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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一
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二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_,男,×歲,漢族,農民。住_;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_,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_。
第三人:_,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三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v^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四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
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19700321725x。電話,15985276755。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196201107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于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復,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系,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準許。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來自:滿g《小區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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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五
追繳或責令退賠是國家司法機關針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或因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依職權對該違法所得或被侵害的財產的一種處理方式。是刑法保護和修復因犯罪行為而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的一種積極的手段和措施,具有濃重的職權色彩。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予以返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或責令退賠,這是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或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物的一種刑事處理方式,也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將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或責令犯罪分子退賠作為刑事判決的一項內容,當犯罪分子不能主動履行該義務時,即可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也可根據這一判決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就如何適用該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法律規定卻產生了諸多分歧。案例:
1被告人黃某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5萬元,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繼續追繳被告人非法所得,返還給被害人劉某”。現被告人在xxx服刑。但被害人劉某被詐騙的11萬元未追回。后劉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劉某的起訴。法院同時告知其應通過刑事追贓程序救濟權利。但劉某申請法院執行刑事判決“繼續追繳”內容,卻遲遲不能得到任何回應。圍繞刑事法律規定的追繳或責令退賠如何適用存在著幾種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被害人可以根據判決申請執行,有人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執行,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甚至還有人認為在刑事判決中不能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內容,等等。究竟該如何適用刑法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法律規定,本文就此試做分析。
實踐中有人認為,追繳或責令退賠不同于罰金和沒收財產,追繳或責令退賠不是刑罰,因此,在判決的主文中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內容沒有法律依據,不過持這種觀點的人也認為,追繳或責令退賠是司法機關依職權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種處理方式,這種處理在偵查、審判程序中均可以適用,在法院判決的時候,宜在事實部分說明違法所得的財物的情況,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已查明違法所得做出處理認定。
2持這種觀點的人其實存在認識上的一個誤區,刑法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釋既然規定應當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責令退賠,那么,這樣的規定如何落實其實就只是技術問題而已,至于是在判決主文中表述還是在判決書說理部分進行認定處理,主要還是由判決前該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情況來決定的。比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經追繳了全部的違法所得,也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那么,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進行認定處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在判決之前,追繳或退賠的情況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的。如果在判決之前沒有追繳到或沒有退賠被害人,那么,不僅在量刑情節上沒有考慮,而且,其違法所得還是要追繳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損失仍然要退賠。這個時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決生效后,對違法所得的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的實際執行問題,即對其違法所得要繼續追繳,對被害人的損失要責令退賠。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違法所得,也有明確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不承認這些違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賠。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怎么辦?當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處罰,也不能因此就放任被告人長期非法占有這些違法所得,如此,當然要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而要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那么在判決主文中一并予以判決才明確、具體、可執行,否則在進入追繳執行程序時,又會因沒有追繳的具體的確定的內容而產生爭議,因此,在刑事判決的主文中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內容不僅有法律依據,而且也是司法實踐的需要。
3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第二款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從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邏輯關系來看,應是將“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否則,可以直接規定為選擇項,如“人民法院應當追繳或責令退賠,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時,刑事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就更應該在刑事判決的主文中予以確定,否則就會影響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訴訟提起。當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前置條件規定,可能是基于刑法強制修復被破壞的這會關系的需要,同時,考慮到這樣的侵財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較多,比如詐騙案件等,如果都撇開刑事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救濟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樣不僅效率很低,也會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而兩種程序的結果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規定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刑事救濟要嚴格執行。
綜上,如果僅認為追繳或責令退賠不是刑罰就否定判決的必要性的理由的確是不充分的,也與現有法律規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4基于刑事判決中存在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必要性問題已經解決,那生效判決的追繳或責令退賠如何執行呢?實踐中也存在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追繳或責令退賠應由人民法院執行,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而刑事判決中的“追繳或責令退賠”內容顯然針對的是財產而言,依此規定,追繳或責令退賠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反對者認為,被害人就刑事追繳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其執行對象就是贓款(違法所得),而贓款并不是人民法院執行的對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損失能得到有效彌補,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解釋)第2條的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反對者認為,依此規定,刑事追繳判決有別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在執行依據范圍,故被害人不可申請法院執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進行權利救濟。
考察反對申請法院執行的人的觀點可以發現,其反對的不是說被害人的利益不要保護,而是認為不能以刑事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手段進行保護,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進行救濟。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再次,違法所得是追繳的對象,也可以用來返還被害人,但責令退賠的財產不一定僅限于違法所得,當犯罪分子非法處置了被害人的財物時,返還或是追繳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賠呢,當然是責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財產退賠。當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這里的不能彌補的損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物,而造成的超出被占有、處置的財物的原本價值的,這個超出部分的損失不屬于刑事范圍,刑事責令或追繳是不宜直接認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對該超出部分直接責令退賠的,也因此賦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濟權。說到這里,有個問題值得注意,當被害人被侵害的財產是以貨幣形式表現時,因貨幣屬于一般種類物,是不能區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這種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就不需要區分是違法所得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直接以查明的違法所得數額為準進行追繳即可。可見,追繳或責令退賠與民事訴訟在權力救濟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目的在于保護合法利益不受損害;最后,執行解釋第2條第(6)項有個兜底條款,表明法律規定的其他文書也是可執行的,如果認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夠具體而非得在7執行解釋里找到執行依據的話,這個條款就可以作為執行依據,而且這樣理解執行解釋才能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否則,執行解釋就與上位法相抵觸。當然,如何具體執行,因沒有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特別執行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難,但如果正確的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據現有的執行規范還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對者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執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然后依據民事判決申請執行,這其實是繞了圈又回來了,民事訴訟法已經規定刑事判決中的財產內容的由法院執行。至于如何執行,在現有的依據中,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執行模式進行,這樣不僅符合法律本意,也可避免依照刑事判決再做一份民事判決(因為兩者查明的基本事實是一致的)而浪費司法資源、增加被害人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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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定。。。。。
