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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一
在組織生活中,條令條例的守則是一劑良藥,使組織成員能夠在規范的環境下工作、學習和生活。而節約是一種質樸的美德,在行為上塑造了人們的性格,提高了人們的品質。本文將就“條令條例月”主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分享一些個人的心得和體會。
【條令讓我們有秩序】。
規章制度,人人遵守。在“條令條例月”這一整月里,我們見證了自己從不守紀的局面逐漸向紀律整齊的轉變。早操不遲到,上課不錯過,集體活動不曠課,種種規章制度給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增添了一絲秩序。這種秩序讓我們變得更加有組織性,聚集在一起的集體也愈發有了凝聚力。隨著規章制度的執行,“條令條例月”成為了我們的日常習慣,我們感受到了紀律的力量,也體會到了秩序給我們帶來的安定感。
【令行禁止,讓我們學會克制】。
在本月間,為了貫徹條令條例,許多不適宜的行為都被禁止了。禁止遲到、曠課、打鬧,禁止隨意使用手機、游戲、網絡等等。這些禁止的出現,旨在教會我們克制自己,明智地運用自己的自主權。雖然初時我們總是覺得不適應、不舒服,但逐漸地,我們也漸漸明白了其中的好處。如今,我們不再因為手機的存在而分心,不再因為打鬧而影響周圍的同學。克制自己的課堂紀律,讓我們的學習效果提高了許多。令行禁止,讓我們學會了掌控自己,也為我們今后的成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節約糧食,傳遞溫暖】。
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節約是一種優秀的品德。而在“條令條例月”中,節約更是被放在了首位。我們從各種渠道了解到大量的糧食浪費現象,意識到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于是,在全員共同努力下,我們積極倡導節約用餐,減少糧食浪費。我們學會了將飯菜吃完、不浪費。我們也學會了將剩余的食物帶回宿舍、不留下。用每一餐的節約傳遞出社會的溫暖,使我們每個人都成為節約行動的參與者和傳播者。節約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讓我們感受到了自己的微薄之力也可以對社會做出貢獻。
【遵紀守法,引領他人】。
“條令條例月”不僅僅是我們自身的修養,更是我們對他人的引領。當我們自己成為遵守紀律的模范時,我們也就可以去引導他人。我們在月會上向大家講述自己在遵守規章制度方面的成果,向大家傳遞遵紀守法的意義。我們做到守紀律,誠實守信,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條令條例月”的價值,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我們通過做出榜樣的行動,去影響身邊的每一個人,幫助他們成長為更好的自己。
【結語】。
在“條令條例月”中,我們體會到了紀律的力量,學會了克制自己的沖動,明白了節約的重要性,也發現了引領他人的方法。通過這一整月的磨煉,我們不僅讓自己的人格更加完善,也使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希望今后我們能夠將“條令條例月”中的規章制度和優秀品質牢記于心,將這種良好的風氣持續下去。這樣,不僅僅是一個月,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一生。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二
抄條令條例是管理和規范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行為的重要法規。它對學生的自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涵蓋了課堂紀律、公共衛生、校園安全等多個方面。抄條令條例的實施旨在培養學生遵守規則、樂于助人的良好品德,促進校園和諧穩定的發展。
抄條令條例作為一種管理制度,對學生具有深遠的意義。首先,它能夠培養學生守紀律、遵守規范的習慣。通過執行抄條令條例,學生將逐漸養成守時、守信、講公德的良好行為習慣,這對于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其次,抄條令條例可以規范學生的行為,維護校園秩序。在校園中,如果沒有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一些學生可能會做出破壞性行為,給學校的正常運轉和其他學生的學習造成干擾。而抄條令條例能夠明確告訴學生哪些行為是不符合規定的,從而減少不良行為的發生。最后,抄條令條例也有助于提升學校的聲譽。一個注重規范、紀律嚴明的學校吸引力更強,能夠吸引更多優秀的師生加入。
在我的學習和生活過程中,遵守抄條令條例給我帶來了很多收獲。首先,我變得更加自律。在遵守抄條令條例的過程中,我學會了自覺遵守規則和規范自己的行為。我懂得了時間的珍貴,不再浪費時間,而是合理安排每一天的學習和生活。其次,我變得更加守紀律。抄條令條例規定了學生在校園中的行為準則,我明白只有在守紀律的前提下,才能獲得更好的學習情境和提高自己的學習成績。最后,我變得更加關心他人、樂于助人。抄條令條例強調了校園和諧穩定的重要性,我積極參與到學校活動中,關心周圍的同學,幫助他人解決問題,這些都使我成長為一個更加成熟、懂得關心他人的人。
盡管抄條令條例具有很多優點,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個別學生對抄條令條例的執行可能存在抵觸情緒。因為一些條例對于學生來說有一定的限制,限制了他們的自由,因此他們可能覺得不舒服。其次,抄條令條例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學校需要制定相應的責任鏈,保證條例的執行,這需要一定的投入。最后,有些學校的抄條令條例可能較為簡單,對于一些復雜問題的解決不夠全面。因此,學校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調整和完善抄條令條例,使其更適應學校的管理需求。
為了提高抄條令條例的執行效果,學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學校應該加強對于抄條令條例的宣傳和解讀。這樣可以讓學生更加理解和認同條例,提高他們的遵守意識。其次,學校應該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于遵守抄條令條例的學生進行表揚和獎勵,可以激勵更多學生遵紀守法;對于違反抄條令條例的學生進行批評和懲罰,可以有效的約束他們的行為。最后,學校應該與家長進行更好的溝通和合作。學校和家庭的合力共同培養學生遵守抄條令條例的意識,更有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
總結:抄條令條例在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遵守抄條令條例能夠培養學生的自律性和守紀律意識,促進學校的和諧穩定。然而,抄條令條例同樣存在不足之處,需要學校和家長共同努力來提高執行效果。相信在不斷的改進和完善下,抄條令條例將為學校培養更多優秀的學生做出更大的貢獻。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三
作為軍人的中堅力量,軍校學員必須具備嚴明紀律、遵守條令的優良品質。軍校的條令條例是培養學員良好行為習慣和塑造軍人形象的重要保障。而時刻遵守和積極遵循這些規定,是培養學員紀律意識和加強集體凝聚力的關鍵要素。通過長時間的軍校生活,我對軍校條令條例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并由此得到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軍校條令條例是培養學員紀律意識的基礎。紀律是軍隊的生命,也是軍人的靈魂。而軍校的條令條例起著指導作用,幫助學員形成良好的紀律觀念和習慣。嚴明的制度規定和嚴格的執行要求,使我們深刻認識到軍隊紀律的重要性。我們明白只有在遵守條令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在戰斗中發揮出最大的效能。通過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我養成了嚴格要求自己、不輕易違反規定的好習慣。在訓練和生活中,我能夠嚴守時間、服從指揮、遵守禮儀,使我更好地適應了軍校的生活。
其次,軍校條令條例是錘煉學員意志品質的磨刀石。軍事訓練的本質是對學員意志品質的鍛煉,而軍校的條令條例正是錘煉學員意志品質的工具之一。軍校的條令要求學員要遵守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自己,不圖僥幸,始終保持警覺。在遵守條令的過程中,我們學會了堅定的意志和果敢的行動。面對困難和挑戰時,我能夠堅持原則,不屈不撓,不隨波逐流。通過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我從中受到了磨礪,培養了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艱難險阻的堅強品質。
再次,軍校條令條例是樹立學員軍人形象的重要保障。軍人形象是一種精神和道德的體現,是我們作為軍事人員的美麗名片。軍校的條令要求學員要注意儀容儀表,嚴守社交禮儀,建立良好形象。在軍校的訓練和生活中,我們時刻要求自己保持紀律規范,端正軍姿儀態,提高軍人形象。通過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我不僅學會了如何正確佩戴軍裝、行走軍步,還懂得了如何與人交流、與人合作,使我能夠在各種場合中展現出學員的風采和軍人的魅力。
