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總結是對我們學習成果的總結,同時也是對老師辛勤教導的肯定和回饋。隨著科技的進步,學校教育也在不斷更新和改革,給我們帶來了更多機遇和挑戰。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一
為配合學校整改工作的強力推進,規范水電管理,杜絕水電浪費,節約資金,加快學校發展。結合學校發展,制度制度如下:。
1、校內所有水電設施(含水表、電表、管線等)均為學校公有財產,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所有水電用戶均有保護學校水電設施的義務,做到“不亂接、不亂拆、不亂裝”,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2、在校內居住的所有用戶(含單人宿舍),一律實行“兩表”制,統一安裝水電和電表。電表額定電流不得大于10-40a,水表根據實際情況裝配,所有用戶使用的水表、電表、均需經過其主管部門技校驗后方可安裝。
3、校內用戶水電表讀數由校水電管理組一月一查抄,張榜公布,計費均按縣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執行的水電價格計收。凡校內在編職工水電費交由會計室在其月工資中扣回,住在校內非本校人員應分攤水損、電損,其當月發生的水電費按市場價格開據收取,計費后,由會計室通知其前來繳費。拒繳、拖欠水電費者,校水電管理組送達欠費告知書后,立即對其停止供水、供電。
4、學校對各用戶水電表等相關設施一次性安裝到位,以后各用戶室內線路、水電表損壞更換學校不再裝配。各用戶對自己宿舍的水電線路、設施負有管理責任。如用戶房屋裝修(維修)。超負荷使用電器或其它使用不當行為,造成線路或設備損壞,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除責任自己承擔外,還要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5、校內各用戶水電表管權屬學校。(1)學校水電管理組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用戶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如發現弄虛作假、偷水偷電者,先查明原因,作出損失評估,然后令其作出書面檢查,給予由其造成2-5倍罰款。屢教不改者,斷其水電供給,送交學校處理。
(3)禁止用戶個人在水電表外亂接電線,私接水管,違者罰款200元,并作書面檢查,否則斷其水電供給。
6、加強安全防范意識,確保用戶用水用電安全。校內用戶因個人私裝、亂拆線路造成不良后果者,責任自負。各用戶如發現水管、用電線路有故障,應及時告知校水電管理小組,以便及時安排水電維修。
1、學校各處室、教師辦公室、機房的照明及電器設備。實行負責人管理制度(自控),做到人走燈滅。電器設備在無人使用情況下要切斷電源。
2、公共場地指道路(燈)、樓道、走廊、衛生間、餐廳、會議室等區域,對其安裝的供水、照明、電器設備等,各部門負責人要明確專人管理,節水節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1、學生用水用電本著保障、節約、嚴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2、教室、寢室用電,實行集中控制,按時開關,專人負責。
3、教室、寢室照明燈管(泡),額定功率不得大于40w,違者嚴懲,禁止室內亂接電線、私自使用電器,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4、水池、衛生間用水,實行樓層管理員監管,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象。
1、施工用電除按規定裝、驗、封表外,還要按用電安全規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懸掛警示標牌,確保施工用電安全。
2、施工用水用電,隨時按受學校水電管理組的.檢查、督導。
3、學校同意的經營場所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嚴禁在經營門面內私攔亂接電線和違反用水用電規定行為。如私自啟、封、拆、卸水電表,按偷水偷電行為論處,每次罰款300-500元,并作書面檢查,否則,斷其水電供給。
1、學校水電管理組全面負責對學校水電線路定期檢修(每兩周一次),發現線路及管道等相關設備有故障的,水電工要及時維修,所需更換器材按規定程序報批。
2、學生在校期間,水電工要堅守崗位。在接到檢修情況后,水電工要及時趕到現場排查,并把排查情況告知分管領導和使用部門(個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過夜。
3、遵守操作規程。水電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按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管線、設備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嚴禁敷衍塞責、馬虎行事。
4、對水電工違紀、違規和怠工行為,經查實,按《水電工崗位職責》、《水電工崗位考核實施辦法》處理。由此造成重大事故者,按國家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人當事人責任。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二
為了加強幼兒園飲用水安全衛生管理,有效預防師幼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傳染病的發生,保障廣大師幼的健康安全。根據上級對飲用水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飲用水水源由自來水供水,供水設施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
二、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供給應用:
1.混有異物,出現異色、異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與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設施及用品直接接觸的。
三、具體操作注意事項:
1.幼兒園每天用自來水燒成開水,班主任每天為幼兒準備足量的開水,加入涼杯供幼兒飲用,水溫在50~70℃之間,為幼兒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做到冬暖夏涼。飲水時須有一位教師監督,注意安全。
2.涼杯內一次加水后,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每天早晨灌水前對涼杯進行清洗或消毒,保證水質。
4.杯架每天必須用消毒水消毒,水杯杯口朝上,杯柄朝外。
6.教職工不得使用幼兒水杯。幼兒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清洗消毒。
7.保證幼兒自由飲水,養成幼兒良好的飲水習慣。
8.保證幼兒足量飲水。春冬季一日兩次,上午、下午各一次,夏秋季一日三次,上午、中午、下午各一次。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三
根據《xx學院水電暖管理辦法》、《xx學院后勤社會化改革方案》和《水電暖維修中心目標責任書》的有關規定,水電暖維修中心對全院的水、電、暖實行規范化管理、按學院確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合理的計量收費。
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負責物業公司合同范圍外的水、電、暖運行管理,住宅區、教學樓內由相應的物業公司負責維護。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確保水、電、暖保質、保量、安全準時地送達用戶。各物業中心水電工也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于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用戶提出的意見要認真作好記錄,及時作好善后處理和匯報工作。
