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規模和類型各不相同,可以是小型家族企業,也可以是國際化的跨國公司。小編精選了一些優秀的公司總結樣例,希望能給你的總結寫作帶來一些啟發。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一
為提高現場施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削減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類機動車輛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產,結合我單位及現場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工程施工現場、交通道路、廠門、彎道以及單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并結合現場的詳細狀況設置禁止車輛停放標記。
2、對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設繩、電纜,應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并設有明顯的標記,夜間還應設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和行人來往頻繁的道路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3、嚴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如確應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需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后方可占用。
4、道路兩旁堆放的.設備材料要距離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設鋼絲繩或架設電纜時高度不得低于7m。
5、施工用的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吊車、叉車、翻斗車等)的車況必需良好。進廠應嚴格檢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年審,除發給的年審證外,還應持有經公司安全部門考核的司機上崗證,司機必需持“三證”上崗。
6、運輸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氧氣、乙炔氣)的機動車輛,還需持省市安全部門簽發的危急物品專用運輸證。
7、項目工地內各種機動車輛限速行駛
2)運輸危急物品的機動車和進出裝置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裝危急物品的車輛還必需掛“危急品”標志牌。行車過程中,保持安全車速和保持肯定的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強行會車。
8、機動車輛載貨規定:
1)不準超過駕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2)散裝及粉狀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蕩、處處飛物、滴漏在車外,必需用帆布等封蓋嚴密。
3)貨車不準人、貨混裝,除駕駛室內可以按額定人員定座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部、腳踏板、葉子板等處)不準載人。
9、施工作業現場及機械設備四周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自行車必需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10、吊車在吊裝作業時,360度旋轉區域和吊車扒桿底下禁止站人。
11、吊裝作業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
12、機動車進出本市,必需辦理長途車會簽制度,由項目經理簽發。
13、為提高機動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現場交通安全,對施工項目部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對全年安全無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賜予嘉獎;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除擔當事故賠嘗責任外還要賜予經濟上的懲罰,造成重大、特大人員傷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機關處理并強制解聘駕駛人員等。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車輛一律憑“柳州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
(二)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柳州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門衛管理制度》,憑有效證件,經登記后進入校園。
(三)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說明,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區。
(四)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單位提前與保衛處聯系,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時保衛處可組織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五)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六)機動車(含電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
(七)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八)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憑部門或主人出示證明,經門衛查驗、登記后放行。
(九)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由保衛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停車位并負責檢查。
(十)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值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
(十一)確需在校園內過夜的機動車輛,應征得保衛部門同意,按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三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需遵守交通規章。學校有義務教育同學遵守交通規章,為此特制定同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同學上學、放學必需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需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需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留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聽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需戴安全頭盔.
五、同學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內內騎車。
2、同學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掌握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掌握的人行橫道,須留意車輛,不準追趕、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接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人行道、車道和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快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臨時中斷通過。
六、同學乘車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四
1、步行走人行道,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斑馬線)。
2、不在馬路上追逐嬉鬧。
3、行走時不勾肩搭背。
4、三人及以上應成列行走。
5、進出教室不推擠。
1、紅燈停、綠燈行,遵守交通規則。
2、靠右騎車,且騎在非機動車道或靠路邊騎車。
3、不逆向騎車、不帶人騎車。
4、不騎飛車,不騎單放、雙放把手騎車。
5、騎車應集中注意力,不談天、不追逐,密切注意周圍車輛及行人。
6、雨天不打傘騎車,要用雨披。
7、自行車要經常保養、檢修,確保剎車靈驗。
1、不乘坐超載、無牌證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車輛。
2、乘車時,不把頭、手伸車窗外。
3、不與駕駛員談天,不做影響行車安全的事。
4、排隊上車、下車,先下后上。
1、拐彎騎車要減速,穿行馬路請下車。
2、晚上騎車須小心,看清路面很重要。
3、騎車不帶重東西,扣動響鈴要及時。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五
其次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同學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學校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有同學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需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同學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同學家進步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加同學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同學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各校要教育同學自覺遵守交通規章,教育同學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同學放學時盡可能支配值勤老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開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視學校門口的交通狀況建立同學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同學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內周邊制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 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經營范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注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注冊副本;
