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學校,都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或學生的行為。規章制度是為了規范組織內部的行為和活動而制定的一套準則。一個組織的規章制度反映了這個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觀。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可以保證組織內部的秩序和運作的高效性。規章制度是組織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夠保障員工的權益和利益。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幫助組織預防和解決各種問題和糾紛。如何制定適合組織的規章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問題。規章制度的制定應注重靈活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一些組織規章制度的范例,供大家參考。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一
1、門診醫療費用結算統一采用廣發社保(ic卡)或現金支付方式結算。由被保險人每次到門診就醫時,出示本人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或直接支付現金結算。
2、屬于特殊病種的門診結算,收費員應核對被保險人的特定病種醫療卡,把相關的診療數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上傳到社保結算中心,根據返回的信息結算。
(二)住院的費用結算。
1、被保險人入院時,住院收費處應核實被保險人的ic卡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并將資料及時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上傳資料的,應在獲得有關資料的同時,報市社保局備案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2、被保險人出院時,應根據《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將相關的結算數據上傳至醫保結算中心進行結算,收取被保險人住院費用總額中被保險人應自付的部分,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在社會保險住院結算單上簽字作實。其余屬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局與定點醫院機構結算。
3、每月的被保險人住院結算情況、收費明細資料和有關的住院資料應按時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4、在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及結算時,有任何疑問,收費員應文明用語,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險人宣傳新的醫療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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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三
為加強對門診量、住院量、經營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項經營業務核算數據的管理,健全統計工作流程,提高統計工作質量與效率,做到精確化、標準化、規范化,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適用于院級(含醫院對外報表)、科級核算數據的統計、報送與管理。
2.1各部門(科室)負責根據要求向統計室(經營部)統計員報送各種統計數據。統計數據要保證準確,必須以原始數據為準。
2.2統計員負責上報上級規定的各項統計報表;及時地收集匯總統計資料,包括門診、病房及各醫技科室的`原始資料,進行系統加工,整理分析,發布《醫院信息》;負責對醫院工作的現狀和發展作出科學的預測、預報;負責協助臨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種原始登記,指導檢查統計質量,保證報表的準確性;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統計任務。
2.3電腦管理員負責采集工作量數據,包括門診工作量、住院工作量、醫技工作量、分類分科收入以及對比、同比分析;滿足科室提出的各類數據需求。
3.1人事行政統計
3.1.1全院在職員工人數,各部門、各類別員工人數;
3.1.2部門、科室負責人(含)以上重點崗位人員異動情況;
3.1.3專家級、業務骨干級人員異動情況,黨團員增減變動情況(根據需要);
3.1.4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3.2醫療統計
3.2.1全院醫療門診、住院統計報表;
3.2.2開展重大手術、新手術情況;
3.2.3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情況,死亡、疑難病例討論情況;
3.2.4擔任各種學術團體和各種學術雜志委員、編委人員情況;
3.2.5進修人員數,外出會診情況,重大社會搶救情況,外出醫療隊情況;
3.2.6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3.3教學、培訓、科研統計
3.3.1各類實習(培訓)人員實習情況;
3.3.2教學大綱、實習(培訓)教材編寫情況;
3.3.3各專業教學(培訓)講師情況;
3.3.4承擔科研課題的來源,計劃執行情況;
3.3.5申請專利項目,科技成果獲獎情況;
3.3.6論文、專著出版情況,成果轉讓,科技成果推廣情況;
3.3.7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3.4設備與物資統計
3.3.1設備統計包括教學設備、科研設備、醫療設備、一般設備及圖書資料等的增減變動情況和使用情況、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資統計包括主要物資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勞保用品的采購、消耗、庫存情況。
3.3.3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3.5基本建設統計
3.4.1房產總面積及分類增減變動使用情況;
3.4.2新開工項目投資計劃、計劃執行進度、竣工交付時間、基建財務決算情況;
3.4.3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3.6財務統計
3.6.1醫院資金投資情況、經營收入情況;
3.6.2年度預決算、月報表;
3.6.3各項經費實際支出情況,成本核算情況;
3.6.4預算外資金來源、使用情況;
3.6.5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3.6.6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報送的其它數據。
4.1醫院必須根據集團公司要求,建立健全醫療登記、統計制度。
4.2臨床科室應及時填寫病案首頁、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記,并按時填報《患者流動日報》、門診科室應準確填寫《門診登記》、醫技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登記。
4.3醫療質量統記,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數、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轉次數、患者疾病分類、初診與最后診斷符合率、無菌手術化膿感染率、手術并發癥等。
4.4統計員應每天到科室登記住院情況,在住院處將上一天的出院病歷收集后,交給病案管理員保管,并對欠費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員每天應將業務發生情況登記在《醫院業務公布欄》上。
4.5報表時間規定:
4.4.1統計日報表應于每日上午9:00報出(假日等特殊情況例外)。
4.4.2月報表于下月5日前報出。
4.4.3季報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出。
4.4.4半年報于7月15日前報出。
4.4.5年報于下年1月20日前報出。
4.4.6全年統計匯編于下年第一季度報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類年報于下年1月15日前報出。
4.4.8《醫院信息》由統計員每月12日前完成并發出。
5.1統計人員要準確、及時、保質、保量完成各種統計任務。
5.2統計數字要保證全面、系統、精確、保密。
5.3各種醫療登記,要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上級要求上報的統計報表不得虛報、漏報、瞞報。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四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6號文,()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2、嚴格執行國家及重慶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3、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4、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5、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篇二: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五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4)26號文,(2005)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2、嚴格執行國家及重慶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3、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4、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5、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六
