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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篇一
拍賣是一種競爭買賣,我國《拍賣法》第3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因此,從拍賣的理論及有關規定中可以看出,拍賣是強制執行程序中重要的換價措施。但是由于拍賣涉及到法院、買受人、債權人、債務人等主體,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如何理解?買受人的權利該如何保護?執行拍賣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執行拍賣的公信力如何定位?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執行拍賣實踐,從而使得我們在處理執行拍賣糾紛時只是做到以協調為主,盡量息事寧人。據此,本文試圖對執行拍賣的相關理論進行研究,以期能拋磚引玉,深望同行能就此發表高見,共同討論。一、執行拍賣之法律性質的法理分析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概念,權利的實現有賴于義務的履行,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須采取救濟手段來實現其債權。由于社會文化的進步及國家權力的增強,近代國家已確立國家救濟制度,即由國家擔當實現權利的任務,債權人享有的只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而強制執行已是實現權利最后且最有效的公權力救濟方法。執行拍賣是強制執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史尚寬先生認為:“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乃系國家依其執行機關所行標的物之變價行為。[1]所以執行拍賣是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是公權力的行使,屬于公法范疇也是理所當然。但是,執行拍賣畢竟是拍賣中的一種,在執行拍賣的手續上,拍賣公告是買賣引誘,應買人的出價是一種買賣要約,拍賣則是買賣的承諾,最后是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了買賣契約。這個過程與一般貨物買賣的協議磋商過程相似,而且執行拍賣恰是拍賣人將拍賣物交付買受人所有并喪失所有權,買受人則接受拍賣物并支付約定價金,是有償受讓拍賣物的行為,符合買賣關系的一般特征,與私法上的民事行為相似。因此;執行拍賣又同時具有私法性質。但是,由于強制拍賣以查封為前提,不以拍賣物所有人的意志為轉移,這與私法上買賣關系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由為前提又發生沖突。對此,我們主張折衷說,即執行拍賣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買賣行為,兼有公法處分和私法買賣的雙重性質,從強制拍賣中執行機關不顧債務人的意思而將拍賣物的所有權移轉于第三人看,具有公法處分的性質;另從根據執行拍賣而將債務人所有的拍賣物轉移給買受人及買受人因此給付價金來看,又具有私法買賣的性質。我們在處理執行拍賣糾紛時,不能單純從公法或單純從私法方面出發來處理問題,而且在今后制定執行法時,針對執行拍賣的特殊性,法律應該對執行拍賣作出一些有別于純私法上的普通買賣、有別于純公法上的國家征收拍賣的特別規定。
二、執行拍賣之公信力問題
執行拍賣具有公法上處分及兼有私法上買賣的法律性質。首先,確定執行拍賣公信力是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的要求。將執行拍賣作為一種特殊買賣關系來思考時,執行拍賣是一種物權的變動方式,同時,也是社會交易市場的組成部分。從有利于維護商品交換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濟有秩序發展的角度出發,拍賣物的買受人基于對社會交易的充分依賴及善意而取得的拍賣物,應及時予以法律上的保護,承認其交易的公信力。其次,確立執行拍賣之公信力是執行拍賣公法性質的內在要求。執行拍賣的特色,是具有公權處分的性質,國家強制執行機構憑其公權力所進行的拍賣行為,不僅能取信于一般民眾,而且必須負起拍賣的法律效果。凡是基于信賴法院拍賣行為的人,無論是買受人或是一般民眾,都應受到公信力的保護,由于法院拍賣行為是國家機構具有公信力的執行行為,所以不管債權人的債權是否真正存在,也不管買受人的意思是否為善意或惡意,更不管拍賣物是否真正屬于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都能因信賴法院拍賣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基于此種理由,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無須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生效要件。第三,確立執行拍賣之公信力有利于法院開展執行換價活動。如果普通民眾對執行拍賣的公信力有懷疑時,必然影響法院對被執行財產的換價行為,也同時影響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了充分闡述執行拍賣的公信力問題,本文著重就依無實體權的執行依據的執行拍賣及拍賣第三人財產的法律效果進行分析,以論證執行拍賣公信力之必要性。
