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的核心是服務,它需要以客戶為中心,滿足客戶的需求和期望。5.以下是一些行政管理的最佳實踐,供大家學習和借鑒。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一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因此七種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然而在《稅收征管規程》中,對警告和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得不具體,在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中很不規范。急需完善現存的稅收征管規程中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當相對人違反稅收管理秩序,需要給予稅務行政處罰時,除警告和罰款外,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處理,例如對欠繳稅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繳稅款情況及催繳文書報縣級稅務機關審理,縣級稅務機關將欠稅情況及文書審理后向當事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然后在當事人陳述申辯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當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書》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進出境管理機關執行,當事人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的,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因此,現行稅收征管規程中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除警告、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的稅務文書應當盡早制定,以便于稅務管理程序的規范化、合理化。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二
告知書的格式,包括標題、稱呼、正文、落款。
(一)標題。
告知書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二)正文。
1.開頭。寫行文的緣由、背景和依據。
一般來說,告知書的開頭或說明根據上級的有關指示精神,或簡要敘述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疑惑和困難。
2.主體。寫需要商洽、詢問、答復、聯系、請求批準或答復審批及告知的事項。
3.結語。不同類型的告知書結語有別。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對方事項,則結語常用“特此告知”。
(三)落款。
分兩行寫在正文右下方,寫上發文機關名稱和發文時間。如已在標題中寫了機關名稱和時間,這里可以省略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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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三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案件辦到什么程度可以結案、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就是收集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定的證明標準,這也就是筆者所要闡述的煙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問題。證明標準即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利用證據證明違法案件事實和行政處罰程序事實所要求達到的程度、標準和要求。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確定是煙草執法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指導專賣執法人員對于處罰案件的辦理、違法事實的調查進行到何種程度可以進行終結調查并作出相關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是否經得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檢驗。關于煙草處罰案件應適用何種證明標準,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僅有原則性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卷標準》第四條規定:各級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處罰的案卷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上可以看出,煙草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從理論上講這一標準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顯然是不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但這一標準由于過于籠統、抽象、原則,以致在執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煙草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適用過程中經常感到困惑。
二、確定煙草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應考慮幾個要素。
從執法手段看,煙草執法取證手段和取證能力很有限。此時《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并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販私、假冒偽劣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這表明煙草執法權限較小,只有詢問權,沒有訊問權;只有有限檢查權,沒有搜查權,遠不及刑事偵查的取證手段和能力。
2、從救濟途徑看,煙草行政處罰救濟途徑較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煙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復議通過行政機關內部途徑解決爭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通過上訴進入二審程序。此時多種救濟渠道的暢通,可有效地制約或糾正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偏差或錯誤。
3、煙草執法首先強調效率,如果片面追求客觀的證明標準將造成執法部門和當事人的雙重效率損失。煙草專賣執法的工作性質、特點和當前執法資源的配置情況決定其必須強調效率,以盡量少的人力、物力查處更多的涉煙違法案件,維護當地煙草市場秩序,保證國家稅收。對效率的重視決定了煙草處罰的證明標準不必達到與刑事訴訟同等的證明標準。如果強求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煙草執法部門而言,就意味著必須花費更多的資源去取得更多的證據其效率必然會受到影響;對當事人而言,由于煙草執法活動大都需要相關當事人的配合(如接受調查、詢問、提供資料等)導致其承擔更多的協助義務,必然影響其正常經營。
(一)當場行政處罰應以排除濫用職權作為證明標準。當場處罰程序中,煙草執法人員認為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為100%,屬“違法事實確鑿”。但違法事實確鑿并不等于證明標準是證據確鑿,并不要求執法人員提供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程度達到100%,其標準并不應高于刑事處罰中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因為規定過高的證明標準會增加取證的難度,也會影響行政效率,失去當場處罰的意義。排除濫用職權標準是是指煙草執法部門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存在的標準是能夠證明自己在對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未濫用職權。由于當場處罰針對的是較輕微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利益影響不大,考慮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不能對其收集證據提出過高要求。一般情況下,只要執法人員不濫用職權,由于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確定排除濫用職權標準,能較好保障煙草執法部門正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非當場行政處罰應以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證明標準。在非當場處罰行政程序中,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是部門負責人,而非直接發現違法事實或參與調查的人員。發現違法事實人和調查人員直接接觸了違法事實或通過調查了解了違法事實,較易形成內心確信,但其需要用證據幫助處罰決定者形成內心確信。在認證過程中,如果煙草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確鑿充分,各個證據之間沒有沖突,認證是不困難的,較容易認定行政相對人實施了應受處罰的行為。但在很多情況下,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程度較困難,或證據間存在沖突,此時就需要確定較科學的證明標準來確定案件事實。行政處罰不同于刑事處罰,其行政性質決定了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且行政處罰的程度遠比刑事處罰的程度要輕,因此處罰的證明標準應當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低。非當場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應當堅持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即最大程度的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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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四
這是影響違法者聲譽的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于公民個人,也可以適用于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這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罰的適用條件是:適用于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罰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稅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范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并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并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這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能力罰的適用條件是:
