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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

    時間:2025-05-19 作者:GZ才子

    范例是經過作者精心設計和修改過的,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接下來是一些范文指導,希望能給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指引。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一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申訴人曾某某,出生于1953年12月17日,漢族,中草藥醫生;電話18373××1698。

    申訴人不服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00)漣刑初字第4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一、強奸。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天上午,肖某某要回家,被告人曾某某不準許肖某某回家,……強行和肖某某發生了性關系”。該判決書稱人民檢察院指控,第二天(7月29日)上午強奸后,肖某某奮力掙脫后逃離。

    此處的認定沒有證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上午肖某某在派出所的報案記錄(公安卷二卷第20頁第17行至18行肖某某說7月28日來曾某某家。住了四天,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才回家。還有公安卷二卷第21頁8行,肖某某陳述,“7月28日晚上是通奸;第21頁17行肖某某陳述,“7月29日晚上是通奸;第22頁12行肖某某陳述7月30日晚上是通奸。證明所謂強奸是無中生有,檢察院指控7月29日強奸后“肖某某奮力掙脫后逃離”更是憑空捏造。

    法院卷第46頁,證人龍少年(肖某某丈夫的哥哥)說一個人要憑良心講話,他們是通奸,不可能是強奸,我們曾經聽說肖某某與她的男人李迪清離婚。他證明肖某某是個性開放的女人,她丈夫管不了她。

    該判決書經審理查明申訴人“強制侮辱婦女。被告人曾某某曾與被害人肖某某發生多次兩性關系?!桓嫒恕臄z肖某某的裸體照數張,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將肖某某的裸體照片拿給漣源市荷塘鎮建新村肖泳華等村民看,并散布詆毀肖某某的'言語”。

    拍攝裸體照是肖某某自愿拍攝藝術照。證據在原法院一卷第77頁:肖某某1999年7月15日寫的字據:“如果李迪清(她丈夫)與人民法院來找自下(麻煩)一切責任由肖某某本人承擔”。在原法院一卷第80、81頁有肖某某裸體的自然笑盈留影。在公安二卷第11頁3行至6行肖某某承認住到7月17日等洗出裸體照片,帶走兩張才走;肖某某照裸體照的原因是她要表示嫁給申訴人的決心,同意照裸體做為藝術品紀念,并承諾她如違背諾言,自己負法律責任,以字據為證,判決書稱“捆綁”、“強迫”沒有證據支持。判決書稱申訴人把裸體照給肖泳華等人看了,案卷中五個證人只有肖泳華一人證言看到了肖的裸體照片。他稱他和李國光二人在一起看了裸體照片,但李國光是肖某某的舅表哥,他的證言稱沒有看到裸體照片(公安二卷第49頁),證明肖泳華的證言是偽證。強制侮辱婦女罪沒有事實依據。

    申訴人與肖某某自1998年4月開始同居,起初是因為申訴人給她丈夫看病,申訴人的家與肖某某的家距離15公里以上,有時住在她家,多次發生性關系。她丈夫也知道。法院一卷第47頁、50頁,龍少年、彭菊青證明:申訴人在肖某某家里晚上和她一起睡在他們的床上,她丈夫睡在客廳的涼床上。

    1998年12月,肖某某偷了申訴人5000元,申訴人發現后,她承認了并寫了欠條(證據在公安二卷52頁)。因此申訴人提出與肖某某分手。證據在公安二卷第59頁第6行,肖某某的母親李長娥說:“今年(1999年)正月17日,我女兒肖某某回娘家,我看到她的眼睛突出,臉色很不好,問她為什么,她說曾某某和她分手了”;另一證據再審卷第24頁至26頁,楊市鎮華中村科子組彭謙賢醫生證明他在1999年農歷正月去申訴人家里搶救肖某某,證明她頸部有繩索勒的印跡(上吊)。

