問題。我們在那里修改民法,我們從來不問這么根本的問題,就是說,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過時的東西?是不是一個把所有民法的規則都擺進去的松散的、匯編式的民法典?這些討論業已提出來業已過去,然后討論完,大家怎么去架構它?怎么去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是一個比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還是一個大陸法形式的?法國式的?德國式的?荷蘭式的?俄羅斯式的?這種結構的討論、原則的討論,這些問題大概是我到這里才覺得是有必要的東西,而且回頭想去,像我們在臺灣知其然就夠了,但在這里還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還要知道其未來、社會層面的所以然。[
一、中國民法典模式的理論爭論
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模式的爭論,梁慧星老師曾有過總結,根據其《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為三種意見即:松散式、聯邦式的思路,理想主義的思路,現實主義的思路三種編纂模式,雖然,近幾年又有不少學者對此問題展開過過論述,但總體而言并未超出這個限度,只不過是對自己各自觀點的支撐理由上有了進一步的豐富,比較有典型的如華東政法大學的張禮洪老師發表于《法學》(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及蘇永欽老師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無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傳統民法的觀點來看現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的體系來考慮中國民法典制定,應該盡量容納英美法中好的東西;最后,學者也不能僅僅以學者的所謂科學體系來完成立法起草,應與實際部門結合起來,使我們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這其中實際上更多地體現的是對于英美法國家背后的實用主義的價值取向的借鑒。其主張的主要依據,正如江平老師在《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學者專家是不贊成制訂一部龐大的民法典的,他們反對的理由無非是擔心越龐大越無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為一部封閉型的民法典,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單行法形式來規制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避免這一缺陷”。由此可見,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是從民法典的功能這一角度展開的,并由此而推導出民法典在內容上不應無所不包,應留下必要的空間,“民法典如果成為一個封閉體系就充滿著危險,因為社會經濟生活是非常活躍的,它不應當受法律的束縛和阻礙,法律應當給它更大的未來空間和余地”,[并主張借鑒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過從體系劃分的角度來看,仍可劃入此類別,只不過這種體系在邏輯性上與傳統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與注重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典相對﹐這樣的分類非要建立于一種比較廣義的法典定義不可[。
(二)理想主義模式與現實主義模式
按蘇永欽老師的觀點,這二者都可歸入體系化民法中,只不過二者在民法典內部的體系建構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蘇永欽老師的觀點,徐國棟老師實際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間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師的主張則體現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對民法典內部體系間的邏輯結構的關注。[具體而言,徐國棟老師以“新人文主義”為標榜,主張因為我國的歷史傳統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時應更關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義色彩,應借鑒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這是建立在其對蓋尤斯的三編制的解讀之上的,是從民法的調整對象角度展開的,即人與物的對立實際上便是哲學上的主體與客體或精神與物質的對立,不過在三遍制下以主體或精神為第一性,這是因為人文主義所不斷追求的就是,哲學要成為人生的學校,致力于解決人類的共同問題,并對世界持一種悲觀態度,即人性惡,因此在這種對立中便會產生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由此訴訟便是這種對立的一種邏輯結果。[對于該觀點蘇永欽老師有過評論:“有關各編排列對人文價值不夠尊重的批評﹐若作成于憲政主義發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紀﹐或許還有道理﹐就其現狀再從這個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點離譜了。[而梁慧星老師的現實主義模式簡言之便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以德國式五編制和民法通則作為基礎,借鑒20世紀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經驗,適應20世紀社會生活新的發展[。但是從單純邏輯角度講梁老師的論述似乎存在不夠嚴謹之嫌。第一個依據實際上是從變革的成本與收益角度展開的,但是梁老師只是說明了如果進行變革需要面臨巨大的歷史與現實成本,卻并沒有對如果進行改革之后產生的收益進行論述,當然對于社會的變革而言這種成本收益的計算也許是不可行的,但是對于已經發生的兩大法系融合趨勢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影響,梁老師卻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對于梁老師將我國當下法官群體的整體素質問題,或者可以進一步講我國所面臨的法治建設外部環境問題,作為民法典體系構建上的參考因素亦存在問題,因為,這是我國法治建設必須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說這是一個既定前提性問題,是無論采何種民法典體系都必須面對的,以此作為論據便產生了一個邏輯上的錯位。我們不能說當下因為當下外部環境存在諸多的問題,就要做出某種遷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國法治的外部環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為,既然做出了某種遷就必然會影響到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如因對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賦予其自由裁量權,但國外法治法展史已經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乃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據梁慧星老師的觀點對學者們的論述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其實這種劃分并不能稱之為精確,因為幾乎每個學者雖然在整體上可以被歸入某一派,但是其關注的重點還是會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說是簡單地勾畫出了學界討論的一個大致輪廓。學者們的討論的焦點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以下幾點:是要迷信于德國民法典,還是要突破德國民法典;結合中國的實踐,借鑒英美法的有益之處以及如何借鑒?而這可以轉換為如何認識當下民法典承載的歷史使命,即何謂民法典這一命題。
二、歷史上民法典的兩種不同定位
對于民法典的歷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謂民法典,這樣一個具有本源性問題的回答,我們對于《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回顧與再解讀應該是大有裨益的,因為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幾乎所有的民法典編纂在實質上都可以被歸結為為數不多的模式, 在它們之中, 最明顯的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法國民法典》的解讀
對于《法國民法典》而言,其無疑可以視作法國大革命的產物,即其制定的歷史背景乃是法國由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急劇轉變過程中,而這其中起決定作用的無疑是經濟方式的歷史性變革[。在此《法國民法典》便承載了將諸如《人權宣言》所宣稱的資產階級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諸實踐,由空洞的宣誓轉變為在日常經濟社會生活可以為人民具體操作的行為準則的使命,即《法國民法典》從一開始便具有了很強的政治色彩,有學者因此指出《法國民法典》具有深刻的憲政理念, “正是這種滲透在法典中的、以期達成權利保障和權力限制等觀念和意識的總和, 契合了現代西方的憲政精神, 這種憲政理念是《法國民法典》通往現代的不可或缺的橋梁。”正是由于《法國民法典》的特殊歷史背景使得其編纂者在編纂時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即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價值重要性作為民法典體系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而非內在嚴格的邏輯結構。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國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是以特定的價值追求為首要目標的,即其為的是要描繪一種全新的社會圖景,因此可以稱之為一部“價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時代價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便會面臨巨大的沖擊,而面臨重新修訂的危險,極易出現“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的問題。
(二)對《德國民法典》的解讀