1.在編教職工、教職工子女、大學生醫療統一納入s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
2.在享受s州市醫療保險政策基礎上,學校相繼出臺了s大后[xx]6號《s州大學職工補充醫療費報銷管理辦法》、s大后[xx]8號《s州大學兒童統籌醫療報銷規定》、s大后[xx]8號《關于學生參加s州市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修訂)》等相關規定作為補充政策執行。
3.符合學校補充醫療政策的費用可以在規定時間來醫保辦辦理醫療費報銷審核手續,審核合格后交財務處,由財務處復審后予以發放報銷款項至個人賬戶。
4.所報銷的醫療費發票必須是根據本人疾病情況開藥或檢查治療的參保發票,如發現有與本人疾病不符合的藥物或與病程不符合的藥物發票不予報銷。
5.報銷比例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執行范圍參照《s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s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
二、托費、保險費報銷審核制度。
1.在編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持有本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該子女入園(托兒所)的保育教育費及嬰幼兒寄托與家庭托幼所的費用均可以按規定報銷。
2.托費報銷標準按《s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s州市區幼兒園(托兒所)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s府辦〔xx〕65號)執行。
3.報銷時需持本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發票在規定時間內前來醫保辦辦理審核手續,審核結束后憑簽字蓋章后的發票至財務領取報銷費用。
4.在校教職工子女參加s州市少兒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用可以按父母雙方單位報銷的規定予以報銷。
5.每年十月需自行在戶口所屬社區或幼兒園、學校辦理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新生兒必須在出生3個月之內報好戶口后在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
6.每年12月至次年3月,由部門女工委員統一負責收集發票、復核名單,統一至醫保辦辦理審核手續。審核結束后憑簽字蓋章后的發票至財務領取報銷費用。單親、及一方下崗的職工可憑相關證明報銷全部費用。
1.我校計劃生育工作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
“江s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的框架下進行,由學校書記總負責,各分工會選派一名領導和女工委員負責本部門計生工作。
2.遵照所屬區計生委工作要求做好學校計劃生育管理及宣傳工作,提倡在校每個職工及家庭自覺響應國家晚婚晚育的政策,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杜絕計劃外生育。
3.我校對獨生子女夫婦適當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和物質上的獎勵。按s州市相關政策報銷子女部分醫療費用、保險費用、幼兒園托費、家庭私托費等,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及獨生子女媽媽獎勵品。
4.負責全校女職工信息庫的管理;做好孕期女職工的隨訪;計劃生育避孕工具的領取、發放;以及職工婚育、流產、取環等證明的開具及營養費的發放審核。
5.負責全校教職工子女信息庫的管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職工子女統籌醫療卡”等的辦理工作;以及托費、幼兒園費用、醫療保險費的報銷審核工作。
四、教職工體檢制度。
1.按學校規定,每年在編教職工安排體檢一次(在職、退休)。
2.每年6月人事處提供在編人員名單,如當年新進人員已參加過入職體檢的'不納入名單行列。
3.附一院體檢中心按提供的人員名單及學校對時間段要求排列人員具體體檢時間,體檢項目及體檢費用等由學校領導統一抉擇。
4.在體檢開始前半個月在網上發布體檢工作要求及體檢日程安排,每個部門選派一名聯絡人負責具體工作。
5.體檢期間,負責及時領取體檢報告,通知各單位領取,如有特殊情況及時與部門聯系人聯絡,通知到相關人員。
6.體檢結束后核對實檢人員數目及費用情況,報財務審批。
7.收集體檢資料存檔。
1.我校在校大學生(本科生、非在職研究生)全體納入s州市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實施方案按s大后[xx]8號《關于學生參加s州市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修訂)》執行。
2.每年9至12月按s州市下一年度大學生參保工作精神落實本校大學生參保工作,包括宣傳咨詢、上報信息、上交保費、發放醫療憑證以及外地門診就醫報銷審核工作等。
3.參保學生享受s州市大學生醫保門診、住院、特定門診、醫療救助等保險待遇,標準按s州市醫保標準執行。
4.除享受s州市醫保待遇外,學校也給予在校學生相應的醫療補助政策,包括校醫院就醫優惠政策、大病補助政策、傳染病防治政策、特困生醫療救助政策等。
六、門診和大病補助制度。
1.學校針對因慢性病和大病所產生醫療費用較高的教職工予以適當的醫療費補助。
2.補助對象及相關政策按s大后[xx]1號《關于重癥病人困難補助的若干規定(修訂稿)》和醫改會通過的退休職工門診補助方法執行。
1.認真學習,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嚴格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學校的相關政策開展工作。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統一標準,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
3.提高辦事效率,不擱置,不拖拉。
4.工作認真、嚴謹,減少差錯。如有工作上的失誤需誠懇向服務對象做好解釋工作,及時糾正。
5.服務熱情、周到,耐心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提倡使用文明服務用語。
6.團結協作,維護和諧,共同創造良好的服務窗口形象。
7.廉潔自律,杜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落實國家統計局對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督察反饋意見的通知》精神,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提升醫院統計工作的及時性、規范性、紀律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具有統計數據工作的單位、部門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三條統計工作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統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及其他部門、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條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工作數據依法嚴格保密,非本職工作所需禁止查閱。
第六條統計工作實行“專人負責,歸口管理”制度,壓實責任,過錯追究。醫院統計管理部門為績效辦,負責制訂全院統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院內部統計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編制統計歷史資料。
第七條各部門要明確數據來源及責任主體,規范統計數據臺賬,數據標準、技術規范,保證源頭數據質量。
第八條醫院統計報表分為內部統計報表和對外統計報表2種。各種報表必需經主管部門主任、主管院領導審核簽字后才能上報。
第九條各崗位工作職責。
財務科:負責衛生健康財務年報,醫療費用統計月報表等財務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人事科:負責衛生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生人力實時報表)等人力資源管理統計上報工作。
醫務部:負責衛生統計數據網絡直報及醫療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保辦:負責與醫保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藥劑科:負責與藥品管理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公共衛生科:負責基本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統計要求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改辦:負責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求統計上報的醫改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門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各項統計數據。規范數據采集標準,統一采集路徑,保證數據采集的`一致性。
績效辦:負責國家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統計數據的上報工作。負責審核各單位、部門對外上報的數據。
上述未提到的部門,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數據,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統計上報。各單位、部門整理、歸納所管統計數據報表,按照月度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的形式報績效辦備案。各種報表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先報績效辦審核,再上報。
績效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統計工作,加強部門間溝通,確保各項統計數據、統計口徑一致,同時加強各種數據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審計,注重與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和使用。
