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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一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請于4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政編碼:330038)。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fachu@。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3月15日。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二
歷史古都型: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的城市,如洛陽、西安、北京、南京、開封等。
傳統風貌型:保留了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遙等。
一般史跡型: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主要體現方式的城市,如濟南、承德等。
風景名勝型: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征的城市,如蘇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敦煌、麗江、拉薩等。
近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義等。
特殊職能型: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鎮、榆林、自貢等。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三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同意溫州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國務院正式批復同意將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批復中指出,溫州市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街區特色鮮明,傳統風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獨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20xx年,根據溫州市委、市政府“六城聯創”總體工作部署,溫州啟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工作。隨后,溫州市先后出臺了《溫州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方案》、《溫州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度》等多項措施,并陸續推進古城歷史文化街區整治、文物古跡保護、東甌歷史文化挖掘等十大工程和九大項目。
據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遺產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溫州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9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87處,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742處,市級名錄以上的非遺項目691項。
接下來,溫州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國函〔20xx〕7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同意將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溫州市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街區特色鮮明,傳統風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獨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溫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xx年4月22日。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四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專項之一,屬于宏觀層次的規劃,但同時又具有本身的特點與規劃層次。沈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沈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故宮、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作,參與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管理工作。
房產、建設、公安、財政、旅游、宗教事務、民政、市容、園林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沈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并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第十條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專項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范圍,保護原則,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保持傳統風貌的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礎設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保證保護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專項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在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三章保護內容。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第十四條本市歷史城區是指至建國初期形成的城區。主要包括明清時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國時期形成的滿鐵附屬地和商埠地等。
盛京城保護范圍是清時期沈陽城外城(八關)以內的區域,位于惠工街、聯合路、東邊城街、南關路、青年大街以內。
滿鐵附屬地保護范圍是滿鐵附屬地發展的核心區,東至和平大街,西至長大鐵路,南至南五馬路,北至北七馬路。
商埠地保護范圍是北至哈爾濱路、東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運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馬路。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陽站-中山路-中山廣場、鐵西工人村等。
方城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是西順城街、北順城路、東順城街、南順城路以內的區域。
慈恩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龍鳳寺巷、東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東巷、西至大南街。
沈陽站-中山路-中山廣場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是西至長大鐵路、東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線南北各一個街區以及沈陽站、中山廣場周邊地區。
鐵西工人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是東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第十六條歷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歷史意義和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沈陽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歷史建筑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人文景觀,未納入保護規劃的,由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市文物、房產等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勘查。符合保護條件的,依法實施規劃控制。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
(二)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第十九條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對不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行政部門不得立項,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批準規劃,建設行政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圍內經批準建成的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圍內違法建設的并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規劃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拆除或者責令改造。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行政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有關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影響的評估。未經評估,或者未通過評估的,不得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符合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風貌要求;。
(二)按照沈陽的地理、氣候特點和園林景觀要求,采取科學的綠化方式,配植綠化植物;。
(三)在非建設地帶,不得進行除綠化、道路及市政管線鋪設之外的建設活動;。
(四)按照有關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配置和完善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歷史建筑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
依法拆除的國有歷史建筑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四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修繕標準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于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歷史建筑,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五條在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前,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重要歷史遺址等設置保護標志或者紀念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和紀念標志。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著名村鎮的歷史文化進行挖掘和整理,符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條件的,應當依法申報。
市和鐵西、大東等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工業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記錄和研究,通過設立博物館、紀念館等方式,做好工業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體現沈陽歷史文化內涵的歷史地名應當予以保留;確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行政部門應當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地的故事傳說、地方戲曲、傳統工藝、民間手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等文化遺產,進行搜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對民間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整理,開設博物館、紀念館和陳列館,舉辦各類展示和演藝活動;支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調整保護規劃的;。
(二)擅自批準拆除、改建、擴建、遷移歷史建筑的;。
(三)未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審批建設項目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造成歷史風貌破壞的,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規劃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規劃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違反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造成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風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壞的,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規劃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各類保護標志和紀念標志的,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歷史古都型: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的城市,如洛陽、西安、北京、南京、開封等。
傳統風貌型:保留了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遙等。
一般史跡型: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主要體現方式的城市,如濟南、承德等。
風景名勝型: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征的城市,如蘇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敦煌、麗江、拉薩等。
近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義等。
特殊職能型: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鎮、榆林、自貢等。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五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國務院正式批復同意將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批復中指出,溫州市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街區特色鮮明,傳統風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獨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根據溫州市委、市政府“六城聯創”總體工作部署溫州啟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工作。隨后溫州市先后出臺了《溫州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方案》、《溫州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度》等多項措施并陸續推進古城歷史文化街區整治、文物古跡保護、東甌歷史文化挖掘等十大工程和九大項目。
據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遺產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溫州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9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87處,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742處,市級名錄以上的非遺項目691項。
接下來,溫州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7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申報溫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溫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溫州市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街區特色鮮明,傳統風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獨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溫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六
遵義地處中國西南地區、貴州北部,南臨貴陽、北倚重慶、西接四川,處于成渝—黔中經濟區走廊的核心區和主廊道,黔渝合作的橋頭堡、主陣地和先行區。下面為大家帶來了有關中國歷史文化名城遵義介紹,歡迎大家參考!
