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報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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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實習的必要性
實習階段是執業律師成長過程中的重要階段,正如許多其他行業的學徒制,實習人員相當于律師行業的學徒。這學徒,在實習期間,可以得到在指導律師或其他律師的諄諄教導,能夠在辦案工程中學習相應的辦案技巧及執業技能。這個階段是學習、積累經驗的最好時機,但學習的過程也是不斷吸取經驗教訓不斷自省的過程,決不能因為挫折而氣餒,而是應當有越挫越勇的勇氣,一旦出現工作低級失誤或遭遇客戶投訴等問題,必須直面問題所在,并認真加以改進。正如很多前輩所說的,“早犯錯比晚犯錯好”,若是到了自己正式職業,自己的任何失誤都可能造成當事人利益受損,破壞當事人對自己的信任,嚴重的還將影響整個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實習經歷很重要,因為有了經歷才會有成長,才會有進步。
二、為什么當律師
做一件事情,特別是選擇從事何種職業這一重大的人生事項,若不知道、不清楚為何而作,那就很難能夠做好做強做大,或者朝自己所設想的方向前行,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努力地原地打轉。
律師,在有些人眼里,僅是稻粱謀的安身立命之計,有些人則把它當成弘揚法治之道。不管是稻粱謀,還是弘法道,這不僅是個人價值追求的不同,也是“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的體現,這都無可厚非。極端一點講,在自己依靠法律尚不能茍活的時代,如何讓普羅大眾信法守法。所以關鍵的問題在于,雖然豐滿的理想總需臣服于骨感的現實,律師應該想辦法讓骨感的現實豐滿,且不忘初心。所謂“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為律師者,往往是在“窮”處立,能往“達”處行。
三、實習期間的經驗總結及執業技能的提高
一方面,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科,我國的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七大部門法涉及社會方方面面,法律規范層次較為分明。在此背景下,經過幾年法科教育的我所掌握的法學知識可謂是冰山一角,仍需要加強理論學習。只有掌握了更加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才能更好用于具體案件中,替當事人排憂解難,比如,若是因為自己法律水平有所欠缺,無法解答當事人的咨詢,豈不尷尬?但隨著社會分工愈加精細化,法律行業也是如此,正如日本管理學大師大前研一所說,專業是成功的唯一途徑。對此,我認為,律師首先應該知悉作為一個法律人應當知曉的法學知識體系的常識性問題,如刑法三大原則、舉證責任、過錯推定等;其次應當能夠按照自己的興趣在某個專業領域加以深入研究,如知識產權領域、刑事辯護領域等。另一方面,通過實習期間所從事的具體律師業務,使得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同時也深切體會到將所學知識靈活運用以及孜孜不倦學習的重要性。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法律持續更新變化,停滯不前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律師行業更是如此。對于現在這樣一個學習型的社會而言,一勞永逸的學習已不復存在,持久高效的學習能力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作為執業律師,擁有扎實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若是沒有將自身的法律知識轉化為解決具體問題的操作能力,那也只是紙上談兵。對于此,我剛進入實習期,剛接觸法律事務時感受深刻,碰到指導律師交代的案件,法律事實并不復雜,但卻不知如何下手,待到指導律師指教時才恍然大悟。
四、關于法律職業的人際關系
由于律師職業性質的特點,決定了律師工作中的相當一部分時間是需要與人直接溝通的,比如與客戶、當事人洽談,與對方當事人溝通調解,與對方律師辯駁,與法官溝通交流法律意見,等等。作為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應當能夠在溝通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學會耐心仔細地傾聽、冷靜審慎地思考、全面細致必須詢問,學會從紛繁復雜的現象中抽身出來,再從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實習期間,在陪同指導律師會見當事人、參加庭審、調解、參與談判的過程中,我了解到,不同的溝通對象有不同的訴求或目的,而與此對應的溝通方式也應有所不同。比如,與客戶溝通時,由于客戶的心態或自身側重點不同,可能其敘述的內容會繁多無序,此時應耐心傾聽、用心分析,再根據客戶描述的向客戶復述基本情況,并就自己的疑問詢問客戶,幫助其厘清問題所在,以期全面了解事件全貌及客戶真實要求;與法官或書記員溝通時,由于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此時溝通應當簡明扼要,快速清晰地闡明己方觀點;與對方當事人溝通時應多注意談判技巧,,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前提下盡量爭取己方當事人的利益。
另外,律師應該特別注意處理好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在工作過程中更應該加強與客戶溝通,盡心盡力地把工作處理得讓客戶滿意。避免讓其對律師產生意見,增加不信任感。當事人或者客戶,就是法律職業的市場所在,每一個律師都應該維護好這一個市場,如果因為自己對客戶百般忽悠或收錢不辦事,就有可能很會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對此造成的影響就不僅僅是個人層面的,這將對整個律師行業都產生負面影響。當然,在盡心盡力的情況下,也不能忽略了與當事人及時溝通,因為溝通不暢導致的糾紛誤解也不在少數,律師除了埋頭苦干,也需要讓當事人知道我們在埋頭苦干。例如,我在實習期間,就曾因為一個買賣合同糾紛由于客觀原因起訴階段遲遲無法立案,由于我疏忽大意未及時向當事人說明、解釋相關案件情況,結果在電話里被當事人狠狠的罵了一頓。
五、關于職業展望
我認為,律師的傳統方向一般有二,專業化律師與“萬金油”律師。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往往伴隨著社會分工細化,大勢所趨之下律師行業也不能免俗。只有在某一專業領域有專長,能夠做出自己特色和名聲,才有發展前途。人的精力總是有限,知識的爆炸型增長意味著現代社會難以出現亞里士多德式人物。一個律師不可能擅長所有的專業領域,對自己不熟悉領域進行執業,必須是一個全新的學習過程,做起來也會比較辛苦和困難。所以只有專業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會的進步、適應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中脫穎而出,走向成功。
律師任重而道遠。對于我們青年律師而言,最為關心的還是自己即將從事的這個行業的前景如何,從最基本的是能否賺到錢養家糊口到能否鐵肩擔道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這個行業的前景,我覺得:希望與困難并存。總的說來,律師在執業中還有很多不應該有的不利因素在困擾著律師的執業:比如說律師在做刑事案件的時候,往往有三難,即會見難、閱卷難、調查難;另外,著名的刑法第306條也是懸掛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整體來說,我國司法仍未獨立,行政和個人干預司法審判現象還比較嚴重;人情案還比較普遍等等這些因素都是律師執業的重大障礙。雖然在律師職業道路困難重重,但通往光明的道路必定布滿荊棘:
一是,憲法中已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的法制越來越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形成;
二是,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已經實行十余年,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在形成,法律職業人的素質也在不斷的提高;
