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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案件的報告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各類案件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公司司法,根據《^v^案件質量標準規范》、《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檢查評分標準》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案件質量評查是對當年已審執結的各類案件另行檢查,質量評定,以查錯、糾錯、補錯和預防錯誤的重復發生為宗旨,以提高案件質量為目的。
第三條 案件評查應當注重案卷材料,堅持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案件質量評查實行項目評查,案件質量種類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五種。
第五條 優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審判監督庭評定,不合格、嚴重不合格由這審判委員會評定。
第二章 案件質量評查程序
第六條 案件質量評查由審判監督庭負責,監督室協助并負責評查審監庭審結的案件。
第七條 案件審結或執結后,承辦部門應在當月20日前按照《訴訟文書立卷歸案辦法》的規定裝訂成卷,以部門為單位。
第八條 評查人員應按照本院《案件質量評查辦法》及《目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考核規定進行質量評查,對 現的錯誤,應及時通知審判庭補正并作好評查記錄,審判庭應在5日內補正。
第九條 審判監督庭對評查的結果,每月向主管院長和院長書面報告,并分季度全院通報。對應評定為不合格、嚴重不合格的案件,寫出案件質量評定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確定。對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應寫出專題分析報告,并提交審判委員會確認案件質量責任和責任人。
第三章 案件質量評查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一節 立案程序的評查內容
第十條 立案由立案庭負責。
刑事公訴案件,立案庭應在2日內審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訴案件應在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3日內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當事人提出申請,符合執行案件的,應當在3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審查,并在2個月內作出處理。確需立案再審的,應調齊案卷材料,寫出審查報告,經主管院長審查后,由院長或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案件,審判監督庭應于3日內下達裁定書并移送立案登記立案。
上級法庭發回重審、指令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立案庭應在收回重審、再審裁定、抗訴書后的3日內登記立案。
第一十一條 案號由立案庭統一編制和管理。各業務部門依照立案庭編排的案號(即正號)制作結案法律文書。其他法律文書或訴訟文書按照文書形成的自然順序,采取正號加副號的方式填寫。
立案庭立案后,必須逐案發放蓋有立案庭印鑒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進行流轉。立案、簽發、蓋印、報結、評查、歸檔等各個環節未取得流轉管理表的案件,相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向主管院長報告處理,并在案件評查時以質量不合格論處。
第一十二條 依法不收費和經批準減、免交訴訟費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額收取訴訟費(含反訴訴訟費)。經批準緩交的訴訟費應在法律文書簽發之前收回。訴訟費的收取應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條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應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內確定。
第一十四條 民商及行政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交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第一十五條 立案庭2日內指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確定后3日內,應告知當事人,并將決定和告知材料裝卷。
第一十六條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驗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查驗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委托代理人的,應同時提交委托手續。代理人屬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照復印件;屬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查驗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或相關證明;屬有關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還應提交該團體或單位的推薦書,并查驗、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的,應由院長或主管院長批準,并查驗、提交身份證復印件。違反其中之一的,該項不得分。
第一十七條 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憑證必須裝卷。
第一十八條 立案庭應按照本院《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確定案件管轄部門,并及時移送審理。
第一十九條 民商、行政、刑事自訴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發送被告,通知應訴。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十日前送達給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條 立案庭、法庭根據本院《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排期開庭,并在開庭日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一次開庭前的訴訟文書由立案庭負責送達,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評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開庭及第一次開庭后的訴訟文書由業務庭負責送達。法庭管轄的案件,由法庭負責送達。
第二十一條 民商、行政、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庭應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業務庭,辦理完畢再審裁定書、受理通知書、應訴案件通知書和適用程序、審判組織、排期開庭、審判法庭決定書等訴訟文書送達事宜。刑事公訴案件,立案庭應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業務庭。
第二節 審判案件程序適應的評查內容
第一項 綜合類
第二十二條開庭審理案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庭必須按照發出傳票確定的時間進行;
(二)書記員提前10分鐘到達法庭,做到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四)審判人員準時入庭、嚴禁拖拉、遲到、作風散漫。
(五)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規定的內容,查驗核對當事人及出庭人員的身份。