第十條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扎實做好衛生資源、醫療服務、衛生健康監督、疾病預防控制、婦幼健康、人口監測等常規統計,以及衛生服務調查、醫改監測等專項調查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建立“數據質疑,及時糾正”工作機制,對相關數據進行邏輯性和合理性審核,質疑數據要及時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確保上報的數據真實、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進一步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開發應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數據質量評估體系,針對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和反饋機制,推動統計數據質量提升。
第十三條探索推進新興信息技術融合應用,創新數據采集、開發、存儲方式,提升統計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強化靠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的理念,運用科學方法,挖掘數據價值,創新展示方式,以科學、客觀的統計數據反映醫院發展現狀與趨勢,支撐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條各種統計調查的原始資料與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多重備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相關規定,落實網絡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規范要求,保障統計業務數據庫及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第十七條強化對數據采集、管理、服務、開放、共享、使用全過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嚴格落實防懲問責制,加強防范和懲治衛生健康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醫院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違法、違紀現象一旦查出,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八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提高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興義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應當公開和按照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條興義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的信息發布工作,嚴格遵循“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誰上網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總原則。
第三條審查應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關規范進行,不得隨意擴大限制公開范圍,也不得隨意降低審核標準。
第四條審查的內容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條興義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信息發布審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興義市醫療保障局綜合股辦公室是市政府門戶網站的主管機構,負責市醫保局門戶網站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核。各股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發布的信息負總責,負責信息審核的分管領導對上報信息的保密審核具體負責。
第六條市政府門戶網站的信息發布保密審核實行“三級負責制”。
(一)各股室的信息員負責一級審核。主要是信息員在信息采集、整理、編輯、上報等環節,對信息發布的保密性、規范性、準確性負責一級審核。
(二)各股室負責人負責二級審核。二級審核主要是對信息員編輯的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修改。
(三)主要領導負責三級審核。各股室負責人對信息員編輯的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修改后向主要領導報告或請示,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修改和發布。
各級審核人員對自己審核的所有信息負責。同時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各單位應當建立領導審批臺賬,真實記錄三級審核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在擬發布信息審核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的,不應進行審核:
(一)涉及國家、省、地、市、縣未發布的經濟數據的;。
(二)對建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的提法與權威部門公開發布情況不一致的;。
(四)涉及國家、省、地、市、縣文件規定應慎重處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違反保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對不按相關規定提交審核造成不良后果或保密審核不嚴,導致泄密的,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醫保局綜合股辦公室負責解釋。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計算機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嚴格管理,嚴格劃分軟件設計、業務操作和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責任。
(一)系統的業務需求由主管業務部門提出,應符合醫療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明確防范風險控制的要求,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審核確認。
(二)系統的設計開發由網管部門負責,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標準規范業務系統和數據庫建設,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醫療保險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并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核性。
(三)系統(含升級系統和其他商品軟件)投入運行前,必須在系統開發商測試基礎上,再經過網管、業務部門的試驗運行,提供必備的測試資料,正式投入運行應經過業務、網管部門的聯合驗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法人代表批準。
(四)系統投入運行后,應按照操作管理制度進行經常和定期相結合的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五)購買計算機系統設備,合同中應明確廠商承擔的責任,租用公共網絡時,應確定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
(六)嚴禁系統設計、軟件開發等技術人員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對系統的數據資料必須建立備份,異地存放。系統應具備嚴密的數據存取控制措施,數據錄入應依照合法、完整的業務憑證照實輸入。
根據業務流程和業務系統功能劃分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能,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賦予業務操作人員和系統維護人員等各類人員的職責和使用權限。
原則上不得對數據庫進行操作,因業務處理需要必須對數據庫操作時,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由稽核部門監督執行。
系統網管人員要做好防火、防塵、防水、防磁、防雷擊等工作,落實定期維護、故障處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記等制度,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加強網絡和計算機病毒防護,確保網絡安全。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一
為保障醫保信息系統的操作安全和數據庫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系統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配合信息中心做好雅安市醫保系統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日常維護工作。
(二)與軟件公司協作,負責醫保信息系統數據的管理、匯總、分析和系統升級,協助做好醫保統計數據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醫保系統計算機管理工作。
(四)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二)遵守信息安全的'“五禁止”。
1.禁止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3.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4.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接入網絡或處理涉密信息。
同時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