1.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設專職水、電、暖計量收費小組。小組負責計量、抄報、收取用戶的'水、電、暖費用。每個小組成員負責抄報教職工家庭的水表,對于學校經濟獨立核算單位、商品房、基建工地等單位的水、電、暖計量收費須兩人以上參加。小組成員在抄報過程中要認真聽取用戶意見并做出合理的解釋。要把發現的跑、漏、壞表等問題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對于在水、電、暖抄報中不履行職責、有舞弊的行為將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各實體中心及二級表的抄表計量工作在每月底進行。學苑小區住戶的水表每學期抄錄結算一次。暖氣費要在供暖開始前收取。抄表員在抄報過程中要向用戶送達收費通知單,標明表底數、用量等,并要求用戶在存根中簽字認可。
3.在職教職工家庭的水費用由計劃財務處從工資中扣出;各實體單位的水、電費在經費劃撥中扣除;對于退休教職工、遺屬、非本單位職工等用戶,要求直接到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繳費;商品房、施工工地、移動電信等單位的水電暖暖費用由水電暖維修中心負責收取,然后交計劃財務處。對于外單位臨時用水、電的情況,要根據估算用量收繳押金,定期查抄水電表,參照有關標準采用按實結算的辦法。
4.用戶計量表損壞的,由后勤管理處按有關規定更換,更換時材料費、人工費由用戶承擔,在計量期間的費用按平均用量計收。
1.學院經濟獨立核算實體單位、沿街商品房、教職工家庭、移動電信機房。
2.學院內建筑安裝工程,外單位臨時用水、用電等。
參照市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及學院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如下收費標準:。
1.電費。
基建、辦公照明0.80元/度。
居民照明0.547元/度。
動力電0.80元/度。
公寓、餐廳用電0.547元/度。
2.水費。
公寓、餐廳用水: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水:。
自來水2.75元/立方米。
自備水1.55元/立方米。
3.暖氣費。
參照xx市價格執行,新入暖氣管網的收取開戶費30元/平方米,暖氣費23元/。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四
1、學校用水管道布局要合理,經常檢查維修,防止爆裂。
2、冬季來臨前,要將室外水管做保暖處理。
3、學校自備水源(為解決學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給水設施)必須有衛生許可證,并定期請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進行水質檢測。
4、學校要建立自備水源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定期清洗制度,并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水源管理人員每年必須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者方能上崗。
5、學校自備水源距離廁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必須30米以上。水源周圍環境必須保持清潔衛生。嚴防投毒事故的發生。
1、學校用電線路的鋪設,必須達到國家建設規范和電業部門的要求。
2、嚴格用電管理。教職工宿舍不得使用電飯鍋、熱得快、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教職工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必須做到人走電斷。學生宿舍除照明燈外,一律不準使用其他電器。規范用電線路,任何場所不得私拉、亂拉電線,安裝插座、開關。
3、定期對學校用電線路及用電保護器進行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用電線路及用電保護器。
4、規范教職工家屬宿舍的用電管理,家屬宿舍用電線路的更改必須由學校統一進行,不超負荷使用電器。
5、學校室內外用電線路一律套用合格的絕緣管。
6、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在宿舍違規使用電器,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1、相關人員要掌握正確使用煤氣的方法。當自動點火的灶具連續打火未點燃時,應稍等片刻,讓已流出的煤氣散發后再點火,以防引起火災。
2、要用專用橡膠管連接灶具,并經常檢查,防止橡皮管松脫、老化、破裂、蟲咬。
3、要正確使用沼氣設備,遵守安全規范,檢查沼氣池時要防止中毒。
4、液化氣鋼瓶、天然氣管道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使用完液化氣和天然氣后,必須將液化氣鋼瓶、天然氣管道閥門及灶具開關全部關閉。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五
為穩定教學秩序,規范學生請假等行為,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考勤范圍。
上課、自習、實驗、升旗、軍訓、參觀等活動及其它規定需考勤的事項。
(二)考勤辦法。
1、上課、自習、升旗等活動考勤由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記載在《班級工作手冊》上,學期結束記入成績冊。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六
2、建立健全水電工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有章可循,嚴格按制度辦事。
3、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水、電安裝任務。
4、及時做好水、電維護、維修工作,加強職責范圍內的巡視工作,發現故障立即處理,做好記錄。
5、認真做好每月水、電核算工作,維護好電控設施,確保水電費按時收繳,主動與宿管科配合,做好收費工作。
6、做好臺帳,每月及時上報,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7、加強水電工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增強安全意識,做好每個月水電工的工作與技術的'考核工作。
8、積極做好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及時處理水電突發性事故。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七
為了確保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1、學校水電氣由總務處統一管理,負責安裝、維修、督促、檢查。
2、學校師生員工不得私自接線、安燈、安插座等。若確因學習、工作急需另行接線安燈,先請示分管領導,經其同意后,由總務處統一負責安裝。
3、學校線路規范安裝,做到定期檢查(學校每月集中檢查一次,總務處每周統一檢修一次,具體責任人每天檢查一次),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公共財物及師生的人身安全。
4、因工作崗位調動,辦公室或教室調整,室內水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無缺,由總務處專人驗收簽字;否則損失的水電設施,由原室教職工負責賠償。
5、學校沿街房租給他人使用,其水電價格均按營業性用水用電收費。按時督促繳納,并加強監督,禁止違規現象發生。
6、加強學校食堂用氣管理,責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氣。如違章用氣,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由違章者負責所有的責任。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八
學校食堂食物衛生管理制度規定為防止學校食堂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食堂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員職責1、負責食堂行政事務和管理工作,每周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特殊情況應隨時召集會議。
2、負責貫徹落實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對其檢查督促,做到嚴格要求,獎罰分明。
3、負責抓好食品衛生、經營價格、品種、飯菜質量、數量、文明服務和勞動紀律等日常工作,每周應對飯菜的衛生、質量、數量、價格進行抽查,一周不得少于二次,并作好抽撿記錄,分析以及處理意見上報總務處。
4、抓好賣飯間、操作間、加工間、庫房、宿舍的衛生,重點抓好食堂衛生和個人衛生,每周應對衛生進行抽查二次,并做好抽查記錄,以及處理意見。
