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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一
三.請假需提前寫請假條、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補請假條則先有各小組負責人提前代填寫請。
假條交行政部,待請假人回來到行政部補簽字。
五.管理層請假需向上級主管報備、申請。
六.各部門原則上一天只允許有一個同事請假、超出一人則。
扣罰小組負責人當月獎金50元/累加翻倍(獎金無則補助里扣除)(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需向××報備、未報備按本規定處理)。
七.(各小組負責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請假權限、請假2。
天需找××報備、申請。3天(含)以上需經××同意方可請假。
八.以上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
九.本通知即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二
(一)假期待遇規定:
1.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條件: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婚年齡以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計算。對婚假期間堅持上班的教師作加班處理。
2.產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前假不放在產后使用。產期正值寒暑假一樣計算。
b.難產增加15天。
c.多胞臺,每增加一個嬰兒加15天。
d.哺乳期10個月。送奶每天照顧1小時。
e.產前保胎超過15天按病假處理。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則與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并計算。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婦,領獨生子女費落實有效措施后(上環等)增加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5天。女方難產,護理假7天。晚育條件:女23周歲結婚,滿九個月后生小孩。女滿24周歲生小孩。
3.流產假:
a.落實有效措施后失敗而懷孕不滿四個月15天(住院30天),四個月以上40天。
b.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全報(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則按合作醫療規定執行。)。
c.未辦理法定手續或生育后沒有做好節育措施而懷孕的,一切費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處理。
4.喪假:
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喪事外地料理,按遠近給路程假。工資照發,旅費自理。
5.建房假:8天。
以上1―5條法定假,規定天數內只扣發當月自籌出勤獎。如超出部分,再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
6.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超過二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資發90%。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70%。
b.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80%。
c.建國前參加革命,病假超過六個月,發原工資。
d.病愈復工,需經醫生證明。復工后,因勞累舊病復發,或患病未好上班幾天又病假,則應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請假期間,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變。半工半休不扣發病假工資。連續請假滿8天的,節假日也做請假天數計算。
(二)崗位獎發放規定:
1.全年曠工3天(含)以上者,獎金不發。曠工1天扣發三分之一。曠工2天扣發三分之二。
2.年內受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處分者,獎金減發二分之一。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年內不發。留察、留用期間年內獎金不發。
3.因違紀正在受審者,獎金緩發。
4.違反計劃生育者,獎金不發。
5.全年病假累計三十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30天以上至40天,發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發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發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發。
6.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10天至15天發三分之二。15至20天發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發。
7.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獎金不發。見習期獎金按90%計算。
(三)出勤獎發放規定:
1.教職工全勤按有關規定發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類推,按月扣除。
2.考勤辦法:
a.教職工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出勤統計有校門衛記載。辦公室負責同志統計兩者結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別在辦公室負責教師處填寫出門證交門衛注明進出時間。門衛規定開啟和關閉校門的時間,另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三
針對生產部各車間人員請假較為頻繁,又由于生產區各部門定員、定崗,不僅影響班組內部團結,同時影響整個車間的生產進度。為控制或避免每月員工多次請假,創造團結和諧的團隊和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補充管理規定:
8.??????續假需補假條替換請假前假條,并一日內補交缺勤扣款;
15.? 洪智生產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須由全體被考勤人員簽字后上報生產部存檔,生產部復印一份交辦公室存檔。
16.? 就餐時間:
2)?????白班員工:早上7:50前必須到生產區本部門現場開早會,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時間按照辦公室規定執行。生產部隨時抽查,無特殊情況違規,給予50元/次的處罰!
