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學生提供了廣闊的發展舞臺,讓他們實現人生的價值。小編精選了一些優秀的學校總結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一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一校舍維修、保養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內容。每年學校要對校舍進行多次全面檢查,校舍管理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向學校領導提出維修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進行維修。要嚴格把好維修質量關、造價關等,經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二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一校舍維修、保養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內容。每年學校要對校舍進行多次全面檢查,校舍管理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向學校領導提出維修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進行維修。要嚴格把好維修質量關、造價關等,經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三
全校師生員工要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損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敢于同破壞公物行為作斗爭,各處室、各班級對校產管理列為評選先進條件之一。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分管校長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學校各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體育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校產校具的添置由總務處統一辦理。總務處采購人員,應掌握市場信息和國家政策規定,采購物品要堅固耐用,價廉物美。
五、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七、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八、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九、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為加強校產管理,減少損壞現象,總務處建立維修登記簿,各班如有損壞要及時上報,并按制度賠償。執行班組財產檢查制度,每日檢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財產管理結果。
十一、管理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學校財產,如有失職,致使校產受到損失者,必須嚴格追究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財物損壞程度,賠償全部或部分費用,貴重物品加倍(2—5倍)賠償。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四
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地利用好現有的先進教學設備、設施進行現代化教學,延長設備、設施的使用壽命,提高校產的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設一名兼職教師負責校產的管理及登記工作。
2、對新添置的設備、設施等校產必須及時做好入冊登記手續。做到先入冊后使用。
3、各功能室(包括課室)都有一位專職或兼職教師負責室內設備、設備的保管。
4、各功能室都必須有規章制度,要求師生進室后必須遵守。
5、凡各類設施、設備的“進出”(包括教學儀器的臨時借用),都要辦理相應的.借記手續。
6、功能室每次使用完后,任課的老師要按要求把該功能的設備、設施等放回原位。負責功能室的教師有權要求使用功能室的老師把該室的設備、設施整理好。
8、設備、設施的損壞:
(1)屬自然損壞或失效的,負責的教師要及時上報總務處進行維修或報廢。
(2)屬人為性損壞的,分責任,按價賠償。
9、每學期末,負責校產登記的老師要做好校產的清點工作,作好記錄。該添置的上報添置、該維修的安排維修。做到科學管理、物盡其用,盡可能發揮現有設備、設施的作用。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五
為了進一步提高校產的使用效率,延長使用期限,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特制訂本制度。
1.師生員工必須樹立主人翁意識,熱愛學校,愛護校產。
2.固定資產必須及時登記,及時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3.執行誰用誰管,責任到人的校產管理原則。
4.各部門校產保管人員必須做好日常校產的保養工作。
1.各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購物申請。
2.凡申請購物者(部門)須填寫申購單,經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由總務處統一安排采購。
1.征用的土地、新(擴建)的房屋、建筑物等校產,由校產管理員依據憑證(一式兩份)入帳。
2.自制、局撥、捐贈的固定資產等由經辦人將物品、原始憑據交校產管理員驗收簽字,填寫入庫憑證,憑證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交校產保管員,并據此及時記帳。
3.低值易耗品,由保管員驗收簽字,分類定位儲存。
1.學校各部門申購的公用設備,均由部門領用,個人保管,調離學校時歸還。
2.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辦公用品或教具,經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務主任同意,可向倉庫保管員領取,在領用登記卡上簽名或寫借條。
3.學校配發的一般辦公用品和清潔工具,在每學期初由部門負責人向倉庫保管員統一領取,在領用登記卡上簽名。
1.建立校舍資料檔案,做好房屋編號。做好固定資產的'編號、登卡、入帳工作。
2.每學期開始,總務處安排相關責任人根據登記情況,到各部門核實所有公用設備。學期結束,各部門應自行核實臺帳,再由總務處有關負責人到各部門收齊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復查臺帳及有關物品,做到帳實相符。
3.需報廢、報損的的物品,應由有關人員會同技術人員作出鑒定,經確認無修復和使用價值后,由經管人員上報,總務主任簽具意見,分管校長驗證,并報校長同意。
4.堅持領用、借用、賠償制度。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六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一校舍維修、保養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內容。每年學校要對校舍進行多次全面檢查,校舍管理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向學校領導提出維修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進行維修。要嚴格把好維修質量關、造價關等,經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x小學。
20xx年上期。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七
一、對師生員工加強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保持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
二、所有校產校具都必須登記入帳。帳簿一式三份,總務處、保管室、管理人員各執一份。
三、所有物資、校產確定專人保管,總務處對保管人員明確保管責任制,務必做好四防工作,(即防潮、防腐、防火、防盜等)教學辦公用品按規定審批手續辦理發放。
