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慮員工的需求和組織的實際情況,以實現雙贏的局面。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范文,希望對大家了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有所幫助。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一
1、日常調度由行政部經理負責。遇特殊情況時由行政部統一調度。
2、公司配給專人使用的車輛,使用人因出差、探親及事假(三天以上),需將車輛停回公司,到行政部辦理交車手續。
3、機動車輛年檢、保險等手續由行政部負責辦理。駕駛員須按時將車及證件交行政部,以保證車輛按時年檢。
4、各部門需用車離開本市辦事,要提前一天(緊急公務除外)填寫《出車單》并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經理派車。
5、公司機動車輛,未經董事長同總不得擅自外借或調換。否則,車輛發生任何意外,一切責任自負。
6、各部門使用機動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扣車,由駕駛員本人盡快將車、證取回,罰款自行承擔。
7、汽油票應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簽字后方可報帳。
8、機動車輛被盜竊,駕駛員應立即通知行政部。因行駛證一起被竊造成保險公司免賠10%的損失額,應從駕駛員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損失額的10%。
9、司機每次出車前應填寫《出車單》,用車人每次用車前查看當時里程數,用車完畢,按實際用車里程數給司機簽字。司機每次出車后將填寫完的《出車單》交行政部審核、保存。
1、保養、年檢、辦理保險工作由行政管理員完成,駕駛者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行政部。
2、機動車輛因操作不當致使機械的損壞而造成的損失,由駕駛者承擔。
3、行政部建立車輛及駕駛員檔案和定期保養維修登記薄。
1、審批:車輛發生事故,立即通知行政部現場檢查。確需修理的,行政部提出意見,交董事長審批方可執行。
2、報定價:到多家維修廠了解、商談、確定維修價格。
3、報銷:修理發票(附修理明細表、審批表)經經辦人、行政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簽字方可報銷。
4、未經審批,私自將車輛送往修理廠修理,費用自行承擔(長途車除外、但應補辦手續)。
1、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應保護好現場,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應及時趕到出事現場,并通知交警隊、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前往現場處理,肇事司機應協助行政部處理交通事故。
2、未通知行政部、交警隊前往肇事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一切費用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3、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后的損失額(包括事故處理費用),從肇事者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交警隊事故裁決責任所承擔比例減掉保險公司的賠付額。
4、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由行政部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呈報。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
1、未經培訓過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
2、操作設備前,請確認設備區內無人員。
3、檢修設備時(尤其電氣維修)必須最少有兩人參加,確保一人監護。
4、設備檢修后試運轉時,必須有兩人參加,確保運行人身和設備安全。
5、除司機以外的人員禁止進入設備區內。
6、存車時:
a、請收起天線緩慢駛入車臺板。
b、將車輪停放在車輪擋桿內。
c、熄火并拉手剎。
d、下車后,確認關好車門。
7、車輛進出過程中,引起警報聲屬于正常現象。(光電開關被擋)。
8、設備運行時,若人員欲進入設備區或誤擋光電開關,則警報聲響,同時設備停止運行。
9、當設備出現異常而無法排除時,應及時找專業維修人員解決或與本公司聯系,不得擅自處理。
11、嚴禁酒后操作。
12、嚴禁不符合適停車輛尺寸和重量的.車輛停放。(每設備區均標示有適停車輛的尺寸及重量限制)。
13、停車設備附近嚴禁煙火。
二、作業人員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1、每天觀察出庫運轉狀況(含抖動、異音、水平)。每日機房巡視時,必須檢查各傳動部位狀況。
2、檢查控制柜、配電柜及其他電氣設備的端子,有無松動燒壞現象。
3、檢查斷路器、接觸器各觸點有無打火、拉弧現象。
4、檢查各接地點是否符合要求。
5、檢查限速器工作運行情況。各操作器工作情況,是否靈敏。
6、檢查安全保護裝置的各種安裝參數和動作試驗狀態是否符合標準。
7、檢查各個限位開關、極限開關是否正常。各指示燈,更換損壞的部件。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三
20xx年度機動科的工作已經基本結束,回顧過去的一年,機動科全面貫徹公司在20xx年初制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對現場設備安裝、調試、管理、備件申報等工作做了具體的部署。一年來在公司領導的正確指引和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下,我科員工積極認真工作基本上完成了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現對機動科全年的工作情況作如下簡要總結。
一、加強設備管理,確保設備完好。
關于設備管理工作,一年來,我科全面貫徹公司設備管理制度,從制度上進行管理;包機到崗位,包機到個人。對通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定人定時對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確認。使全廠設備基本能夠正常運轉,無重大設備事故發生。
二、備件申報管理,確保備件供應。
我科負責備品備件的申報、出庫管理及故障件返修工作。一年來,我科根據生產需要,也本著控制成本原則,每月按時完成備品備件申報工作,反復、認真核查備品備件的名稱、型號、數量,進一步做好出庫管理工作。20xx年初至今,共完成標件、非標件申報約120單。
三、協助合作單位,完成技術支持。
公司還未正式生產,現場大多設備還處于安裝調試階段,20xx年初至今我科先后協助北京金自天正完成現場主傳動、輔傳動等一系列自動化調試;協助北京神霧完成均熱爐、外機爐等一系列電氣調試;跟蹤完成了4300特厚板軋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安裝調試及其立輥軋機主傳動減速機首鋼維機械廠維修工作。
四、工作中的不足。
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和問題:
(1)設備管理工作還不夠細致,有待進一步提高,對設備的檢查監督力度、設備的潤滑和維修、保養方面還有一定差距。
(2)設備的檔案資料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
(3)各科員自身專業素質及技術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這樣才能在今后設備的安裝調試、改進、改造工作中更好發揮其作用。
五、20xx年工作計劃。
(1)圍繞公司制定的20xx工作目標,積極展開工作,努力完成公司制定的各項指標。
(2)加強設備的精細化管理,有指標的量化管理,加大對設備的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設備完好率達到99%。
(3)加強設備的備品備件管理,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最大限度的滿足生產的需要。
(4)制定設備臺賬,逐步建立完善的生產設備體檢、維修基礎檔案以及其零配件更換使用情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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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 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 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 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定。
第八條 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區域或進入鎮區(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區行駛),一經發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區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章駕駛。
