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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一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住院治療期間,甲方一直為其墊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人民幣約元(大寫:)。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幣元(大寫:)。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單位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單位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項后,應向甲方出具收到該款項的收條。
五、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甲方認可對乙方此損害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乙方如違反本協議,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全部費用20%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調解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上級安排,甲方負責重建318國道解放橋,根據工程需要車輛需改道通行,由于國道通行車輛過載,導致秦楊村兩戶居民、的房屋墻體出現部分裂縫,乙方要求甲方予以補償,經鎮政府信訪辦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補償房屋及房前屋后設施受損折合款項人民幣24000元(大寫:貳萬肆仟元整),有兩農戶自行商討后確定各自金額,即__________。
二、乙方房屋今后再出現任何問題,甲方概不負責。
三、兩戶居民不得為此事再提其他無理要求,也不再找鎮政府解決其他與此相關事宜。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調解方留存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調解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三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認為本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給其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如下賠償請求:
經調查表明:
上述事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證據予以證實。
(賠償義務機關)認為______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應予撤消。此行為同時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應予賠償的情形,應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提出的____________的損失,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經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與賠償請求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協商,就賠償請求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賠償請求人和賠償請求機關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__________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_____東家的陳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市__________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市公安局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_____東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五
請求事項。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并載明于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于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xx鼎誠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xx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雇傭關系。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于中國大地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于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鑒于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于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月××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六
甲乙雙方就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發生的人身損害相關事實進行確認,并經過友好協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3、上述兩項費用為雙方依據法律或者合同協商確定的甲方賠償給乙方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的全部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4、乙方收取上述費用后,本協議乙方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即處理終結,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關人員、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5、乙方對甲方表示寬容和諒解,乙方并請求公安機關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關人員、單位的相關法律責任。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安機關備案一份,雙方簽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七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住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醫療費123456元、護理費1628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9669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后續治療費3.5萬元,鑒定費2039.7元。以上費用合計219656.1元。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萬元。
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一被告系交通事故肇事方。5月9日14時20分,原告駕駛遼b12345號小客車沿旅順南路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被告駕駛遼b6789號小客車行至事發地點時越中心黃色雙實線駛入反道,與原告相對方向相撞。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核實和分析,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旅順大隊于205月16日作出大公交公交認字第第00987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之規定,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經檢查,醫生診斷為:右髖臼骨折伴股骨頭脫位,右橈骨骨折,右前臂雙小腿、胸腹部外傷。通過手術治療,于2015年8月22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1、繼續高壓氧、神經營養治療,定期復查肌電圖,必要時行神經探查術;2、患肢功能鍛煉,術后6個月方可患肢負重;3、門診隨診。嗣后,原告根據醫囑先后三次住院進行高壓氧、功能恢復等治療和檢查,造成醫療費、陪護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元。
2015年7月31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旅順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委托,大連市公安局旅順口公安分局出具了[2015]123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損傷屬八級傷殘。傷后先后在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大連第五人民醫院、住院時間及有關檢查、用藥費用合理。住院期間可一人陪護。可適當給予營養補助費。可擇期行兩次左髖關節人工轉換術,手術費用共需人民幣6萬元左右。綜上,被告違法駕駛行為造成原告身負重傷,理應支付各項損失費用,系醫療費123456元、護理費1628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9669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后續治療費3.5萬元,鑒定費2039.7元。以上費用合計219656.1元,但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有關規定,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及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被告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提出上訴請求,以保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八
原告: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顱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xxx年3月30日起至x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月3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族,農民,__________________人。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屬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負責人或水利維修中心)為照顧乙方做些零活,讓乙方將甲方位于處的變壓器架子進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費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進行承攬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時大意,在沒有拉閘停電的情況下即開始涮漆,結果不幸被高壓電擊傷,造成右上股、軀干、雙下肢可見總面積約15%被燒傷。乙方受傷后被其親屬送往興義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經醫院確診:
1、高壓電燒傷15%,ⅲ,全身多處。