百年之后德國進行民法典編纂之時,時代背景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此時資本主義已經普遍建立,并呈現出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的趨勢,此時社會面臨問題的復雜程度非《法國民法典》編纂時所能比。此時,伴隨壟斷經濟模式的出現,社會結構也開始發生進一步的深度變化,即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形態開始出現。對于民法典的編纂而言,這便意味著在民法典的設置上須考慮法國民法典所未考慮的不同價值訴求的融合問題,而非對于人文主義的宣誓。為此,《德國民法典》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以便在一部統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價值訴求,同時又要注意法典內部體系上的邏輯一致性。對此gottlieb planck講的很簡單,民法典從來都不想要解決社會問題,民法典給自己的任務不是要做上層建筑,它是要做下層建筑。所有這些要解決資源重分配的問題,要解決適當的市場管制的問題,這個任務我們是交給特別民法,民法典要做一個更根本的東西。關于那些問題,我們讓特別法來做,這就是它的答。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就建立在沒有政策干預的情況之下,它們是如何做交易的。這個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會接受的一些規則。民法典的困難性的困難,你怎么去把這些規則弄出來。但是它的優點,經過很長的試驗,我們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夠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夠創造出精確的概念,嚴謹的邏輯把它組裝起來以后,它可長可久,歷久彌新。因為社會的思潮會改變、社會的很多因素在改變,它會用特別法去處理這些問題。等到那些思潮又變回來的時候,那些特別法再拿掉,始終會回到民法。它的邏輯性的雙層的普通特別關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別關系跟內建的普通特別關系。最大公約數把共同的東西往前提到括號外頭,再從小括號、中括號,最后有民法總則、有債、有物、然后我們有身份這種特殊的財產非財產關系、親屬繼承,然后,在每一編里頭有通則、有各論,每個各論里頭有買賣,有通則各論。[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不過二者對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個層面上,對于民法典分解理論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諸如法國民法典那樣的鴻篇巨制,要包辦一切問題,而且最終要走向邊緣化;而蘇永欽老師則認為在《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展現了一種審視民法典的全新視角,即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其僅僅提供一個技術性平臺,并將此作為民法典,特別是在社會深度分工的背景下應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終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國語境下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選擇
眾所周知,當下我國進行民法典編纂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與《法國民法典》編纂之時相比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憲政基礎之上的,實為憲政時代。因此,應將民法典的編纂放在這一宏觀背景下進行重新考慮。其中一個重要話題便是民法與憲法的關系。在憲政語境下,憲法乃萬法之母,位于一國法律效力位階的最高處,擁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國都結合本國的實際構建了各具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來加以保障。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和第5 條亦規定得很清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便從實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與憲法的關系。而現代法治之基本價值訴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權等統統都交給了憲法,憲法對于社會基本價值訴求轉變的回應便是自身的不斷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國憲法,自創建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維持了自身的穩定,又保持了與社會發展的同步。因此,在憲政時代作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規范,便無需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展現法的人文關懷為己任。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便意味著每個人的社會角色變得多元化,其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與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時意味著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在對社會階層進行重新劃分時,所選取的角度較之前要豐富的多。這就導致了民事法律所面臨的社會生活領域呈現出了更為豐富精彩的立體圖景,因此,便須要一定的技術手段來柔和各種不同甚至沖突的價值追求,對民事法領域的法體系進行重構,而非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特定的價值訴求為首要目標。這其實與《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面臨的時代背景有諸多相似之處,甚至所面臨的社會生活要復雜的多,因此,《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采取的技術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價值中立性,僅僅在技術層面對民法領域最為精確的、抽象的概念、原則等做出規定,在整個民事法領域形成一個邏輯上雙層的普通-特殊關系,在當下的中國是有非常大的踐行空間的,應為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簡言之,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我國所處憲政時代之大的歷史背景,將我國未來之民法典定位為價值中立之上,僅僅需要提供構建民事制度所必須之基本概念、原則等。
結語
對于身處憲政時代下的我國,在進行民法典編纂時,若能夠有效借鑒《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民法典的定位,來審視我國將來之民法典應具有之歷史功能;則不但可以有效應對當今社會在深度變革時所發生之價值取向上迅速變化對于法制穩定性提出的挑戰;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決可能發生的“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問題,因為按照此種理念構建起來的民法典必將是統一而開放的民法典。同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實踐其實選取的便是首先針對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門制定單獨的特別法,最后再求解決整個民事法領域體系上統一之路。但是,此種對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諸多理論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如:如何進一步在具體制度設置上妥善處理好民法與憲法之關系,以及具體民事法律概念、規則的構建等都亟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具體可參見梁慧星老師的《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2009年12月20日訪問。
具體可以參考史華松《法國民法典的憲政之維》(載于《法學論叢》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與社會轉型思考》(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0日訪問)一文中亦指出,法國民法典最為核心的理念,就是個人的解放和私有財產的解放。
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童之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與童之偉教授商榷》(趙萬一、周清林《法學》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軍老師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淵源體制之下,立法活動以及作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純粹基于議會中偶然形成的多數派的意志,法律逐漸被等同于經由議會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政治決定。為了控制議會政治對立法活動的濫用,緩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機,憲法開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日益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剛性特征,并且配置有憲法實施機制的憲法,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開始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從效力等級層次的角度來區分‘憲法性’與‘法律性’,并且將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參見薛軍.《“民法- 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 [j].《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78-95頁。)
如姚輝教授在《論法律上的人——憲法與民法的學術對話》(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5日訪問)中講到的,“作為一個現代的定義,消費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經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來越大,他不再是那個中性的、理性的、能夠算計的、自私自利的、能夠自覺地、理性地、審慎地維護自己權益的這樣的人,而是弱小的、無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護的這樣一種人。”即同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卻發生了變化,不再是一律平等。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現代社會深度分工、結構上的多層次性,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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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 ,2009-12-20.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體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中國民法典論壇”/ , 2010-1-6.