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礦區內限速規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 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 各露天采區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作業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禁行區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看守單位人員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露天采區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 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 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星定位系統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 生產作業區內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作業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部、車管部按公司規定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
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四、五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 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中煤龍化礦業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五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要加強各類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車況;加強駕駛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務質量與水平,確保順利完成各項行車準備,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各種機動車輛的運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各種機動車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統一控制使用,并負責車輛的申領牌照、驗車、更新等事宜。
第五條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堅持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方和滿足工作需要,確保公司領導用車。一切與工作無關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車輛。凡路線較近、乘坐公交車比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六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公司《用車登記》,并于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七條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車時,將根據路線長短、攜運物品、《用車登記》送交的時間先后等情況進行合理調配、統一安排,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八條如遇緊急情況需要用車,可由用車人向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提出口頭申請。經情況核實后,行政人事部可以臨時調整用車,并由該負責人直接通知駕駛員,說明用車人、用車時間、地點和路線。緊急用車人事后應補填《用車登記》,并由駕駛員于第二天交辦公室保存。
第九條駕駛員必須憑《用車登記》出車,用車人不可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第十條專職駕駛員出車前后應認真做好車況的檢查工作,并在《用車登記》備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員工因住院、婚喪等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司車輛時,一般應盡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工作用車的情況下,行政人事部將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外借機動車輛,應由我位安排駕駛員駕駛,有特殊要求的,必須經地產常務副總經理批準,簽訂有關協議,并由駕駛員做好車輛的交接手。外借車輛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車位自行解決,或收取汽油費(票)。外借期間車輛若有損壞,由借車位負責修復,并酌賠損失。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的年度檢查,須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并做好檔案記錄。
第十四條要加強機動車輛的日常保養工作,雨后須及時清洗擦拭,車身常打蠟、座套常換洗,保持良好車況和整體清潔。
第十五條各種車輛的大、中、小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駕駛員不得擅自聯系修理和自己采購配件。
第十六條車輛的一、二級保養,由駕駛員按實際行駛公里數或規定時間進行。一般一級保養為10000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保”一年一次。
第十七條公司每年進行一次車況考核評定,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公司領導用車須確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應于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十九條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門送交用車時間的先后安排用車。如遇緊急要車,可臨時調整,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路程較近、公交車輛比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二十條駕駛員須憑《用車》出車,無《用車》的一律不得出車。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住院、喪事等特殊情況需借用車輛,一般應提前1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公司工作用車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將予安排。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條例》、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駕駛員操作規程,保證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參加規定的安全學習活動。學習出席率必須達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競賽及審證期間則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應遵守市公安局規定的年度審證制度,無故逾期不辦致使駕駛證自行失效的,后果自負。因保管不善而遺失駕駛證、行車證及車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補辦各種手,補證費自理。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必須注意自身儀表舉止,講禮貌,守紀律,從調度,文明行車;不得公車私開,不得索要禮品和其他費用(收受禮品一律上交公司)。無出車任務時,須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條車輛行駛途中發生各種事故,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須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凡涉及人事故,須主動及時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如拖延不報,造成后果自負。
1、遵紀守法。行駛途中,禮讓三分,不超速,不超載,不強行超車。
2、出車前須全面檢查車況,作好各項行車準備工作,不帶故障出車。
3、行車時要集中思,不和乘客閑談,不開“英雄車”、“賭氣車”,不準叼著煙開車。
4、上班時間不喝酒,參加宴請不喝酒,有值班任務時不喝酒。
第二十八條、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六
