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指為了規范組織內部秩序,確保工作、學習等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章制度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一
加強公司排污許可證管理,規范排污行為,促進環境保護。
3.1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3.2臨時排污許可證每年進行換發。
3.3因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排污口的設置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排污變更手續。
4.1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4.2委托市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對企業排污現狀進行監測;
4.4領取由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4、2、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4、2、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4、2、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4、2、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4、2、17、4凡是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4、2、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4、2、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4、2、1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4、2、1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4、2、13開車前,安全質量部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4、2、1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4、3監督檢查和考核。
4、3、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3、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3、5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情況,安全質量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3、5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三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a氧氣含量18%----21%。
b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a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c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d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6)照明和防護措施。
a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b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c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7)監護。
a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b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c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d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e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四
規范廠區設備內安全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本廠區域設備內作業。
3.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3.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3.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3.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3.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3.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3.9 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3.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五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在安環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生產部專門人員對其作業環境現場檢查后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生產部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4)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生產部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生產部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安環部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
2.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2.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6)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6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2.7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公司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2.8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六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七
規范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柴油發電機良好運行。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檢查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
3.2機電維修部組長負責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3.3當值管理員具體負責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4.0程序要點。
4.1巡視監控。
4.1.1當值管理員應密切監視柴油發電機的運行并每隔1小時進行一次記錄。巡視部位包括:柴油發電機、冷卻水箱、排煙系統、回風系統、控制柜(箱)、儲油箱、蓄電池、消音系統。
4.1.2巡視監控內容如下:。
a)有無異常聲響或大的振動;。
b)有無異常氣味;。
c)排煙顏色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機油、柴油)、漏水現象;。
d)機油壓力冷卻水溫是否正常;。
e)頻率偏差是否較大;。
f)三相、單相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有過載現象;。
g)各信號燈指示是否正常;。
h)檢查蓄電池狀況(溫度不能超過45℃,用半導體濕度計);。
i)回風是否順暢;。
j)緊固件是否有松動現象;。
k)柴油箱油位;。
l)消音效果是否理想;。
m)每半個月應使備用柴油發電機試運行半小時。
4.1.3對于巡視中發現的不正常情況,當值管理員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地匯報給機電維修部組長或主管,請求支援解決。整改時應遵守《柴油發電機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4.2柴油發電機異常情況的處置。
4.2.1柴油發電機“飛車“的處置:柴油發電機發生”飛車“現象時,當值管理員需沉著、冷靜、迅速果斷得采取措施:。
c)絕對禁止減少或去掉負載;。
d)柴油機停機后,應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試機運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4.2.2柴油發電機房發生火災時按《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置。
4.2.3柴油發電機房發生水浸時的處置:。
a)視進水情況關掉機房內運行的柴油發電機;。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較大,應立即通知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時盡力阻滯進水;。
d)漏水源堵住后,應立即排水;。
f)確認濕水已消除、各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后,開機試運行;如無異常情況出現則可以投入正常運行。
4.3當值管理員應按時開關柴油發電機。對于手動操作的柴油發電機,在停“市電“時,應在15分鐘內啟動柴油發電機并開始供電;在來”市電“時,應在20分鐘內關停柴油發電機。
4.4對于柴油發電機,當值管理員應根據其負荷的變化,適當調整其油門的大小。使其功率得到充分的利用。
4.5柴油發電機機房管理。
4.5.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機房,如需要進入,需經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機房。
4.5.2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顯眼處。機房內嚴禁吸煙。
4.5.3每周打掃一次機房衛生,做到地面、墻壁、天花、門窗、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銹蝕、無油漬、無污物,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4.5.4機房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
4.5.5機房都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管理員保管,管理員不得私自自配鑰匙。
4.6交接班要求。
4.6.1交接人員應準時接班。
4.6.2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人員交代,并查看《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后在《_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表上簽名。
4.6.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交接班:。
a)上一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b)記錄不規范、不完整、不清晰;。
c)機房不干凈;。
d)接班人未到崗;。
e)事故正在處理中或交班時發生故障,此時應由交班人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協助進行。