5、定期調查市場行情,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制定飯菜價格。
二、食品衛生制度1、食堂、小賣部必須領取衛生許可證,個人必須有衛生健康證,同時每年要體檢一次,同時要有上崗證,否則不準上崗。
2、校醫為食品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每月不少于兩次,每季度給炊事人員上一次防疫衛生課,每學期召開1—2次衛生知識講座。
3、食堂售賣點要有防蠅設備、防塵設備和冷藏設備,室內要有紫外線消毒燈,要有防鼠板和去污桶。
4、要生熟分開,實行“三刀三板”:生菜生板、熟菜熟板、面刀面板,“三手”:飯前洗手、便后洗手、操作前洗手。
5、公用餐具使用后,必須洗凈消毒,保潔存放,要有必要的消毒設備和消毒藥物。
6、生產和銷售的飯菜食品,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原料要新鮮,無毒、無害、無化學污染,一切食品不準濫用添加劑。
7、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使用清潔工具,不準用手直接拿取食物。
8、不準出售腐爛變質的食品,是否變質,不弄清楚的,堅決不出售,杜絕食物中毒。
三、
烹調衛生制度1、注意食品新鮮,不烹調變質食品。
2、食品必須切成小塊,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3、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回鍋徹底加熱后供應。
4、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勤洗刷炒鍋。
5、加工食品的工具和放置食品的盛器,要生熟分開。不用配菜盤裝熟菜,不用抹布揩碗、盆,食品盛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點心用原料要以銷定量,制作時不濫用色素,味精、雞精等食品添加劑,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7、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爐臺、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8、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蓄長發、不留胡須、不吸煙、不隨地吐痰。
四、操作間衛生制度1、地面每天洗拖三次、見本色、無積水、無污垢。
2、墻壁、門窗干凈,無蛛網、無積灰、無污垢,玻璃明亮。
3、炊事機械放置有序,機械內外無積渣雜物,無污垢積塵,器皿要加蓋加罩,保持干凈,機械定期保養維修保證性能完好。
4、炊具鍋、盆、刀、勺、筐、籠、料筒整齊,每日清洗一次,達到無臟物、無油垢、見本色。
5、水池、飯車、桌臺,每日清洗整潔、明亮,物見本色。
6、操作間內,應設有層架,物品要離地,生熟要分開,嚴格執行“三刀三板”。
7、操作人員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能留長指甲,不蓄長發和胡須,不吸煙,不隨地吐痰。
五、庫房管理制度1、地面保持干燥,每天要清掃三次,門窗、玻璃、墻壁等每天清潔一次,保持庫房內無垃圾、無廢紙、無雜物、無積灰、無蛛網、無老鼠。
2、主食原料分類上垛,存放要離墻、離地,前后左右要留空間20公分,保證通風透氣,不使米、面腐爛變質。
3、庫房要有防盜防蠅設備,容器要扣蓋加罩,各種物品要有標志。做到:防毒、防害、防盜、防破壞、防化學污染。
4、副食調料存放有序,缸、桶、壇、罐干凈,蓋見本色,室內無蠅、無鼠、無蛀,有專人負責。
5、雜品存放整齊,有架上架,無架合理存放。主、副食生熟分開,成品與半成品分開,要先進先出、防止霉變。
六、粗加工間衛生制度1、有專用加工場所和驗收制度,腐敗變質原料不加工使用。
2、清潔池做到葷素分開,排水暢通,下水道和生活垃圾要隨時打掃,清理干凈。
3、加工食品原料要放在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
4、工作人員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5、防塵防蠅設施齊全,運轉正常。
七、食品采購衛生制度1、采購的食品原料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購腐敗變質、霉變及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食品。
2、采購酒類、罐頭、飲料、乳制品、調味品等,應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
3、肉類食品必須經獸醫衛生檢驗合格方可采購。
4、采購食品做到有計劃進貨,勤進勤出,運輸車輛和容器應專用,嚴禁與其它非食品混裝混運。
八、消毒間衛生制度1、餐具、食物容器用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負責餐具消毒工作的專職人員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負責。
3、餐具清洗、消毒必須嚴格按一刮、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操作。
4、餐具消毒應達到下列要求:
煮沸:餐具浸沒水中煮沸10分鐘以上。
蒸氣:流動蒸氣持續10分鐘以上。
藥物:在規定濃度下浸泡l0分鐘以上。
消毒柜:保持消毒柜正常工作至規定的消毒時間。
5、消毒完畢的餐具、食物容器應立即放在清潔的櫥、柜內保潔,防止交叉污染,保潔櫥、柜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及未消毒的餐具。
6、剩余飯萊、潲水、垃圾應密封存放,日產日清。
7、每次消毒餐具時應認真記錄,存檔備查。
九、環境衛生制度1、環境衛生,要配專業清潔工,由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
2、清潔工負責全食堂攤點周圍的衛生,主要是食堂內部院內院外,售飯窗口及過道樓梯等。
3、每天對轄區衛生清掃二至三次,要保證轄區無積水、無污垢、無垃圾、無雜物,保證整體食堂美觀、清潔、衛生。
4、對環境衛生負責管理,不讓其他人員亂丟垃圾和其他物品。
十、個人衛生制度1、上班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同時,衣帽要干凈,每周至少要洗兩次,做到無污漬、見本色。
2、早上要洗臉、洗手后再上班,飯前要洗手,便后要洗手,操作前要洗手。
3、每天洗澡、勤刮胡子、勤剪指甲,20天理發一次,做到:身無異味、指甲不長、頭發不長、頭型不怪。
4、個人衣服、鞋帽不能放在操作間洗、晾、掛。
5、不準在工作場所吸煙,不準在售飯時吃東西,每個人必須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九
水電是影響人們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時對自護能力較差的學生也能構成危害,為培養學生節約能源的意識,提高在使用水電時的安全意識,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經常檢查線路、插座、開關及電器設備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用電安全。
二、加強用電管理,注意節約用電,每天下班前將空調、計算機、飲水機、照明燈關閉,杜絕長明燈。
三、檢查維修電路時,必須注意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確保操作安全。
四、加強教師、學生用電安全知識教育,使之掌握正確使用電器的方法。發現用電故障,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五、加強用水管理,經常檢查、維修水管、接頭、水龍頭等,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象。
六、對全體教師、學生加強節約用水教育,使之提高節水觀念,增強環保意識。
七、對經常用的水、電材料,應有適量儲存,以備隨時維修使用,保障學校正常用電、用水。
九、學校職工使用的石油化氣瓶必須安全可靠,要經常檢查開關以及氣管是否有漏氣的情況。