江平.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2):3-8.
蘇永欽.民法典的時代意義.[eb/ol]. ,2009-12-20.
同上.
徐國棟.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結構——以民法的調整對象理論為中心.[j].法學研究,2000,(1):37-55.
同[4].
梁慧星.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eb/ol]. / ,2009-12-20.
[意].崗巴羅(o)、薩科().比較法律體系.[m].都靈,:1996,29-30.轉引自:[意]索馬(薛軍譯)第三個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編纂——對法律史與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學,2004(6):678-685.
? 劉春田、許煒.法國民法典制定的歷史背景.[j].,法學家,2002(6):107-114.
? 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 / ,2009-12-20.
? 張禮洪.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j].法學,2006(5):48-60.
相關熱詞搜索:;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六
;2020 年民法典講稿:深入學習民法典,扎實實施民法典
【內容提要】要將學習貫徹民法典與初心為民服務結合起來,更好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為民服務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實運用民法典推動人民利益權益公平公正。
同志們,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第 2 天下午,習近平總書記就主持了以“切實實施民法典”為主題的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并發表重要講話。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檢察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帶頭學習宣傳民法典,帶頭貫徹實施民法典,帶頭保障民法典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今天,我講課的題目是《深入學習民法典,扎實實施民法典》,我有三個方面感受和大家學習一下。
一、深刻認識頒布民法典的重要意義
頒布實施民法典對我國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革命戰爭年代,先后制定實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勞動、財經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相繼制定或修訂 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關戶籍、工商業、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商事法制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訂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對編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經過 5 年多工作,民法典終于頒布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
二是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保證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
三是民法典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法治的新需求、新要求,也順應了民眾的新需求。體現了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對公平正義、人格尊嚴、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訴求隨之提高,所以需要通過這樣的法典依法更好地保護自身的民事權益。四是民法典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為之奠定了制度基礎。民法典是多年來民事立法的實踐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制度的集成。五是民法典貫穿著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原則。人格權置于民事權利之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六是民法典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二、加強學習,推進民法典的普法宣傳
民法典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作為黨員干部,一要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認識。要充分發揮“關鍵少數”作用,自覺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堅持先學一步、多學一點、深學一層,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核心要義、重點問題,把掌握和運用民法典作為維護人民權益、做好群眾工作、推動改革發展的必要知識、必備能力、必需本領,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良法促發展、保善治。二要發揮黨員干部先鋒模范作用,加強民法典的宣傳教育。結合“七五”普法工作,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推動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環境。我們黨員干部要積極發揮黨員帶頭作用,模范作用,以身作則,向群眾解讀號民法典“關于民事活動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關于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教育群眾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三要加強民法典運用,依法依規推動中心重點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要求,深入學習民法典,認真履職盡責,堅決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不斷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確保群眾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堅決維護民法典權威;要加強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建設,讓民法典與時俱進完善發展,不斷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堅持在工作中,忠于法律、捍衛法律,嚴格執法、敢于擔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積極維護民法典的權威,幫助人民群眾實現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切實實施民法典,踐行初心為民,司法為民的宗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作為黨員干部要不斷提高運用民法典服務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將學習貫徹工作與常態化疫情防控結合起來,助力復工復產,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要將學習貫徹民法典與初心為民服務結合起來,更好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為民服務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實運用民法典推動人民利益權益公平公正。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 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作為黨員干部要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必須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確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義和重要制度,正確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保障人民權益。就必須深入學習民法典,將民法典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十九大精神結合起來,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依靠人民,為了人民,服務人民的宗旨,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貫徹條文,貫徹立法精神,秉持公正司法,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權益最大化,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民事審判質量和司法公信力,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有力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學習 民法典心得體會_ _ 《民法典》學習個人感悟
一、民法典的編纂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開歷史的畫卷,從 1954 年到 2017 年民法典的編纂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 60 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推迚編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審議民法典相關草案,組 織全國人大代表兩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經過反復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觃范合理、內容完整幵協調一致。該法典在本次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心聲和愿望。
