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執行可以防止權力濫用和不公平待遇,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的范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一
為加強安全管理,從嚴管控臨時性危險性作業,規范臨時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涉及到的臨時危險性作業管理。
公司各部門。
4.1高危險性作業:指對人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
4.2高危險性作業的分類。
4.2.1動火作業: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用火作業外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從事電氣焊(割)、使用電鉆、砂輪、噴燈等臨時性動火作業。
4.2.2有限空間作業:指一種相對狹窄或有限制的空間,諸如箱體、鍋爐、容器、艙室等,有限空間意味著由于結構、尺寸、形狀而導致惡劣的通風條件。
4.2.3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2.4臨時用電作業:指臨時搭建的較大用電作業。
4.2.5拆除(工程)作業:指大型設備設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過程中存在較大危險性的作業。
4.2.6起重吊裝作業:指利用起重機吊運設備、大型物件等轉移過程的作業。
4.3高危險性作業的要求。
4.3.1公司對高危險性作業實施審批許可制度,凡需進行高危險性作業的部門都必須經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公司ehs部負責高危險性作業的審批許可管理。
4.3.2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性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4.3.2.2動火作業分三級執行:一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儲罐區等重要部位;二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臨時性動火作業;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4.3.2.3.1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2.3.2一二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總經理室;三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ehs部門。
4.3.2.3.3申請人持合格的動火許可證到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動火人持證上崗。
4.3.2.3.4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動火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2.3.5一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天;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天;三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天。
4.3.2.4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道、容器、陰井等部位動火時,必須清除易燃易爆介質及沉淀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準動火。
4.3.2.4.2凡可能與易燃易爆介質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動火時,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除一段管線。
4.3.2.4.3設備內動火時,連接在設備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線都要加堵盲板,打開人孔、排氣管,切斷電源,分析合格后,方準進入設備動火。
4.3.2.4.4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區域內,在動火任務完成之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4.3.2.4.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可燃物質,設專人看火,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
4.3.2.4.7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好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3.2.4.8使用氣焊(割)動火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米。
4.3.2.5動火作業各級人員職責要求。
4.3.2.5.1動火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3.2.5.2從事電、氣焊(割)等動火作業的執行人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證者,方可獨立承擔動火作業,動火人應在動火證上簽字。
4.3.2.5.3動火人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ehs部門報告。
4.3.2.5.4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2.5.5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負責準備滅火用具。
4.3.2.5.6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動火作業監管,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本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3.2.5.7各級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確認保證安全動火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4.3.3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3.1指凡進入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臨時性作業,都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3.3.2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3.3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申請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3.4申請人持合格的許可證到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許可證交作業人持證上崗。
4.3.3.5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3.3.6有限空間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3.7有限空間作業前,要有專人負責對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空氣進行抽樣檢測,分析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分析的執行人,對分析結果負責。在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4.3.3.8有限空間作業人接到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入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3.9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負責監護進入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有限空間內氧氣含量19.5%以上,空氣良好,嚴禁用純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4.3.3.10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3.10.1當從事具有缺氧危險的所有作業時,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在作業開始前,必須對檢修的設備、設施、管線、場所進行清洗、置換、隔離。
4.3.3.10.2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3.3.10.3進入運轉設備檢修前,必須將電源開關斷開,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標示牌,非工作人員嚴禁取牌合閘。
4.3.3.10.4對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
4.3.3.10.5在每次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帶,發現異常應立即修補或更換,嚴禁勉強使用。
4.3.3.10.6在封閉式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要密切監護作業人員的狀態并與他們保持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缺氧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做好標志。罐內作業照明電壓不準大于12伏。
4.3.3.10.9作業結束,須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罐體。
4.3.3.10.10罐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入罐搶救,否則不準進入。
4.3.4高處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登高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登高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4.2登高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登高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4.3申請人持合格的登高作業許可證到登高作業現場,認真檢查登高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登高作業許可證交登高作業人持證上崗。