2、心肌損傷(詳見病歷)。乙方住院期間,甲方考慮到乙方是因給甲方涮漆而受傷,雖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因乙方經濟困難,甲方為乙方支付了相關醫療、生活等費用,共計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穩定,可以出院。
現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夠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其家屬代表也一再要求進行一次性了斷。甲方雖然從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屬代表作了解釋,乙方受傷是其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為了化解矛盾,以人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屬代表的請求,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現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
二、乙方在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費___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
三、本協議簽訂生效并經公證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時再一次性賠償乙方____________元,該經濟賠償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其中傷殘賠償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為計算標準。
四、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承諾:
4、乙方家屬代表需認真照顧好乙方,盡量讓乙方安心養傷。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經濟賠償后,不論出現任何異常情況,包括傷情、健康狀況等惡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屬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負責人及水利維修中心提出承擔任何責任的要求。
五、本協議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屬代表作為承諾人兼見證人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手印,家屬代表不簽字按手印不影響本協議書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違約責任: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條款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甲方若不按約定將經濟賠償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對此需向乙方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該協議,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經濟賠償后,又違反其“乙方承諾”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中的某一種情況,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經濟賠償金后,甲方對乙方及乙方撫養人即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八、甲乙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公證。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交公證部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屬代表: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一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5單元6樓中門。
電話:123456789。
被告:謝某,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xx街48號。
電話:123345677。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具體金額待傷殘鑒定后核準。)。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xx平自20xx年4月起,一直在被告謝某處打工,2105年8月17日,李思平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環亞山城a區綠化時,不慎左手被割草機割傷,經延邊醫院救治后,左手小指缺失1、2指關節;環指1、2指關節功能喪失;中指大面積損傷。
原告認為,被告在對機器進行工作過程中也從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更從未及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從而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被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原告家屬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其支付后續的部分醫藥費及賠償損失,但被告均以種種借口推諉。鑒于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3月13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二
原告:陳,男,_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男,_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__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三
原告:張某,女,_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區路號,聯系電話:。
被告:劉某,男,_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區路號,聯系電話:.
被告:樓某,男,_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區_華號,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樓某賠償原告人民幣共計363734.14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_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無視國家的法律,在__市__區夜市上冒充警察與原告進行搭訕,調戲原告。見原告"不領情",二被告就對原告拳打腳踢,直接用磚頭砸傷原告的臉,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全身血肉模糊。因為傷勢過重,后送至醫學院附屬醫院為原告提供醫療救助。
經過治療后傷口雖然結痂了,但是原告說話、吃飯臉部傷口都會疼,由于傷口是貫穿的,口水會通過傷口流出來,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臉上永遠留下了一條十幾厘米的傷疤,后經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二被告的犯罪行為毀掉了原告的.容顏,原告原本身體很健康,但因流血過多,直至今日原告還是很虛弱,常常覺得頭暈眼眩,三天兩頭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從事飲食服務行業,臉上的傷疤讓顧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連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資都成問題,二被告殘暴的行為摧毀了原告的事業、感情、容顏等。原告數月不敢出門,不敢面對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為將原告逼入絕境。親朋好友到醫院去詢問,知原告傷口如果要進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錢,多家整形醫院都給出至少八萬元的答復,而且面部的傷疤是去不掉的,這對于原本面容美麗的原告來說是極為痛苦的。
綜上,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用殘忍的手段傷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情節惡劣。懇請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支持原告的訴請,以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__市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四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下面是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范本,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五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查清事實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本案第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屬于無償幫工關系。
一審判決未清楚地認定本案復雜的法律關系,僅僅簡單認定“原告在為被告拉樓板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被告作為事發吊車的所有人,同時根據被告與案外人簽訂的協議書,其應當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與本案事實嚴重不符。
本案真實的法律關系是: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承攬合同關系與雇傭關系是有很大區別的: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3)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承攬人如無工作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4)在雇傭關系中,由雇主向雇員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主要有勞動場所、勞動工具和相關的勞動資料等。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勞動條件、生產工具一般由承攬人本人提供,承攬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勞動成果即可。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對外發布信息是“自備車輛搬運樓板,600元一車”可知:1)被上訴人只需自備車輛將樓板運到指定地點就可以依約獲得報酬,沒有很強的勞動時間限制,至于被上訴人能交付多少勞動成果也沒有硬性規定;2)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一般不存在勞動時間和勞動紀律的問題,承攬人勞動很“自由”;3)而且本案勞動支付的形式顯然不屬于某種相對固定的行業標準,也無較長時間的支付周期,以每車600元作為報酬是雙方口頭約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攬關系的約定支付方式。
2、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屬于無償幫工關系。