四、實行使用管理責任制,制訂班級和個人承包使用合同。開學初,總務處將有關公物按人頭配齊交各班級,合同一式二份,總務處、班級各執一份。
五、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各班明確專人,按時關鎖門窗,班干部經常檢查承包使用的物具,學校管理人員定期全面檢查校產、校具使用、管理情況,公布檢查結果,其末學校進行評比,對管理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人員或使用班集體給以獎勵,對管理失職導致損失者、對破壞公物嚴重者,除按規定令其賠償外,還要按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八
一、校產分類造冊,落實使用部門,各部門應有具體負責人(保管人),每學期作一次檢查,每一年清查、盤點、核對。
二、校產的購置由校長同意審批后才能購買,對購入的物品,要認真審查發票、帳單等結算憑證,驗收入庫。固定財產帳每月與會計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一致。
三、領用物品,進行分品種記載。學期結束分別統計各類物品使用數量。
四、借用校產,應寫借條,經主管領導同意,保管員登記后,方可將財產借出。借條上應注明借用、歸還日期,逾期不還者,可照價賠償或扣除借用人工資。
五、校產由總務處每年檢查登記一次,丟失、損壞的.查明原因,酌情賠償或報損。
六、校產報廢、報損由總務處核準,報告校長室,方能報廢銷帳。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九
總務處是學校資產管理職能部門。保證學校設備的及時供應、維修和更新;負責學校設備的出借和處理賠償事宜;建立房屋和固定財產檔案;協調好各處室財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形成校產管理“一盤棋”。
一、財產管理責任與教育。
1.學校一切財產均由總務處調配。總務處要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建立財產分類帳和總帳。凡購進或調進儀器.體育器材等都匯入固定財產清冊,建立借用手續和制度。每學年來總務處根據財產交動況進行一次核對調整。
2.注意檢查維修,延長使用期限。總務部門要有高度責任心,對學校對產一清二楚,對損壞事故及時發現,維修一提高使用效率。
3.購置物品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私自采購物品,一律不予報銷。購置物品發票必須有采購、驗收簽字,經主管審批,保管員登記,才可報銷。
4.學校財產、物品實行分級管理。教室的財產由班主任及學生管理。辦公室財產由室負責人管理.隊室財產由輔導員管理。圖畫、體育、音樂、儀器、教具和日常用品有專人管理。
5.加強對學生進行勤儉節約,愛護公物教育。加強學生對國家,對學校責任感,提高愛護公物質的自覺性,做到平時有人保管,壞了有人報告,毀了有人查找。
6.身教勝于言教,教師首先要作愛護公物的表率。
二、財產物資計量驗收制度。
1.對購入、自制、贈送、收回的財產物資均在質量上、數量上、單價上進行嚴格驗收,具體驗收工作由有關保管人員負責。驗收合格后,保管人員簽章、編號、入庫、入冊(簿),然后交總務記入學校帳冊,并進入電腦。
2.保管人員在驗收中發現質量上、數量上、單價上有問題,由經辦人員負責退辦。
3.財產物資在盤點時,發現有質量、數量與帳面不符時,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
4.對自制的財產的數量要認真清點,質量要嚴格把關,單價要根據預算、合同等仔細審核,然后登記入庫、入帳。
5.對財政補撥的財產要按財政補助和自籌兩部分入帳入冊。
(一)保管員:
1.嚴格校產及各種物資的驗收工作。購入或添置校產,必須經過有關保管員驗收、清點數量、發生的時間,并簽名、登記入冊,放入指定地點。
2.經常清理財務。實物應分類別,堆放整齊,防腐防蛀,注意倉庫安全,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貴重物品和危險品必須放入專柜,做到帳物清楚,帳物相符,及時向總務提供購物計劃,保障教學第一線的供應。
3.領用出租財務時,要經過有關領導同意,方可領發、出借。及時記錄財產、物資減少數,并注明減少原因,領用人簽名,杜絕借公濟私。
4.上班時間不得擅離崗位,無關人員不得入庫,不得索取財務,如有公出,要預告安排工作。
(二)出借、賠償制度。
1.學校一切財產出借,均由具借人向保管員填寫出借清單,歸還后要銷號。
2.凡財產出借后遺漏、被盜、損壞要按價賠償,按實際情況,個人賠償60%——80%。
(三)財產物資的清查。
1.為確保會計資料的準確可靠,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充分挖掘物資潛力,提高利用率,對各項財產物資平時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和核對,年終進行全面清查。
2.對各項物資清查。清查人員與保管員一起,對實物數量和質量上進行由步驟逐一清查。清查結果登記在“盤存單”上,并由盤點人和保管員簽章。盤點后與帳面進行核對,對損壞、殘缺的根據財產報損制度辦理并調整帳面。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
一、凡是外單位借用我校體育館、運動場等搞活動者,須到場所主管部門和保衛處審批并備案。
二、借用各種活動場所的單位,要服從保衛部門的領導,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并自行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凡在校內舉辦各類較大(跨系)文體活動的單位,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并報保衛處備案。
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主辦活動的單位負責場外治安秩序,實行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入場驗票、安全保衛和活動須知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五、凡在室內舉辦活動的場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須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暢通,須備有應急燈,嚴格控制場內人數,不得超員。
六、使用室內活動場所的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應嚴格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超負荷用電。活動結束時及時斷電,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場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舞臺。
七、參加集會和文體活動者,必須遵守入場規定和場地管理制度,禁止在場內大聲喧鬧,嚴禁私自動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設備。
八、學校舉辦大型活動跨校間的,上級主管領導視查、外賓訪問等,保衛處要根據規模檔次參加人員情況,制定出現場安全工作方案,交主管領導審批后,認真組織實施。
九、參加活動人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會場工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者,可令其退場,交保衛處處理;嚴重影響會場秩序的,可由主辦單位提請學校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對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提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一
一、對所有校舍、財產進行登記造冊,核定基本價格,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常用流動財產要建立清冊,由學校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各執一份,以備核查。
二、教職工工作變動時,學校領導工作調整時,必須嚴格清交財務財產,認真辦理交接手續,丟失損壞財產照價賠償。
三、定期對校舍、財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學校財產每學期清查一次,凡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五、對學校重要的設備、財產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責任,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六、對校園設施,學校教師要共同關心愛護,發現損壞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報告。節假日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保護校產。
