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月是為了喚醒人們對社區環境和社會問題的關注,促進公民意識的培養。服務月活動不僅提供了服務機會,還為居民們帶來了各種實惠和福利,一起來看看吧。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二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三
為加強廠區秩序的管理,提高公司正規化管理水平,維護企業財物和員工的安全,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工作職責:
1.1核對進入廠區的所有人員、車輛證件,不符合條件或無證人員一律不得放行,確需進入的必須與部門聯系;得到公司部門或負責人同意后按規定進行登記并放行。
1.2對出廠車輛必須有行政部負責人開具的放行證明或電話通知,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攜帶物品出廠,員工下班時有義務接受保安檢查。
1.3督促進入員工車輛的擺放,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秩序。
1.4在下班后要巡視廠房門窗及外部設施、員工車輛是否有異常,對異常問題應及時上報處理。
1.5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保安上班時間及形象要求:
2.1保安上班采用二十四小時三班輪值制,每班交班時保安必須提前10分鐘與上一班進行交接;并詳細記錄當班情況。
2.2執勤時間統一著裝,姿態端正,樹立文明的執勤形象。不準穿奇裝異服;夏天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
2.3對來訪客戶或客人要禮貌用語、言簡意賅、不亢不卑。
三、保安必須嚴格遵守廠規廠紀,并嚴格按照廠規廠紀的要求對違反廠規廠紀的'員工在授權范圍內執行處罰。
3.1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
3.2督促公司員工上下班的車輛(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定置擺放,對屢次不配合者處以10元/次的罰款。
3.3執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要做到門開人在位,不得出現門開人不在現象發生。
3.4應管制入廠人、物,對未掛廠牌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采購危險或易燃品外;人員及車輛外帶東西,必須經過廠領導同意,方可放行,否則,一律不得出廠。
3.5不定時巡察廠內各區域,對廠內物品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四、在公司領導的指揮下,應對各種突發事件,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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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四
國務院辦公廳10月發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于1月1日起施行,保安員工作行為將有詳細規范。消息在媒體刊登后,各地市民對條例出臺拍手稱快,認為該條例能破解安保行業的弊端,使安保行業進一步成熟和規范,保安可以不用再喊“委屈”,市民也能以合理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1、學歷限制。
新條例規定保安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必須是初中學歷,如果真要這樣實行,還真得刷下一大批。現在有的企業招不到人,很多物業公司看大門的老師傅,年紀大了也沒有個學歷,這個措施一落實,人肯定更難招。
2、權力限制。
“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侮辱、毆打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市民都對這條措施贊不絕口,“現在個別保安素質欠缺,條例明確規定出來了,他們以后再做出格的事就得掂量掂量了。”
“條例中還規定,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這條規定對發生糾紛后保留證據很有必要。”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五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六
為防止外來破壞分子的侵入,確保小區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住戶創造一個安全、文明的生活環境。
適用于保安人員對小區保安服務的管理。
3.1質量手冊第4.8、4.9、4.10、4.11、4.13、4.14章。
3.2iso9000標準第4.8、4.9、4.10、4.11、4.13、4.14章。
4.1保安服務部主任負責小區保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4.2保安員負責小區日常保安的具體工作。
5.1建立制度:。
5.1.1保安服務部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保安員工作規定》及內務、軍訓和應急情況處理規定。
5.1.2根據保安員日常保安服務工作,制定保安員的工作檢查和考核辦法。
5.2保安隊隊長工作程序:。
5.2.1保安隊隊長制定保安工作、班次、軍訓、內務、保安巡邏路線、警械警具的配備和應急情況的處理。
5.2.2每日晚上組織保安工作講評。
5.2.3根據制定的各種規定,檢查保安員的工作,做好每月的保安工作考核。
5.2.4保安隊隊長對交來的撿拾物品,要將物品如實填寫在《撿拾物品登記表》,并按《撿拾物品處理辦法》保管和處理撿拾物。
5.3保安隊班長工作程序:。
5.3.1保安隊班長依據保安隊隊長的班次安排,分配每班上崗人員,并按時輪換。
5.3.2保安隊班長負責本班上崗人員工作質量檢查。
5.3.3協助保安隊隊長做好每日保安講評和月考核。
5.4保安員工作程序:。
5.4.1保安員依照各崗位的工作規定,在上崗執勤期間嚴格執行。
5.4.2保安員隨時接受保安隊隊長、班長的檢查,一切行動服從隊長、班長的指揮。
5.4.3保安員的軍訓、內務工作均執行工作指引的規定。
5.5應急情況的處理:。
5.5.1發現不法分子有犯罪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將其抓獲,扭送公安部門,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保護好現場、受害者(有傷立即送醫院),配合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5.5.2發生火災時,執行消防管理程序(ej-qp4.2)。
5.5.3遇周界報警器鳴響后,應立即趕赴指示區,對指示區周圍要仔細勘查,發現可疑人,立即查問,發現可疑物品立即報告,并作好記錄。
5.5.3.1對周界報警系統應定期保養,執行《紅外線報警系統的保養》。
5.5.3.2周界報警系統北路由于建起宿舍區高過小區圍墻,彌補墻矮不足,另由于該系統超負荷用電,經公司同意北路停止使用。
5.5.4防汛期及發生突發事件,配合工程維修部做好防汛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5.6撿拾遺失物品參見《撿拾物品處理辦法》(ej-wi-qp4.1-05)。
5.7警具的配備、管理及檢查:。
5.7.1保安隊隊長按《警械警具的使用及檢查規定》,每月檢查一次警械警具的完好狀況,并在《保安警械警具檢查表》上登記,已損壞的警械警具應及時更換。
5.7.2保安隊隊長負責為保安員的配備警棍、手電及對講機,在《警械、警具配備登記表》上記錄。
6.1《保安服務工作規定(一)》ej-wi-qp4.1-01。
6.2《保安服務工作規定(二)》ej-wi-qp4.1-02。
6.3《治安應急措施》ej-wi-qp4.1-03。
6.4《警械、警具的使用管理規定》ej-wi-qp4.1-04。
6.5《撿拾物品處理辦法》ej-wi-qp4.1-05。
6.6《保安巡邏登記表》ej-qr-qp4.1-01。
6.7《保安門崗交接班登記表》ej-qr-qp4.1-02。
6.8《保安查崗查哨登記表》ej-qr-qp4.1-03。
6.9《保安員考核表》ej-qr-qp4.1-04。
6.10《應急情況登記表》ej-qr-qp4.1-05。
6.11《保安內務檢查表》ej-qr-qp4.1-06。
6.12《撿拾物品登記表》ej-qr-qp4.1-07。
6.13《保安值班安排表》ej-qr-qp4.1-09。
6.14《警械、警具配備登記表》ej-qr-qp4.1-10。
6.15《保安警械、警具檢查表》ej-qr-qp4.1-11。
6.16《報警情況登記表》ej-qr-qp4.1-12。
6.17《會客證》ej-qr-qp4.1-13。
6.18《保安巡邏圖》ej-wi-qp4.1-06。
6.19《紅外線報警系統的保養》ej-wi-qp4.1-07。
6.20《紅外線報警系統保養記錄》ej-qr-qp4.1-08。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七
1、保安部具體負責機動車輛的進出、停放和收費管理。
2、保安部車庫崗負責大廈地下車庫機動車輛的進出管理。
3、車輛管理員負責廣場停車場上車輛的停放和收費管理。
1、地下停車庫。
(1)業戶的機動車輛應憑《停車證》方可進入地下車庫,無證不得入內。