最后,軍校條令條例是加強集體凝聚力的重要手段。軍隊是一個集體組織,集體凝聚力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軍校的條令條例鼓勵學員要注重集體榮譽,樹立集體意識,不做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通過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我深刻體會到集體的力量和凝聚力。在集體訓練和實踐中,我們相互支持、共同進步,形成了良好的集體氛圍。我學到了集體榮譽高于個人利益的道理,明白了團隊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團結一心、共同努力,我們才能取得勝利,實現軍隊的使命。
總之,軍校的條令條例對我們學員的成長和發展具有極大的影響力。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是軍校生活的基礎,也是我們建設軍隊新一代力量的基石。通過長時間的軍校生活,我深刻認識到軍校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堅定了自己遵守法規、嚴格要求自己的決心。相信只要我們嚴格遵守軍校的條令條例,堅持紀律要求,錘煉意志品質,塑造良好形象,加強集體凝聚力,我們就能夠成為一名優秀的軍人,為祖國和人民的安全作出自己的貢獻。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四
近年來,我國對素質教育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學校也開始實行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而其中一項備受關注和爭議的規定就是抄條令。作為一名中學生,我從三年級開始就開始接觸并實行抄條令條例。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學會了自律自省,還體會到了一些深刻的心得體會。
首先,抄條令條例激發了自律的能力。在沒有強制執行抄條令之前,我們經常能看到很多同學在課堂上搗亂、在課后不完成作業、遲到早退等行為。然而,隨著抄條令的實施,我們不僅要承擔原本的較輕的懲罰(如留校察看、體罰等),還得抄寫決不輕饒的長篇大論。就我個人而言,每當我準備做一些不良行為時,心中總會浮現出抄寫幾百字的懲罰,這一點對自律的自我約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其次,抄條令條例培養了我們的耐心和毅力。抄寫長篇文章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抄寫的過程中,我們需要仔細觀察規定的格式和書寫要求,保持字跡整齊工整,不得有錯漏。我記得有一次我因為遲到而被罰抄一篇500字的文章,當時看到這篇篇幅較大的文章,我感到十分沮喪。然而,我沒有選擇逃避,而是一字一句地堅持抄寫,直到完成。當我終于寫完時,我感到一陣滿足感油然而生,同時也意識到了不良行為的后果,避免了再犯類似錯誤的情況發生。
此外,抄條令條例加深了我對規則的理解和尊重。抄條令條例的實施旨在通過懲罰來引導學生合理守規。當我抄寫規定時,我會仔細閱讀每一條規定,思考其中的道理和背后的意義。通過這個過程,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每一個規則背后的深刻用意,從而對規則和條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尊重。在我的生活中,我開始更加自覺地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并尊重其他人的權益。我相信,只有熟知規則并自覺遵守,才能成為一個更為合格的公民。
最后,抄條令條例還給了我一個機會,讓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過錯。在寫作文、抄題材或者完成其他任務時,往往需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規,是否能做到盡力做到最好。當我發現自己落入錯誤的泥潭時,我就會停下來,反思自己的錯誤,并盡量通過抄條令的實施來糾正。這種反思能力和自我批評的能力在我們的成長過程中十分重要,因為不斷改正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不斷進步。
綜上所述,抄條令條例在我成長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實行抄條令,我逐漸培養了自律的能力,也學會了耐心和毅力,進一步加深了對規則的理解和尊重。同時,抄條令也給了我一個機會,讓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過錯。抄條令條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善自我的機制,使我們有機會深刻思考自己的行為,不斷提升自己。因此,我認為抄條令的存在對我們是有必要的,它教會了我們許多珍貴的東西,將對我們的成長產生積極的影響。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五
條令條例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對于一個國家的治理體系至關重要。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律意識的提高,部分舊有的條令條例顯現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處。為了使法律更加適應社會需求,我國也在不斷進行著條令條例的修改工作。深入學習和參與條令條例修改的過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法律寬嚴適度的觀念。
在條令條例修改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法律的寬嚴適度觀念的重要性。法律的寬是指要考慮到社會的多元化和發展變化,不能一刀切地制定過于嚴苛的規定。法律的嚴是指要有明確的界定和規范,以保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法律的適度是指要結合實際情況,確保法律的實施不過度干預公民權利,同時又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通過理解和把握法律寬嚴適度的原則,我們可以更好地參與和推動條令條例的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社會需求。
第三段:立法法規的科學性和現代性。
在條令條例修改中,我發現立法的科學性和現代性是十分重要的。科學性是指立法應該基于科學研究和實證數據,避免主觀主義和片面性的立法過程。立法要緊跟社會發展潮流,關注最新的科技發展、社會變革等,以及時修改條令條例。現代性是指立法要與時俱進,要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不能固守陳規舊章。通過加強科學性和現代性的法制建設,我們可以使條令條例更加具備應對新挑戰的能力。
第四段:民眾參與的重要性。
條令條例的修改不應僅僅局限于某個部門或專家的決策,而是要充分考慮民眾的意見和參與。民眾是法律直接關系到的對象,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和需求有著深刻的了解。因此,政府和立法機關應該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在修改條令條例的過程中進行民眾的參與。只有通過民眾參與,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法律,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五段: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
條令條例的修改不僅僅是一次表層的修繕,更是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是推動社會發展和穩定的重要力量,它通過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治宣傳,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在條令條例修改中,我們不僅要推動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更要通過普及法治文化的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只有逐步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我們才能共同構建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穩定的社會。
結段:總結重點。
通過參與條令條例修改的過程,我深刻認識到了法律寬嚴適度的觀念的重要性,立法的科學性和現代性,民眾參與的重要性,以及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健全、科學、公正的條令條例,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做出貢獻。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六
近年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凈化社會風氣,越來越多的地區開始實行抄條令條例。抄條令條例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抄條”處理,即將違法違規者的姓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方式等內容公示于社會,以達到警示教育和震懾的效果。在執行抄條令條例的過程中,我對其進行了深入思考和總結,不禁產生了一系列的體會和感悟。