    過了三個月,肖某某又來到申訴人家里居住不走,1999年農歷5月15日,肖某某在申訴人家里寫在申訴人的筆記本上“親愛的知心人,我不能沒有你,我的夢想成真,不能和你分手”……共五篇(證據在法院卷75頁、76頁)。

    此案完全是個假案,因為肖某某在一年多的時間里用去申訴人兩萬多元,特別是1999年肖某某借了申訴人八千元,因不想還錢而誣告申訴人強奸和侮辱婦女。

    1、按照訴訟程序,應該是報案、立案、偵查……,而本案是先偵查,提取證據,然后公安指使肖某某報案。(證據在公安二卷12頁、33頁。

    2、公安二卷53頁證明1999年8月6日申訴人被扣押,公安一卷13頁拘留證,證明申訴人8月13日被拘留。在拘留之前非法關押申訴人七天。

    3、在被拘留之前,8月6日、7日、8日、11日四次審訊申訴人,刑訊逼供。其中8月7日夜里,公安偵查人員劉自國打斷了申訴人的兩根肋骨。(證據在法院一卷65頁荷塘鎮中心衛生院院長歐陽誠證明;同卷67頁拍片醫生毛文輝證明)。

    為了掩蓋刑訊逼供的真相,偵查人員劉自國偽造x光報告單?!靶仄狡琻o1于99年8月12日,而落款日期是8月9日,8月9日不可能看到8月12日的照片(公安二卷68頁),因此是明顯的偽證。再看99年8月6日開的同樣的是no1號片(公安二卷67頁)醫生作假膽虛,不敢簽名。劉自國造假的目的是證明申訴人的兩根肋骨不是他打斷的,而是肖某某的的家屬在扭送時打斷的;公安二卷審訊筆錄(第4頁,8月7日凌晨二點):

    問:你現在哪些地方有傷?

    答:沒有大的傷,只是身上痛(肌肉痛),沒有骨傷。

    證明后來斷兩根肋骨是刑訊逼供打斷的。

    4、法院再審卷第31頁、32頁,證人楊娥生(申訴人同母異父的姐姐)、劉付娥(申訴人的表姐)、劉菊生(申訴人一審的辯護人)證明申訴人電話要求家屬替他請律師上訴,而法院謊稱申訴人不上訴。實質上是不準上訴,剝奪了申訴人的上訴權。

    5、申訴人寫給肖某某的信,公安提取的是34頁(公安二卷第33頁),法院卷卷中只有6頁,對申訴人有利的部分被公安或者法院隱匿或毀滅。

    三、申訴人的申訴經過了指令再審之后又駁回申訴,顯然是明知是錯案、假案,而拒不認錯糾正。

    2006年5月18日申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訴,漣源法院于9月18日以(2006)漣刑監字第0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訴。申訴人繼續申訴,2007年1月29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婁中監字第256號《答復申訴通知書》稱申訴有理,指令漣源法院再審,并下達(2006)婁中監字256-1號《再審決定書》。漣源市人民法院(2007)漣刑再字第0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原審被告人曾某某的申訴”。曾某某上訴后,婁底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8年5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申訴再次立案,十一月四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8)婁中監字第74號《再審決定書》,決定由本院再審。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2008)婁中刑再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書又裁定駁回申訴。2010年4月申訴人向湖南省政法委涉法涉訴問題工作組遞交申訴狀及法院卷宗復印件5本,2010年6月政法委電話通知申訴人申訴有理,故此督辦。直接交省高級法院審理。省高級法院拖了八個月,以(2010)湘高法刑監字第0020號駁回申訴。201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受理了申訴人的申訴,2012年申訴人再次到最高法院上訪時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駐京工作組截訪,并非法“終止”我的申訴權。但公民的申訴權是不可剝奪的,故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曾某某。

    2013年6月21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二

    申請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縣_____鎮______村,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一)請求賠償因錯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損失6萬元;