4.3.4.4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登高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登高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登高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登高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登高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4.5登高作業人接到登高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登高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登高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4.6登高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登高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4.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作業者垂直上方,且無尖銳、鋒利棱角的構件上,不能低掛高用。監護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4.3.4.8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置圍欄,并懸掛“嚴禁靠近!”的警示標志,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4.3.4.9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角應扎緊,穿軟底鞋。
4.3.4.10凡患有高處作業禁忌癥、酒后人員、年老體弱、視力不佳等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4.3.4.11高處作業,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4.3.4.12高處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內,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材料、邊角余料應用繩系牢上、下吊送。嚴禁上、下拋擲物品或工具。
4.3.4.13高處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4.3.4.14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4.3.4.15高處作業時應避開電氣線路,無法避開時,必須停電后進行作業。
4.3.4.16遇有6級及6級以上強風或暴雨、雷電、大雪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4.3.4.17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進行工作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處作業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狀況,并做好記錄。
4.3.5臨時用電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臨時用電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5.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5.3申請人持合格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臨時用電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臨時用電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交臨時用電作業人持證上崗。
4.3.5.4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臨時用電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臨時用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臨時用電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5.5臨時用電作業人接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臨時用電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臨時用電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5.6臨時用電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5.7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無證電工安裝、修理電氣設施。
4.3.5.8施工場地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離必須符合電業部門的安全規定。
4.3.5.9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持,不得將電線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
4.3.5.10各種電器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插座應外裝防水箱并加鎖,在操作處加設絕緣墊層。
4.3.5.11移動式電氣機具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4.3.6拆除(工程)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拆除(工程)作業,必須辦理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拆除(工程)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由申請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6.3申請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到拆除(工程)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拆除(工程)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交拆除(工程)作業人持證上崗。
4.3.6.4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拆除(工程)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拆除(工程)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拆除(工程)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拆除方案,參與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6.5拆除(工程)作業人接到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拆除(工程)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拆除(工程)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6.6拆除(工程)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6.7重要的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工程)作業必須在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4.3.6.8拆除區域周圍應設圍欄,懸掛警告牌,并派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通過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應自上而下對稱順序進行,先外后內,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倒塌。
4.3.6.10拆除時,設備上或樓板上嚴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來的材料,拆除物應及時清理。
4.3.6.11拆除作業要設置溜放槽,將拆下的散碎材料順槽溜下,較大的承重材料,應用繩或起重設備吊下或運走,嚴禁向下拋擲。
4.3.6.12遇有6級強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暫停高處拆除作業,在高壓線路附近的拆除工作,應在停電后進行。
4.3.6.1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3.6.14在生產運行區域內進行拆除作業,還應遵守生產車間的有關特別規定。
4.3.7起重吊裝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起重吊裝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7.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7.3申請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到起重吊裝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裝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交起重吊裝作業人持證上崗。
4.3.7.4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起重吊裝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起重吊裝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起重吊裝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參與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7.5起重吊裝作業人接到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起重吊裝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起重吊裝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7.6起重吊裝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7.7指揮人員應正確按照信號要求與操作人員進行聯系,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4.3.7.8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
