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需要具備創新意識,不斷尋找新的發展機遇和業務領域。以下是一些經營管理的經典著作和重要文獻,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參考和學習的資源。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一
1、目的:為了促進各連鎖店依法規范經營,許可證得以有效管理。
2、依據:《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范圍:各連鎖門店。
4、責任人:門店負責人。
5.1、各連鎖店經營藥品必須按許可證標準?開展日常活動。
5.2、將許可證懸掛在店堂內醒目位置。
5.3、嚴禁許可證出租、出借、出讓。
5.4、凡店名稱注冊地址、質量負責人、增減經營范圍等有所變動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上級藥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核準后方可執行,嚴禁擅自變動和隱瞞不報。
5.5、按照上級藥監部門規定的.申請程序和要求,準備好相關報送資料上報核準。
5.5.1企業質量負責人變更:聘用藥師帶上藥師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工作年限證明、在職在崗證明、技能證、繼續教育證到公司初審,藥監局核準后,方可上崗。
5.5.2注冊地址變更:由門店按照間距、環境、面積的規定。初選好地址后,填表報公司審核,后報當地局審批,核準后辦理申報、獲準后方可遷到新址經營。
5.5.3增減經營范圍:按照經營項目的人員資質和設備要求之規定,向公司提出請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規定進行審定,審定符合,準備資料報批,獲準后發可經營。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是在流通過程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規范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六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必須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管理類別、類代號名稱確定。
第九條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行政機關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公示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證明文件;。
(三)擬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四)擬辦企業組織機構與職能;。
(六)擬辦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七)擬辦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受理專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對擬辦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經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關信息,公眾有權進行查詢。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項目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事項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提交加蓋本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應當同時提交新任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復印件;變更企業注冊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擬經營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相應存儲條件的說明;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倉庫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審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需要現場驗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不準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已經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受理或者審查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結。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轄地遷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并予補辦相應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屆滿時予以換發新證,收回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遺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補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與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將上季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作廢、收回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企業注冊地址及倉庫地址變動情況;。
(三)營業場所、存儲條件及主要儲存設施、設備情況;。
(四)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五)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可一并進行。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告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關閉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九條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正本應當置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證號、許可證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和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三
1、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發放、儲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發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登記。
3、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法規、制度和標準。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有關規定。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易燃易爆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及有關規定。
6、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執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并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7、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操作工、倉管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操作。