閱讀是學習,摘抄是整理,寫作時創造。以上就是給大家分享的12篇學校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希望能夠讓您對于學校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的寫作更加的得心應手。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財 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 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 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置專職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設立財務處,在校長和專職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財務工作,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財務處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須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六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預算編制
學校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收入預算編制須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須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預算編制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財務處負責預算編制工作。財務處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提出學校預算建議方案,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八條預算執行
學校預算執行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預算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后,即具約束力和強制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各二級單位應增強預算意識,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按規定用途和下達經費額度執行預算。
第九條預算調整
預算方案中設預留機動經費。
由 于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項目經費的,須向學校提出追加預算項目申請,經批準后由財務處辦理追加手續;由于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學校調整事業發展計劃等因素,對 預算收支影響較大時,于每年10月按預算編制程序對學校預算進行調整。追加預算支出的須有相應收入來源彌補;減少預算收入的須相應壓縮支出;當年收支平衡 確有困難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預算調整方案由財務處編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學校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財務處應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種非償還性資金。
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財政廳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統一組織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二級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自制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全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和坐支,嚴禁私分、私吞學校收入。
第十六條全校票據由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票據,其他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第十七條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十八條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
第十九條應當進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財務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未作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報學校批準,并報送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須建立健全各項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堅持“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一支筆”審批、“誰審批、誰負責”和大額資金會簽等審批原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規定或超過預算支出的,財務處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須進一步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須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二十六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七條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事業基金管理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在1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一)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務處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類貨幣資金。采用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嚴禁現金直接結算。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結算過程的資金,是學校對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財務處應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核銷。
(三)存貨
存 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財務處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對存貨應當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存貨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由財務處和存貨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記賬手續。