    (二)請求賠償因沒收財產而導致申請人財產的損失10元。

    申請人被判決入獄前系_______省______縣一出租車司機。xx年底,_______縣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車搶劫案,因懷疑申請人涉嫌搶劫人員提供線索并參與動后分贓,而將申請人拘傳訊問。開始申請人一直據理辯解,辦案人員見申請人不承認便進行刑訊逼供,對申請人進行體罰和變相連續訊問,不讓睡覺也不讓喝水吃飯,其殘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極限。因申請人并非銅頭鐵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險,便違心承認了上述搶劫活動。后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_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此判處申請人有其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在服刑期間,申請人不服,委托律師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人民檢察院于xx年2月申請人獲釋,兩年已經過去。在此期間申請人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故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三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四

    搶劫就是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搶劫罪刑事申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上訴人:吳xx。

    上訴人因搶劫罪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審法院定罪不準,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當。

    正如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將上訴人門市的玻璃門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訴人的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上訴人找人幫忙索要賠款,因幫忙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當,使用了暴力,導致被告人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機關起訴意見為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人民法院認定為搶劫罪。

    事實表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實依據是上訴人找來幫忙的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而這種行為后果由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要為他人行為承擔后果,其前提是與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上訴人找人幫忙只是想有人助威,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以便獲得賠款,但幫忙的人一到現場即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之前并未與被告人商量,上訴人也從未對他們有過這樣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實施毆打行為是幫忙者的獨自犯意,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同時,上訴人主觀上提出1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出于賠償實際損失和基于逞強出氣,挽回顏面動機支配下做出的,與搶劫罪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不同。

    客觀上訴人利用被害人的過錯,借題發揮,借機索要財物,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

    因此,綜合全案來看,上訴人想以找人幫忙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壓力,以達到索要賠償的目的,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訴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幣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部分,被害人損害玻璃門是事實,被害人對此也表示愿意賠償;當天上訴人由于處理該事件必然會對門市的經營造成影響,帶來一定的損失。從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賠償方案看,除修復玻璃門外,另外再給一個紅包。以上充分說明本案確實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綜上,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罪,一審法院未能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當,應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市×區×村×隊×號,身份證號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獲,同時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搶劫罪一案,不服×市×區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于自愿認罪。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并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為搶劫,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并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涂才觸犯法律,不是累犯,通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為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3、被搶的手機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經鑒定價值×元,數額標準雖然構成較大,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結合上訴人家屬已為此事與被害人溝通,希望進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論諒解能否成功,均不影響上訴人良好的悔罪態度,同時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一審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千元,上訴人對罰金部分沒有異議,上訴人家屬愿意為自己交納罰金,并希望上訴人能夠早日回到社會,上訴人保證不再危害社會,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此致

    ××市×區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五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薄丝芍つ吃诒I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1年月日。

    附:(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份。

    注:該申訴狀是在本案沒有進入再審程序、律師無權查閱關涉本案的偵查卷宗以及無權會見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的情況下,依據(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反映的信息,寫出如上申訴狀的?,F犯罪分子肖某在監執行刑罰已達3年之久,如若肖某所涉盜竊案件不及時查實并經公正處理,致使肖某在監實際執行完畢(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刑期,倘若肖某出獄后該案得到糾正的話,則非但涉及國家賠償之重大問題,也是對肖某公民人身權的重大侵害,而且真正的盜竊犯罪嫌疑人也因追訴時效已過而得以逃避刑罰,這種社會代價何其大!本案申訴人業已向作為原審法院的某某市人民法院及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結果兩級法院都是書面審閱申訴資料后,簡單地一個裁定就予以駁回了。

    作為我國各種門類的法律中最完善、最嚴謹的刑法典,其在適用過程中因辦案法官法律理念、法治理念之滯后而存在偏差,冤假錯案自是不少。當前佘祥林案等之所以得以重審改判無罪釋放,要么取決于受害人之復生,要么取決于真兇得以抓獲,這些在當時辦案人看來鐵板定釘的鐵案得以推翻不是法律的勝利,實為法治的悲哀。時下我們應該有耐心將肖某一案予以再審,以及時糾正當下“疑罪從有”之真實現狀,向法治的道路上再進一步!