首先,抄條令條例能夠有效地警示違法違規行為。在社會中,一些人出于個人利益或其他原因可能會冒犯法律法規,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而抄條令條例的實施,能夠讓這些人意識到他們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還會被記錄和公示于社會,讓更多的人了解到他們的行為,并且引起他人的警覺。當大家看到身邊人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被抄條時,就會想到如果自己也犯了同樣的錯誤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從而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一定的恐懼心理,進而避免犯錯。抄條令條例的社會警示和教育作用不僅能夠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更能為社會注入一種紀律和秩序的意識。
其次,抄條令條例可以凈化社會風氣。社會風氣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的正常運轉和人們的生活品質。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一些不良現象也會不斷涌現。在這樣的背景下,抄條令條例能夠將違法違規行為曝光于眾,使更多人了解到這些行為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從而在潛移默化中引導社會的行為規范和道德觀念。通過抄條令條例的實施,能夠逐步凈化社會風氣,培養和弘揚積極向上的社會價值觀和道德信仰,使整個社會變得更加和諧宜人。
再次,抄條令條例有助于增強社會的公平公正。在社會中,一些人可能因為自身的權勢、地位或財富等因素而逃避法律的約束和處罰,導致社會的公正和公平受到侵蝕。而抄條令條例的實施能夠降低這種現象的發生概率,因為抄條令條例是基于行政手段實施的,不受個人和勢力的干擾,公正而公平。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這樣一來,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將面臨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性將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抄條令條例還有助于建立法制意識和尊重法律的文化氛圍。作為一種行政治理手段,抄條令條例的實施需要人們對法律法規有清晰的認識和理解,且需要人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抄條令條例的實施,人們將更加了解法律的權威和必要性,形成尊重法律的一種自覺行為。同時,抄條令條例的實施也將促進社會的法制建設和法律文化的傳播,使整個社會都具備更高的法治素養和法制觀念。
總而言之,抄條令條例的實施有助于警示違法違規行為、凈化社會風氣、增強社會公平公正和建立法制意識,是一種有效的行政手段,具備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今后,我們應該繼續加強對抄條令條例的推廣和宣傳,進一步完善條例的執行細則和配套政策,使抄條令條例能夠更好地發揮其功能和作用,為建設更加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七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而條令條例是一個社會的規則和規范,以確保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近期,我參加了一項為期一個月的條令條例學習活動,通過學習和實踐,我對條令條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體會。本文將從個人的角度分享我對條令條例的心得體會。
條令條例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基石,還是人們獲得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在學習活動中,我深刻體會到條令條例對于一個社會的穩定和繁榮的重要性。只有每個人都能夠遵守條令條例,社會才能夠有序運轉。而當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條令條例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保護,并給予我們追求公正和正義的權利。
在學習條令條例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其嚴謹性與普遍性。條令條例的制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它們對社會中的各種情況有所考慮,并且采取了具體而明確的措施和規定。同時,條令條例是普遍適用于每個人的,不分年齡、性別、種族或社會地位。這使得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遵守并遵守條令條例。通過學習,我明白了遵守條令條例不僅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對社會的負責。
在學習活動中的實踐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實踐對于理解和貫徹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只有將學到的知識轉化為行為,才能真正理解和體會到條令條例的價值和意義。通過與他人的交流和討論,我得以理解不同情況下的條令條例的適用性,并學會如何在實際生活中應用這些規定。這讓我感受到了自己在社會中的責任和作用。
五、未來的努力方向。
通過這一個月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刻認識到了遵守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并且對條令條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然而,學習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我還有很多需要努力和提升的地方。未來,我將更加細心和仔細閱讀條令條例的內容,確保自己對每一項規定都有準確的理解。同時,我還希望通過參加更多與條令條例相關的活動和討論,不斷提升自己的理解和應用能力。我相信,只有不斷地學習和實踐,才能更好地理解條令條例并將其應用于實際生活中。
總結:
通過這一個月的學習和實踐,我對條令條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體會。條令條例不僅是社會的保障,也是人們追求公平公正的有力工具。我相信,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更加自覺地遵守條令條例,并將其融入到自己的行為和思維中,為社會的穩定和繁榮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我也希望能夠影響身邊的人,讓更多的人認識到條令條例的重要性,并一起為社會的進步而努力。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維護和鞏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斗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干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六條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正無私、賞罰嚴明的原則。
第七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范作用和群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八條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九條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
第十條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另立并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條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對軍官和文職干部的處分以及對士兵的開除軍籍處分,由政治機關承辦;對士兵的警告至除名處分,由司令機關承辦。
第二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十二條獎勵的目的在于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
為輔。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十四條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十五條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范勛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范勛章。