4.7當值管理員應將柴油發電機的運行情況規范、詳細、清晰的記錄在《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內,并于每月的3號之前由柴油發電機管理員將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交由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柴油發電機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6.2《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八
為加強公司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提高其技術素質,以維護供用電的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進網作業電工須經國家電力監管會派出機構進行考試、審查、注冊許可的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在許可作業范圍內從事進網作業。
2.進網作業持證電工必須按規定辦理續期注冊,未續期注冊視為無效證。
3.進網作業電工不可偽造、變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4.進網作業電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電工作業的病癥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應具有最基本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忠于職守;有主人翁意識,團結協作,顧全大局,集體主義思想;有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生產秩序和高度的組織觀念;有質量第一,信譽第一,對人民負責的責任感;有勤儉節約,愛廠如家,艱苦奮斗的精神;有學習知識,鉆研技術,奮發進取的精神風貌。
5.定期對進網電工進行電氣作業規程,電氣安全及作業技能的培訓。
6.對從事電氣作業工作徒工應在有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的監護下作業。
7.配電室值班電工必須熟悉并執行《配電室安全操作規程》、《突然停電應急預案》等現場規程和制度。
8..維修電工必須熟悉掌握并執行《臨時用電作業規程》,《電氣事故應急預案》等。
9.嚴格按規定時間,線路作好巡回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匯報。
10.安裝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11.夜班人員要保障生產安全運行,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匯報生產調度室,并作好值班記錄。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提高其技術素質,以維護供用電的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網作業電工,是指進入用電單位的受(送)電裝置內,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工人、技術與生產管理人員的統稱。
第三條電力部門的用電(農電)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日常的監理工作。第四條進網作業的電工,須經電力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后,方準進網作業。《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統一監制,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簽發,全國通用。
第五條接受進網作業培訓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電工作業的病癥和生理缺陷;4.工作認真,遵章守紀。
第六條進網作業人員,須接受下列技術培訓:1.電氣理論及電力系統運行知識;2.電業安全與作業技能;3.電業作業規定。
第七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以及教員的資格,應經省電力部門認可。
第八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培訓要求的教學設施、場地和必要的教學手段;2.有省電力部門認可的教員;3.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系統。
第九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2.從事電氣專業工作在五年以上;3.有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水平或電業作業技能;4.精通電業作業規定;5.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第十條進網作業電工培訓時間,低壓電工不得少于100學時;高壓電工不得少于160學時;低壓電工轉為高壓電工不得少于60學時;特種電工不得少于120學時。
第十一條進網作業電工接受培訓時,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教學培訓費。教學培訓費標準每人每學時不得超過1.0~1.5元。教學培訓費應單獨建帳,應用于與培訓有關事務的開支和教育設施的改善,并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教材,由能源部統一組織編制或指定。
第十三條進網作業電工經培訓期滿后,由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組織考核。考核按《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核大綱》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進網作業電工考核的科目為:1.電氣理論及電力系統運行知識;2.電業安全和作業技能;3.電業作業規定。
第十五條考核進網作業電工的主考人員,須經省電力部門認可,每種科目的主考人員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思想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乘公辦事;2.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3.從事電氣專業工作在五年以上;4.具有豐富的電業作業經驗和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條具有中等及以上電氣專業學歷者,經本人申請,地(市)、縣(市)電力部門核準認可,可免除電氣理論知識的培訓,但考核照例進行。
第十七條經考核全部科目成績合格者,由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發給《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八條對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者,電力部門至少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參加復審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自動失效;復審不合格者,應重新接受培訓考核。
第十九條對進網作業電工的復審內容包括:1.作業期間作業行為;2.電業作業規定熟識程度;3.學習新技術、新規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學;4.身體健康狀況。
第二十條電力部門持有《用電監察證》的人員,負責進網作業電工的日常監理工作,監理內部包括:1.作業行為;2.《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持有檢查;3.作業現場及安全保障措施檢查。
第二十一條電力部門對進網作業電工應建立管理檔案。進網作業電工需調動時,應辦理轉檔手續。跨省際作業時,進網作業電工應持證向當地電力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進網作業電工離開作業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進網作業者,應對其進行電業作業規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進網從事原作業。
第二十三條電力部門對下列行為,可視其情節,給當事人以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處罰:1.未持證從事進網作業的;2.涂改、偽造或轉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3.違章作業或違章造成責任事故的;4.違反國家有關供用電方針、政策、法規的。
第二十四條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從事進網電工作業或從事的電工作業與證件規定不符的,電力部門應責令當事人停止作業,上述行為是其單位領導指使的,應責令單位領導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不予檢驗接電或中止供電。
第二十五條《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核大綱》由能源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能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
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屬各單位。
3.1安技部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等工作。
4.1帶班安排。
4.1.1廠級領導帶班安排。
廠級領導按廠長、書記、工會主席、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人事廠長、銷售廠長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廠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廠部辦公室統一安排并報安技部門。
4.1.2車間級領導帶班安排。
車間級領導按書記、主任、副主任的順序每人輪流帶班。各單位應在每月28日前將下月帶班領導名單安排報安技部門。
4.2帶班職責。
4.2.1廠級領導帶班職責。
4.2.1.5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4.2車間領導帶班職責。
4.2.5當日發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帶班要求。
4.3.2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4.3.3當日安全值班領導必須佩安全帶班標志。
5.1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獎勵:
5.1.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5.1.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
5.1.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行處罰規定,成績顯著者。
5.2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5.2.1不按時上報領導安全帶班名單,每一次罰10元;
5.2.3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5.2.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不制止不按規定處罰,每發現一次,罰50元。
6.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一
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以下條例:
一、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福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單位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二、 本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 食品銷售要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 建立健全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建立自檢制度。