(一)法院根據無實體權利的執行依據所進行的執行拍賣
根據《執行規定》第2條規定,有6種法律文書可以成為執行依據,而執行機構只能形式審查執行依據,不能對執行依據進行實體審查。因此,存在有些執行依據的'實體權利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院憑這些并無實體權利的執行依據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委托進行拍賣,將拍賣物拍賣給買受人。在執行拍賣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通過再審或其他程序獲勝推翻原執行依據后,買受人所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是否受影響?債務人的權利該如何保護?債權人應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單純從執行拍賣是私法上買賣關系來看,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實體請求權,執行拍賣對于債務人自然無法律上約束力,債務人可以基于所有權人的地位向買受人追回其財產,債權人對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執行拍賣首先是具有公法性質的處分,買受人基于對公法處分的信賴及對社會交易安全的信賴而參與的競買理應有法律上的效果。在對財產靜態安全保護與動態安全保護發生沖突時,債務人僅能以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另行起訴債權人請求償還損失,不能因債權人請求權不存在,其執行依據喪失而主張法院拍賣無效,也不能因此影響買受人已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這就是法院拍賣公信力的要求。
(二)強制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分析
既然債務人的財產是其債務的總擔保,因此,執行機構也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拍賣,不得對第三人財產進行執行。但在有些場合,執行機構無法辨認,例如動產因無登記制度,不容易判斷是誰的,而且有些放在被執行人處的財產是以所有權保留買賣,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更無法一時作出判斷;又如在執行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時,其個人財產與家庭其他成員財產也難以分辨,在此情況下,很有可能將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拍賣。因此,如果法院誤將第三人財產予以拍賣,那么,買受人所取得拍賣物是否有效?第三人的權利該如何救濟?對此,臺灣地區“最高法院”1967年臺上字第1175號判決指出:“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該第三人之所有權不受影響。”[3]1964年臺上字第2261號判例略謂:“執行法院拍賣查封之不動產,以其價金分配于各債權人者,縱該不動產嗣后復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屬于債務人所有,不能轉移于買受人,而買受人因此所受價金之損害,亦只能向直接受其利益之債務人請求償還。”[4]分析這種態度,無非是基于私法買賣關系中無權處分無效的原理,認為法院無權處分第三人財產,故其拍賣也當然無效,而無
效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理應返還,故認為第三人財產無辜被侵害時,應受保護準許回復其所有權的做法也是合乎正義精神的,同時能維護所有權人的權益。但是此觀點僅是從私法上公平觀念出發,如果同時從公益的角度考慮執行制度的公信力及法律安定性的價值,則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判斷和取舍問題,如果第三人的財產權得到保護,那么,買受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買受人一方面已交納價金,另一方面卻不能取得拍賣物所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又無實際效果。因此,對相信法院公信力的買受人是很不公平的。“維護所有權之靜態安全固然重要,但在今日交易繁多之社會,保護所有權之動態安全更加重要。私人交易之場合,民法上尚有即時取得制度,保護交易之安全,何況國家法院機構主持之公開拍賣,豈能不顧其執行制度之公信力及交易之安全?”[5]因此,我們認為交易安全的公法上的利益應該重于私人間純粹的公平觀念,同時,法律應該有特別保護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不得以所有權人地位或以不當得利為理由向買受人請求返還拍賣物。