遵義市位于貴州省北部,北依大婁山,南臨烏江,古為梁州之城,是由黔入川的咽喉,黔北重鎮。“遵義”其名出自《尚書》:“無偏誤陂,遵王之義”。遵義是首批中國歷史文化名城,貴州省第二大工業城市,以生產世界三大名酒之一的茅臺酒而馳名中外。
遵義市位于云貴高原東北部,處于云貴高原向四川盆地和湖南丘陵過渡的斜坡地帶。屬國家規劃的長江中上游綜合開發和黔中產業帶建設的主要區域。南面與省會貴陽市接壤,東面與本省銅仁地區和黔東南自治州相鄰,西北部與四川接壤,西南和東南面分別與本省的畢節地區和黔南自治州相鄰,北面與重慶直轄市接壤。為貴州省總面積的17.46%。遵義,商周時代諸侯小國鱉國,秦漢時代稱鄨縣,唐宋元明時代稱播州。居住在大婁山東麓鄨水流域的上古鱉族,是巴人的重要支系之一,也是蜀人的重要起源之一。鱉令開創古蜀國開明王朝13代,并于開明9世時締造蜀文化中心——成都城。唐代,播州是巴蜀地區抵御高原部落國的邊境重鎮。宋代,播州楊家將是西南地區抗擊蒙古入侵的中堅力量。元代,播州土司控制疆域北瀕長江,南臨紅水河,橫跨云貴高原。明末戰亂,四川慘遭屠戮,惟遵義府幸存。清雍正年間,遵義劃入貴州,是貴州省重要的糧食產地和財政來源之一。1935年召開的遵義會議,是中國工農運動的重要轉折點。
遵義俗稱黔北,扼川黔渝交通要沖,為川黔渝門戶,有鐵路、公路呈南北向貫穿全市中部,距省會貴陽154公里,離重慶市300多公里,從赤水市乘船沿赤水河而下進入長江僅60公里,遵義旅游區是大西南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川渝黔金三角旅游區的重點景區,也是長江三峽國際旅游熱點中的生態旅游的理想王國。遵義山川秀麗,風光獨特,尤以山、水、林、洞為主要特色。這里有一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四個省級風景名勝區,近千處文物點。如被稱為“西南古代雕刻藝術寶庫”的楊粲墓、被譽為“生物活化石”的桫欏大面積生長于赤水桫欏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被譽為“丹霞第一瀑”的赤水大瀑布等,真可謂處處有佳境,步步有名勝。遵義城市不大,但五臟俱全,購物、美食、娛樂等生活配套設施一應俱全,繁華程度相當高,素有“小上海”的稱號。
遠古時期,遵義一帶即有人類棲息繁衍。在桐梓縣巖灰洞舊石器時代人類文化遺址發現的人類牙齒化石,經科學測定,為距今20.6~24萬年。桐梓縣馬鞍山新石器時代人類遺址中,也發掘出大量石器骨器,還有豐富的用火遺跡,年代距今為1.8萬年。在赤水河流域的赤水市和習水縣境內,也先后發現許多石斧、石錛、石網墜等古人類工具。
公元前八至五世紀前后的春秋時期,現在的遵義市所轄地域,先后或分別屬于牂柯、巴、蜀、鱉、鳛等邦國。戰國時期,今遵義一帶屬于“大夜郎國”的范圍。西漢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置犍為郡,郡治鱉縣,即在今遵義市中心城區附近。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于夜郎地置牂柯郡,作為邦國存在了250多年的“夜郎國”之名從此消失。此后,作為郡縣行政建制的的“夜郎郡”、“夜郎縣”之名曾多次出現,與今遵義有關的,一是唐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所置的夜郎縣,在今桐梓縣境,為珍州的治所。二是唐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珍州置的夜郎郡,治所即在這個夜郎縣。至德二載(公元757年),大詩人李白被“長流夜郎”就是這里。這個夜郎縣之名到五代時期廢除,北宋時期復置,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又廢,計先后存廢達480年。此后中國歷史上再沒有出現“夜郎”郡縣之名。
位于庫車縣城西北鹽水溝東側的克孜爾尕哈烽燧,在維吾爾語中為“紅嘴老鴰”或“紅色哨卡”之意。這座巍峨的古軍事建筑,歷經2000多年的風風雨雨,至今依然雄姿猶存,是絲綢之路上最古老、目前保存最完好的烽燧遺址,2001年由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這個烽燧為漢代所建,為新疆境內保持最好的古代烽燧。烽燧高約16米,上下齊寬,在頂部有部分木頭裸露于外面,從構造上看有樹枝,木楔和夾雜的沙土。兩千年前的東西,到今天依然可以看見當時僅靠雙手勞作的人們的手藝是如此地精湛。它巍然聳立在這里,不說一句話,不給任何人任何東西,它已經老了,只讓你看它幾眼就行了。這樣多好哈。誰也別想再掌握它,站在它的上面。它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烽燧離庫車縣城不遠,在城北12公里處的庫車河邊,烽燧的四周是一片比較平坦的黃土地,高約16米的烽燧便顯得特別突出。烽燧底部是一個長方形,東西底長6米,南北底寬4米,自下而上逐漸收縮,主體由黃土夯筑,每層黃土厚約15米,上部以胡楊等木柱為骨架,黃土與木柱間隙1米,頂部以土坯壘砌。因為烽燧所處地是一個風口,烽燧南面已被風吹出凹槽,遠遠望去克孜爾尕哈烽燧就像兩個并肩站立的哨兵。
孤獨地矗立于黃土藍天間烽燧背倚卻勒塔格山,面朝庫車綠洲,深居鹽水溝谷,遠遠望去,幾乎被高低起伏的黃色、紅色的溝壑埋沒,但及至穿越戈壁黃沙抵達它近處的小片平地時,才赫然望見這座千年的古老軍壘。
蘇巴什佛寺在庫車縣城偏東23公里的確爾達格山南麓。分東西二寺,分布于銅廠河東西兩岸,互相對望。東寺依山而筑,寺垣已毀,寺內有房舍和塔廟遺跡,全系土坯建造,墻壁高者達10余米。有重樓。城內有3座高塔,頗宏偉。西寺中依斷巖處有一小圍墻,呈方形,周約318米,亦土坯筑,殘高10米以上。遺址上有數處高塔。北面有佛洞一排,洞壁上刻有龜茲文字和佛教人物像。曾出土過漢、南北朝、唐代錢幣,波斯薩珊朝庫斯老二世銀幣,銅、鐵、陶、木器、壁畫、泥塑佛像及繪有樂舞形象的舍利盒等。此外還發現寫有古民族文字的木簡及殘紙。1978年5月在一處塔寺范圍內發現過墓葬一座,并在寺院遺址發現人物壁畫,壁畫上還有龜茲文題記。所有這些新發現,表明這一組建筑,早在東漢即已存在,唐代最繁榮,是龜茲王國內著名佛寺之一。
1988年1月13日,北庭古城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唐代北庭大都護府治所遺址。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木薩爾縣城北約12公里護堡子村。據史籍載,舊址為漢代戊巳校尉耿恭屯戍的金滿城。
后為西突厥葉護阿史那賀魯的駐節之所,稱“可汗浮圖”。唐代為庭州,長安二年(702)在此設北庭大都護府,下轄金滿、輪臺、蒲類(后改后庭)、西海4縣。后改北庭節度史,所轄瀚海軍駐此。為唐代北疆重鎮。貞元六年(790)陷于吐蕃。9世紀后屬高昌回鶻,為其夏都,又稱“別失八里”,意為五城。13世紀初,隸屬蒙古,元代在此設“行尚書省”和“別失八里元帥府”,城約廢棄于元末明初。清乾隆四十年(1775)在此曾經出土唐碑,嘉慶二十五年(1820)徐松曾調查城址,發現金滿縣殘碑。19世紀以后,英、日等國先后派探險隊在此調查挖掘。1928年,西北科學考察團對故城進行調查發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新疆文物部門曾多次調查。1979~1987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進行調查發掘。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故城分內城、外城,平面均呈不規整的南北向長方形。外城始建于唐代初年,后經兩次修補,周長4596米,東墻長1686米,南墻長850米,西墻長1575米,北墻長485米。墻基殘寬5~8米,殘高3~5米,均系夯土筑成。夯層平整堅實,厚約7厘米。北城城門保存尚好,門寬8米,有甕城。其余三面城門無存。現存馬面34個,間距約60米。西墻中部偏南,存敵臺1座,長22米,寬16米,高6米,頂部存房址殘跡。外城四角原有角樓,西北角臺基東西長25米,南北寬23米,殘高約11.5米。護城壕寬30~40米,深2~3米。
位于外城中部偏東北,約建于高昌回鶻時期,周長約3003米,南墻長610米,北墻長818米,東墻長560米,西墻長1015米。基寬3~4米,殘高約2米。夯筑,夯層厚10~15厘米。北、西墻城門遺跡尚存。北門寬5.5~6米,左右臺基有對稱排叉樁槽。原為過梁式木構門洞。城墻外現存馬面14個,間距50~70米。東、西墻中部各有敵臺一座,東南、西北、西南角樓殘基尚存。城壕寬10~30米,深1~3米。
殘存多處大型夯土臺基,有的面積達2000平方米。城內散布有殘磚斷瓦及陶片。陶器主要為夾砂紅陶和泥質灰陶,器形有雙耳罐甕、盆、盤、碟、盂等。磚有蓮瓣紋方磚、素面方磚及素面長方磚3種。瓦有筒瓦、板瓦,瓦當為圓形,飾蓮花紋。此外還有少量鈞瓷、影青瓷殘片,并采集到石獅、銅獅、刻花石球、葡萄紋鏡、蒲類州印及大量唐代銅幣等。
在城西2公里處有高昌回鶻時期的王室寺院1座。平面呈長方形,南北長70.5米,東西寬43.8米。分為南北兩部。北部為正殿,有大型佛像,殿外北、東、西三面有洞窟環繞。南部為庭院,東西有配殿僧房、庫房。洞窟和配殿內塑有佛像。配殿和東面洞窟繪有壁畫。用淡墨起稿,以鐵線描為主,色調以紅、赭、黃等色為主。位置配列、構圖形式基本一致,主要為經變、供養、故事畫和供養比丘、供養人等。其中一幅分舍利圖保存較好,北側是王者出行圖,南側為攻城圖。壁畫和塑像旁有回鶻文和漢文題名、題記。寺院遺址現已蓋房保護,并設有文物保管所。
高昌西域古國,位于今新疆吐魯番市東偏南(約27公里)哈喇和卓之三堡鄉和二堡鄉之間(312國道火焰山風景區南4公里),是古時西域交通樞紐。地當天山南路的北道沿線,為東西交通往來的要沖,亦為古代新疆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地之一。高昌歷史文獻,有《新唐書·高昌傳》有比較詳細的記載。
公元5世紀中葉至7世紀中葉,在這個狹窄的吐魯番盆地中,曾先后出現四個獨立王國,分別是闞氏高昌、張氏高昌、馬氏高昌及麴氏高昌。高昌故城位于吐魯番市東27公里處火焰山南麓木頭溝河三角洲,始建于公元前1世紀漢代,是世界宗教文化薈萃的寶地之一。高昌故城呈長方形,周長5.4公里,分外城、內城、宮城三部份。外墻基寬12米,墻高11.5米,夯士筑成。全城有九個城門,西面北邊的城門保存最好。高昌城在13世紀末的戰亂中廢棄,大部分建筑物消失無存,目前保留較好的外城西南和東南角保存兩處寺院遺址。內城北部正中有一座不規則的方形小城堡,當地人稱“可汗堡”。1961年,高昌故城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譽為“長安遠在西域的翻版”曾經有一位考古學家這樣說“如果想知道盛唐時的長安城是什么樣,就來吐魯番的高昌故城吧,它就是唐時長安遠在西域的翻版”。時光已逝千年,但當時的繁盛仍依稀可見。高昌故城的`內外建筑類型于唐代長安城的形制和布局。進入城內、可參觀外城墻、內城墻、宮城墻、可汗堡、烽火臺、佛塔等留存較為完整的建筑。外城內西南角有一座全城最大的佛寺遺址,占地1萬平方米,佛寺兩側曾立著高大的佛塔,院內正中有殘存著菩薩像和壁。
