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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一
受托方(乙方):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__〕2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20__〕32號》等法律法規精神,發揮安全生產技術專家作用,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長效機制,實現“專家查隱患、執法促整改”的新型安全監管模式,進一步做好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現安全發展。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職責、權利
1、負責協調被服務企業的相關事宜(例:陪同人員),為開展專家隱患排查提供便利條件。
2、對甲方的咨詢服務進行跟蹤監管。
3、及時收集企業對乙方服務質量的意見,引導和規范乙方的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4、針對乙方反饋的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及整改意見,及時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不定期收集乙方服務質量意見,跟進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對服務信譽差的專家,可建議乙方調整專家,及時反饋上級安監部門,情節嚴重的解除服務協議。
二、乙方職責、權利
1、負責配備相關行業安全檢查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咨詢服務,指導甲方轄區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2、 為甲方轄區企業提供安全檢查、現場服務。以書面形式體現所檢查的內容及相關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加強對生產現場、重要設備設施、安全設施的檢查,包括生產系統的合理性、隱患情況減少或降低事故的發生。
3、指導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和管理計劃開展安全活動。
4、乙方應保守服務企業的商業秘密,未經允許不得向除本協議相關方以外的人員透露。
5、乙方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應當主動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及時向各級安監部門匯報有關工作情況,如有重要事項及人事變動時應及時報告;對各級安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推諉和拒絕。
三、服務方式
1、結合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進行季節性安全診斷。
2、根據上級部署要求,進行專項安全診斷。
3、結合轄區特點,進行作業現場重點安全診斷。
4、結合轄區實際,可進行專項宣傳教育。
四、服務范圍及頻次
1、服務范圍涵蓋甲方轄區內企業。(不包括危險化學品企業、礦山企業、非煤礦山企業)
2、服務頻次:每季度協助甲方組織 次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現場咨詢服務。(頻次雙方協商,以甲方要求為主)
五、服務效果評估
1、安全診斷效果評估: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描述清晰、準確,要有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書面材料。及時收集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對信息及時處理,隨時改進,不斷提高方案(措施)的可實施性。
(附件1:安全生產服務履行情況記錄表)
2、存檔備案:按照咨詢形式,建立咨詢檔案一期一檔,裝訂成冊,以時間分類編號。
六、服務費用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 (大寫 )
(含稅、專家費、車旅費)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乙方基本信息
帳號信息: 開戶行:
公司帳號: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項目聯系人:
技術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簽署日期: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安全生產咨詢服務協議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_____〕_____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______〕_____號》等法律法規精神,發揮安全生產技術專家作用,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長效機制,實現“專家查隱患、執法促整改”的新型安全監管模式,進一步做好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現安全發展。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職責、權利
1、負責協調被服務企業的相關事宜(例:陪同人員),為開展專家隱患排查提供便利條件。
2、對甲方的咨詢服務進行跟蹤監管。
3、及時收集企業對乙方服務質量的意見,引導和規范乙方的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4、針對乙方反饋的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及整改意見,及時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不定期收集乙方服務質量意見,跟進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對服務信譽差的專家,可建議乙方調整專家,及時反饋上級安監部門,情節嚴重的解除服務協議。
二、乙方職責、權利
1、負責配備相關行業安全檢查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咨詢服務,指導甲方轄區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2、 為甲方轄區企業提供安全檢查、現場服務。以書面形式體現所檢查的內容及相關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加強對生產現場、重要設備設施、安全設施的檢查,包括生產系統的合理性、隱患情況減少或降低事故的發生。
3、指導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和管理計劃開展安全活動。
4、乙方應保守服務企業的商業秘密,未經允許不得向除本協議相關方以外的人員透露。
5、乙方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應當主動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及時向各級安監部門匯報有關工作情況,如有重要事項及人事變動時應及時報告;對各級安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推諉和拒絕。
三、服務方式
1、結合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進行季節性安全診斷。
2、根據上級部署要求,進行專項安全診斷。
3、結合轄區特點,進行作業現場重點安全診斷。
4、結合轄區實際,可進行專項宣傳教育。
四、服務范圍及頻次
1、服務范圍涵蓋甲方轄區內企業。(不包括危險化學品企業、礦山企業、非煤礦山企業)
2、服務頻次:每季度協助甲方組織 次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現場咨詢服務。(頻次雙方協商,以甲方要求為主)
五、服務效果評估
1、安全診斷效果評估: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描述清晰、準確,要有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書面材料。及時收集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對信息及時處理,隨時改進,不斷提高方案(措施)的可實施性。
(附件1:安全生產服務履行情況記錄表)
2、存檔備案:按照咨詢形式,建立咨詢檔案一期一檔,裝訂成冊,以時間分類編號。
六、服務費用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 (大寫 )
(含稅、專家費、車旅費)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乙方基本信息
帳號信息: 開戶行:
公司帳號: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項目聯系人: 技術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電話: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三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的招聘管理,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西林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該《辦法》共八章?二十三條,對西林縣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招聘備案、管理考核、服務待遇、紀律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運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