二、民法典將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亍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并福感滿意度丌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 “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 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觃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迚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
三、民法典頒布不實施不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息息相關。
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不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讓社會更加 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設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
四、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要把學習和掌握民法典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學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 1260 條。
這 1260 個條文涵蓋了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參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響還體現在對其他民事單行法的吸收合幵上。《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相關熱詞搜索:;民法典勞動合同編篇七
;何謂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路徑選擇
摘要:縱觀近年來,圍繞我國民法典編纂模式所產生之爭論,其焦點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問題。在當今身處憲政時代之大背景下,我國不應再走法國“法典價值化”之路,可借鑒德國民法典“價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價值中立的開放型民法典。
關鍵詞: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隨依法治國理念被中央高層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目標,姑且不論這一目標的恰當與否及能否實現,但這至少說明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實踐中對于相關支撐理論的需求已經是相當迫切,但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而言,在法治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相較而言要復雜很多,正如蘇永欽老師所言,“但是在這里就不一樣了,我們是從沒有法典,現在回頭來制定一個法典,對于第一次接觸到這里討論問的問題,是我們從來不問的問題。我們在那里修改民法,我們從來不問這么根本的問題,就是說,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過時的東西?是不是一個把所有民法的規則都擺進去的松散的、匯編式的民法典?這些討論業已提出來業已過去,然后討論完,大家怎么去架構它?怎么去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是一個比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還是一個大陸法形式的?法國式的?德國式的?荷蘭式的?俄羅斯式的?這種結構的討論、原則的討論,這些問題大概是我到這里才覺得是有必要的東西,而且回頭想去,像我們在臺灣知其然就夠了,但在這里還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還要知道其未來、社會層面的所以然。(((
一、中國民法典模式的理論爭論
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模式的爭論,梁慧星老師曾有過總結,根據其《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為三種意見即:松散式、聯邦式的思路,理想主義的思路,現實主義的思路三種編纂模式,雖然,近幾年又有不少學者對此問題展開過過論述,但總體而言并未超出這個限度,只不過是對自己各自觀點的支撐理由上有了進一步的豐富,比較有典型的如華東政法大學的張禮洪老師發表于《法學》(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及蘇永欽老師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無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傳統民法的觀點來看現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的體系來考慮中國民法典制定,應該盡量容納英美法中好的東西;最后,學者也不能僅僅以學者的所謂科學體系來完成立法起草,應與實際部門結合起來,使我們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這其中實際上更多地體現的是對于英美法國家背后的實用主義的價值取向的借鑒。其主張的主要依據,正如江平老師在《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學者專家是不贊成制訂一部龐大的民法典的,他們反對的理由無非是擔心越龐大越無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為一部封閉型的民法典,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單行法形式來規制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避免這一缺陷”。由此可見,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是從民法典的功能這一角度展開的,并由此而推導出民法典在內容上不應無所不包,應留下必要的空間,“民法典如果成為一個封閉體系就充滿著危險,因為社會經濟生活是非常活躍的,它不應當受法律的束縛和阻礙,法律應當給它更大的未來空間和余地”,(((并主張借鑒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過從體系劃分的角度來看,仍可劃入此類別,只不過這種體系在邏輯性上與傳統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與注重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典相對﹐這樣的分類非要建立于一種比較廣義的法典定義不可(((。
(二)理想主義模式與現實主義模式
按蘇永欽老師的觀點,這二者都可歸入體系化民法中,只不過二者在民法典內部的體系建構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蘇永欽老師的觀點,徐國棟老師實際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間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師的主張則體現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對民法典內部體系間的邏輯結構的關注。(((具體而言,徐國棟老師以“新人文主義”為標榜,主張因為我國的歷史傳統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時應更關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義色彩,應借鑒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這是建立在其對蓋尤斯的三編制的解讀之上的,是從民法的調整對象角度展開的,即人與物的對立實際上便是哲學上的主體與客體或精神與物質的對立,不過在三遍制下以主體或精神為第一性,這是因為人文主義所不斷追求的就是,哲學要成為人生的學校,致力于解決人類的共同問題,并對世界持一種悲觀態度,即人性惡,因此在這種對立中便會產生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由此訴訟便是這種對立的一種邏輯結果。(((對于該觀點蘇永欽老師有過評論:“有關各編排列對人文價值不夠尊重的批評﹐若作成于憲政主義發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紀﹐或許還有道理﹐就其現狀再從這個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點離譜了。(((而梁慧星老師的現實主義模式簡言之便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以德國式五編制和民法通則作為基礎,借鑒20世紀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經驗,適應20世紀社會生活新的發展(((。但是從單純邏輯角度講梁老師的論述似乎存在不夠嚴謹之嫌。第一個依據實際上是從變革的成本與收益角度展開的,但是梁老師只是說明了如果進行變革需要面臨巨大的歷史與現實成本,卻并沒有對如果進行改革之后產生的收益進行論述,當然對于社會的變革而言這種成本收益的計算也許是不可行的,但是對于已經發生的兩大法系融合趨勢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影響,梁老師卻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對于梁老師將我國當下法官群體的整體素質問題,或者可以進一步講我國所面臨的法治建設外部環境問題,作為民法典體系構建上的參考因素亦存在問題,因為,這是我國法治建設必須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說這是一個既定前提性問題,是無論采何種民法典體系都必須面對的,以此作為論據便產生了一個邏輯上的錯位。我們不能說當下因為當下外部環境存在諸多的問題,就要做出某種遷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國法治的外部環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為,既然做出了某種遷就必然會影響到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如因對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賦予其自由裁量權,但國外法治法展史已經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乃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據梁慧星老師的觀點對學者們的論述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其實這種劃分并不能稱之為精確,因為幾乎每個學者雖然在整體上可以被歸入某一派,但是其關注的重點還是會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說是簡單地勾畫出了學界討論的一個大致輪廓。學者們的討論的焦點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以下幾點:是要迷信于德國民法典,還是要突破德國民法典;結合中國的實踐,借鑒英美法的有益之處以及如何借鑒?而這可以轉換為如何認識當下民法典承載的歷史使命,即何謂民法典這一命題。