七、校舍、財產使用都要嚴格遵守使用制度,自覺維護校舍、財產安全,學校任何人不得損公肥私,對化公為私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八、重大突發事件,學校重要財產按預案搶、撤保護,盡量減少財產損失。
車輛出入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1、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校園;
3、學校內部車輛應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5、來訪者攜帶物品進校,應在登記表上注明物品名稱和數量;
6、凡攜帶學校物品出校門的,當事人應主動出示學校簽發的出校單,否則,禁止將學校物品帶出校門。
學校校產包括校舍、設施設備、圖書儀器等。不論上級撥配,單位贈送或學校購置等,均屬于學校財產,為加強對校產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財產購置程序
總務處應根據學校年度計劃、經費預算、教學需要,編制添置采購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總務處分期分批,嚴格實行政府采購和集體統一采購。小型的維修總務處申報,學校領導批準同意方可實施。凡屬學校財產全部歸總務處統一計帳、注冊。
二、校產管理責任劃分
1、實驗室設備的管理:由實驗室管-理-員按設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與使用,總務處負責指導、檢查明細帳的記帳工作,辦理設備維修、報損、索賠、清產核資工作。
2、班級公物的管理:各班級的課桌、電力、門窗等設備的保管,班主任為第一負責人,每月、學期由學校總務處校產管理人員對班級公物的好壞進行一次清查,并納入班主任工作月考核。
3、各辦公室公物的管理:各辦公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本室公物保管的直接責任人,其公物的配置均由學校總務處注冊登記,每學期檢查核對一次。
4、學生寢室公物的管理:寢室公物(床鋪、門窗、墻壁、水電設施等)的管理工作,學生宿舍管-理-員為第一責任人,有責任檢查處理學生保管寢室公物情況,發現損壞公物情況要查實、記錄,報總務處落實賠償金額,報德育處進行批評教育,負責并監督維修情況。
三、校產帳務管理
總務處健全固定資產總帳和分戶帳(類別包括:建筑物、音像教材、電教設備、實訓實驗設備、體育器材、醫療衛生器具、水電設備、辦公設備、課桌椅、生活設備、圖書設備)。各部門健全本室明細帳(包括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體育室、保管室),各類帳分別記錄有關明細帳目,并分類造冊,做好領用外借登記,易耗用品設立什物明細分戶備查帳,使所有什物做到帳物相符。
四、校產外借管理
外單位或教師、外來人員租借學校校具或使用教學場地、教學設備等,必須經總務處同意并將借據手續交總務處備案,方可租借。并按時歸還,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清產核資制度
1、學校校產每學期進行一次清產核資。
2、學校校產管理人員(處室負責人、各班班主任、宿舍管-理-員、后勤管-理-員)每學期期末必須對本人所管轄的校產進行一次清理,凡需要報損的財產要填寫校產報損或儀器報損審批單,經學校總務處核實、校長審批后方可報損,報損的財產交學校保管室進行毀品處理,毀品收入交總務處收取并開具收款收據。收購人方可將毀品帶出學校,校產報損審批單應一式貳份,總務處1份,管-理-員1份,并由管-理-員和學校會計分別計帳沖減資產。
六、損壞公物賠償制度
1、愛護學校公物是全校師生的共同責任和義務,學校公物不允許任何人損壞。
2、凡出現公物被損壞現象,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查明情況,自然損壞的,自然報損;人為的要查明損壞人,并追究賠償責任。
(1)打破玻璃、損壞電燈、開關、凳腳、凳面、凳子、鎖、墻壁、門窗、床、黑板等公物的,限期照價賠償并加搬運、安裝費或本人主動賠修。
(2)損壞樹木、花卉、草坪、雕塑等校園設施的,視情況賠償。
(3)損壞辦公用品的照價賠償加搬運、安裝費。
(4)實行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償的制度。如查無人頭,應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5)賠款原則上應當天一次交付到財務室。如有困難,可分期或緩交,但不超過半個月,逾期不交者,視作違紀處理。
(6)以實物抵償或負責修理的,原則上在三天內辦好,不得拖延。
(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罰,直致給予紀律處分:有意損壞財產者;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8)凡查明有意損壞公物的行為的學生,管理人員除追究損壞賠償款外,還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整理材料交德育處處理。
(10)下班時最后一人離開辦公室時要鎖好門、窗,關閉電腦、空調、熱水器電源,如有損壞或丟失,按規定追究其責任。
七、凡教職工因工作崗位的變動或調出和離退休,須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八、財產報損,要辦理報廢手續,由保管人提出報廢申請,總務處和部門負責人驗收原物同意報廢后再報校長室審批,大型或貴重物品報廢要上報教育局審批。
九、履行管理職能,加強巡視檢查監督管理,所有管理人員做到勤檢查、勤驗收、勤修理。因失職造成財產被盜損失,查清責任后,分清情節輕重給予賠償處分。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貫徹教育部、衛計委《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預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計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計委令第71號)、教育部、衛計委《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衛計委令14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校園內(不含獨立的家屬院)所有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校園內所有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在校園內從事飲食服務和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五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須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餐飲經營者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組織好從業人員健康查體。
第七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加工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八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加工場所,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九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學校醫院與衛生與健康服務中心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學校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采購的原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場所,以保證食品質量;禁止采購《餐飲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購食品。