4.3.7.10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
4.3.7.11起重機吊運重物時,嚴禁從人頭上方越過,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
4.3.7.12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
4.3.7.14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發出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側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馳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得抖繩摘索,嚴禁利用起重機抽索。
4.4高危險性作業事故應急救援。
4.4.1發生高危險性作業應急事故,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區域班組長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及時組織有效措施進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險性作業許可證》。
5.1本制度由上海萬代制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實施。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二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3)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三
1、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獨立操作的資格憑證。公司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以及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都須取得安全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取得公司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取得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證。
1、在發放安全作業證之前,安全部門應對發證對象進行培訓、考試、考核。
2、內容包括: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知識,操作技能以及事故處理、緊急救護能力。
3、。通用工種(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4、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除考核上述相關內容外,還應考核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
6、考核成績由安全部門存檔。
5、發證對象經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門填寫成績,并發給安全作業證。
1、凡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人員和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隨時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及獎懲情況。
3、無證或未帶證者不得上崗。證件遺失由安全部門按程序補辦。
4、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由安保部負責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并且不得獨立上崗。
5、員工離職其證件由安保部收回。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四
規范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柴油發電機良好運行。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檢查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
3.2機電維修部組長負責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3.3當值管理員具體負責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4.0程序要點。
4.1巡視監控。
4.1.1當值管理員應密切監視柴油發電機的運行并每隔1小時進行一次記錄。巡視部位包括:柴油發電機、冷卻水箱、排煙系統、回風系統、控制柜(箱)、儲油箱、蓄電池、消音系統。
4.1.2巡視監控內容如下:。
a)有無異常聲響或大的振動;。
b)有無異常氣味;。
c)排煙顏色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機油、柴油)、漏水現象;。
d)機油壓力冷卻水溫是否正常;。
e)頻率偏差是否較大;。
f)三相、單相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有過載現象;。
g)各信號燈指示是否正常;。
h)檢查蓄電池狀況(溫度不能超過45℃,用半導體濕度計);。
i)回風是否順暢;。
j)緊固件是否有松動現象;。
k)柴油箱油位;。
l)消音效果是否理想;。
m)每半個月應使備用柴油發電機試運行半小時。
4.1.3對于巡視中發現的不正常情況,當值管理員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地匯報給機電維修部組長或主管,請求支援解決。整改時應遵守《柴油發電機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4.2柴油發電機異常情況的處置。
4.2.1柴油發電機“飛車“的處置:柴油發電機發生”飛車“現象時,當值管理員需沉著、冷靜、迅速果斷得采取措施:。
c)絕對禁止減少或去掉負載;。
d)柴油機停機后,應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試機運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4.2.2柴油發電機房發生火災時按《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置。
4.2.3柴油發電機房發生水浸時的處置:。
a)視進水情況關掉機房內運行的柴油發電機;。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較大,應立即通知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時盡力阻滯進水;。
d)漏水源堵住后,應立即排水;。
f)確認濕水已消除、各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后,開機試運行;如無異常情況出現則可以投入正常運行。
4.3當值管理員應按時開關柴油發電機。對于手動操作的柴油發電機,在停“市電“時,應在15分鐘內啟動柴油發電機并開始供電;在來”市電“時,應在20分鐘內關停柴油發電機。
4.4對于柴油發電機,當值管理員應根據其負荷的變化,適當調整其油門的大小。使其功率得到充分的利用。
4.5柴油發電機機房管理。
4.5.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機房,如需要進入,需經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機房。
4.5.2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顯眼處。機房內嚴禁吸煙。
4.5.3每周打掃一次機房衛生,做到地面、墻壁、天花、門窗、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銹蝕、無油漬、無污物,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4.5.4機房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
4.5.5機房都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管理員保管,管理員不得私自自配鑰匙。
4.6交接班要求。
4.6.1交接人員應準時接班。
4.6.2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人員交代,并查看《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后在《_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表上簽名。
4.6.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交接班:。
a)上一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b)記錄不規范、不完整、不清晰;。
c)機房不干凈;。
d)接班人未到崗;。
e)事故正在處理中或交班時發生故障,此時應由交班人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協助進行。
4.7當值管理員應將柴油發電機的運行情況規范、詳細、清晰的記錄在《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內,并于每月的3號之前由柴油發電機管理員將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交由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柴油發電機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6.2《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六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七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企業應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產車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限制有毒氣體,可燃氣體聚集,對可能有毒氣體揮發的地方,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5、對各種可能產生毒物的過程,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無毒、低毒工藝與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藝和物料。