二、歷史上民法典的兩種不同定位
對于民法典的歷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謂民法典,這樣一個具有本源性問題的回答,我們對于《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回顧與再解讀應該是大有裨益的,因為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幾乎所有的民法典編纂在實質上都可以被歸結為為數不多的模式, 在它們之中, 最明顯的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法國民法典》的解讀
對于《法國民法典》而言,其無疑可以視作法國大革命的產物,即其制定的歷史背景乃是法國由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急劇轉變過程中,而這其中起決定作用的無疑是經濟方式的歷史性變革((((。在此《法國民法典》便承載了將諸如《人權宣言》所宣稱的資產階級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諸實踐,由空洞的宣誓轉變為在日常經濟社會生活可以為人民具體操作的行為準則的使命,即《法國民法典》從一開始便具有了很強的政治色彩,有學者因此指出《法國民法典》具有深刻的憲政理念, “正是這種滲透在法典中的、以期達成權利保障和權力限制等觀念和意識的總和, 契合了現代西方的憲政精神, 這種憲政理念是《法國民法典》通往現代的不可或缺的橋梁。”正是由于《法國民法典》的特殊歷史背景使得其編纂者在編纂時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即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價值重要性作為民法典體系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而非內在嚴格的邏輯結構。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國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是以特定的價值追求為首要目標的,即其為的是要描繪一種全新的社會圖景,因此可以稱之為一部“價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時代價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便會面臨巨大的沖擊,而面臨重新修訂的危險,極易出現“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的問題。
(二)對《德國民法典》的解讀
百年之后德國進行民法典編纂之時,時代背景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此時資本主義已經普遍建立,并呈現出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的趨勢,此時社會面臨問題的復雜程度非《法國民法典》編纂時所能比。此時,伴隨壟斷經濟模式的出現,社會結構也開始發生進一步的深度變化,即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形態開始出現。對于民法典的編纂而言,這便意味著在民法典的設置上須考慮法國民法典所未考慮的不同價值訴求的融合問題,而非對于人文主義的宣誓。為此,《德國民法典》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以便在一部統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價值訴求,同時又要注意法典內部體系上的邏輯一致性。對此gottlieb planck講的很簡單,民法典從來都不想要解決社會問題,民法典給自己的任務不是要做上層建筑,它是要做下層建筑。所有這些要解決資源重分配的問題,要解決適當的市場管制的問題,這個任務我們是交給特別民法,民法典要做一個更根本的東西。關于那些問題,我們讓特別法來做,這就是它的答。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就建立在沒有政策干預的情況之下,它們是如何做交易的。這個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會接受的一些規則。民法典的困難性的困難,你怎么去把這些規則弄出來。但是它的優點,經過很長的試驗,我們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夠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夠創造出精確的概念,嚴謹的邏輯把它組裝起來以后,它可長可久,歷久彌新。因為社會的思潮會改變、社會的很多因素在改變,它會用特別法去處理這些問題。等到那些思潮又變回來的時候,那些特別法再拿掉,始終會回到民法。它的邏輯性的雙層的普通特別關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別關系跟內建的普通特別關系。最大公約數把共同的東西往前提到括號外頭,再從小括號、中括號,最后有民法總則、有債、有物、然后我們有身份這種特殊的財產非財產關系、親屬繼承,然后,在每一編里頭有通則、有各論,每個各論里頭有買賣,有通則各論。((((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不過二者對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個層面上,對于民法典分解理論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諸如法國民法典那樣的鴻篇巨制,要包辦一切問題,而且最終要走向邊緣化;而蘇永欽老師則認為在《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展現了一種審視民法典的全新視角,即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其僅僅提供一個技術性平臺,并將此作為民法典,特別是在社會深度分工的背景下應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終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國語境下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選擇
眾所周知,當下我國進行民法典編纂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與《法國民法典》編纂之時相比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憲政基礎之上的,實為憲政時代。因此,應將民法典的編纂放在這一宏觀背景下進行重新考慮。其中一個重要話題便是民法與憲法的關系。在憲政語境下,憲法乃萬法之母,位于一國法律效力位階的最高處,擁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國都結合本國的實際構建了各具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來加以保障。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和第5 條亦規定得很清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便從實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與憲法的關系。而現代法治之基本價值訴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權等統統都交給了憲法,憲法對于社會基本價值訴求轉變的回應便是自身的不斷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國憲法,自創建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維持了自身的穩定,又保持了與社會發展的同步。因此,在憲政時代作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規范,便無需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展現法的人文關懷為己任。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便意味著每個人的社會角色變得多元化,其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與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時意味著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在對社會階層進行重新劃分時,所選取的角度較之前要豐富的多。這就導致了民事法律所面臨的社會生活領域呈現出了更為豐富精彩的立體圖景,因此,便須要一定的技術手段來柔和各種不同甚至沖突的價值追求,對民事法領域的法體系進行重構,而非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特定的價值訴求為首要目標。這其實與《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面臨的時代背景有諸多相似之處,甚至所面臨的社會生活要復雜的多,因此,《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采取的技術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價值中立性,僅僅在技術層面對民法領域最為精確的、抽象的概念、原則等做出規定,在整個民事法領域形成一個邏輯上雙層的普通-特殊關系,在當下的中國是有非常大的踐行空間的,應為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簡言之,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我國所處憲政時代之大的歷史背景,將我國未來之民法典定位為價值中立之上,僅僅需要提供構建民事制度所必須之基本概念、原則等。
結語
對于身處憲政時代下的我國,在進行民法典編纂時,若能夠有效借鑒《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民法典的定位,來審視我國將來之民法典應具有之歷史功能;則不但可以有效應對當今社會在深度變革時所發生之價值取向上迅速變化對于法制穩定性提出的挑戰;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決可能發生的“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問題,因為按照此種理念構建起來的民法典必將是統一而開放的民法典。同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實踐其實選取的便是首先針對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門制定單獨的特別法,最后再求解決整個民事法領域體系上統一之路。但是,此種對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諸多理論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如:如何進一步在具體制度設置上妥善處理好民法與憲法之關系,以及具體民事法律概念、規則的構建等都亟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具體可參見梁慧星老師的《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2009年12月20日訪問。
具體可以參考史華松《法國民法典的憲政之維》(載于《法學論叢》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與社會轉型思考》(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0日訪問)一文中亦指出,法國民法典最為核心的理念,就是個人的解放和私有財產的解放。