    律師無權查閱本案案卷、無權會見在監執行刑罰之犯罪分子,只得發出上述哀鳴,但愿引起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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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六

    刑事申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刑事申訴狀寫作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對(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x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系的是,(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x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七

    申訴人:

    代理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被申訴人:代賢峰,男,漢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公所老營村137號,現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獄一監區。

    被申訴人代賢峰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興能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現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追究代賢峰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并立即執行。

    一、代賢峰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回避申請權,陳述權、舉證和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開庭日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12頁)。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賢峰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賢峰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賢峰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后規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钡那樾危婪ú皇亲詣油栋浮6^“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賢峰在案發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賢峰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賢峰在之后關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導致代賢峰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糾正。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賢峰(兩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定,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賢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賢峰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48頁、49頁中代賢峰說,“浦紹丙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這樣就說定了?!边@說明,搶劫前代賢峰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代賢峰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賢峰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賢峰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賢峰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50頁,代賢峰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這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賢峰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賢峰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賢峰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代賢峰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聯,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聯。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皳尳僦氯酥貍?、死亡的”應當是指在搶劫的犯意之內,為了劫到財物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是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而代賢峰殺人是為了滅口,經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賢峰仍繼續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賢峰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現在出現了重大和關鍵新證據,完全可以推翻代賢峰“脅迫殺人”的謊言。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賢峰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

    肖玉、浦紹丙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肖玉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賢峰殺人!以上關鍵新證據完全推翻了代賢峰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取,依法再審,并將代賢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讓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八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

    診斷結果為:

    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

    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

    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九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2)既然認定肖某雇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

    尤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么,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后是直接聯系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雇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

    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么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

    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

    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

    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

    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

    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

    與此相聯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

    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

    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

    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

    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

    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

    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

    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

    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

    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

    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

    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

    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

    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

    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

    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

    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

    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

    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

    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

    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

    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

    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

    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

    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1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重新審查的`文書。下面為大家帶來刑事申訴狀600字,快來看看吧。

    申訴人:xxx。

    申訴人夏昆,男,71歲,1942年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422253,初小文化程度,住泗縣城關鎮二居委會,申訴人夏昆因詐騙一案不服安徽省宿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提出申訴,申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我是合同糾紛,不是詐騙。

    2、我合同上有規定,先付款后提貨,單價161市斤。

    3、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委托陳伯達代理泗縣虹鄉農副產品購銷經理部與江蘇省睢寧縣碾盤糧站簽訂了要兩份總標的112.7萬元的3500噸玉米購銷合同。

    4、于需方,江蘇省射陽縣城東農工商聯合公司鑒證生效合同,合同規定泗縣碼頭交貨。貨款兩清,以上兩份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并均經合同管理機關鑒證,系有效合同。

    5、我簽訂合同有事實依據,不存在虛構事實的情況。

    6、我經工商機關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

    7、我與江蘇碾盤方簽訂合同時帳上有五萬多元,合同規定:先付款后提貨,我采用分批付款提貨的方式。

    8、在簽訂合同時完全有履行合同能力,我有兩部汽車,伍萬多元周轉金。我當時五萬多元,能收購200多噸玉米,每一市斤(一角四分錢),我完全有能力履行這兩份合同。

    9、這一切等等都是倪光宗貪了我帳上(692.10元),我反映舉報給(裴院長)不料想信落入到倪光宗手中,他利用職權,對我進行打擊報復。

    10、我要求按國家法律政策,落實這一案件,是合同糾紛,還是詐騙,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律的公正和尊嚴。

    申訴人:xx。

    20xx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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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一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重新審查的`文書。下面為大家帶來刑事申訴狀600字,快來看看吧。