(一)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是指行政機關對持有某種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予以取消資格的處罰。適用于取得某種資格的行政相對方實施具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單處以財產罰還不足以糾正其違法行為,所以吊銷其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二)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實施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其具體適用條件是:一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或者組織,實施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后果比較嚴重。二是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健康密切相關,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違法行為。
(三)暫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持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暫時停止其資格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適用于行政違法行為尚不夠嚴重的行政相對方。采用這種行政處罰是為了給其一個改正的機會,因而暫不實施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將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后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五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為了懲戒違法者,讓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切實遵守,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是,行政處罰屬于一種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為,也存在一些消極因素,對于人們的合法權益存在著一定的威脅性,可能會造成一定的損害。要想對其消極因素進行抑制,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積極作用,就必須將行政處罰放在一定的框架內,用制約機制與原則來進行約束。對行政處罰的程序進行完善能夠讓行政處罰的操作變得更加規范與統一,能夠有效制約行政處罰潛藏的消極因素。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其中的關鍵環節,是保障行政處罰得以正確實施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主要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告知程序是最容易在實踐中被忽視的一項程序,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實踐部門中,對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都存在認識上的不統一。本文的落腳點就在于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基于對其作用、意義及現狀的了解上,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以期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之前,根據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將法律規定的各項內容告知當事人的一項法律制度。這其中的告知,就當事人而言,是其應該受到保護法定的權利;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則是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作出告知行為,必須是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這是發揮告知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才告知受處罰人相關內容,則屬于違反了法定程序,不利于受處罰人進行權利的維護。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有其無可替代的作用與意義:首先,告知程序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能保證公平、公正與民主真正地落到實處。我國《行政處罰法》賦予了行政處罰主體告知義務,也相應的給與了受行政處罰人被告知的權利。這樣就能夠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考慮,慎重作出決定,避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出現任意性。同時,也有利于接受處罰的對象在真正受到行政處罰前知悉處罰的具體情況,方便他們能更好地、及時地行使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充分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經過告知程序可以讓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更加信服,避免出現行政主體與受處罰對象爭鋒相對的局面,只有受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時候執行起來才會更加方便。經過告知,處罰相對人在參加聽證之前就可以掌握相關信息,做好更充分的聽證準備,保障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通過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處罰相對人也能充分行使陳述、申辯權。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能幫助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獲取確鑿證據。通過充分的陳述、申辯后得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也更容易獲得當事人的信服。就算是處罰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也可以通過告知程序獲得的信息認真考慮獲得法律救濟的可能性。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一條文明文規定了告知程序,也說明告知程序是法定程序。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了違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若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以上便是我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告知程序的所有規定,可以看出這些規定都比較籠統,也過于粗糙,不利于在實踐中實施。
現階段我國的行政處罰程序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關于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方面的問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充斥著各種不同的認識。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是法律設定的用來保證當事人享有必要知情權的程序。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告知,有利于當事人在此基礎上為自己辯護和防衛,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盡管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有相關規定,但是規定得過于籠統與粗糙,還有不少缺陷,在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在告知形式方面。由于我國《行政處罰法》僅規定了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告知內容及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而對告知形式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中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采用的告知形式各有千秋。告知形式的不規范,給處罰相對人的被告知權造成了極大損害。
2、在告知的時間與期限方面。從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時間來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這個時間點到底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還是“在調查終結并提出初步意見之后送法制機關審核前或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之前,由辦案單位完成”,人們的認識尚未統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存在一個過程,其中一般程序就有八個步驟。告知的內容應當與程序的階段性相適應,否則會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從告知期限來看,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中并未規定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沒有法律的約束,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什么期限前告知處罰相對人就具有隨意性。
3、在告知對象方面。我國《行政處罰法》中對于告知對象的有關規定不夠全面,第三十一條僅規定了告知對象為“當事人”,這種規定過于模糊,單一。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十三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等條文中也有“當事人”字樣出現,由此我們推斷“當事人”應該是指行政處罰相對人。然而在實踐中,除了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利益,其他非處罰相對人的利益也會因為行政處罰受到影響。這些人雖然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但是他們與行政處罰事項有著利害關系,若是將這些人排除在告知對象的范圍之外,就會剝奪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嚴重損害社會公正。
4、在告知內容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對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是否需要告知沒有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在什么期限內行使是否需要告知也沒有相關規定。要知道行政處罰主體告知的內容越全面就越有利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的表達,同時也越有利于行政機關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決定。