(2)《停車證》應固定放置車輛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3)有《停車證》的車輛應嚴格按照車位號停放,嚴禁占用其他任何車位,嚴禁在通道上停放。
(4)自覺遵守地下車庫禁令標志,嚴禁逆向行駛,服從工作人員指揮。
(5)駕駛員應在車輛停放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現異常情況保持現場。
(6)其他車輛因各種原因需進入車庫,必須憑保安部簽發的《特別停車證》。
2、廣場、停車場。
(1)廣場、停車場為業戶機動車輛和社會車輛提供泊車場地,先到先停,停滿為止。
(2)凡進入廣場、停車場的車輛都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3)遵守禁令標志,通道上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4)按《收費規定》收取停車費,對不愿意付費的。車輛應勸阻離開廣場停車場。
(5)駕駛員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員有義務進行配合協助,但對車輛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助動車、摩托車。
(1)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應停放到指定位置。
(2)自行車就停放在車架上,摩托車、助動車應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順序停放。
(3)各類非機動車嚴禁進入車庫,嚴禁隨地亂放影響通道。
(4)車主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1、地面。
(1)引導車輛在指定部位有序停車,提醒車主關好車窗車門,貴重物品不得留放車內。
(2)按管理處規定對車輛實行收費服務。
(3)督促車輛遵守禁令標志,糾正違章行駛、停放的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學習駕駛和洗車。
(4)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管理處報告。
(5)引導施工人員將建筑垃圾袋裝后倒在指定部位。
2、車庫。
(1)車輛憑管理處所發《停車證》放行,及時登記,進車庫時問車號、車位。
(2)無《停車證》車輛,應經管理處同意方可進入車庫,但不得占用業戶車位。
(3)督促進入車輛遵守車庫內禁令標志,不得在車庫內學習駕駛和洗車。
(4)提醒車主關好車窗、車門、貴重物品不留放車內。
(5)勸阻行人、自行車、助動車和摩托車進入車庫。
(6)保持車庫出入口暢通。
(7)經常到車庫內巡視,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向班長報告。
(8)車庫內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管理處報告。
(9)環衛車輛進入車庫清運垃圾結束后,通知清潔人員做好保持工作,設備人員開啟垃圾房排風機。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的管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發揮保安服務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為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組織。
保安服務公司是指專門從事有償安全服務,維護保安服務目標安全的企業。
內部保安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內部守護、巡邏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組織。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保安服務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者、價格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對保安服務的管理。
第五條保安服務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公平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服務范圍;。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服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一定數量的保安員和專業技術人才;。
(七)國家規定設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一定數量的保安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報省公安機關批準;內部保安組織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營業。
第九條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范圍:
(一)提供守護、巡邏等內部安全防范服務;。
(二)提供貴重財物和危險物品的押運服務;。
(四)提供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服務;。
(五)安全防范咨詢;。
(六)經國家公安部批準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保安服務項目。
第十條保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安服務質量應當與服務收費相適應。
保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制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當地的收費標準。
保安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客戶公布。
第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雙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載明服務項目、服務期限、費用、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終止合同條件等內容。
(二)經營各類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經營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
(四)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五)監視工人生產勞動和生活;。
(六)與保安服務無關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第十三條內部保安組織承擔本單位內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對外提供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保安服務。
第十四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員學習、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和獎懲制度,定期對保安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員獎懲的依據。
第三章保安員。
第十五條保安員是由保安服務組織聘用,依照本條例從事保安服務工作臺的人員。
第十六條應聘保安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18周歲以上,55周年以下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
(四)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學歷或者資格;。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給的《廣東省保安資格證》。
第十七條應聘保安員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三)《廣東省保安資格證》;。
(四)有效的學歷或者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
第十八條保安員實行勞動合同制。保安員的社會保險由保安服務組織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護服務單位的財產安全、維護服務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護服務區域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三)把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