三是、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全國多地試點進行,全國法律界倍加關注。而這些就是我們應該看到的希望,給律師行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這更要求我們要嚴格要求自己,不斷進步,才能適應社會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路漫漫其修遠兮,律師并不是一個輕松休閑的職業,而是一個充滿挑戰與艱辛的工作,但我希望成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從此,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為建設法治中國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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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年的實習過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觸的案件都是訴訟案件,因此收獲最多的也要算是訴訟的技巧與經驗了。對于我這樣一名初來乍道的新人在實習的初期,指導律師并不敢讓我過多地參與案件的過程,而是讓我不斷地觀摩他案件的開庭以培養我的法律思維與觸覺。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開始有機會獨立地協助指導律師的案件承辦。
光陰似箭,時光如梭,我的實習律師生涯已近尾聲,真正靜下心來回首這過去的一年,感觸頗多,收獲頗豐。這一年在指導律師與其它律師事務所同事的幫助下,我成長了,基本上也完成了從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執業者的蛻變。通過這一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漸加深,這不僅使我為自己能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堅定了我走這條路的決心,對自己未來的執業生涯充滿了期待與向往。
在這一年的實習過程中,論文寫作基本上我所接觸的案件都是訴訟案件,因此收獲最多的也要算是訴訟的技巧與經驗了。對于我這樣一名初來乍道的新人在實習的初期,指導律師并不敢讓我過多地參與案件的過程,而是讓我不斷地觀摩他案件的開庭以培養我的法律思維與觸覺。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開始有機會獨立地協助指導律師的案件承辦,對于自己的第一次開庭我覺得等這一天實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傳票的那天開始,我便精心準備,不斷地在腦海里設想庭上法官可能會問到的問題,自己怎樣的回答才能讓證據看上去滴水不露。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亂,我把證據的每一個小細節都用紅筆標注出來,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順序準備了一遍又一遍,讓這些順序都牢記心中好讓自己在法官或律師需要任何一份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的時候不至于手忙腳亂地一通亂翻。即使是這樣細心的準備,在第一次開庭那天,當我作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緊張與慌亂,就算是簡單地按照自己寫好的舉證意見一層不變地念出聲來我也明顯感覺到自己聲音的顫抖,更別說是在庭上能夠頭腦清晰地針對對方代理律師所拋出的問題作出回應,當時的大腦幾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導律師對我上庭的情況做了總結,雖然指導律師也看出了我上庭時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勵我,在總結我上庭時的不足方面也輕言帶過,但我知道這是他在給我勇氣去改進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辦中,指導律師依然給了我足夠的信任,也正是在這樣一次次的歷練與打磨過程中,我慢慢學會了用專業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觸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維也清晰敏捷了許多,在法庭上的發言也逐漸大膽自信了起來,但我知道這離在庭上游刃有余地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問題還有一定的距離。庭審是一門很深的學問,它不僅需要法律執業者有很深厚的法學基礎、淵博的社會知識、雄辯的口才,同時還需要一些悟性與情商。要做一名好的執業律師實為不易,我只是翻開了其中的頭幾頁。
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這對于實習期滿后即將獨立執業的我們來說是很現實又很頭痛的問題。在長達一年多的實習過程中,我只為指導律師接了兩個小案件,還是通過同學介紹的。在實習過程中我并未學會如何“自我營銷”。有時擔心像保險行業二手房銷售行業那樣的地毯式營銷是否會褻瀆法律降低法律執業者的身份,我把這樣的困惑與指導律師交流。指導律師為了解答了這樣的困惑,也轉變了我對營銷手段的看法。我們現在已經是市場經濟時代,律師行業也是服務行業的一種,也要走向市場。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銷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學得再好也是無人問津無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隊扣違章分數的時候,在交警大隊門口就有人向過路人發一本書,我隨手接過翻開一看是深圳某律師編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指南》,上面也有該律師的聯系方式,這本書以他實際操作過的案例現身說法,看上去是一名在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很專業的律師。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請律師處理交通案件的當事人在看過這本書后我會優先考慮該名律師。我覺得這樣的營銷方式很不錯,既達到了宣傳自己的效果又顯示了自己的專業水準。
在外行人士看來,律師是一份光鮮亮麗的職業,律師一直都頂著精英人士的光環。在律所實習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與律師這個名詞掛鉤,即使是“實習律師”這樣的稱號我也覺得怕自己的無知與愚鈍稱不上它。于是,當有朋友問起我做什么職業,我只是含糊其辭告知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卻不敢大大方方地對朋友說我是實習律師,我怕我破壞了律師在他們心目中的形象。我想當時的不自信也確實是來自于自己在知識與經驗上的欠缺與匱乏。律師真是一份需要不斷學習的職業,大量層出不窮的法律法規需要我們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當事人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不同領域,而作為律師需要在有限地時間內去回答去解決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在最開始有當事人來咨詢指導律師的時候,我就把當事人的問題拿來問自己,如果當事人問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經常我會回答不上來。為避免 “書到用時方恨少”的狀態,我去圖書館借閱了不同領域的法律書籍,從勞動案件、工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實務…我都一本一本地認真研讀再結合實習中所碰到的案件來運用。隨著我接觸的案件不斷增多,我也慢慢學會了如何運用所學的`法律原理去回答當事人的咨詢。當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我法律問題,我不再像以前那樣害怕出現別人把我問得我啞口無言的尷尬場面,就算是在做面對面的法律咨詢的時候,我有時也可以自信滿滿地有條不紊地幫當事人分析案情解決問題。在面對文化程度不高的當事人的時候,我還算沉著冷靜。但有時在面對文化程度較高的當事人,當事人問的問題又比較棘手的時候,那份沉著冷靜有時也是裝出來的。這方面還要不斷加強學習,想贏得別人認可的同時也必須付出辛勤的汗水。
實習小結
實習是結束也是開始,未來的執業道路并不平坦,但我會堅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終歸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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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由以下雙方: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年月日訂立。
一、專項條款
1.1.法律服務范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辦律師,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
[訴訟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案件的進行訴訟。
[非訴訟案件]