第十一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的食品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個人生活物品。食品貯存嚴格按照《餐飲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的食品加工場所,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流程應當規范。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食品加工場所要符合《餐飲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加工食品必須嚴格按照《餐飲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第十五條 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餐飲具保潔柜必須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七條 食堂和餐飲業經營者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查體。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查體,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在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健康許可證無效。
第十九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及經營工作;患有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如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學校建立主管校長負責的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分解落實到部門和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后勤保障部是學校食堂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二)負責學校食堂衛生許可證的申辦、備案工作;
(四)會同有關單位對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做好上級領導機關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條 食堂和餐飲經營單位是學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必須學習貫徹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認真組織落實,相關的安全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二)主動接受省、市、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和學校醫院與衛生與健康服務中心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并立即向上級單位和學校醫院與衛生與健康服務中心報告;
2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學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四)加強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入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和出售食品的場所,杜絕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用餐者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四條 醫院與衛生與健康服務中心是學校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學校食堂、餐飲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組織校內的食品安全檢查。
(二)建立學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報告制度,完善預警機制。
(三)建立學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組織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協助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完成對學校食品安全情況的檢查,監督整改意見的落實,協助調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為管理主管部門,要利用各種形式,對學生加強食品安全教育。特別要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六條 公安處作為學校治安管理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并主動配合公安、衛生、工商部門,深入開展學校及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時清理校內違規經營的流動攤點,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二十七條 因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單位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隱瞞實情不報、謊報的單位和責任人,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將給予嚴肅處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的;加工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加工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食品加工經營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sd省食品藥品監督局將給予取締、責令整改、吊銷衛生許可證、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校園內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從事餐飲經營、食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對所出租房屋的餐飲經營、食品加工經營活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單位主管領導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承租房屋的經營者,如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查處,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責任或給予衛生行政處罰外,學校將追究出租房屋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園范圍內的道路交通、食品衛生、危險品、消防、生產、校內設施(宿舍、教學設施等)、集體活動、健康衛生等涉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工負責、責任追究、獎懲并重、長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的安全工作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級安全責任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預防在學校實施的教學科研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科研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并造成師生員工人身、財產損害后果的事故,確保學校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六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依本規定對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和獎懲。