高昌故城奠基于公元前一世紀,是西漢王朝在車師前國境內的屯田部隊所建。《漢書》中最早提到了“高昌壁”。《北史·西域傳》記載:“昔漢武遣兵西討,師旅頓敝,其中尤困者因住焉。地勢高敞,人庶昌盛,因名高昌”。漢、魏、晉歷代均派有戊己校尉此城,管理屯田,故又被稱為“戊己校尉城”。公元327年,前涼張駿在此“置高昌郡,立田地縣”(《初學記》卷八引顧野三《輿地志》)。繼之又先后為河西走廊的前秦、后涼、西涼、北涼所管轄。442年,北涼殘余勢力在沮渠無諱率領下“西逾流沙”,在此建立了流亡政權。450年,沮渠安周攻破交河城,滅車師前國,吐魯番盆地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遂由交河城完全轉移到高昌城。460年,柔然人殺北涼王安周,“以闞伯周為高昌王。高昌之稱王自此始也”(《周書。高昌傳》)。此后張、馬、麴氏在高昌相繼稱王,其中以麴氏高昌統治時間最長,達一百四十余年(499-640)。
這些“高昌王”均受中原王朝的冊封。麴伯雅還曾到隋朝長安朝覲,并娶隋華容公主為妻。640年,唐吏部尚書侯君集帶兵統一了高昌,在此置西州,下轄高昌、交河、柳中、蒲昌、天山五縣。由侯君集所得高昌國戶籍檔案統計,當時有人口三萬七千。八世紀末以后,吐蕃人曾一度占據了高昌。九世紀中葉以后,漠北草原回鶻汗國衰亡后,西遷的部分余眾攻下高昌,在此建立了回鶻高昌國。其疆域最盛時包括原唐朝的西州、伊州、庭州以及焉耆、龜茲二都督府之地。此外還統有分布在羅布淖一帶的眾熨及其它一些別的民族或部落,地域范圍遠遠超過了今吐魯番盆地。1209年,高昌回鶻臣附蒙古,成吉思汗賜回鶻高昌王為自己的第五子,并下嫁公主。
登高眺望,全程平面略呈不規則的正方形,布局可以分為外城、內城和宮城三部分。城垣保存較完整。外城略呈方形,周長約五公里,占地面二百萬平方米。城墻為夯筑,墻基厚約12米,高11.5米,周長約5公里;夯土筑成,夯層厚8-12厘米,間雜少量的土坯,有清楚地夾棍眼;城垣外側有突出的垛臺一“馬面”建筑。高昌故城外城西南角的一所寺院,占地近一萬平方米,由大門、庭院、講經堂、藏經樓、大殿、僧房等組成。從建筑特征和殘存壁畫上的聯珠紋圖案分析,其建筑年代約在公元六世紀。寺院附近還殘存一些“坊”、“市”遺址,可能是小手工業者的作坊和商業市場。外城的東南角也有一所寺院,保存有一座多邊形的塔和一個禮拜窟(支提窟),是城內唯一保存有較好壁畫的地方。從壁畫的風格和塔的造型分析,為回鶻高昌后期(公元12-13世紀)的建筑。內城北部正中有一平面不規則略呈正方形的小堡壘,當地叫“可汗堡”。堡內北面的高臺上有一高達十五米的夯筑方形塔狀建筑物;稍西有一座地上地下雙層建筑物,現僅存地下部分,南、西、北三面有寬大的階梯式門道供出入,規模雖不大,但與交河故城現存唐代最豪華的一所官署衙門建筑形式相同,可能是一宮殿遺址。解放前,一支德國考察隊曾在堡內東南角盜掘出一方“北涼承平三年(445)沮渠安周造寺功德碑”。沮渠安周是在高昌建立流亡政權的北涼王,據該碑推斷,此堡可能是當時的宮城,并有王室寺院。
北部的宮城內留存許多高大的殿基,一般高三米半至四米左右,可以看出其中有高達四層的宮殿建筑遺址。高昌城北面原是一片茫茫戈壁,居民死后大都葬在這里。整個墓群從城東北一直延伸到城西北,東西長約五公里,南北寬兩公里,占地十平方公里左右。本世紀初以來,在這里發掘清理墓葬五百多座,出土文書、絲毛棉麻織物、墓志、錢幣、泥塑木雕俑、陶木器皿、繪畫、農作物、瓜果食品等各種歷史文物,數以萬計。
實地考察,證之文獻資料,高昌郡時期高昌城已經有了現存的內城。外城墻是麴氏高昌時期所建。城北郊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出土的屬于這一時期的文書中有“北坊中城”、“東南坊”、“西南坊”等記載,說明當時此城已經有中、外之分,東、南、西、北之別。見于文書中的城門有青陽門、建陽門、玄德門、武城門、金章門、金福門等。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發現的《西州圖經》中記:“圣人塔,在子城東北角”,表明唐代西州城是有子城的。早期的宮城在今“可汗堡”內。麴氏高昌時期隨著外城的修建,宮城遂遷移到北部,南面而王,與隋唐時長安城的布局相似。回鶻高昌時期宮城內又曾大興土木。
張家場城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漢代古城遺址。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城西北16公里張記場村西。為西漢昫衍縣城。城址平面呈長方形。東西長1200米,南北寬800米,面積0.96平方公里。城墻系黃土夯筑,殘高1-3米,東、西墻開門。地面散布大量陶器殘片,有大板瓦、筒瓦、卷云紋瓦當、空心磚等漢代建筑材料。還出土游牧民族風格的扁平壺,西漢和新莽時的古錢幣“五銖”、“貨布”、“貨泉”、“大泉五十”、“小泉直一”、“大布黃千”、“一刀平五千”及銅印章、銅鏡、箭鏃、蓋弓帽等文物近1噸。人字形銅齒輪反映了當時的工藝水平。
踩山節:苗族一年一度的盛大節日,時間是在每年的正月初一至十五。第一天上午,要舉行立竿儀式,是在山坡中央豎起一根系著松柏枝條和鮮花彩旗的花桿,作為采花山的標志。花桿豎好后,年長者向人們敬酒祝福,同時鑼鼓聲聲、鞭炮齊鳴、蘆笙悠揚,男女老少跳起蹬腳舞,耍獅燈,一片歡騰。晚上,篝火雄雄,人們圍坐在篝火旁飲酒對歌,通宵達旦。苗族同胞吹蘆笙、跳舞、對歌、盡情歡笑,聚親會友,共慶新春。
砍火星節:苗族傳統節日,節日內容主要是規定鄉規。根據不同姓氏,節日的時間也不盡相同。大致為七月、八月和九月二十七日不等。一年一度,按氏族中的人戶,輪流值年,值年負責召集大家商討鄉規和有關大事,然后值年家要備酒殺雞,請大家喝“合心酒”,并把雞頭敬給下一屆值年。循環輪流輪到誰家值年,就在誰家舉行聚議和飲"會心酒"。
祭山節:農歷三月,春山明媚,春雨融融,春燕歸來,萬物復蘇,是春耕生產的關鍵時刻,也是仡佬族祭山的日子。祭山一般在三月初三,也有的在三月首寅或首巳日。祭山的村寨為單位各自組織。一村只有一姓者,祭山由長房世襲主持;多姓雜處的寨子,則輪流主持,每年由數戶共同當值,用拈鬮方式確定當值者,主持人面對神樹,恭恭敬敬地獻祭,呼請名山神來享受祭物,并祈禱山神保佑全寨清潔平安、五谷豐收、六畜興旺、男子會犁牛打耙、女子會紡紗織布、多生子女。
神樹所在山坡被仡佬人視為神圣之地,備受愛護,人們不得放牛馬去踐踏,不得砍伐山上的樹木,也不能隨意進山砍柴割草,客觀上起了封山育林的作用。
吃新節:孟秋季節,繁忙的農田管理基本結束,作物初熟,豐收在望。仡佬族人認為,這是天地、祖宗保佑的結果,所以新糧一熟就懷著喜悅、感激之情,迎請天地與祖宗嘗新。這就是仡佬族“吃新節”的由來。吃新的具體時間各地不一。多數在農歷七月初七,少數在七月第一個辰日,如遇閏月,則在八月的第一個巳日。
七月初一,即發麥芽、豆芽、谷芽,掛堂屋中柱前迎接祖先回家,一直供至七月十三。吃新節當天摘取新谷穗、包谷、豆莢等一齊獻祭,并把紙做的金山銀山放桌上,點香燃紙念請祖宗享用,將仡佬族傳統的吃新節與漢族的七月半祭鬼活動聯系起來。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新建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規劃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名城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房產、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旅游、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文物、建筑、園林、旅游、宗教、歷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縣(區)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突出重。
點、統籌安排市本級財政保護資金對縣(區)級財政轉移支付。
保護經費用于歷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測量、申報、認定、學術研究、專業培訓、規劃編制、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歷史建筑保護和修繕補助、保護獎勵等方面。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和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城鄉規劃、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市名城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究、專業培訓等。
第二章保護名錄。
第九條本市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下列保護對象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古道、古文化遺址、古代石刻等歷史環境要素;。
(三)不可移動文物;。
(四)傳統地名;。
(五)地方傳統文學、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名稱、區位和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房產等部門定期組織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普查本轄區歷史文化資源,編制保護名錄。