為加強對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本單位場內機動車輛,為我單位重點設備。本預案所稱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場內機動車輛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事故類別包括:場內機動車輛傾翻、火災等。
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國家或行業、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1、成立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總經理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工程的副總經理擔任;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設立現場救援組,由各工程部組人員兼職組成。組長由由分管工程的副總經理擔任,負責組織現場具體搶險救援工作;在指揮長到達現場之前,負責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一)指揮部職責。
3、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緊急調用各類物資、人員、設備;。
5、當事故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6、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做好穩定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2、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揮長的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現場救援組的職責:
搶救現場傷員;搶救現場物資;保證現場救援通道的暢通。
(四)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七
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其各部機件必然會逐漸出現不同程度的磨損和損壞。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損壞,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即進行車輛的維護工作。
1、日常保養:以清潔、潤滑、檢查為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完成;。
4、磨合期保養:主要是針對新車和大修車的保養,磨合期內,應降低車速,不要滿載,初始期一般為40工作小時。
1、清洗燃油箱,檢查防凍液;。
2、按地區季節要求更換潤滑油;。
3、清潔蓄電池,調整電解液密度;。
4、調整好化油器。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八
1.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1.各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4車輛事故記錄。
5.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能酒后駕駛,駕駛過程中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它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以及上下車時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車輛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在場內行駛,在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
1.各使用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并做好檢修臺帳記錄。
2.特種場內機動車輛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合格后方可行駛作業,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須予以復檢。
3.從事廠內特種設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駕駛作業。
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生產技術處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行政人事處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九
叉車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叉車臺帳、叉車作業人員臺帳、叉車安全技術檔案。
內容至少包括叉車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叉車作業人員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1.叉車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3)叉車、車輛驗收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使用單位自行檢查記錄;。
4)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叉車的運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6)叉車訂購、改造。
7)叉車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維修情況記錄。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注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臺叉車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叉車安全技術檔案由叉車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叉車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叉車報廢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6.叉車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復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復印分發,并記錄在案。
8.叉車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損壞,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等十部委頒布實施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市教委有關通知的精神,結合我校員工自備汽車日趨增多的狀況,為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區域內秩序的穩定。為進一步規范職員工私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私人車輛進入學校,均須先到校務處辦理登記手續,出具相關齊全的資料(駕駛證、行駛證),并領取車輛通行證。未辦理通行證的車輛,門衛執勤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嚴禁在校內無證駕駛。
二、車輛停放應按照學校指定的區域、車位停放。嚴禁車輛停放在教學樓、操場、宿舍、食堂等學生學習和活動的主要區域。
三、車輛進出學校必須減速行駛,確保安全。車輛在學校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km/h,禁止鳴號。如在校內發生行車安全事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車主應保管好自己車內物品(貴重物品請勿放在車內),并由個人承擔保管責任。
五、由于學校停車場地有限,如車位滿額,學校會及時告知教職員工,將無法辦理校內停車手續。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一
本規程適用于廠區內所有叉車.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二
1.開車前,應檢查發動機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檢查連接處和各接頭是否滲油、漏油。
2.檢查燃油油量、液壓油油量及各油管接頭有無漏油情況。
3.檢查蓄電池電極柱導線是否擰緊,其它導線有無松脫。
4.檢查輪胎氣壓、方向盤、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適。
5.檢查燈光、喇叭等信號裝置是否正常。
6.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應在出車前進行排除。
7.發動機發動后,檢查各項儀表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應立即熄火,進行檢查排除,正常后方可運行。