(六)嚴格的遵守法庭規則,著裝規范、儀表端莊,開庭時不得隨意離開審判席(區)或在審判席(區)從事與該案審判無關的事情,不得吸煙、接打電話、談論與案件無關的話題。
訴前或訴訟中保全的財物,應在實施保全后7日內移交執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書隨案移送。不需進入訴訟或執行階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門或審判組織在結案后7日內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除依職權保全外,保全的內容不得超過申請人的申請范圍。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的舉證、如屬書證,應提交原件;如屬物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的,應提交經有關部門查驗或驗證后的復印件、影印件等證明材料。
代理人的舉證材料應注明出處。
法院的調查材料或收集的證據應由兩個以上承辦人簽名。
證據材料如從有關單位檔案復印(抄錄)而來的,均需相關單位證明。
第二十四條 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由審判庭庭長決定并負責組織調查。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在立案審查階段的由立案庭負責調查,在舉證時限內或舉證時限屆滿后由審判庭負責調查。
案件審判組織(合議庭、獨任審判組織,下同)不得對所審理的案件自行調查。審判組織根據案情或當事人申請,認為需要本院調查取證的應交調查事項、內容及提綱,經審判庭庭長批準后,由庭長指派本審判庭其他人員負責調查。審判庭確實不能抽調人員調查的,由審判庭庭長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后,由立案庭負責在15日內調查完畢,調查結束后2日內將調查結果移送審判庭。需赴市外調查的在途時間除外。
第二十五條 委托審計、評估、鑒定、勘驗由立案庭負責辦理。案件移交審判庭后,由該審判填寫委托事項、要求等內容的函,并附相關證據移交立案庭。立案庭應龍分管副院長批準后2日內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并負責督促。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5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在2日內反饋給審判庭,相關保全材料隨案移送,情況緊急的應當當天辦理完畢。案件移送審判庭后,2日內執行完畢。當事人的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在2日內裁定并交立案庭執行。立案庭應在接到裁定后,并將執行情況和材料反饋和移交審判庭。情況緊急的,審判庭的立案庭應在當日內裁定并執行完畢。
先予執行案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產保全合法,措施得當,手續齊全,除依職權保全外,保全的內容不得超過申請人的申請范圍。保全應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證據交換應在開庭前進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交換的應向立案庭書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內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案件審判組織,決定作出后2日內交換完畢,交換結果2日內書面移交審判庭。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庭參照本章規定負責所轄案件的調查取證、證據交換、委托審計、鑒定、評估、勘驗、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庭審筆錄應由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在庭審筆錄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條 書記員應在開庭2日內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核對庭審筆錄。
第三十一條 法庭辯論終結后,合議庭應即時進行評議。評議時應認真負責,嚴禁合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合以及隨聲附和的情況發生。評議意見一致并認為可以當庭宣判的,應在履行有關備案報告手續后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應將議情況3日內向有關領導報告,或直接寫出案情報告交有關領導審閱。合議庭意見不一致或重大復雜案件須提交審委會討論的,審判長應在評議后3日內報庭長審核后報分管副院長提出,并在合議庭評議后7日內將審理報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質量由合議庭成員共同負責,合議庭成員對合議庭筆錄、裁判文書原稿要認真閱讀、修改,集體研究定稿,各自簽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每個合議庭成員都應當獨立負責、平等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審判長不得將自己的意見強加給合議庭其他成員。并最后發表案件的處理意見,評議情況應真實全面地記入筆錄。
第三十三條 合議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長或主管院長認為合議庭合議的意見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或建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止審理。必須具備法定事由。無相關證據,以案件超審限論。
第三十五條 判決案件必須公開宣判。當事人拒絕在宣判筆錄和判決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應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達判決書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法律規定了送達時間和方式的,按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送達時間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時間、方式送達。公告送達一律采取報刊刊登。郵寄送達的,應有回執。
第三十七條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長審限的,應經審判庭庭長和主管院長同意后報院長批準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應期滿30日前報請。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民商案件應在期滿15日前報請。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
一、二項規定辦理外,還應依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法院批請。
(四)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準的時間內仍不能審結的,應分別在延期后的期限屆滿前30日和15日報上級法院批準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況相關審判庭應及時送立案庭登記備案。
其他判決、調解案件、撤訴和以其它方式結案的案件要有結案說明。
第三十八條 加強訴訟文書簽印前的訴訟費用審核和審判流程監督。訴訟文書加蓋法院印鑒,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結案文書在加蓋法院印鑒前,應由案件承辦人持已經簽發的訴訟文書原件,交財務室審核訴訟費,對已全部交納訴訟費的,由審核人員在加蓋了立案庭印鑒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蓋訴訟費用審核章,除依法可減、免訴訟費并經審批的外,對未全部繳納訴訟費用的訴訟文書不得加蓋印鑒。
(二)其他訴訟文書加蓋法院印鑒時,承辦人除應持已簽發訴訟文書原件外,還應持加蓋了立案庭印鑒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辦公室印鑒管理人員核對,核對的主要內容為案件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名稱、訴訟費用繳款情況核對無誤后,方可加蓋印鑒。