被上訴人受傷是因為幫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裝車造成的。也是承攬樓板裝運的人員之一,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完成自己車輛上的樓板裝運,并未要求其幫助第三人裝車。既然是其主動幫助裝車,那么被上訴人便與形成了無償幫工關系,被上訴人是幫工人,第三人是被幫工人。
二、不論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還是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無償幫工關系,上訴人都不應該承擔責任。
1、依照法律規定,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承攬關系中,因雙方是合同關系而不存在著侵權關系,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范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亦明確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無償幫工關系中,由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跟上訴人無關。
因為《侵權責任法》第35條直接廢止了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于無償幫工第13、14條之相關規定,另外,幫工關系中,在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也形成了無償的勞務關系。所以本案的幫工關系接受《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范:“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后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不管是從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上考慮還是從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形成的幫工關系上分析,上訴人都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毫無法律依據。
三、上訴人出于道義上對被上訴人進行及時的救助不能作為事后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依據。
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出于救人要緊的目的,及時將被上訴人送往醫院救治,先后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住宿費等11多萬元。案外人考慮到上訴人發生了很大經濟損失,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案外人一次性補助給上訴人10萬元的協議,盡管協議上約定上訴人負責賠付一切經濟損失,剩余損失與無任何關系……,但是,通過法律分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對于被上訴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上訴人并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事發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進行及時救助,是出于一種救人的本能反應,如果這種樂于救人的行為反而成了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那么對于上訴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訴人對于自己傷害的形成存在重大過錯,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不予考慮實屬不當。
被上訴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被上訴人存在三大重大錯誤:一是被上訴人裝車時未站離立欄,二是被上訴人未完全摘離吊鉤,三是被上訴人向吊車司機發出錯誤的信息指示。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被上訴人對自己傷害的造成存在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一審法院未予考慮,所作判決極不公正。
五、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4、“其本人在北京地區的暫住證二份”并不能證明案發時被上訴人居住在北京。一審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來計算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不合理,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來計算。
從被上訴人提供的第一份暫住證,可知該暫住證的有效期至20xx年8月5日,第二份暫住證“來本市日期”上記載的是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發時間是x年1月26日,也就是說在本案事發之時,被上訴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暫住證也不能有效證明其暫住在北京。而且上訴人到被上訴人暫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區南許場村33號”核查過,得知被上訴人并未暫住在該地址。那么一審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來計算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收入是不合理的,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來計算。
六、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護理費時間計算錯誤。
被上訴人要求的誤工費是從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誤工時間應該是231天,然而被上訴人主張的卻是331天;被上訴人主張的護理費是從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護理時間應該是155天,然而被上訴人主張的卻是189天。被上訴人計算的時間明顯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時間合理”,與事實不符。
綜上,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現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
望懇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3月2日。
侵害身體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
1.1對人體完整性的實質損害。
1.2對人體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這兩種損害,都可能伴隨著產生以下損失或者損害: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利益的其他損失。例如,強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體液,雖然沒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損害,但是恢復體力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精神損害,即侵害身體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體疼痛的損害。
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就是破壞人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身體功能的完善發揮。其表現形式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損害,可以產生以下的損失或者損害:
2.1醫療費損失。
受害人的人體遭受損害,最主要的損失就是為治療人身損害而支付的金錢。
注:
這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侵害健康權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
2.2誤工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
注:
1、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2、按照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由于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
3、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2.3住院伙食費和營養費損失。
人身遭受損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要增加伙食費上的支出,有些特別的人身損害,還要增加必要的營養,因此要增加營養費的支出。
注:
這些損失,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后果。
2.4護理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如果行動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就要增加護理費的支出。
注:
這種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后果,是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
2.5交通費損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需轉院治療的,要支出轉院治療的交通費。即使是沒有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后到醫院進行治療,也會有一定數量的交通費支出。
注:
這些支出的交通費,也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
2.6住宿費損失。
受害人在轉院治療中,以及護理人員在護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則要支付住宿費。住宿費的損失,也是人身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7殘疾賠償金損失。
由于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殘疾,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會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
注:
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
2.8殘疾輔助器具費損失。
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殘疾用具。例如,傷害四肢造成殘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殘疾的,需要配置輪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義眼等。配置這些殘疾用具費的支出,是財產上損失。