(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并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并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運行。
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印制、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 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 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準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并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
第四章 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制,并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并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收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從業資格證、《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等許可證件的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2.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 運送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對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并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后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七
幼兒園應高度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動身,以對全園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仔細做好本園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需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根據車輛的核定人數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志、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蕩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說接送司機準時修理車輛,不允許酒后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覺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八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級組長工為年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3、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1)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3)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1)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加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九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為此,依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別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體師生要仔細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和留意事項,執行交通法規,增加交通安全熟悉
2、校內嚴禁自行車騎行,機動車規定線路進入校門,避開校內交通事故發生。
3、放學高峰期要求同學將自行車推行到校門口公路后才騎行,避開在校內因擁擠或在校門口外因同學橫穿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學時,值日老師要準時到校門口送學,維持同學出校門過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門口橫穿道路時,要留意車輛,不準追趕、猛跑;不準在車輛接近突然橫穿。
6、騎自行車,不行雙手離把或者扶身并行相互追趕或曲折兌駛。
7、自行車轉彎前,必需減速慢行,向后遠眺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學校每學期開學初都聘請交通和公安干警來校對同學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絕一切交通隱患。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依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別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班級組長工為班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學問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同學實際準時常常加強教育。
3、全校同學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同學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需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同學的確做到:
(1)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公路。
(3)公路上行走不追趕,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行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留意:
(1)必需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與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一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1.《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1.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看法。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仔細遵守交通規章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需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需完備,安全牢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需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需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掌握車速,不得隨便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需根據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需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阻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便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揚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幫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二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扎實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全體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確保全體師生交通安全,特訂如下制度。
一、成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全體成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二、加強安全教育,每學期進行兩次全校性集體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平時并做好相應的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重點是交通法規和自我安全保護。不斷提高全體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
三、加強對校車的管理,確保車輛機械性能良好,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與管理,提高駕駛員的素質,保證交通安全。
四、嚴格管理校門,門外不得停機動車輛,學生在校期間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入內。
五、學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提供機動車輛給未成年人或無駕駛證的師生員工駕駛。
六、當學校發生交通事故時,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搶救,按照學校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措施,迅速組織搶救工作,并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
七、組織交通安全檢查隊,在學生上學、放學時段,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檢查學生執行交通法規情況,禁止學生在公路上打鬧、玩耍,禁止雙人騎自行車,禁止學生駕駛機動車輛。
八、搞好家訪,掌握學生使用交通工具情況,掌握學生步行的路線,有針對性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九、認真貫徹各級各類交通安全文件精神,并及時反饋交通安全工作信息,不斷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四