為了加強審判監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應在結案后送請訴訟文書最后簽發人在結案報告或結案說明上簽署意見,方可向審監庭報送結案。
審監庭對沒有按前款意見規定辦理的案卷應拒絕接收,并不于評查。
第二項 刑事審判程序的評查內容 第三十九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十日前送達給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簡易程序除外;
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表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第四十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對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應依法作出裁判或處理。
第四十一條 自訴案件的當事人舉證,應交原件原物,提交復印件的要經有關單位證明屬實。
第三項 其他審判程序的評查內容
第四十二條 審理程序轉換。應嚴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規定,不得隨意轉換。
第四十三條 既不能遺漏當事人,也不能多列當事人。
案件審判組織根據案情或當事人的申請,認為需要嗇或變更案件當事人的,應經審判庭庭長同意后報主管院長批準,并依法辦理法定手續。
第四十四條 審判組織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決定案件當事人一方負舉證責任的,必須將基本案情、證明事項、決定的理由等報經審判庭庭長同意后,報主管院長批準,并辦理批準手續。
第三節 審判案件實體處理的評查內容
第四十五條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須準確,二審或者再審改變定性(案由)的,該項不得分,但審委會認定不屬合議庭或承辦人責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而被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以及再審改判的,該項不得分,但審委會認定不屬合議庭或承辦責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正確適用實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二審或再審改變其適用的法律的,該項不得分。
第四節 審判案件法律文書及案卷訂評審查內容
第四十八條 法律文書的審核和簽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本院的有關規定。法律文書簽發必須符合分級審簽、通報備案的原則。嚴禁越權審簽。法律文書備案,必須有備案手續,且須在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前報送。當庭宣判,必須經備案同意。
第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形式選用正確,符合改革樣式。如有違反,該項得分。法律文書結構完整、敘事當事人、邏輯嚴密、說服力強、說理透徹。
第五十條 法律文書無缺漏,無語言、文字及標點符合等明顯錯誤;法律文書的負責制字跡清晰,個別字校正要蓋校對章。
第五十一條 案卷材料齊全,編號、立卷、裝訂符合要求;歸檔期限、手續符合規定;每個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裝訂后在每月20日移交審監庭評查。
第五節 執行案件的評查內容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申請,符合執行案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外地的,除經批準,一律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委托執行手續,應在30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四條 強制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收取執行的費用,院長依法批準緩、減、免的除外。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案件申請人和執行標的款領到人的身份審核。當事人申請執行或領取標的款,申請人屬公民的,應查驗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屬法人的,應查驗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屬其它組織的,應當查驗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組織同時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有委托人的委托書。
第五十六條 執行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執行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三天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六十八條 建立執行日記制度,執行過程以執行日記的形式記錄裝卷。
執行筆錄或調查筆錄應當有兩個以上執行人員的簽名。
第五十九條 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4分)。依申請人的要求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依法組織合議庭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和本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合議庭進行審查:
(一)需要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務或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
(二)裁定不予執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
(四)參與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終結執行的;
(六)發放債權憑證的;
(七)疑難復雜、影響重大執行案件有關處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條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第三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
(二)到期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已到期的債務。
(三)經執行案件合議庭合議后,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書面通知,并直接送達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但第三人提出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的異議除外。
(五)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可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擔保執行應當依法辦理書面手續。以財產擔保的,應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將擔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以提供保證人擔保的,應有保證人的書面保證,且擔保的內容和責任必須明確、具體。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自愿和解的,應當達成書面和解協議,未履行和解協議的,應當依照判決或裁定的事項繼續執行。
第六十五條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必須出具清單,由執行人和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
