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承諾提供穩定的工作崗位,勞動者則承諾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下面是一些勞動合同的案例,供大家閱讀和借鑒,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思路。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一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_____。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一致如下:
1、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工資、社保福利結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及其他未結款項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稅前),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3、以上款項由甲方通過_________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4、乙方應在離職前完成甲方規定的交接和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5、雙方別無其他勞動爭議,乙方亦放棄另行主張的權利。
6、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乙方(簽名):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二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2、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3、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4、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1)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2)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5、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6、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三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計算、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支付補償問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四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解釋就在下面,歡迎大家閱讀!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1、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五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向解除和某位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6、7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現在員工的流動性越來越大,企業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和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如何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請看青島仁盛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給大家提供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建議協商解決,或到當地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相關范例: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勞動合同(參考文本)供建筑施工企業與生產操作類崗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主要適用于來自農村的務工人員等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
二、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約定的增加事項填寫在第九條內,但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負責人及乙方應親自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四、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潔、準確,不得涂改。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七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比如勞動合同未滿,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合同約定的行為。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是一種替代關系,只能適用其一,不能重復適用。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計算。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單方、無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需要支付。)。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7)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賠償金的適用情形。
1、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之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姓名)為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個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4、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甲方必須每月按時發放乙方工資,不得拖欠。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3、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乙方在試用期每月工資為______月,試用期完后為______每月,加班工資另計。
第六條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個小時。
第七條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元/月執行。
(二)甲方每月應向乙方發放價值200元上網卡,或等值上網工作卡。
(三)甲方根據網吧的經營狀況和乙方表現調整乙方工資。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不得拖欠。
(五)國家法定節假日,乙方工資三倍領取,并享受甲方提供的福利用品(或者可以協商進行等價值的物質補償,須征求乙方意見同意方可)。
(六)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一日三餐并提供住宿。
四、勞動保護和安全協議。
(一)甲方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三)乙方為保護網吧及顧客財產人身安全因工負傷,甲方應負擔全部醫療費用。
(四)乙方在非工作時間所發生的任何意外人身傷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網吧管理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3、甲方以其它不正當的理由拖延時間或者阻撓不予同意解除合同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的崗位和發展機會。
(四)乙方無故解除本合同的,不得領取當月工資。
(五)正常解除合同情況下,甲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等費用,不得拖欠。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甲方:
乙方:
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自年月日起乙方中止勞動合同,并與甲方簽訂中止勞動合同協議。到年月日經乙方書面申請恢復勞動合同。
一、乙方中止勞動合同期間,甲乙雙方視為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互不承擔相關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力和義務。在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自負,一切事故均不視為工傷,甲方不予承擔。
二、乙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在外不允許做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形象。
2、按甲方要求及時交納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金和水電費、取暖費及其他應交納的一切費用。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將(2)條款項費用及時交到公司財務科,否則甲方給予停止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代繳手續,對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4、協議期滿時,提前及時與甲方簽中止勞動合同協議或恢復工作申請,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5、在此期間不享受甲方的一切勞保福利等待遇,如若因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況產生的費用乙方自負,和甲方無任何關系。
三、乙方如不服從本協議,甲方有權將其勞動合同轉交勞動部門解除,與乙方脫離一切關系。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壹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單位章):
乙方(簽字):
單位名稱(甲方)甘肅燁宇輝測繪有限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甘肅燁宇輝測繪有限公司。
所有制性質:私營。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
現住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從事工種。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小時工時制,按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勞動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勞動保險費。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年,否則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甲方培訓費。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乙方:日期:
編號: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性質地址。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系電話。
蕪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勞動合同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請勿復印)。
辦理用工備案、處理勞動爭議、續訂合同或辦理社會保險及流動轉移手續的依據。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九
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簽訂的未來維護雙方權利的法律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代表著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原始約定,否則就必須付出一定的賠償,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月工資怎么算,歡迎閱讀!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三、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十