8.叉車作業前先松開制動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檢查腳踏制動效果是否良好;檢查門架的起升、傾斜動作是否正常,轉向是否輕便、靈活;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作業。
9.注意叉車四周安全狀況,起動叉車前,確認叉車附近無人。
1.叉車行使作業時,應注意傾聽有否異常聲響。
2.叉車在廠區、車間干道上行駛,其速度應控制在10公里/小時速度范圍內,并注意來往行人隨時鳴喇叭。
3.叉車只能在完全停車后才能換向;嚴禁提升、傾斜同時操作及超載運行。
4.出現異常現象,應停車檢查,及時排除。
5.嚴禁將貨物置于貨叉尖端進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貨物。嚴禁在貨叉或托盤上搭乘人員。
6.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入門架機構,門架與叉車之間。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臺外。
7.當裝卸貨物時,應慢慢的操作液壓控制操縱桿。在升降操作時,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1.發動機熄火前,應使發動機怠速運轉。
2.2-3分鐘后熄火,發動機熄火停車后,應拉緊制動手柄。
3.低溫季節(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
4.當氣溫低于5-15度時,應拆下蓄電池并搬入室內,以免凍裂。轉動機油濾清器手柄1-2轉,檢查螺栓、螺母有無松脫現象,并及時排除不正常情況。
5.將叉車沖洗擦拭干凈,進行日常例行保養后,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未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其回收拆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法編制本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場地納入城鄉規劃,將舊機動車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場納入當地市場建設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行業統計、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誠信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并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倡導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率先報廢黃標車、老舊車。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科研、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動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
第八條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禁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租賃、委托、掛靠等方式允許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回收網點。回收網點的場地面積不得低于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標準的回收、存儲、辦公、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和3名以上專業回收人員。
回收網點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
第十條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依法將其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并辦理報廢和注銷登記。
因機動車損壞無法駛回車輛注冊登記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就近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予以核實并將該車輛有關信息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支付收購費用,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和管理。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四
保證非機動車存車秩序,保障存車安全。
2、范圍。
3、職責。
3.1安管隊負責對各項目非機動車管理過程和服務質量進行監控檢查。
3.2安管隊長負責指導、檢查非機動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4、實施程序。
4.1非機動車輛進入后統一停放在指定停放區,嚴禁亂停亂放。車主應自覺服從車場管理員的指揮,共同維護好交通秩序。
4.2非機動車出入小區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小區范圍內不準洗車。
4.3小區只提供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不收取任何費用。請車主自行鎖好車輛、保管好停車牌及車上物品,避免車輛、財物丟失。
4.4嚴禁外來非機動車輛進入小區。
4.5緊急情況下,車輛管理員可拒絕任何非機動車進入小區范圍。
4.6協助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盜竊非機動車的犯罪活動。
4.7管理處將定期清查無證無照和無主非機動車,一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公安機關有關制度處理。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五
1、項目大門門崗對進入的非機動車進行身份識別及詢問,對準許進入的非機動車將其指引到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2、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內,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3、非機動車如需長時間停放應自覺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場靠里面的位置。
4、非機動車出入停車場應主動出示非機動車停車卡。
5、非機動車出入停車場,應接受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檢查并登記,定期繳納存車費用。
6、每季度對破舊非機動車進行公示,如無人認領,物業管理部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清除。
7、物業管理部將指派專人進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與維護。
8、物業管理部將在非機動車停車場設置便民工具(如氣筒、修車簡易工具、氣門芯)供存車客戶免費使用。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六
目的:
為了工廠工作正常開展,部門績效的提升,逐步走向專業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本著運用人才和培養人才的原則,使特種作業人員全面持證上崗,特作如下管理規定:。
范圍:
本廠內各種特種作業人員。
內容:
一、特種作業的.種類:。
1.電工作業人員。
2.電氣焊作業人員。
3.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4.其它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廠安監辦統一安排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三﹑特殊作業人員培訓條件:。
1.凡年滿18歲,在本廠工作滿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有健康證,身高1.58米以上,雙目視力在1.0以上,無色盲,色弱。
3.無不良僻好,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瘚、無高血壓﹑心臟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性格為靈活型和冷靜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遲鈍型人員受訓)。
四﹑凡安排培訓人員,攜帶一寸彩照4張,龍崗中心醫院體檢表,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等,統一安排到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受訓。培訓費用由廠統一負責報銷。
五﹑凡培訓人員必須端正學習態度,珍惜廠方提供的學習機會,考試合格方可;否則一切費用由受訓者自已負擔,從工資中扣除。
六﹑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應充分發揮相關專業知識,將其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七﹑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廠工作三年內無責任事故,可根據工作表現量化考評,給予優先評選優秀生產標兵或安全先進生產個人,并同時給予一定獎勵。