事實與理由。
(事實)。
(理由)。
綜上所述,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訴狀一般分為五大基本部分:
1、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系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
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
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4、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
實踐中為了簡便,有些簡單的案件也可以不詳細列明理由,只寫“依法應承擔責任”、“依法起訴至貴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附:(1)本訴狀副本份;。
(2)證據清單份。
訴狀,是指一方當事人(原告)為維護或者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狀,也稱民事起訴書,是指民事案件(相對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原告),為維護或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的法律文書。
2、訴狀在訴訟中的作用和地位。
訴狀在訴訟中的作用是“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具有被動性,所以,必須由原告通過提交訴狀這一行為來啟動訴訟程序。
訴狀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綱領性文件”,即訴狀要達到這樣一個目的:一個第一次接觸這個案子的人,看了訴狀后就基本能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七
(1)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或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情形外,審查發現有下列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是否為經過再審或法院審委會討論作出的,而作出兩種不同的審查結果:。
b.經再審后作出或經法院審委會討論后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檢察院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2)對于審查后發現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兩種情形,檢察院一般應當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3)上述第(2)種情形的,如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九)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二條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的;
(二)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四條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案件,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有《^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現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現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4)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對民事調解書提出申請監督的,如審查后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監督規則》第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5)根據《監督規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及執行活動中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檢察院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一百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二)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五)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八)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九)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監督規則》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執行違法、錯誤情形。
(6)屬于《監督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監督規則》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或者已經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七)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經審查不需要采取監督措施的;
(八)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
終結審查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需要通知當事人的,發送當事人。
(7)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申請監督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起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監督規則》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八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
受托人:xx,xx律師。
電話:xx。
委托人就xx與xx借款合同爭議糾紛一案,委托xx事務所xx律師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授權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的調解、和解;代為簽收執行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201x年xx月xx日。
一、申請主體。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案件的當事人,包括一審原被告,二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
二、申請條件。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即可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再審。
三、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1)申請時限: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在某些特定情形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出。
(2)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委托律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二)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4)對當事人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審查調解是否造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
法院經審查、審理,作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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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九
【內容提要】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這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
前準備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開庭審理前所運行的一系列訴訟程序的總稱。其結構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現在看來這也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所幸的是,隨著司法界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已開始被關注并逐漸成為熱門話題。筆者不揣淺陋,試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的基礎上,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并結合我國實際以及借鑒吸收西方各國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提出構建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機制和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比較研究。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模式。
就國外情況來看,各國民訴法都設置了審前準備程序。根據當事人和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即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這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看程序的啟動、延續以及終止取決于誰,如果取決于當事人,則為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如果取決于法院,則稱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
1.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
實行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國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國。縱觀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歷史,訴訟模式經歷了曲折的變化過程,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也就體現了這一特點,整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重心都置于當事人一方。直到今天,這一訴訟模式一直被堅持和發展,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進步性。