17.? 此補充管理規定即發布之日起執行,適用于生產部全體員工,解釋權歸生產部。
生產部
2012年1月9日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請假行為,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頭工作。特殊情況事前未能請假的,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為年底考核依據。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4、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局長報告,并報局長。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提供病歷,并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請事假。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核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核獎。
四、年休假
1、鼓勵機關職工按照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況,結合個人要求統籌安排。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后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安排休假的,經局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親假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六、婚假
1、機關干部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的(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時給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七、產假
1、女職工生育時給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后,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繼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研究批準,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為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給予休假90天。男性結扎,休息7天;女性結扎休息21天,如在產后結扎的增加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八、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九、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臺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為準。
2、本制度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學生的管理,進一步監督制約和規范學生的日常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請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種。(詳細內容請見附錄)
(一),因家里發生重大事情或自身有其他重要事務要處理而無法在學校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二),因身體不適而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請假時必須提供醫院證明(如病歷等),否則不予批假。請假時因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出示醫院證明,可在請假當天除外的二天之內補交醫院證明或其復印件,超過兩天未補交醫院證明者請假視為無效并被秘書處警告,警告,并通過自律委員會監督公示。
(三),因參加學校、學院或其他重大活動而無法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經相關人員核實后予以批假,否則不予批假。
第三條 學生請事假、病假、公假時,必須嚴格按照請假流程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請假視為無效。
第四條 學生請假要帶上等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幫同學代辦要帶上該同學的證件。
第五條 考試期間,除病假外,其它情況一般不得請假。若有重要事務必須請假時,不論時間長短,要上報校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同意之后方可請假。
第六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前后兩天一律不得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七條?
(一)自己打印好請假條并按格式正確填寫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不清楚怎么填寫可到辦公室咨詢值班人員;有特殊情況向值班人員講明情況并索要請假條,每張1毛錢)
(二)攜帶請假條到辦公室9#101,由分團委書記簽字蓋章后,將存根裁剪交給值班人員并在批假登記表上登記,然后請假人攜帶假條交給任課老師即可。(一般情況請假一天需要婁瑋老師簽字蓋章,一天以內一律不予簽字只蓋章,值班人員不得代簽)
第八條?
(一)自己打印好請假條并按格式正確填寫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二)攜帶請假條到北區綜合樓5樓辦公室505,由黨委副書記簽字并蓋章后,將存根裁剪交給9#101值班人員存檔并在批假登記表上登記,然后請假人攜帶假條交給任課老師即可。
第九條 學生因急事無法及時請假,必須在當天內辦理補假手續并說明情況;若本人無法到場,則由班長支書代為辦理請假條并親自打電話給班主任說明情況。
第十條 學生在假期滿后無法到校,必須在假期內辦理續假手續,親自打電打電話向老師或分團委書記解釋原因,獲批方行。
第十一條,需要請假的同學請務必在辦公室上班的時間來請假要請假的同學請務必在辦公室上班的時間來請假。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編造理由,對此類行為者,要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模仿輔導員或書記筆跡,復制假條,偷蓋印章等作假行為,一旦被發現,將給予作假者通報批評,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第十四條 上課期間,學生因病,因事臨時請假,需直接向當堂任課老師請假,任課老師視具體情況是否批準。
第十五條 請假條模板如果各班級群共享中沒有,請班長支書到班支群共享中下載新版請假條模板然后上傳到本班群共享中。
第十六條 班級因集體活動參加人數超過5人以上,由班級負責人以班級為單位統一來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若需請多堂課的假時,只須辦理一張假條,并自行將辦理好的假條復印后交給多位老師。早點到需請假時請交復印件。
第十八條 一般而言,否則予以休學。
第十九條 本請假制度至頒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分團委所有。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四
第一條鑒于目前公司生產運營及人力緊張的情況,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范。
第三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四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系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條假期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1天以內,需經部門主管批準同意;
3、請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經部門主管確認,事業部總經理審核后,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長處審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4、員工一次請假最長不超過15天;
5、部門主管、部長請假3天(含3天)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準和人力資源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七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由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診斷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附則。
第十五條本請假規定,與以前相關制度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五
一、目的: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一、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并罰款100元。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六
(一)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二)請假的時限與準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一天內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長通告,并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權限批示并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制。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于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于違犯2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正;
