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涵蓋了從工作紀律、安全防范到工作程序等各個方面的規范和要求。下面是一些關于規章制度的實施和執行經驗,供大家分享。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一
密級劃分: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分為:公開、內部、秘密、機密、絕密。
一切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
不該說的國家機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國家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國家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機密絕對不記錄;
(二)。
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收發、傳遞、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屬于國家機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
不準攜帶機密文件、資料逛市場、參觀、游覽、探親訪友及進入其他公共場所或者進入私宅,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機密;
(四)。
未經批準不準擅自翻印、復印、全文抄錄機密文件;
(五)。
不準長期私自存放或者私自銷毀機密文件、資料;
(六)。
不準橫傳閱辦或者在沒有保密條件的家中閱辦國家機密文件、資料,不準任意擴大知密范圍;
(七)。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機密;
(八)。
不準使用無線話筒和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等設備中傳輸國家機密;
(九)。
不得向主管機關隱瞞自己或者他人泄密(包括失密、泄密、竊密)行為。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二
保守黨和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職工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
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執行國家的安全、保密法規和各項安全保密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保密紀律,加強文件、圖書、資料的管理,防止丟失和泄密事件的發生。
平時下班、外出時對桌、柜、辦公室都要關門、加鎖。
密級劃分: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分為:公開、內部、秘密、機密、絕密。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對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范單位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單位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存檔備案。
第六條單位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范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進行調整。
第七條單位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情況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單位按照各級政府有關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單位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資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涉密人員退休后,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單位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單位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于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于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單位批準,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對不回單位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單位可不予批準。
第十七條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準,并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四)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四
(一)對上級部門發來的秘密文件資料和機關制定的秘密文件,由專人負責收發和存檔,并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傳閱。傳閱密件應當使用專用文件夾,要有登記簽收手續,不得橫向傳閱,閱辦人閱后應及時將密件退回。
(二)借閱、查詢密件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在機要室內進行,查詢人要在登記本上簽字后方可查閱。絕密級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抄錄、復印、拍照、錄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審批手續;摘抄時只能抄錄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日期和編號。
(三)機關各業務科室、職能部門領導干部開會、學習帶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職保密員負責登記、整理,按時間要求歸檔。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確保密件及印制過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須按批準份數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樣、半成品、印板、廢品等應當按規定及時銷毀,需要保留的軟盤、光盤等應當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應當及時送到交辦單位。
(五)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印,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經制發機關批準。復印件要視同原件密級進行管理。絕密級文件不得經過傳真機傳輸。
(六)對絕密的機關秘密文件、資料或其它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須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七)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人所掌握的國家、單位秘密,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國家、機關秘密。對外供給涉及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秘密,批準人員應向本單位保密領導小組通報有關情景。嚴禁在無保密裝置的有線、無線電話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八)本機關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連接,必須加強管理,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的學習。
(九)機關各科室購買軟盤、計算機及維修計算機須由黨政辦公室嚴格把關,存有保密數據和文件的軟盤一律不得帶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領導小組半年檢查一次全機關保密工作,年終進行保密工作總結,對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對問題嚴重的科室或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十一)嚴格控制各項國家秘密和知悉范圍,因工作需要擴大知悉范圍的,須經領導批準。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五