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童之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與童之偉教授商榷》(趙萬一、周清林《法學》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軍老師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淵源體制之下,立法活動以及作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純粹基于議會中偶然形成的多數派的意志,法律逐漸被等同于經由議會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政治決定。為了控制議會政治對立法活動的濫用,緩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機,憲法開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日益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剛性特征,并且配置有憲法實施機制的憲法,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開始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從效力等級層次的角度來區分‘憲法性’與‘法律性’,并且將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參見薛軍.《“民法- 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 [j].《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78-95頁。)
如姚輝教授在《論法律上的人——憲法與民法的學術對話》(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9年12月15日訪問)中講到的,“作為一個現代的定義,消費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經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來越大,他不再是那個中性的、理性的、能夠算計的、自私自利的、能夠自覺地、理性地、審慎地維護自己權益的這樣的人,而是弱小的、無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護的這樣一種人。”即同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卻發生了變化,不再是一律平等。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現代社會深度分工、結構上的多層次性,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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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路徑選擇摘要:縱觀近年來,圍繞我國民法典編纂模式所產生之爭論,其焦點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問題。在當今身處憲政時代之大背景下,我國不應再走法國“法典價值化”之路,可借鑒德國民法典“價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價值中立的開放型民法典。關鍵詞: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伴隨依法治國理念被中央高層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目標,姑且不論這一目標的恰當與否及能否實現,但這至少說明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實踐中對于相關支撐理論的需求已經是相當迫切,但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而言,在法治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相較而言要復雜很多,正如蘇永欽老師所言,“但是在這里就不一樣了,我們是從沒有法典,現在回頭來制定一個法典,對于第一次接觸到這里討論問的問題,是我們從來不問的問題。我們在那里修改民法,我們從來不問這么根本的問題,就是說,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過時的東西?是不是一個把所有民法的規則都擺進去的松散的、匯編式的民法典?這些討論業已提出來業已過去,然后討論完,大家怎么去架構它?怎么去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是一個比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還是一個大陸法形式的?法國式的?德國式的?荷蘭式的?俄羅斯式的?這種結構的討論、原則的討論,這些問題大概是我到這里才覺得是有必要的東西,而且回頭想去,像我們在臺灣知其然就夠了,但在這里還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還要知道其未來、社會層面的所以然。” 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
一、中國民法典模式的理論爭論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模式的爭論,梁慧星老師曾有過總結,根據其《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為三種意見即:松散式、聯邦式的思路,想主義的思路,現實主義的思路三種編纂模式,雖然,近幾年又有不少學者對此問題展開過過論述,但總體而言并未超出這個限度,只不過是對自己各自觀點的支撐理由上有了進一步的豐富,比較有典型的如華東政法大學的張禮洪老師發表于《法學》(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及蘇永欽老師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333期)所做的《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等。(一)松散式、聯邦式的民法典編纂模式這一模式的主要觀點按江平老師的表述便是“第一,不搞大而全的、無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傳統民法的觀點來看現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陸法尤其是德國法的體系來考慮中國民法典制定,應該盡量容納英美法中好的東西;最后,學者也不能僅僅以學者的所謂科學體系來完成立法起草,應與實際部門結合起來,使我們的民法典搞的更好。”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體例(此文為作者在2002年11月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中國民法典論壇”上的發言). [eb/ol]. hyperlink "/" / , 2010-1-6.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這其中實際上更多地體現的是對于英美法國家背后的實用主義的價值取向的借鑒。其主張的主要依據,正如江平老師在《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學者專家是不贊成制訂一部龐大的民法典的,他們反對的理由無非是擔心越龐大越無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為一部封閉型的民法典,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單行法形式來規制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避免這一缺陷”。由此可見,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是從民法典的功能這一角度展開的,并由此而推導出民法典在內容上不應無所不包,應留下必要的空間,“民法典如果成為一個封閉體系就充滿著危險,因為社會經濟生活是非常活躍的,它不應當受法律的束縛和阻礙,法律應當給它更大的未來空間和余地”, 江平.制定一部開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2):3-8.并主張借鑒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過從體系劃分的角度來看,仍可劃入此類別,只不過這種體系在邏輯性上與傳統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與注重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典相對﹐這樣的分類非要建立于一種比較廣義的法典定義不可” 蘇永欽.民法典的時代意義.[eb/ol]. hyperlink "" ,2009-12-20.。(二)理想主義模式與現實主義模式按蘇永欽老師的觀點,這二者都可歸入體系化民法中,只不過二者在民法典內部的體系建構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蘇永欽老師的觀點,徐國棟老師實際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間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師的主張則體現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對民法典內部體系間的邏輯結構的關注。 同上.具體而言,徐國棟老師以“新人文主義”為標榜,主張因為我國的歷史傳統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時應更關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義色彩,應借鑒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這是建立在其對蓋尤斯的三編制的解讀之上的,是從民法的調整對象角度展開的,即人與物的對立實際上便是哲學上的主體與客體或精神與物質的對立,不過在三遍制下以主體或精神為第一性,這是因為人文主義所不斷追求的就是,哲學要成為人生的學校,致力于解決人類的共同問題,并對世界持一種悲觀態度,即人性惡,因此在這種對立中便會產生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由此訴訟便是這種對立的一種邏輯結果。 徐國棟.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結構——以民法的調整對象理論為中心.[j].法學研究,2000,(1):37-55.對于該觀點蘇永欽老師有過評論:“有關各編排列對人文價值不夠尊重的批評﹐若作成于憲政主義發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紀﹐或許還有道理﹐就其現狀再從這個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點離譜了。” 同[4].而梁慧星老師的現實主義模式簡言之便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以德國式五編制和民法通則作為基礎,并借鑒20世紀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經驗,以適應20世紀社會生活新的發展 梁慧星.