(1)不將秘密文件、資料和存儲介質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2)不擅自翻印、復印、轉抄、拷貝秘密文件、資料、數據。
(3)不隱瞞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檢查不敷衍,不馬虎。
(一)日常管理。
協助信息中心做好醫保信息系統的服務器、網絡及周邊設備管理,保障網絡設備完好。
(二)網絡安全管理。
1.醫保信息系統做到專網專用。安裝實時病毒防護軟件,做好病毒防范工作。
2.加強對網絡系統的管理工作,并對用戶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醫保信息系統計算機嚴禁外來存儲介質直接安裝、使用。
3.為確保醫保信息系統正常使用,使用者要遵守信息中心關于醫保信息系統專網使用的有關規定。
4.為防止非法用戶的侵入和病毒對網絡的破壞,嚴格執行系統用戶分級管理規定。
(三)數據安全管理。
1.協助信息中心做好醫保信息系統數據的備份及應急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醫保信息系統和網絡的通暢運行。
2.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嚴禁隨意修改、刪除系統數據。對系統數據的正常維護,應做好記錄,記錄應包括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等詳細信息。
3.工作人員要做好數據信息的保密工作,系統內各項數據均要保密,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四)用戶權限管理。
1.系統用戶增加和權限設置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2.系統維護人員需與業務操作人員相互分離。
3.其他股室權限設置應由各股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系統權限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系統維護人員增設相關功能權限。
權限設定應遵循最小最少設置原則。
(1)管理員權限:維護系統,對數據庫與服務器進行維護。
(2)普通操作權限:對于系統的使用人員,針對其工作崗位給予操作權限。
(3)查詢權限:對于單位管理人員可以以此權限查詢數據,但不能輸入、修改數據。
(4)特殊操作權限:嚴格控制單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將權限賦予相關負責人員并互相審核,如待遇開通、退費操作等,形成監督機制。
4.人員離職或調職時需交回相關系統賬號及密碼,經系統管理員凍結賬號后方能離職或調職。
(一)職工需愛護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禁止任何破壞網絡設備的行為。
(二)非系統維護人員未經網絡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更換、修理網絡設備。
(一)各類專業人員認真執行培訓考核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熟練掌握各項操作規程。
(三)認真組織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制定軟、硬件及網絡維護培訓計劃,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崗位系統上崗培訓。
違反本管理制度,將提請單位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或處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責任。觸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二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為加強和規范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護廣大參保人員權益〔202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指定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于保證我市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運行,適用于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的管理,自愿為我市和其他地方的醫療保險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與我市醫療保險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指定服務協議。
第三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指定管理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基本保障、公平公正、權責明確、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的精細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被保險人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政策,確定醫療機構申請定點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評估規則和程序,組織推動本辦法的實施。
市醫療保障經辦中心依職責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負責擬定經辦服務規程、醫保協議文本和相關監督管理考核辦法,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績效考核及定點醫療機構聯網結算醫療費用審核支付等工作。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醫療保障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市醫保基金中心受市醫療保障局委托,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保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以及各項監督制度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
第五條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市醫保經辦中心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總職能,原則上,由市醫保經辦中心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市醫療保障局備案,市醫保經辦中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委托各區縣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和確定準入后管理范圍內的醫療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指導、監督各區縣的協議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醫療保障局根據本市參保人員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制定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布局規劃,促進本市醫療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參保人員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服務。
第七條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具體包括: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醫療機構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自愿承擔醫療保障服務的醫療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原則向所對應的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醫保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并接受申請資料。對醫療機構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三)開展評估:醫保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1.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2.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5.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6.核查醫療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7.核查醫療機構的信用報告;
8.核查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醫保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公示結果:經醫保經辦機構評估后,評估結果合格的醫療機構,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匯總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協議簽訂:公示期滿無意義的醫療機構,經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簽訂的醫保服務協議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市醫保經辦中心按月匯總全市簽訂協議的定點機構名單,報市醫療保障局備案。