至于第三人所受的損害,視情況向執行機構、債權人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利益或賠償其損害。如執行機構已將拍賣價金交付給債權人并將余款交付給債務人,可向債權人及債務人分別請求返還。如價金尚在執行機構,向執行機構請求返還。因為在法理上,第三人所有權雖然因拍賣而消滅,但其拍賣的價金成為物上代位請求權,第三人可請求返還。另外,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只有與債務人關系密切的第三人,其財產才有可能被誤拍賣。只要法院盡了注意義務,如從正常程序無法判斷該財產為第三人所有,法院不應承擔責任,以維護公法的嚴肅性。此外,法院在程序上還有給第三人在執行中提出異議的機會,也只有在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或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其財產才會被拍賣。只有在能證明執行員故意違背其職責,明知而為之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侵權行為理由向執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三、買受人的法律保護
買受人是因強制拍賣而產生新的主體,其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也只有充分保護買受人的權利,才會維護法院拍賣的公信力,才會調動競買人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法院換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買受人取得拍賣物所有權的性質
如果純粹從執行拍賣的公權性質來理解,就象買受國家機關罰沒的財產一樣,應理解買受人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所謂原始取得,不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以取得物權,而是基于拍賣人的公法行為,由公法機構原始地、直接地給予拍賣物所有權,而非繼受前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既然是原始取得,那么買受人不承擔拍賣物上的負擔,也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但是,從上述關于強制拍賣的法律性質來分析,強制拍賣是一種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質的買賣關系,除了維護強制拍賣公信力外,特別是在當今世界,為了充分發揮物的作用,在物上除設定所有權外,還可能設有其他各種負擔,如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這些權利如果在拍賣前就已經存在,卻因拍賣一下子全部解除,不但有背公平之理念,而且會引起新的糾紛。[6]所以,這部分物上負擔仍應隨物由新的買受人承擔。另外,由于物上各種負擔的存在及權利瑕疵存在的可能性,也應該賦予買受人有主張的權利。因此,我們認為,買受人取得拍賣物所有權的性質為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二)買受人是否有物的瑕疵請求權
我們知道,在一般貨物買賣中,買受人有物的瑕疵和物的權利瑕疵請求權,那么,在強制拍賣中,買受人是否擁有拍賣物的瑕疵請求權?所謂物的瑕疵,是指拍賣物本身的瑕疵,如價值瑕疵、效用瑕疵、質量瑕疵等,買受人因該瑕疵的存在失去了其有權期待拍賣標的價值。在買受人支付價金領回拍賣物后,發現拍賣物有上述部分問題時,是否有權利向出賣入主張?但“從總體上看拍賣標的是一種特殊商品,大多數拍賣標的在拍賣前都已經過人們一定時期的使用,要求這樣的商品保持如剛出廠產品般的完好程度是不現實。的。因此,拍賣標的存在瑕疵不足為怪。”[7]對此,我們認為,因為拍賣物是實物,在拍賣前已有公告程序,并將拍賣物公開展出,所以該物有無物的瑕疵,應買人均能知悉。在買受人于契約成立時,明知拍賣物有物的瑕疵,或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物的瑕疵,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外,出賣人不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執行實踐中,我們應事先聲明不對拍賣物的瑕疵負責,買受人自擔風險參與競買,理應自行承擔瑕疵風險,而不應在買受以后另行主張物的瑕疵權利,否則,讓拍賣人始終處于不特定的擔保責任的威脅之下,不利于法院執行拍賣換價之開展,也不利于維護拍賣的秩序。
(三)買受人是否有物的權利瑕疵請求權