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是典型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票令狀的送達階段,原告以傳票令狀通知被告應訴,并要求被告承認送達,將送達收據送回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承認送達或未作防御表示,法院可根據原告的請求作出不應訴判決;第二階段是訴答階段,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事實主張作出答辯和駁斥,未作駁斥的視為默認,原告對此不需再舉證。被告若反訴,則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反訴狀。在此階段當事人雙方交換的訴訟文書必須載明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主張,這樣使法院審判更為集中,也可減輕對方舉證壓力;第三階段是證據發現階段,即當事人雙方將所有與訴訟有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或其他訴訟當事人披露的階段,一方若不開示,對方可申請法院裁定強制發現,當事人仍不服從,則法官可命令勾銷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書,同時做出其敗訴的判決或以藐視法庭行為予以制裁;第四階段是庭審指導,是指當事人就一些事項,如修改傳票令狀和訴訟文書,請求作訴訟細節,請求宣誓答復等向法院申請指示的過程。(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頁。)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有對抗制的一般特征,即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相對性。當事人在這一階段起主導作用,傳票令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送達,證據發現等都由當事人依法自行進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預,僅起客觀指導、監督作用。英國一般案件都要經過審前準備程序,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登記,但有些案件,當事人無實質爭議,則可協商申請法院不使用訴訟文書審理而庭前解決,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在英國,審前準備程序非常重要,它可以為審理排除障礙,使審理能順利集中進行,更重要的是可以排除大量不經審理就能解決的案件。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就得到解決。英國專設主事法官來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可以排除預斷,促進程序公正。(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頁。)。
美國也是非常典型的具有代表意義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訴答程序(pleading),即當事人之間交換訴狀和答辯狀的訴訟程序,具體是由原告把訴訟狀及法院書記官簽發的傳喚狀送達給被告,簡單說明請求什么,救濟什么。被告必須在期限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自認或否認。這是必須完成的一項任務,否則法院可應原告申請作出不應訴判決或制裁。發現程序(discovery),(注:亦譯為“證據開示”程序,見劉榮軍:《美國民事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版,第422頁。)即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一項程序。通過發現程序,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所擁有的證據,進一步明確和整理爭點,并且固定主要證據,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庭審中的突然襲擊。法律對發現的范圍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權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或證據。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以當事人為主進行的發現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嚴重濫用,造成訴訟效率過低、費用過高的不良后果,為此1983年修改的《聯邦民訴規則》加強了書記官或主事法官的職權,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旨在指導、管理當事人進行發現程序,防止當事人拖延訴訟。美國審前會議召開的次數及時間沒有嚴格規定,但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中,法官則以最后審前裁定列出審前會議所協定的爭點范圍、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其他同意事項。庭審活動不得超出最后審前裁定的范圍。美國審前會議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當事人和解。美國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審前通過和解方式或不經審理的判決得到解決,只有不到4%的極少案件才進入庭審階段。(注:〔日〕浜野惺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運作》,日本法曹會版,第105頁。)美國負責審前程序的主體,在各個聯邦地區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級法官)負責,有的引進英國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負責。
法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保留了當事人主義模式,與英美兩國大體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處。訴訟開始后由準備程序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協商對案件進行分流,對簡單、不需審前準備的案件直接排期開庭;對相對難解決的案件,再準備一段時間,再協商決定是否需進入審前準備程序;對復雜案件,已經過兩次協商還未達到可判決狀態,則指派準備程序法官監督和管理當事人進行審前準備。
法國這種審前準備程序很有特點,比較巧妙地處理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關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審前準備程序進度。(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頁。)。
雖然英、美、法各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做法不同,但綜合起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其一,當事人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訴訟主體,該程序的主要訴訟活動權利義務歸屬當事人;其二,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準備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進入審理階段,他們將不能舉新的證據;其三,負責審前準備階段的審判主體和負責庭審活動的審判主體分開,可以使審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觀地審查和判斷證據;其四,預審法官無權調查、收集證據,不能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只能行使組織和監管職權。
2.法院職權主義的審前模式。
實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有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日、奧等國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鑒于法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審前準備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訴訟的現象,不適應時代的需要。德、日、奧等國為了加快訴訟,提高訴訟效益而加強了法院的干預,從訴訟一開始就由法院依職權指揮訴訟運作,以法院職權主義模式取代當事人主義模式,將審前程序和審理程序合并在一起。(注:參見白祿鉉:《論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淺見》,《中外法學》19第1期,第40頁。)對德國等國在堅持當事人主義模式實質精神的基礎上,為了加快訴訟進程而改革訴訟運作方式,加強法院職權作用,在法社會學上稱作后現代化現象。(注:季衛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參加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31屆學術大會之后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第7期,第5頁。)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職權主義訴訟制度有本質區別。
德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為了避免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取消了審前程序,實行“一步到庭”。但因當事人審前準備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就馬上開庭審理,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可隨時提出證據,反而造成重復開庭,拖延了訴訟。這不僅不經濟,還易導致當事人搞“突然襲擊”,使訴訟失去公平、公正,其結果有悖于改革初衷。為了克服這一弊端,1976年出臺了《簡化訴訟程序法》,對民訴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點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審理分為審前準備和主辯論期日(法庭審理)兩個階段。根據修改后民訴法為了充分進行審前準備,法官可以采用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以當事人之間限期交換書證)兩種方式,任選其一來進行審前準備,以保證一次開庭集中審理終結案件。而且將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改為適時提出主義,加強了證據失權效力的改革措施,從根本上保證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辯論權,加快了訴訟。
日本最初民訴法同德國一樣沒有明確區分審前準備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而經修改以后,現行的民訴法(年修改頒布)明確規定了辯論及審前準備程序。案情較復雜的由法院直接決定進入準備程序;無法確定的,進行最初口頭辯論,辯論不能終結的視為案情復雜,進入準備程序。日本民訴法設立了三種準備程序:一是預備性口頭辯論,主要對一些公害、藥害案件審理時采取公開性預備口頭辯論;二是辯論準備程序,是法官或書記員召集當事人出席的不公開、非正式的對話;三是在一方出庭情況下,法官通過電話聯絡和證據調查等工作的一種審前準備程序。此外日本新民訴法確立了證據適時提出的原則。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無論德國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都經歷了一個從沒有明確審前準備階段,導致多次重復開庭到設立審前準備程序,提高庭審效率的改革過程,這也是一個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多次嘗試、理論的累積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斷努力改革或改進審理的過程。目前,兩國仍在完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
綜上分析,國外兩種傳統的審前模式的優、缺點都是客觀存在的。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采用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優點在于有利于提高開庭審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審理,但因法官過于消極,難以避免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準備階段。而傳統的大陸法系雖然加強法官對審前準備程序的控制,防止當事人拖延審前程序,但因其審前準備很不充分,加上采用隨時提出主義,致使重復開庭,拖延庭審活動,甚至造成訴訟程序的浪費。因此德、日兩國都對審前準備程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從其改革方向,我們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在堅持以法院運作訴訟程序前提下吸收了英、美、法等國加強庭前準備和規定證據時效的做法,逐漸向當事入主義審前模式接近和靠攏。同樣英美法等國也加強了法院對當事人運作程序的監督和管理,以防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訴訟。由此可見,在面臨著如何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共同任務下,各國民事訴訟法在審前準備程序運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優點,呈現趨同的特征。
(二)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及其訴訟價值。
訴訟程序的價值籍著結構實現,而訴訟程序結構的設置,要以一定的設立旨意為指導。程序價值的.實現對設立旨意的反饋情況,直接可以權衡出程序結構設置是否妥當。
1.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