第一章總則??介紹該辦法出臺的政策文件依據,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范圍、資金保障、工作類別、崗位性質、管理原則等。
第二章申請條件?規定用工單位購買服務人員數額核定方法、核批時限以及申請購買服務人員條件。
規定縣直黨政群機關編外聘用人員數量按行政編制總額10%-15%核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總的15%-20%核定;政法機關按政法專項編制總額10%-15%核定;機關事業單位有空缺編制的,鼓勵在空編數額內聘用編外人員;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協管員,根據工作需要,一事一議。用人單位購買服務人員按年度核批,確需購買服務人員的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購買服務人員申請計劃。用工單位在核定的編制總量內,出現空編情形且現有在職在編人員無法完成職能職責工作任務的;用工單位因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部署臨時性、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急需增加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請政府購買服務人員。
第三章申請程序?規定用人單位申請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申請程序已經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由用人單位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縣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用人單位職責、編制、人員和工作任務等情況提出意見;縣財政部門負責提出用人單位購買服務人員所需資金數額情況意見;縣人社部門負責綜合機構編制和財政部門意見并提出購買服務崗位認定和使用員額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定。用人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人員需提供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聘用申請表》,用人單位“三定”方案和在職在編人員情況,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部署臨時性、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的文件依據。
第四章?招聘備案?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程序。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政府購買人員數量,制定具體招聘方案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批復后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公開招聘的職位、條件、形式、程序等均通過發布招聘公告向社會公開。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縣人社部門審定的招聘方案自行開展招聘工作,并將招聘結果報縣人社、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備案,不辦理入編手續,僅作為縣財政部門審核用人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經費開支的依據。
第五章?管理考核??規定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結果運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續等。
用人單位申請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臨時性、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除外)。經統一招聘確定聘用的,用人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考核結果分為稱職、不稱職兩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獎懲以及兌現服務待遇的重要依據。購買服務人員享受用人單位工會福利、差旅費等,由各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發放。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聘用合同到期或辭職,應及時辦理解聘手續,并提前5個工作日將解聘材料報縣人社、財政、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作為服務待遇的核減、變動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結、轉手續的依據。
第六章?服務待遇?規定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服務待遇標準、勞動保障、經費來源渠道、繳納社會保險等。
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服務待遇標準為每月3200元(含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應繳納“五險”,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從服務待遇中代扣代繳。)。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發生工傷、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等按國家規定經相關部門認定后,按照有關政策處理。聘用雙方產生勞動爭議的,按照有關規定的法定程序處理。政府購買服務的待遇由聘用單位按月發放,經費來源渠道由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性質及單位收入情況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第七章?紀律監督?規定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用人單位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責令限期糾正,并視情節輕重按相關黨紀政紀或法律法規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規定各單位應對合同到期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進行清理,對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可以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期滿。本辦法由縣委編辦、縣人社和縣財政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發的《西林縣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西政辦發[2019]2號文件失效廢止。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行成本,規范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確保我市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4〕33號)、《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0號)和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通知》(連財〔2016〕11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簡稱申請單位),是指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法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撥款的執法機構和行政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鄉鎮機關、其他事業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簡稱購買服務人員),是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使用,服務于申請單位、在核定的購買服務人員限額內,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管理,從事技術性、行政輔助性和后勤服務工作的全職人員。