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房產等部門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權屬變更、維護修繕等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采集保護對象的歷史沿革、歷史特征、藝術特征、建筑技術、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機構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保護名錄不得擅自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保護對象滅失、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的,或者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并按照原審批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市名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護名錄檔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系統。
文物、房產、建設、城市管理、民政、農業、園林、林業、旅游、市場和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集、整理歷史文化名城相關信息,錄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新建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筑、歷史環境要素等專項保護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保護與之相聯系的建(構)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綠地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充分展示歷史文化傳統。規劃深度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劃編制要求。
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綠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可以作為本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另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應當和保護規劃相銜接,并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專篇。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確實施主體和具體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一)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二)歷史文化名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
(三)歷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對象的保護管理組織的,該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跨村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鎮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指定,跨縣(區)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條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且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房產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歷史建筑納入保護名錄后,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明確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并予以書面告知。書面告知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視為送達。在送達后,單位或者個人對保護責任人的確定提出異議的,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證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二)發現危害歷史文化資源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告知市名城管理機構;。
(三)保持保護范圍內整潔美觀;。
(四)協助有關部門確保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
(二)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按照規定進行修繕;。
文檔為doc格式。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八
按照市政協《關于創建歷史文化名城活動的提案》要求,有關部門做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古城建設工程指揮部。
開原歷史博物館已經開工建設。作為開原古城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第一景點,開原歷史博物館建設工程已經開工,灌裝基礎已經完成,目前已實際投入資金500萬元,工程有望年底前封頂。
二、文化局。
開原古城內的崇壽寶塔維修工程已經開工,目前規劃已經制定,正在搭設腳手架,這個跨年度工程包括塔基、塔身維修,塔剎等裝飾,燈光亮化、草坪綠地等四個部分。
維多利亞影都投入運營,填補了我市沒有高檔影院的空白,豐富了群眾的文化生活。
三、旅游局。
象牙山恢復正常秩序,投入近十萬元加強了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為了把象牙山打造全國象文化名山,旅游局開始打造網上象牙山,成立了象牙山文藝沙龍和象牙山書畫攝影沙龍,組建了象牙山網站和象牙山博客,邀請眾多專家學者文學藝術家為象牙山設計創作,目前網上象牙山的目標已經實現。
啟動大象牙山規劃,象牙山東坡的金沙灘漂流項目正在緊張施工,南坡的九鼎龍泉寺風景區、百麗山莊、象牙仙莊全部投入使用。
組織新聞媒體對開原“絲關”歷史文化現象進行深入挖掘,把開原古城提升到東北亞絲綢之路上全國唯一“絲關”的地位,增強開原在國際文化交流上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四、宣傳部。
配合《鄉村愛情3》的拍攝,進一步打造開原在全國的知名度,目前拍攝工作正在順利進行。
五、建委、規劃局、綠辦、亮辦。
開原城市綠化工作又上新臺階,亮化工作又上新水平,凈化工作和美化工作進一步得到市內外的廣泛認可。
六、開原大戲院。
開原大戲院按照全國一流二人轉劇場標準,進一步裝修,初步實現了這一構想。同時按照趙本山倡導的綠色二人轉的倡議,大戲院的節目質量和演藝水平躍居二人轉劇場前列。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九
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在旅游資源開發業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
然而在旅游開發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不但會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名勝古跡,使旅游開發失去可持續性,而且會給城市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因此本文旨在通過對歷史文化名城旅游開發的研究,對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關系提出可行性建議,以助于旅游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研究對象。
根據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而且必須是一座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獲得“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核準并公布。
國務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共計99座,此后十幾年間又有陸續增補。
截止到,中國已有119個市、縣、區獲得“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
1.2城市旅游開發。
旅游開發指的是為發揮、提高和改善旅游資源對游客的吸引力,使潛在的旅游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優勢,并使旅游活動得以實現的技術經濟活動。
城市旅游開發則是以城市旅游為核心的旅游開發活動。
2.1保護對象。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資源的各自特點可以分為七類,保護對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陽、南京為代表的古都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作為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和古都風貌。
以平遙、韓城為代表的傳統風貌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蘇州、桂林為代表的風景名勝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彰顯鮮明個性特征的、因歷史原因而疊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環境。
