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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一
法定代表人:劉
職務:董事長
地址: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
地址:新鄉市紅旗區新飛大道正陽花園f1樓1單元1號。
被申請人:田衛杰,男,漢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現住長垣縣孟崗鄉田石頭莊村。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田衛杰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20xx】紅民初一字第627號),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本案,河南省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依據法律規定不具有獨立的訴訟權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應列為第二被告。申請人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新鄉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二0xx年xx月xx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二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于申請人并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日期:_____________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三
一、《協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x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四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于申請人并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代理人:
日期: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五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管轄。
申請理由:
鑒于上述理由,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收集整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關于管轄的規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管轄。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六
民族:漢
性別:女
年齡: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職業:律師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崗后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后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海珠區人民法院
20xx年4月5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七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八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因xx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審理。
一、該涉案合同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關于這兩類合同的性質有專門的規定,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轉移所有權,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轉移所有權的,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是基本的義務。二是買賣合同中買方對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通常不發生協助義務;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加工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雙方往來法律文書名稱上看,申請人向xx開具的支票明確為“貨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稱謂“勞務費”或“加工費”,因此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系;在雙方長期的合作關系中,雙方在送貨單、對賬單中只需明確約定品名規格、模號等即可,尤其是規格為通用規格,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轉移標的物(沖頭、沖針等)的所有權,而非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沖頭、沖針等),對xx的生產過程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沖頭、沖針等)。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系,而非xx主張的加工合同關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貨單》備注客戶地址明確約定:“惠州市xx縣xx工業區xx”,本案被告所在地為深圳市xx區、合同的履行地為惠州市xx縣。因此,本案應當由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東莞市xxx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廣東省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東莞市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深圳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九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于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并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家鄉發展變化心得體會篇十
一、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管轄,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況合同的履行地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c、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協議管轄:必須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擇一選擇(即五選一)。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了合同案件的協議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第24條規定,這一選擇需是明確的,若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則選擇無效,依照民訴法第24條確定管轄。 如何理解這一規定,是確定案件管轄的關鍵所在。筆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和判決,對實踐個案中合同里各種各樣的選擇是否符合民訴法第25條作出了相關意見。
1、法經〔1993〕72號通知認為,“管轄地為貨物到達地”結合案件即為合同標的物所在地,又為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視為當事人對管轄的特殊約定。
2、法經〔1994〕158號處理意見認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的約定不違反民訴法第25條的規定。
3、法經〔1994〕256號通知認為,“如有糾紛在供方所在地解決”的約定符合民訴法第25條的規定。
4、法經〔1994〕278號通知認為“原告當地法院受理”的約定符合民訴法第25條關于選擇管轄規定的。
5、法經〔1994〕307號復函認為,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法函〔1995〕86號通知認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7、法函〔1995〕89號復函認為,“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不符合民訴法第25條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第25條規定,應當確認有效。
9、法函〔1995〕157號復函認為,如果約定選擇的法院是民訴法第25條所列舉的5類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該約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應認定無效,不能以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10、(2005)民二終字第9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關“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雖然雙方均有權提起訴訟,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別享有管轄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復立案,從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故該項約定的實質是選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項約定不但不屬于“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應當認定有效并據以確定本案的管轄。
11、(2006)民二終字第186號民事裁定上認為,“發生爭議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約定是有效的。
損害賠償糾紛之訴,管轄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這時則成了“被告住所地”。約定為“乙方所在地”的結果也是如此。顯然這樣的約定有違于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在結果上只要有糾紛發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在地方保護主義還實際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間權力天平發生傾斜,這樣的協議有違公平原則。
2、法律規定5類可選擇法院的表述實質等同于涉外案件連接點的確定。因為在訴訟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可能發生變動,如自然人遷移戶籍、法人變更營業地跨越法院轄區時,起訴時和合同訂立時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的法院顯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訂立時的狀態來確定管轄,顯然即不符合密切聯系原則,也不符合便利訴訟原則。故所謂協議管轄必須固定為某人民法院的觀點也是不對的。
綜上,筆者認為,在協議管轄時必須嚴格按照民訴法第25條規定的5類法院進行選擇,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協議管轄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