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六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干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干部,可以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提前晉銜適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適用于四級以下的文職干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適用于低于本軍銜級別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于各級低于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干部。提前晉銜、晉文職干部級別、增加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增加一檔。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十七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嘉獎。
第十八條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系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十九條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范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條戰斗中勇于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裝備保障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一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二條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或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規定課目的比賽中,獲得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軍事訓練比賽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三條積極適應信息化條件下軍事訓練需要,改進訓練方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準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準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準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四條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航天發射測控、遠航、導彈發射、戰略演習、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五條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六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環保,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于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裝備、彈藥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有效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并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竊密、滲透活動作斗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項目,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在體育比賽中,奪得奧運會銅牌、銀牌、金牌的個人或者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鉆研業務,艱苦奮斗、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被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在全軍表彰的先進個人,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在參加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賦予的重大戰備執勤、訓練演習、比武競賽等活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三等功;獲得國家部委表彰或者在執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軍事演習等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四總部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二等功;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在本條令第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四十三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四十四條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事故、案件,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條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一條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并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二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三條在本條令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獎勵的權限。
第五十五條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準;。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準;。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準;。
(四)一等功由軍批準;。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高級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六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七)軍區級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七條對單位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五)旅的嘉獎、三等功由軍區,二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六)師的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七)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相當于營、團、師級的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獎勵,分別按照對連、營、團級單位獎勵的權限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第五十九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干部以及連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以及營級單位的二等功;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文職干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六十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獎勵權。
第六十一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獎勵權。