8、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9、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運輸裝卸、出入庫、儲存、采購銷售及報廢處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1、使用部們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的需要,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2、儲存的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并有標示物料名稱的標識。未經檢驗合格的化學品,不得進入系統。
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報警、降溫、防潮、避雷、監測、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加強設備和包裝物監控管理,杜絕化學危險品的跑、冒、滴、漏。
5、儲存場所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淋浴、更換工作服。不得在生產、使用、儲存有毒物品的場所進食。
7、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8、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輸送液體作業。使用機械泵輸送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10、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11、容易發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置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設施。
12、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防止泄漏;輸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靜電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誤操作和嚴禁野蠻作業。
13、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開桶蓋。
15、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6、建立銷售臺帳,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應記錄銷售的品名、數量、用途日期,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7、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9、危險化學品的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場所,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1、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理。
2、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物品廢渣、廢液等,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隨意排放。
1、倉管部按職責范圍負責本制度指定條款的實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職能范圍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管理。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四
一、總則:為了提高本公司經營運作,加強產品市場的開發及維護,公司決定確立經濟職責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各種業務管理公司營銷策略,采取設立經銷點的經銷制,同時為加強經銷網絡的維護,致力開發貼合條件的經銷商及包干制業務,應定期走訪各經銷點,每月對所有經銷商的業績審評,對銷售業績突出者予以獎勵,并隨時做好所有客戶的銷前、后服務工作。
二、崗位職責:2、1銷售副總:。
a、負責總公司各項銷售政策的實施及各項制度的執行。b、組織并參與市場調查和預測,及時反饋市場信息和客戶要求。c、會同銷售部經理制定和完善銷售承包職責制,制定年銷售計劃,各時期營銷策略。d、對營銷網絡的維護建立,并將信息及時反饋至公司總經理。e、負責資金回籠工作,主持解決所有經濟合同的糾紛事務。f、會同分公司總經理,技術部主管制訂訂貨排產計劃。
2、2銷售部: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后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并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狀況匯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并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系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3銷售部經理崗位職責: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后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并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狀況匯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并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系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4助銷員崗位職責:a、負責客戶的往來接待工作及產品的初步介紹;b、負責公司所有銷售客戶的往來跟蹤、服務、聯系;及售后服務等銷售內務工作;c、負責銷售部所有銷售檔案的整理、跟蹤及管理;d、銷售部經理外出時,全面負責銷售部內部一切日常運做;e、負責所有銷售合同的跟蹤;f、負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打掃工作。
三、銷售服務:銷售部應持續8小時日常上班時間有人接聽電話,公司各有關部門人員應禮貌禮貌待客,具體要求如下:。
3、1、接聽電話:。
凡有客戶來電首先應答:“您好,公司”然后應耐心解答客戶問題,產品價格應以公司統一規定報價。如為外地經銷商,應記住對方聯系電話、地址,需要時請銷售經理接聽并做電話記錄。講完后應說:“謝謝!歡迎您隨時到本公司來,再見!”等禮貌用語。
3、4、對于與公司往來密切的大宗經銷客戶注意不可怠慢,但不可使在場的其他客戶有差別待遇感。
3、5、對于所有初次往來客戶,無論大小,在初次見面后均應了解并記錄對方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其外貌特征應盡快熟記,以便客人二次來公司后,有親切感及重視感。
3、6、如客人詢問與交易無直接關系的問題,應禮貌回避,不應明顯表露出不悅或直接敷衍了事。且不可在自己不了解狀況時,告訴客人錯誤答案。
3、7、如遇工作秩序關系,使客人被怠慢或耽誤客人時間,應向客人做出禮貌解釋,并向客人表示歉意,請客人原諒,不可與客人發生爭執及面有不悅冷落客人。
3、8、當客人離開時,應主動與之“再見,歡迎下次再來”等禮貌用語。
3、9、如客人委托保管任何物品,應樂意理解,并妥善處理,如發現客人遺留或忘記物品時,收好并通知該客戶。
3、10銷售部所有人員應盡量滿足客戶所提一切合理要求,不合理的應婉言拒絕。
3、11、凡公司銷售人員及其它相關部門人員不得與客戶串通勾結,一經查處,公司將依情節做嚴肅處理。
四、客戶服務細則:。
4、1、客戶意見調查及處理:所有客戶的經銷狀況、儲運、財務、倉庫均應做實際了解,如客戶對公司銷售營運提出任何意見,銷售部均應記錄備檔,并及時解決處理,如有重大事件,應及時反饋至分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處,以便及時處理。
4、2、客戶投訴:a、客戶質量投訴:公司銷售部凡接到客戶對產品有關質量問題的投訴時,不論情節大小均應由銷售副總或銷售經理親自安排處理,對客戶投訴資料的相關票據、品名、規格、數量、等級、色號、購買日期等予以登記備檔,并務必通知有關部門立即查明原因。對客戶的投訴理由進行確定,必要時銷售副總或經理應協同相關部門主管一同前往客戶處進行詳細了解、調查并迅速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同時對所處理結果進行追蹤服務并做記錄備份留檔。b。客戶對非質量的投訴:客戶對銷售人員或有關部門人員的銷售服務提出意見或進行投訴時應向銷售副總或經理報告,并據情節大小、向公司辦公室提出上報及處理推薦。銷售部或辦公室對此做出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客戶。
五、對客戶投訴的有關處理辦法:。
5、1所有質量投訴無論大小、輕重,銷售經理均應及時填寫《客戶投訴質量處理表》,并送至各相關部門,據實際狀況對表內相關資料進行如實填報,并做出相關處理。處理結束后,將此表復印后送辦公室留檔,銷售部保留原件備檔。