6、有毒物產生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7、企業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8、企業應安排接觸毒物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
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
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的操作作業。
9.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九
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屬各單位。
3.1安技部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等工作。
4.1帶班安排。
4.1.1廠級領導帶班安排。
廠級領導按廠長、書記、工會主席、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人事廠長、銷售廠長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廠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廠部辦公室統一安排并報安技部門。
4.1.2車間級領導帶班安排。
車間級領導按書記、主任、副主任的順序每人輪流帶班。各單位應在每月28日前將下月帶班領導名單安排報安技部門。
4.2帶班職責。
4.2.1廠級領導帶班職責。
4.2.1.5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4.2車間領導帶班職責。
4.2.5當日發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帶班要求。
4.3.2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4.3.3當日安全值班領導必須佩安全帶班標志。
5.1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獎勵:
5.1.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5.1.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
5.1.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行處罰規定,成績顯著者。
5.2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5.2.1不按時上報領導安全帶班名單,每一次罰10元;
5.2.3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5.2.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不制止不按規定處罰,每發現一次,罰50元。
6.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提高其技術素質,以維護供用電的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網作業電工,是指進入用電單位的受(送)電裝置內,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工人、技術與生產管理人員的統稱。
第三條電力部門的用電(農電)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日常的監理工作。第四條進網作業的電工,須經電力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后,方準進網作業。《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統一監制,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簽發,全國通用。
第五條接受進網作業培訓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電工作業的病癥和生理缺陷;4.工作認真,遵章守紀。
第六條進網作業人員,須接受下列技術培訓:1.電氣理論及電力系統運行知識;2.電業安全與作業技能;3.電業作業規定。
第七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以及教員的資格,應經省電力部門認可。
第八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培訓要求的教學設施、場地和必要的教學手段;2.有省電力部門認可的教員;3.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系統。
第九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2.從事電氣專業工作在五年以上;3.有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水平或電業作業技能;4.精通電業作業規定;5.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第十條進網作業電工培訓時間,低壓電工不得少于100學時;高壓電工不得少于160學時;低壓電工轉為高壓電工不得少于60學時;特種電工不得少于120學時。
第十一條進網作業電工接受培訓時,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教學培訓費。教學培訓費標準每人每學時不得超過1.0~1.5元。教學培訓費應單獨建帳,應用于與培訓有關事務的開支和教育設施的改善,并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教材,由能源部統一組織編制或指定。
第十三條進網作業電工經培訓期滿后,由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組織考核。考核按《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核大綱》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進網作業電工考核的科目為:1.電氣理論及電力系統運行知識;2.電業安全和作業技能;3.電業作業規定。
第十五條考核進網作業電工的主考人員,須經省電力部門認可,每種科目的主考人員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思想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乘公辦事;2.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3.從事電氣專業工作在五年以上;4.具有豐富的電業作業經驗和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條具有中等及以上電氣專業學歷者,經本人申請,地(市)、縣(市)電力部門核準認可,可免除電氣理論知識的培訓,但考核照例進行。
第十七條經考核全部科目成績合格者,由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發給《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八條對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者,電力部門至少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參加復審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自動失效;復審不合格者,應重新接受培訓考核。
第十九條對進網作業電工的復審內容包括:1.作業期間作業行為;2.電業作業規定熟識程度;3.學習新技術、新規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學;4.身體健康狀況。
第二十條電力部門持有《用電監察證》的人員,負責進網作業電工的日常監理工作,監理內部包括:1.作業行為;2.《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持有檢查;3.作業現場及安全保障措施檢查。
第二十一條電力部門對進網作業電工應建立管理檔案。進網作業電工需調動時,應辦理轉檔手續。跨省際作業時,進網作業電工應持證向當地電力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進網作業電工離開作業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進網作業者,應對其進行電業作業規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進網從事原作業。
第二十三條電力部門對下列行為,可視其情節,給當事人以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處罰:1.未持證從事進網作業的;2.涂改、偽造或轉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3.違章作業或違章造成責任事故的;4.違反國家有關供用電方針、政策、法規的。
第二十四條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從事進網電工作業或從事的電工作業與證件規定不符的,電力部門應責令當事人停止作業,上述行為是其單位領導指使的,應責令單位領導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不予檢驗接電或中止供電。
第二十五條《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核大綱》由能源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能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5-04-01實施)。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其他危險作業。
5.安全施工作業票分類、適用范圍。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倒閘操作。
5.5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5.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5.5.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到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6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6.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6.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5.6.3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5.6.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6.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7.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范圍:。
5.7.1.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作業.