第四條政府購買服務由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簡稱承接單位)來承接,并由承接單位與申請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辦法經費標準內簽訂勞務服務購買合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的單位(簡稱申請單位),負責購買服務人員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對申請單位申請購買服務的審核,實行部門分工負責、聯席審批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組成。市財政局負責資金審批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市人社局負責收集申請單位所報資料,并定期牽頭召開聯席會議,對申請單位所提出的購買服務請求,提出意見并按季度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購買服務人員的經費安排
第六條薪酬及經費安排
市財政局根據聯席會議核定的情況,按照如下標準核定經費:
薪酬待遇:購買服務人員年費用包干,由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五險一金”(含個人及單位繳納部分)等構成。高中及以下學歷4.3萬元/人/年;大專及以上學歷4.5萬元/人/年。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按季度發放。
二、部分申請單位需要專業性強或工作性質特殊的購買服務人員,經市政府批準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確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資金由申請單位按月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核定后劃撥承接單位落實。
四、承接單位的勞務管理費及招聘考務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章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申請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的條件及要求:
申請單位需要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一個以上條件:
1.本單位增加新的職能或繁重的臨時性工作;
2.本單位沒有空編;
3.本單位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
4.上級部門有政策明確規定必須配備的。
第八條申請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申請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根據工作需要,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按有關政策提供文件依據,提出購買服務崗位所需人數、學歷條件、服務期限和本單位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請。期滿考核合格后,如申請單位仍需聘用,須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續聘。
對于市直單位現有且經市編委會、市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招聘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原申請單位需提交明確聘期的報告到市人社局備案,對現在崗聘期未滿的全員納入本辦法管理,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作相應變更,以確保人員工作的連續性;對現在崗聘期已滿的聘用人員,申請單位又確需保留的聘用人員,由申請單位在聘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重新核定并報政府審批。
對于《關于鎮(鄉)、市直黨政群機關吸收工勤人員問題的通知》(連府〔2003〕68號)、《關于事業單位吸收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制的通知》(連人字〔2004〕20號)核定備案的工勤人員;《連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試行辦法》(連府辦〔2013〕126號)以及《連州市臨時機構文員實行勞務派遣的方案》(連府辦〔2013〕161號)核定備案的聘員,由申請單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重新核定并報政府審批,過渡為購買服務人員,由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作相應變更,納入本辦法管理。申請單位的聘用人員沒有過渡為購買服務人員的,則不能享受本《辦法》的經費保障。
對于鄉鎮機關、其他事業單位的現有聘用人員應將具體名冊、崗位配置情況報市人社局備案,新增聘用人員必須按本《辦法》申報程序,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請單位上報申請資料后,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合會審,對申請單位所需購買服務人員的數量、學歷條件及資金安排提出意見,并將會審情況報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
三、招聘。申請單位根據政府履職的需要,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府139號令)制定招聘方案報市人社局審核后,由承接單位實行公開招聘。
四、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單位需及時與購買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服務崗位、福利待遇、工資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購買服務人員管理
第九條聘用期限由申請單位根據購買服務人員的崗位任務確定。申請單位首次聘用的購買服務人員,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內。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過2年。
第十條購買服務人員由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共同管理。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購買服務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考核工作。每年對每個購買服務人員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養等進行考核;承接單位要對考核結果進行存檔,建立購買服務人員工作檔案。今后,如申請單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需繼續購買服務,則此考核結果將作為購買服務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據。
購買服務人員不列入申請單位編制序列,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檔案管理、政工人事、財務、涉密等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承接單位負責購買服務人員的招聘、工作安排、個人檔案、勞動合同和工資福利管理。
第十二條相同類別的人員可以由聯席會議決定,在不同申請單位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購買服務人員違反申請單位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或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條件的,申請單位可以將購買服務人員退回承接單位,承接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因履行購買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終止購買勞務服務的,承接單位可依法與購買服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其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購買服務人員與承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期三年,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連州市臨時機構文員實行勞務派遣的方案的通知》連府辦〔2013〕161號同時廢止。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五
20-年,涇縣先后組織舉辦了一系列群眾體育賽事活動,積極承辦、參加省市級各類賽事活動,如參加“天和建筑”20-年省市縣三級聯賽,省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選拔賽暨第四屆宣城足協杯賽;參加20-省市縣乒乓球三級聯賽(宣城市選拔賽);參加“工行杯”宣城市第37屆迎春長跑比賽暨“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冬季長跑啟動儀式;參加安徽省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選拔賽暨宣城市第五屆青少年輪滑錦標賽;參加宣城市首屆氣排球比賽等,舉辦三大品牌賽事、舉辦涇縣第二屆全民健身運動會、舉辦“慶元旦·迎新春”長跑比賽、涇縣廣場舞大賽、足球賽、乒乓球賽、羽毛球賽、男子籃球賽等。