根據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必須承擔將此標的物上的權利全部轉移于買方的義務,即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標的物向買方主張權利。在實踐中,拍賣物的所有權一般都能轉移給買受人,但由于社會交易及物上負擔的復雜化,有時很難保證拍賣物沒有其他第三人的權利。其一,如拍賣物上的知識產權。法院委托的拍賣物有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委托的拍賣物上包含了他人的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則必須保證拍賣的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上述知識產權。其二,拍賣物的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如拍賣物在出賣前,該物即負有第三人的抵押權(動產常常很難落實是否已設有抵押權),此時,買受人雖可取得標的物上的所有權,但因拍賣物上存在著先于買受人所有權的第三人的抵押權,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原理,買受人的所有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抵押權,拍賣物有被第二次強制執行的可能。其三,拍賣物存在他人的債權。如現代各國為保護租賃權人的權益,基本上將租賃權這二債權賦予一定程度的物權的效力,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因為在同一拍賣物的物上,在先的租賃權可以對抗在后的買方的所有權,于買受人利益有損。對此,我們認為,應賦予買受人有物的權利瑕疵請求權。現在的問題是,向誰主張?向法院主張還是向債權人主張,抑或向債務人主張?就此問題,有人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權進行查封、扣押,并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上述條件成立時,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賣方主體。”[8]據此,人民法院應該成為權利瑕疵的擔保主體。但我們認為,法院因具有公法上的性質,不應成為權利瑕疵的擔保者,另外,如果能證明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過錯,也應以國家賠償的方式進行,而不應成為被告。同樣的,拍賣企業作為代理人,如果其拍賣行為合乎規范,責任仍應由委托法院承擔。債務人本來就是該財產的所有權人,應列為第一責任者;債權人為受益者,應列為第二責任者,僅在債務人無能力支付時,因為沒有犧牲買受人的理由,由受領價金中支出。那么,買受人有何種權利可以選擇?我們認為,第一,買受人有契約解除請求權;第二,有減少價金請求權。
私法買賣的特點。只有在正確界定該性質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處理好執行拍賣中的各種關系,正確處理執行拍賣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執行拍賣既然在整個執行程序中占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們不能不投入更多的精力進行研究,為日后的強制執行法的制定提供理論基礎。
畢業論文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篇二
執行學習計劃的要素
第一要素:計劃要盡量全面;
一個全面的計劃能夠讓我們更加有體系的學習和成長,而這里的全面也主要是指學習的具體安排,要想真正完成好學習計劃,在考慮計劃的時候,一定要對孩子的學習、生活做出全面的安排。這里主要包括社會工作時間、為集體服務時間、鍛煉時間、睡眠時間及娛樂活動時間等。這樣,在學習時間內才可能精力充沛地學習。
第二要素:安排好常規學習時間和自由學習時間;
學習時間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常規學習時間,主要用來完成當天老師布置的學習任務,消化當天所學的知識。二是自由學習時間,是指完成了老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后所剩下的時間。這部分時間一般可以用來補課或提高深造。
第三要素:長計劃和短安排;
長計劃是指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應有個大計劃。由于實際的學習生活往往無法預測,所以長計劃不可能太具體,不可能把每天干什么都列出來。所以這個時候就有了所謂的短安排,也就是我們能夠切實到具體行動的,比如說周計劃,課程表。而無數個短安排又會促成一個長計劃,因此恰當的結合使用好這兩個就會很好的提升我們的學習效率。
第四要素:根據實際來制定計劃;
在訂計劃的時候,不要脫離了學習的實際情況;而學習的實際情況主要指以下幾方面:1.孩子知識和能力;2.每個階段的學習時間;3.學習上的缺欠和漏洞;4.如何不斷地進行改進和完善。
第五要素:空出些時間來;
計劃要留有余地,計劃終歸不是現實,而只是一種可能性,要實現計劃,還要經過一段很長的努力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自己的思想會發生變化,學習的各種條件也會發生變化,計劃訂得再實際,也不免出現估計不到的情況。所以,為了保證計劃的實現,訂計劃時就不要太滿、太死、太緊,要留出機動時間。
第六要素:提高時間利用率;
時間的利用率主要在早晨和晚上,或者說一天學習的開頭和結尾部分的時間,可以安排著重看記憶的科目,如外語等;當心情比較愉快,注意力比較集中,時間又比較長,這時候可安排比較枯燥或孩子又不太喜歡的科目;零星的時間,注意力不容易集中的時間,可以安排做習題或去學習自己最感興趣的學科。除此以外,還要注意學習時間和體育活動要交替安排,文科和理科要交替安排,相近的學習內容不要集中在一起學習。在同樣多的時間內,由于安排了合適的內容,就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第七要素:注重效果
