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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一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后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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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二
為了切實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保證信息的準確、暢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鎮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協調機制。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部門、村、社區、企業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溝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網絡。各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村、社區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應確定一名信息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聯絡報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內容和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監管工作情況為必報內容,每月上報一次;食品安全預測預警和監測評估信息,要及時上報;有關食品安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限報送;重大事項和重要信息,做到隨時報送;對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置報送外,要隨即向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報告。
(三)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綜合發布全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鎮級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單位在信息發布前應與相關部門溝通,確保信息發布的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發布單位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要求,健全和規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盡其職,協調配合,信息通暢,資源共享的.運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綜合監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調整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1、由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各工作片書記、各職能辦負責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衛生院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2、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分工。主要領導親自抓,負重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一級抓一級,各工作片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工作片主要負責人為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處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項,部署食品安全有關專項整治?及其他統一行動;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指導、檢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食品安全協調機構上報發生事故的單位?、地址并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報告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對食品安全事故隱報、遲報、漏報、不報的有關人員,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三、建立信息聯絡報告制度
為第一時間?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確保信息反映靈敏、準確、及時、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聯絡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網絡組織: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聯絡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監管執法情況?、存在問題及擬采取的措施;專項整治進展情況;食品安全動態;重大事故查處信息等。各部門報送的信息要經過加工、整理、匯總,并簡要評析分析?本系統和本部門工作情況。
3、安全信息報告時間:工作信息、技術信息每季度?報告一次;食品安全動態信息隨時報告。
三、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1、街道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案件舉報電話,安排專人負責受理投訴舉報工作。
2、按照首接負責的原則,對每起投訴舉報要認真記錄、及時處理或報告。
四、監督制度
成立社區及村級食品安全監督員,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定期對所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食品放心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措施不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進行督察督辦。
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三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信息暢通,迅速有效地處理安全事故,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決的矛盾力求自己解決。
2、班內學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責立即送醫院治療,并立即報告保衛處或值日教師,同時告訴學生家長,保衛處視情節輕重上報學校主要領導。
3、凡學校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應迅速及時的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教育局,必要時與當地派出所聯系。事故處理結束后及時將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以及應吸取的教訓和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書面材料逐級上報。
4、教職工發生事故,一般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解決,重大的必須上報教育局。
5、無論事故大小,保衛處必須有書面調查材料,上報學校主管領導。
6、充分發揮學校各部門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搜集治安保衛情報信息,及時報告保衛處或校長室。情報信息要及時、準確、不瞞報、不漏報、不錯報。
7、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信息要整理、登記,及時搜集整理,認真分析情報信息的內容,提高情報信息的質量,逐級上報治安情報信息。
8、上報信息要完整,要具備何時、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9、做好信息的綜合分析和信息跟蹤材料報告工作。
一、為規范和加強學校重大安全信息、事故的報告管理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和評估分析重大安全事故有關情況,協調組織相關力量進行事故的應急響應處理,從而降低重大安全信息事故帶來的.損失和影響,結合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安全信息、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災害、設備軟硬件故障、人為失誤或破壞等原因嚴重影響到學校正常運行,從而在社會穩定或公眾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響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學校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校長,同時學校以口頭方式立即向教育局相應的主管部門報告。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保存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被發現或應當被發現時起2小時內將有關材料報至教育局。
五、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必須及時告之學生家長,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學校應當在事故處理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教育局備案。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地報告事故的有關信息,不得瞞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如有瞞報、緩報和漏報等失職情況,教育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將視情節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每20日之前,各學校將本學期安全工作情況以月報表的形式上報教育局。
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四
1、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要嚴格申報審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外出活動,必須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參加人數,否則不得外出活動。班級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準,方可行動。
3、外出時,由校長親自帶隊,有足夠的教師參加,最好能和當地交警取得聯系,得到支持,確保路途安全。
4、出發前,由各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認真的安全教育。同時,學校要對有關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精心準備,對整個活動精心安排,制定詳細可行的活動方案,送交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得到回復后,方可進行。
5、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6、凡擅自違反本制度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對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五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一、 校長為學校安全信息報告負責人, 分管領導和班主任為學校安全信息兼職報告人。
二、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三、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救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救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學校發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救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救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與安全有關信息的,第一現場的責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將情況報告給該學生的班主任、學校值班領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惡化。
2、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學校在了解情況后,按照安全信息報送程序將安全信息報唐山市教育局。發生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疫情,還要報衛生防疫部門。
3、發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時通知家長到校,主動協助解決,不遲延。
4、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學校穩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將情況向全體學生通報。
5、班主任應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6、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班主任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六
一:事故報告制度
1、生產事故發生后,各分廠、責任單位和個人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搶救、疏散、救護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發現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告之段長和安全員,上報本單位領導,有關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到現場組織實施搶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司領導及安全辦公室。分廠立即向公司所屬副總和安全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辦公室執行“聊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于1小時內報上級安全管理機關。
3、發生人身工傷事故,由段長、安全員填寫“傷亡事故報告單”。詳細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由各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出具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及勞資科。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勞資科依據傷亡事故報告單審核工傷報銷憑證。
二:調查處理制度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理,避免事故的再次發生。
2、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事故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5、對事故根據制度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三、事故獎懲制度
1、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大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獎罰制度。
2、安全生產辦公室按事故的等級,對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罰。報企管科執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較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2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2萬元,不滿5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5萬元以上的事故。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理學校突發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證廣大師生生命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速,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嚴格實行學校重大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確保突發事件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學校突發事件的信息傳報的第一責任人為學校校長,相關責任人為學校工作分管或負責人員。相關責任人確認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領導,學校在核實情況后立即報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時報相關的衛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或單位。村小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中心小學。
發生重大事件時,要實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信息暢通制度。
對不報、瞞報、漏報、緩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與安全有關信息的,第一現場的責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將情況報告給該學生的班主任、學校值班領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惡化。
2、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學校在了解情況后,按照安全信息報送程序將安全信息報教育局安全科。發生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疫情,還要報衛生防疫部門。
3、發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時通知家長到校,主動協助解決,不遲延。
4、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學校穩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將情況向全體學生通報。
5、班主任應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6、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班主任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流程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轄)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礦山救護隊負責接到煤礦事故召請出動時的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礦山救護隊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報告。
第五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建立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六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煤礦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事故發生煤礦在向發生地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煤礦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出動請求或命令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接到事故發生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如下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二)發生較大涉險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八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九條 事故信息處置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工作機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接到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后,迅速向下一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煤礦進行核查,并適時調度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立即研究、確定、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并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認為需要督導的,分級進行督導。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進行督導。
發生較大涉險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業廳進行督導。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業廳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是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責任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條和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并約談、通報。
(三)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出動,未執行本制度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責任人予以約談、通報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