以銀川、麗江、拉薩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的城市風貌。
以上海、遵義為代表的近現代史跡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鎮、自貢為代表的特殊職能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與城市中在歷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種職能相關的文化風貌。
以山海關、濟南、無錫、長沙為代表的一般史跡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對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
2.2保護措施。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特點鮮明,形態各異,保護措施也各不相同。
總體來說,不外乎以下幾點:
(1)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3)應當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歷史文化名城全局保護的資金,并將其納入政府投資管理程序來執行。
(4)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5)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2.3意義。
歷史文化名城的名勝古跡,飽含歷史的滄桑,悠久歲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為人類歷史的古老見證。
人們越發意識到全人類價值的統一性,并把歷史文化名城視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認識到為后代保護這些名勝古跡的共同責任。
將它們真實而完整地傳承下去,既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者的職責,又是旅游從業者的義務。
眾多歷史文化名城能夠經久不衰地延續并發展下來,其核心因素就是這些市、縣、區始終代表著當地居民的文化傳統,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傳給后代。
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護歷史遺產,就不可能創造出新的、現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旅游開發。
我國擁有超過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現了許多聞名遐邇的歷史文化名城。
作為全人類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歷史文化名城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寶貴遺產,也是世界歷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憂慮的是,這些代表中華民族悠久燦爛文化的歷史文化名城,不但飽經自然因素的破壞,而且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還遭到了人為因素的破壞,很多名勝古跡都已面目全非,面臨湮沒的危險。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旅游業的規模也日益擴大,歷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憑吊、懷古、探險等內容,旅游活動日新月異,旅游現象也變得更加復雜,旅游資源的開發能否完全適應游客接待、文化承載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持續發展等需要,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必須承認的一點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矛盾,而這種矛盾并非不可調和。
旅游開發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帶來的負面影響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帶來的巨大人口壓力,造成旅游資源、景區生態系統的破壞,從而使城市環境質量下降。
(2)風景名勝區不斷遭受蠶食和破壞。
(3)現代城市景觀與旅游整體環境意境不協調。
以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保護與開發是一種對立的關系,不過在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城旅游資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護和開發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3.2正確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關系的辦法。
如何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開發這些歷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資源,實現其歷史文化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的雙贏,使其在科技與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歷史個性及其風貌,并富有創造性地傳承給子孫后代,是旅游從業者不可推卸的歷史使命。
針對旅游開發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帶來的負面影響,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3.2.1避免超負荷開發。
歷史文化名城旅游的關鍵是可持續發展,旅游開發必須以此為前提來進行。
歷史遺跡、風景名勝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慮景區承載能力的超負荷開發,對景區的長遠規劃和長期經濟效益的增長有害而無益。
可持續的旅游開發以發展為核心,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為基本手段,以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改善為標志,為旅游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了新的價值標準。
3.2.2實施保護性建設。
保護性建設的目的是彰顯個性品質,為文化旅游的開發提供真實的載體,避免文化的同化、異化和商品化。
3.2.3杜絕粗放型管理。
歷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種特殊的旅游,在旅游開發中應盡力改變因宏觀調控乏力或規劃執行隨意性大的發展格局,改變對景區開發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實施全新的開發戰略。
4.結語。
國務院先后批準公布119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是國家在新時期加強城市現代化建設和文物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必將對我國歷史文化保護事業和歷史文化名城旅游開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這種形勢下,對歷史文化名城旅游開發的研究也必將進入一個新階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開發理論方面有所創新,從而推動我國旅游業的發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質旅游服務的同時,感受歷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參考文獻】。
[1]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西安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
第二條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三條國道、省道和縣道公路的養護工程項目具備招標條件的,應當按本規定實行招標,其他公路可參照執行。改建公路工程項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加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投標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類、級別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
第五條^v^依法負責監督全國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人性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八條。
實施招標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應具備一小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年度養護維修計劃;
