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在一段時間內對個人經歷和感悟進行總結和概括的一種文字表達形式。以下是一些寫作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對大家寫作有所幫助。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一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__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二
10月,黨的xx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0xx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0xx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三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行政訴訟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已經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在過去的一年中參與了多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僅獲得了寶貴的實踐經驗,更是對行政訴訟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這一年的實踐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行政訴訟的重要性以及其對社會和公民權益的保障作用,下面就是我對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作為公權力的運行和實施主體,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過失、濫用職權或者違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機制能夠為公民提供一種合法的、有效的救濟渠道,對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我參與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小型企業,被一家行政機關處以巨額罰款,給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巨大困難。通過行政訴訟,我們成功地撤銷了行政處罰,并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為企業主的合法權益贏得了應有的保護。
其次,行政訴訟的重要性還在于其促進了行政機關的規范運行。行政機關的權力是受限的,并且必須以法律為基礎進行規范和制約。行政訴訟作為一種司法制度,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并可以推動行政機關規范行事。在我參與的另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一個居民區的拆遷問題,原告是該小區的業主。通過行政訴訟,我們證明了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最終迫使行政機關對其行為進行了調整和糾正,為居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再次,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還在于其對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的推動作用。行政訴訟機制使公民更加信任和依賴于法律,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這種信任推動了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增強了司法公正的意識和實踐。在我的工作中,我親眼目睹了行政訴訟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在處理一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爭議案件中,行政法庭審理時對雙方進行了公平的聽證和辯論,最終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了公正和合理的裁決。這一過程讓當事各方意識到法律公正可以為爭議的解決帶來秩序和安定,維護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威信。
最后,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還在于對自身行業素養的提高。通過參與行政訴訟案件,我不僅加深了對行政法律法規和相關判例的理解,更深刻地體會到了法律實踐中的復雜性和矛盾性。行政訴訟涉及到的事項繁多,各方利益各不相同,而我作為一名行政訴訟律師,需要做到公正、客觀,并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合理的判斷和表述。這使得我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提高了自身的業務素養和專業能力,增強了自信心和責任感。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對社會和公民權益的保障作用。同時,我也意識到作為一名行政訴訟律師,我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養和專業能力,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務。我相信,在未來的行政訴訟實踐中,我將繼續不斷進步,為社會公正和法治進程做出更大的貢獻。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四
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律師的常規工作之一,但是真正從案件的受理到最終審理結束,往往需要耗費很長時間和精力。在實踐中,我總結了一些行政訴訟案件辦理的心得,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二段:備案和調查。
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首先需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情況,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相關證據。為此,律師需要在受理案件后,對案件進行立案備案,并進行詳細調查。調查包括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查閱相關文件、尋找相關證據等。只有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把握訴訟的主要矛盾和關鍵點,為后續的訴訟質詢和答辯做好準備。
第三段:起訴和答辯。
在完成備案和調查后,律師需要準備起訴書并向法院遞交。起訴書是整個訴訟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論點要有邏輯性和說服力,事實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撐。對于被告提出的答辯意見,律師需要及時進行分析和復盤,尋找矛盾點和漏洞,為后續的訴訟質詢獲得主動權。
第四段:訴訟質詢和舉證。
在行政訴訟的庭審過程中,律師需要全面掌握對方的主張和論點,尤其是針對關鍵事實和證據,需要進行深入的探討和質詢。在訴訟質詢過程中,律師還需要通過從容的表現、精準的回答、規避對方陷阱等方式進行引導和掌控全局。同時,律師還需要明確舉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根據案情、證據的性質和來源,及時申請舉證。在舉證的過程中,律師要精細化管理、嚴格控制時間節點和證據的數量和品質,以期在重要時間節點上占據更多的訴訟主動權。
第五段:判決和執行。
在庭審完畢后,法院將依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并宣判。對于判決中存在的爭議點或不合理之處,律師可提出上訴或再次申請執行。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律師需要協調、溝通、協助當事人充分履行義務,并督促法院妥善、及時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以期在訴訟的最后階段順利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辦理行政訴訟案件需要律師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以實現最終勝利。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律師需要注重策略和技巧,并始終注重法律和職業道德的規范約束,以不斷提升執業水平和聲譽。只有憑借對職業的熱愛和技能的精湛掌控,才能更好地完成從案件的受理到最終判決的訴訟過程。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五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也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推廣。作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員,我在過去一年中從事了大量的行政訴訟工作,對于這一制度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和體會。在這里,我愿與大家分享我對于行政訴訟的年度心得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使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有時候必然會產生一些問題,而行政訴訟就是市民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途徑。通過行政訴訟,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使得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在今年的行政訴訟工作中,我親眼見證了很多市民通過行政訴訟贏得了勝訴,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權益得到了恢復。這無疑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大好處。
