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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項目合作協議書篇一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合同法》等有關規規,本著誠信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雙方合作共同開發經營位于薛城區昆侖山路東側、德仁南路西側宗地編號為薛20xx-3的項目事宜,現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同意對項目進行合作開發經營,期限自該項目土地竟買起,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商品房銷售完畢止。
2、雙方同意該項目在 的名下統一辦理自土地竟買登記至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手續。項目開發經營結束即整個小區交付使用后,雙方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物業管理。
3、甲乙雙方通過共同出資的方式竟買合作項目的土地,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為: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競得的土地使用權依出資比例擁有,并按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分別承擔支付辦理土地登記等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各項費稅。
4、項目合作實行聯合投資竟買土地。工程建設投資(含各項稅金及規費)比例同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
合作項目指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指揮部)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甲、乙雙方各自委派被授權人參加,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的所有相關業務事項的辦理及合作雙方工作的對接、協調和裁定。合作事宜通常情況下以會議紀要形式協商通過,若有意見分歧時以項目指揮部表決權人舉手表決形式確定,并簽訂補充協議。項目指揮部共設表決權人5人,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會議紀要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項目指揮部依據項目合作需要可增設下屬管理機構。
1、宗地條件: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于年 月 日在棗莊市行政審批中心拍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編號為 號,該宗地位于。宗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商業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用途為商業和住宅,使用年限分別為40年和70年,容積率分別為 (多層)和 (高層),建筑密度為 %,日照間距為,綠地率為 %。
2、合作項目開發用地共計繳納競買保證金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競買保證金的%;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占競買保證金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最遲不晚于棗莊市國土資源部門規定交清成交總價款最后期限一周前即年月日前,將分別應承擔支付辦理土地成交確認及登記等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拍賣傭金、土地出讓金、契稅、行政事業收費等各項資金到達項目指揮部開立的專用賬戶。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額交清應出資款額,責任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并向對方按日支付應出資款總額的5‰的補償金。
3、待該宗地成交確認并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在名下后,由據實向甲、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1、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統一辦理的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各種規費、費用及小區配套、公共設施等投資,按土地競買保證金的出資比例予以分攤承付。(注:項目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墻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室外管網、綠化、地面道路硬化、供排水道渠、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上述費用及投資資金,甲、乙雙方應在規定繳納費用期限三日前將款項轉入雙方指定賬戶,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額交清應出資款額,責任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并向對方按日支付應出資款總額的5‰的補償金。
2、合作項目項下的貸款或社會融資應付的本息按使用資金比例予以分攤。
合作項目實行獨立核算、風險共擔、自主銷售、自負盈虧,合作項目實現的稅后利潤按競買土地保證金的出資比例分配。
地產項目合作協議書篇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受委托方委托,雙方就居間方向委托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問服務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居間方向委托方提供土地的轉讓。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托方介紹給項目業主,并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協助委托方做好該宗土地項目的前期投資策劃及溝通工作。
3.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托方與項目業主方簽訂合資或轉讓合同。
4.居間方應協助項目當事人做好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技術指標的審批工作,促成項目成功簽約。
委托方承諾一旦本項目業主與委托方簽訂項目合資或轉讓合同,并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后,委托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委托方與投資方簽訂的針對本項目整體合資或轉讓合同總金額(不論何種形式)的(居間方開具正式合法發票)。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委托方與項目業主簽訂合資或項目轉讓合同,并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后(包括定金),居間費按該合同簽訂的具體價格和付款進度同比例支付。
1.如果委托方與投資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征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托方不應再與該投資方進行協商并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2.如果委托方以相關企業或在_________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土地項目的業主單位)簽訂本合同標的物的轉讓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為_________天(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本項目業主與委托方進行實質性洽談,并協助委托方和本項目業主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內委托方未能與項目業主方達成協議時,委托方將不支付居間方任何費用。
5.居間方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給委托方,如在談判過程中,委托方發現居間方提供的居間信息中有虛假或不真實的信息時,委托方有權向居間方索取本合同標的物最低成交總金額的居間服務費標準30%的賠償。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本協議共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托方(蓋章):____________居間方:(蓋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