執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審判部門移交的扣押物品,執行人員必須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六十天內處置完畢,特殊情況必須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延期。違反規定,造成財產損失,追究執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執行案件,必須要有院長簽發公告。
第六十七條 罰款、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手續,由承辦人、承辦庭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院長或授權主管院長決定。
第七十八條 執標票據是執行標的物支付或領款的憑據。執行票據應當規范書寫,做到事項明確、內容完整,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準確無誤。因特殊情況執行小額標的需向被執行人出具臨時收據的,應在查收后的當日內向當事人補發票據。
第七十九條 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執收小額標的時,應當在當日繳至院財務指定的銀行帳戶,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存入所在部門,不得直接交付申請人或其他人員;執行人員在執收大額標的時,應通過銀行轉帳手續進入本院執行標的專用帳戶,不得提取大額現金私存或直接轉入申請帳戶。
第七十條 執行案件的所有執行款(含現金、劃撥、拍賣收入)均應納入院財務執行標的專用帳戶。
執行現金應由當事人直接繳至執行標的專用帳戶。劃撥扣劃至執行標的專用帳戶;拍賣收入應要求拍賣機構在拍賣成效后七日內轉至執行標的專用帳戶。
支付執行標的款由執行人員辦理有關付款審批手續。標的款由申請人直接憑一式二份申請單向院財務支取。執行人員不能代為領取。
領取標的款的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存財務,一份存案卷。申請單樣式附后。
標的款的領取,須由承辦執行人員簽署意見,庭長審核,分管副院長批準。聯動執行的,應在申請單中注明聯動機執行的案號、聯動執行金額。
執行人員、庭長、分管副院長審核付款時,應注意有無需聯動執行的情況,沒有聯動執行的,主可支付。
執行標的款原則上應在到帳后30日內支付給申請人,特殊情況應向庭長、分管副院長說明情況。
標的款統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財務支付,審批手續提前由承辦執行人員辦理。
審監庭對執行完畢的案件應加強標的款管理評查,對領取標的款沒有財務聯或財務聯沒有加蓋財務印鑒的,直接交付給當事人的沒有審批手續的,應將情況通報給承辦庭庭長、分管執行的副院長。
第七十一條 訴前保全、訴訟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關產權證書,由執行局統一登記管理。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的財物,應在實施保全后七日內移交執行局,不需進入訴訟或執行階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門或審判組織在結案后七日內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立案庭、業務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財物,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執行機構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應在60日內處理完畢。
第七十二條 執行款物的領取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執行款物的交接憑證及其附件(即收條)必須裝卷。
第七十三條 結案應當辦理結案審執手續,案卷上應當裝有結案審批表和結案說明。
第七十四條 執行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六月內執結的案件,應在期限屆滿前十五天內向主管院長報告并辦理延期執行手續。
第七十五條 裁定終結、中止執行,應有法定事由及相關證據。
第七十六條 結案方式包括執結、終結和發放債權憑證,其中發放債權憑證要分管院長審簽。
第七十七條 法律文書的簽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本院有關規定;法律文書形式選用正確,符合法律規定,無缺漏、無語言、文字及標點符號等明顯錯誤,法律文書的制字跡清晰,錯別字校正要蓋校對章。
第七十八條 執行案件執結終結后,應當向申請執行人發出結案通知書。
第七十九條 案件材料不齊全,編號、立案、裝訂符合要求;歸檔期限手續符合規定;每個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裝訂后在每月20日移交審監庭評查。
第四節 案件質量評分標準
第八十條 案件質量的評分標準見附表
第五章 案件質量評定的種類
第八十一條 案件質量依照計分標準評分,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嚴重不合格。
案件質量評定的種類按計分標準,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五種。全案以100分計分,按標準扣分后,即為該案的最終得分。得分100分為優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數、下同)以上,不滿100分的,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滿85分的,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違反案件質量評查內容3項以上,雖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論;違反案件質量評查內容6項以上,雖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論;違反案件質量評查內容9項以上,以嚴重不合格論。
第八十二條 下列案件不得評為優秀案件:
(二)撤訴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適用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四)超審限的案件;
(五)超過6個月未執結的執行案件;
(六)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七)適用簡易程序調解案件;
(八)發回重審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該案被評為不合格。
1、管轄明顯違法或違反本院管轄規定;
2、受理后駁回起訴的裁定或不予執行的裁定有錯誤的;
3、審判人員違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沒有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
5、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6、依職權變更、追加當事人或被執行人造成錯誤的;
8、調解結案的調解協議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
9、未經審委會討論,二審全部改判的。或雖經審委會討論,但屬事實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以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第三人,沒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該案被評為嚴重不合格
1、案件超審限未經批準的;
3、明知調解結案的調解協議違背當事人真實意識或違法調解的;
4、裁判結果與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不一致的,當庭宣判結果與判決書主文不一致的。
5、二審發回重審或再審改判的案件。(但審判委員會認為不屬合議庭或承辦人責任的除外)。
6、法律文書的審簽違反本院規定的;
7、強制措施明顯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違法審判的或過失違法審判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責任認定和獎罰
第八十五條 實行案件質量一票否決。
案件被評為不合格的,取消主審(辦)人的評先資格。
承辦庭出現不合格案件超過案件審結數1.%的,取消評先資格。