第十一條市醫保經辦中心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市新增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醫療機構類別和協議等級等,供參保人員選擇。每年將更新的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醫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及被其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不得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費用和醫保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或強行要求未達到出院指征的患者出院。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集中帶量采購政策,按時完成采購任務量,做到應采盡采,優先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藥品和醫用耗材“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參加醫療保障部門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國家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定點醫療機構標牌由各區縣醫保部門負責制作并發放,市級經辦機構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級經辦機構制作發放。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申報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醫保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含受其委托的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應按有關規定為需要外購藥品的參保人員提供處方,方便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視頻監控、生物識別、藥品追溯系統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無法正常運轉的,應及時在醫保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向醫保經辦中心報備,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做好損壞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要求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障部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信息系統規范,完成本機構信息系統改造,為異地就醫參保患者提供所需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市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人工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市醫保經辦中心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組織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
第三十八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單獨或聯合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經辦機構追回或者拒付醫保基金數額較大的,以及解除醫保協議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辦機構確認變更信息后,向市級經辦機構報備;逾期不辦理的,經辦機構可終止服務協議。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定點醫療機構的注冊登記發生注銷、撤銷的,經辦機構原則上不再受理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與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遵循服務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協議。對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協議追究違約責任。定點醫療機構不經協商,單方解約,不按協議為參保人員服務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辦機構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相關機構,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相關機構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受其委托的相關機構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五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處罰決定向社會公示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通報給同級衛生健康、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并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醫療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可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五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醫保協議文本由市醫療保障局在國家和省醫療保障局協議范本的基礎上,制定我市醫保協議文本,各級經辦機構可根據各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性協議。市經辦機構負責在國家和省級經辦規程的基礎上,細化制定我市協議管理的經辦流程,并組織各級經辦機構按規定簽訂協議。
第五十六條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與國家、省醫保局有關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和省局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三
一、醫保信息系統由院網絡中心統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須遵照網絡中心的統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統。
二、網絡中心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三、系統管理員、前臺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醫保信息系統管理、操作的培訓。非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醫保設施,訪問醫保信息系統或本機數據庫。
四、網絡中心由專人負責對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定期維護。包括對操作系統殺毒,對數據進行日常備份。
五、醫保系統電腦為專機專用,與醫保無關的軟件一律不得在醫保信息系統電腦上安裝、使用。
六、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數據庫。不得對醫保系統數據庫信息(包括中心數據庫,本地數據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外傳。
七、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八、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通知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四
為了全面運用各種統計調查方法,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醫院各項工作基本情況,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為醫院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統計報表是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統一的指標項目,統一的報送時間,自下而上逐級定期提供基本統計資料的調查方式方法。統計報表具有統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點。目前我院統計報表,是由國家統計報表、業務部門統計報表、地方主管部門統計報表和內部統計報表組成。
第二條 統計信息網的構成
1.綜合統計:包括上級各種統計報表要求的。
2.專業統計:包括醫務、護理、藥劑、院感、醫保、財務等統計。
3.基層統計,包括各科室的統計報表和各單位的原始記錄。
第三條 統計人員要求
1.各部門應安排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員工,擔任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應按照《統計法》的要求,認真負責的搞好各項統計工作并加強學習,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2.統計人員享有所轄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及統計監督權,被調查部門和人員應積極協助統計人員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和情況。
3.各部門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和連續性。
第四條 統計報表和統計臺賬
1.統計報表是各部門通過統計數字向上級機關報告本部門,在業務、經濟等方面工作情況的主要形式,各級領導及統計人員都應重視統計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各部門領導對上報報表均要簽名以示負責。
2.上級主管部門布置醫院填報的統計調查表,由醫院相關部門統計人員及時準確的填制,并呈報主管院長審核、簽字。個別上級專業部門直接布置的有關專業部門的調查表,由相關專業部門按照上級要求填寫,同時抄送績效辦一份備案,保證醫院統計資料的統一性與完整性。
3.醫院內部的全面性統計調查表。其內容包括上級要求的項目,醫院領導所需要的系統性資料,以及有關部門所需的重要數據,由醫院統計人員統一制定表格,統一編號,經院長審批后統一下達,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門制發統計調查表。