第一條市國土資源局保密工作由局黨組領導。局保密工作的對象為局機關、分局、局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局領導和科級以上干部要帶頭遵守《國家保密法》和有關保密工作規章制度,支持、幫助局辦公室解決局機關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接受局黨組及市保密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局辦公室收到國家秘密級文件,應嚴格履行登記、傳遞、簽收、保管、銷毀等手續。對絕密級的國家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定密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其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機密、絕密的各種載體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四條局機關寄往外地的國家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其信封(或包裝)上要標明密級標志,可通過機要公文交換站交換,嚴格登記、簽收手續。國家絕密級文件應由2人以上送往收件單位指定人員簽收,或由受文單位派專人前往簽收。國家秘密文件不能與一般文件混裝混寄。
第五條國家秘密級文件不能用未加密的傳真機傳遞,也不得在無保密設施的公共網上傳遞。
第六條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事先提出申請,經局黨組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各科(室)經辦、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放置在安全的柜內,定期進行檢查清退、歸檔,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八條對失泄密事件相關人員的查處:若有失泄密事件發生,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應以最快的速度向局黨組報告,局黨組根據失密情況向市保密局匯報,情節嚴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委報告,局黨組和各科(室)對失泄密事件應及時查處并采取防范措施,縮小損失和危害。對失泄密事件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離崗人員的要求:
(一)工作人員在局內調整工作崗位,在離崗前應將所經辦、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進行清理、登記,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調離本局的所有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到局辦公室辦理文件、資料、檔案特別是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歸還、歸檔手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三)調離本局的所有人員在離崗前,應將自己涉及國家秘密的筆記本、摘抄文件、資料等交辦公室統一銷毀。若確因工作需要留存的,應報局黨組或主管領導批準。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六
一、為加強醫院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的保密范圍主要包括:
1)上級已定密的文件、資料、領導人的重要講話;。
2)有保密性質的報刊、電報、電話記錄、錄音錄像、來信、來訪筆錄;。
4)職工的人事檔案和政審材料,未經公布的人事任免、獎懲決定,黨員組織發展計劃;。
5)院領導在小范圍內的談話、講話及討論的主要問題;。
6)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暫不公開的文件材料;。
7)醫院財務計劃、報表及有關資料;。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七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是全體師生員工應盡的義務。對違反保密法規、泄密、竊取、出賣和非法供給國家秘密的行為負有制止、舉報和進取采取補救措施的職責。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依法管理,貫徹“進取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的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職責。
第五條:凡涉及下列資料的資料必須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電報、刊物、資料、統計報表等。未公開發表的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其他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的講話批示。
(二)學校召開重要會議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學校起草的重要活動預案和改革調整方案。校部機關及相關單位起草的文件、文稿、電報,編印的涉密級的刊物、資料、名冊、統計報表以及工作中構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學校綜合統計報表,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和總結。
(四)文書、財會、基建、房產、采購標底和屬于保密范圍的科技資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調動、升級、獎懲、職稱評聘等。
(六)涉及組織、宣傳、紀檢、統戰、教務、檔案、政保(穩定、安全及突發事件)等事項的人員情景、相關材料和工作預案。
(七)出國人員名冊,出國人員回校后的匯報材料,出國未歸人員情景;來校外國專家、留學生名冊及情景材料;對外交流合作項目及協議。
(八)學生的政審材料;各類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參與命題工作人員的有關情景;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
(九)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屬下列情景之一者:
1.國家批準的發明(不包括公布的專利),或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2.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3.根據有關部門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科研項目。
(十)計算機中存儲的涉密資料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六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國家保密局會同各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是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依據。不屬于國家秘密,在必須時間內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學校的內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七條:學校各單位對本單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保密范圍和法定程序,提出確定密級或變更密級的意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報學校保密工作部門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在未獲批準前,產生單位應按原擬定的密級進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國家規定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的項目,必須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協作單位出示經對方保密部門備案且明確標有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文書證明,明確雙方的保密職責和義務,納入學校的保密管理。上級下發的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按其標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文件、資料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和標志,按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第2號令《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第3號令《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執行。不屬于國家秘密的內部秘密則標明“內部”。