    申訴人:xxx。

    申訴人夏昆,男,71歲,1942年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422253,初小文化程度,住泗縣城關鎮二居委會,申訴人夏昆因詐騙一案不服安徽省宿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提出申訴,申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我是合同糾紛,不是詐騙。

    2、我合同上有規定,先付款后提貨,單價161市斤。

    3、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委托陳伯達代理泗縣虹鄉農副產品購銷經理部與江蘇省睢寧縣碾盤糧站簽訂了要兩份總標的112.7萬元的3500噸玉米購銷合同。

    4、于需方,江蘇省射陽縣城東農工商聯合公司鑒證生效合同,合同規定泗縣碼頭交貨。貨款兩清,以上兩份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并均經合同管理機關鑒證,系有效合同。

    5、我簽訂合同有事實依據,不存在虛構事實的情況。

    6、我經工商機關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

    7、我與江蘇碾盤方簽訂合同時帳上有五萬多元,合同規定:先付款后提貨,我采用分批付款提貨的方式。

    8、在簽訂合同時完全有履行合同能力,我有兩部汽車,伍萬多元周轉金。我當時五萬多元,能收購200多噸玉米,每一市斤(一角四分錢),我完全有能力履行這兩份合同。

    9、這一切等等都是倪光宗貪了我帳上(692.10元),我反映舉報給(裴院長)不料想信落入到倪光宗手中,他利用職權,對我進行打擊報復。

    10、我要求按國家法律政策,落實這一案件,是合同糾紛,還是詐騙,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律的公正和尊嚴。

    申訴人:xx。

    20xx年1月20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二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xx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xx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xx,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xx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xx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xx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xx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xx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xx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xx%,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xx%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xx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xx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xx%,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三

    申訴人:

    申訴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刑監字第48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監字第0195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京朝檢刑申復通[2010]0010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京檢二刑申復通[]42號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申訴理由: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6條規定,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申訴人未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申訴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

    (一)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傷。

    (二)申訴人未傷及原告楊小琪的神經與眼睛。

    1.原告楊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醫院神經外科開具了與申訴人所致的傷無關的超劑量的甲鈷胺片、注射液和營養液,合計為1741.68元(證據:案卷p30頁no.82744730)。

    2.原告楊小琪在案發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醫院神經外科再次開具了大量的甲鈷胺片等,即與其耳傷無關的藥83.22元(案卷p29頁no.82723167)。

    3.原告楊小琪在案發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醫院眼科開具了與申訴人所致的耳傷無關的滴眼液24.38元(證據:案卷p30頁no.82848746)。

    原告楊小琪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什么呢?

    (三)原告楊小琪未診查鼓膜。

    1.原告楊小琪在案發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醫院耳科就診,且僅僅做了“純音測聽”(證據:案卷p29頁no.82758583和p32頁no.82758608,退費340元)。

    由此而見,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輕微傷”。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主要證據間存在著矛盾。

    (一)原告楊小琪的陳述是虛假的(證據:案卷p15頁)。

    1.證據卷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楊小琪右耳縫合20余針;。

    2.證據卷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楊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診斷證明書和影像報告單全是偽造的。

    1.證據卷p79頁診斷證明書是偽造的。

    2.證據卷p80頁診斷證明書是偽造的。

    3)該診斷證明書字跡是他人偽造的(鄭雅麗的真跡見申訴書附頁);。

    4)該診斷證明書的公章是私刻的(因為隱藏案發第一時間的診斷證明書,怕對比。)。

    3.證據卷p89頁影像報告單是偽造的。

    1)前兩張照片不是楊小琪的右耳(佐證證據卷p93頁);。

    2)前兩張照片不是“鼓膜”,正確的文字表述應該是“右耳”;。

    4)沒有報告內容和結論;。

    5)沒有檢查醫師的名章及親筆簽名;。

    6)身份證號碼是17位。

    1.證據卷p77頁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楊小琪“右耳”損傷的程度:

    1)看不到傷情的具體部位;。

    2)看不到傷口的長度大小及形狀;。

    3)看不到縫合的針數及疤痕。

    試問:這種帶包裹的照片能當法醫鑒定的材料?

