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有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和諧。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的樣本,供您參考起草自己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一
二、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是企業(yè)解除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
四、是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并在試用期內交由員工簽收。
缺乏任何一個要件,都會導致試用期解除的不生效。
此外,還有過失性解除與非過失性解除。
非過失性解除是指員工出現(xiàn)長病假無法從事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時企業(yè)享有的一種法定解除權,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方可行駛,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二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fā)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fā)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xù),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guī)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xié)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yè)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fā)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勞動法》規(guī)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xiàn)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fā)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guī)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的;。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三
步驟/方法。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guī)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xié)商解除。
協(xié)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五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yè)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xié)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企業(yè)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呢?現(xiàn)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七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fā)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fā)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guī)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xiàn)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xié)商解除。
[1][2]。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八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解答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九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yè)發(fā)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xiàn)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xiàn)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
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倍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勞動合同法》延續(xù)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分類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條分別規(guī)定了即時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同時42條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作了禁止性規(guī)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的兩種情形、增加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增加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裁員的限制情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yè)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可是,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xiàn)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tài),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fā)現(xiàn)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yè)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guī)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xù),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yè)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yè)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yè)內部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第二、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guī)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xiàn)規(guī)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依此限度所規(guī)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guī)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guī)定,因為各行各業(yè)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guī)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guī)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guī)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guī)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fā)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一定要對勞動規(guī)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yè)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jié)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fā)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yè)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yè)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yè)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形式的規(guī)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yè)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yǎng)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yǎng)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yǎng)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在教養(yǎng)期間,必須由教養(yǎng)機關執(zhí)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這里的醫(y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
根據本條規(guī)定,醫(y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tǒng)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guī)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tǒng)一標準。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了諸如企業(yè)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yè)進行轉產,企業(yè)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xiàn)“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xié)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yōu)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撫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具備正當的理由、按照法定的程序,否則解除不成立還會承擔非法解除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一
乙方:
甲乙。
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xiàn)乙方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如下: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已全額支付。
3、甲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6、乙方應當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秘密(包括本協(xié)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yè)限制義務。
9、本協(xié)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guī)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二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xiàn)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如下:
一、因為乙方患病,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進行治療。
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在用人單位給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仍不能勝任的原因下,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與乙方協(xié)商,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二、甲方與乙方約定勞動合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社保及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工資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的訴求。
四、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xù),甲方應給乙方提供解除合同的相關證明。
五、本協(xié)議至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三
查春勇:
鑒于你已嚴重違反我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均無法與你取得聯(lián)系,無法當面向你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現(xiàn)特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我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特此公告。
山東濟華燃氣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個人原因使雙方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
1、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將于20xx年月日解除。
2、甲乙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擔其他責任,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
3、本協(xié)議既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協(xié)議文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蓋章):
日期: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xiàn)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guī)和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xù);
5、乙方應當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
(簽字或簽章)_________。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六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解除勞動合同模板,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甲方:(企業(yè)全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1.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已于本協(xié)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于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xié)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以上內容雙方同意確認屬實。
甲方(企業(yè)公章):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茲有本單位職工__,性別__,年齡__,工作崗位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xiàn)住址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年,從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止(或_____)。
因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條第__款第____項規(guī)定,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條第__款第____規(guī)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年__個月,發(fā)給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簽名(蓋章)。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現(xiàn)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相關事宜經平等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雙方于__年__月__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計人民幣__元(大寫:__元)(以下簡稱“上述款項”)。
三、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應于__月__日前,按照公司規(guī)定完成工作交接并辦理完畢相關解除手續(xù)。如乙方截止__月__日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解除手續(xù),支付日期順延至完畢之日。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__年__月__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至__年__月。
五、乙方確認知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自愿的基礎上,認可在雙方簽署本協(xié)議書后,雙方結束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再無任何爭議,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為相對方的仲裁或訴訟,亦承諾不會再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向甲方主張本協(xié)議約定的事項。
六、乙方保證不對外透露本協(xié)議所涉內容,否則,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追償的權利。
七、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關系后,其檔案(含組織關系)移交其戶籍所在地。
八、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協(xié)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誤解等影響協(xié)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xié)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xié)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于20__年06月30日起終止勞動關系。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經雙方核對無誤,甲方在本協(xié)議簽字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后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并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信息及本協(xié)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后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xié)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現(xiàn)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因甲方產生________的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經協(xié)商,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由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并且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因為甲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甲方除了應當支付乙方工資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繳納乙方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還要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第三條乙方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內辦理完各項交接工作,離職手續(xù)。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自愿放棄除此協(xié)議之外的其他訴求。
第五條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從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電話: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xiàn)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簽訂本協(xié)議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xù)后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xù)后并依法代扣代繳個稅后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guī)和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xù)。
6、乙方應當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按照甲方要求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完成資料和甲方物品的移交,否則甲方有權順延支付本協(xié)議約定款項的時間。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yè)秘密(包括本協(xié)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yè)限制義務,可自由就業(yè)。
9、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10、本協(xié)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guī)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11、此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20__年01月22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xié)議書》,就多媒體咖啡機項目加盟經營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__年1月21日止,現(xiàn)乙方提出終止該《合作協(xié)議書》,經雙方賬目結算后充分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合作協(xié)議書》;。
二:截至本協(xié)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甲方于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退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或甲方于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第一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于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第二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共計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
三:自本協(xié)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取消乙方在_____區(qū)域代理經營權。
四:自本協(xié)議書訂立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按照第二條付清款項之前,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相關技術資料、宣傳資料和合同文本、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商業(yè)秘密,不得有損于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甲方有追究乙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本協(xié)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除本協(xié)議所規(guī)定義務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協(xié)議書》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雙方確認:本協(xié)議是雙方共同協(xié)商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年___月__日。
__年___月__日。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實用17篇)篇十七
員工姓名:
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年限期的勞動條約,現(xiàn)因勞動條約期滿(大概由于緣故起因),停止(打掃)勞動條約。
根據有關規(guī)定,切合(大概不切合)發(fā)給經濟補償,發(fā)給相稱于本人月變動勞動條約書一式三份,甲乙兩邊、賦閑職工機構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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