第九條: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景變化及時變更。對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項,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單位按密級、保密期限確定的程序辦理。保密期限未變更而屆滿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長的,或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產生單位提出,報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后方為有效。內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動解密,有特殊情景或需繼續延長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體內部保密時間。
第十條:一切秘密文件的擬稿、印刷、收發、傳遞、承辦、保管、借閱、移交、歸檔、銷毀均應辦理清點登記簽收手續,嚴格職責制。密級文件的打印、裝訂要嚴格管理,底稿要監毀。
第十一條:凡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保管;機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經常核對,及時清退;秘密級文件、資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單位認真登記銷毀,要嚴格手續、制度。
第十二條:向校外傳遞密件應經過機要傳遞。特殊情景確因工作急需攜帶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或密品時,須經文件、資料或密品管理部門領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明確職責,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對攜帶密件、密品的人員應加強教育,嚴明紀律,不準攜帶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其中攜帶絕密級的或數量較多的機密、秘密件,須兩人以上同行,專車接送,必要時可派保衛保密干部或申請武警押運。
第十三條:絕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復制,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原發文機關批準。復制機密級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復制秘密級,須經文件、資料管理部門的領導批準。復制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視同原件一樣管理。未公開的中央各種文稿和領導同志內部講話稿,未經發文機關或本人同意,嚴禁復制。
第十四條:凡出席各種涉密會議所帶回來的文件、資料,應及時到機要部門登記、保管,個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機要部門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召開會議時,印發的會議文件中有標明密級的,分發時要辦理簽收手續,會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校機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應在本單位內或在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制作。
第十七條: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之一。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處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各院、部、所、中心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科研項目(課題)在開始立項時,項目(課題)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定密程序確定密級,并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項目(課題)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密級審批結果。
第十九條:凡需在廣播、報紙、展覽、出版物公開宣傳報導科技成果時,須經技術成果的所在院、部和科研處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條:參加國(境)內外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等的科技項目,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并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項目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一條:向國(境)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應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郵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等秘密載體一樣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校主辦的項目鑒定會、學術會議和畢業論文答辯會,涉及保密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辦單位應確定參加人員和文件資料發放范圍,并指定專人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參加校外學術會議所帶回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應交有關資料室登記、保管使用,不得作為個人私有。
第二十四條:承接重大科研項目(課題)的單位,要制定專門的保衛保密管理制度,并進行跟蹤管理,參研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五條:接待國外、境外人員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學術交流、洽談商貿等涉外活動,均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統一歸口管理。未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六條: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或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業務部門應事先擬訂安全保密方案,統一口徑,規定保密紀律。
第二十八條:涉密科研項目等,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人員交流和參觀。公開與境外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資料論文、報告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
第二十九條:參加外事活動不準攜帶密件、密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三十條:凡參與對外學術會議、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動的人員,需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課題組長等進行保密審查,到科研處辦理有關手續。參加涉外活動的人員,由科研處負責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條: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簽訂《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要求出境涉密人員出示《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和科研處論文、合作項目等保密審查證明。
第三十二條:涉密人員在境內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當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科研處提醒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三條:本校承辦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電子通信機、傳真機、電傳機、無線電話機、無線電通信專用網、涉密計算機、復印機等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加強對辦公自動化的管理。各類設備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專人管理,并制定崗位職責。