5、2所有服務投訴,由銷售經理填入《客戶投訴服務處理表》,投訴職責人的有關部門應對投訴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將復印件報辦公室一份留檔,原件由銷售部備檔。
5、3對客戶投訴的有關資料的處罰規定:a、凡屬于服務質量引起投訴的,經查實職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據情節嚴重予以罰款20—1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b、凡屬于質量問題引起投訴的,對相關職責人及部門除予以通報批評并據情節根據《考核方案》予以處罰,如情節十分嚴重,所造成后果惡劣,并沒有悔改表現的,公司將予以辭退處理。
六、要貨發貨要求:。
6、1各區域經銷商需貨時,由銷售部根據客戶需求直接開單發貨。如為大宗訂貨需求,而公司無庫存時,銷售部應根據客戶實際狀況要求直接反饋至生產部,以便據情排產。
6、2如經銷商為需貨量較大且所需品種為公司目前尚未生產之花色品種,銷售部應向客戶索取所需品種樣板后送至技術部進行試制,技術部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安排并完成試制,銷售部交付至客戶。
6、3如經銷商定板后,銷售部與辦公室、生產部及技術部門協商并由銷售部擬訂《訂貨排產計劃表》交付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簽認,通知生產部門確認并制定《生產排產計劃表》并按排生產。
6、4當客戶或經銷商要求留貨,務必預留訂金。留貨時效為3日,并不得跨月留貨(注:每月25日為財務結帳日)。如遇特殊狀況客戶無法預留訂金時,由銷售部出具經濟擔保經銷售副總同意后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簽認,方可批準留貨。如遇客戶確需超期留貨,需由銷售部提出并出具擔保,報銷售副總及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確認,方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留貨,如經發現公司將對有關職責人予以50-1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并扣發一個月薪資。6、5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客戶予以報價所有銷售價格均按公司制訂價格并由銷售部人員報出,如遇擅自報價或開單員開價與規定不符,所造損矢及后果由部門主管及相關職責人直接負責,公司將根據情節予以處罰。6、6銷售部應于每月25日前對所有各點經銷商進行盤倉,并做好盤倉記錄進行備檔并報至辦公室。6、7所有要貨、開單、發貨、均按銷售操做規程予以執行。
七、貨款管理辦法:。
7、1經銷商每次進貨銷售部均應將進貨額登記在《客戶管理跟蹤表》內,并保留相應票據,有效保存原始票據。
7、2所有產品均按先款后貨方式執行,對大宗經銷商可先預留貨款,而后根據所留貨款進行分期分批提貨,財務部做轉帳處理。
7、3往來密切與公司常年合作,并具有相當實力及良好信譽的客戶,為便于銷售及財務的操作運行,銷售部可允許客戶在簽定書面保證后,保證所有轉帳支票或電傳匯票均無虛假或空頭的狀況下,在確保公司利益的基礎上,銷售部可在收到客戶轉帳支票或其它電匯單據傳真件后,通知財務,財務以此傳真件為準予以先提貨。
7、4對于一些往來密切的大宗客戶,提貨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全支付提貨款,允許銷售部以本部門當月銷售提成做為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由銷售部申請,總經理批準簽認,財務確認備檔。直至客戶將所欠貨款完全支付此擔保結束。
注:銷售部出具的經濟擔保金額不得超出當月銷售提成,否則總經理不予審批,財務不予確認。
八、樣板發放管理辦法:。
(《樣板申領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辦公室,一聯交成品倉,一聯銷售部存根)。
8、2所有樣板,銷售部在樣板發放前均務必做好樣板標識,以便發放。所有樣板發放由銷售部開出《樣板發放單》,報財務部由財務確認后,準予發放。
(《樣板發放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門衛,一聯銷售部存根。)。
九、銷售檔案的管理:。
9、1所有與公司建立合同關系及大宗客戶均應建立其獨立檔案。
9、2所有相關提貨憑證,均應有復印件備份。
9、3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經銷點電話聯絡做售后服務跟蹤并對資料記錄備檔。
十、銷售部操作程序:。
10、1為完善公司銷售程序;整體操作運作規范,以實現公司統一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0、2所有銷售訂單、合同在簽訂時,應明確產品規格、型號、等級及客戶對產品的其他要求。
10、3開單員在接到訂單后,須掌握倉庫的存貨狀況,并在開單前將存貨的狀況通知客戶,并在取得客戶的認可后方可開單。同時做好銷售臺帳記錄。
10、4開單員在開具單據時作到準確及時、無誤地開出提貨清單,及時送到出納員處,經審核確認無誤后,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方可送之成品倉庫發貨員處組織發貨。
10、5遇庫存產品不詳時應由銷售部開《裝貨通知單》,待裝車完畢后,以裝車實際數字由成品倉管理員簽字并確認后,在開單員處開《出貨單》交財務部審核確認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
10、6所有產品銷售后,客戶反饋任何質量問題,均由銷售部首先口頭通知至成品車間主任,同時將有關書面材料及時提交生產部,協同解決處理并填寫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客戶投訴反饋表》。
10、7遇重大質量事故,則因由銷售副總會同相關部門主管親往解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總經理處。
10、8所有大宗經銷商銷售部應接到對方現金或轉帳支票、電匯單據之傳真件后,由財務確認,銷售部方可予以開單發貨。
10、9調貨產品操作規程:。
10、9、1調往其他公司時,應由該公司銷售部首先將每批產品填具《調貨計劃通知單》,及產品《質檢報告》同時傳真至需發公司銷售部,并由銷售部副總簽認,銷售部蓋章后并回傳后方可發貨。
10、9、2銷售部安排好調貨產品的儲運后,將《貨運單》及其他相關票據傳真至調入方,并由對方財務及銷售簽認回傳。
10、9、3調入方收到產品后,應及時對所調入產品進行清點并檢查破損狀況,并將數量、等級、破損數填具收貨清單后傳真至調貨方,對方銷售及財務簽認后回傳。
十一、銷售部內務管理辦法:。
11、1引銷員務必熱情接待所有客戶,作到耐心有禮,服務周到不得與客戶爭吵;。
11、2所有運做程序務必嚴格依照銷售部操作程序運行;。
11、3不得擅自帶給公司有關產品質檢標準;。
11、4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務必根據第十二條款合同管理規定實施執行;。
11、5未經公司財務許可不得私自欠款發貨;。
11、6對客戶投訴務必做到百分之百的解決。
十二、銷售合同管理:。
12、1銷售部在理解合同前應對每一份銷售合同進行審核,旨在保證本企業產品能滿足合同要求。
12、2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及分公司總經理簽字。
12、3銷售合同務必加蓋公司方為有效。
12、4銷售合同務必統一由電腦管理,電腦打印。
12、5所有《銷售合同》務必以公司統一藍本,任何人及部門不得私自改動。如確需做出修改,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修改。
12、6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會同總經理、銷售副總、科研所主管、生產廠長作出合同評審填寫《合同評審表》,并由全體評審人員簽字,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分公司總經理外出時由生產廠長代為執行。
12、7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以《工礦合同》為藍本。如遇特殊狀況確需做出改動,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批準,銷售經理簽字方可生效。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五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七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檢驗合格證》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1,經營場所距離非水沖式廁所,開放式糞池,垃圾堆(場)等場所的直線距離25米以上,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布局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配備專門的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并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做到每天在營業前后有檢查,檢查記錄完備。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檢查中發現問題仍未改進的,按有關獎懲制度嚴格處理。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八
