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合同糾紛上訴狀模板和感想一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x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xx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
推薦合同糾紛上訴狀模板和感想二
答辯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xx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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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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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原告:行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被告
一:a公司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被告
二:b公司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貸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共計100,000元(按行同期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見證據
一),雙方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________年。同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見證據
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狀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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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艷某【擔保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李艷某,男,漢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張鎮---朝陽路4號
被答辯人: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松花江西道3---號辦公樓四層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職務:董事長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進行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
要件的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預付款的擔保。現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
了終止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10)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不11)兩份證據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的責任。 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現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后續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境工
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
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那么,據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劉超律師
20xx年9月23日
推薦合同糾紛上訴狀模板和感想六
答辯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x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xx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x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x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x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并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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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霍,男,1x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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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20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20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x4+1x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推薦合同糾紛上訴狀模板和感想九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辯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復息部分的主張;
二、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二項訴訟請求;
三、由被答辯人承擔駁回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已以罰息利率主張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再主張復息要求答辯人承擔雙重違約責任于法無據,請法院駁回。
被答辯人主張的復利和罰息均具有懲罰性,屬違約金范疇,被答辯人通過主張罰息已足夠彌補其損失,再要求答辯人支付復息屬于雙重處罰,請法院駁回復息部分的請求。
二、被答辯人就本案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且律師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請法院駁回。
1、涉案標的不足20萬,按_____________省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費約為10000-15000元的標準,本案案情簡單,被答辯人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請法院進行調整。
2、被答辯人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律師費自一審開庭之后支付(調解和撤訴也按此標準),是附條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開庭,關于未開庭情況下律師費支付的時間、條件、標準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未有約定,被答辯人以未實際發生的費用要求答辯人進行給付,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駁回。
綜上,請法院支持答辯人的請求,駁回被答辯人上述訴訟請求。另本案答辯人并非惡意拖欠貸款不還,而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一次性不能湊齊20萬,答辯人希望能延期還款,也已向被答辯人申請延期還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