就事宜或項目向委托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并協助委托人處理與該事宜或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1.2.代理權限
委托人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為:
1.3.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1.4.律師費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算:
(1)定額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元。
(2)按標的額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律師費,收費的標準為: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
總額為元。
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時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時元;其他律師每小時元;律師助理每小時元;秘書每小時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
(4)其他計費方式
1.5.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與辦理委托事項密切關聯的各項支出,該等其他費用應由委托人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長途電信費用:
(2)文件快遞費用:
(3)復印費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5)其他:
1.6.費用支付
1.6.1.律師費按照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委托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先支付元。其余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6.2.其他費用按照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時預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據實結算。
(2)本合同生效時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不再據實結算。
1.7.聯系信息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委托人: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1.8.其他約定
除有上述特別條款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
二、一般條款
2.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承擔以下義務:
(1)承辦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承辦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權行事;
(5)承辦律師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項;
(6)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7)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或個人隱私。
2.2.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1)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秘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于:送達文件、調查、文件制作、文件復印、相關法律調研。
(2)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律師辭離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委托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經委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委托人要求解除聘請律師合同的,在合理認定律師費的情況下,應當辦理解除律師合同的手續。
(3)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原來指定的承辦律師不能履行職責,律師事務所根據情況及時與委托人協商變更承辦律師。若無法聯絡到委托人或委托人不同意變更承辦律師的,雙方同意:________
2.3.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承擔以下義務:
(1)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如委托人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無論何種情況,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計時收費的費用清單和支付
(1)律師事務所于委托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當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的計時收費費用清單,告知其在該期間內應當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
(2)按月結算計時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月10日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律師費清單,委托人應當于收到清單后10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委托人未在10日內提出異議的,應當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清單支付律師費。
(3)若委托人對律師工作時間提出異議的,可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4)委托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后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或相應的費用的收據、發票。
2.5.滯納金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本協議項下款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2.6.委托人財物的保管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執行款物(以下簡稱“委托人財物”)均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后,將委托人財物移交給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及時接受或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委托人財物,律師事務所可代為保管或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委托人承擔。如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委托人財物的,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7.保密責任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于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下簡稱“委托人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內容不屬于委托人秘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授權權限的內容。
(3)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當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2.8.利益沖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委托人。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委托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亦有權解除本協議。