1、在經營部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經營部的結算工作,綜合協調各種關系,保證混凝土公司整體結算率和結算完好率。
2、隨時了解和掌握在施工程和完工工程的結算進度(尤其是圖紙結算工程),及時辦理結算手續。
3、及時了解混凝土公司銷售合同的簽訂情況,重點理解合同中與混凝土結算相關的條款,按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登記《合同結算臺帳》,記錄與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
4、當發現在施工過程中有與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情況時,要及時和工地溝通,并告知和督促業務員及時簽訂合同補充協議。
5、負責對所有預算人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對預算員和業務員在工程結算中的工作進行分工和協調。
6、負責協助預算員、業務員解決結算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負責組織與施工單位洽談最終結算事宜。
7、負責對所有圖紙結算工程的結算進程和結算數據進行監控、審核和把關。
8、負責所有圖紙結算工程的結算考核,并且對每個業務員全年的結算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9、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保證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三個體系在本部門順利運行。
10、配合公司經營部清欠工作,負責清欠所需原始資料的審核收集。
11、積極組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九
1、崗位名稱:湖南*店長。
2、工作職責:。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范門店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職責。藥店管理制度。
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措施并嚴格執行并傳達落實。
按門店發展趨勢,起草藥房長、短期發展規劃,經公司總部批準后執行。
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并指導相關工作。
負責協助質檢及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服務質量投訴,對本店經營的藥品質量負相關職責。
負責保證藥房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銷售;保證上柜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簽填寫齊全,一物一價,及時有效地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我監督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規范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其利潤負責。
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低耗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負責門店授權范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
為加強對農資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資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必須向具有合法資質的農資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采購農資產品,應當索取、核實并妥善保存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供貨協議;購進農資產品時,須對登記或審定證書、生產批準許可、產品標準、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等內容檢查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貨;進貨后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做到票、證、物一致,合法有效,杜絕不合格商品。
依法建立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購進農資按規定索要購貨發票(或合法憑據)及相關證書(登記或審定證書、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文件、產品標準證等)復印件(蓋章),建立農資進貨臺帳;銷售農資產品,必須主動向購貨者提供銷售發票和農資產品質量信譽卡,建立農資銷售臺帳。進銷貨臺帳(含電子臺賬)如實記錄農資品種、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購買人、進銷貨時間等詳細內容,保存2年以上。
認真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未經許可的危險化學產品;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為防止農藥在運輸、貯存及農藥經營其他接觸過程中致人中毒,應采取安全防護;農藥經營相關人員應當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護常識;農藥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防護鏡、防護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護服和長統靴、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設備;發生農藥滲漏、灑落等情況的,要及時妥善處理;對各種類型的農藥必須作出醒目標記,毒性高的農藥采用適當的警戒色;農藥的存放和保管,要有專門場所和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一
1.公司和各單位要抓好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期間的安全管理。
2.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前,必須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隱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藝、環節、工程組織方面存在的隱患及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整改不到位不得組織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時填報《“四新”現場隱患排查記錄》。
3.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第一班,必須由專業部室、區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盯一個工作全循環、全過程,指出關鍵點和易發事故的關鍵環節,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填寫《“四新”投入首日帶班記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不準盲目作業。
1.各生產、生產輔助單位,無論是正常生產還是停產、檢修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出現交叉作業現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平行或交叉作業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及交叉作業施工單位召開現場會和專項措施審評會,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業的安全重點問題。由生產技術部安排安、技、調人員進行跟班安全確認,現場指揮協調。