其次,行政訴訟促進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一定要嚴格依法進行。然而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濫用職權、違法行使權力的情況。而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必須面對司法的審查和監督。通過行政訴訟,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官的審查和裁決,有助于強化行政機關的法治意識,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處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無效,行政機關也因此調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運作規范,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再次,行政訴訟緩解了社會矛盾。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矛盾和沖突。而行政訴訟的存在,通過司法的裁決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決。今年我處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對一家企業的環境污染行為不滿而提起的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的公開審理和裁決,不僅讓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賠償,也讓企業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進一步推動了環境治理的進程。這種通過行政訴訟緩解社會矛盾的情況在實踐中并不罕見,無疑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很大貢獻。
最后,行政訴訟增進了法治社會的建設。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一個健全的司法制度作為保障,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訴訟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進了法治社會的進一步建設。從我從事行政訴訟工作的一年來看,行政訴訟的實踐對于我個人的法治觀念提高有著積極的影響。通過處理一些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我越來越意識到,只有依靠法律規范和司法機關的公正判斷,才能真正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總而言之,過去一年的行政訴訟工作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對行政訴訟制度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行政訴訟使權利得到保護,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緩解社會矛盾,增進法治社會的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斷的實踐中,行政訴訟會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為推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六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行政訴訟法》中的許多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
本文從立法目的、審查原則、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等方面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為《行政訴訟法》的全面修改進行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修改;合理性原則;受案范圍;管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訴訟法的滯后性亦逐漸凸現出來。
為了適應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指出,20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3.6萬件,同比上升5.1%,是行訴法實施22年來受案數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數,與民事案件的受案數相比,也是極不成比例的。
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含知產案件)達662.5萬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數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數如果與行政機關每年作出的數以億計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則更不成比例:行政機關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幾千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受案數才有一件,才有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
二.完善執行制度。
《大眾日報》曾報道這樣一件事:7月31日,山東日照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發布簡章,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小學教師。
研究生畢業的日照籍女孩劉榮報了名,一路過關斬將,最后取得了語文組總分第一名的好成績。
隨后,劉榮被通知參加了入職體檢。
兩次體檢,都證明劉榮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隨后,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通知劉榮,她被拒絕錄用。
劉榮再三申訴,仍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劉榮決定和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打一場“民告官”官司。
經日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東港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201月22日,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撤銷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拒絕錄用劉榮的決定,責令被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在法定期限內,雙方都沒有上訴,劉榮的官司打贏了。
然而,讓劉榮沒有想到的是,案件無法執行。
因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執行制度,保證行政訴訟的社會效果。
三、完善管轄制度。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提高行政級別管轄。
一是規定以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規定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一審管轄權。
這既是出于減少行政干預、保障司法公正的考慮,同時也因為這一類案件一般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更強,高級人民法院在人員素質、審判條件上都較中級人民法院有優勢,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還有其他職能與任務,不宜增加一審數量,仍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2)擴大地域管轄中的選擇范圍。