充分考察西方各國關于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體例和紛呈的學說思想,我們可以看出其設立旨意主要有以下三點:(1)訴訟民主。即審前準備程序的結構必須圍繞保障訴訟民主來設計。民事訴訟所解決的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民事主體在法律范圍內,有權自主地進行權利處分。在民事程序法上,當然要對民事主體的權利進行保障。審前準備程序主要是一個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或與對方交換信息的過程,因此更應該充分貫徹訴訟民主這一理念。(2)訴訟正當。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著公正與妥當來設計。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實體正義,這是主宰幾個世紀的訴訟學理。但進入現代社會,一個世界性的思潮在追求實體正義的目標中,也關注起程序正義,即把程序保障也作為訴訟的目標或價值判斷的標準,把實體的正義被理解為在程序正義的制約下力圖最大限度予以實現的價值。這一觀點成了歐美國家法學思想和立法的主流。各國在審前準備程序立法上也充分體現了正當訴訟理念。(3)訴訟效益。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保障訴訟迅速和廉價來設計。各國有關審前準備程序的規定,從無到有,從粗線條的勾勒到細致入微的設置,訴訟效益的價值取向體現得十分明顯,當然是在服從民主和正當的基礎上追求最大的效益。
2.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訴訟價值。
到能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師)信服的裁判,就必須在訴訟過程使當事人均可盡攻擊、防御之能事,使訴訟的結果在訴訟進行中能找到根據,并可預見。審前準備程序通過攻防手段和訴訟資料之公開交換,法官心證有限的表明以及對不必要證據的排除,有效預防了當事人遭到未能預見到的攻防手段而使自己遭受不利于已的訴訟后果,也有效預防了法官不遵循正當程序之規定,逕行以心證作出的判決。(3)在促進訴訟和解方面的價值。充分的審前準備程序使當事人能預見裁判結果,從而促進雙方權衡利弊,相互妥協。如美國和英國一向被認為是愛訴的民族,但其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在審理前的發現程序和審前會議階段即終結了,而且和解的比率相當大,這無疑是審前準備程序和解價值的體現。(4)在提高裁判質量方面的價值。各國審前程序各環節諸如事實整理、爭點減縮、證據開示等,為庭審充分的辯論和質證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保障了審判程序有效、順利進行,這些都有效地保證了裁判的質量。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檢討。
(一)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
全面比較研究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以及總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有利于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而深入剖析其現狀和弊端,又有利于在改革和完善時對癥下藥。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受兩千多年來封建專制和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實行的是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立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我國現行民訴法第113條至第119條盡管對審前準備作了具體規定,但存在理論認識誤區,即沒有認識到“審前準備”獨立的程序價值,審前準備只是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一個階段,完全依附于庭審程序。同前述幾國的審前準備程序相比,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是法官。審前準備程序基本由庭審法官依職權包攬所有活動,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不發揮作用;(2)目的單一。主要是尋找案件的爭議點,積極查明案件事實,便于法官審判職能的行使;(3)內容上既包括程序性準備也包括實體性準備。法官除進行程序上的活動外,還包括對證據材料在內的各種訴訟材料進行詳細、全面的實質性審查,以了解案情,并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4)形式不公開。法官對書面材料的審查活動是封閉的,并無當事人參加;(5)由于采用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以及未設立證據失權制度,因而不具備當事人確定爭點、固定證據、促進和解的功能。可見,在我國立法上,民事審前準備并未形成完整的訴訟程序,其只是庭審活動的一個階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這與國外結構完善、價值凸現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相比顯得異常滯后。
滯后的立法,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這種基本由庭審法官包攬,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的超職權主義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庭審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審前準備行為與審判行為相混淆,容易造成法官“先入為主”、“先定后審”,使庭審活動流于形式,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我國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審判主體就是庭審中的審判主體,庭審法官包攬審前準備和審判工作,且我國現行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及訴訟實務中的操作程序,混淆了審判行為和審前準備行為。我國民訴法第116條就庭前準備階段規定法官“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法院在《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中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這實際等于明確授予法官對實體問題進行預審的職權,要求法官在審前階段就必須對案件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全面核實。這必將導致“先審后開庭”、“先定后開庭”的結果,使庭審中舉證、質證、辯論等一系列對抗式活動形式化,使嚴肅的庭審活動形式化。這實質上是一種預先進行書面審理的過程,與現代訴訟中所確立的公正、公開、辯論和直接言詞等訴訟原則相違背。
2.審前準備程序中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不當,嚴重偏離當事人,不利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違背了訴訟民主的要求。我國立法設置的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的配置嚴重偏離當事人,整個階段幾乎都是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上不參與,屬于他們的審前權利義務非常有限,而且現行的訴訟機制也不利于保障當事人這有限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履行,由此產生的弊端主要有兩方面:弊端之一是不利于調動當事人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雖然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享有起訴、反訴、變更訴訟請求、撒訴等處分權,但又把法院負責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作為訴訟基本原則,從而否認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決定權和支配權。法院可以調查案件事實為由,限制和干預當事人處分權,如法院撤訴允許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等權利和做法,均一定程度違背了“不告不理”這一民事訴訟重要原則。弊端之二是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向法官嚴重傾斜,不僅加重了法官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容易導致法官專斷,往往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3.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審中對方突然襲擊,違反了訴訟正當與效益的要求。審前準備程序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從程序到實體都作好充分的準備,防止一方當事人突然襲擊,確保庭審活動的集中、順暢進行,這是各國審前準備程序的共同性原則。但是我國未建立有效的證據交換制度、證據時效制度,未規定被告答辯義務,當事人的庭前準備工作很不充分。這一弊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實施后有所改善,但因與民訴法有關規定相沖突,實施效果不容樂觀。
4.我國當前審前準備和民事訴訟所支出的訴訟成本偏高,違背了訴訟效益的要求。我國民訴法規定原告起訴被受理后,法院包攬訴訟文書的送達、審核,調查必要證據等幾乎是整個審前程序的工作,這樣雖然可以有效地控制審前程序的進程,但為此卻支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和“辦自己的事花自己的錢”的市場經濟觀念格格不入。這樣也等于法院替民事活動中過錯方分擔大部分訴訟費用(理論上應由過錯責任方承擔)。如果審前準備程序以當事人為主導,由當事人自行送達交換訴訟文件,收集、提交、交換訴訟證據,確定訴訟爭點,法院僅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則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還可以大大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也許有人會提出改由當事人進行庭前準備,雖減少法院支出,但卻增加當事人的費用支出。這是現實存在的,不過我們可以通過規定由過錯方適當承擔受害方的訴訟開支來彌補和解決。
5.審前庭審法官為了調查收集證據,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接觸,尤其是與單方當事人接觸的機會增多,這為司法腐敗提供了便利條件,違背了訴訟公正的要求。民訴法對審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接觸沒有具體規定,承辦法官為了了解案情,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往往要積極與當事人單方接觸,這為當事人提供了賄賂法官的機會。
(二)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述評。
革,一些新生的改革措施,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激烈碰撞、擠壓后破土而出。司法實務界的民事審前準備改革主要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1.90年代中期,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一步到庭”,取消審前準備的改革措施。當時主要是基于杜絕案件承辦法官在庭審前與當事人接觸,減少滋生司法腐敗的條件,強化庭審功能,保證庭審活動公開進行等方面的考慮,而采取取消審前準備的嘗試。但是,此項改革一開始就暴露了致命的缺陷,即在審判實踐中一旦遇到較復雜的案件,法官庭前又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無所知,庭審活動就變得雜亂無章;而且庭審前,雙方當事人互不了解對方證據,庭審中當一方當事人突然提出的大量證據,另一方無法進行有效的質證,法官也無法有針對性地組織、指揮庭審的進行,從而導致一案多次開庭,案件久拖不結,訴訟成本增高,效率明顯低下等弊端。這實際上在走德國和日本最早期民事訴訟的老路。“一步到庭”很快便以遭到了社會各界的抨擊而告終。
2.90年代末期,一些法院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準備程序啟示下,開始推行“分布到庭”的審前改革措施,即在立案到庭審中間,插進一個對雙方證據及爭議焦點進行整理的審前準備階段。6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各地法院的改革經驗,通過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在開庭前,對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比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從而把庭前證據交換做法規范化和制度化。之后,上海、北京、廣東等高級法院在制定本轄區民事經濟案件的辦案規則中,相繼制定了庭前交換證據的具體操作方法。
3.90年代末至21世紀初,全國不少法院擴大立案庭職能,將審前準備工作交由立案庭負責。庭前交換證據規范化后,推行證據交換的法院為了隔絕庭審法官與審前準備工作的聯系,避免“先定后審”和滋生司法腐敗,在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體制的基礎,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職責范圍。有些法院實行了書記員單序列管理改革,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調配書記員,并把書記員作為審判流程管理的樞紐,由書記員輔助立案庭完成審前準備工作。至此,司法界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發生了巨變。
