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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對違反廉潔紀律處分心得體會范本一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財政法規,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統稱財政法規)的規定。
對于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處理。
第三條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的五倍。
第四條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于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賬目
第六條隱瞞、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稅金、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不足5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全年應上繳稅金、利潤、其他財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穎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占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收、動用國庫款項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違反規定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違反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轉讓給集體,或者將預算內資金劃轉為預算外資金,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用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現象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嚴重違反國家財政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提高工資,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未構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分,個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給予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
(二)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者主動策劃違反財政法規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四)涂改、偽造、毀滅帳表憑證的;
(五)阻撓、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屢查屢犯的。
第十五條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經有關部門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小,情節輕微的;
(三)自己主動查出并及時糾正的;
(四)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第十六條同期查出有兩種以上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應當按照最重的行為給予處罰、但是罰款應當合并計算收繳。
第十七條對于違反財政法規,弄虛作假而騙取的先進榮譽稱號。應當由授予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對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在留用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干結余經費中支付;個人交納的罰款,可以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罰款數額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作出決定的機關同意,可以分期交納。
第二十條單位對處罰決定、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或者罰款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應當在接至復查申請30日內進行復查。復查期間,處罰決定應當執行。
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的申訴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執行檢查處理的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不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的,應當追究經辦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財政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施行細則由審計署、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最新對違反廉潔紀律處分心得體會范本二
事業部xx廠工(于x年xx月xx日起)至今未到崗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現連續曠工六天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生產。
對此依據《員工獎懲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如下:
1、解除勞動關系,每人考核500元。
2、其所做行為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擔。
x公司
x年xx月xx日
關于對違反規定的通報范文四
學生處:
,男, 學號, xx學院200x級專業本科1班學生。
該生于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開學以來無故曠課累計達15學時,根據《重慶工商大學派斯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我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建議給予x同學警告處分。
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蓋章)
20xx年x月x日
最新對違反廉潔紀律處分心得體會范本三
尊敬的xx:
我xxx于xxx年xx月xx日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觸犯了帶手機回學校的條例。我在此做檢討,我不應該知錯還犯,這次犯錯誤,自己想了很多東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氣自己,去觸犯學校的鐵律,也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
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說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布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也是對老師的不尊重。應該把老師說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布的校規校紀緊記在心。
事后,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這次犯的錯誤不僅給自己帶來了麻煩,耽誤自己的學習。而且我這種行為給學校也
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學們中間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于我一個人的犯錯誤,有可能造成別的同學的效仿,影響班級紀律性,年級紀律性,對學校的紀律也是一種破壞,而且給對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師,家長也是一種傷害,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一種不負責任。
每一個學校都希望自己的學生做到品學兼優,全面發展,樹立良好形象,也使我們的學校有一個良好形象。每一個同學也都希望學校給自己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來學習,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但是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靠的'是大家來共同維護來建立起來的,而我自己這次卻犯了錯誤,去破壞了學校的良好環境,是很不應該的,若每一個同學都這樣犯錯,那么是不會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形成,對違反校規的學生給予懲罰也是應該的。
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