5.7.2.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5.7.3.土石方爆破,異地線爆壓。
5.7.4.其它危險作業。
6.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操作程序與要求。
6.1.1.吊裝作業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1.2.吊裝作業分類:。
6.1.2.1.起重(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100%及以上)、超大設備為一類。
6.1.2.2.精密重要設備為二類。
6.1.2.3.一般大件吊裝為三類。
6.1.3.要求。
一般工作作業票要求審校及批準部位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指導,二三類工作則由審核部門派員到現場檢查指導。
6.2.多機抬吊工作票。
6.2.1.多機抬吊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2.2.審核人員應到現場檢查指導,必要時項目總工應到現場檢查指導。
6.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
6.3.1.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3.2.要求起重機械移位負責人即現場監護人,必須對起重機械移位的安全負責,審核部門派員宣傳檢查指導。
6.4.安全施工作業票。
6.4.1.安全施工作業票有班組技術員填寫,單位領導簽字,安全部門審核,總工批準。
6.4.2.單位領導和安全部門應針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檢查指導,確認措施到位方可開始施工。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二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三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四
一、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求:。
2、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項目總工、技術員、安全員必須熟悉有關技術和安全規程、標準、規定,熟悉有關安全技術、安全防護方法和勞動保護用品知識,熟悉有關廠家說明書、資料等。
3、編制和審查安全施工措施的人員應注意收集有關技術新成果、新型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設施等資料,在編制安全措施時加以運用,以提高安全施工的可靠性。
4、在編制措施前,應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掌握施工項目,現場周圍環境的第一手資料。對于重大的施工項目,還應召開討論會,請有關領導和人員參加,共同協商。
5、安全施工措施應從防護、技術、管理三方面詳盡周密地編制,不能簡單照搬安規的有關條文。
6、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單項的安全施工措施,并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
7、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3)針對所采取的有害人體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環境條件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5)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全監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交底后執行。
8、施工安全措施由技術員或項目總工編制后,項目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9、施工過程中,由于條件變化或考慮不周全時,必須及時補充或更正安全措施,并再行審核、批準程序。
安全施工作業票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更好地達到安全施工目的,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1、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技術狀況和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兩份,存根聯留存班組,執行聯由施工負責人攜帶。作業票到期工作內容不變(一般為五天)或工作結束后,應由施工負責人交回執行聯更換新票。
3、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填寫,同級安全員審核,本級第一安全員批準,經施工負責人認可簽字后方可執行。
“人員分工”欄中必須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未經簽字后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施工前填發人(工程技術人員)應向施工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內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7、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8、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均視為無票作業,按項目部有關規定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施工隊,按規定嚴肅處理。
9、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完工后,由施工隊技術員上交公司安監部門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時間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10、安全施工作業票還應體現施工作業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五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a氧氣含量18%----21%。
b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a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c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d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6)照明和防護措施。
a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b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c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7)監護。
a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b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c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d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e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六
規定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辦理范圍、填報內容、審批程序、監護人職責及相關要求,保證安全施工作業票在施工中的正確性、可行性和指導性,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3.職責。
3.1項目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
3.2項目部技術管理、安監等部門專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核。
3.3項目部總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批準。
3.4項目安監部負責監督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
3.5重大施工項目,由項目總工程師及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在已編制并經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礎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在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4.1.1各類起重機滿負荷起吊或吊運物體積龐大、施工環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吊運作業。
4.1.2二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4.1.3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
4.1.4大型起重機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組裝、拆除作業。
4.1.5起重機械的試吊作業。
4.1.6超載、超寬、超高、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如主變、發電機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裝卸及運輸。
4.1.7起吊危險品。
4.1.8變壓器吊罩、吊芯,發電機穿轉子。
4.1.9特殊高處腳手架及大型腳手架的搭拆。
4.1.10金屬升降塔及施工電梯的裝拆。
4.1.11在易燃、易爆區域作業(如氧氣站、乙炔站、油庫、油區、煤粉倉、制氫站等)。
4.1.12土石方爆破作業,導地線爆壓作業。
4.1.13高壓帶電作業和臨近高壓帶電作業。
4.1.14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及封閉管道內進行電、火焊、反腐、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