根據效果來做調整,在計劃執行到一個階段之后,就應當檢查一下效果如何,如效果不好,應找到原因,及時調整。要氣餒、不要輕言放棄。
堅持!堅持一定能產生奇跡。
學習計劃好處
1、學習計劃表可以幫助你克服惰性和倦怠,尤其是當它配合一個自我獎勵制度時會更加有效。
2、如果你能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完成你的學習,那么學習便不會給你帶來太大的壓力。
3、學習計劃表可以確保你不會浪費時間,使你有時間做其他該做的事。
4、學習計劃表可以使你了解自己的學習進度,讓你清楚地知道哪些事等著做,又可以幫助自己對先前的學習做個評價。
畢業論文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篇三
一、營銷計劃缺乏制度保障
營銷計劃不僅是一種方法體系,同時也應該是一種制度體系,也就是說計劃一旦執行,就必須按照相應的要求來加以保障,現實中很多企業在實施營銷計劃時,并沒有落實到具體的制度上,一方面營銷人員找不到開展工作的規范,無法衡量自身業績的好壞,另一方面部分人員只是滿足于現狀,不能按要求開展工作。
二、計劃執行缺乏績效考核約束
績效考核是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他職能性的管理制度都要在此基礎上發揮作用。營銷計劃執行過程是營銷管理職能在起作用,而要充分發揮這些職能,就必須將績效考核制度與營銷計劃的完成效果結合起來,這樣營銷人員才可以對自己的績效進行評估,否則執行將缺乏規范性。但在實際運作中,甚至往往發生績效考核制度與營銷計劃目標相左的情況,使計劃形同虛設。
三、營銷計劃缺乏過程管理
計劃執行時只重視結果而不重視達成結果的過程。計劃執行過程中最受關注的往往是一些硬指標,如銷售額、鋪貨率等,但其它一些軟指標如市場價格體系、市場秩序、與競爭對手的對比等往往被忽視。缺乏對執罰過程系統的管理,就算達到了硬指標,但軟指標中存在的問題會對企業造成根本性的傷害。
四、執行過程缺乏整合和協調
1.執行過程中缺乏統一的協調,沒有一個領導部門來推動整個計劃進行,各部門各自為戰,這在很大程度上緣于營銷組織架構不合理。如果各部門只注重自身職能工作,對計劃整體發展缺乏綜合管理,各部門的專業優勢就難以轉化為企業的整體優勢。
2.企業內部溝通渠道不通暢,不同部門對營銷計劃理解不同,對實施效果的衡量標準不統一。
五、業務流程不合理
1.執行過程中業務流程過于復雜,業務運作效率低下,使營銷計劃的時效性無法體現。
2.執行過程中審批環節過多,一方面造成市場機會丟失,另一方面影響營銷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靈活性。
3.執行過程中各部門業務分配不合理,部門間職能分配模糊,沒有貫徹最大化提高效率的原則,出現專業技能不足或承攬了過多的職能,妨礙計劃有效執行。
六、分支機構區域營銷計劃缺乏系統性
2.部分企業銷售政策導向以銷量為核心,因此區域人員采取的措施都是為短期內提高銷量的,對能否滿足營銷計劃的戰略要求則不予考慮。
營銷計劃有效執行的保障
一、制度保障
1.基礎性管理制度:
(1)績效考核制度。將營銷計劃要達到的目標與營銷人員的績效考核聯系起來,由此來規范營銷人員的行為圍繞營銷目標展開,促使計劃落到實處。
(2)部門協作制度。圍繞計劃重點解決好各部門間的協作關系,在部門間確立合同關系,明確責權利。另外也可以采取項目小組的形式,提高計劃的運作效率。比如新產品開發業務,涉及市嘗生產、技術、供應等部門,一方面要確立市場部在開發過程中的領導關系,另一方面可通過責任書的確認使其他部門都能按要求完成各環節的工作。
2.職能性管理制度:重點是提高營銷計劃實施效率的管理制度,如營銷推廣管理制度、區域管理制度、渠道管理制度、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一方面為銷售人員提供了開展工作的規范,另一方面為衡量銷售人員的工作成效提供了標準,另外管理制度還影響著銷售人員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模式,其根本點都是圍繞著營銷計劃的有效執行展開的。
二、流程保障
1.圍繞營銷計劃的關鍵業務內容優化運作流程,關鍵業務流程優化甚至重組對計劃有效實施有重要作用。
2.通過重組業務流程調整部門結構。一些關鍵業務流程如研發流程、推廣流程、計劃流程、訂單處理流程等,其運作效率的高低反映了整個組織結構和部門職能是否合理。
三、權限保障
1.各部門業務職能的落實:營銷計劃有效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部門能否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計劃實施一定要賦予各職能部門相應權限,否則將影響到執行效率。
2.總部和分部間的權限分配:總部應強化專業方面的權限,而分部則應加強針對性方面的權限,使計劃在執行中得以很好地整體配合。
3.各項業務活動的權限分配:即對計劃的業務內容進行合理分配,各職能部門明確對應的工作內容,主要是解決業務開展過程中的決策權限。
四、資源保障
1.為達成計劃目標必需配備的各種資源:有些計劃項目分配到的資源往往并不能保障計劃的實現,而且有的企業在面對銷量下滑的狀況時,往往不能堅持按計劃進行,而會把費用傾斜到能立即提升銷量的項目上,比如渠道返利促銷,但這只是一種短期行為,不會帶來根本的幫助。
2.對關鍵項目的資源保障:有的企業計劃實施深度分銷,但往區域市場只派駐了少量人員以致根本無法實現。因此在計劃實施中,一定要通過制度對關鍵項目進行確定,并結合績效考核,通過政策加以保障。