3、對于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中。
(一)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并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據工作需要可分別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計天數不可超過規定休假期。
2、集體休假,由局領導議定。
3、個人休假,須提前7天向分管領導申請,報局長審批后執行。
4、加班補休的,由個人提出申請、股室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批示、局長審查批準后執行。
1、對輕微的違紀以教育為主,令其自覺改正;
3、對休假逾期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七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并經學校批準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并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
4、教職工請假半天(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說明,一天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人員交待清楚。不經同意,教師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意外情況而準時到校,在上班前通知校,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
小學教師請假制度,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幼兒園教師請假制#e#為加強勞動紀律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請假類別、期限及待遇
(一)探親假
第一條凡在本校工作滿一年的已婚教職工與配偶、未婚教職工與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已婚教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探親假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中所明確的`"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本校教職工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
第三條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
第四條出國探親按出國人員探親規定辦理。
第五條教職工需請探親假時,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到人事處辦理探親手續。
(二)婚假
第六條教職工結婚,可根據具體情況給婚假三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酌情給路程假。
第七條自開結婚證明時,凡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教職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條再婚假三天。如夫妻雙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齡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條規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間,工資和校內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三)產假
第十條女教職工正常生育的,給產假九十天(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時間順延。
第十一條女性滿二十四周歲以上的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帶環受孕進行人工流產,第一次可以按產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滿三個月流產,第一次流產,給產假三十天;孕期在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產假四十五天。未上環進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產,按病假處理。上環假五天,取環假三天,按產假對待。
第十二條產假由學校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按規定在本單位或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產假期間工資及崗位津貼照發。
(四)哺乳假
第十三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其所在單位可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教職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需請哺乳假者,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哺乳假最長可請至嬰兒滿一周歲。哺乳假的待遇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按病假處理。
第十五條 凡獨生子女生病(憑住院證明和病歷),其父或母可給假三天護理,但一年內不得超過十五天(限十四歲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癥,酌情處理。
(五)喪假
第十六條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三天喪假。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費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條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未婚教職工,在父(母)親去世的當年未享受過探親待遇,請假回去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假待遇辦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職工,符合探親規定,且未享受探親待遇的,請假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也可以按探親待遇辦理。凡按探親待遇處理喪事的,均不另給喪假。
(六)事假
第十八條教職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親赴處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時,一般不準予事假。
第十九條如無特殊情況,一次請事假不得超過五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天。
第二十條教職工請假期間需續假的,必須在原假未滿前提前申請,其手續與請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憑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可準予請病假,工作時間到醫院看病,達半天的,記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實際時間記病假。女職工懷孕期間,在醫院約定的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不作病假對待。
第二十二條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權限
事處簽字后,財務處依據財務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請事假三天以內,由本單位領導審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七天以上由本單位領導請示分管領導審批后,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請病假一周以內由各單位領導批準,一周以上由分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產假、婚假、喪假,均由各單位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凡中層干部請假,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私請假出國、出境,須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人事處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報告表(病假、產假等除外),按規定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經批準,自行離開者,從批準之日算請假,批準前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一般應提前三天向有關領導提出,經批準后才能續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期滿后延假的,按事假對待。凡未經請假或請假(續假)未準,即擅離工作崗位或超假不歸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假滿返校后,必須及時按請假程序銷假,并按時上班,不銷假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凡無故曠工十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從離職之日起停發工資及校內津貼。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專人統計本單位人員的請假出勤情況,于每月初的三天內匯總后報人事處,將假條、病假證明及入院出院證明附后。各單位負責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處對各單位的勞動紀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各單位對擅自離崗或超假者應提出書面意見,報人事處,否則,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考勤人員責任。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八