第三十七條固 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 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6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 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校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結束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四十條對外投資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須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學校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負債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六條財務處須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成本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四十九條學校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條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一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后勤保障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后勤保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離退休費用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三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細化到科研項目。
學校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須按照省教育廳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及時做好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詳見附件)。
第五十八條學校財務監督主要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九條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后勤、校辦企業等財務管理辦法,參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鹽城師范學院財務制度》(鹽師院委〔2007〕43號)同時廢止。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學校內部財務的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文件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呂梁學院及所屬單位(包括黨群部門、行政部門、教學系、教輔和科研部門等)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財務處,財務處是學校唯一的一級財務機構,是學校財經管理的職能部門,不得在財務處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八條學校校內設置的財務機構為二級財務機構,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根據《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規定,會計人員上崗必須持有會計證,各單位不得任用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學校財務機構,必須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的同意。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任務,結合財力狀況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范圍,學校執行的年度預算應與主管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在收支口徑上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學校要根據財力可能編制預算,要參照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學校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任務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在編制時要區別情況制定各項經費的具體標準,使預算有據可依,防止預算編制的隨意性,做到預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實際。各單位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十三條 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學校所屬各級單位按預算編制要求上報本單位預算年度收支計劃,財務處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草案及經費包干安排意見,報經學校黨委擴大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學校決算是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并對決算進行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具體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除財政教育、財政科研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學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
1、教學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學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的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山西省財政廳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要按照山西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對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學校任何單位不得設立“小金庫”,不得截留學校各項收入,嚴防收入游離于預算管理之外。
第十九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條 學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各單位要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要對支出進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執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二十四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轉入事業基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校的資產主要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對現金和各種存款,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執行。