2.9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殘疾,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減少工資收入,除了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損害以外,還會給其以前被扶養的人的生活造成損害,使其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生活費來源的喪失,有的是全部喪失。例如受害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喪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來供養的人的生活費全部斷絕。有的是部分斷絕,那就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部分減少,就減少的部分所供養的人的生活費,是生活費來源的部分喪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體疼痛損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疼痛。這種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于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
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
這是侵害生命權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
3.1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是沒有立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會發生搶救、治療等財產的損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損失中,有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這些損失與侵害健康權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2喪葬費的損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喪葬費,為壽衣、火化、殯葬、棺槨等支出的費用,為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損失與致人殘疾的殘疾者以前扶養的人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4死亡賠償金的損失。
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權的喪失,這一切都不再存在。對此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一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5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權,死者的近親屬因為喪失親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這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六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下面是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范本,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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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上訴人因身體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長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長民初字第2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1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葛某因被告陳*、陳二人在育苗場干活影響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場地與被告陳*、陳發生口角,進而四人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謾罵,而被上訴人是葛某后來叫去的幫兇,并不是四人發生廝打,而是被上訴人和葛某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毆打,二人只是用身體抵擋,防止自己被打傷,并沒有主動去打原告和葛某。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2、一審法院認定“陳爸、李母、陳女聞訊趕到現場與原告和葛某發生爭吵并再次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陳爸、李母、陳女到現場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毆打,都沒有還手。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3、一審法院認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陳女持一根鐵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對陳爸、李母進行了毆打,是作案工具,而陳女手持的一根鐵管是為了來育苗場維修,【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兒子電話時,急忙叫上陳爸和陳女去育苗場,因為上午說過育苗場要維修,所以帶上鐵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鐵管,從常識來判斷不可能是把它作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用鐵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卻證明了沒有用鐵管打人。
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是錯誤的。
葛某和被上訴人對五位上訴人進行無辜毆打,五位上訴人都沒有主動出擊進行防衛,而是被動用身體抵擋葛某和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訴人停止毆打后,沒有再與其二人有身體接觸。五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對葛某和被上訴人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三、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訴傷情無證據證明系自傷、他傷或偽詐傷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病歷記載其半月板是盤狀半月板,而該半月板是病理狀態在我國發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盤狀半月板對膝關節生物力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盤狀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運動給膝關節帶來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這種剪力除易造成盤狀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還易導致脛骨平臺及股骨髁軟骨面的損壞。在上訴人的6月15日上午9:30醫院的體格檢查記載是“神志清,左眼眶內側有一長約3cm縱行傷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右肘活動可,左膝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此處沒有存在肋骨處疼痛、外傷之類情況,眾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種疼痛是難以忍受的,說明在此時還沒有肋骨骨折情況,那么可以證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發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記載是:“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散在皮擦傷”、“略腫痛”說明沒有較大外力置于膝蓋處。在沒有較大外力的情況下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是不可能的。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長島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已明確表明被告沒有故意傷害行為,在現有證據下不能適用《山東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即使適用64條,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因上訴人是正當防衛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應承擔責任。
五、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請求貴院依職權啟動對被上訴人的測謊程序。
六、請求貴院依職權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會引起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會使不法分子紛紛效仿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法院將會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了減少訟累請求貴院依法改判,不要發回重申。
此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23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八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x年5月23日出生,漢族,物業公司員工,住x市x區路號二區x號樓x單元x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無視法律,毆打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應當在x晚報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3頁認定:因瑣事發生口角時雙方均應冷靜處理,不應相互廝打,故對本案廝打的發生及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原、被告均有過錯,被告應按其過錯比例80%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首先動手將上訴人打傷,上訴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訴人毆打,還手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判決被上訴人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300元的公證費。
上訴人是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請公證處對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進行公證,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屬于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賠償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上訴人腰部雖有舊傷,但若不是被上訴人的毆打,則不可能引起舊傷復發,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十九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__省__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
最新人身損害上訴狀(實用20篇)篇二十
原告:陳,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男,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