(四)做好服務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條保安員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二)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罰款或沒收財物;。
(四)扣押他人證件或者財物;。
(五)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
(六)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七)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八)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不法侵害時,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崗時間,保安員不得穿著制式服裝和配帶保安器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由省公安機關監制,并由發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
第二十三條保安員的制式服裝、標志、上崗證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機關監制,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仿制和銷售。
與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制式服裝、標志有明顯區別。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組織的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培訓。
公安機關收取培訓費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設立保安培訓學校(專業)或者開展保安職業培訓,應當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報省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對開展保安培訓業務的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并經常檢查培訓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保安服務組織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為保安員配備制式服裝、標志和器械;。
(三)所屬保安員在執行職務中違紀、違法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四)、(五)、(六)項、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安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保安服務公司或者內部保安組織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注銷其《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從事保安服務和設立保安培訓學校(專業)或者開展保安職業培訓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非法生產、仿制、銷售保安員制式服裝、標志、證件及保安器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組織或者保安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安組織所在單位或者保安員本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九
若發現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怎樣寫公司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公司管理條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經理和主管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六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經理店長進行審核;。
3、總經理或店長批準。
第三節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元:
1、隨意吐痰,丟紙屑果皮者;。
2、早會遲到者;。
3、營業時間內聚眾聊天、看小說、吃零食、打瞌睡、抄寫非公事文件者。
4、崗位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5、當班期間未佩帶工牌、未穿著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門示未化淡妝者;。
6、禮儀、稱呼不規范者(包括對主管、攝影師、化妝師、設計師的稱呼);。
7、填寫各種工作表格不認真、漏填者;。
8、當班期間當眾化妝,修剪手、腳指甲者;。
9、打卡后吃早餐者;。
10、下班后自己工作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衛生、關閉電腦、空調等。
11、未按公司規定使用公司設備者。如電腦等。
12、上下班忘記打卡者。(須有主管開單證明確有準時上下班)。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20元:
1、未經許可而無故不列席公司會議者;。
2、未經許可而私自帶人進入工作場所者;。
3、離開工作崗位未辦理代班手續者;。
4、安排任務未及時完成者;。
5、竄崗、隨便進入其它部門工作室者。
6、上班時間吵鬧、大聲喧嘩而不聽糾正者。
7、利用公司設備電腦上網聊天、玩游戲、看電影者。
8、上班時間洗頭洗自己私人衣服等。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50元:
1、未經主管同意外出者。
2、態度惡劣,傲慢,不接受管理,當眾頂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設備做私人事件者。如電話、打印機、復印機等。
4、在顧客面前吵架、說粗話有損公司聲譽形象者。
5、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檢舉屬實者。
6、有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7、出席各種會議或者工作,代他人簽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0—500元:
1、與顧客或員工發生斗歐吵架事件者,由部門主管根據情節作出處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私拉電源影響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業者。
第十三條有以下行為者,做記過或開除處分:
1、利用私人對公司不滿,煽動員工情緒制造事端者。
2、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職務調動者。
2、在外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嚴重影響公司形象者。
3、泄露公司營業機密,如效益,拍照對數,促銷計劃與發展營運計劃嚴重者。
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者視情覺嚴重報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私自偷取公司產品(包括毛片、加洗、壓膜、復制光盤等)與顧客產生交易者。
2、盜取、偷竅顧客、同事、公司財物者。
3、盜取、泄露公司內部高級文件、機密者。
第四節考勤制度。
第十六條忘打卡每人次處于二元處罰,以每一次遞增一元。(即第一次忘記打卡二元,無次忘記打卡三元,三次四元以此例推)。
第十七條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一分鐘三元扣罰,每月遲到超過五次在原有處罰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條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時不辦理任何手續,作曠工處理。曠工按三倍扣除當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考勤工作由會計負責,考勤員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堅持原則。
第二十條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在發工資前應進行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計算工資。
第二十一條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前前臺領取統一公文,正確填寫,報有關主管簽字后,然后在急時送回前臺。
4、員工請事假在三天以內由經理(主管)批準,超過三天者須報總經理批準;。