2.9.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委托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協議。
2.10.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果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3)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人捏造事實或者弄虛作假,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仍應按照約定或根據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2.11.不保證
律師向委托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2.12.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13.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14.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2.15.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6.爭議的解決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就本合同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和調解解決的,可選擇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訴訟。
2.17.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條約定的(訴訟/非訴訟/見證/咨詢)工作完成時止。
2.18.生效
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簽署:
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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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年月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訂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資格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資格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3.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4.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級別、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5.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月向乙方支付月薪人民幣仟元整),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甲方在每月日前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并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并經批準。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第五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性規定,以及律師協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甲方不時制定、修訂并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后,均應嚴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卷、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為甲方財產。除非甲方業務需要,否則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復制、下載、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勤勉盡責,履行對甲方的全部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也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償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內,不得自行聘用或幫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師和員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義為甲方現有或曾有的客戶,或為與甲方客戶相對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服務。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了培訓,或甲方為乙方向本市有關政府部門辦理了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履行服務期義務。服務期應自乙方培訓結束后,或者甲方為乙方辦理完人才引進手續后的第二天起計算,期限為年。此時,如服務期限長于本合同期限,則本合同期限將相應順延。如果乙方在服務期中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如乙方違反上述工作紀律,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離職前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該經濟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發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時,應按其在甲方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一年工作時間折算一個月工資(注:不到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注:可參照云南省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屆時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自甲方離職前6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4.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5.當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務;
(2)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
(3)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
(4)按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
6.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業務或財務事項,或未能及時辦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的30天內為乙方辦理離職或轉所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對本合同理解有關的一切爭議,由云南省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加以解決。調解不成的,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該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
第八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年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