為提高現場施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類機動車輛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產,結合我單位及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工程施工現場、交通道路、廠門、彎道以及單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并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設置禁止車輛停放標記。
2、對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設繩、電纜,應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并設有明顯的標記,夜間還應設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和行人來往頻繁的道路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3、嚴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如確應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準后方可占用。
4、道路兩旁堆放的設備材料要距離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設鋼絲繩或架設電纜時高度不得低于7m。
5、施工用的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吊車、叉車、翻斗車等)的車況必須良好。進廠應嚴格檢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年審,除發給的年審證外,還應持有經公司安全部門考核的司機上崗證,司機必須持“三證”上崗。
6、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氧氣、乙炔氣)的機動車輛,還需持省市安全部門簽發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證。
7、項目工地內各種機動車輛限速行駛
2)運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和進出裝置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裝危險物品的車輛還必須掛“危險品”標志牌。行車過程中,保持安全車速和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強行會車。
8、機動車輛載貨規定:
1)不準超過駕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2)散裝及粉狀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蕩、到處飛物、滴漏在車外,必須用帆布等封蓋嚴密。
3)貨車不準人、貨混裝,除駕駛室內可以按額定人員定座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部、腳踏板、葉子板等處)不準載人。
9、施工作業現場及機械設備附近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自行車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10、吊車在吊裝作業時,360度旋轉區域和吊車扒桿底下禁止站人。
11、吊裝作業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
12、機動車進出本市,必須辦理長途車會簽制度,由項目經理簽發。
13、為提高機動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現場交通安全,對施工項目部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對全年安全無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部及駕駛人員除承擔事故賠嘗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上的處罰,造成重大、特大人員傷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機關處理并強制解聘駕駛人員等。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五
1、12歲以下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上學,滿 12歲學生建議盡量不騎。
2、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
3、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4、騎自行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立逆行;轉彎時不搶行猛拐,要提前減慢速度,看清四周情況,后再轉彎。
5、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的行人、車輛。
6、騎車時必須集中思想,雙手把住龍頭。不要雙手撤把,不多人并騎,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鬧。
7、騎車時不攀扶機動車輛,不載過重的東西,不騎車帶人,不在騎車時戴耳機聽廣播。
8、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學生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拖行。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范、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七
一、加強交通安全學習教育。充分發揮教育職能優勢,通過主題班會、電化教育、板報競賽、演講競賽、學問競賽、宣揚櫥窗、校內廣播等多種形式,組織同學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等內容,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力量。
1、每學期當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2、每天老師要提示同學留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個月要以班為單位進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題班會;
5、每學期組織一次交通安全學問考試,把考試狀況列入評比“三好同學”的'內容之一。
二、開拓交通安全綠色通道。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和協作,開拓學校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通道,學校指派老師、行管人員以及門衛疏通交通。
三、推行路隊制。學校要在交警部門的指導下,推行同學放學路隊制。要制作一批“小紅帽”和路隊起旗,同學在上、下學以及進行其它校外活動時,佩戴示意車輛讓行的“小紅帽”,舉路隊旗。
四、加強管理,優化交通環境。爭取交警部門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確保家長接送同學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時,要對學校四周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進行集中整治,進一步優化校內四周交通環境。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八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內環境的干凈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加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自行車、助動車、電瓶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便停放。
3、校內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2周歲的同學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同學要騎自行車必需申請考核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值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同學進出校門在指定區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老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內內行駛要留意慢行觀看,并減速慢行。(車速掌握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內的,在同學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開發生碰撞事故。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九
為了加強施工用車的交通安全管理,貫徹執行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車輛運輸及駕駛人員安全操作進行有效監督。
適用于工程項目部的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
3.1交安組組長(項目經理)職責
3.1.1交安組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3.1.2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本單位(項目部)各項交通安全考核指標。
3.1.3定期召開交通安全例會,聽取交通安全工作匯報,布置安排交通安全工作。
3.1.4配合公司交安委參加各種交通安全活動及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3.1.5負責總結和推廣交通安全工作經驗,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事故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3.1.6不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學習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關規定。
3.1.7對外租車輛應進行監督管理。
3.2車隊隊長職責
3.2.1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本單位各項交通安全考核指標。
3.2.2定期召開交通安全例會,聽取交通安全工作匯報,布置安排交通安全工作,協調各基層黨、政、工、團齊抓共管交通安全工作。
3.2.3配合交安委參加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3.2.4負責總結和推廣交通安全工作經驗,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交通違章和事故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3.3駕駛員職責
3.3.1駕駛員必須做好車輛的檢查、維修、保養工作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態。