(二)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關養護方案或者設計文件已經完成;
(四)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
(五)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已完成。
第九條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標的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二)大中修公路養護工程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十條招標方式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良種形式.?。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法律法規對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挖掘、弘揚本地優秀歷史文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
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保護規劃的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及維護修繕等工作,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規劃建設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旅游、公用事業、園林、房產、環衛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和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庫。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和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庫。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督促檢查有關方面落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職責的情況。
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庫由規劃、建筑、文化、文物、歷史、土地、消防、社會、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歷史文化名城專家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重大政策措施等進行論證或者評審,并提供咨詢意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對象普查、保護名錄制定、保護規劃編制、維護修繕補助、表彰和獎勵、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設立社會基金、捐贈、開展志愿者活動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研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組織開展傳統文化研究、編印出版物、培訓、展覽、媒體宣傳等方式,弘揚本地優秀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歷史文化知識列入在校學生課外教育內容,推動本地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將下列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
(一)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
(二)古樹名木;。
(三)傳統地名;。
(四)不可移動文物;。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統,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納入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歷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歷史人物有關的;。
(三)在惠州經濟社會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標志性的;。
(四)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紀念或者教育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建筑物、構筑物確定為歷史建筑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征求公眾和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普查中發現的具有保護價值且尚未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街區、建筑物、構筑物實施預先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街區、建筑物、構筑物,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征求有關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見,并組織勘驗;經勘驗并組織專家論證后認為確有保護價值的,應當列為預先保護對象,啟動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筑申報程序,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預先保護對象確定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并在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示欄上發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預先保護期限為縣級人民政府發出預先保護通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逾期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自動失效。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二)與羅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
(三)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風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觀視線通廊;。
(六)演達小學、鼎臣亭、惠州生產資料商店、淡水戰時鐘樓、三太子廟等歷史建筑;。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內容。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除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之外,還應當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發展指引。
第十六條歷史建筑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資料情況;。
(二)保護利用原則和規劃重點內容;。
(三)歷史建筑價值評估和存在問題;。
(四)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限,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要求;。
(五)分類保護要求;。
(七)實施措施與建議。
第十七條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明確邊界,并符合下列規定:。
(二)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包括歷史建筑本體及其圍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歷史建筑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區域劃定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示保護規劃草案,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舉行聽證。保護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護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布。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為歷史城區保護責任人,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責任人。
