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共識,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接下來是一些規章制度修訂的實踐經驗,希望能夠提供一些思路。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一
2、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環保、工商、公安、農業、經濟、食品衛生、質量技監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義務主體)。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承擔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第七條(產生申報)。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八條(收集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自行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市市容環衛局規定的條件,并在首次收運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其微生物處理設備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收運、處置的情形外,餐廚垃圾應當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收運、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第十條(收運單位)。
經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為同一區域餐廚垃圾的收運單位,負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運。
第十一條(收運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其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收運臺賬)。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在加工工藝上具備全過程封閉化處置的條件。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四條(處置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取得環境安全許可證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置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申報信息匯總)。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送市市容環衛局。
第十七條(處理費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機構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收運種類、數量,向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支付收運費用;按照招標處置的有關協議,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支付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三)將廚余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可以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監管檔案和獎懲措施)。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餐廚垃圾產生量連續3年低于同行業平均產生量的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公布其名單,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招標收運、處置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標。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臺帳或者未申報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按每噸(不滿1噸的,以1噸計)5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理)。
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的《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二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2、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環保、工商、公安、農業、經濟、食品衛生、質量技監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義務主體)。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承擔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第七條(產生申報)。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八條(收集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自行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市市容環衛局規定的條件,并在首次收運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其微生物處理設備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收運、處置的情形外,餐廚垃圾應當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收運、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第十條(收運單位)。
經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為同一區域餐廚垃圾的收運單位,負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運。
第十一條(收運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其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收運臺賬)。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在加工工藝上具備全過程封閉化處置的條件。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四條(處置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取得環境安全許可證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置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申報信息匯總)。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送市市容環衛局。
第十七條(處理費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機構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收運種類、數量,向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支付收運費用;按照招標處置的有關協議,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支付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三)將廚余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可以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監管檔案和獎懲措施)。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餐廚垃圾產生量連續3年低于同行業平均產生量的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公布其名單,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招標收運、處置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標。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臺帳或者未申報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按每噸(不滿1噸的,以1噸計)5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理)。
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的《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三
為了防止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確保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部門、管理處的活動、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管理。
3.0定義(無)。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識別本部門各種過程和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并編制清單,當有新的活動或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清單。
4.2各部門對所有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處負責在各區域合理配置分類垃圾桶,并做好相關的標識及維護。
4.4管理處負責(若為外包服務則指導并監控供方)分類收集并處理所有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分類存放場所,依相關法規的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0內容。
5.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5.1.2所有固體及廢棄物的管理必須遵照'分類回收、集中保管、統一處理'的原則進行。
5.1.3分類回收是指各部門按照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將各部門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分類以后再回收,應在盛裝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容器或場所等外面標明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名稱。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門回收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場所。
5.1.5統一處理是指公司依相關的法規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2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分類。
5.2.1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主要分為四類,即為不可回收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
5.2.2不可回收廢棄物通常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各種有機體,如腐爛垃圾、廚房垃圾、果殼、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可以換取一定經濟利益的、經處理后可重復利用的廢棄物,如紙張、金屬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裝材料等。
5.2.4大件廢棄物是指公司及業戶所淘汰的大件辦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對環境有害的廢棄物,如廢塑料、廢橡膠、廢干電池、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廢機油、廢潤滑油、廢有機溶劑、廢油漆、廢乳膠漆、廢防水涂料、廢硒鼓、廢墨盒等。
5.3.1管理處負責對各區域分類垃圾桶內的垃圾進行回收并分類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處。
5.3.2本公司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交由國家認可的、有資格的廢物處理公司處理,管理處負責將本公司及本單位的環境等要求事項通知廢物處理公司。
5.3.3對可回收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定期聯絡有關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以換取一定的經濟收益。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食堂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倡導凈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勵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開展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的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區人民政府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目標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市、區人民政府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餐廚廢棄物的處理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農業、環境保護、商務、旅游、教育、城鄉建設、水務、公安、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積極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和規范,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內容。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征收的項目、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市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確定本轄區內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按照市政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分別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建設審批文件;。
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記錄真實、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臺賬,并取得相應的回執。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其種類和數量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確認;。
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
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滴漏,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將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體;。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等情況進行匯總后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農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通用的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強制要求企業使用指定產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務;。