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作了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完善舉證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各項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等規定。一些改革步伐較快的法院根據有關精神,開始推行以“大立案”為表現形式,以“審判流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審判管理改革措施,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使立案庭基本成為審判程序的“調度中心”,統管案件程序方面的事宜。有的法院為了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試行了案件繁簡分流審理的改革,將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晰,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實行即來即調,快審快結。
5.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時限、證據交換、被告答辯等作出具體規定,這標志著庭前證據交換和證據時效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從上述改革來看,司法實務界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為促進我國審前準備制度的建立作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各地法院在改革探索中,從實際出發,設計出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做法,如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和證據時效制度,設立法官負責證據交換和調查取證等,這些制度和做法有利于保證當事人做好較為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但在肯定改革成績的同時,筆者認為司法實務界關于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成熟性,主要體現在:1.各地法院的改革大多具有自發性,缺乏通盤考慮、全面規劃和整體布局,各地做法不一,改革也有些流于枝節和浮面。2.缺乏系統理論研究。當前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在民事訴訟立法滯后情況下,過分注重實踐探索,輕視系統理論研究,許多錯誤觀點未能澄清,導致改革不徹底。3.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中存在一些誤區。如當前最為普遍的以大立案改革,從其運行情況和理性分析來看,不難看出其仍有不足之處。其實比較典型的審前準備程序應是突破民訴法對立案工作原有單一立案結構的局限,在結構上擴充立案庭配置,以庭審前各個程序環節為工作重心,使立案庭充分履行立案審查、文書送達、證據交換、證據調查、訴前保全、管轄權異議、排期開庭等程序職能。但是如果將審判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與審前準備程序相結合,很有可能影響了各種職能的充分發揮,導致審前準備與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都不能很好落實。
導致上述改革局限性的原因,有些是司法實務界的主觀原因,但更主要的應該是包括相關立法滯后和設立審前準備程序的制約條件在內的客觀原因。如司法改革制定了庭前交換和固定證據、固定訴訟請求、證據失效等規定,但因這些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沖突,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當當事人堅持按照民訴法或其他規定在庭審中提出新的證據、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等,法官也只能允許。在審前準備其他問題上也存在同樣的困境,直接影響到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發揮。當前我國普遍存在的諸如當事人普遍素質低下,難以適應以自己為主導的審前準備程序,律師人數少,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某些傳統的司法體制和制度根深蒂固等客觀原因也是制約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構建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思考。
我國現行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屬法院超職權主義模式,這顯然與當前民事審判所面臨的任務不相適應。同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從司法制度尤其是民事司法制度與世界接軌的角度考慮,構建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已是勢在必行。我們應當針對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大量吸收和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司法實際,積極探索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
(一)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明確完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對于克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盲目性很有必要。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以下重要原則:
1.有利于審判公正原則。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美德和所崇尚的價值目標,也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失去了訴訟公正的訴訟制度必然會走向死亡。因此設立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堅持這一基本原則。審前準備作為訴訟的一個環節必須為審判公正服務。為此,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根據實際情況,排除預斷和先定后審,合理配置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證據制度,防止突然襲擊,以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2.公開、效益原則。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該向當事人及社會公開,應避免法院“暗箱操作”。審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名單,以確保當事人回避權的行使。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在審前向對方公開,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須在審前向雙方當事人公開,以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為解決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司法任務繁重與艱難性之間的矛盾。我們必須重視訴訟效率和效益。為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盡量減輕法院在審前準備中不合理的負擔,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支出。
變更訴訟請求權請求調解權等等。改革后的審前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才能調動當事人積極性,提高庭審效率,節省訴訟開支,才能預防法官專斷,實現審判公正。
4.方便審判活動原則。充分的審前準備是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這個充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而言的。基于集中有效的庭審需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作好充分的準備,如整理爭點、收集、提交、交換證據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庭審活動順暢、集中進行。
5.吸收、借鑒和適合國情原則。我們進行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改革時必須對國外的,尤其是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審前準備程序及訴訟機制進行認真系統、深入的研究和比較,揚長避短。對其中科學的、進步的、合理的,要大膽吸收、借鑒,為我所用;對其不適合或部分不適合的要果斷舍棄或進行改進。同時我們在借鑒他們有益經驗時,要注意結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審判實際情況,而不能全盤照搬,對我國民事訴訟優良傳統要加以堅持和發揚。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制度設想。
基于我國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方面的立法滯后于司法改革以及司法改革做法不一的現狀,筆者認為,當前設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從加強理論研究和統一規范司法改革兩方面著手。筆者認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均應涵蓋如下內容:在庭審前設立準備程序,由當事人確定爭點,決定審判對象;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使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相應證據和信息,并建立證據失權制度,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真正處予平等對抗的地位;設立準備程序法官,加強對準備程序的管理,提高審判效率;促進當事人審前和解,降低訴訟成本,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展:
1.設置準備程序法官,專門負責指揮和管理審前準備程序,排除預斷,促進審判公正。把審判法官從審前準備工作中脫離出來,專門設置準備程序法官來組織和管理當事人進行補充和更改訴訟請求,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整理爭點等庭前準備工作,以便集中審理,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法官不負責審前準備工作,有利于排除預斷,進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審活動形式化,而且當事人可以不必顧慮不接受法官的讓步和解建議會使自己在審理時處于不利地位。當前,司法實務界試行的大立案改革,即在立案庭設置準備程序法官統一負責庭前證據交換等相關審前準備工作,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即經準備程序法官初步審查,認為屬于復雜的案件,則組織當事人整理爭點、提交和交換證據,并進行排期開庭,完成這些庭前準備工作后,移交業務庭開庭審理;對那些屬于簡單的案件,則無須進行庭前準備,直接交由“簡易法庭”或“速裁法庭”處理。
2.合理配置審前程序中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針對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審前權利、義務配置嚴重偏向法院和法官所產生的弊端,我們必須切實配置和落實當事人以下審前權利、義務:起訴權、反訴權、申請回避權、平等權、變更訴訟請求權、自由處分權和應訴和答辯義務,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義務,整理明確訴訟的爭點義務等。我國一直以來實行法院送達訴訟文件,這種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筆者對此持否定意見,這在前面已有論述。筆者主張在立法明確送達期限、拒收文件法律后果和加強法院監督和管理下將訴訟文件送達義務配置給當事人。我國現行民訴法將被告答辯規定為訴訟權利,這是一種過時的、違背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內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容易給被告在庭審上制造“證據突襲”的機會,也不利于開展其他審前準備程序。按照對等原則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訴狀,被告則必須提交答辯狀,而且這樣也有利于審前交換證據,確定爭點,提高庭審效率。因此應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規定被告不答辯,視為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我們在配置審前權利義務時,必須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全面、充分地進行審前準備,又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3.建立完善的舉證制度。舉證責任制度最早見于羅馬法,現代世界各國大多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我國雖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但因立法不詳盡和法院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實際上并沒得到真正貫徹執行。要想建立完善的舉證責任制度,真正貫徹“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原則,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必須嚴格執行“誰主張誰舉證”,明確劃分當事人及法院收集證據的范圍。除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證據以外,法官原則上不能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活動,而且法官調查取證活動應當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為前提,法官調查取得的證據須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裁判依據;(2)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履行舉證義務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后果,以提高當事人舉證自覺性;(3)不斷擴大和完善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和程序,對當事人舉證進行指導和引導,在當事人取證確有困難時,可以考慮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發出調查函,強制有關單位、個人協助、配合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盡量減少和避免法院直接調查取證;(4)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規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證據,有正當理由除外,否則視為放棄舉證,由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5)建立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立法明文規定證人拒絕作證、作偽證的制裁措施。