第六十二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士兵獎勵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獎勵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三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四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照獎勵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六十五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和程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其中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六十六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六十七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六十八條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采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后,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十九條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跡,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七十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并向其家庭寄發喜報。
第七節紀念章。
第七十一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現役滿10年以上、不滿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20年以上、不滿35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5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二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超過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三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七十四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條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作戰、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范圍,由總政治部擬定并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七十六條紀念章的頒發,由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審批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七十七條處分的目的在于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七十八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七十九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
(六)撤職;。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于副班長;降銜不適用于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于士官。
第八十條對軍官、文職干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干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于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降銜(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干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干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不適用于降職(級)待遇。
第八十一條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的;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干部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五條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軍事訓練規定,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際互聯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九十四條擅自出國、出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7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8日以上15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16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30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六條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七條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志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士官選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以上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處分的權限。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準;。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準;。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準;。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準。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任免權限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實施對文職干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權限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干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干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于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并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采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后,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于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后,報軍級單位批準。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六)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可以批準對正團、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相當于營、團、師、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分別執行營至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準權執行。
在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條對士兵、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機關承辦;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機關承辦。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一百五十一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準許其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準其就醫。
第一百五十四條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干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條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一百五十七條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準權限的單位首長審批,司令機關承辦,并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當地警備(衛戍)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軍人發現臨陣脫逃、投敵叛變、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對此負責。
第五章控告和申訴。
第一百六十二條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一百六十三條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提出申訴。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
第一百六十四條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政治機關。政治機關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應當給予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后,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于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從速恰當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于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于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六十七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旅、團以下不得超過20日;。
(二)軍、師不得超過30日;。
(三)軍區級單位不得超過45日。
對重大、復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如需超出前款規定的期限,經上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加重處分。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條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控告或者申訴人,由處理單位填寫《控告、申訴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八)并歸檔。
第六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一百七十條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紀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并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各級首長必須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正確地實施獎懲,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二條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團以下單位的首長每半年、師(旅)以上單位的首長每年應當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向上級報告。
旅、團首長每年應當向軍人代表會議,營、連首長每半年應當向軍人大會,報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聽取官兵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上級首長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糾正與撤銷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懲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察和監督。
第一百七十四條旅、團軍人代表會議和連隊軍人委員會,應當履行職責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敢于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以及違法亂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編內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勛章、獎章。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九
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條例條令。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而制定出來的。但是,許多人不理解或不重視這些條例條令,從而導致了各種各樣的問題。通過研讀和貫徹條例條令,我們可以深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要義,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條例條令是規范我們行為的法律規定,它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強制性和普遍適用性。理解這些條例條令,就意味著我們需要深入掌握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條例的規定內容,正確執行和實施。理解條例條令也需要我們對法律文本的語言、含義和表述方式進行掌握和分析,了解其中的條文、定義、解釋和規則等多方面內容來達到全面理解。
正確遵守條例條令是每個人應該尊重和執行的責任。從個人層面上,我們需要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不能隨意違反條例條令和規定,更不能為了自己的私利而違反法律法規,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從企業和組織角度上看,遵守條例條令也是一種社會責任,需要制定相應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應對措施,培養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只有通過執行條例條令,我們才能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貫徹條例條令是執行條例條令的重要環節,需要在遵守條例條令的基礎上,將條例條令的精神和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實際上,條例條令落地需要我們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逐步提升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規范,加強對職責使命的認識和責任擔當,確保條例條令的全面貫徹執行。只有堅決貫徹條例條令,在遇到制約條件時不放棄,做到始終如一、有條不紊,才能讓條例條令真正落到實處。
第五段:結語。
總之,條例條令是強制性規定,需要我們正確理解、遵守和貫徹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遵循條例條令既是我們作為公民和職業人士的義務,也是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需要持之以恒,加強學習和實踐,注重條例條令的貫徹執行,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為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貢獻。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十
按照支隊統一部署和要求,我中隊開展了“條令條例學習月”活動。通過這次活動,規范了官兵的言行舉止,強化了官兵的法紀意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中隊建設朝著正規化方向又邁進了一步。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接到“條令條例學習月”活動通知后,我中隊立即召開黨支部會議和全體軍人大會,副指導員**同志傳達了支隊文件的精神并作了動員,統一了認識。針對這次活動,有的同志認為,“條令條例學習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積極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認為,我們中隊臨時任務較瑣碎,活動開展起來難以保證其效果等等。指導員針對各種傾向明確指出,我們中隊士官比例較高,作為特勤一中隊應該做表率作用,更要認真對待,認真學習,認真訓練。對于共同條令,那是我們軍人的行動準則,是中隊全面加強“四個秩序”建設的內在要求,經過這一動員,澄清了部分人員思想上的片面認識,使全所官兵的思想統一到支隊文件的精神實質上來。