4.1.15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酸洗,電氣蓄電池室配酸作業,制氫、制氧設備投運作業。
4.1.16石棉瓦屋面作業。
4.1.17在發電、受電運行區作業。
4.1.18煙囪工程平臺試壓、扒桿試吊、外平臺安裝、操作平臺及井架拆除作業。
4.1.19其它危險作業。
4.2安全施工作業票與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4.3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內容及審批程序。
4.3.1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使用統一格式。
4.3.2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除執行已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應根據施工前的現場狀況、天氣變化等作必要的補充完善,要填寫所使用的機具和防護用具的數量及完好狀況、人員分工及其職責、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如夜間施工要標明燈具名稱、數量及布置點等內容。
4.3.3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技術人員填寫經專業工程師審查,送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其中有關起重機械拆裝及負荷試驗的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經施工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工程師報審,按同樣程序經過審查和審批。
4.3.4分包工程項目中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以及本規定要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相關單項工程技術人員應監督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時,分包單位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及審批人員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專業部門派員現場監督。
4.3.5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必須經交底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執行公司c*0603-07《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重要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不論其是否涉及多個專業部門、多個作業班組均由專業工程師親自進行交底。必要時,交底會可請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審批人參加。
4.3.6對同類機組的同類項目再次施工時,須重新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4.3.7經審批后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填報項目發生變化,必須重新履行填報手續。
4.3.8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報審批手續,一般在施工前三天辦理,最遲應在施工前一天辦理完畢。
4.3.9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一式三份,填報人、施工班組(工程單項)、安監部門各一份,如多個班組施工,可視情況增加填報份數。
4.3.10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的熱力機械作業票,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4.4安全監護。
4.4.1凡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施工時均須指派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4.2安全監護的條件及職責。
4.4.2.1安全監護人員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堅持原則、工作負責、有專業安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監護人應佩有明顯標志。
4.4.2.2安全監護人、施工負責人應和施工區域其他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協助搞好安全監護工作。
4.4.2.3監護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4.4.2.4監護人協助施工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安全設施、人員到崗和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4.4.2.5堅守工作崗位,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有權提出警告和批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況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和施工安全時有權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級報告,對違章人員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4.4.2.6安全監護人暫離現場時,必須臨時委派有安全監護資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5.相關記錄。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七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3.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八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在安環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生產部專門人員對其作業環境現場檢查后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生產部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4)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生產部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生產部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安環部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
2.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2.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6)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6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2.7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公司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2.8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十九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二十
為貫徹執行電力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及項目部的要求,確保企業的施工生產活動都能在嚴密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控制下進行,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及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1、一切施工生產活動必須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地專責工程師審查,由項目經理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實施。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特殊高處作業,帶電作業,重要跨越等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須經施工技術,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查,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5)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1、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的技術狀況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一份,由施工負責人攜帶,作業票到期(一般為五天),工作內容不變或工作結束后,應由工作負責人交回,更換新票。
3、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缺,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4、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隊技術員和兼職安全員審查,由施工隊長簽發后執行,有空缺或未經簽字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時,技術員應向施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成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7、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8、安全施工作業票宣讀完畢后要全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不允許帶簽或漏簽。