五、 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六、 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 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售后服務,妥善解決消費投訴和糾紛共同營造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三
縣食品衛生監督所:
我xx中學系寄宿制中學,為在校寄宿學生提供早晚餐。學校有學生食堂一棟,成立了專門的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監督機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員經過體檢,身體健康,辦理食品完全符合衛生安全管理。
總之,我石堤中學食堂完全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標準,特申請食品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20xx年xx月xx日。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四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六
為規范本項目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項目施工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開挖作業、占道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sdpl為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審核、批準、現場檢查等。
3.2各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工作程序。
4.1.1在本項目所有生產場所、庫房、公共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如:各種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4臨時用電作業。
4.1.5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1.2米以上(含1.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4.1.6起重作業,起吊20噸以上重物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構件長、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等情況下的起吊作業。
4.2.1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分析,風險分析必須認真仔細,列出一切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要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必須認真填寫,不得空缺,作業許可證上未列出的事項必須在補充欄內詳細填寫,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與作業申請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核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后,進行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起吊20噸以上作業由安全經理審批,破土斷路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其余作業均由施工經理審批。
4.3.3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sdpl安全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作業評審,共同會簽,會簽完畢交sdpl施工經理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并且必須放置在施工現場。
在施工現場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5.1.2易燃易爆場所。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1.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sdpl安全經理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2.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2.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2.1.4凡在處于gb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5.2.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2.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2.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2.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2.1.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2.1.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3.4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3.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5.3.5.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5.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sdpl安全經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人。
5.4.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5.4.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4.6《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4.7《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5.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sdpl安全經理派員分析合格后,終審批準。
5.6職責要求。
5.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所有動火作業時,必須在現場有監火人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6.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6.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施工現場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6.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6.6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6.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6.1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6.1.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1.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要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6.1.4.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6.1.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6.1.4.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6.1.4.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6.1.4.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須派專人監護。
6.1.4.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6.1.4.9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6.1.4.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6.1.4.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6.1.4.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6.1.4.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6.1.4.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6.1.4.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6.2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6.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6.2.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6.2.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6.2.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6.2.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6.3作業人員職責包括:。
6.3.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6.3.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6.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6.3.4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6.3.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3.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6.4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
6.4.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6.4.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份審批人員留存備查,第二份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份由作業人持有。
6.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
6.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4.5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
6.5術語和定義。
6.5.1“受限空間”是指在p&g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6.5.2“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6.5.3“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
文檔為doc格式。
猜你喜歡 網友關注 本周熱點 精品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