4.醫院統計報表分年報、半年報、季報、月報及不定期一次性報表5種。
5.各部門務必按規定認真提供統計資料,不虛假、瞞報、遲報,也不準隨意修改統計資料;各級統計人員收到下級統計人員的統計資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及時責成有關統計人員予以核實和修正。
6.原始記錄是統計報表的基礎統計臺賬,是系統整理和積累統計資料的重要工具,統計人員要認真做好這兩項工作。
第五條 統計資料管理
1.所有統計資料均為內部文件限制,某些屬于機密甚至絕密性質,按醫院有關保密工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2.醫院統計資料使用分級管理辦法,各部門統計人員,負責管理上級報表原稿,各部門上報的報表資料,各項文件和資料原稿的文件。各專業統計人員保管本專業統計資料。基層部門保管統計的資料,年終一次整理,上交所在統計部門人員集中保管。
3.對外公開發表統計數據,在醫院領導批準后,由醫院統計人員統一辦理。醫院各部門向上級部門匯報情況,在重要會議作報告或公開發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統計數據,由提供資料人員,統計人員進行核實,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4.關于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條 統計人員職責
1.醫院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1)全面組織醫院統計信息網,安排統計工作任務。
(2)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上級布置的統計表及其他統計資料。
(3)組織落實統計基礎工作,檢查指導基層統計工作。
(4)開展統計分析和調查研究,適時的提出統計綜合分析和調查研究報告。
(5)統一管理各項基本統計資料,系統完整的整理各個時期的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2.各部門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1)全面組織本專業系統內的統計。
(2)及時準確的向醫院統計人員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和其他統計資料。
(3)深入基層部門檢查原始統計和統計臺賬的登記質量,采取措施不斷改進本專業登記統計工作。
(4)認真分析本專業統計資料,總結成績,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為主管領導提出分析報告,向醫院統計人員提供專業分析資料。
3.基層統計人員主要職責。
(1)審核匯總、統計原始記錄資料,及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及完成各項調查任務。
(2)認真分析各項統計資料,及時向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部門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為開好部門分析會提供高質量數據。
(3)檢查原始記錄的真實情況,幫助指導有關人員填寫好原始記錄,做好統計臺賬登記工作。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五
根據《紹興市醫療保障局紹興市財政局紹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紹市醫保〔20xx〕28號)精神,20xx年諸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實行紹興市統收統支下的總額預算管理,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實行醫保基金紹興市統收統支下的總額預算管理。強化醫保基金收支預算,合理確定、科學分配總額預算指標,通過對總額預算的過程管理、精細管理,實現“控基金”和“提質量”雙目標,醫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則上不超過10%,確保參保人員獲得優質醫藥服務,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事件。
堅持“以收定支、總額控制、結余留用、超支分擔”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的醫保基金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建立定點醫藥機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醫藥衛生資源和醫保基金。
(一)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范圍為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包括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職工醫保生育保險費用支出、大病保險統賬籌資支出。按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分別確定總額預算指標。
(二)納入我市總額預算管理的醫療費用是指我市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下醫療費用: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含門、急診和藥店購藥醫療費用,下同);
2.住院醫療費用(含日間手術和預住院醫療費用,下同);
3.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
4.以上費用包含異地就醫(含異地安置)的醫療費用。
由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金結算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的制訂和實施。
(一)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總額預算指標
紹興市醫保下達我市的20xx年度醫保基金總額預算指標為職工醫保統籌基金86264.10萬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93856.95萬元。
年度總額預算指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醫保政策變動、疾病爆發等其他需要調整的客觀因素導致基金支出發生重大變動的,由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申請合理調整預算總額。
(二)科學分配各類基金預算額度
1.按照職工醫保預算指標4%、居民醫保預算指標2.5%的比例提取預留金,用于支持新項目、新技術的開展,新增定點醫藥機構支出,落實上級相關政策等。其余基金分為以下幾部分:
(1)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出,整體作為一個預決算單位;
(2)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分市內和市外兩個預決算單位;
(3)醫療機構規定病種門診醫保基金支出;
(5)居民醫保生育定額補貼基金支出。
其中規定病種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市外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定點零售藥店其他基金支出部分、居民醫保生育定額補貼基金支出確定預留指標,按項目付費;決算時,超出預算指標部分在預留金中支出,結余部分納入預留金。
2.科學分配住院、門診等預算額度。
(1)住院醫保基金的預算額度分配,以全市所有住院醫保基金支出為一個整體預算單位(含異地住院費用),按照drgs點數法付費改革的相關要求,不再細分到各醫共體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的預算額度分配,以20xx年上半年各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統籌支出為基礎,綜合考慮歷史支出權重、人次人頭比、門診均次費用、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等因素,以協商談判方式合理確定。醫共體牽頭醫院為醫保基金預算管理責任單位,年度門診醫保基金預算金額以醫共體整體為單位確定。
(3)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部分預算額度分配,參考20xx年、20xx年、20xx年上半年基金支出情況,以市內所有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基金支出作為一個預算單位,不細分到各定點零售藥店。
3.各醫共體、其他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下達的門診預算額度,建立動態管理預警制度,對于超過月度預算額度的情況,要及時分析原因,落實控費舉措。
(三)健全對定點醫藥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
1.建立“結余合理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責任共擔機制。
2.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醫保基金決算時(包括以全市作為一個預算單位的住院費用、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費用),出現結余或超支的(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預算額度與按項目結算所需醫保基金支出相比),由定點醫藥機構和醫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擔。醫療機構住院、門診醫療費用、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費用分別決算。
具體留用或分擔比例按照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執行。
3.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部分醫保基金支出決算后留用或分擔的總額,按各定點零售藥店年度統籌基金支出比重留用或分擔。根據紹興市醫療保障局專題會議紀要〔20xx〕2號規定可憑藥店購藥發票報銷的醫保費用不納入預決算。