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又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與非國有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筑保護協議,對保護責任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條歷史城區保護范圍內應當分區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壞文筆塔-泗洲塔、合江樓-泗洲塔、文筆塔-飛鵝嶺、合江樓-飛鵝嶺等主要觀景點與主要景觀對象之間的視線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當明確歷史城區保護范圍內建筑高度的分區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歷史城區保護范圍內應當控制居住用地規模,禁止新增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已有大型客運站等設施應當逐步遷出。
第二十二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六)在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歷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高度、體量、立面、色彩等方面與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二)不得破壞歷史環境要素和景觀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依法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和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歷史建筑根據其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以及存續年份、完好程度等實行分類保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類保護技術規范并頒布實施:。
(二)對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外觀保存基本完好的歷史建筑實行一般保護。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出具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并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位置、建筑類型、年代、風貌及歷史價值等基本情況;。
(二)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護控制要求;。
(三)維護修繕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歷史建筑保護規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維護修繕歷史建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筑保護的需要,提供維護修繕等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按照要求維護修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保護責任人履行維護修繕義務。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具備維護修繕能力而不進行維護修繕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維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實際履行維護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維護修繕的面積、程度和質量等情況給予補助。維護修繕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體現惠州歷史文化內涵的傳統地名應當予以保留或者恢復。確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九條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古樹名木、不可移動文物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應當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存續時間、保護類別、文化信息等內容。
保護標志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樣式,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設置,在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后六個月內設置完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和完善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相關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
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和管理前款規定的基礎設施的,由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專項措施,經專家評審后實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或者參與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強對合理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合理利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統中向社會發布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關信息和指引,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或者參與合理利用提供對接平臺。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進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過資金扶助、簡化手續、減免費用、開發權益獎勵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六)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在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展示活動。
第三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應當充分挖掘和弘揚其文化內涵,支持開展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研究、傳統手工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文化體驗、開辦展館和博物館等特色經營活動或者公益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預先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修改、公布保護規劃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留、恢復傳統地名,或者擅自更改傳統地名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保護標志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相關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消防等專項措施的;。
(七)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造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在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歷史建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標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所稱歷史城區,是指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核心保護區、橋東片區、橋西片區,其中橋東片區主要為東江、東平大道以西、東湖西路以北及西枝江圍合部分,橋西片區主要為惠州大橋、東江、南壇路以及南門路圍合部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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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一)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筑;。
(二)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