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梁慧星老師在反對松散式、聯邦式模式,為自己的觀點尋求支撐時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從中國已經繼承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之歷史現狀及對中國當下法官群體素質的整體不信任 具體可參見梁慧星老師的《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等文,中國民商法律網 (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20日訪問。。但是從單純邏輯角度講梁老師的論述似乎存在不夠嚴謹之嫌。第一個依據實際上是從變革的成本與收益角度展開的,但是梁老師只是說明了如果進行變革需要面臨巨大的歷史與現實成本,卻并沒有對如果進行改革之后產生的收益進行論述,當然對于社會的變革而言這種成本收益的計算也許是不可行的,但是對于已經發生的兩大法系融合趨勢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影響,梁老師卻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對于梁老師將我國當下法官群體的整體素質問題,或者可以進一步講我國所面臨的法治建設外部環境問題,作為民法典體系構建上的參考因素亦存在問題,因為,這是我國法治建設必須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說這是一個既定前提性問題,是無論采何種民法典體系都必須面對的,以此作為論據便產生了一個邏輯上的錯位。我們不能說當下因為當下外部環境存在諸多的問題,就要做出某種遷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國法治的外部環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為,既然做出了某種遷就必然會影響到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如因對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賦予其自由裁量權,但國外法治法展史已經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乃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意。以上主要是根據梁慧星老師的觀點對學者們的論述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其實這種劃分并不能稱之為精確,因為幾乎每個學者雖然在整體上可以被歸入某一派,但是其關注的重點還是會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說是簡單地勾畫出了學界討論的一個大致輪廓。學者們的討論的焦點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以下幾點:是要迷信于德國民法典,還是要突破德國民法典;結合中國的實踐,借鑒英美法的有益之處以及如何借鑒?而這可以轉換為如何認識當下民法典承載的歷史使命,即何謂民法典這一命題。二、歷史上民法典的兩種不同定位對于民法典的歷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謂民法典,這樣一個具有本源性問題的回答,我們對于《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回顧與再解讀應該是大有裨益的,因為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幾乎所有的民法典編纂在實質上都可以被歸結為為數不多的模式, 在它們之中, 最明顯的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意].崗巴羅(o)、薩科().比較法律體系.[m].都靈,:1996,29-30.轉引自:[意]索馬(薛軍譯)第三個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編纂——對法律史與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學,2004(6):678-685.。(一)對《法國民法典》的解讀對于《法國民法典》而言,其無疑可以視作法國大革命的產物,即其制定的歷史背景乃是法國由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急劇轉變過程中,而這其中起決定作用的無疑是經濟方式的歷史性變革? 劉春田、許煒.法國民法典制定的歷史背景.[j].,法學家,2002(6):107-114.。在此《法國民法典》便承載了將諸如《人權宣言》所宣稱的資產階級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諸實踐,由空洞的宣誓轉變為在日常經濟社會生活可以為人民具體操作的行為準則的使命,即《法國民法典》從一開始便具有了很強的政治色彩,有學者因此指出《法國民法典》具有深刻的憲政理念, “正是這種滲透在法典中的、以期達成權利保障和權力限制等觀念和意識的總和, 契合了現代西方的憲政精神, 這種憲政理念是《法國民法典》通往現代的不可或缺的橋梁。” 具體可以參考史華松《法國民法典的憲政之維》(載于《法學論叢》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與社會轉型思考》(中國民商法律網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0日訪問)一文中亦指出,法國民法典最為核心的理念,就是個人的解放和私有財產的解放。正是由于《法國民法典》的特殊歷史背景使得其編纂者在編纂時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學階梯的三編制模式,即法國民法典采用了價值重要性作為民法典體系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而非內在嚴格的邏輯結構。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國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是以特定的價值追求為首要目標的,即其為的是要描繪一種全新的社會圖景,因此可以稱之為一部“價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時代價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便會面臨巨大的沖擊,而面臨重新修訂的危險,極易出現“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的問題。(二)對《德國民法典》的解讀百年之后德國進行民法典編纂之時,時代背景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此時資本主義已經普遍建立,并呈現出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的趨勢,此時社會面臨問題的復雜程度非《法國民法典》編纂時所能比。此時,伴隨壟斷經濟模式的出現,社會結構也開始發生進一步的深度變化,即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形態開始出現。對于民法典的編纂而言,這便意味著在民法典的設置上須考慮法國民法典所未考慮的不同價值訴求的融合問題,而非對于人文主義的宣誓。為此,《德國民法典》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以便在一部統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價值訴求,同時又要注意法典內部體系上的邏輯一致性。對此gottlieb planck講的很簡單,民法典從來都不想要解決社會問題,民法典給自己的任務不是要做上層建筑,它是要做下層建筑。所有這些要解決資源重分配的問題,要解決適當的市場管制的問題,這個任務我們是交給特別民法,民法典要做一個更根本的東西。關于那些問題,我們讓特別法來做,這就是它的回答。蘇永欽老師認為德國民法典“真正的最重要元素是它的中立性,它的意識形態的中立性。所以,如果我們說,法國民法代表一種政治理念、社會理念。它就是一個新的社會藍圖的話,德國民法恰恰是畫布,它只是提供一個很白的畫布,你可以讓多個時代的立法者依照它的多數、它的思考去涂上他要的顏色。它只是提供這樣一種可能性,它不是一個政策的結果,它只是一個政策的工具。” 蘇永欽老師認為民法典唯一要做的便是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這些規則就建立在沒有政策干預的情況之下,它們是如何做交易的。這個交易需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會接受的一些規則。按此民法所面臨典的困難乃技術性的困難,即你怎么去把這些規則弄出來。但是它的優點,經過很長的試驗,我們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夠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夠創造出精確的概念,嚴謹的邏輯把它組裝起來以后,它可長可久,歷久彌新。因為社會的思潮會改變、社會的很多因素在改變,它會用特別法去處理這些問題。等到那些思潮又變回來的時候,那些特別法再拿掉,始終會回到民法。并進一步描繪了理想中的民法典所創的沒有政策干預的社會應當是管制與自治并存的社會圖景。并以此為基礎認為民法典的最大特點在于它的邏輯性上的雙層的普通特別關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別關系跟內建的普通特別關系。也就是通過最大公約數把共同的東西往前提到括號外頭,再從小括號、中括號,最后有民法總則、有債、有物、然后我們有身份這種特殊的財產非財產關系、親屬繼承,然后,在每一編里頭有通則、有各論,每個各論里頭有買賣,有通則各論。? 蘇永欽.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典——從物權法立法引發的爭議談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現場實錄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這樣的民法典無疑是一部開放式的民法典,不過是建立在對傳統大陸法系資源的重新改造之上,并非江平老師所講的通過向英美法學習的方式來突破民法典的封閉性。同時可以有效避免在向英美法借鑒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水土不服,因為在此模式下對于帶有價值傾向的具體制度是放在民法典之下的民事特別法構建中的,并不會影響最一般的民法典的體系構造。按照蘇永欽老師對《德國民法典》的解讀來審視民法典,即民法典本身應是價值中立的,其所要做的不過是創造一個最抽象的、最精確的概念體系,然后把這些概念組合成一些規則,其做的是最為基本的下層建筑,而非民事法律制度本身之大廈。我們不難發現其主張的民法典與民法典分解理論下的民法典的終極形式頗為類似,二者均認為民法典只應規定最為基本的概念、原則等,并不體現具體的價值取舍。“伊爾第預言,民事特別法對民法典的侵蝕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將使得殘留在民法典規定尚可以得到具體實施的規則都被特別法具體化,最終為特別法的規范所取代。到那時,從實際運作價值層面而言,民法典在私法體系中的邊緣作用都無法維持,民法典只能針對非常一般和抽象且不適合在特別法中進行規定的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規定,如合同定義、合同基本類型、所有合同均適用的制度等。”? 張禮洪.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j].法學,2006(5):48-60.