4.建立證據交換制度。必須立法規定庭前交換證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審前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必須交換各自所有的與本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審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即承擔證據失效后果,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必須在審前出示給雙方當事人,并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這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防止突然襲擊,使對抗雙方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據,從根本上保證雙方平等的辯論機會。
5.設置審前會議制度。美國的審前會議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發現程序被當事人濫用而引起的拖延訴訟和審前費用過高的弊端,有利于加強法官對審前程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審前準備程序順利、充分地完成。針對我國當事人訴訟素質較低和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現實狀況,我們可借鑒這一做法。具體做法可考慮由準備程序法官與案件書記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審前會議,來明確和簡化訴訟爭點,修改訴狀和答辯狀,對訴訟請求進行自認,確定證據,確定出庭作證的證人及開庭審理的日期,試行和解等等審前準備工作,以此來指導、監督、管理當事人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確保庭審活動公正、公開、有效地進行。
普及推廣。在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正式立法前,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深入實踐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操作規程,以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共同完成司法改革的宏偉大業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我與朋友合作創辦企業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一起合作伙伴違約的糾紛。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不得不將這個爭議提交給法院解決。經歷了一年多的訴訟過程后,我對民事審判有了一些深刻的體會。
第二段:審判的公正性(250字)。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審判的公正性。法官在聽證會上認真傾聽雙方的陳述和論證,并且對每個證據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評估。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確保了雙方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這種公正的審判使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也讓我對司法制度充滿了信心。
第三段:證據的重要性(250字)。
在案件審理中,證據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在整理證據的過程中,嚴謹地收集了相關的文件、通信記錄和合同等。這些證據為我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證明了對方違約的事實。法官也對這些證據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評估。通過這個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只有充分準備和確鑿的證據,才能為案件的勝訴增加保障。
第四段:法律的可預見性(250字)。
在經歷了這一次民事訴訟后,我對法律的可預見性有了更深的認識。無論是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法官都傾向于根據現有法律進行判斷。法律的條文和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對確定的判決結果,而不是主觀的判斷或任性的決定。這種可預見性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在審判前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對于案件的結果也更加滿意。
第五段:人性化的審判(250字)。
最后,我想強調的是民事審判的人性化。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員都保持了高度的專業素養和真誠的態度。他們用平等、公正、理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并且用耐心和效率處理每一個細節。在聽證會的一剎那,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溫暖和正義的力量。這種人性化的審判讓我深深明白,司法不僅僅是對爭議的解決,更是在恢復受害者的心靈和修復社會的信任。
結論(100字)。
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經歷,我對民事審判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體會。審判的公正性、證據的重要性、法律的可預見性和人性化的審判都讓我深感民事審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院以其公正的判決維護了我們的權益,也給予了我們信心和希望。我將永遠銘記這次經歷,并對民事審判抱有更加堅定的信心和敬意。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一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
實習期間,我被安排跟x庭長一組,得到庭長的悉心指導和無私幫助。
在工作中,我勤奮刻苦,扎實細致,嚴格要求自己,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無論是書寫應訴手續,還是擔任庭審記錄,又或是制作裁判文書,我都以高度的責任心認真對待,避免絲毫差錯。因為是剛剛接觸民事案件,難免遇到困難,每當這時我都會虛心向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求教,而他們也總是給予我耐心細致的解答。在這樣釋疑解惑的.過程中,我逐漸進步著,從最初的手足無措,到現在可以熟練整理裝訂案卷,送達應訴手續,制作裁判文書,對整個民事審判工作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
同時,我特別注重學習調解經驗,對調節的重要作用、調解的技巧等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體會。通過在泰前法庭的實習,我對民事審判的程序、實務有了更為直觀的認識,審判理念初步養成,審判技能得到初步培養,并積累了一定的審判經驗,并以自己的良好表現得到庭長及同事們的一致認可。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二
民事審判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一環,也是法治社會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深切體會到了其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戰。首先,審判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涉及到人們的生活、財產和信仰等多個方面,因此要保證審判的公正、公平是極具挑戰性的。其次,法律體系日新月異,社會問題各式各樣,對審判員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只有不斷學習和進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審判工作中的規范與職責。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作為一名審判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規范,恪守審判的職責與原則。首先,審判員應當以法律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案件,不被個人情感和外部干擾所影響。其次,審判員應當擁有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能夠審慎權衡證據和理由,以及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決。同時,審判員還需要注重維護紀律和行為規范,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保審判的公開與透明。
三、審判中的難點與解決之道。
在審判過程中,我們常常面臨各種各樣的難點和挑戰。其中之一是如何權衡公平與公正。在一些復雜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利益往往相互沖突,而維護公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責任又落在了我們審判員的肩上。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確保案件的公平審理和合理判決。另一個難點是如何應對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法律的發展日新月異,新的問題和爭議不斷出現,對我們的法律知識和應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規,保持自己的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的提升。
在長期的民事審判工作中,我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專業素養,也收獲了很多心得體會與成就感。首先,通過審判工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每一次審判都是一個公平正義的見證,而我們作為一名審判員,有責任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為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其次,通過審判工作,我逐漸成長為一個公正、理性和果斷的決策者。在面對各種復雜的案件時,我始終保持冷靜,始終以法律和事實為根據,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判決。這種責任與使命感讓我對自己的工作充滿了自豪和滿足感。
五、對未來工作的展望與努力。
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深知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也明白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因此,對于未來的工作,我將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與時俱進,不斷學習和進步。我將更加注重審判的公正與公平,始終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確保每一個案件的公平審理和合理判決。同時,我也將努力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維護司法的公開與公正,以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
總結起來,民事審判工作不僅重要而且具有挑戰性。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們需要嚴格遵守規范和職責,解決審判中的各種難點和挑戰,并從中不斷總結經驗,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通過這樣的努力,我們能夠獲得成就感,并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貢獻自己的力量。對于未來的工作,我們應該有謙虛的態度,不斷學習和進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三
被上訴人:張,男,,漢族,家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中和鎮清涼村4組.