第七條 各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抵制。
第八條 負責安全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制訂安全規章制度和工作、實驗規程。
(三)開展安全工作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工作的經驗。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條 具體分工原則如下:
(一)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安全保障體系和危機處理應急系統。
(二)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學生處:負責學生安全教育、集體活動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四)保衛處:負責校園道路交通、消防、校園治安等安全。
(五)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實驗用危險品管理、實驗室設施設備等安全。
(六)總務處:負責教學、實驗、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設備設施、校園道路基礎設施、校園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防汛防風等安全。
(七)體育部:負責體育活動、體育器材和活動場所安全。
(八)后勤產業集團:負責飲食衛生、學生宿舍、校車的安全,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的安全。
(九)醫院:負責醫藥衛生、防病防疫、食品衛生監督等安全。
(十)基建處:負責對在校園內施工的各類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生產。
(十一)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四)防盜、防騙、防搶、防傷害教育。
(五)用電安全教育。
(六)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七)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組織消防逃生演習等。
第十二條 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十三條 加強對駐校工程隊和其他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在協議、合同中明確有關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責任以及違約責任,日常管理中一旦發現違反規定和協議的行為要嚴格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的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安全工作分管責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培訓且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工作,要求如下:
(一)嚴格按性質劃分交通區域。做到施工區域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適當隔離,如設置專門的步行道路區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如限速、禁鳴、分道線等。
(三)機動車道要設置合理、適當的減速裝置,限制校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速度。
(四)切實改善校內的交通環境,如路燈照明、斑馬線、清除遮擋司機視線的綠化等。
(五)嚴格進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時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時派人員到現場維持交通秩序;加強校門門衛的管理,工程車、外來車輛進出校門要嚴格實行進出登記制度。
(六)校園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障礙,道路施工應事先報基建處、總務處、保衛處審批,施工現場應設置隔離帶,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加強道路設施日常管理,及時消除影響通行安全的隱患(如窖井蓋缺失、路燈缺損等)。
第十七條 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規范食品加工流程,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嚴防食物中毒、傳染病以及投毒破壞行為的發生。
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出售、儲存等環節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嚴禁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實行持證上崗,并進行定期身體檢查。不得聘用傳染病原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品加工經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各部門、單位危險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要求開展實驗研究工作。各種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品的領用、消耗,各單位應隨時登記。危險品的廢棄物應分類收集、統一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
第十九條 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營業場所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材完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第二十條 保衛處是學校負責消防安全的部門,負責對學校的建筑設施根據建筑性質、使用用途等擬定和細分防火等級,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針對不同情況制訂防火規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備消防器材,指導和監督使用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狀態;開展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組織防火演練,制訂防火應急預案。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進行消防安全審查、竣工驗收等。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教學、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凡未經質檢和消防安全部門驗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總務處應定期對教學、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應立即報告分管校領導。凡經區(市)以上建設部門鑒定的危房(c級和d 級),應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繕計劃和方案報有關部門,盡快修繕、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超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應書面上報分管校領導,及時予以處理。應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電線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第二十三條 體育器械、運動場所、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二十四條 加強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組織教職工參加的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為原則。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實習、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集體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第二十五條 實行大型活動批準制度。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及各類實習、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學計劃外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足夠的教師帶隊。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六條 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