三十六條: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輸、儲存涉及國家秘密資料的信息、文件、資料。
第三十七條:未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復印、翻印和打印。復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不宜公開事項的計算機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學校網以及其他公共網絡物理隔離。
第三十九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存儲涉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應同涉密文件一樣管理。
第四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并指定專人具體承辦。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互聯網的站點供給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第四十一條: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組建前,須將系統和保密設施組建方案、用途、結構及軟硬件配置的基本情景等報校信息建設管理與服務中心審查。
第四十二條存儲或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盤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維修。對硬盤本身故障需送外維修的,應在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維修。
第四十三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應及時銷毀;維修涉密計算機、制作涉密光盤、銷毀涉密電子載體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或到省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非定點單位不得承擔上述三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擬公開宣傳報導、展出的事項,主(承)辦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四十五條:內部宣傳報導和展覽,不得涉及絕密、機密級事項,涉及秘密事項須經非密化處理后,才能宣傳和展出。
第四十六條:召開涉密的黨政、科研、生產及其他會議,主辦單位要根據會議的涉密情景,規定與會人員范圍,明確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條: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議,主辦單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會議密件應有專人管理,會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密件傳遞、攜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辦理。
第四十八條:凡召開涉密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資料,不準將涉密資料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擴大傳達范圍。涉密會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九條: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和“寒假”四大節假日前,各部門、單位要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景進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檢查。
第五十條:對新調入的人員,人事部門和錄用單位要進行保密教育,學習保密制度。對調出和出國人員,人事、外事部門和派出單位要進行保密紀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資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一條:全校師生員工應自覺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
(二)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
(三)不該帶的國家秘密不帶;
(四)不使用普通電話、傳真、計算機傳輸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賓館、飯店組織涉密會議;
(六)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計算機上公眾網;
(八)不私自保存、復制和銷毀秘密載體;
(九)不私自理解國內外記者采訪;
(十)不帶涉密載體游覽、探親訪友。
第五十二條:違反保密法規和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對職責人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扣發崗位津貼;后果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學校內部秘密保密協議的各種行為,依照協議的規定處理;有爭議的,報經有關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對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八
體溫在7.5度以上及危重病員每隔四小時測次。一般病員每天早晨及卜午測體溫、脈搏、呼吸各一次,每天問大小便一次。新入院病員測血土體重一次(七歲以下小兒酌情免測血壓)。其他按常規和醫囑執行。
2、病員入院后,應根據病情決定護理分級,并作出標記。
特別護理:病情危重,需隨時進行搶救的病員。
排專人晝夜守護,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備齊急救器材、藥品,隨時準備急救;制定護理計劃,并預防并發癥,及時準確地填寫特護記錄。
一級護理:重癥病員、大手術后及需嚴格臥床何處的病員。
防井發癥。
二級護理:病情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員,適應地做室內活動,生活上給子必要協助;注意觀察病情變化,每一至兩小時巡視一次。
三級護理:一般病員在醫護指導下生活自理;注意觀察病情,據病情參加些室內、外活動。
附:死亡病員料理事項。
1、經醫師檢查證實死亡的病員可以進行尸體料理。
2、醫師填寫死亡通知單,即送往院處,由住處通知死者家屬或單位。
3、需有兩人在場檢查死者有無遺物,如錢、證、衣物等各種物品,交給死者家屬或單位。如家和單位不在,應交由護士長保存。
4、在當班護士要用棉花塞好死者之日、鼻、肛門、陰道等,如有傷口或排泄物,應擦洗干凈包好使兩眼閉合。
5、整理病室,拆走床單、褲褥等物,通風換氣床鋪、床頭柜按常規消毒處理。
6、整理病案,完成護理記錄。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九
(一)本室應選派責任心強、熟悉動物飼養的人員擔任。
(二)室內要有通風、降溫、防寒設施,保持干燥、清潔、衛生。
(三)動物飼養專門購置,科學飼養,以保動物符合實驗要求。
(四)實驗動物應建立檔案,進行登記,家兔用于熱原檢查,不得超過10次;用于毒性藥品的檢查只限一次;病殘動物不得供實驗用。
(五)經實驗后的動物應單獨飼養,待動物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新購進的動物,應符合實驗要求,并需經飼養1~2周后,方可進行實驗用。
(七)使用、繁殖動物要有計劃。
(八)動物飼養應防止疾病傳染,飼養用具應專用,外來人員不得入內。
(九)室內保持清潔、衛生,定時清理糞便等雜物。室內每周消毒,飼養用具每日洗刷,定期消毒。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十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范單位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員分類和等級界定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 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 單位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 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存檔備案。
第六條 單位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范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進行調整。