5、部門經理(主管)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7、如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進行申請;如有突發事可以在8點之前打電話。8點之后無效。
10、因某些原因想辭職的,必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總經理簽字后生效。簽字時間往后推30天才可以正式辭職。
(以上規章制度全體員工簽字即日生效)。
根據省關于全面實施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做好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臨安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了教科書循環使用管理辦法。
1、教科書循環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節省能源,提高教科書的使用效益,培養學生勤儉節約品質。實行循環使用的教科書包括:小學《科學》、《音樂》,《美術》、《信息技術》;杭州市規定地方課程中的《我與杭州》。循環使用的教科書學生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教導處要組織宣傳循環使用教科書的意義,相關學科的任課教師負責實施,班主任協助任課教師做好宣傳教育。取得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2、開展愛書保潔活動。要求學生包上書皮、盡量保持新書原貌,不影響下一屆學生的學習;體育課后要洗手,有些學科的教科書不提倡每天放在書包里帶回家。在新書封底張貼使用者姓名專用簽字紙。完好率在75%以上。
3、建立用書名冊,登記報廢并上報教育局。總務處負責教科書的收交、清點、保管、發放和上報統計以及賠償辦理。保證學生開學時人人有書用。新舊書發放體現公平性。
4、教導處和總務處在學年末將各學科教科書使用情況及時公布,并向校長室遞交獎勵方案。
一、班級成員義務。
1.遵守國家、學校關于中學學生的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以此作為日常行為的準則。
2.每位同學應熱愛班級體,支持班級的工作,積極參加班里組織的各項活動。
3.每位同學應在日常的集體生活中,行動上做到團結友愛、禮貌待人、富有同情心、積極向上。
4.個人生活上,每位同學應做到起臥有時、講究衛生、合理安排時間、不沉迷于上網、拒絕賭博、酗酒。
5.學習方面每位同學應積極努力,互幫互助,取長補短,按時按量完成學習任務。
6.出勤方面:每位同學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7.考試考查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作弊,不幫助他人作弊,誠實信用。
二、班委會組織制度。
班級內部設班長,團支書,副班長,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五名小組長,五名課代表共15人,班委必須以身作則,一切言行聽指揮,一切行動作帶頭作用,對于一切考勤應該真實反映。各施其責,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班級會議制度。
周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班委會一次,班長,副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參加,必要時擴大到小組小組長。會議由班長主持,總結班級近期工作,提出解決出現問題的方案,并研究布置下期工作。周會的考勤及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并將結果和出勤狀況記錄在班級日志本上。
班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由全體同學參加的班會,進行班級活動的布置和總結,并且陳述班級其他的相關事情。同學們可暢所欲言。會議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副班長進行班會考勤。
四、班費管理制度。
本班班費由班主任統一收取和管理,具體收支都應記錄在案。學生采購物品時至少兩人,班主任不涉及采購工作。采購人員憑發票到班主任處報銷。班費的使用原則是節約,高效,公開,隨時隨地接受班級同學監督。
五、請假制度。
需要請假的同學,請假需由班主任批準生效,兩節課以上必須由家長同意后方可生效。所有請假同學必須寫請假條,注明請假原因和時間,請假條由班長統一保管,并記錄在冊,學期末進行銷假處理。其余活動請假按各細則規定。
六、班級計劃總結制度。
每半學期,班委分別擬出本班學習工作計劃,上交班主任審閱后方可執行。班長負責收集和整理班級材料,制定班級資料庫,在期末進行大結。
七、班級活動制度。
同學們應本著主人翁的`意識積極參加以班級為名義的各類活動,由小組長進行活動的考勤,同學們的出勤將直接影響考評的結果。每次活動相關委員和班長應到場,做好班級活動的組織和記錄總結工作。
八、班級衛生檢查制度。
由生活委員安排每天的值日,每個月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衛生大清潔,積極督促同學搞好衛生工作,樹立良好的衛生習慣.檢查結果在班級日志和宣傳欄上進行公示。
九、班級財產制度。
由班費購進或學校發放等劃歸班級使用的物品均屬班級財產,班級財產屬全體同學,由專人看管。購買的體育用品由體育委員負責保管。班級財產如因個人過失等造成物品損壞,應由當事人進行賠償。
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定制度。
為了更好的督促同學們的學習生活,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由兩部分組成,考試成績和平時表現,考試成績是所有班級有記錄的考試成績的平均數,占總成績的50%,平時表現由班主任評定,占總的50%,主要包括同學們平時的考核表現,由班委記錄向班主任報告。
目的:為加強管理,提高公司的基礎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生效率,進一步規范管理和控制生產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從分配,遵守紀律。
車間員工每天上班必須提前5分鐘到車間,班組長必須提前10分鐘到車間做生產準備工作。
二、工作時間不準閑聊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如大吵大叫、嘻笑、看書、看報、聽歌、打電話、玩游戲等。
三、每班工作情況必須如實上報。
不得假報或虛報、少報現象,一經查實后果自負,以欺騙公司錢財定處,視情況輕重作有效處理。嚴重者送當地執法機關或開除處理,輕者按《工廠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四、工作有序,必須安全操作,保質保量和超額完成任務。
必須按照《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進行操作。未經批準不得隨意便改工藝,如有不按規定作業者一切后果自負。
五、團結互助,發楊團體精神。
決不允許說三倒四、拉幫結伙、誹謗他人,否則按規處理。
六、嚴格遵守“6s”管理。
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
七、上班離崗管制。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隨意換工種,如有事離崗要經批準和帶離崗證同時必須在《離崗登記表》上做好離崗登記如(離崗原因、時間等)。
第一節餐廳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準嬉笑打鬧,不準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電視、打手機。
四、不準與顧客發生糾紛。
五、工作中做到“三輕”(動作輕、說話輕、走路輕)、“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規定用餐,不準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請假,按服務區《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執行。
八、愛護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九、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第二節餐具衛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經消毒后必須存放在保潔柜內。
二、員工不準私自使用餐廳各種餐具。
三、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個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凈、衛生,無手印、水跡、菜漬、灰塵。
五、經常檢查餐具的完好狀況,對殘損餐具要及時更換。
第三節餐廳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服務人員必須有本人健康證明,持證上崗。
二、按規定著裝,工作服必須干凈,無污漬。
三、工作時不許戴首飾和各種飾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終保持手部清潔。