為了解決我國地域管轄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對現行的地域管轄制度作出如下改變:一是規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臨近區域的法院管轄。
作出如此調整和改變,可以保證其原告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則”。
而“擇地行訴”既能解決案件公正審理可能受影響的問題,又便于原告行使訴權,防止增加過多的訴訟負擔。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或者過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參照民法相關規定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公民單獨就損害賠償、補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或行政機關逾期不予答復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國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沒有對賠償責任進行規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中已經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而相比之下,卻沒有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統一的行政實體法,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中對賠償責任進行統一規范是必要的。
其二,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應僅限于侵權,還應包括違約、過錯、風險等。
隨著現代行政行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導已成為廣泛運用的廣義行政行為,行政實務中頻頻出現的行政合同違約、行政指導致損等現象,卻往往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其三,建議將行政補償也納入行政訴訟法。
由于行政權力本身具有強制性和危險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對公民個人造成傷害的危險,故有必要將行政補償制度納入行政訴訟法。
補償的理論基礎為“公平負擔原則”,補償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
而我國在立法上已對此作出了一定的回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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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楊海坤,章志遠《.行政訴訟法專題研究述評》[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5]馬懷德《.司法改革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j]。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七
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維權、監督政府的有效途徑。我今年參與了一起涉及行政訴訟的案件,親身體驗了行政訴訟的過程與心態轉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行政訴訟的年度心得體會。
第一段:了解行政訴訟的意義與價值(200字)。
在參與行政訴訟之前,我對行政訴訟的認識僅停留在書本知識上,沒有真正理解其意義與價值。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逐漸領悟到,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通過行政訴訟,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政府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行政訴訟具有追求公正、維護法制、保障人權的價值,是現代社會法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段:面對訴訟過程的挑戰與艱辛(200字)。
行政訴訟的過程并不容易,參與其中將面臨許多挑戰與困難。首先,訴訟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當事人的要求也較高。其次,行政訴訟往往需要與政府機關對抗,面臨官司不易打贏的情況。另外,行政訴訟還面臨政策法規的變化、證據收集的難度以及專業知識的需求等問題。這些困難使得行政訴訟過程充滿挑戰,需要當事人有足夠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鍛煉法律思維與實踐能力(200字)。
參與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我不僅增加了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還提升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首先,行政訴訟過程要求當事人具備敏銳的法律意識和判斷能力,能夠針對具體案件選擇合適的法律理論和借助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其次,行政訴訟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證據收集與整理,這鍛煉了我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調查研究的技巧。通過整個過程的參與,我逐漸形成了系統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為以后面對類似問題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第四段:發現行政訴訟的不足與改進方向(200字)。
盡管行政訴訟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發現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先,行政訴訟的成本較高,參與訴訟需要支付較高的訴訟費用,這對于一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訴訟的時間周期較長,有些案件需要經過多次訴訟才能得到解決,給當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負擔。因此,我認為行政訴訟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進,降低成本,縮短訴訟周期,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保護。
第五段: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發展(200字)。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對行政違法的打擊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也認識到行政訴訟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機構及公眾的支持。我將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同時,我也會積極向身邊的人宣傳法律常識,提高大眾的法律意識,為行政訴訟的發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總結: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參與其中讓我深刻認識到其意義與價值。盡管行政訴訟過程中有許多挑戰與困難,但通過參與訴訟,我鍛煉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同時,我也發現了行政訴訟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改進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將繼續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的發展,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努力。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八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九