其他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有權拒絕,并可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餐廚廢棄物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服務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對以餐廚廢棄物直接飼養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和湖泊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五
為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四、禁止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五、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七、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八、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餐飲監督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
九、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餐飲監督部門、綜合執法部門及環保部門舉報。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商務、規劃、土地、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餐廚廢棄物減量化方法,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給予合理補貼,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表現突出的予以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利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特許經營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特許經營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禁止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
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
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留存。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日產日清;。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條臨時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處置企業處置;。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
單管理制度;(二)按照規范要求接收并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原許可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平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
(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或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商務、規劃、土地、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市、區政府應當推廣餐廚廢棄物減量化方法,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六條市、區政府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給予合理補貼,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表現突出的予以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利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特許經營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特許經營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禁止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
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
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留存。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日產日清;。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條臨時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處置企業處置;。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
單管理制度;(二)按照規范要求接收并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原許可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平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八
為加強賓館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廢棄物處置,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本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廚房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油渣類垃圾按常規用作鍋爐燃料。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管理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管理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衛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布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后,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涂統一規定的標識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文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臺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準、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預案,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范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四)“臺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
4、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5、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
6、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8、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一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預防餐廚廢棄物產生的交叉污染,從源頭上嚴防“地溝油”的違法制售行為,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隔油池、密閉的廢棄物容器等設施;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加工結束及時清除餐廚廢棄物,做到日產日清。
四、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本單位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收購合同,索取并留存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的收運臺賬,要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學校管理部門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二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范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采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戶;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五、泔水類垃圾要求按要求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養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戶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并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注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后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三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四
一、餐廚廢棄物由專人負責,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進行管理和處置。
二、食品處理區內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均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廢棄物容器應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三、餐廚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做到日產日清。
四、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五、餐廚廢棄物應交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并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協議。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七、嚴禁回收廢棄食用油脂進行食品加工。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五
廢棄物是指將要丟棄的所有物品。
在實驗室內,廢棄物最終的處理方式與其污染被清除的情況是緊密相關的。對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實驗室或銷毀。大多數的玻璃器皿、儀器以及實驗服都可以重復或再使用。廢棄物處理的首要原則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須在實驗室內清除污染、高壓滅菌或焚燒。
一、用以處理潛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動物組織的所有的實驗室物品,在被丟棄前應考慮的主要問題有:
1、是否已采取規定程序對這些物品進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二、清除污染。
高壓蒸汽滅菌是清除污染時的首選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丟棄的物品應裝在容器中(如根據內容物是否需要進行高壓滅菌和/或焚燒而采用不同顏色標記的可以高壓滅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殺滅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要對感染性物質及其包裝物進行鑒別并分別進行處理,相關工作要遵守國家和國際規定。廢棄物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可重復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廢棄物丟棄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廢棄物。
3、通過高壓滅菌和清洗來清除污染后重復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壓滅菌后丟棄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燒的污染材料。
(一)銳器。
皮下注射針頭用過后不應再重復使用,包括不能從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針頭護套、截斷等,應將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單獨使用或帶針頭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應放在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內焚燒,如需要可先高壓滅菌。
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須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將容器裝得過滿。當達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時,應將其放入“感染性廢棄物”的容器中進行焚燒,如果實驗室規程需要,可以先進行高壓滅菌處理。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絕對不能丟棄于垃圾場。
(二)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不應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復必須在高壓滅菌或消毒后進行。
(三)廢棄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銳器按上面的方法進行處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在丟棄前應放置在防滲漏的容器(如有顏色標記的可高壓滅菌塑料袋)中高壓滅菌。高壓滅菌后,物品可以放在運輸容器中運送至焚燒爐。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衛生保健單位的廢棄物也不應丟棄到垃圾場。如果實驗室中配有焚燒爐,則可以免去高壓滅菌:污染材料應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顏色標記的袋子)內直接運送到焚燒爐中。可重復使用的運輸容器應是防滲漏的,有密閉的蓋子。這些容器在送回實驗室再次使用前,應進行消毒清潔。
應在每個工作臺上放置盛放廢棄物的容器、盤子或廣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當使用消毒劑時,應使廢棄物充分接觸消毒劑(即不能有氣泡阻隔),并根據所使用消毒劑的不同(見第14章)保持適當接觸時間。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應高壓滅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燒必須得到公共衛生、環保部門以及實驗室生物安全官員的。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六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員工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管理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七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食用油脂。
三、餐廚廢棄物應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
四、餐廚廢棄物應交有收運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運并簽訂收運合同,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五、應對每天(次)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情況做好記錄。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八
一、食堂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幼兒園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專人回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總務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