上訴人不服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雁江區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
3、判令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上訴人劉多交購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兩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的損失。
5、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原告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在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原審原告劉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購房款元,依法簽訂了購房合同、有購房票據為證,一審、再審法院均認可,應當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護。
二、原審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張榮華不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第三人龔俊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劉富菊的合法權益,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再審上訴人劉富菊在年4月17日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三、原審原告依法簽訂合法的購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后、被上訴人資陽鑫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張榮華都應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將訴訟爭議的房屋交給再審上訴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律是錯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上訴人張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給上訴人劉富菊。
五.本案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綜上,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劉富菊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要求,提出上訴請求。
此致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四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機關單位職能定位的轉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市場經濟進行民事活動的現象日趨廣泛。與此同時,引發并訴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雖然這類案件在整個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質也并不復雜,但由于被訴主體是靠國家財政撥款運行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加之長期以來受體制和官本位特權思想等因素地影響,在訴訟高發,審判、執行難的今天,給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又帶來一系列新的困難和問題。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如何做到既嚴格依法公正辦案,保護相對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又兼顧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權威和社會形象,并積極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處理好各方面的社會關系,這是具體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所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所面臨的一項新的考驗。本文結合xx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就如何審理好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涉訴案件進行探討,以期引起共鳴。
xx縣人民法院從20xx年至20xx上半年,共受理被訴單位為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xx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xx年,達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這些案件中,合同糾紛類38件,占65.5%,損害賠償糾紛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訴前協調處理28件,立案審理30件。在立案審理的案件中,判決結案19件,調解結案8件,駁回起訴2件,報送上級法院管轄1件。有執行內容的19件,執行和解11件,移送上級法院執行5件,正在執行的3件。
(一)、從起訟主體看,提起訴訟的原告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訴訟的11件,占18.97%。
(二)、從被訴單位的性質看,縣級黨委政府部門涉訴案件最多,達到40.74%,其次,是鄉(鎮)政府和一些事業單位,他們的涉訴案件各占29.63%。
(三)、從案件類型看,主要是合同類糾紛,其所占比例高達59.26%,侵權賠償類案件占29.63%,其他類型的案件僅占11.11%。
(四)、從糾紛的起因看,均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償付拖欠的貨款、工程款、貸款、招待費、勞動報酬及未盡管理義務致他人傷殘、死亡拒不賠償而引起。
對于當事人起訴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民事案件,鑒于被訴單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會性,為了探索更好的途徑化解矛盾,消除糾紛,xx縣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嚴把立案關,訴前化解糾紛。讓更多的涉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紛爭在訴前得到解決是xx縣人民法院的首選做法。一是反復做起訴人的思想工作,引導起訴人盡量通過和被訴單位協商等其他有效途徑解決糾紛;二是對當事人自行解決不了,原告堅持起訴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向涉訴單位發出建議函,敦促被訴單位限期自行解決。三是對前兩種方法交涉無效的糾紛,再由立案庭庭長乃至分管副院長、院長,與涉案部門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處理。總之,要窮盡一切辦法,盡可能地使糾紛在訴前得到妥善解決。
(二)、以調為主,慎行裁判和強制執行。對訴前未能協調處理,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涉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審判和執行案件,仍然把協調和調解工作貫穿到訴訟和執行的全過程,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措施,盡最大努力調解處理,不到萬不得已,不強行下判,不強制執行。
(三)、加強匯報,爭取支持。對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擾大,存在特別難度,基層法院自身無法消化的案件,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人大和上級法院匯報,爭取黨委、人大和上級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黨委、人大督促解決或上級法院提級審理、執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異地交叉審理、執行。
以上措施和辦法的實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間的社會矛盾,也緩解了因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涉訴糾紛給人民法院帶來的審判和執行壓力,48.28%的案件訴前得到妥善化解。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調解解決。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執行。受到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時,也受到當事人和被訴單位的理解和認同。
在處理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涉訴民事案件中,盡管我們采取了一些措施和辦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影響社會和諧,不利于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的問題。
一是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現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訴、申請執行或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大標的訴訟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不但被訴單位不理解、不配合,就連個別領導也不支持,而且橫加指責,認為法院沒有大局觀念,不維護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本位思想嚴重。一些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法人以職權自居,在他們眼里,人民法院只不過是地方上的一個小工作部門而已,對人民法院訴前和訴中協調、調解及判后執行工作不以為然,不但不主動配合處理問題,反而通過找領導給壓力、散布輿論、轉移資金等辦法重重設置障礙。阻撓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
三是法治觀念淡漠。對本單位民事活動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遺留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或未盡應盡之管理義務引起的糾紛不處理,敷衍塞責,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對當事人的起訴,既不答辯,也不出庭應訴,即使答辯、應訴,也是委托律師或指派下屬來應付了事,致使能夠調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時處理和執行。
(一)、加強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法人的法治意識,增強他們對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參與訴訟活動重要性認識,自覺地服從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執行工作,維護法制的統一性和司法的權威性。同時,要進一步規范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民事行為,做到重法治、講誠信、負責任,減少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涉訴糾紛。
(二)、培養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學會應對各種復雜矛盾,善于化解各類糾紛。要著力培養并塑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善于做群眾工作,具有深厚的協調、調解工作功底和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法官隊伍,更好地投入到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過具體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擴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樹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三)、對涉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民事案,要盡可能通過訴前協調、訴中調解、執行和解等途徑和辦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對經過以上途徑、辦法消化不了確有難度,特別是存在復雜人為因素的案件,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領導進行匯報,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議的形式,敦促被訴單位履行義務。對個別思想教育無效堅持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該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堅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動用適當的司法強制措施。
(四)、上級法院要加大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涉訴案件的提審提執和指定交叉審執力度,減輕地方法院的審執壓力,減少因審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涉訴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五
民事審判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我作為一名法官,多年來參與了許多民事案件的審理,深深感受到民事審判對于當事人的重要性。通過這些年的實踐與思考,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民事審判中,客觀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作為法官,我們不能被個人情感所左右,要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我們要全面收集證據,仔細審查事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求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在審判中,我們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堅持客觀公正,讓正義得以落地。
第三段:平衡當事人權益的原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平衡當事人的權益。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和生活利益,對他們來說意義重大。因此,在審判中,我們要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保證他們有平等的發表意見的機會。我們也要善于運用調解等方式,盡量達到訴訟雙方的和解,以減少糾紛的損害。
第四段:審判公開的原則。
審判公開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民事審判中,我們必須保證庭審公開,以使公眾了解和監督司法的行為。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的發揮也對于司法的公信力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審判公開也有助于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審判結果更加符合公眾期待。
第五段:總結與展望。
通過多年的實踐與思考,我深深體會到民事審判的關鍵在于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只有堅守這些原則,我們才能為當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并促進公平正義。然而,我也意識到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進步的方面,比如加強對案件技術性問題的研究和深入了解社會發展的趨勢。未來,我將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質和能力,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總結:
通過這篇文章,我從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三個方面闡述了我在民事審判中的心得體會。這些原則構成了民事審判的基本框架,也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一如既往地堅持這些原則,致力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質,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六
長期以來,不管是在立法還是在法律解釋層面,我國一直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民事證據制度,這與日益復雜化與專業化的民事訴訟實踐是不相適應的。最高法“民事證據規則”確立了一些較為科學的證據制度,有不少亮點,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矛盾。但是,由于不少人對最高法在制定該規定中是否存在越權立法提出質疑,以及該規則本身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其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并沒有達到預先的期望。筆者認為,“民事證據規則”本身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確立科學的固定爭點制度而強行的適用舉證時限制度,最終會造成程序不公與效率低下。