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5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行政訴訟成為維護公民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不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訴訟途徑,敗訴不可避免。作為一名曾經敗訴的當事人,我深感行政訴訟敗訴的痛苦與無奈。然而,從這次敗訴的經歷中,我也汲取了寶貴的教訓。下面將通過五段式文章,探討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及其給我帶來的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證據不足。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決定勝敗的關鍵因素,而我在這次訴訟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作為當事人,我應該提前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以確保自己在法庭上有更大的勝訴機會。這次敗訴教會了我在行政訴訟中積極準備證據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師的能力。我這次敗訴的律師雖然經驗豐富,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辯護和訴訟策略,使得我的案件在法庭上輸得苦不堪言。這讓我意識到,選擇一位優秀的代理律師至關重要,他們可以為我們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見和專業的訴訟服務,增加我們勝訴的機會。
再次,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對法律的理解不清晰。雖然我在起訴前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款,但我對其中一些條款的理解并不透徹。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對我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追問,而我卻無法提供確鑿的法律依據來支持我的觀點。這讓我意識到,對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行政訴訟成功的關鍵,在起訴前應該對法律進行全面深入的學習和研究。
此外,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也與公正裁判的保障不力有關。在這次敗訴的過程中,我發現法官對證據的處理不算公正,有些關鍵的證據被忽視或者錯誤地評估,這嚴重影響了我案件的審理結果。面對這樣的情況,我深感對公正裁判的保障還存在不足,司法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最后,行政訴訟敗訴給我帶來了深刻的體會。雖然敗訴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次失敗和打擊,但我相信失敗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從失敗中吸取教訓,不斷進步。這次敗訴讓我意識到在行政訴訟中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選擇好合適的律師,加強對法律的學習,同時也讓我更加關注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敗訴是一次痛苦而無奈的經歷,但在這次經歷中,我深感證據不足、代理律師能力、對法律理解不清晰以及公正裁判保障不足是危及敗訴的重要因素。只有從這些教訓中吸取經驗教訓,才能在將來的行政訴訟中更好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一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梁作用。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二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違法現象屢禁不絕。作為廣大市民,我們必須積極參與到交通行政訴訟中,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安全。我通過參與一起交通行政訴訟的經歷,深刻體會到了訴訟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復雜性。在整個過程中,我認識到了我自身的不足,并總結出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將就我的這些心得體會分享出來。
首先,了解訴訟程序的重要性。交通行政訴訟是一項十分嚴謹和復雜的程序。只有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起交通行政訴訟中,我曾因對程序不熟悉而錯失了一次應訴的機會,這讓我深感其重要性。因此,在平時,我們應該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熟悉訴訟的流程和要點,以免因為程序的瑕疵而導致訴訟失敗。
其次,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在交通行政訴訟中,良好的溝通和和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與交通執法部門、法官以及其他相關人士保持積極和善意的溝通,有助于化解矛盾,減少訴訟糾紛。在我的訴訟過程中,我通過與交通執法部門的交流,及時提供相關證據,向對方說明事實真相,最終使訴訟順利解決。這次經歷讓我明白,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對于訴訟的成功非常關鍵。
再者,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在交通行政訴訟中,證據是我們勝訴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全相關的證據,以確保最終能充分證明自己的權益。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過拍攝交通事故現場的照片、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以及保留相關的交通違法通知單等證據,使我能有力地辯駁對方的指控,并最終獲得了勝訴。這次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對于訴訟是極其重要的。
此外,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方式。在交通行政訴訟中,我們應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他人誤導和欺騙。同時,我們也要知道如何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有時候,通過和解和妥協可能是解決糾紛的更好方式。在我個人的案件中,我經過權衡利弊,最終選擇了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需要我們在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做出決策,確保自己的維權方式合法有效。
總體來說,交通行政訴訟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參與的過程。通過參與一起交通行政訴訟的經歷,我深刻體會到了訴訟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復雜性。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訴訟程序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方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為社會交通秩序的維護作出貢獻。相信未來,隨著更多人對交通行政訴訟的重視和參與,我們的城市將更加安全和諧。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三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后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愿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里。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四
法律專業是個知識繁雜的學科,有著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學法律有有刻苦耐勞的精神,細致謹慎的思維。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這門課程,第一次接觸民訴法這門課程,一開始,我翻了幾頁,覺得不過如此,我一看就會。
可是,當老師給我們上課時,對該課程進行解讀,我覺得我很迷茫,很無知,我不知從何學起,后來,在老師的引導下,我才有了些許眉目。學習民訴法,如果沒有雄厚的民法積累和對民事權利司法保護方法、手段、途徑多樣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學好。學習民訴法關鍵在于運用,多參與實踐,積累經驗。一、學習民訴法的問題民訴法內容枯燥乏味,晦澀難懂,作為學生的我們,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總感覺民訴法就像一串雜色的項鏈,是由五顏六色的珠子的串連起來的,住不住要點,也理不出各個制度、規則之間的聯系,比如,受案范圍和管轄之間的聯系。
