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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一
實際上,承諾書就相當于協議書一樣。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1.保證書關于財產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保證書中“財產都歸對方所有”的承諾,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保證書中所謂的“男方再次出軌”約定,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承諾的生效條件進行了約定。如果締約時,雙方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簽訂約定,不存在脅迫、欺騙等情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么該約定約定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女方起訴離婚時,可以主張經此保證書的財產分割條款為依據,就家庭財產進行分割。
2.保證書關于撫養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二
婚內承諾書(保證書),承諾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風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根據承諾書的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不過,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諾或者保證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否定該承諾的法律效力。
本人()保證在婚后生活做到以下幾點!
1.婚后由本人()主動承擔一切光榮的家務勞動。
2.本人所有財政來源統統交給()保管!
3.檔老婆大人心情不好的時候,要主動站出來充當出氣筒的角色!
4.和老婆大人逛街或出行期間,目光不得在其他異性身上停留超過3秒鐘!
5.無論老婆大人說的對的就是對的。錯的也是對的!
6.無論任何時刻,都要注意浪漫因素的存在!要經常搞點浪漫行動!
7.以后有了寶寶,絕對保證疼愛老婆比疼愛寶寶多!
8.老婆大人發號的任何口令都要積極響應!
保證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三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現在,下面請閱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您如何書寫承諾書、個人還款承諾書,以及承諾書和合同有哪些區別等問題還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承諾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討承諾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也就是探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四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如果您如何書寫承諾書、個人還款承諾書,以及承諾書和合同有哪些區別等問題還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五
2004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承諾書,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05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六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承諾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討承諾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也就是探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七
2004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承諾書,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05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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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八
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金額較大,建議委托律師代為起草,審核。
2019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
勞動合同。
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
承諾書。
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19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九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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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后,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可黃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并有了實際的出軌行為。保證今后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里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后,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8月,潘磊在酒后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并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說,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
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
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一
中國工商銀行:
借款申請人向貴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萬元,用途為,期限,如獲貴行批準,我公司將為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并承諾:基于該擔保向貴行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我公司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擔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二
黑白合同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相同的施工范圍所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把對“白合同”中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重大變更的未備案的合同稱為“黑合同”。
一、黑白合同的特征。
黑白合同作為現代建設工程領域的特有產物,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合同當事人對同一工程項目、同一施工范圍簽訂了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合同、補充協議、承諾書等文件。
第二,“白合同”和“黑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第三,當事人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合同及其他文件中,一份進行了備案,其余的沒有進行備案。如果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都沒有備案,則不存在“黑白合同”之說。
第四,黑白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確定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要根據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來分析,不能簡單斷言“白合同”有效,“黑合同”無效。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
黑白合同現象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在特定發展階段、特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一種“社會怪胎”,其有百害而無一利。
第一,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秩序,與我國《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秩序背道而馳,顯然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進步。
第二,因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引發了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設備材料款、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三角債的現象,制造了不少糾紛,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三,因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導致施工企業偷工減料、降低材料等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現象十分普遍,由此引發大量的因工程質量問題所造成的事故悲劇,嚴重危害了國家、社會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
黑白合同僅是建設工程領域里的一種現象,黑白合同與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并無直接關聯,既不能把“黑合同”與無效合同劃等號,也不能將“白合同”與有效合同劃等號。對于黑白合同的效力應當將“白合同”和“黑合同”分別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去綜合判斷。
四、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價款的結算原則。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已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中標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首先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計算應得的計算工程款,然后依據兩份合同的約定計算工程款數額的差價,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程度予以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筆者認為,司法解釋關于黑白合同的此條規定,其范圍并完全囊括現實中所有黑白合同的表現形式,它僅僅是眾多黑白合同的一種情形,該條文規定僅是對合法中標且備案的情況下簽訂黑白合同結算問題的規定。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黑白合同都適用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定結算。
因此,實踐中處理黑白合同引發的糾紛過程中,在法律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方面一定要細心甄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犯片面性的錯誤。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三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后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
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后續問題。
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通用15篇)篇十五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
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
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
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