第三章 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簽訂
第七條 單位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情況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 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 單位按照各級政府有關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 單位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五章 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一條 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資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退休后,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單位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單位同意,先將其調離
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于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于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單位批準,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 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對不回單位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單位可不予批準。
第六章 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準,并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 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 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四) 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 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預防泄密事件發生,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進行,制定本制度。
(一)局機關建立機要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二)辦公室為機關機要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機關機要保密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科技信息股負責機關內、外網絡技術保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各部門要選擇政治上過硬、思想道德好、敬業精神強、有工作能力的干部擔任本部門涉密文件、保密事項辦理工作。
根據《保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秘密載體包括: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一)辦公室機要保密人員收到上級和本地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發來的秘密載體后,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并根據辦公室負責人提出的閱辦意見,及時送交有關領導和部門閱辦。
促辦公室機要保密人員將秘密載體送有關人員閱讀和使用,做好回收保存工作。
(三)機關工作人員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時,一律在辦公場所進行,本人離開辦公場所時,應將秘密載體入柜上鎖保存。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復印、摘抄秘密和外借秘密載體,擴大知悉秘密的范圍。
(四)機關工作人員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后,要當天歸還給辦公室機要保密人員。任何人都不得將涉密載體攜帶出境。
(五)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將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和內部資料加載到辦公自動化網絡上傳輸、存儲和處理。嚴禁一臺計算機同時接入局域網和公共信息網。
(六)機關各部門不得擅自將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和有規定傳閱范圍的內部資料匯編成冊,向系統內外發送。
(七)信息中心要加強機關內、外網信息交換途徑的管理,做好內部辦公網與政務外網的物理隔離,嚴格控制利用移動存儲設備的規范使用,防止內部秘密信息流傳到互聯網。
(八)辦公室要定期對機關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檢查、核對,并嚴格按規定做好秘密載體移交、銷毀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銷毀秘密載體,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對違反保密法規和本制度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十二
第一條本單位設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保密工作的副秘書長(副主任)、機要局長、保密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對辦公室保密工作實施統一組織領導。
第二條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保密法規、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泄漏黨和國家秘密。自覺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三條做好涉密文電、資料的管理工作。凡存放文件的場所,應按規定采取安保措施,防止失密、竊密;存儲在各種介質中的涉密文電、資料由專人負責簽收、拆封、登記、處理,工作調動時,必須把自己經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按規定控制傳閱范圍,不得隨意擴大;外出開會、辦公不得攜帶涉密文件,確屬工作需要的須經領導同意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并履行登記簽字手續;密級文件和資料,要在規定場所閱讀,不準將涉密文電、資料帶出辦公室,離開辦公室時要將其鎖入保險柜內;須送負責同志住所的密級文件,閱后應及時收回,不得讓文件在辦公場所之外過夜;不準私自復制、抄錄和保存涉密文電、資料,確需復制、抄錄的,省委秘密級以下文電、資料要經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省委機密級以上及中央文電要經省委辦公廳或發文機關批準。
第四條做好涉密文電、資料的清退和銷毀工作。各科室收到的涉密文電資料,要按規定定期清退。銷毀涉密文電、資料要經分管秘書長、主任批準,逐件核對清楚、履行登記手續后,由市公文資料監銷中心統一銷毀,禁止未經批準私自銷毀涉密文電資料,禁止向廢品收購單位出售文件、內部刊物和資料,禁止將涉密文電資料送銷毀工作機構和指定的承銷單位以外的單位銷毀。
第五條不準以私人通信、普通電話、無線電話、對講機、明碼電報等方式傳遞涉密事項;嚴禁密電明傳,明密混用;不準在互聯網上存儲、傳遞、涉密信息和處理內部資料。
第六條不準在家屬、子女以及其他人員面前談論涉密事項。
第七條召開涉及秘密事項的會議,必須要有保密措施,對音響、錄音等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會議文件的印發和保管,均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操作;會議文件的印發、保管、記錄、傳達要嚴格按保密規定辦理;與會人員范圍不得隨意擴大;會務人員要經過認真審查。
第八條制發各類文件、資料等要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標明密級;如屬摘錄、復制原始涉密文件,必須保持原定密級,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在涉外和接待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涉外、接待保密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在外國人面前談論秘密事項;出國人員在出國前必須接受保密教育。
第十條發現失泄密現象,要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三