畢業論文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篇四
科學的、實際的個人學習計劃,只要認真去執行,必將促進你的學習,培養你的意志,增強你的信心。但是,俄國我們不去執行,那就成為了空談。所以,制定學習計劃,貴在執行:
一:確保學習時間
對于學習基礎不是很好的同學來說,在開始階段,自己可支配的自由學習時間幾乎沒有或者很少,因為他每天能完成老師當天布置的學習任務就很不容易了。但隨著學習水平的提高,他的常規學習時間將會逐漸減少,而自由學習時間則相應逐漸增加。由于開始階段自由學習時間較少,所以,一般學生往往抓不緊,這也恰恰是他被動學習局面難以改變的原因。因此,剛開始執行學習計劃時,可能會覺得時間特別緊張,但這時即使需要占用一部分個人的娛樂和休息時間,也要確保學習計劃的完全落實。只要堅持走過了開始這個階段,過于緊張的學習狀況就會逐步改變。
一個學生如果能感到自己學習上與別人有差異,并且希望改變這種學習狀況,那他就應該以分秒必爭的精神去抓個人的自由時間。一旦抓住了自由學習時間,他就會努力去提高在校常規學習時間的效率,以增加自由學習時間,從而使自己掌握的學習主動權越來越大,一個生動活潑的學習局面也就會逐漸到來。
二:注意自我管理
為了確保計劃的落實,應在學習的實踐中對計劃的實施狀況進行定期自我檢查、自我督促、自我驗收。計劃信息的全過程是:確立目標--采取措施--安排時間--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可以制定一個計劃檢查驗收表,即將某月某日完成的學習任務、進程列成表格,每完成一個項目,就打上一個勾,以便督促檢查,一段時間后進行一次驗收。若未完成計劃中規定的任務,應查找原因,想出辦法,確保計劃的全面落實。只要計劃是科學和切合自身實際的,一旦定好,就應采取一切措施,堅決執行下去。
三:選擇固定場所
要實現自己的學習計劃,學習場所的選擇和時間的管理同等重要。條件好的學校,同學們在課余時間可以到自習室或圖書館去學習,這時最好能避開過道,選擇一個干擾較少的位置,準備好學習所需用品,然后靜下心來,訓練自己按計劃一次做完一段工作;每次到自習室或圖書館去學習,最好都能按習慣坐在同一位置,這樣有助于快速進入學習狀態。
四:學習心無旁騖
有同學說,一邊聽音樂,一邊做功課可以提高學習效率;還有的同學說,一邊做健美操,一邊背英語單詞可以充分利用時間。這些說法是毫無科學依據的,人的大腦各部位的活動是有分工的,有的部位主導形象思維,有的部位主導抽象思維,有的負責人的聽覺,有的負責人的視覺。
對學生來說,適度的娛樂很有必要。但是,切忌學習就是學習,娛樂就是娛樂,干任何一件事情都必須專注,不能把學習、娛樂和消遣同時進行,否則也會影響學習計劃的完成。
五:適時調整學習計劃
制訂的學習計劃要避免對自己提出苛刻的要求,不能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如果一開始就定出過高的不現實的目標,或許等待自己的就是挫折和失敗。所以,要從小目標開始,樹立信心,獲得技能,進而實現雄心壯志。
在執行學習計劃過程中,如果機會不能實現,或自己的活動和應盡的職責有所變動,那么,修改學習計劃就很有必要了。因為這是自己的學習計劃,所以應該讓計劃適合自己,為自己服務。
制訂的學習計劃應充當向導。嚴格執行學習計劃,對培養個人在固定的一段時間里學習的習慣是極其有益的。與此同時,應該保留一些靈活性。如果在計劃安排之外還有學習的愿望,或者有些內容必須學習,那么就得增加學習時間。
由于每個人的實際情況不一樣,因而個人制定計劃的重點和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有的學生學習基礎差,就不必急于系統的自學課外讀物,而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弄懂課本內容上。只有循序漸進,才能取得好成績。
在計劃安排的學習時間里,有時有學習的愿望,但有時候感到學不進去,積極性沒有了,那么就隨心所欲的娛樂一下,但應有節制。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唯一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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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篇五
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有了學習計劃自己的學習成績就會在一夜之間提高。這顯然是過于天真的想法。過去形成的不好習慣,沒有長時間的努力克服,是不會自動消除的.;而學習效率的提高也只有在長期堅持執行自己的學習計劃以后才會取得成效。
一:注意自我管理
為了確保計劃的落實,應在學習的實踐中對計劃的實施狀況進行定期自我檢查、自我督促、自我驗收。計劃信息的全過程是:確立目標--采取措施--安排時間--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可以制定一個計劃檢查驗收表,即將某月某日完成的學習任務、進程列成表格,每完成一個項目,就打上一個勾,以便督促檢查,一段時間后進行一次驗收。若未完成計劃中規定的任務,應查找原因,想出辦法,確保計劃的全面落實。只要計劃是科學和切合自身實際的,一旦定好,就應采取一切措施,堅決執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