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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

    時間:2025-06-21 作者:琴心月

    公司為社會創造了價值,通過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來滿足他們的需求。我們精心為大家挑選了一些值得學習的公司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額。

    實繳。

    出資額。

    出資時間。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執行董事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產生(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東對于上述職權可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需寫入章程)。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六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注: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工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二

    茲有我單位【人名】同志,現因退休辦手續,委托【人名】同志前來貴單位調取____的相關檔案資料。望予接洽,為感!

    單位(章):

    ____局。

    __年__月__日。

    ______檔案館。

    今有我單位同志,因需調取檔案。請予接洽。

    (利用者必須帶本人身份證,身份證上的姓名與介紹信上的姓名一致)。

    (蓋章)。

    附:如何調取個人檔案。

    一、準備材料。

    (一)單位提取。

    應持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及來辦理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

    (二)本人提取。

    1、具有檔案管理資質的單位出具調檔函。

    2、檔案人的勞動合同。

    3、或用工備案。

    4、社保證明。

    (三)委托他人提取。

    1、委托人單位出具的提(調)檔函。

    2、委托人的委托書。

    3、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填寫信息。

    按要求在提檔簿上登記個人相關信息及檔案去向信息。

    三、檔案交接。

    工作人員將檢查檔案的密封情況,對未密封好或破損的檔案進行密封,并蓋章,然后轉交給來辦理的人員。

    四、注意事項。

    1、個人檔案交接到手后,請當場再次檢查,如發現仍有未密封好或破損的情況,請當即向工作人員反映處理,提檔離開后檔案室將概不負責。

    2、對密封好的檔案,不得私自拆封、涂改,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3、提取的檔案,請及時交到所需檔案的單位保管。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三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年最新公司章程范本下載,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股東甲:

    股東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四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公司由王濤郭軍儉霍禮鈴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集成,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貳佰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姓名。

    王濤郭軍儉霍禮鈴。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67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34%。

    股東乙:郭軍儉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33%。

    股東丙:霍禮鈴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33%。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全體股東簽名: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六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相關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七

    工商行政管理局: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員已被我單位招用,茲介紹我單位前往你處調取其檔案。

    檔案簽收人:

    單位:(蓋章)。

    備注:

    1、本單位承諾提供調檔資料真實有效;

    2、本單位查驗代理人員檔案資料齊全和完整;

    3、代理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一并轉入本單位。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八

    今有我單位同志,因需調取檔案。請予接洽。

    (利用者必須帶本人身份證,身份證上的姓名與介紹信上的姓名一致)。

    (蓋章)。

    附:如何調取個人檔案。

    一、準備材料。

    (一)單位提取。

    應持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及來辦理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

    (二)本人提取。

    1、具有檔案管理資質的單位出具調檔函。

    2、檔案人的勞動合同。

    3、或用工備案。

    4、社保證明。

    (三)委托他人提取。

    1、委托人單位出具的提(調)檔函。

    2、委托人的委托書。

    3、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填寫信息。

    按要求在提檔簿上登記個人相關信息及檔案去向信息。

    三、檔案交接。

    工作人員將檢查檔案的密封情況,對未密封好或破損的檔案進行密封,并蓋章,然后轉交給來辦理的人員。

    四、注意事項。

    1、個人檔案交接到手后,請當場再次檢查,如發現仍有未密封好或破損的情況,請當即向工作人員反映處理,提檔離開后檔案室將概不負責。

    2、對密封好的檔案,不得私自拆封、涂改,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3、提取的檔案,請及時交到所需檔案的單位保管。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規章,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公司章程范本,有需要的朋友們可以下載,想了解更多請鎖定網。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河南果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河南果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500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1、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1、法人:

    2、自然人: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1、法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一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年*月**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已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號。

    身份證號碼:************。

    股東:劉靜。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號水泥廠28幢樓3單元601號。

    身份證號碼:652301196706151920。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潘傳新:認繳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出資時間:*年*月*日。

    股東劉遠:認繳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出資時間:*年*月*日。

    第十一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如下: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東會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1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三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三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xx年7月9日。

    相關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四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五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財務、會計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條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六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瀘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叁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十九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名稱為: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企業住所:__物流園。

    第四條:企業宗旨: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遵紀守法,按國家和市政府法律、法則辦好企業。

    第五條: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化品經營)、金屬材料、機電設備、礦產品、鋼材、橡膠制品批發零售;礦產品、抑塵加工。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

    1張利:身份證號:__。

    住址:__。

    2、李悅:身份證號:__。

    住址: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公司股東全部以貨幣出資。

    各股東出資如下:

    1、張利:以貨幣出資50000元,占注冊資本50%;

    2、李悅:以貨幣出資50000元,占注冊資本50%。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權。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5、自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股東會。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節執行董事。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節經理。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監事。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二十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局核準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貨幣萬元;實收注冊資本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的出資人名稱,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年月日。

    第五章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

    任命書。

    經研究決定,任命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股東簽字:

    有限公司。

    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載(優質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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