當勞動者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是可以獲得相應賠償的。那么,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工傷認定后,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十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系,那么是需要進行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且是用人單位必須進行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賠償,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系相對靈活和復雜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勞動合同法就代表著手上拿著堅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險阻、困難都可以迎刃而解。
a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結果:每滿1年工作年限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情況五:如果您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錄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結果:按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廢止日期后被錄用的,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b2這些情況得不到經濟補償。
情況二: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勞動報酬。
情況三:自動離職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沒有與用人。
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被用人單位按規定除名的。
情況四:因本人原因調動工作的。
c1這些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單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轉業軍人,專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的,其轉制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單位原招用在臨時性崗位工作的人員,如果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崗位上提供了正常勞動,并獲取了相應勞動報酬,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c這些不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1.勞動者過去已領取相應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年限;。
2.因破產、兼并等原因領取過一次性安置費的工作年限;。
3.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補償的工資標準這么算。
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工資計算標準,是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或者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d2這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收入,如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及稿費、講課費等。
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大家面對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勞資糾紛應該知道如何去維權自己的權利了吧。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范文(13篇)篇十三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禁止職工參與賭博,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亦有禁止賭博的約定,職工仍參與賭博并被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即構成對勞動制度和勞動合同之雙重違反。用人單位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違背勞動法律規定。
案情。
原告羅平于1978年8月到被告重慶市農商行奉節支行(原信用社)工作,先后分配到新政、金鳳、雙店、龍池、萬勝等分理處從事信貸業務。1月1日,原告與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簽訂《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勞動合同書》,合同中約定:乙方(原告)了解認同甲方所制定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等相關制度規定。同年3月,原告羅平被借調到農商行奉節支行風險管理部貸款核查組工作,主要職責為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后續核對。6月21日13時許,原告羅平在奉節縣永安鎮人和街雙扶公司“玉園賓館”999號房內與劉杰、吳世剛、馬從兵四人以打“軟綿綿麻將”的方式賭博(單注50元),被奉節縣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被該所作出奉公(永安)決字[]第50號《重慶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羅平500元的治安行政處罰,羅平于次日繳納罰款500元。207月4日,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行長張厚躍代表支行向職代會作《關于解除羅平同志勞動合同的報告》,與會31名代表在報告上簽名;2011年8月30日,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根據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行長與奉節支行行長張厚躍簽訂的《授權書》,依照《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工規定》等相關規定,作出《關于給予羅平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決定》,決定解除與羅平的勞動合同。2011年9月1日,原告羅平向奉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奉節勞仲案字(2011)第599號《仲裁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羅平的仲裁請求。1月5日,原告羅平向奉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奉節支行[2011]154號文件的決定,恢復原告的勞動關系并補償2011年9月后停發的工資。
裁判。
奉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雖然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原告羅平作為勞動者仍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羅平于2011年6月21日參與打麻將的賭博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罰款處罰,事實清楚,原告羅平的賭博行為違反了《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中禁止賭博的行業規定。原告羅平身為農商行職工,明知賭博系違法行為且為本單位規章制度所禁止,仍然為之,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農商行的上列勞動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該制度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銀行員工的處理程序和實體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按照重慶總行的授權,對羅平參與賭博行為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向工會代表報告處理意見,工會代表均簽名通過,工會無反對意見,并無不當,其解除與羅平的勞動合同關系亦不違法。據此,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解除與羅平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勞動制度合法,處理程序正確,故原告羅平要求撤銷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際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補發2011年9月后停發的工資的請求,因被告解除勞動合同不違法,其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本案中職工參與賭博并被治安處罰的行為性質分析。
本案原告羅平在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工作了30余年,作為該行的老職工非但沒能帶頭遵守工作制度和勞動紀律,反而參與賭博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其行為構成了對工作單位勞動制度及勞動合同的雙重違反。從被告單位的勞動制度看,《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五)項明文規定:“職工參與賭博、違規從事第二職業或中介業務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職工參與社會上賭博或與有信貸關系、工作上有直接利益或利害關系的客戶進行賭博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制度規定,既是為規范職工管理而制定,也是為保護職工免受紀律處分而設立。原告作為老職工明知而違反,從而導致了工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果。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看,20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勞動合同書》上明確約定:原告了解認同被告所制定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等制度規定,已表明原告羅平愿意接受該制度規定的約束,也明知一旦參與賭博將遭致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后果。但原告羅平卻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參與賭博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因此,原告羅平作為老職工不但違反工作單位的勞動紀律,也違反了自己與工作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之約定,這種雙重違反導致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從法律規定方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除增加相關內容外,仍重申了《勞動法》的上列規定。這表明,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具有勞動法上的法律依據。
從勞動規章制度方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所貫徹執行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制定程序符合上列法律規定,內容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寫入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該勞動制度既應成為被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依據,亦應成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之依據。
從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看,本案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針對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參與賭博受到治安處罰的事實和性質,在重慶市農商總行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根據上列勞動制度規定,召開行長會議研究,向工會委員會報告處理意見,獲得工會委員全部簽名通過,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該工會無反對意見,然后向原告宣布,送達處理決定。這一處理過程,表明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慎重的,也是向原告負責任的,且處理程序正當合法,既獲得勞動仲裁的認可,也獲得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是值得其他用人單位學習和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