5、在法律責任方面。《行政處罰法》為行政處罰主體設置了告知義務,第四十一條也規定了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對于瑕疵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則規定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說是空白。瑕疵履行告知義務也就是行政處罰主體在告知時將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得不完整、不全面,或者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告知,令處罰相對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
(一)告知形式主要采用書面形式。
行政處罰直接影響著受處罰人的權益,只有有效且規范的告知,才能切實保證受處罰人及時、準確地知悉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參照民事訴訟中關于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中的告知應主要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有利于法律救濟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果用口頭方式進行告知,由于缺乏詳細的工作流程記載,在進行法律的救濟時會因當事人的否認,行政機關缺少證明履行告知的證據而導致該處罰無效。當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書面形式不太實際,也會降低行政效率,比如在簡易程序的有些場合里就適合采用口頭告知方式,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并要求處罰相對人簽字確認。有時根據實際情況為了保證行政效率,也可以通過網絡發布、電話通知等方式作為輔助性的告之方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
(二)告知時間與期限應與案件適用的程序相對應。
從法律規定以及設立告知程序的目的來看,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都應適用告知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告知程序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總的規定里,具有總則的性質,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別規定在第一節、第二節,可以視為是分則的內容。根據法律規范總則指導分則的原理,告知程序應當適用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告知程序的設定是為了追求處罰公開公正和保護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這點上看告知程序也應貫穿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中。因案件適用程序的不同,行政處罰告知的時間與期限也應有所區別。
簡易程序一般適用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危害后果輕微的行政案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當場處罰的程序,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這一環節就相當于身份告知,也就意味著告知程序在這個時候就開始了。在實踐中,身份告知一般是執法人員最先作出的行為,所以其他內容的告知便可以在身份告知時一起完成。在一般程序中,除了申請回避權外,其他告知內容都是在調查終結并提出初步處罰意見之后才能確定。而如果在這之前告知,行政機關根本無法確定告知哪些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能確定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聽證權。所以除了對申請回避權的告知外,告知的時間應該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制作完畢并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這一階段。而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設置在調查開始時則是為了防止理應回避之人參與案件的調查,對處罰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三)告知對象的范圍應當包含其他利害關系人。
在諸多法治發達的國家在其行政法的制度和典則中都承認了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諸多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的國家也都在程序法中確立了利害關系人的概念和地位。在我國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程序的規定非常零散,目前只有在決策性行政聽證程序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的情況,而其他的程序規則中則沒有確立該制度。可以說這是制約我國行政程序理性化的一個重要因素。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參與資格可以參照行政訴訟制度中有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規定。需要告知的利害關系人的選擇不僅要滿足權益保障的價值追求,保護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還要保障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將沒有必要告知的利害關系人排除在告知對象之外,以保障行政秩序的連續性和行政資源的可利用性。
(四)告知內容要求具體、明確行政告知的內容一般分為身份告知、責任告知、權利告知、知情告知四種。
身份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處罰當事人表明身份。責任告知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告知處罰相對人如實提供證據、如實回答等等。權利告知是指行政處罰主體應充分告知處罰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行使的期限。還有些學者認為應當包括對處罰決定不服時的申請復議權或直接起訴權。在筆者看來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申請回避權這類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密切關系的權利是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中必須要告知的內容,而申請復議權或提起訴訟權等針對行政處罰的救濟權利則沒有必要納入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范疇。知情告知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告知處罰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這些事實包括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更具體地說,包括該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具體情節以及發生的危害結果。理由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行政主體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行政主體所依據的應當是行政處罰法或者相關法律規定,否則不能對當事人實施處罰。更具體地說,在事實部分應包括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以及危害結果;在理由部分應包括違法行為的性質,從輕、從重的情節,據以認定的證據等。還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也應包含在知情告知里面,這樣處罰相對人行使權力才更具有相對性,同時這也是聽證程序啟動的必然要求。
(五)明確告知瑕疵的法律責任。
沒有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是蒼白無力的。現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五十五條中規定了未進行告知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不能成立,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在實踐中,“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通常并不包含瑕疵告知的情形,對于告知有瑕疵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空白的。所以除了已有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還應當將瑕疵告知的情形也考慮到法律責任體系中。可以根據具體情形,按照瑕疵的嚴重程度以及瑕疵對告知效果的影響大小來確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嚴重的瑕疵告知相當于未履行告知,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責任,而輕微的瑕疵告知可以參照限期補正的法律責任或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救濟權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六
行政處罰中的“亂罰”現象,嚴重地破壞了政府形象,極大地消解了政府公信力,是我國當前政務誠信建設亟待治理的突出問題。誠信是政府的生命,行政處罰公正嚴明是政府誠信流淌的血液,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社會公開是行政處罰權專橫濫用的克星。為此,我國需要在完善行政處罰信息社會公開相關法律的同時,采取重點領域先行實施的分步走方針,加大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的力度,嚴格行政執法。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政府公信力。
社會誠信的嚴重缺失,對社會轉型平穩過渡構成威脅。社會誠信問題的治理,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普遍撒網遍地抓,而是要集中精力主抓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領域及其關鍵環節。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兩大重要領域,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是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建設的關鍵環節。我國行政處罰信息進一步公開,要采取分類與分層相結合的原則,穩步推進。
一、我國行政處罰信息社會公開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綜括《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目前行政處罰公開的信息,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行政處罰的規定和依據、處罰前對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亮證執法、處罰后對當事人宣告決定或送達決定書、處罰聽證。雖然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全面的,但公開的對象是限定的,只是針對行政處罰當事人。質言之,目前我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不是面對公眾的一種社會公開方式。這種僅局限于行政相對人的處罰信息公開,無法真正實現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社會監督。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在《行政處罰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予以公開,但可以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條款中進行間接推定。這就意味著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沒有公開行政處罰信息的法定義務,公開是自愿,不公開不違法,而且沒有相應的罰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不進行主動的公開,既不利于懲戒違法者,也不利于威懾和教育其他社會成員,更不利于防范和約束執法權的濫用。