3.3.2按時參加每周的交安例會.
3.3.3認真遵守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
3.3.4積極參加公司及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培訓,崗位技能培訓。
3.3.5圓滿完成上級交給的運輸任務。
4.1車輛的派遣:
工程指揮用車一律交由主管施工生產的副經理統一協調派遣;大型運輸車輛、四輪農用車及三輪車由各施工隊負責派遣。駕駛員要按照派車單所明確的內容準時出車,做到聽從指揮,服從調度。
4.2車輛的使用:
本著“厲行節約,確保用車需要”原則,一方面,要搞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勤檢查、勤保養制度,自覺做到“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返回駐地后檢查”。另一方面,要嚴格控制油耗,車輛用油一律由運輸隊統一開具油料領用單;同時,由運輸隊對每臺車的用油情況,做好記錄和考核工作。提高現有車輛的利用率,切實把工程間接費用降下來。
4.3車輛的維修:
車輛出現故障時,首先,會同運輸隊做好故障鑒定檢查。能自行修復的,不準外送修理;運輸隊無法修復時,應仔細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送外修理。其次,外修車輛批準權限:中修(含中修)以下的維修,一律由分管領導批準簽字;大修以上的,須經理批準,方可實施,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張,隨意行事。如若假借維修,從中撈取個人好處的,一經核實,將對其嚴肅處理。
4.4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
報銷時,須出示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的《申請表》,經運輸隊長驗收,分管領導審核后,才能報銷。凡是事前未經分管領導或經理同意的外修費用,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5.1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利用例會時間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細則的學習,每月不少于兩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2用事故案例教育駕駛員,以人為本,愛惜生命,吸取事故教訓。
5.3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加強交通安全知識的學習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工作。
5.4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5.5在行車中要遵章守紀,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強超硬會,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5.6拉超長、超高貨物要捆扎牢固,要設置超長超高標志,要有專人押車。
5.7在施工路段確認路面不好,該修的就修,決不勉強通過,待修好后方可通行。
5.8在載人去工地時,要關好車廂,不能超員,并讓施工隊委派安全監督員。
5.9吊車在院內起吊時,嚴禁起吊臂下站人,要把支腿支在堅實的地面上,起重工要懂得現場吊物的安全規程,指揮好吊裝物品的配合人員,不能讓閑雜人員在起吊現場,遵章操作,做到萬無一失。
5.10駕駛員每天在出車前、行車中和停車后做好三檢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按時做好例行保養工作,對車輛勤檢查勤維修,尤其對剎車、方向、燈光等安全部位要重點保養,保持在良好的狀態,積極參加每周的安全例會和其它形式安全活動,加大獎懲力度,促使行車安全,確保交通安全。
6.1為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減少事故,確保暢通,按照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交安委所轄有車單位要建立統一的“車輛管理檔案”、“車輛維修記錄”。
6.2交安組所轄有車單位要建立定期的車輛維修保養、檢查制度。要逐年登記建檔,抓好日常的車輛維修,做到不帶病上路。有故障及時排除,使車輛時刻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6.3為了加強機動車輛管理,要把外來車、個體車列為檢查的重點,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該停的停,該修的修,杜絕三無車輛上路。
6.4明確責任、分工管理、各負其責,交通安全綜合治理的組成部分交安組要狠抓宣傳教育,宏觀指導,督促檢查,基層單位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完善管理,做到分工明確,層層把關,嚴格管理。
6.5分公司(項目部)交安人員每月對項目部、分包單位的所有車輛執行月安全檢查制度,對車容車貌、發動機、車架部分做好安全檢查,嚴禁客貨混裝、超載、超速、超員,對檢查情況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確保車輛安全運營。
7.1為了及時傳達學習部署公司交安委的文件精神,不斷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當月的交通安全工作。
7.2交安組要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駕駛人員要積極參加交安組組織開展的各項交通安全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凡無故不參加例會活動的單位或駕駛員,交安組有權進行罰款、停駕的處罰。
7.3交安組要把每月“例會”的活動內容、人員出席等列為年終評比表彰的一項重要內容,凡經常缺席不到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集體,駕駛員不能評為先進駕駛員。
7.4項目部每周由交安管理員組織召開交通安全例會,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根據施工特點安排本周的交通安全工作,對車輛行駛路線、危險點源進行識別,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7.5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議事日程,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扎實細致,制度上狠抓落實,管理上從嚴治理,使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工作走上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
7.6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例會精神,不折不扣的執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交通安全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落實,形成一個齊抓共管的局面。
8.1駕駛員必須參加公司交安委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持公司核發的駕駛員《上崗證》方準上崗。
8.2項目部、交安組必須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宣傳教育,駕駛人員必須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9.1交安員每月組織一次車輛安全檢查,駕駛員執行每日對車輛的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安全檢查。
9.2對車輛的檢查必須有檢查記錄,對車輛的剎車、燈光、方向等安全部件都有檢查明細。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0.3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
10.4 《山西省送變電工程公司交通安管理制度》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十
1、步行走人行道,過公路走人行橫道(斑馬線)。
2、不在公路上追趕嬉鬧。
3、行走時不勾肩搭背。
4、三人及以上應成列行走。
5、進出教室不推擠。
1、紅燈停、綠燈行,遵守交通規章。
2、靠右騎車,且騎在非機動車道或靠路邊騎車。
3、不逆向騎車、不帶人騎車。
4、不騎飛車,不騎單放、雙放把手騎車。
5、騎車應集中留意力,不談天、不追趕,親密留意四周車輛及行人。
6、雨天不打傘騎車,要用雨披。
7、自行車要常常保養、檢修,確保剎車靈驗。
1、不乘坐超載、無牌證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車輛。
2、乘車時,不把頭、手伸車窗外。
3、不與駕駛員談天,不做影響行車安全的事。
4、排隊上車、下車,先下后上。
1、拐彎騎車要減速,穿行公路請下車。
2、晚上騎車須當心,看清路面很重要。
3、騎車不帶重東西,扣動響鈴要準時。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十一
為了規范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以及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廠內車輛、社會車輛到廠內承運貨物在廠區范圍內管理。
1、駕駛員必須具備駕駛人員所需的身體素質。
2、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酒后、超車、車輛帶病開車,嚴禁人貨混裝、違章超車、超標裝載和空擋滑行。
3、對車輛的安全要求:行車前、行車中,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常規程序檢查,停車后認真做好有關保養工作。
4、車輛裝載應按規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裝載大件和易于滾動的.貨物應該用鋼絲和繩索捆緊、栓牢、墊死,以免滾動、滑動造成事故。
5、廠內行車速度每小時不超15千米,天氣惡劣時不超10千米。進出廠內、廠房及倒車速度每小時不超5千米。在廠區內轉彎等視線不良時應減速行駛。
6、倒車時,駕駛員必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鳴號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駕駛員同側的車后面指揮。
7、裝卸時,汽車與堆放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車輛同時進行裝卸時,沿縱向前后車的間距不小于2米,沿橫向兩車橫板的間距不小于1.5米,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不小于0.5米。
8、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用專用汽車運輸,必須有消防、車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運輸工具、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10、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凡污染廠區衛生(如車斗丟撒贓物等)、碰撞、壓壞公物(花圃、花木、欄桿、水溝壓板)由駕駛員承擔清理和經濟賠償。
11、外來車輛應服從本廠保安員的例行檢查,登記及指揮,在指定地點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