五、不準在食品區或客人面前打噴嚏、摳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準吃異味食品,不準喝含酒精飲料。
第四節餐廳設施設備保養制度。
一、餐廳的設施、設備按規定要求定期進行保養。
二、保溫臺每班要及時加水,避免干燒情況發生。
三、定時清洗空調慮網。
四、調整保溫臺溫度要輕扭開關,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損壞。
五、保溫臺換水要先關電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對設施、設備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餐廳主管。
第五節后廚日常工作制度。
一、檢查工具、用具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二、按崗位要求規范操作,保證質量。
三、愛護公物,不吃、拿后廚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間保管好后廚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后廚。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確保后廚的設施、設備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紀律,有事提前一天請假。
七、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一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地名管理是城鄉經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地名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對推進城市化進程有著重要的作用。地名作為社會交往的工具和信息傳播媒介,同各行各業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響城市形象,體現一個城市的綜合管理水平。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于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并開展活動。
第四條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除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七條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務范圍;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第九條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二)權利的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付辦法。
第十五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于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于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并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得少于9人。
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換屆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后,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
第二十條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權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并可以查閱有關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
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
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六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時,應當提供其使用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使用的方式、數量、時間等有關使用情況;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關使用情況涉及該使用者商業秘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于維持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后,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使用費,應當編制使用費轉付記錄。使用費轉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費總額、管理費數額、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有關使用情況、向各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等事項,并應當保存以上。
第三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閱:
(一)作品許可使用情況;
(二)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
(三)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權利人有權查閱、復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權利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三)權利人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四條使用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五條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并應當對監督活動作出記錄:
(一)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規定;
(二)核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材料;
(三)派員列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第三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
(三)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超出業務范圍管理權利人的權利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與使用者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給權利人、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罷免或者解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取管理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付使用費的;
(五)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業務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或者連續中止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6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吊銷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并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使用者能夠提供有關使用情況而拒絕提供,或者在提供有關使用情況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中止許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批和監督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將其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審核,并將其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應當將使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