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存在一種比較矛盾的現象:一是在法律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對行政相對人公開,還沒有規定向社會公開;二是在實踐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向社會公開已開始探索實行。具言之,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公開在法律上,存在依據不充足的問題,但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已走在法律的前面,一些行政部門、省市自治區的行政執法機關,開始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深圳市藥監局等執法機關,或直接公布處罰決定書,或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定期公告。目前,在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向公眾主動公開,還只是部分行政執法機關的自覺行為,仍有相當多的行政執法機關,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規避責任心理,沒有主動公布處罰類信息,致使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程度,在全國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區域不平衡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種類多、幅度大,執法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更需要行政機關嚴格、公正執法。而防范行政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僅需要對執法行為進行嚴格規定,把“執法權”裝進“制度”的籠子里,而且還需要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布,把“執法權”放在“陽光”下晾曬。執法程序的制度化和行政處罰信息的公開化,既是預防、遏制行政執法權濫用的“校正儀”和“防腐劑”,同時也是社會民眾對公權力陽光運行的期待。事實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是腐敗滋生的種子,而行政處罰信息不透明,又是腐敗滋生蔓延的溫床。為此,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使行政執法權處于社會監督之中,會掀開行政執法營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蓋子,戳破腐敗滋生的掩體,給行政執法者套上緊箍咒,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社會誠信建設,有賴于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傳播對失信者的社會性的持久懲治。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既包括市場交易內的違約欺騙行為所產生的失信記錄,也包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依法公開,是社會征信實現的基礎,也是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一種重要方式。
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如果只是采取對當事人的“告知式”、“申請查詢式”、“聽證式”等有限公開形式,沒有對社會公開,不良企業的劣跡未在社會留痕,那么,不僅沒有堵掉不良企業重操舊業而違法牟利的后路,也使得政府的其它執法部門無法對“問題企業”實行預防性“監控”,更沒有擔起提示人民群眾對不良企業防范和警惕的責任。所以說,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公開,在某種程度上,就等于放虎歸山、養虎為患。由于“人情”、“關系”、“權力”、“金錢”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干擾,我國行政處罰目前存在嚴重的濫用執法權的問題。該罰不罰、該重罰而輕罰、有利爭著罰、無利都不罰等不嚴格執法的行為,不僅難以達到對行政相對人的懲戒作用,而且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是破壞政府形象的重災區。這種“亂”罰現象的遏制,一方面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約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不當使用,而且也需要通過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使行政執法權受到社會的廣泛監督,追究不當執法者的責任,倒逼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由于行政處罰信息不對社會公開,會導致上(政府監察部門)不清、下(公眾)不知的“雙盲”現象,公眾和政府監察部門就會成為“睜眼瞎”,無法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不當使用進行質疑和及時糾正,所以,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是預防和制止“自由裁量權”專橫行使的低成本、有效的手段。
行政處罰信息在全國統一公開,有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沒有納入行政執法機關的必行職責中,致使不同省市地區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程度,存在明顯的不平衡性,也由此導致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一些地區或部門,把企業行政處罰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但有些地區,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未予以社會公開,這就導致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地區的受罰企業在項目招投標、市場競爭等方面,因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布而被市場排擠,發揮了失信聯懲的信用信息傳遞機制的作用,相反,行政處罰信息未公開地區的受罰企業,因不良信息的隱匿而未受到市場懲罰,從而產生不平等的“劣幣驅逐劣幣”現象,并使公開地區政府部門陷入二難選擇中。
三、我國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的舉措。
目前,雖然《行政處罰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基本法律依據,但存在兩大亟待完善的法律問題:一是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不充足,表現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在《行政處罰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予以向社會公開,只能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條款中進行間接推定。另一個是對行政機關違法責任的規定,籠統、虛設,缺乏具體操作的確定標準。為此,需要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公正、公開原則中,把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向社會公布列入公開的范圍;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明確列入政府信息公開之列,并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期限、方式、不公開的違法責任等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因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密切相關,所以,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信息都可以全部向社會公開。為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的內容,要堅持審查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將那些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隱匿,公布包括立案日期、被處罰人名稱、案由、法律依據、處罰結果、結案日期、執行機構在內的信息。
我國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激進做法,而是要循序漸進,先從那些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且已具有明確法規規定的重要領域入手,如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領域。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把“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列入重點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要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以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已有明確條例規定的重要領域的行政處罰的結果信息,要實行全國統一公開,不能讓行政機關采取自愿原則,而且對那些沒有公開此類處罰信息的機關,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的責任。
我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分屬于不同行政系統、歸口于不同的業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多主體性和業務歸屬的條塊分割性,就使得不同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處于封閉和分散中。政府部門之間對于行政處罰信息不能共享,不利于政府系統中的相關部門對不良市場經營者的監控與防范,易于使不良經營者漏網而繼續投機牟利。行政處罰主體的多樣、多層的特點,就要求處罰結果信息必須在政府部門之間歸集、流動、共享,以解決由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前端監控預防的盲點以及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處罰不一等問題。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七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八
摘要:
發現行為、感知違法性,對違法行為進行定性,進而確定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是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必經邏輯。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在“確定責任主體”環節容易出現些許錯誤和瑕疵,這會導致后續處理失去合法性,從而導致諸如案卷評查不合格、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的后果,降低執法效率,增加執法成本。為理清責任主體的范圍,這篇文章從實踐出發,探討了研究意義,列舉常見的錯誤情形,以及根據一定原則認定復雜責任主體的方法,以剖析和整改。