受案范圍,又稱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或民事裁判權的范圍,在以往的教科書中通常被稱為“法院主管”,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奇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兩者都是司法的職權分工問題,但是卻又完全不一樣,他們之間有何聯系,如何聯系,我們常為之苦惱;再比如,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有5個原則,那么這五個原則是入耳聯系在一起的,它們有著怎樣的實際意義;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一股大海撈針的感覺。我們認為民訴法的操作性很強,課堂講授繁瑣,我們許多人都誤以為只要進入實踐,到那個時候就無師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學到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觀摩當中涉及了許多民訴法知識所以許多同學對民訴法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不過我們在“無師自通”的感覺中有體悟到民訴法的重要性在解決案件時法官律師不掌握民訴法那他們如何做出公平的判決為當事人維護合法利益。所以對于學習民訴法我有幾個問題;(1)民訴法從何處入手怎樣才能擊中要害打牢基礎:
(2)民訴法的各個內容是如何聯系,環環相扣的;(3)學習民訴法有何意義。二、如何學習民事訴訟法學習民訴法單純的記憶程序規則是不能體會到民訴法背后的豐富內涵,民訴法的關鍵在于理解運用。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打牢基礎知識,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論,通過研讀專著,去學習著名法學家的思維,掌握他們思考的方向。法學家是有著豐富的法學知識的一個知識群體,他們思維縝密,對待一個法律問題能全面客觀地辯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該學習民訴法法學家的著作,充實自己。
在課堂上,老師是最好的引路人,我們要認真對待老師講授的知識。老師在講課中會經常穿插一些新的觀點,會教會我們一些在課本上找不到的知識。老師從不同角度講解,與實際結合,這樣的效果應該很好。
不僅如此,我們要靠自己去努力,我們要多讀,多思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對民訴法的某個內容進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糾紛案件,它需要什么條件才能上訴,上訴后它要走什么程序,當法官對它進行審理,判決,需要哪些程序。我們對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思考后,我們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們之間的聯系。三、對老師教學的看法(1)結合實際。我覺得老師講課經常拿現實生活的事例講與我們了解。我們在聽老師的講解中學到了很多東西。比如,對證據的重要性掌握,一個律師想打贏官司,他就得尋找更多的合法證據,法官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也得掌握大量證據。
(2)教會我們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義,、目光游走于發條與事實之間”等等,這是老師教與我們的。作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巔峰約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從事合法活動。
同時,老師也告誡我們在參與司法活動要防范風險,自我保護,“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結合教學。我覺得老師這點不夠好,民訴法本來是一門較理論的課程,在教學中很難一言兩語解釋清楚。所以,老師要多講一些案例,對案例進行剖析,梳理出民訴法中的概念,要點。四、自我小結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關于對民訴法的學習,要從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論知識,扎根實踐活動。找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就要對問題進行解決。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這一點是我一直在尋找的答案。
我們作為法律人就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學習民訴法,就要從程序法律思維和實體法律思維進行思考,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民訴法是與社會發生碰撞最為直接、顯性的法律之一,通過對民事訴訟過程份追蹤、掃描和透視,一個從未接觸法律的人也會近距離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產生對法律的敬畏。重視司法實踐、推崇案例描述,還可使我們精確地丈量法律的表達與實踐、書本中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距離,生動的展示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發掘法律背后的邏輯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的“隱秘”。不懼艱難,多參與實踐,多研讀理論知識,這樣才能有所收獲。
專業行政訴訟辦案心得體會(通用15篇)篇十五
在現代社會中,交通事故頻發,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市民的合法權益,我國設立了交通行政訴訟制度。通過參與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訴訟案件,我有幸獲得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心得體會。以下將從案件準備、審理過程、法律知識、社會責任和心態調整五個方面進行論述,以期對我的交通行政訴訟心得有所總結與分享。
首先是案件準備階段。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充分的案件準備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期間,我要仔細檢查和收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交通肇事的現場照片、相關人員的證言以及醫療記錄等。此外,還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了解和學習,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意義。只有以充分的準備,才能更好地應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困難和挑戰。
其次是審理過程。在交通行政訴訟中,法庭是決定案件勝負的地方,了解并遵守審理規則和程序非常重要。在旁聽其他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和答辯辯護的技巧。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庭的判決,并遵守庭審紀律。此外,我還學會了如何向法庭提出合理且有力的辯護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堅持自己的立場。
第三是法律知識。交通行政訴訟是一項涉及法律領域的活動。參與其中,我受益匪淺,不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還在實踐中學習到如何運用這些知識來應對復雜的案件。在這個過程中,我體會到了法律知識的實用性和必要性。只有熟悉法律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以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
其次,是社會責任。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在行駛過程中應該時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規。通過交通行政訴訟,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的行駛習慣進行反思和改進。此外,我還要積極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在社區、學校等場合宣傳交通安全,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和遵守法規的自覺性。
最后一點是心態調整。在交通行政訴訟中,可能面對各種困難和挑戰。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些困難,我要調整自己的心態。首先要保持平靜和理智,以便更好地思考和處理問題。其次要相信法律定能給予自己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不被外界干擾和誘導。最后,無論結果如何,都要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判決。只有保持樂觀積極的心態,才能戰勝困難,贏得勝利。
通過參與交通行政訴訟,我不僅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還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會責任。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繼續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改進自己的行駛習慣,并將交通安全的觀念傳播給更多的人。通過這些努力,我相信可以為社會的交通安全做出一份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