2.單位內部交叉作業、兩個及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或作業環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專門安全措施,各施工單位均要有專人進行現場盯崗,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派人到現場統一指揮施工作業,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負責指定專人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1.各單位要落實工程交接、開工許可制度,嚴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須同步做好技術資料、圖紙和現場標注的安全隱患警示標志移交。如掘進冒頂、采空區、老塘水等。生產技術部在組織工程交接過程中,必須明確基層單位技術資料移交的范圍和移交日期。各技術主管負責部室內部相應技術資料移交工作。技術主管部門要設立《工程資料移交臺賬》,詳細記載資料移交情況。
2.掘進交安裝、安裝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銜接的上下工序必須嚴格按《關于加強“三按”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標準進行施工,全面落實“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理念。生產技術部要按規范的程序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交接驗收。達不到“三按”標準的不準移交。工程交接時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檢查驗收表》,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3.要嚴格落實《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關于重申井下施工實行“開工安全許可證”制度的通知》要求,新開工工程要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現場會,工程涉及的職能科室及生產單位派人參加,經現場勘查沒有較大安全問題的,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記錄》,相關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4.生產單位攜《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表》及相關資料申請開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副經理簽發后方可開工。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二
圖書館是學校重點防火部位,是學校確立的禁煙區,為確保圖書館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圖書管理員負責檢查圖書室及閱覽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迅速整改。
二、圖書室及閱覽室內嚴格控制一切用火,嚴禁吸煙和帶入其它火種,不準在圖書室及閱覽室存放易燃、以及其它可燃物品。
三、經常檢查各種電器設備,發現故障及時維修。不準用碘鎢燈泡。照明燈泡與圖書、資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應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離。
四、圖書室及閱覽室內不準使用電爐等功率電器;不準隨便亂拉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室內的設備必須規定安裝,經常檢查其工作情況,發現問題應停止使用,不準帶故障運行;下班或長時間離開必須切斷電源。
六、每天關門前,工作人員必須對圖書室及閱覽室認真檢查,切斷電源,關閉門窗和水龍頭,防止曹成災害性事故。
七、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專人保管。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放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發生火險事故時,會撲救、會報警。
九、讀者進入閱覽室時,必須遵守《閱讀規則》,堅持交驗本人證件和簽名制度;奮理人員不得進入書庫。
十、工作人員掌管的室內各類鑰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三
加強公司排污許可證管理,規范排污行為,促進環境保護。
3.1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3.2臨時排污許可證每年進行換發。
3.3因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排污口的設置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排污變更手續。
4.1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4.2委托市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對企業排污現狀進行監測;
4.4領取由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鄂爾多斯市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經營單位購進獸藥必須從合法的供貨單位采購,所購獸藥品種必須是由通過gmp認證廠家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
二、取得自治區農牧業廳審核發放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非強制獸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購進的獸藥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獸藥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合格證核對無誤。
四、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的人員數量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過執業獸醫考試人員。
五、獸藥經營人員要定期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等教育或培訓。
六、在營業時間,應有專業人員在崗,并佩戴標有姓名、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七、《獸藥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技術人員執業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八、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
九、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十、建立獸藥銷售登記,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十二、應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十三、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獸藥要有專人管理,分類保管,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五
1、《動火安全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分別以一道、兩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動火負責人持辦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事項后,將《動火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5、《動火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動火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生產綜合部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特殊危險動火《動火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
8、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9、《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的單位主管審批簽字,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終審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