    2.證據卷中沒有法醫在p75頁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證據卷中沒有法醫在p75頁所描述的“鼓膜內小穿孔,周圍可見血痂“的照片;。

    4.該鑒定違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醫學檢驗鑒定規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一)軟組織損傷、耳膜穿孔、皮膚創傷(頭部皮膚除外)的檢驗鑒定時限為七個工作日。

    2)案發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預審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見申訴附件)。

    三、代理審判員孫蕾在審理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一)庭審時,隱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案卷p24-p25頁庭審筆錄)。

    1.拒不出示診斷證明書;。

    2.拒不出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二)庭審時,拒不讓原告代理人劉雅茹出示原告楊小琪傷情的原始病歷。

    (三)庭審時,肆意剝奪了申訴人的知情權和質證權。

    (四)庭審時,僅僅出示了證據卷p93頁照片(案卷p25頁庭審筆錄)。

    (五)違規判處賠償原告楊小琪全額醫療費。

    1.不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而僅憑藥費收據就判決申訴人賠償其全額醫療費(庭審記錄p26頁)。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法釋[]20號)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藥費賠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購買的與耳傷無關的原發疾病的檢查費、藥費及營養費(詳見證據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申訴人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與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申訴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

    (一)民警與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訴人人身權、生命權在先。

    申訴人咬的是民警趙曉亮的右手大魚際,不是司機民警楊金剛。

    沒有穿警服的楊金剛民警伙同那些幫兇追到申訴人家,叫申訴人去派出所,因為當時無法確認楊金剛的警察身份,申訴人拒絕了。后來,楊金剛換上警服和馮琪警長再次前來,申訴人請求他們出示警察證,卻遭到蠻橫的呵斥和粗魯的拉扯,使懷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嚴重的驚嚇。并且由于此時家中沒有其他人照顧孩子,申訴人拒絕去派出所并多次請求在家中做筆錄,卻遭到無理拒絕。當孩子的父親回來之后,他們讓去派出所。申訴人請求他們把楊小琪的幫兇一同叫去做筆錄,卻遭到了馮琪警長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鄰居韓淑滿指著申訴人兒子的臉,讓馮琪警長看:“你看看這孩子的臉被她打充血這么高。我作證!”而馮琪警長卻喊叫著:“她沒把孩子打出血來!”申訴人據理力爭:“沒有那么多人圍攻、毆打我們母子,我也不可能反擊她。楊小琪糾集來的幫兇做筆錄,我才跟你們去?!眳s依然遭到他的無理拒絕:“這跟你打她沒任何關系!……”

    22:00左右,馮琪警長就讓楊金剛回派出所叫來民警趙曉亮和張帆遠航及保安楚軍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馮琪警長念拘傳證的時候,兩名執法者將坐在床上的申訴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銬。然后,四名執法者將申訴人五馬分尸地抬下樓、扔進警車。以上過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張帆遠航攝像為證。馮琪警長命令張帆遠航停止拍攝,拿著攝像機走回派出所。

    馮琪警長發令:“讓丫頭養的趴著!”兩名保安就把申訴人推倒,趙曉亮、楚軍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騎坐在申訴人的身上。警車行駛中,騎坐在申訴人頭部的趙曉亮突然捂住申訴人的鼻子和嘴,導致申訴人無法自由地呼吸,心臟憋悶、疼痛難忍……無論申訴人哀求,匪警卻無動于衷。申訴人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魚際一口。