關鍵詞: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
無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探討行政處罰責任主體,對于提高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素質,指導實際辦案工作都很有價值。現行法律法規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執法人員素養偏差、案件事實復雜多變等客觀實際,導致實踐中責任主體認定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確定處罰責任主體、明確責任人的義務與責任,依法、合法進行煙草專賣案件查辦,本文從實踐經驗出發,提出和剖析實務中普遍存在的責任主體認定錯誤問題,尋找認定原則,探討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以供討論,以助實踐。
一、研究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的意義。
1.保證煙草專賣執法的合法性。
責任主體認定錯誤,會直接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案卷評查中必定會“一票否決”,若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必然會被撤銷處罰決定或者敗訴。
2.促進適用實體法律條款的科學性。
同一違法行為,實施主體不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會不同,且責任義務內容有可能相差很大,煙草處罰也不例外。比如對適用簡易程序來說,公民最低罰款50元以下,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1000元以下。因此,一旦主體認定錯誤,適應法律條款亦容易錯誤。
3.保護責任主體的合法利益。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送達,當事人便須在一定期間內依照履行。如果由于執法人員的原因導致責任主體認定錯誤,便會無辜增添當事人因請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而產生的精神、物質負擔。
4.維護執法公正和效率。
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這會加大執法人員錯誤認定責任主體的可能性,或者促使執法人員犧牲公正性保護合法性,進而損害執法公正性。當事人因公正性問題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甚至申請復議或起訴,就會影響執法效率,增加執法成本。綜上所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問題,對于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是保證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前提。
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中的誤區與錯誤。
1.責任主體認識不到位。
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中,常常不做詳細調查,實施一刀切,將微型企業認定為自然人或者法人;存在將個體工商戶認定為法人的情形,特別是當個體工商戶雇傭人員較多時;存在將個人合伙認定為法人,僅將合伙企業的部分合伙人列為處罰主體等情形;存在將連鎖酒店、超市理所當然地認定為法人,列為處罰對象的情形;存在將漏列、錯列雇員、勞動者的情形。
2.不區分復雜責任主體。
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許可證登記內容、營業執照內容、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情形,面對這種狀況,執法人員常常會不論實際經營人與登記主體,以方便處罰、快捷處罰、處罰能否兌現為標準進行實踐,而且還存在將代理實施處罰事務的人列為被處罰主體的現象。
三、錯誤認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
在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些明確規定了責任主體,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但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更多的是未明確表述責任主體的條款,通常表述為:有什么違法行為的,由何部門,如何進行處罰。這種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的,需要執法人員找準案件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再結合相關規定的當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僅僅熟知行政法規是不夠的,還需要了解民事知識,對應本文研究來看,特別需要知曉民法中關于民事主體的規定。目前的煙草專賣法規定不詳、不集中,未見體系。
2.執法人員法律素養整體偏低。
假定每一位執法人員都盡量依法、執法的前提下,在法律條款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主體時,對執法主體的法律素質要求就很高。之所以會出現法律責任主體判斷錯誤的最重要原因是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較差,甚至會出現在審批發放許可證環節出現認錯申請人主體性質的'情況,以至于后續監管和行政處罰出現連鎖錯誤,因為我們的執法人員很多時候以許可證上記載的內容為判斷依據。
3.執法對象存在誤會。
在煙草專賣執法中,很多時候需要對當事人的涉案卷煙或者其他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在沒講清緣由,沒有正確履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會受到當事人的反抗,表現為不在文書上簽字,不提供營業執照,造成后續認定責任主體困難。同時,在核發許可證時,未對申請人的煙草專賣知識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考核,導致執法對象對執法政策、相關法律了解不多,常常為無意識狀態下的違法。
1.法定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行為能力與責任承擔一致原則。
該原則強調行為能力與責任承擔的一致性。一方面,對于未滿14周歲的人、精神病者以及在非正常狀態下做出違法行為的間隙性精神病人,不會成為被行政處罰對象;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視被處罰主體的行為性質,有無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3.被處罰主體與違法行為人一致原則。
必須是有違法行為在先,再有行政處罰。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被處罰主體必須與違法行為人相一致,也就是說被處罰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1.簡單責任主體的認定。
(1)公民煙草專賣行政處罰。
被處罰主體中的公民是指自然人,更多的時候是指具有卷煙經營許可證的零售戶,但也有例外,比如無證經營、無證運輸、非法收購煙葉等違法責任主體都不一定是卷煙零售戶。公民個人是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最常見的責任主體。
(2)法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主要指企業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a.個體工商戶。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其實際經營者或者登記字號根據具體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主體參與訴訟,但是不具有法人性質。在進行煙草專賣執法時,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
b.個人合伙及合伙企業。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所以,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義務,需要合伙人補充承擔,故二者均不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煙草專賣執法時,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申請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責任主體;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以登記字號為處罰主體,合伙企業以其名稱為責任主體。
c.個人獨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也不是法人。在進行煙草專賣執法時,可以類比個體工商戶進行。
(4)其他。
a.微型企業。微型企業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工信部、財政部等部門為了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而新設的名詞,其是否為法人,應以其注冊登記信息為準。
b.連鎖酒店、超市。連鎖酒店、超市是指以連鎖經營模式運營的酒店、超市。連鎖經營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連鎖經營模式主要分為直營連鎖、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直營連鎖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自愿連鎖即志愿加入連鎖體系,在自愿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于自愿連鎖的店主所有,而系統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的專有信息則歸總部持有;特許連鎖,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并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屬于代理。所以,連鎖酒店、超市在不同的連鎖經營模式下,可能具有不同的主體性質,對應的責任主體也會有相應的區別。
c.雇員或者勞動者。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愿進行行為,屬于一種民事代理行為,受雇人的行為后果應該由雇傭人承擔;當受雇人在按照雇傭人的指示時,超出雇傭人的意愿實施違法行為,則應承擔相應責任;若“雇傭人”與“受雇人”有合意行為,后果由二人共同承擔。上述道理適用于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關系之間。雇員或者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實施制、運、售假、私、非等行為的,理應按照上述精神確定行政處罰對象。
2.復雜責任主體與責任主體代理的認定。
(1)實際經營人與登記人不同。
實踐中經常遇到實際經營人、營業執照、專賣許可證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但處理思路是一致的。以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為例,許可證上載有“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許可范圍”“有限期限”等內容,煙草零售經營戶在實施煙草零售行為時,其必須保證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該證對應的營業執照,并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實施,如若不滿足這些條件,就應該視為違法行為,實際違法人員為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考慮到禁止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若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主體、專賣許可證對應的營業執照登記主體若繼續存在(組織合并的,以合并后的組織為主體),且對實際銷售人員的違法銷售卷煙的行為明知,則應一并列為行政處罰對象。