第二十七條 加強車輛管理,機動車輛應符合安全標準。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按規定必須停運的,應堅決停運。
第二十八條 凡在校園、禮堂、飯堂、教室、體育場、體育館等場所舉辦文藝演出、放映電影錄像、進行體育表演或比賽等活動,必須按照本規定,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好場內外秩序,保障活動的正常進行。舉辦文體活動,主辦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組織實施,保衛處負責監督。各部門、單位組織的校內大型活動應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自發組織的探險活動要加強引導。
第三十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體育課教學等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老師,并按規定不安排其進行相關活動;對被發現因心理、精神問題而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的學生,應按規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在保證學生安全的同時,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配合家長對相關學生進行后續的監護、治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愿參加的原則,同時必須有衛生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并密切注視學生有關不良反應及副作用發生。
第三十三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保衛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應立即向主管校領導報告,并積極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辦公室等場所,各部門、單位應防止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加強學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 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需占用校道或學校場地進行各種活動(如學生社團活動、各種宣傳、經商等),必須經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檢查本部門、單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各二級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成立應急隊伍,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等。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常規管理制度。各部門、單位應對教育教學、科學實驗等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學科研等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定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衛生保健品、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惡劣天氣之前等,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各部門、單位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應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學校將安全工作作為管理、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實施獎勵。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個人及所在部門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第四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學校職能部門和主管校領導。
第四十四條 發生師生員工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的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主管校領導。
第四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有關責任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六條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第四十七條 重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立即啟動學校《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行動方案》(或其它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級領導、有關人員按預案行動,負責對重大突發危機事件進行緊急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各有關部門、單位安全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并追究其經濟(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職責、管理不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本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校內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八)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礙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或責任人,按《廣東工業大學業績金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業績金。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四
教學。
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資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下面是豆花問答網的校產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九為加強校產管理,減少損壞現象,總務處建立維修登記簿,各班如有損壞要及時上報,并按制度賠償。執行班組財產檢查制度,每日檢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財產管理結果。