1、請假人和代理人一欄均由請假人親自簽名。
2、事假:正常事假要提前兩天申請(特殊情況除外)。請事假須經部門責任人簽批并確認臨時代理人后,呈相關經理審批。
(事假當天不計薪,另加扣一天薪。)。
3、療病假:確因不適,需到醫療門診或醫院治病者,須出示醫院當天收費發票或病歷記錄任一樣為準。(療病假當天不計薪,不另扣款)。
4、病假:凡員工生病,須留醫住院者稱為病假。請假者須出示入院、出院之醫歷報告及醫院收費發票核銷病假。(病假不計薪,不另扣款)。
5、工傷假:凡員工因公受傷請假治療,需憑醫院收費發票或醫生開具證明,并經相關經理審批簽名后給予銷假(工傷假給予全薪)。
6、凡請假者必須有部門責任人、行政部、經理逐級審批方可生效,特殊情況必須經部門責任人、行政部、經理審批注明理由。
員工請假單。
1、請假人和代理人一欄均由請假人親自簽名。
2、事假:正常事假要提前兩天申請(特殊情況除外)。請事假須經部門責任人簽批并確認臨時代理人后,呈相關經理審批。(事假當天不計薪,另加扣一天薪。)。
3、療病假:確因不適,需到醫療門診或醫院治病者,須出示醫院當天收費發票或病歷記錄任一樣為準。(療病假當天不計薪,不另扣款)。
4、病假:凡員工生病,須留醫住院者稱為病假。請假者須出示入院、出院之醫歷報告及醫院收費發票核銷病假。(病假不計薪,不另扣款)。
5、工傷假:凡員工因公受傷請假治療,需憑醫院收費發票或醫生開具證明,并經相關經理審批簽名后給予銷假(工傷假給予全薪)。
6、凡請假者必須有部門責任人、行政部、經理逐級審批方可生效,特殊情況必須經部門責任人、行政部、經理審批注明理由。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九
針對生產部各車間人員請假較為頻繁,又由于生產區各部門定員、定崗,不僅影響班組內部團結,同時影響整個車間的生產進度。為控制或避免每月員工多次請假,創造團結和諧的團隊和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補充管理規定:
3.請假兩個班至三個班由班組長批準后,當事人找車間主管、生產部批準方可有效;
8.續假需補假條替換請假前假條,并一日內補交缺勤扣款;
15.洪智生產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須由全體被考勤人員簽字后上報生產部存檔,生產部復印一份交辦公室存檔。
16.就餐時間:
2)白班員工:早上7:50前必須到生產區本部門現場開早會,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時間按照辦公室規定執行。生產部隨時抽查,無特殊情況違規,給予50元/次的處罰!
17.此補充管理規定即發布之日起執行,適用于生產部全體員工,解釋權歸生產部。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
經校務會討論通過,關于教職工公假、病假、事假、調休等請假制度作以下補充規定,如有違反或除特殊情況外,無論何種事由未辦理請假手續,作曠工處理。
1、教職工公假到校辦請假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教研活動不需會議通知)。
2、中層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長處請假,到校辦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
1、病假需向人事部門遞交由醫院出具的病假單。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師:請交書面申請,并提出具體時間,交至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提交校務會討論。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門請假,按相關規定執行。
3、不影響上課外出看病,如有醫生事后開具的病假單或者有學校的調休單可以不按病假處理。原則上每月不能超過二次,每次半天。
制(上班時間為上午8:30——下午3:00)。
1、半天的事假:填寫請假單,并交至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同意后在校辦備案。
2、一天及以上的請假:如果是因為重要的家事等,請交書面申請,并交至人事部門。經校務會批準后方可請假。
3、中層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
1、不影響學校工作,調休最多一天,原則上不可調休連續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單,可以調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過病假天數。
2、除突發事件,請假或調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遞交調休單(原則上當天調休不予批準)。
3、中層干部調休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并至校辦備案。
注:所有請假請附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如沒有特殊情況,口頭請假一律不能認定已辦理任何類型請假手續。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一
(一)假期待遇規定:
1.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條件: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婚年齡以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計算。對婚假期間堅持上班的`教師作加班處理。
2.產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前假不放在產后使用。產期正值寒暑假一樣計算。
b.難產增加15天。
c.多胞臺,每增加一個嬰兒加15天。
d.哺乳期10個月。送奶每天照顧1小時。
e.產前保胎超過15天按病假處理。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則與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并計算。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婦,領獨生子女費落實有效措施后(上環等)增加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5天。女方難產,護理假7天。晚育條件:女23周歲結婚,滿九個月后生小孩。女滿24周歲生小孩。
3.流產假:
a.落實有效措施后失敗而懷孕不滿四個月15天(住院30天),四個月以上40天。
b.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全報(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則按合作醫療規定執行。)。
c.未辦理法定手續或生育后沒有做好節育措施而懷孕的,一切費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處理。
4.喪假:
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喪事外地料理,按遠近給路程假。工資照發,旅費自理。
5.建房假:8天。
以上1—5條法定假,規定天數內只扣發當月自籌出勤獎。如超出部分,再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
6.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超過二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資發90%。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70%。
b.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80%。
c.建國前參加革命,病假超過六個月,發原工資。
d.病愈復工,需經醫生證明。復工后,因勞累舊病復發,或患病未好上班幾天又病假,則應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請假期間,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變。半工半休不扣發病假工資。連續請假滿8天的,節假日也做請假天數計算。
(二)崗位獎發放規定:
1.全年曠工3天(含)以上者,獎金不發。曠工1天扣發三分之一。曠工2天扣發三分之二。
2.年內受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處分者,獎金減發二分之一。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年內不發。留察、留用期間年內獎金不發。
3.因違紀正在受審者,獎金緩發。
4.違反計劃生育者,獎金不發。
5.全年病假累計三十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30天以上至40天,發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發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發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發。
6.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10天至15天發三分之二。15至20天發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發。
7.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獎金不發。見習期獎金按90%計算。
(三)出勤獎發放規定:
1.教職工全勤按有關規定發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類推,按月扣除。
2.考勤辦法:
a.教職工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出勤統計有校門衛記載。辦公室負責同志統計兩者結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別在辦公室負責教師處填寫出門證交門衛注明進出時間。門衛規定開啟和關閉校門的時間,另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c.教職工三天以內假分別由教導處、成職教處、總務處主任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審批。請假應辦理手續,填寫請假單。如遇因事因病不能來校上班應設法通知學校,回學校后按各項規定補辦手續。病假需有醫生證明,無證明作事假處理。
d.無事不到校或來校不上課作曠課曠工處理。
e.教職工每月照顧早退、遲到或中途外出累計三次(不超過45分鐘)看病打針除外。接送小孩在20-25分鐘之間。單程扣6元,接送扣12元,外地教師回家探親時,周五不得提前離校。如遇上午第四節課無課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前5-15分鐘用膳。
f.每月公布出勤情況。全學期對教職員工出勤情況匯總公布,對早退、遲到、中途外出照顧次數(累計)。每兩次作事假半天處理。以此類推,學校如發現個別教師經常遲到、早退、外出,學校分管校長協助有關人員及時了解情況,共同商量,盡力為教師排憂解難,對無故者要嚴肅指出,并正確記錄。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適應人力資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勞動法》及國家、省、市的有關法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假期。
第二條員工假期包括法定節假日、公休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事假、病假、工傷假等。
六、星期日雙休日。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的,需出具當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中心醫院或中醫院(須具備二乙等醫院以上等級)的病歷證明及住院證明,無法出具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管理干部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當月休息中進行調整;病假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中途到職者依比例遞減;住院者以國家規定的醫療假期為限。(員工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回上海治療,在外地生病需請病假的,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天數如超過規定天數,按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請停薪留職。如有員工生病住院,部門主管應主動告知人力資源部,以便保險備案。
事假: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每月如超過10天(含10天),則退當月保險,特殊情況的請假一次以15天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過30天,如每月超過3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90天者,工齡折半算,中途到職者依比例遞減。調休請假必須以半天為最小單位。婚假: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包括再婚)可連續請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歲初次結婚;女23周歲初次結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過規定天數按事假算(連續請假不得超過15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以結婚證登記時間為假期時間段依據)。子女結婚,可請事假15天。
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親屬關系以戶口簿記錄為準),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喪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喪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需延假的,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以當地公安機關出示的親屬死亡證明為假期時間段依據)。
產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內生育的,可請產假90天,剖腹產105天,需延假的,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超過規定假期的產假如履行有關手續,算作事假,并影響年終獎。(以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為請假依據)。在嬰兒一周歲內每天照顧授乳二次(共計1小時)。
工傷假:員工因公受傷,按國家、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的醫療期享受工傷假。干部因工受傷的,工傷假期間工資先按其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其余按照本地工傷管理制度執行。
正常休假:公司員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況加班可進行調休或計算加班費。
1.凡工作時間或規定時間內所指定的出勤人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應請假。
2.請假以小時為崗位,最低請假時間為1小時。員工請假(事假或病假)由員工事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3天(含)以內的由其直接主管批準;3-7天(含)的經直接主管、部門第一主管簽字同意;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門第一主管簽字同意后,報副總經理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員工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批準后,需要進行交接工作后,方可離崗;不可根據公司所給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過公司規定假期未經過批準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曠工,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同時其主管告之財務停發工資;干部請假時間在3天(含)之內的由本部門主管核簽,3-7天(含)的由部門主管確認并交副總核簽,7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確認交副總審核并交總經理核簽。
3.員工請假應提前安排、提前申辦,如遇特殊情況(生病不能親自到班請假)或緊急情況。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應以電話請假的方式報部門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準后休假,到班后應由部門負責人帶領先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并補辦請假手續。履行好相關手續后方可到崗。請假手續不完備,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超過批準假期的,一律按曠工處理。補病假或事假應在到班第一時間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病假必須憑有明確日期的公立醫院“病休證明”或病歷證明,否則都按曠工處理。
4.員工請病假(事先請假者)一天以內由員工事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經上一級主管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一天以內憑公立醫院病歷證明,一天以上憑公立醫院病休證明,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5.員工患傳染病必須脫離崗位治療,病愈申請上班時,需持有公司指定醫院的痊愈證明,經人力資源部門批準后方可上班。
6.工傷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等各類情況,均應由員工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經上一級主管簽署意見后,報公司部門經理批準,最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7.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說明請假理由,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部門主管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如因請假而延誤工作,將追究部門主管的`責任。
8.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未到班者,以曠工論處。
9.獲準的《員工請假單》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請假條必須寫明工號,否則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統計有誤,后果自負)。
10.請假期滿或提前到崗,到崗第一時間應到人力資源部報到,銷假后方可上班,否則因未及時銷假,造成個人考勤有誤或保險未續,后果自負。