負責轉付使用費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使用者查詢。
負責轉付使用費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其收到的使用費中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按照會員大會決定的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的比例減半提取。除管理費外,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從其收到的使用費中提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優化服務、保障權益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和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建設、司法行政、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具體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人員。流動人口協管人員的規模、聘用條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統一、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十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以不再辦理居住登記。
逐步推行流動人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及其他便捷的手段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于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一)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四)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第十二條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居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六個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憑就業、經商等證明材料發給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的居住證。
不符合前款條件的流動人口,發給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的居住證。
第十四條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居住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補領、換領。
居住證持證人申報居住變更登記的,其居住證無需換領。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第十七條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被查驗的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可以要求居住證持證人出示居住證,持證人應當予以配合。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報告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并督促其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離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辦理及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有關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機制、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網絡。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有關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口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五)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持證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二)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三)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居住證持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五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并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的入戶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維護。
第二十九條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或者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流動人口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法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或者流動人口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招用流動人口和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不依法辦理的;。
(三)違規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五)將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辦理及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有關流動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等。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省引進人才專業需求的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五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六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七
條例指出,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2、保安公司資質。
條例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條例明確,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4、保安權限。
條例明確,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5、保安職責。
《條例》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八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地名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具體指: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泉、峽、溝、灘、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區等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包括省、地、市、州、縣(市轄區、地轄市)、鄉鎮及縣轄區、街道辦事處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自然村、自然鎮、片村、臨時居民點(牧點)和城鎮內的街、路、巷、居民區、片區等名稱。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場、所等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設施、企事業單位、名勝古跡、紀念地、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等名稱。