(2)代理處罰事務的人。
行政處罰中也存在代理現象。代理處罰事務的人,就是指接受處罰對象委托和法律規定,辦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相關事務的人。代理處罰事務人作為(委托或法定)代理人,依據委托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處理相關事宜,不是違法行為人,也不是行政處罰內容的實際承擔者,所以,不能將其列為被處罰主體。
五、結語。
隨著法治煙草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煙草專賣執法單位要依靠一定的行政執法權力打擊涉煙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卷煙市場穩定;另一方面,要不斷約束自己的行為,文明執法,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找準責任主體特別是復雜責任主體,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且基礎性環節,實踐中需要勤于思考,把握確定原則,才能保證后續相關執法的合法性。為此,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樹立牢固的證據意識,執法為民意識;同時要做到不僭越職權,主動接受監督約束。以此文與同事們共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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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慶然.連鎖經營[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4]謝增毅.超越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規則[j].清華法學,(6):16.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九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1][2][3]。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
交通事故當事人肖學東:
我隊辦理你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經多次通知你到我隊接受行政處罰,但你始終未到我隊。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4條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8月25日21時3分,你駕駛川cb1103號小型轎車在自貢市匯東轄區與行人甘鐵遵相撞,致甘鐵遵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自貢市匯東新區交警大隊認定,你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8月28日,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對于上述告知事項:
1、如果你對以上告知內容提出陳述和申辯,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隊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辯,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要求聽證,你應在被告知后三日內向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匯東新區大隊告知民警:徐寧、尹守良。
xxxx年2月23日。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一
全市各餐飲服務單位: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為進一步強化全市餐飲行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加強行業自律,提高餐飲行業自身管理水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確保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樹立企業講道德、守信用的良好形象,我們向全市餐飲服務行業發出如下倡議,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一、遵守法律法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xx)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切實履行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視食品安全為企業生命,承擔社會責任,對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負責。
二、堅持持證從業。保證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前提下從事餐飲服務,不超范圍經營;保證餐飲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上崗,并建立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嚴格落實晨檢和“五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調離制度;積極參加食品藥品部門組織的餐飲安全知識培訓。
三、嚴格行為自律。決不購買、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和銷售織紋螺、河豚魚等有毒有害食品;決不采購、加工、銷售、使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其輔料;決不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決不經銷“三無”和過期、變質、假冒、偽劣食品;決不從證照不全的供貨商進貨。
四、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設施;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定并實施企業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認真落實進貨臺賬登記、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庫房內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品;完善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設施,做到衛生、整潔、安全。
五、嚴格規范操作。認真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開存放;熟制食品做到燒熟燒透,隔夜飯菜要重新加工;冷凍食品加工存儲符合規范;涼菜間要配備二次更衣室并做到衛生潔凈;落實餐飲具、工用具、容器清洗消毒制度;餐除垃圾按規定存放及時清運。
六、堅持誠信經營。以誠信為本,口碑為重,堅持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主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供科學消費信息,倡導健康飲食行為。
七、支持依法監管。大力支持和主動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積極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保護人民的飲食安全,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責任。
文檔為doc格式。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對楊金港(戶籍所在地:中國香港,身份證號碼:k97190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20xx年8月11日18時許,楊金港在廈門市海滄區天虹商場門口毆打高某某致傷,經海滄區公安分局法醫鑒定{鑒定書文號:(廈)公(海刑)鑒(臨床)字[20xx]286號}高某某傷情為輕微傷。所獲證據:1、段清霞的陳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等證據為證。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對上述告知事項,你若提出陳述和申辯,請與廈門市公安局鐘山派出所聯系,聯系電話: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內,違法行為人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市公安局鐘山派出所。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三
隨著我國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越來越多的離退休人員加入到領取養老金的隊伍。養老金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救命錢”,保障養老金按月及時足額發放到領取人的手中,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明確養老金發放過程中的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點,更好的保證大興安嶺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順利進行,做到事前防控,杜絕風險,我局在全區社保系統展開了社會保險內控問題研究,通過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和討論會、專項工作檢查等形式,將養老金發放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梳理,共篩選出了7個風險點,并對這7個風險點進行了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存在的風險點及其產生原因。
產生原因:
1、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疏忽、不認真;。
2、工作人員對歷年調資政策掌握不準。
(二)不同身份、不同情況的退休人員進行待遇補發時存在錯發風險。
產生原因:
1、部分工作人員業務不扎實、對政策掌握不準,造成漏補或多補養老金問題;。
4、基層審核人員、后臺人員、稽核人員對前臺人員所做業務審核把關不細致,不到位。
產生原因:
1、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失誤造成;。
2、指紋管理人員和退休管理人員工作溝通配合不協調;。
4、目前有些經辦機構“活體指紋采集驗證系統”軟件版本落后,識別率較低;。
5、對患有“精神病”的離退休人員,由居住地社區、精神病院、派出所等出具生存證明,存在著不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死亡信息或虛假證明,造成冒領養老金的問題。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存在冒領風險。
產生原因:
個別離退休人員在生存驗證期間死亡,其家屬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注銷,但未到社保辦理死亡清賬手續的離退休人員,有冒領養老金的情況。
(五)判刑人員存在冒領風險。
產生原因:
已領取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存在瞞報、不報,繼續領取待遇的情況。
產生原因:
養老金發放報盤數據無法加密,多人經手,有人為改動的風險。
(七)離退休人員信息修改存在冒領風險產生原因:
1、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初始化錄入有誤;。
3、更換二代身份證時基本信息有變動,需對“金保工程”離退休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進行修改。
二、堵塞風險點的措施和意見。
針對以上七個風險點應采取的措施和意見:
(一)積極組織經辦人員業務培訓,加強政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責任心。
(二)審核人員對業務經辦人員提交的“養老金年度調整”業務認真把關,嚴格按照業務流程中《第五章十八節》規定操作。
(三)審核人員對業務經辦人員提交的.“養老個人補發明細表”、“養老離退休狀態修改”、“離退休死亡清賬”業務認真審核,對新增及解凍退休人員的指紋驗證情況及需要補發的養老金嚴格把關。
(四)進一步加強指紋認證管理工作力度。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規范網絡版指紋采集驗證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大社險[]26號)文件規定執行,各地指紋管理人員積極配合好離退休管理人員一起做好每月的撥付工作,針對有疑議的長期其他方式驗證的離退休人員,采取不定期的實地核查或者是與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進行核實等措施。
(五)拓寬渠道,實行與民政數據信息比對辦法。大興安嶺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已協調加格達奇區民政將每個季度將火化人員名單發給大興安嶺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其他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協調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配合,進行信息傳遞與比對。
(六)認真實行與金保工程系統中“退休公安庫比對凍結”模塊相銜接,要求各地在每月末生成撥付臺帳之前,必須認真與“退休公安庫”及時比對。
(七)與法院、社區等部門建立了信息溝通機制,及時掌握離退休人員情況。各地需積極協調當地法院、社區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工作。
(八)依靠社會群眾力量舉報冒領行為,對外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冒領行為。
(九)繼續協調省局將養老金發放報盤數據加密。在目前沒有加密的情況下,稽核人員應及時核查業務系統生成的養老金發放報盤數據與財務實際發放數據是否一致。
(十)風險點第七條(離退休人員信息修改存在冒領風險),采取的措施應按照《關于離退休人員信息修改相關要求的通知》(大社險[20xx]18號)文件規定落實。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四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公安部有關規定“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案件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和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兩項,所謂較大數額即對個人處以元以上罰款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而對這種處罰進行決定之時,公安消防機構應該及時告知當事人其可以聽證的權利。若當事人有聽證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必須應該及時組織,而當事人若無主動要求,公安消防機構不得主動組織。
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存在問題。
(一)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組織相關規定模糊。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這種規定并不能夠完整的反映聽證程序的性質,而聽證程序作為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階段,是行政機關的義務,更是相對方的權利所在。這種模糊的規定,使得這種若不主動放棄就應當享有的權利產生了偏差,行政機關對此也并沒有主動履行,也沒有積極的詢問當事人的要求。
(二)聽證的主體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程序依法由當事人提出。但依該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是指“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機關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的相應處罰決定通常會對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印象,而這種不利影響,第三人卻無法得到相應保護和補償。并且這種現象與這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有關利益關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也無法取得有效銜接。
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案件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和處予較大數額的罰款兩項,但是根據《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消防行政處罰共有五種,而這些處罰都對相對方的利益有較大的損害,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等規定,對當事人有很嚴重的影響,并且能直接干預到當事人的生活。但法規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正常成效應有四個環節,分別是傳喚、詢問、取證、裁決。而這些環節的公正性并不能與聽證程序相比較,甚至相比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都略有不足。
(四)對聽證主持人缺乏必要的規范。
當前聽證程序中的主持人對其自身職權、地位規定不明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進行: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在這個規定之中,并沒有對聽證主持人的法定職權、地位進行規定,并且一些具體要求也沒有相應的提出。但這條規定卻是該法關于聽證主持人的唯一規定,也正是規定的模糊,導致一些缺乏應用知識、素質、能力的主持人的出現,讓聽證會變成擺設,并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出應有作用。
(五)對聽證筆錄在行政處罰決定中的作用無明確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從內容上看,聽證筆錄是聽證過程的書面記載,在內容方面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對操作性的界定非常模糊,并且聽證筆錄的作用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聽證筆錄在聽證程序中的作用,變得可有可無。
(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在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處罰方式之中,拘留屬于最為嚴重的一種,這種對公民最基本的人生自由權進行侵犯的處罰方式,應該將其排除在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之外,不然會使得聽證過程中有失公正,并且在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處罰進行決定之前,應該充分詢問當事人的要求,從而以此來決定聽證程序的'是否舉行,這樣能夠更好的來避免行政賠償案的發生,并且能讓當事人根據聽證程序了解事情原委,以此顯示公平性。
(二)明確行政機關的義務,擴大聽證當事人的范圍。
若想讓我國聽證程序中的當事人范圍進行擴大,應該讓除當事人外,權利和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申請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參加聽證會。并且還可以除此之外,通過一些規定,讓當事人不主動提出,行政機關也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組織相應聽證程序,這樣能根據我國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解決出現的一些問題。
(三)建立并完善聽證主持人制度。
在聽證程序的進行之中,主持人具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一個合理的主持人,是一個公正聽證程序的前提。而針對這種現象,應該大力建立并完善聽證主持人制度,嚴格控制聽證主持人的資格和任命,使聽證主持人必須通過一些嚴格的考試,來獲取相應資格,確保聽證主持人具備相應能力,以此來建設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隊伍,保證聽證程序的公正性。
(四)完善聽證代理人制度。
根據我國目前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大部分當事人并沒有明確的聽證意識,并且對聽證程序的相應步驟,沒有相應的機型了解。因此在這個過程中,行政機關應該告知當事人可聘請律師代理或為當事人指派律師代理。通過當事人指派的律師來進行代理,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在律師的幫助下,讓當事人對自身有個合理的認識,明確自身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后果,從而增加當事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五
溫州市成達鍋爐有限公司:
你單位于1月17日在永嘉縣看守所安裝lry-30全自動燃油鍋爐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直接交付使用單位使用,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責令十五日內進行監督檢驗;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因你單位拒絕簽收文書,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依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60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述處罰事項,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單位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聽證,應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公告同時刊登在206月8日溫州日報上。
特此公告。
永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對楊金港(戶籍所在地:中國香港,身份證號碼:k97190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年8月11日18時許,楊金港在廈門市海滄區天虹商場門口毆打高某某致傷,經海滄區公安分局法醫鑒定{鑒定書文號:(廈)公(海刑)鑒(臨床)字[2012]286號}高某某傷情為輕微傷。所獲證據:1、段清霞的陳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等證據為證。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對上述告知事項,你若提出陳述和申辯,請與廈門市公安局鐘山派出所聯系,聯系電話: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內,違法行為人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市公安局鐘山派出所。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七