4.納入醫保定點不足3個自然年度的民營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發生的醫保統籌基金支出從預留金中支付,不設定預算額。與上年相比,要求門診次均費用增長率不超過5%、人次人頭比增長率不超過2%,超過部分對應的統籌基金支出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尚無上年度完整數據的定點醫療機構,其門診次均費用和人次人頭比基數參照同類醫療機構、參考20xx年上半年業務數據確定。本方案實施后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從預留金中按實支付。
5.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在職工醫保預留金中提取300萬元,用于獎勵在住院業務中推廣使用中藥飲片和中醫診療服務項目,年終結算時按各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飲片和中醫診療服務項目醫保總額所占權重分配。
6.定點醫藥機構因特殊原因,導致業務量急劇下降或上升的,由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確定該定點醫藥機構具體決算中的責任共擔機制。
7.結算統計口徑為當年醫保年度,時間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對定點醫藥機構的決算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的費用為減去日常審核、稽核等已扣除費用后的實際發生費用,決算完成后因醫保違規違法發生的拒付款、扣款、罰金等不作為調整醫保基金決算結果的依據。
(四)納入定點服務協議
按照紹興市醫保局統一安排,將總額預算管理納入醫療保障定點機構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調整完善協議內容,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實施動態預警管理,加強研判分析指導。加大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情況考核力度和結果應用。
(五)強化醫療服務監管
衛健、醫保等部門要針對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后可能出現的推諉拒收病人、降低服務標準、虛報服務量等行為,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行為的監管。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用藥、治療、收費、提供購藥服務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對執行醫保政策不力、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要嚴肅查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總額預算管理的實施事關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醫保基金紹興市級統籌工作的有效推進,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市級統籌工作專班、醫保聯席會議等組織優勢,強化管理、壓實責任,按照市級下達的預算指標,組織實施我市醫保基金總額預算規則。
(二)落實工作責任。醫療保障局要牽頭負責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工作,深化總額預算管理下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間的協商談判機制。財政局要指導做好醫保基金績效管理以及其他資金的協調和保障工作。衛生健康局要加強醫療機構數字化總額預算管理能力建設,優化醫療機構績效評價,完善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匹配的考核辦法。
(三)營造良好氛圍。醫保、財政、衛健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媒體作用,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的宣傳,積極向廣大群眾和定點醫藥機構宣講改革政策。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對醫保醫師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政策培訓,交流改革成果,共同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六
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我局機關工作正常開展,促進機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xx財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預算內資金,包括由地方財政撥款的行政機構經費、專項調查經費和省統計局撥款的統計事業費、專項調查經費。
(二)預算外資金。主要指本局通過各種方式創收所得資金。
(一)堅持:“計劃開支、量入為出,按章辦事、民主理財”和“全程管理,重在源頭”的原則,加強預算管理。全局性和各科室所需的會議費、印刷費、購置費和專項調查費用等各項經費均應事先編制預算,經辦公室審核、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辦公室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加強統一領導,嚴格審批制度。報銷各種經費開支,繼續執行、完善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領導“一支筆”審批的“三步走”管理制度。各項經費開支報銷,均由申請報銷人(經辦人)填好報銷憑證,經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專項調查、基建項目和大宗設備購置等重大經費開支,分管局領導按集體審定的預算審批;各科室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等開支,除按上述規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外,科室負責人必須審核簽字,其購置的設備必須經辦公室驗收登記后方可報銷。
(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帳目,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帳物相符。按時報送各項財務報表,局辦公室定期向分管局領導匯報一次經費收支情況,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并不定期向全局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加強現金管理,嚴格現金開支范圍。對規定轉帳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應經銀行轉帳結算,特殊情況需現金結算的,必須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屬于現金結算的開支,要從嚴掌握,加強管理。財務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確保庫存現金安全。
(五)及時結算往來款項,嚴禁職工拖欠公款。各項經費的往來款項要及時結算,收入要及時到帳,開支要及時報銷。統計教育培訓、年鑒宣傳發行及膠印業務等收入款項,一般應在事畢后兩個月內及時全額到帳,(逾期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出提示,三個月由辦公室自本人工資中扣除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嚴禁經辦人截留挪用,一經發現,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除因公出差、購物外,職工個人一般不得借支公款。因公借款需填寫正式借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并于返回后及時報銷結清。職工遇特殊情況(指重大的天災人禍)確需借支公款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送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并制訂還款計劃,認真執行。
(六)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制度,積極組織收入,增加資金來源,為促進統計工作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七)加強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按《安徽省統計部門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細則》執行。
各項經費開支,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大力壓縮經費開支,尤其是專項經費的開支,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一)差旅費
因公出差需經分管局長批準,嚴格按規定標準住宿。較近的縣、市均應早出晚歸,不在外地住宿。
(二)會議費
各類會議一律實行會議費用審批制度,按批準限額嚴格執行,不得任意增列項目和提高標準。各類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會議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滁城。一般專業性會議,由主辦科室申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全局性會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辦公室提出會議費用預算,報局長審批。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三)辦公費
辦公用品實行各科專人按季領用制度,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計劃供應。一般情況下,辦公用品不直接發至個人。各科室或個人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報刊訂閱應本著實用、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除全局統一確定的報刊外,一個專業限訂一種報紙或一種雜志,并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訂閱,各科室不得自行訂閱。辦公用電應注意節約,空調、照明、計算機要做到停用斷電。
(四)印刷費