十一校舍維修、保養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內容。每年學校要對校舍進行多次全面檢查,校舍管理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向學校領導提出維修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進行維修。要嚴格把好維修質量關、造價關等,經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8、固定資產未經校長室允許不準帶出校外;。
12、各部門要注意節水節電。對師生員工加強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
17、關于校產添置、登記、領用、借用、保管、報修、報損、報失、核查、賠償等,參考各類相關流程和規定執行。
1、建立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和協調全鄉小學各校點的校產使用情況: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學校財產的管理使用,責任層層下劃,所有管理和使用的部門都負有保證財產完好的責任。
3、每年初由學校財務室組織對全鄉小學各校點的財物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清查、登記。
4、建立專門的固定資產臺帳,臺帳壹式叁份,xx小學財務室、完小校長、管理使用部門各存壹份。
5、認真核實學校財產的損壞、遺失情況,如屬人為造成,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6、規定標準(500元)以上的校產采購和處置,必須報學校財務室,經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后方可執行。
7、規定標準(500元)以上的校產采購,必須按年初預算執行。
8、學校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或價值較大的財產處置必須報縣教育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9、各校點的各種學校財產使用權分配,由xx小學財務室在學。
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統疇安排。
10、音樂、體育、美術和各科實驗器材等各種教學儀器,在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xx小學財務室協同xx小學教導處統疇安排。
1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挪用或占有、使用、學校的任何財產。
12、學校任何財物的出租,都必須經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后方可執行。
13、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及財務室,必須經常深入各校點各班室檢查校產使用情況,對使用得好的要給予獎勵,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14、將學校財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個人年終考核,獎優懲劣。
全校師生員工要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損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敢于同破壞公物行為作斗爭,各處室、各班級對校產管理列為評選先進條件之一。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分管校長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
固定資產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學校各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體育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校產校具的添置由總務處統一辦理。總務處采購人員,應掌握市場信息和國家政策規定,采購物品要堅固耐用,價廉物美。
五、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七、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八、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九、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為加強校產管理,減少損壞現象,總務處建立維修登記簿,各班如有損壞要及時上報,并按制度賠償。執行班組財產檢查制度,每日檢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財產管理結果。
十一、管理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學校財產,如有失職,致使校產受到損失者,必須嚴格追究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財物損壞程度,賠償全部或部分費用,貴重物品加倍(2-5倍)賠償。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五
為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預防火災等事故的發生,保障住宿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住宿學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用電意識,自覺做到安全用電,防止因用電不當引起觸電或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切實做到人離電源關,各種用電設備使用完畢后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長時間通電。
第三條 嚴禁在宿舍內、走廊、衛生間等宿舍區內私自拉接電源和安裝插座。
第四條 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熱棒、電爐、電飯鍋、電熨斗、電磁爐、電熱杯、電水壺及其他易發生火災及觸電事故的管制電器;不得在宿舍使用蠟燭或其它明火。
第五條 宿舍發生線路故障必須及時向學生宿舍管理科報修,并由其派人維修,嚴禁學生私自更換或維修。
第六條 嚴禁擅自拆除、遷移、自增宿舍內的供電線路及設施,嚴禁破壞樓內的供電線槽(盒)和供電電纜。
第八條 當使用違章電器時,系統自動停止對房間供電,同時違規的詳細情況被電腦記錄在案,凡因使用違章電器房間停電者,學生到宿舍管理科上繳違章電器并登記后由宿管科統一供電。
第九條 違反第二至六條規定者,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沒收違規電器,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違反第五、六條規定者,需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而造成火災等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若同一宿舍在一學期內三次違反本規定,而無人承認使用或擁有上述禁用電熱器具的,取消該宿舍集體及所有成員個人該學年的校內一切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各學院對本單位學生宿舍內部安全用電負有教育管理責任,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對學生宿舍內安全用電負有管理責任,宿舍管理員對本樓安全用電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及各學院應每周組織輔導員對學生宿舍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辦法(專業16篇)篇十六
1.凡本院師生員工進出校門,一律憑工作證、學生證、校徽(必要時仍須檢查證件)出入。嚴禁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校園。
2.凡來校參加進修、培訓、實習、施工等外單位人員,一律憑經保衛處簽發蓋章的有關證件出入。