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建立健全、公民普法意識的增強,海事行政執法作為主管機關的重要監管手段,在凸顯重要性的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高的要求。這不僅僅是“對與錯”、“是與否”的問題,而是需要在依法履職的同時,認真思考風險點并予以防范,在執法上加倍注意“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規”這七大要素,更好地履行海事“正規化”建設要求。
2典型案例分析。
近一段時間來,多個海事法規陸續生效。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自7月1日起實施,但隨著船舶港務費取消、《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處罰規定必將再次調整。海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于3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海事法院管轄區域、行政案件管轄和海事海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等內容。海事行政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海事行政執法活動,在民眾法制意識逐漸提高的同時,也需要提升自身防瀆職侵權能力。典型案例1:“浙舟xxx”輪11月30日在長江口燈船附近海域沉沒,上海海事局事故調查認定船長操縱不當,施救及臨危指揮不力,導致該輪沉沒,構成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依據《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備注:當時適用),決定給予船長吊銷適任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船長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判決上海海事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例審判過程:此案例中,海事法院采信的主張有兩項,一是船長未履行法定職責,隱瞞船舶配員不足的缺陷,未如實辦理船舶簽證,對管理船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是上海海事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但由于上海海事局未告知其訴權和起訴期限,法院未采納超起訴期限的申辯理由;未依法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通知原告,上海海事局召開聽證會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法規規定應并處兩種處罰方式,錯誤使用減輕處罰規定,僅處以吊銷適任證書而未罰款。典型案例2:漁船“桂北漁xx”輪9月14日在北部灣雷州企水港對開水域被他船刮碰導致翻沉,有人員傷亡,肇事船不知所蹤。后經湛江徐聞海事局調查、勘驗認定“某某88”輪為肇事船舶,完成海事調查報告,出具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認定書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徐聞海事局對肇事方作出7000元的行政處罰。肇事船東先后起訴至廣州海事法院和廣東省高院,均判決徐聞海事局勝訴。案例審判過程:此案例中,法院對海事調查權限、調查程序、證據、事故分析及處罰適用法律依據等進行了詳盡的審查。肇事船東提出的徐聞海事局是否有權調查涉案事故、“某某88”輪是否航經事發水域、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充足等質疑,徐聞海事局拿出了ais歷史軌跡證據、兩船殘余油漆紅外光譜圖和成分比對結果等完整證據鏈材料,獲得了法院支持,并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徐聞海事局勝訴。
從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海事法院在對于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的審理和判決中,并不局限于單獨的結論,而是就全過程進行梳理,海事管理機構如果在任意一個環節中有所疏漏或錯誤,將在行政訴訟中處于被動局面,甚至可能因為一個小問題招致全盤否定。從日常的海事行政處罰來看,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主體資格。《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至十九條、《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六十三至六十八條等均明確了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主體為海事管理機構,但需要注意的是,對非正式機構設置下的派出機構、未經授予管轄權或管轄權不明(有爭議)的部門,不得擅自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在不具備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處罰,不僅不當,嚴重的話還涉嫌瀆職、失職。以往也在其他地方出現過個別海事局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調查乃至具體的行政處罰活動,這種越權執法行為,也是需要嚴肅對待并且嚴厲禁止的。被處罰的主體資格也應符合要求,例如對當事船員的處罰,不宜擴大至非當事船員;對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措施的不應僅針對施工船舶和船員。二是事實認定。實施行政處罰前,必須深入細致地分析客觀事實,例如認定某船配員不足,但實際上船舶配員齊全,這種情況下對船舶的處罰屬于事實認定嚴重不清楚。實施海事行政處罰的前期工作是調查,發現并調查違章事實如果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對于一些較復雜的違法案件,不能正確把握住違法主體和事實,將可能會左右最終的調查結論。少數情況下,僅由當事人陳述或者旁人口述而不尋求更多的客觀事實,可能會導致事實認定缺乏有效支持,導致事實不清。還應當注意的是,要對事實形成過程進行推理,盡可能避免當事人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三是證據采納。證據是海事行政處罰的關鍵,調取的證據材料應盡可能準確,且并不是越多越好,事實上,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再多也是無用的。根據《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97條規定,書證應盡可能是原件,在提供原件困難時可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許多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往往忽略了要求當事人在書證復印件上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導致降低了該書證的證明力。此外,不能過于依賴詢問筆錄,筆錄并非是實施處罰的必要條件,單憑筆錄定案是錯誤的,但是如果沒有詢問筆錄,在其他證據足夠充分的條件下,依然可以采納其他證據并作為認定依據。書證、物證、筆錄、勘驗記錄、鑒定意見等如果形成完整證據鏈,則能更好地輔助處罰執行。四是法規依據。首先應注意不能生搬硬套法條規定,例如《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對“持失效的檢驗證書”應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這種情況下不能單純看常規的檢驗證書,而如船舶持有內河臨時證書也是符合要求的。其次,盡管《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三條僅明確適用和程序適用《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并非可以直接引用其他相關規定。再者,法規應用不能模棱兩可,對于不能完全符合處罰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作“有罪推斷”,也盡量不要模糊化處理,對有司法解釋或者修訂意見的應仔細分析。五是事件定性。海上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均將違法行為劃分為9類,分別是違反安全營運、檢驗和登記、船員管理、航行停泊和作業、危險貨物載運、遇難救助、通航安全保障(打撈)、污染水域環境、事故調查處理等管理秩序,對違法行為的歸類務必要準確。對違法行為的定性還在于其嚴重程度,處罰規定中對表述為“拒不糾正”、“情節嚴重”等的違法行為可采取進一步措施并提升處罰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事件的定性還需要看違法行為本身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因為這也會直接影響到處罰的適用性。六是處罰當否。處罰必須要掌握一個度。一方面不能不痛不癢;另一方面也不能讓人不能承受,在達到教育效果的前提下,有效依法實施處罰。在實施海事行政處罰中,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對依據不足且危害性小的,教育代替處罰是最好選擇。法律本身的條款設定,賦予了海事自由裁量權,但切忌濫用,而應當依據《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此外,應深入理解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的“一事不再罰”要求,對不屬“一事”的可以再罰。除在處罰中也要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還應注意到在典型案例1中在實施減輕處罰時對處罰規定并用處罰條款的運用,避免執法錯誤。七是程序環節。處罰規定中明確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要求,應嚴格遵循。簡易程序的運用、權利的告知、處罰的決定、文書的送達、處罰的執行等方面遇到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也會導致問題。從典型案例1的法院審理過程也可以看出,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召開聽證程序未及時通知等也是作為處罰中的重大問題,成為了海事法院判決的依據。行政處罰程序是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簡易程序不等于沒有程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制作筆錄、制作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告知復議和訴訟的權利等,這些最低限度的程序還是需要的、不可省略的。而且,即使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但如當事人提出異議,就應按一般程序處理,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處罰的種類論文參考范文(18篇)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趙xx。
你單位20xx、20xx續兩年度未按照規定接受省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如你單位對上述行政處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請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會要求聽證,請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告知。
本機關地址:xx市xx路69號郵政編碼:xx0070。
聯系人:陳娟電話:886xx519。
xx省民政廳。
20xx年1月23日。
(本告知書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達業務主管單位,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