各種報表、資料除無法印刷者外一律交本局膠印室印刷,并嚴格控制各種印刷品數量,防止浪費。對確需外出印刷者,需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由局辦公室統一聯系。
(五)郵電費
資費用開支。同時,文件、資料應注意加強文字修養,忌發“長篇大論”;文件、資料發送范圍應嚴格控制,盡量減少份數。嚴格控制電話費用開支,能用函件解決的問題不用電話,使用電話(特別是長途電話)應事先擬好通話要點,通話中不敘家常、不講廢話,盡量縮短通話時間。嚴禁使用168等信息電話。
(六)其他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之外其他費用,參照上述規則執行。
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一)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二)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四)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值班領導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六)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七)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七
為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見》(中發〔20xx〕5號)、《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55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三明經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閩委發〔20xx〕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見》(閩政辦〔20xx〕157號)、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衛基層〔20xx〕105號)等文件精神,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漳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共4章15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與原則、實行總額預算管理的范圍及對象;第二章預算控制指標分配,合理確定醫保基金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總額及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第三章預算控制指標結算,實行“總額控制、按月預付、綜合考核、年終決算”的結算方式。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一)明確管理對象,提高我市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從20xx年度全市醫療機構的醫保支付情況看,全年統籌基金支付超過100萬元的醫療機構有136家,基金支付量占據了全市基金支付的99%,大數集中效應明顯,加強對規模以上醫療機構的'基金使用管理可以顯著提高我市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科學確定指標,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堅持“以收定支”的原則,根據全市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預算收入總額確定全年醫療費用的預算指標,筑牢保障底線,著力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在確定的醫保基金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總量范圍內,以近三年各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加權平均值核定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預算控制指標。同時按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時間、有效服務量等因素,進一步細化落實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三)建立完善機制,調動醫療機構控費的主動性。建立“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定點醫療機構對結余額度和超支費用的處理和分擔辦法,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控制成本和提高質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合理有效利用醫藥衛生資源和醫保基金。
(四)落實綜合考核,提升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總額預算管理相關內容納入醫保服務協議和年度考核,年度綜合考核對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醫保基金運行情況、醫療費用、醫療服務數量和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與預算資金確定、質量保證金返還等掛鉤,積極防范實行總額預算后定點醫療機構推諉拒收病人、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等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全面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不降低。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八
對客戶資料進行有效管理,及時對顧客需求與信息進行溝通,確保顧客滿意,客戶檔案管理制度。
適用于顧客的信息管理、產品質量跟蹤、顧客投訴、顧客滿意度管理等。
3.2各部門、各礦負責協助銷售部完成各項顧客相關的工作。
4.1.1客戶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
銷售部通過市場信息的收集、顧客拜訪銷售人員統計,過程中收集客戶的資料,并匯總。
4.1.2客戶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a)銷售部、人事部聯營辦負責建立各自客戶檔案,客戶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客戶聯系方式,包括電話、聯系人、網址等;
2.客戶信用狀況描述;
3.客戶以往交易記錄等。
b)客戶檔案設專人管理,并根據客戶的交易情況對檔案內容進行及時更新;
c)客戶檔案由銷售總監進行審批確認。
5.1.3客戶檔案的使用與保密。
b)客戶檔案資料公司的重要保密資料,未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任何人不得查閱及外傳,否則公司按《保密管理制度》進行責任追究,管理制度《客戶檔案管理制度》。
5.1.1公司辦公室負責客戶關系維護管理;
5.1.2客戶關系維護管理的.方式包括:
a)定期(節日或其他重要活動)與不定期(日常)的客戶拜訪與溝通;
b)客戶產品使用情況的意見與建議調查;
c)顧客滿意度調查等。
5.1.3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客戶關系維護的具體管理實施;
5.1.4客戶關系維護管理應形成記錄,并作為客戶檔案內容進行保管。
a)營銷總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顧客滿意度調查;
d)當顧客滿意度未能達到公司規定要求時,由辦公室組織,針對顧客滿意度較低方面提出糾正預防措施進行改進。
7.1相關業務部門是客戶投訴的接收部門;
8、相關/支持性文件。
8.1《市場》;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并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并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范、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訂服務協議范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醫保信息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一
一、衛生院成立慢性病管理科室,各村衛生服務站設立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慢性病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年底有工作總結。
二、要落實35歲以上人群首診測血壓制度,并在門診日志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三、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對于發現高血壓、糖尿病的高危人群,應納入管理,并及時給與指導和健康干預,督促其定期監測血壓和血糖水平,積極落實慢性病三級預防措施。
四、對于發現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應在其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為其建立健康檔案,并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其接受規范治療。
五、責任醫生應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針對慢性病患者開展健康檢查、每年至少4次的健康隨訪。對于控制不滿意的患者,應按照要求,及時規范轉診。
六、慢性病患者健康檔案管理按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并確保衛生服務的連續性。
七、建立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組,在衛生服務站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活動,在患者間相互交流心得體會,提高戰勝疾病的勇氣和信心。
八、定期針對目標人群開展慢性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指導健康行為生活方式,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