(四)有關法律、法規中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園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根據本條例指導、協調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經費由市、縣兩級財政給予保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年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工作計劃。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投資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其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申報,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保護名錄:
(一)能夠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歷史城區;。
(三)保存比較完整、內涵較為豐富、特色明顯,體現當地民族傳統風貌特征的歷史村鎮;。
(五)其他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
第十一條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未申報保護對象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
已申報但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在市人民政府確定之前不得拆遷。
第十二條經確定的保護對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保護規劃除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批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應當維護歷史文化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包括:
(一)保護原則、總體目標和保護范圍;。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三)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涉及居民搬遷、建(構)筑物拆除、土地征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征求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實行整體保護。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進行分類保護,及時組織搶修保護名錄中的瀕危建(構)筑物。
第十七條保護名錄公布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保護對象進行檢查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涉及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
第十九條在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圍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街巷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損毀歷史建筑;。
(五)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在歷史建筑上刻劃、張貼、涂污;。
(七)其他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整體性的活動。
第二十條風貌協調區應當保護其依存的自然與人文環境,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當與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除遵守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新建、改建道路時,不得改變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第二十二條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除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建(構)筑物區分不同情況,實行分類保護;。
(二)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建時,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風貌;。
(三)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三條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外,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公共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眾、專家和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眾、專家和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保護范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達不到現行規范標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達不到現行規范標準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確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條在核心保護范圍和歷史建筑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需要設置其他外部設施的,審批部門應當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遷移保護的,依法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損毀、滅失的歷史建筑,有條件的應當恢復。
第二十八條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未經批準不得更改歷史村鎮、街巷和建筑的名稱;對保護對象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涂改、損毀。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轄區內的歷史文化資源定期進行普查。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和評價其歷史價值,建立保護名錄檔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以下處罰: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遷移歷史建筑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涂改、損毀保護標志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筑進行改造、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三)其他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昆明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城區范圍:北至一二一大街、圓通北路,東至盤龍江,南至鐵皮巷,西至玉帶河、東風西路。
本條例規定的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包括已公布掛牌保護的歷史建筑。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6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四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暢游歷史文化名城(優秀15篇)篇十五
第八條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組織編制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將其納入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對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留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二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的專項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保護規劃,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
第十四條對不符合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建筑和設施,由市規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人按照規劃的要求,依法予以改造或拆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專項保護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