以上各項賽事及活動參與人數多,涉及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為了更好的滿足人民群眾的健身需求,涇縣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了部分賽事活動,具體情況如下:
1.縣政府通過購買服務與斐動體育發展(上海)有限公司達成合作,舉辦了涇縣第二屆全民健身運動會,活動預算100萬元,政府出資70萬元,缺口資金從體彩公益金中支出;
2.縣政府通過購買服務與斐動體育發展(上海)有限公司達成合作,舉辦了20-中國?涇縣國際山地自行車公開賽,活動預算50萬元,政府出資50萬元;
3.縣教體局通過購買服務與安徽千璽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合作,舉辦了涇縣第十六屆男子籃球賽暨安徽省籃球省市縣三級聯賽(涇縣選拔賽),活動預算8.5萬元,資金從體彩公益金中支出;
4.縣教體局通過購買服務與安徽千璽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合作,舉辦了年涇縣第十二個“全民健身日”啟動儀式暨安徽省廣場舞省市縣三級聯賽(涇縣選拔賽),活動預算6萬元,資金從體彩公益金中支出;
5.縣教體局通過購買服務在全縣遴選了7家社會反映良好的體育健身企業或俱樂部發放體育健身消費券活動,活動預算8萬元,資金從體彩公益金中支出;
(一)項目資金情況分析
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分析
根據合同約定,涉及資金172.5萬元全部到位
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分析
根據合同約定,完成賽事任務后,提供賽事照片和視頻及其他材料,縣教體局根據合同對賽事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合格后進行資金撥付。
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分析
各項賽事資金嚴格按程序進行管理,中標單位有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健立建全了財務管理制度,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無挪用和截留現象。涇縣教體局按職責分工積極參與項目實施監督,項目達到了預期豐富群眾體育生活的初衷。
(二)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產出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項目完成數量
根據中標單位及市民走訪,截止到評價基準日,該項目已全部完成達成預期指標。
(2)項目完成質量
各項賽事約定任務圓滿完成。
效益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社會效益
各項賽事工作中,已完成全部內容。全部達成預期指標。
滿意度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通過走訪調查,各項賽事受到一致好評。
績效自評結果擬在縣政務網站公示公開,可作為項目申報、年度考核的依據。
通過本次績效目標自評工作對各項賽事管理環節進行認真梳理,還需建立完善項目管理辦法,切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在促進項目管理工作、合理調整資源配置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六
第一章總則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屬于事務性管理服務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三章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后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
第四章購買方式及程序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并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預算及財務管理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服務項目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機構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財政部門審核后的購買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他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績效和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準文本。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七章附則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題政府購買包干協議及感悟七
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長效機制,穩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成果,加強業務培訓,同時按規定數量配齊縣鄉村三級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切實增強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20-年度財政資金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年度預算安排301.7萬元,全部用于保障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人員工資及服務費。
(一)前期準備
由縣民政局班子成員、辦公室、財務室等相關股室負責人參加20-年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會議討論,明確了績效評價工作的具體事項及各自責任和任務。
(二)組織實施
根據省、市、縣關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人員等相關文件要求,由局社會救助股牽頭,根據縣、鄉、村三級政府工作人員需求及時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并按程序組織招錄、配齊。
(三)分析評價
通過相關政策文件、基礎數據、資金使用效益等多種信息進行分析評價,撰寫縣民政局20-年度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一)項目資金情況
1.項目資金到位情況
20-年度財政資金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年度預算安排301.7萬元,實際到位資金301.7萬元。
2.項目資金執行情況
20-年應支付救助資金217.89萬元。實際支付救助資金217.89萬,全部用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人員工資支出。
3.項目資金管理情況
嚴格按財務管理規定及各項規章制度合理使用專項資金,根據專項資金項目標準及要求,由縣財政局根據資金預算情況安排專項資金預算支出,縣民政局按項目進度到財政局撥款。
(二)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
1.產出指標完成情況
(1)數量指標完成情況:全縣共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人員145人,均服務于縣鄉村三級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服務,得分15分。
(2)質量指標完成情況:100%按工資待遇標準進行發放,業務熟練程度率達到95%以上,得15分。
(3)時效指標完成情況:按時發放服務人員工資,達到預期目標,得分10分。
2.效益指標完成情況
(1)社會效益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解決基層力量薄弱環節,對困難群眾及時給予救助,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扶盡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得分25分。
(2)可持續效益指標完成情況:有利于不斷完善社會購買救助服務者的保障制度,得分10分。
3.滿意度指標完成情況:社會購買救助服務者滿意度達到100%,得分20分。
無。
項目自評得分95分,自評結果為優。
民政局對自評結果在政府網站進行公開,并利用項目自評結果促進項目管理及資金管理。
通過績效評價,了解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總結項目資金管理的經驗,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強財政支出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民政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項目支出和資金使用,完善預算編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以及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應采取的措施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