第八十六條 案件質量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案件質量被評為優秀的,在年終目標考核時每個案件給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質量評查的,如與本辦法相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院在此之前關于案件質量評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辦理行政案件的報告篇二
尊敬的各位領導:
下午好!首先我謹代表xxxxxxxx對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誠摯的問候。下面我就xxxxxxxx,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xxx按照省、市《xxxxxxxxxxxx通知》的文件精神及統一安排布署,結合xxxxxxx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際,我xx集中時間于xxxxxxx日,根據勞動監察案件質量評查標準,進行了認真的自查自評。
一、基本情況
根據文件要求,我局針對xxxxxxxxx年度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自查自評。共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xx件,辦結xx件,結案率達xxx。其中工資支付類案件xx件;社會保險類案件xx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類案件xx件;其他類型案件xx件。工資支付類案件占總案件數的xx為勞動者追回拖欠工資等xxxxx元,維護了xxx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主要做法
投訴案件的主體是否合法,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文書標準部分:是否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法律文書填寫是否標準,調查筆錄制作是否真實有效,取得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適用法律條例是否準確,案件歸檔是否標準等。從案件受理到結案,依照評查內容和標準對所有案件進行逐案評查,我局嚴格遵照標準進行自評,在案件處理上能夠做到執法主體具備法定資格,依法行使職權,被監察主體認定準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填寫法律文書標準,調查筆錄制作規范,案卷歸檔標準,符合案卷評查標準。
調查了解,指出問題所在,對照法律條文,能夠便民高效的處理案件。在受理舉報投訴案件和信訪案件及人大、政協議案、上級交辦的案件中,受理及時,答復、回復及時,辦理及時,不拖不推,適用法律準確,工作效率高。五是在處理突發性群起事件中,采取特事特辦,集體協商原則,及時、高效、便民、果斷的處理案件。辦結的xxxx件案件,自查自評全部達到xxxxxx以上等次。
三、存在問題
在這次的案件質量評查自查工作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相關證據、材料收集有待進一步完善,表現為勞動者在進行舉報、投訴時,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齊全,只能提供書面舉報、投訴材料,舉報、投訴人身份證明,很難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欠條等相關證據材料,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制作職工工資表、沒有給職工寫過工資拖欠欠條等,這就為認定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所以在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上有待加強。并且因財力有限,辦案無成本,我們一直在交通和調查取證設備等硬件設施上,還存在一定困難,執法監察手段上難以奏效,影響著工作效率。
四、整改措施
實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將不斷總結經驗,做到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提高工作效能。對涉及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要在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上狠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質,把理論知識運用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中去;進一步規范法律文書使用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辦案水平,公平、公正、公開、公信執法,做到及時受理,及時辦結;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業務培訓,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能力。為xxxx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以上匯報,如有不妥之處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xxxxxxxxxxxx
辦理行政案件的報告篇三
按照市紀委有關文件要求,xx市紀委監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積極組織人員對**年以來的案件認真展開了案件質量調查活動,嚴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對違紀案件,進行了逐卷審閱,拾遺補短,創新提高,進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確保了案件審理質量。現將案件審理工作及這次調查情況做一簡要匯報。
一直以來,xx市紀委監察局高度重視案件審理工作,把案件審理作為案件查辦工作收尾重頭戲,并提出了“基礎建設上檔次,機構設臵講實效,工作程序抓規范,工作內容講科學”的新要求。
一是強化領導。在接到《中國xxx保定市紀委、保定市監察局關于開展好案件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后,又專門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審理工作的副書記任組長、主抓案件審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組長、審理工作人員為具體成員的案件質量調查小組,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張二樂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審理人員按照文件要求,對照檢查內容認真調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此項工作圓滿完成。
二是優化配置。在人手緊張、辦案任務重的情況下,并確定了3名年輕干部從事案件審理工作,成立專門科室,切實承擔起案件審理工作的職責。目前,為審理室配備專用辦公室、專用電腦和激光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共有專、兼治審理人員6名。通過不斷優化審理工作軟硬件辦公環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進了案件審理質量的提高。
我市對照調查要求逐一進行查擺,有針對性的進行部署,保證了審理調查工作的扎實推進。
(一)合理配置,提高審理水平。我市多年來嚴格落實查審分開的原則,審理和檢查分別由不同兩個紀委常務分管,其中審理工作由呂金山常務分管,同時主抓廉政、糾風等項工作,審理室主任由從事紀檢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審理經驗的同志擔任,同時安排了兩名業務強、素質高的副科級檢查員從事審理工作,使審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
(二)創新機制,提升服務高度。我們把征求意見、協審、審理助辯等審理模式應用于審理過程中,保證了案件質量,同時還維護了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審理實踐中還創新了“特聘助審員制度”、“監督審理制度”,此舉受到省紀委書記臧勝業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廣。