9、各級安全部門要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地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及未宣讀視為無票作業,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0、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到期后,交回班組由工程技術人員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二十一
為加強公司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提高其技術素質,以維護供用電的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進網作業電工須經國家電力監管會派出機構進行考試、審查、注冊許可的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在許可作業范圍內從事進網作業。
2.進網作業持證電工必須按規定辦理續期注冊,未續期注冊視為無效證。
3.進網作業電工不可偽造、變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4.進網作業電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電工作業的病癥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應具有最基本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忠于職守;有主人翁意識,團結協作,顧全大局,集體主義思想;有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生產秩序和高度的組織觀念;有質量第一,信譽第一,對人民負責的責任感;有勤儉節約,愛廠如家,艱苦奮斗的精神;有學習知識,鉆研技術,奮發進取的精神風貌。
5.定期對進網電工進行電氣作業規程,電氣安全及作業技能的培訓。
6.對從事電氣作業工作徒工應在有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的監護下作業。
7.配電室值班電工必須熟悉并執行《配電室安全操作規程》、《突然停電應急預案》等現場規程和制度。
8..維修電工必須熟悉掌握并執行《臨時用電作業規程》,《電氣事故應急預案》等。
9.嚴格按規定時間,線路作好巡回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匯報。
10.安裝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11.夜班人員要保障生產安全運行,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匯報生產調度室,并作好值班記錄。
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22篇)篇二十二
為了加強焦桐高速平頂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社會”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法律法規,保證道路安全暢通,保證安全、快速施工,結合省廳《關于印發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十條規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文件,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對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做出決策,負責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頂山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交通廳負責。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和指導意見,協調安全工作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完善安全生產運行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調安全工作中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四)建立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加強信息反饋,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五)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各單位整改隱患,檢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檢查工作,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發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盡快疏導車輛,保障暢通。
并主持和協調處理善后工作,按規定上報,充分發揮協調作用,確保道路設施處于良好通行狀況。
(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高速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八)完成省交通廳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一)從事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必須切實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認真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做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
(二)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專職養護生產安全管理員,制定嚴密的養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報項目公司養護部門、監理單位批準,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從業單位必須做好全體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施工單位(包括施工、運輸、勞務合作等單位)必須簽訂養護生產安全合同或協議,必須辦理養護從業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所需險種,各類手續、保險不齊的車輛、機械禁止上路作業。
養護保通器材必須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進場并經監理工程師現場驗收后,方可開工。
嚴禁在行車道上逆向行駛;。
嚴禁各類施工人員橫向穿越高速公路;。
嚴禁任何施工人員擅自、違規攔截過往車輛。
養護施工單位租賃設備和中修(專項)工程施工設備必須懸掛車尾反光施工標志。
(七)養護工程作業區設置。
1、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區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則設置。
2、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區要嚴格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和有關要求設置,各種警告、禁令、施工標志、標牌必須齊全、清潔、醒目、整齊,不得出現傾斜、倒伏、缺損和嚴重污染現象,否則,保通人員必須及時予以清理、更換或重新固定,作業區標志、標牌應建立日清制度。
同側中修(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區原則上應保證10公里以上間距,每個作業區原則上不超過2公里(含漸變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業區和改變交通流向的中修(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區,應根據工程開工前審批的養護工程保通方案設置作業區。
(八)養護工程現場管理。
1、養護工程施工必須根據養護工程需要,科學合理地配備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保通人員和施工設備,每一個施工作業區要根據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長短,合理安排一個或多個保通人員,且手持明顯標志(手牌或紅旗)疏導交通、維護施工標志和觀察車輛行駛狀況,及時提醒施工人員避讓危險車輛。
養護施工人員的各類運動,必須限制在作業區內;。
非施工必須的設備、人員、材料,嚴禁進入作業區或其附近;。
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內外停放設備和堆放材料。
3、養護設備使用及轉場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嚴禁污染路面。
4、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及施工結束后,監理工程師要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將現場廢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現場,路面有污染的應盡快清洗至無污染、無雜物后開放交通。
嚴禁將廢料、垃圾棄至路面、中間帶、路肩邊坡、邊溝或征地界以內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發搶險任務外,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確需封閉半幅車道的,必須提前一周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確需封閉雙幅車道進行施工的,必須按交通部、公安部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并發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