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對各類存貨,應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入庫、保管、領用管理制度,明確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的責任,降低存貨的庫存和消耗,提高存貨使用效益;要認真做好存貨的清查盤點工作,確保存貨賬實相符、安全完整;對于盤盈、盤虧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根據上級規定分為六類:房屋和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變價、報廢等,按照山西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并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的管理和明細賬的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三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進行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三十九條 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學校財務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財務分析指依據學校事業計劃、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學校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情況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變動情況、財務運行績效和發展潛力等進行剖析、比較和評價,總結成績和優勢,找出問題和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財務分析是學校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部門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八條 學校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學校黨委擴大會議審議批準后執行。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三
1、加強財務管理,實行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理財制度。領導班子要根據學校當年收入情況,年初集體研究制定出學校全年經費支出計劃,年終向全體教職工做出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將年初計劃,年終總結上報中心學校。
2、實行民主理財。凡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必須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不得個人或極少數人主觀臆斷,擅自作主。
3、凡學校計劃改建、維修等工程及大額購置超過5000元的支出要經過領導班子例會研究,同時上報上級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凡是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要按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工程項目要堅持預決算制度,否則要追究學校一把手經濟責任。
4、凡支出單據一律實行聯簽制。核銷單據時,要有經手人簽字,屬有形資產類支出要要經實物保管員驗收簽字,然后報請校長審批同意,同時還需有關人員實行聯簽。我校單據聯簽人由校長、和經辦人及學校理財小組組成。上述人員分別簽字后才能報財,否則不得核銷。
5、量入為出,學校當年收支必須做到無赤字,有結余,確保收支平?,嚴禁負債運行。
6、嚴格控制差旅費和招待費支出,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況超限額的部分要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能做財務處理。
7、努力做到節約、壓縮開支。如沒有外債,學校必須結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學校各項收入全部入帳,實行財務一本帳,不得出現赤字。
8、扶困助學資金要及時足額發放,嚴禁擠占挪用。凡是上級扶困助學資金應發給學生的,要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手中。領取手續健全。如困難住宿生補助及其他形式的救助資金,學校不得擠占、挪用,否則要嚴肅處理。
9、學校財務要及時公開、公示,認真接受民主監督。學校要把本校財務收支情況每一學期向全體教職工公開、公示一次,對群眾提出的質疑,學校分管負責人要做出明確解釋,陽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四
一、校產管理必須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管用結合,層層負責的原則。建立有領導、專管人員、兼管人員參加的校產管理委員會。
二、校產管理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定期向校管會匯報工作,負責建立財產總帳、明細賬、位置帳,做到帳物相符。搞好物品調配、清查、核對、報廢、維修的督促檢查、責任制度落實等,實行規范管理。
三、按財會制度進行分類核算。實行統一管理,各部門、班級,分口負責管理體制。
五、各部門、班級要負責自己管轄內設施的使用與管理,各項設備、設施要有專人負責,認真保護與維修,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設備設施;借用物品及時返還,要有手續;損壞設備、設施按校產獎懲制度執行;自然損壞物品報書面材料,報校管會批準核銷。教師調動工作要及時移交所用物品,校內設備、設施不得擅自供個人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使用手續,并要求按期歸還。
六、定期檢查盤點,每學期要進行一次清查核實,查出問題及時解決。校內設備、設施不得擅自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移動時,必須到管理員處辦理移動手續及調帳,使學校設備、設施有序流動。
七、保管員變動時,要辦理好交接手續,做到人員變動,帳物清楚。
八、愛護校產是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學校的各部門、年級、班級,必須進行愛護公物教育,使全校師生都養成愛護公物的好習慣。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五
1、本著節約為主,合理使用的原則使用,不造成浪費。
2、做到每一水、電、氣開關由專人控制,發現浪費追查到個人。
3、班前嚴格檢查水、電、氣設備設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如有問題,即使上報通知維修,節約的同時保證安全。
4、熟悉每一開關所在位置,能準確打開、關閉。嚴格根據水電氣管控辦法開關控制,做衛生工作、餐前準備、餐后收尾工作等只能開工作燈。包廂客人起座,買單離席后,看臺的服務生要立即將空調關閉、只留一盞工作燈做衛生,其余燈(包括筒燈與大燈)一律關閉。
5、營業中合理使用水、電、氣不可開支過大,不得用流水洗碗,用完隨手關閉。
6、營業場所照名按區域客人需求打開,可以關閉的照明和空調要及時關閉,空調落實到人,根據每天的天氣情況和客流量進行靈活控制。招牌燈根據季節天氣狀況打開,排風、冷藏柜、展示柜、音響等落實到人。
7、廚房使用灶具應注意節約,火力大小及時調整。用后及時關閉,每日營業結束后由值班廚師關閉總氣閥。
8、相互監督,發現浪費即使指出改正。始終堅持節約者給予獎勵,對造成浪費和知情不報給予處罰,視情況每次扣罰5-10分。
9、對造成浪費,經指出不即使改正,進行加倍處罰,每日值班經理負責總的巡查監督,并指導具體的管控方法,值班人員要認真服務并及時控制好水、電、氣。
10、每月的水、電、氣抄表工作,由各分店負責人員和財務統一管理,要認真負責的做好記錄,已備公司隨時翻查。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六
1.學生在考試前要做好各種應考準備,憑學生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凡遲到15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開考之后,半小時內,無論答題完畢與否,不準離開考場。凡離開考場者(包括考畢者),在考試結束前,不準再進入考場。
2.學生應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將學生證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順保持前、后、左、右的間距。座位間距不符合要求時,監考老師應進行調整,然后開考。
3.學生考試時,除老師規定順帶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和書籍放在座位周圍。
4.學生接到考卷后,應先寫上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一律用鋼筆(限黑藍)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潔。