八﹑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人員,可根據考評給予優先晉升﹑加薪的范疇。
九﹑凡受訓人員中途因個人因素﹑辭工﹑自離﹑或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或因違反廠規開除者,均需自付該項受訓一切費用。
十﹑受訓合格人員資格證由廠方統一保管,統一安排時間進行年審,并建檔備查。
十一﹑相關表單:專業人員培訓申請表。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七
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區機動車,有效地為住戶服務,維護車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約。
一、本小區停車場為地下停車場,外來車輛入內超過10分種按時收費。
二、本停車場采取租用車位、固定車位與臨時停車位三種方式,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請各位住戶先在物業管理處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車場。
三、車輛進出停車場時,保安人員認卡對車,ic卡與車輛牌號不符者,禁止車輛出入,所在以請車主認真保管好ic卡,并隨身攜帶,如ic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及時書面報請物業管理處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將由車主自負。
四、停入車場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五、進出本停車場的所有車輛不允許有任何原因的沖欄行為。對于沖欄行為,管理人員將按破壞和盜車嫌疑堅決予以扣車進行調查、索賠、處理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進入小區時車輛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他車輛,否則應主動向值班人員報告并進行妥善處理。對于隱瞞不報、擅自離場,經發現、舉報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責令其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進行處理。
七、進入小區的車輛不要鳴喇叭,應按規定車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引導,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無效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本小區內停放。
九、不要在車位上存放雜物,車位承租者應保持車輛清潔、無油污。
十、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內維修、加油、清洗。
十一、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十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本停車場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車輛保管和保險責任,如車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險需求,可另行協商擬定收費標準,簽署協議。
十三、購買私家車位的住戶應按時交納車位清潔費。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八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狀態良好。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九
xx年,第三專業機動搶險隊在上級的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團結協作,開拓創新,較好地完成了防汛搶險的各項工作。
一、加強機動搶險隊建設。
為保持搶險隊伍的戰斗力,我們加強了機動搶險隊的建設。一是及時調整充實了搶險隊人員,使搶險隊保持旺盛的戰斗力。二是修訂了嚴格的防汛崗位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責,相互協調,提高了搶險效率。三是通過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從實際出發,重新制定了搶險預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四是做好防汛搶險知識的學習培訓和實踐演習。根據本單位實際,我們采取了集體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自學與輔導相結合的方法。我們舉辦了兩期培訓班,聘請了富有防汛搶險經驗的老同志授課,結合觀看搶險演習錄像,對防汛搶險知識進行了系統的理論學習,并且進行實際演練。主要是練習捆枕、做樓廂、編鉛絲籠和埽工家伙的樁系安設、繩扣拴法。通過學習,提高了廣大隊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搶險隊伍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得到了顯著提高。
為了搞好設備管理,我們重新調整了設備管理領導小組,完善了《機械設備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了定機、定人制度,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加強了管理。在汛前,各管理使用單位將所有設備進行維修,以100的完好率集結待命,統一歸防汛辦公室調度,確保了防汛搶險的需要。
三、防汛搶險準備。
入汛以來,我們密切關注汛情,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堅決落實防汛搶險責任制,堅持值班制度,進行搶險知識學習培訓。對機械設備進行了全面的維修保養,對工具料物進行了清點整理補充,做到了“三落實”,整個隊伍一直以飽滿的精神處于待命狀態。
四、經營創收。
我隊本著“以戰為主,平戰結合,自我維持,滾動發展”的建隊方針,積極參與系統內外工程的競爭活動,廣泛捕捉信息,優選項目,積極參與投標,先后承攬了6項工程,其中渤海15―1路道路工程82xxxx元;渤海11路道路工程161xxxx元;墾利溢洪河護欄工程16xxxx元;秦臺干溝綜合治理工程50xxxx元;×××秦臺干溝截污干管工程第四標段20xxxx元,涵閘維修10xxxx元。總合同額350xxxx元,全部為一包工程。另外,我隊還非常重視設備的保值增值,全年提取折舊費5xxxx萬元。
五、存在的問題。
1、基礎設施落后,防汛倉庫簡陋,辦公自動化程度低。辦公場所簡陋,影響高效率的防汛工作。
2、經費嚴重不足。搶險隊員工資性支出、培訓學習、車輛牌照、車輛維修、行政管理等費用很大,只靠每年四、五個月的工程施工收入遠遠不夠。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定。
第八條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十條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區域或進入鎮區(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區行駛),一經發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區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章駕駛。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作業區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警示燈具,主動避讓生產作業車,不得爭道搶行、嚴禁超車、騎跨高壓電纜、不得超速行駛、違章停車。執行空車讓重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礦區內限速規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各露天采區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作業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禁行區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看守單位人員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露天采區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星定位系統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生產作業區內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作業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部、車管部按公司規定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四、五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