第三條全省地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省、地(市、州)、縣(市、區)地名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轄區內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制定工作計劃,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任務,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四)組織、檢查地名標志的設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檔案,定期更新地名資料,開展地名咨詢。
(六)編篡出版地名書刊,組織地名學研究。
(七)逐級報告地名工作。
第四條地名管理應從我省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須嚴格遵循《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條例》第六條第七款所稱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省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灘)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區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聯合或分別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地、市、州境內跨縣(市、區)的,由所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或分別提出意見,報地區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區)境內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凡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地區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城市街、巷、居民區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內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城鎮中新建或改建地區,需命名、更名時,應事先提出方案,經當地地名機構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六條省、市、州(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由同級地名機構承辦。專業部門承辦地名命名、更名時,應征得當地地名機構的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報經批準后,由批準機關報省地名機構備案,同時抄送省測繪、地質等有關部門。
第七條我省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寫,按中國地名委員會制定的譯寫規則,做到規范化。
第八條各級地名機構,對使用地名的情況,有權監督、檢查并提出修訂意見。一切公文、報刊、廣播、影視、地圖、教材中使用的地名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張掛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都應以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為準。
第九條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
(一)地名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專業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省地名檔案資料室(館)為全省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全省范圍內的地名檔案資料。地(市、州)、縣(市、區)地名檔案資料由同級地名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各級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各級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要按照中國地名委員會、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做好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碼、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時地向社會傳遞地名信息。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城市街巷、集鎮、村莊、交通要道口、車站、橋、涵、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以及有必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設置地名標志牌。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應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地名標志牌上的標準地名,漢字、漢語拼音的書寫形式,由地名機構負責提供;地名標志牌的式樣、規格、顏色、結構和制作,應由地名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商定,分別實施。
(二)城市街、路、巷、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城鄉建設(市政)部門負責。
(三)城市街、路、巷、居民區門牌的設置、更新和管理,由公安部門負責。
(四)鐵路、公路、車站、橋梁、涵洞、渡口等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的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本單位負責。
(六)革命紀念地、名勝古跡、游覽地等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七)集鎮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及人工建筑等以及有必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地名標志是政府批準、國家認可的法定標志物,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各機關、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維護,不準移動、毀壞。對擅自移動、毀壞地名標志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以處罰。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地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政發〔1981〕158號《關于印發甘肅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稿)的通知》同時作廢。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讀(精選20篇)篇二十
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10月發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員工作行為將有詳細規范。消息在媒體刊登后,各地市民對條例出臺拍手稱快,認為該條例能破解安保行業的弊端,使安保行業進一步成熟和規范,保安可以不用再喊“委屈”,市民也能以合理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1、學歷限制。
新條例規定保安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必須是初中學歷,如果真要這樣實行,還真得刷下一大批。現在有的企業招不到人,很多物業公司看大門的老師傅,年紀大了也沒有個學歷,這個措施一落實,人肯定更難招。
2、權力限制。
“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侮辱、毆打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市民都對這條措施贊不絕口,“現在個別保安素質欠缺,條例明確規定出來了,他們以后再做出格的事就得掂量掂量了。”
3、檔案管理。
“條例中還規定,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這條規定對發生糾紛后保留證據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