11.請假超過公司規定天數未到班和自動離職者(指未打辭職報告或未到規定離職日期擅自離崗者)各部門各車間直屬主管必須在核實后24小時內主動報送人力資源部處理,否則如果造成人力資源部統計人員有誤,部門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屬主管承擔。人力資源部經調查核實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須憑相關有效證明可酌給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固定工資職員,因私事請假的,事假期間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當月發放的日平均工資(基本工資以及崗位津貼)。未得到審批的請假按缺勤曠工處理。若該月份中曾有曠工的,按其曠工日數乘以3來扣其薪資。所有員工請事假不發給薪資。
2、固定工資員工婚、喪、娩、工傷、病假假期內的薪資按有關規定支付;請足假期但未休滿的,其未休天數不另發薪資。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個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資80%發放;住院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按保障工資60%發放,住院病假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資30%發放。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按保障工資發放。
3、凡國家假日薪資照發,如出勤工作,則依國定假日加班規定發給工資或調休。(特殊作息崗位除外,如門衛、食堂、司機等工作崗位)。
4、凡被公司開除、除名、自動離職,未按公司規章辦理辭職手續及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按雙方約定扣罰其未發放的薪資作為賠償。因特殊情況,如身體健康狀況,或家庭變故申請急辭者,扣除未發放工資的20%。
6、生產部人員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獎40元/月。
第五章銷假手續。
2、員工休假超過預定期限時應說明原因,并補辦相應手續;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規定》、《福利管理規定》《出差管理規定》。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三
為嚴格執行《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 請假范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原則上不得事后補假,不得與正常教學秩序沖突。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 批報權限:
1.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由行政秘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準;超過一周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行政秘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準;超過三天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3.行政秘書兼輔導員不得向學生提供內容未填寫完整的請假單(含未填寫請假時間、學生未簽字等)。
第六條 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詳細填寫《學生請假單》并附上有關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并提交給任課教師。超過五個工作日不給予補假。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緊急特殊情況方可準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說明情況,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需在請假單上注明與家長確認的情況。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完成相關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應在假滿以前說明理由并持有關證明,申請續假,經獲準后方為有效。原則上不得事后補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場補假者需要提前向輔導員說明原因,由輔導員向家長核實情況。學生于假期滿之后,至輔導員處補辦請假單,病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事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八條 《學生請假單》需加蓋院系請假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九條 假滿返校后,要及時向批準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為曠課。
第十條 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為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論處,逾期超過二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當學生的缺勤次數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數三分之一時,取消其考核資格,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在一學期內請假時間達到或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準免聽部分除外),應予休學。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教學改革和學生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做出具體解釋或補充規定,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課堂考勤制度》一并實施。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四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4.職工夫妻離異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5.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并轉正定級后,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6.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況,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可以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準,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準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周歲以內的嬰兒每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于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 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 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愈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衛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后,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后病假應連續計算。
5.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符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范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因此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并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 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 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干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準;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批準;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 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并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后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 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因私出國管理的補充規定
學院關于出國出境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自經修訂于1995年5月開始實施后,在因私出國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因私出國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2.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配偶或子女,或長期在國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可給予3-6個月假期,原則上假期應占用學院的寒暑假。
3.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到國外進修和做訪問學者的配偶;或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國外定居或長期居住的非直系親屬,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最多給予三個月假期(按事假處理),假期必須占用學院寒暑假。