不過二者對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個層面上,對于民法典分解理論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諸如法國民法典那樣的鴻篇巨制,要包辦一切問題,而且最終要走向邊緣化;而蘇永欽老師則認為在《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展現了一種審視民法典的全新視角,即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其僅僅提供一個技術性平臺,并將此作為民法典,特別是在社會深度分工的背景下應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終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三、我國語境下民法典的價值中立性選擇眾所周知,當下我國進行民法典編纂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與《法國民法典》編纂之時相比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憲政基礎之上的,實為憲政時代。因此,應將民法典的編纂放在這一宏觀背景下進行重新考慮。其中一個重要話題便是民法與憲法的關系。 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童之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與童之偉教授商榷》(趙萬一、周清林《法學》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軍老師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淵源體制之下,立法活動以及作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純粹基于議會中偶然形成的多數派的意志,法律逐漸被等同于經由議會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政治決定。為了控制議會政治對立法活動的濫用,緩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機,憲法開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日益占據主導地位。具有剛性特征,并且配置有憲法實施機制的憲法,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開始在法律淵源體系中從效力等級層次的角度來區分‘憲法性’與‘法律性’,并且將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參見薛軍.《“民法- 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 [j].《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78-95頁。)在憲政語境下,憲法乃萬法之母,位于一國法律效力位階的最高處,擁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國都結合本國的實際構建了各具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來加以保障。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和第5 條亦規定得很清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便從實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與憲法的關系。而現代法治之基本價值訴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權等統統都交給了憲法,憲法對于社會基本價值訴求轉變的回應便是自身的不斷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國憲法,自創建以來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維持了自身的穩定,又保持了與社會發展的同步。因此,在憲政時代作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規范,便無需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展現法的人文關懷為己任。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于基本人權、公民政治權利與自由等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產生的人本主義理念都給予了必要規定。故徐國棟老師主張的法學階梯模式在當下的憲政時代便不再具有強大需求空間了。當今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是社會分工的急劇復雜化,如勞動者、消費者等全新群體的出現 如姚輝教授在《論法律上的人——憲法與民法的學術對話》(中國民商法律網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5日訪問)中講到的,“作為一個現代的定義,消費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經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來越大,他不再是那個中性的、理性的、能夠算計的、自私自利的、能夠自覺地、理性地、審慎地維護自己權益的這樣的人,而是弱小的、無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護的這樣一種人。”即同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卻發生了變化,不再是一律平等。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現代社會深度分工、結構上的多層次性,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沖擊。。這便意味著每個人的社會角色變得多元化,其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與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時意味著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在對社會階層進行重新劃分時,所選取的角度較之前要豐富的多。這就導致了民事法律所面臨的社會生活領域呈現出了更為豐富精彩的立體圖景,因此,便須要一定的技術手段來柔和各種不同甚至沖突的價值追求,對民事法領域的法體系進行重構,而非像《法國民法典》那樣以特定的價值訴求為首要目標。這其實與《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面臨的時代背景有諸多相似之處,甚至所面臨的社會生活要復雜的多,因此,《德國民法典》編纂之時所采取的技術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價值中立性,僅僅在技術層面對民法領域最為精確的、抽象的概念、原則等做出規定,在整個民事法領域形成一個邏輯上雙層的普通-特殊關系,在當下的中國是有非常大的踐行空間的,應為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簡言之,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我國所處憲政時代之大的歷史背景,將我國未來之民法典定位為價值中立之上,僅僅需要提供構建民事制度所必須之基本概念、原則等。結語對于身處憲政時代下的我國,在進行民法典編纂時,若能夠有效借鑒《德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民法典的定位,來審視我國將來之民法典應具有之歷史功能;則不但可以有效應對當今社會在深度變革時所發生之價值取向上迅速變化對于法制穩定性提出的挑戰;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決可能發生的“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問題,因為按照此種理念構建來的民法典必將是統一而開放的民法典。同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實踐其實選取的便是首先針對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門制定單獨的特別法,最后再求解決整個民事法領域體系上統一之路。但是,此種對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諸多理論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如:如何進一步在具體制度設置上妥善處理好民法與憲法之關系,以及具體民事法律概念、規則的構建等都亟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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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_對于民法典的感想
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一
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今年是脫貧攻堅決戰決勝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收官之年,不由讓人暢想當“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義,它的亮點是什么,這些大家看看新聞就可以心中有數。民法典的亮點在央視新聞的報道中,呈現出來不少亮點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為能力的年齡、延長訴訟時效等等。
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
構建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他建議,民法典頒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時跟上,尤其要通過教科書、現代通訊網絡進行普及,普法教育要進機關單位、進學校社區,走進千家萬戶。
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范,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從一個人懵懂時為游戲充值,再到初入社會時網貸平臺的“利滾利”,再到見義勇為時不慎造成的損害,再到接到無數垃圾短信的維權,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卻記錄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歷程,展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完善,體現了中國社會矛盾的轉化過程。在“小明”生活的點滴中,是“一枝一葉總關情”的人民情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成果展現。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三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民法典就此誕生。中國人民終于擁有了一部真正屬于自己的民法典,終于實現了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著“人民至上”,我們不僅要細細體會和思考背后的含義,更要時時去領悟和踐行其中的真諦。
《民法典》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為它完全來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拋物、房屋價值想“提前變現”,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無論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還是游走在網絡中的q幣、網絡游戲裝備。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給了解答,豐富地展示了與人民相關的點點滴滴。
《民法典》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為它完全來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拋物、房屋價值想“提前變現”,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無論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還是游走在網絡中的q幣、網絡游戲裝備。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給了解答,豐富地展示了與人民相關的點點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堅持問題導向。而問題的提出和解決,自然是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體現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夠真正用來解決和調節現實生活中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回應社會關切。
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范,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民法典學習心得作文_對于民法典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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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包括企業同員工約定的,如工作時間、工資等,也包括廣義的勞動條件,如工作環境等。今天,我們是時候準備一下勞動合同了。你是否在找正準備撰寫“民法典實施后勞動合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素材,供大家寫文參考!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3.在法定節日和公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元/月;
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停工醫療期計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廣州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確需按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如乙方依據上款第2項至第6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除試用期內或職工被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別規定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填發《職工勞動手冊》、轉移檔案等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及郵政編碼:
職工(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及郵政編碼: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____: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采用____: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___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_____小時,每周至少休息__________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___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__________次乙方工資。
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__________%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織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
(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__年(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下同)發給相當于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__________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于________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________%或________%增發醫療補助費。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__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________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________%的病假工資;超過________天的,發給乙方工資________%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________%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于補足部分________%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________%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時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________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九條甲方必須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乙方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六、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出具工資支付憑證。
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乙方因工負傷或死亡的,甲方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甲方沒有提出申請的,乙方或者乙方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八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__________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工廠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元人民幣,于次月15日前發放。
2、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