一、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xxxx市的保密組織和工作制度,開展相應的保密組織和管理工作。
二、設立xx市xx局保密委員會,負責對xx局系統(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實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員會由一名局領導任主任,成員包括辦公室、行政處、監察室、對外處、規劃計劃處的負責司志,并實行按業務線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內部工作秘密的領導。
(二)組織和領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保密工作活動,實施保密法制宣傳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識。
(三)具體辦理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的審批工作。
(四)確定本系統各單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保密組織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保密工作。
(六)負責對夕、宣傳資料的保密審查。
(七)組織對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計算機系統和機要通信設備的保密技術防范。
(八)監督和檢查本部門、本系統保密工作落實情況。
(九)負責查處系統內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泄密損失。
四、保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二次會議,傳達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指示,通報保密工作清況,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度對保密工作進行總結。
五、保密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系統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本系統的保密檢查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保密組織請示匯報工作。
六、保密委員會副主任的主要職責:
(三)負責保密宣傳教育、培訓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辦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員會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請示匯報保密工作〕。
八、保密領導人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保密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確定密級的工作。
(二)按照本級保密審批權限,做好定密的審批工作。九、保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貴:
(一)負責對本處室、本業務線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員熟知有關保密工作的法規制度和保密知識,增強保密觀念。
咬二)對本處室、本業務線業務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負責確定具體的秘密事項并制定專項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及各和技術設備的專項保密管理工作。
(二)對本系統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術問題提出保密要求,從技術上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專職保密員負責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機關各處室設兼職保密員一人,具體負責本處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要求,經常宣傳、檢查、督促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二)負責木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門保密工作的具體計劃和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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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4篇)篇十四
為了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對辦公室機關保密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保密法》以及上級保密部門的有關精神,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自覺提高警惕,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二、跟隨領導出車的司機、接觸領導公務人員和秘書人員,凡與本人無關的秘密文件、秘密事項要做到不看、不聽、不傳。
三、對接觸秘密文電的工作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查,對不適宜做這項工作的要及時進行調換。
四、確定專人管理文件并做好保密的日常工作,()對收管的文電要及時清點。調動工作時,必須把自己經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時要造冊、清點、核對,并辦理簽字交接手續。
五、對收發和內部運轉的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登記手續。要求傳閱的,按規定范圍傳閱,閱后及時退交文件管理人員,不得橫傳,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傳閱。
六、凡存放文件的場所,均應按規定采取安全保險措施,辦公室一定要做到人走鎖落,防止失密、竊密。
七、秘密文件和資料,要在辦公室內閱辦,用后隨時鎖入文件櫥,不準將文件帶到宿舍或其他場所。
八、認真搞好文件的清退和銷毀工作。收到的'黨內文件和其他秘密文件,要按規定定期清退,需要銷毀的機密、絕密文件要進行登記,經領導審批后,統一派人監銷;不經批準不得私自銷毀文件,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文件、內部刊物資料。
九、對送印文稿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凡能入櫥的,要入櫥加鎖;文件清樣、廢頁和多余份數,要及時銷毀,嚴禁個人留存、抄錄和外傳。
十、因公外出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秘密文件。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攜帶時,須經領導批準,外出期間,要按規定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確保密件安全。
十一、嚴格通訊保密規定,不得在未設保密裝置的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傳真機和明電中傳遞秘密事項。
十二、召開涉及秘密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保密措施,對音響設備、錄音、會議文件印發、保管、記錄、傳達,均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提出具體要求,對會議工作人員,要進行保密教育。會場選擇要有利于保密,會議期間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三、嚴格執行電報管理規定。縣委領導和辦公室領導傳閱的電報,要隨送閱隨收回。密碼電報一般不得改用文件轉發,如確需改用文件轉發時,應征得原文機關批準或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并不得出現“密碼電報”字樣。嚴禁密電明復,明密混用。
十四、在涉外活動中,要嚴守外事紀律。不準在外國人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秘密事項。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出國人員在出國前必須接受保密教育。
十五、嚴格查閱檔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查閱,不得私自摘錄和引用。
十六、辦公室涉密計算機,要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存儲、處理、傳遞國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