(三)嚴肅執紀,做好申訴復查。在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遵循事實求是的基本原則,把以事實為依據作為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礎來審核把握。實踐中,我們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案情及導致錯誤的主客觀原因,不以偏概全。
在辦理申訴案時,我們注重學習案件處理時期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條規和法律法規,然后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把客觀公正的觀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訴案件的復查工作之中,做到“復查大計、公正第一”。多年來,未出現一起因審理不規范導致申請復議案件。
(四)認真剖析,確保審理質量。我們這次調查采取邊查閱邊解決的方式進行,共查閱了714個卷宗,基本上都達到了“二十四字”方針要求...
辦理行政案件的報告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司法權威,強化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的質量意識,實現審判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確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審結、執結的各類案件
(二)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
(三)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黨委、人大交辦、督辦的案件
(五)當事人反應強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評查內容、范圍
第五條、評查內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本院管轄
2、當事人設列是否恰當;
3、是否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是否依法進行
5、有無超審限
6、證據采信是否合法
(二)實體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準確;
2、事實認定是否清楚
3、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4、實體裁判是否適當
(三)訴訟文書方面:
3、卷宗裝訂是否規范、手續是否完備;
4、訴訟費是否按規定收取。
第三章 案件評查的方式
第六條、案件評查采取隨結隨評查的方式進行,各業務庭在案件審結后15日內將案卷移交審監庭。
第七條、案件評查以書面評查為主,必要時可以向主審法官了解情況。
第八條、審監庭評查案件后,對未發現重大問題的案件,填寫《評查案件登記表》,移送歸檔。,對認為存在重大問題的案件,填寫《評查案件登記表》,移送歸檔。,對認為存在重大問題的案件,填寫《評查案件登記表》,寫出書面意見書,并依據有關制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第九條、對案件的評查結果應定期通報,一般每季度通報一次。
第四章 案件評查的標準
第十條、被評查的案件分為優秀、一般、差三個等級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案件為優秀案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
2、案件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準確,裁判適當;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4、訴訟文書制作規范、嚴謹
5、各項手續完備、卷宗裝訂規范
(二)具備以下條件為一般等級案件:
1、案件關鍵環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案件定性、適用法律、裁判結果基本適當
3、程序合法
4、訴訟文書較為規范
5、各項手續基本齊全,卷宗裝訂基本規范、無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實、證據采信、適用法律、實體裁判、訴訟文書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案件評委質量差等級。
辦理行政案件的報告篇五
一是審查把關不嚴,盲目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紙訴狀,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嚴格的審查把關,致使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二是易立難審,久審不決。由于立案審查把關不嚴,受案后發現許多問題,加之雙方爭執較大,而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難于收集定案證據,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調又調不成的局面。
三是濫用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也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應當嚴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態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對其采取逮捕措施。不僅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而且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決后,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執行,案結事未了。由于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濫用職權,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觸對立情緒較大,本來可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不得不判決結案。而被告人難于接受,致使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兌現執行。
針對上述狀況,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是要把好立案審查關。嚴格審查自訴 案件有關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訴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審理中的處理工作。如發現受案后刑事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將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證據材料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就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更不能認為需要被告人賠償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極其慎重穩妥的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在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確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不采取強制措施不利于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才可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要嚴格審批手續。
四是要注重調解,增強良好社會效應。刑事自訴案件多是鄰里糾紛,往往是小事釀成大禍,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調少判,這樣一來有利于社會穩定,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順利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