5.考場內應保持肅靜,學生不得任意走動或相互講話,不得互借文具。
6.學生在考試時,必須服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師暗示答題范圍或內容。遇試題不明等情況,可在原座位舉手示意。
7.答題完畢,將試卷送交講臺,按班次放好,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議論。考試結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對折,無字面朝上(包括規定應交的草稿紙)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師收卷、清點數目完畢,方可離開考場。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宣布考卷作廢,以零分計,并給予紀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者: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或試卷者;
(3)考試中與別人說話或做手勢者;
(4)考試中窺看他人卷面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別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者):
(6)運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學校水電管理制度規定(實用17篇)篇十七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高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中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中考,中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一安排、調度。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在條件具備時考場按中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_工作。
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閱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后交閱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閱。
第四章監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到考場。
2、發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并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鈴響后,應立即收卷,并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中考要求。
第十條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后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后,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并公布于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閱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閱,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閱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閱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閱卷教師必須在批閱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后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閱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閱卷結束后,由各閱卷組啟封試卷,統一登記考試成績,并在成績登記表上簽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閱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閱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后,由閱卷教師與閱卷組長共同調卷復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定:進行了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20%、平時成績占10%;未進行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成績占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后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并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嘩。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并檢查桌椅、墻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監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答題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提問。考生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考人員收卷。考生考畢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嘩。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考人員如發現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和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及有關規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后,如發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檢查考生學生證、準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并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放試卷后,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閱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可予答復,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后,由教導處另派監考人員。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考人員如發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考人員行使職責,監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生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考試終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準。
十二、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后,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等內容封住。監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現監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