3.凡外單位因教學、工作、開會等需要借用本校教室、禮堂、場地等進行活動的,需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手續,送保衛處備案,方可進入校門,并按指定路線往返。
4.校園內原則上不能設攤。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園內設攤出售商品,須經院長辦公室批準,發給設攤證明,方可按指定地點設攤。
5.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行,機動車必須減速或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出。
6.教職員工自備代步的機動類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進出校門,憑保衛處簽發的《車輛出入證》出入。
7.嚴禁商販進校推銷商品,私貼廣告;禁止赤膊,衣冠不整者進入校區。
8.嚴禁拉運酒精類飲料(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入校,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區。
9.學校各大門夜間11:00關閉,如有特殊原因進出校門者,需說明情況、出示證件,經同意及登記后方可通行。
二、對外接待和會客
1.學院邀請的專家、學者、賓客,主辦單位須事先通知保衛處,以便配合接待。
2.私人來訪需出示本人證件,并在門衛室填寫會客單進校,離校時應將由被訪人簽字的會客單交門衛。
3.來訪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與被訪人無關的部門,如:辦公室、教室、實驗室、宿舍、餐廳等。
4.來訪人員攜帶貴重或大件物品,進校時必須在會客單上注明物品名稱與數量,以便離校時核對。被訪人如托來訪人員捎帶物品出校,被訪人應攜帶本人證件,在門衛室進行登記才可放行。
5.學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客人。
6.教職工家屬遇有急事來校者,應向門衛說明情況,取得同意方可進入。進校后應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如有違者,除對違者進行處罰外,還要追究相關教職工的責任。
7.任何人不得在校門口與執勤人員閑談、嬉笑,以免影響工作。
8.校內外各類人員均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規定》,共同維護校園秩序。對違反規定不接受門衛檢查,無理取鬧,妨礙門衛正常執行任務者,由保衛處酌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三、攜帶物品出入校門
1.凡攜帶公物出校門,須持有系、部、處、科等辦公部門的證明,并經門衛執勤人員查驗后,方可出校門。
2.凡攜帶私人貴重物品出校門時須憑本人證件進行登記,并經門衛執勤人員查驗。
3.攜帶違禁和劇毒、易燃、易爆、揮發性化學品進入學校,必須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方可進入。
四、校衛隊員職責
1.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竭盡全力保衛學院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的正常秩序。
2.嚴格執行我院《門衛管理規定》,不得徇私。
3.堅持文明執勤,禮貌待人,以理服人。
4.在執行學院門衛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由于門衛失職給學校造成損失,將追究責任,扣發獎金直至紀律處分。
1.全院師生都要愛護校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折損壞,違者將按規定賠償,故意損壞者,從重處罰。
2.嚴禁在院內捕打各種鳥類:嚴禁持各種槍和管制刀具在校園及家屬區游蕩,違者沒收,如造成損失則負責賠償。
3.嚴禁在校園內播放或歌唱反動、黃色歌曲音樂,不得聚眾喧嘩、哄鬧,晚上熄燈后不得在校園內吹口哨、大聲喊叫和吹拉彈唱,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4.在校園內著裝整潔、樸素、大方。男女交往舉止要得體,禁止勾肩掊背,摟抱接吻及其它有傷風俗的行為。
5.經允許進入校園的各種汽車,要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在較園內亂竄,校園內禁止鳴嗽叭。校外的公私車輛不準在校內過夜停留。
6.除經學院和工商管理部門同意并有專門房屋的商業網點外一律禁止各種攤販在校園內擺攤設點或到校內經商。學院同意開設的商業網點也要執行學校的作息時間,并不準銷售白酒或超范圍經營。違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沒收或處罰,不聽勸的要封門整頓。
7.教職工要教育子女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禁止到教學區追逐打鬧、滑汗冰或騎車亂竄。
8.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要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嚴禁自行車亂停亂放,違者處以罰款。
9.校園內嚴禁賭博、酗酒、聚眾鬧事、打駕斗毆,在非運動場地不得進行球類等防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的活動。嚴禁學生打麻將,校園內禁止擅自設立臺球桌。
10.禁止非法游行、集合。禁止罷課和張貼大、小字報。不準在非指定地點張貼廣告、通知等宣傳品。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個人、社團組織均不許組織報告會、講座、演講、沙龍等活動。
1.嚴禁在辦公室、庫房、教室、學生宿舍等公共場所留宿校外人員,更不允許留宿異性,違者將按規定給予處罰。
2.設有執勤人員的學生宿舍、辦公教學等公共場所,任何人攜帶物品出門時,都要自覺接受執勤人員的栓查登記,不得無理取鬧或故意刁難。
3.學生公寓樓內一律謝絕異性(工作人員除外)進入。
4.確需在校內居住的臨時工、季節工和師生員工的親友,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單位領導的同意,并在保衛處備案,否則按擅自留宿他人予以處罰。
5.全體住校學生都要自學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項規定,按時歸宿。宿舍樓內、外不許停放自行車。不得在宿舍內經商,大聲喧嘩,亂唱亂叫或作其它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
6.學生住宿期間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和現金;放假期間,不要將貴重存放在宿舍。
7.自學接受并協助保衛處、宿管科對宿舍的檢查。
1.除學院根據需要組織的大型活動外,其它各系、班只允許在節日或周末舉辦大型活動。如遇特殊原因需舉辦者,須單位領導批準并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2.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搞好組織工作,切實維持好秩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邀請校外人員進校參加活動,否則后果自負。
3.在校內舉辦的各種大型活動,晚11:00以前必須結束(元旦除外)。在室內舉辦活動,燈光不宜太暗,嚴禁在燈管上包紙。
1.各種車輛在校內必須靠道路右側行駛,禁止逆行。
2.車輛轉彎時應提前減速并示意,禁止突然轉彎。
3.機動車在院內行駛時禁止鳴笛,夜間禁止開大燈,車速不得過5公里/小時。
4.騎自行車不準雙手離把或扶身行,互相追逐,曲折競行。
5.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6.院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衛處參照有關交通管理法規處理。
1.校內人人都要愛護消防設施,嚴禁挪作他用。學院和各單位配置的滅火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維修。
2.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熱棒、電熱鍋等帶來火災安全隱患的大功率用電器。
3.嚴禁在宿舍及禁煙區內抽煙。
4.嚴禁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如焚燒紙張和雜物,使用酒精爐、蠟燭等)。
5.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6.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