    (二)申訴人咬的是黑保安楚軍克,而不是民警楊金剛。

    馮琪命令停車,楊金剛接過馮琪警長手里的警棍、擊打申訴人的左肩部數棍,造成申訴人數處淤血。馮琪警長還命令擠坐在申訴人背上的保安楚軍克繼續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摳嘴巴,致使申訴人嘴唇被摳裂且流出鮮血(看守所內999紅十字值班醫生拍攝、并做詳細記錄為證),申訴人的心跳加劇、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馮琪的指揮下,楊金剛故意開車兜大圈子回潘家園派出所。(我家離潘家園僅僅為300米的路程)。

    二、原審判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著矛盾。

    (一)楊金剛的陳述是捏造的。

    訴完全背離事實,純屬其蓄意捏造。(證據:張帆遠航拍攝的錄像)。

    (二)證人編造了證言(證據:案卷p36頁《辯護詞》)。

    1.證人身份與楊金剛存在著密切關系。

    馮琪、趙曉亮與楊金剛都是民警,都對申訴人實施暴力;宋友志、楚軍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對申訴人同樣實施了暴力。

    2.證言存在著不合情理的矛盾之處。

    五個證人出現五種所謂的“妨害公務”情節的證言,存在許多不合情合理之處。

    (三)庭審時出示的楊金剛的照片與申訴人毫無關系(證據卷p55頁為劃痕傷)。

    (四)隱匿了拘傳申訴人的錄像。

    (五)案卷中沒有楊金剛的藥費收據。

    (六)案卷中沒有楊金剛的誤工證明。

    四、代理審判員孫蕾在審理時,有徇私舞弊、違法調解、枉法裁判行為。

    (一)拒不出示楊金剛的診斷證明書。

    (二)拒不出示楊金剛的“輕微傷”鑒定書。

    (三)隱藏張帆遠航拍攝拘傳申訴人經過錄像。

    (五)違法調解。

    1.強迫家屬賠償。

    開庭頭天(01月29日),孫蕾讓申訴人的家屬何曉軍送去500元(證據卷p41)。

    2.申訴人始終不知賠償事宜。

    庭審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書記員孔祥贇在送達《判決書》時,將《協議書》一同送達,并勒令申訴人簽上“同意協議內容”后才給《判決書》(證據:案卷p44頁)。

    此協議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六)枉法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楚軍克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是潘家園派出所非法雇傭的黑保安(證據:案卷中未有身份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楊金剛分別致成“輕傷”、“輕微傷”的事實均不存在。申訴人未觸犯中國的刑律。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申訴人作出無罪判決。

    愿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檢察官們開啟屬靈的眼睛、打開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棄絕“謊言、詭詐、假見證”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們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們所行的,使你們的父母及子孫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賜?!獰o疑難雜病、無意外傷殘、無災難困擾!愿千代永遠享受我的神賜予你們的平安與喜樂!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四

    申請事項:對xx右手損傷重新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申請理由: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0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在一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原審判決予以支持。xx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的主要依據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x司鑒中心[2004]臨床鑒字第0064號”《司法醫學鑒定書》。申請人有證據和理由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1、根據xxx醫院病歷,xx右手受傷1小時許查體:右手“活動正常,血循好”;急診行“右腕清創縫合﹢神經、血管探查吻合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后予以對抗感染、對癥治療”??稍阼b定時,xx卻自述“右小指不能彎曲”,《司法醫學鑒定書》亦認定其“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這顯然與病歷記載是矛盾的,而且《司法醫學鑒定書》也沒有說清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與刀傷有無因果關系,有何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鑒定書》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果xx右手小指確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那么還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與刀傷有因果關系;而不能僅憑xx的“自述”及鑒定人的肉眼觀察,就認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申請人認為,《司法醫學鑒定書》缺乏科學依據,不能采信。

    為此,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二審法院予以準許。

    申請人:

    日期: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五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區,xx族,初中文化,原系xx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區,xx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边@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F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六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刑事申訴狀材料大全(17篇)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申訴作出了規定。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附:原審_____________書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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