二、合理安排學習和訓練計劃。
進入三月份,我中隊的各項工作也全面展開,作風紀律整頓、車輛安全專項整治、向劉金國同志學習活動等,工作千頭萬緒,如何按照支隊文件的要求,完成學習內容,確保學習效果,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首當其沖,至關重要。因此,中隊黨支部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分析,仔細考慮,統籌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學習和訓練計劃。
三、嚴密組織,確保學習和訓練的效果。
這次活動,中隊黨支部高度重視,在傳達支隊文件中,所長就明確指出,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要確保人員的參訓率。學習中,指導員帶領全體官兵,依據條令條例規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條逐句的學習,對一些章節,還聯系工作實際,進行解釋,便于官兵理解和記憶。在學習中,我們結合本所幾名士官的實際,一一講解,使其簡單、明朗化。同時,對重點章節,要求每個人要認真做好筆記,領會其精神實質。對個別確因工作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學習的,要求利用課外時間進行補課。通過這一形式,確保了“時間、人員、內容、效果”的四落實。
四、對照檢查,提高官兵的日常養成。
這次條令學習,我們邊學邊改,邊改邊學,對照共同條令,每個人從自身查原因,找差距。與條令符不相符,與補充規定、規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環節。全體官兵互相監督,共同提高。通過條令學習和隊列訓練,強化了官兵的紀律意識,規范了官兵的言行舉止,培養了優良的作風,使官兵的日常養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這次“條令條例學習月”活動,我們結合實際,統籌安排,較好的解決了條令學習和整頓的矛盾,解決了工作與“活動”的矛盾,促進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使我中隊的全面建設健康、穩步的發展。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十一
關于“條令條例修改心得體會”,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各種法律法規也需要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和社會的變化。我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最近參與了一次條令條例修改工作,有了一些心得體會。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于條令條例修改的一些見解和感悟。
在進行條令條例修改之前,我首先對現有的條令條例進行了調研和學習。我發現,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條令條例已經過時或不適用于當前社會環境。例如,某些法律條文制定時的背景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導致執行效果不佳。此外,一些法規在涵蓋范圍和細節方面存在模糊之處,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和挑戰。我意識到,修改這些條令條例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被邀請參與了條令條例的修改工作。這是一次非常寶貴的經歷,讓我深刻感受到了條令條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多方參與、多方建言的重要性。在修改的過程中,我與專業的法律團隊進行了交流和討論,了解了他們的研究和思考思路。同時,我也有機會給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條令條例的改進。這個過程給了我一種責任感和使命感,我意識到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在參與條令條例修改的過程中,我也面臨了一些挑戰。首先,條令條例修改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背景,這對于我這樣的普通公民來說是一項挑戰。我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參與到修改工作中。此外,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和利益訴求,如何在多樣化的聲音中取得共識也是一項挑戰。但是,我相信通過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商機制,我們可以克服這些挑戰,確保條令條例修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條令條例修改的意義不僅在于修正舊有的問題和不足,更在于為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礎。通過不斷的修改和完善,我們可以使條令條例與時俱進,更好地適應社會的需求和變化。未來,我希望條令條例修改可以更加廣泛地聽取公眾的聲音和建議,并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修改工作的效率。同時,我們也需要繼續加強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以提高條令條例修改的質量和水平。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實現法治社會的目標,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公正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過參與條令條例修改工作,我對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國家治理的復雜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識。條令條例的修改是一個不斷進行的過程,需要公民的參與和監督,也需要專業人士的研究和建言。我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們可以不斷完善我們的條令條例,為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專業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心得(模板12篇)篇十二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規范行為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條令條例尤為重要。條令條例是一種法律形式,旨在規定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規范,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一些著名的條令條例包括交通規則、工作場所安全規定和環境保護法等。作為公民,我們需要尊重條令條例,并根據其規范自己的行為。
第二段:理解條令條例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條令條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都不尊重或不遵守條令條例,社會秩序將無法得到維護,并且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犯罪和不法行為。此外,如果沒有實施條令條例,那么人們的私人權力可能會受到侵犯,從而導致社會不公平。
秉持著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態度,我們會感到自己處于一種安全和受保護的社會環境中。通過遵紀守法,我們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此外,學習并理解條令條例將有助于我們了解社會內部的運作,從而更好地適應工作和日常生活。
第四段:如何學習條令條例。
學習條令條例是與實踐相結合的。讓我們以交通法規為例,當我們學會這些規則并遵守它們時,我們的行為將會更為安全和合法。我們可以通過學習書面資料、參加執法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來學習條令條例。此外,我們還可以通過分享我們自己的條令條例心得來擴大對條令條例的認知。
第五段:總結,號召大眾關注條令條例。
總之,學習條令條例并遵守這些規則是非常重要的。它們確保我們處于一個公正、安全和維護好秩序的社會。身為公民,尊重條令條例是一個小而美好的行動,它對于每個人,每個社會很重要。我們應該共同來關注條令條例并遵守它們,讓我們一起將更好的生活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