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證據突襲,提高訴訟效率,其內容可被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另一方面是證據失權制度。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應是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審前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訴答制度,舉證期限及證據交換等內容。按照筆者的理解,最理想的審前程序應能達到固定爭點與固定證據這兩個方面的目的。如果通過審前程序,不能固定爭點的話,進入庭審后,原告任意改變訴訟請求,被告在事實方面任意的提出新的答辯主張,這種情形下,為了保障對方的訴訟權利,就要不斷休庭,以給雙方當事人以準備新的證據或重新答辯的時間,這樣下去,無法有效的制約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雖然有利于達到公正,但遲到的公正也是一種不公正。可以說,在舉證時效確立前,我國民事訴訟一直存在這樣的問題,確立舉證時效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克服這方面的問題。
然而,從舉證時效制度實施的情況來看,這種情況是否有效的克服了呢?筆者認為,現行的舉證時限制度,對于部分案件的審理,確實達到了防止證據突襲,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但是由于審前程序設計的不合理,有時不但不能達到公平與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標,甚至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不公及訴訟資源的浪費。如前所述,舉證時限制度的內容可被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另一方面是證據失權制度。其實這兩個方面的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在科學的固定證據制度下適用證據失權制度才能達到程序上的公正,反之,固定證據制度不科學,在適用證據失權制度前沒有給當事人舉證創造充分的條件,就強行適用舉證時效制度,難謂其公正。因此,科學合理的固定證據制度應是適用證據失權制度的前提。
其實,固定證據與固定爭點是分不開的,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有爭點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范圍才能確定,固定爭點應是固定證據的一個前提。否則,當事人不知道對方確切的答辯意見,無法決定哪些證據該舉,哪些證據不該舉。這樣,爭點在舉證完成之前無法固定,就等于在舉之前還沒有固定舉證范圍,等舉證完成后,針對對方自認的事實所舉的證據完全是浪費,對于對方提出的新的答辯意見,卻又失去了舉出證據予以反駁的機會,程序上的公正與效率都受到損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固定爭點制度可以說是固定證據制度的前提。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固定爭點制度在證據規則中的重要性。而我們的證據規則只專注于解決證據的固定,在沒有完備的固定爭點制度的支持下,強行的固定證據,不僅不能促進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而且會影響訴訟效率,有時也會造成程序不公。
過上述分析,我們可將科學合理的審前程序運行機制概括為:固定爭點(確定舉證范圍)―確定舉證時限-固定證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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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實用17篇)篇十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和主任會議的安排,前段時間,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組,對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其間,聽取了市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匯報,召開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負責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緊緊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不斷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06件,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類型涉及20多個行政管理區域,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共8件,及時糾正了個別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調查了解到,今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勝訴78件,勝訴率為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個百分點。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水平有明顯提高,行政行為更加規范。三是化解行政爭議成效明顯。近年來,隨著行政爭議案件逐漸增多,市法院注重訴前協調疏導工作,積極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今年以來共審理民生類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涉及人員眾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力度,促進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加大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做到了監督與支持并舉,切實推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年以來共審查各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26件,案件種類涉及城建、土地、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社會撫養費征收等20余種,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規費征收、處罰執行及行政強制措施方面。通過審查和執行行政非訴案件,既給予行政相對人以司法救濟,又制裁了違法行為,保證了政令暢通,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三)積極探索創新行政審判機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訴訟機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區法官工作聯系點行政訴訟受案考核辦法》,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訴訟受案網絡,進一步拓寬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維權的綠色通道,受案數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復議裁決及行政訴訟聯絡員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與市政府法制辦在全市鎮(街)、社區和村居建立18個聯絡點,選配710名聯絡員,主要承擔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提供行政法律咨詢,為政府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事務協調、行政爭議信息收集上報、行政爭議調解等職責,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三是強化矛盾化解機制。市法院著力做好行政訴訟協調工作,特別是加大了對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繳納、房屋登記等民生案件的協調力度。今年以來審結的106起案件中經協調和解撤訴的有77件,和解撤訴率達73.5%,既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改善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機關開展法制講座,與人社局等單位召開研討會,聯合市政府法制辦召開聯席會議,初步建立了工作聯系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得到解決,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同時促進了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水平都有了顯著提高。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訴的行政執法領域不斷擴大,行政訴訟案件逐漸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制約因素。
一是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的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仍有待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和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宣傳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意識仍較為薄弱,部分群眾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知訴、不會訴、不敢訴,對行政訴訟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增強。由于存在行政機關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和部分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訴案件執行難度大。由于行政機關前期監管不到位,沒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違法行為未能在萌芽狀態得到處置,直到大量違法行為發生或已產生嚴重后果才予以處理,而法院在此基礎上再執行,已失去最佳執行時機。如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拖欠工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案件由于被執行人生活拮據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執行難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審判法官隊伍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類型、疑難復雜和群體性案件不斷出現,行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當前形勢的發展尚存一定差距。
行政案件社會關注面廣,影響大,所涉法律關系復雜。做好行政審判工作,于維護政府形象和保護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為進一步做好行政審判工作,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一是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要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狠抓辦案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監督支持行政機關與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重,增進人民群眾和政府之間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審查非訴執行案件。要進一步加強對計生、環保、工商等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執行措施,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大執行力度,提高非訴行政案件有效執結率,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維護行政機關行政權威。對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要“當判則判”,不能過于強調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縱容,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公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化解行政爭議。要妥善審理好涉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房屋拆遷、社會保險費征收等行政案件,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尤其是對處理違法占地、違法建筑等類案件,行政機關要重視正常的執法監管,及時介入,將違法行為制止在萌芽中。
(二)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工作機制。一是繼續深化行政訴訟受案機制改革。要加強對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行使訴權,不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依托人民法庭、法官社區聯系點和行政復議裁決與行政訴訟聯系點,不斷拓寬受案渠道,依法及時協調處理行政爭議案件,積極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二是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協調和解機制。要重視訴前協調疏導工作,對于那些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涉及人員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遷、勞動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務上門,爭取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促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三是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質量效率評查制度。要加強案件的審限管理,在審判過程中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杜絕超審限案件發生,提高行政審判質量和效率。
(三)進一步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一要進一步創新思路,豐富形式,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等載體,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擴大行政審判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社會參與度,不斷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意識,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意識,積極引導群眾正確地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二要建立完善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溝通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審判工作成效,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其積極配合和支持行政審判工作。同時要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行為,構建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良性互動機制。三是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不斷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規范執法程序,從源頭上遏制不當執法行為的發生,避免產生行政爭議。四要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通過案件審理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建言獻策,幫助行政機關指出問題、剖析原因、提出對策,協助行政機關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廉政教育,增強廉潔司法意識,不斷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要樹立公正司法觀念、增強服務大局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障司法公正。要認真開展行政審判業務培訓。積極組織行政審判法官參加業務學習培訓,拓寬行政審判人員的知識領域,增強他們的審案實踐能力,切實提高行政審判辦案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