4.教職工境外訪友或出國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開學不歸按自勸離職處理。
5.請假的手續和有關待遇按《中國工運學院出國出境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享受探親假待遇的除發放三個月工資外,崗位津貼、坐班津貼、創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對待的,工資與津貼停發,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國的時間間隔,不得短于1年。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并經學校批準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并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況而不能準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五
經校務會討論通過,關于教職工公假、病假、事假、調休等請假制度作以下補充規定,如有違反或除特殊情況外,無論何種事由未辦理請假手續,作曠工處理。
一、關于公假。
1、教職工公假到校辦請假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教研活動不需會議通知)。
2、中層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長處請假,到校辦備案,另請附會議通知。
二、關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門遞交由醫院出具的病假單。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師:請交書面申請,并提出具體時間,交至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提交校務會討論。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門請假,按相關規定執行。
3、不影響上課外出看病,如有醫生事后開具的病假單或者有學校的調休單可以不按病假處理。原則上每月不能超過二次,每次半天。
制(上班時間為上午8:30——下午3:00)。
三、關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寫請假單,并交至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同意后在校辦備案。
2、一天及以上的請假:如果是因為重要的家事等,請交書面申請,并交至人事部門。經校務會批準后方可請假。
3、中層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
四、關于調休。
1、不影響學校工作,調休最多一天,原則上不可調休連續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單,可以調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過病假天數。
2、除突發事件,請假或調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遞交調休單(原則上當天調休不予批準)。
3、中層干部調休需另向分管校長請假,并至校辦備案。
注:所有請假請附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如沒有特殊情況,口頭請假一律不能認定已辦理任何類型請假手續。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六
為嚴肅校規校紀,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我院學生培養質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條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本院學生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學習、實習等相關培養環節或離校外出,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學生平時應堅持在學校學習,不得隨意離校;寒暑假和節假日期間,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不得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因故需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三條學生請假分為以下兩類: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院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因參加省、市、學校及學院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院領導證實后確實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第四條節假日前后、實習及軍訓期間,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經核實后可以請假外,其他一律不予準假。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七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單位文明管理、規范管理,增強時間觀念和效率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確保全系統工作正常運轉。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系統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執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熱季節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
二、本制度所指請假包括因公、因私兩種,請假范圍包括本市境內和出華陰市境。因公請假包括本單位及按照上級部門安排的學習、培訓、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請假。
三、一般工作人員請假5天內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5天以上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股組級干部請假3天內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植保站、執法大隊、農機公司單位正職請假3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經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主要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
四、基層單位科級干部請假3天以內,須經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局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由組織部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
五、機關副科級干部請假3天以內由局主要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主管副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機關正職領導干部請假,經組織部簽署意見,經主管副同意后由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
六、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以假條為準,因急事不能到單位請假的應先打電話請假,事后補交假條,假滿到崗時應向假條備案單位報告并銷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員外出離開華陰市境內要向本單位主要領導報告。
八、所有工作人員產假、婚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員按本單位計劃執行;股組級干部按本單位計劃執行并報局辦公室備案;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機關領導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進行輪休,并按干部權限報告備案。
九、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做好工作銜接,不得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十、凡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處理并予以通報批評,發現一例扣發本單位主要領導100元,同一個人發生2次以上,扣發本人當月工資,并扣減單位年度考核總分10分,扣除單位主要領導當年風險獎勵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員在假期期間(包括法定假、年休假、雙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須隨時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領導干部在休假期必須保障通訊暢通。
十二、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經中心研究決定,制定餐飲中心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因事因病請假應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并按批準權限辦理報批;需要續假,在假期結束后不能及時辦理手續的,應打電話告知部門主任,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幫助辦理續假手續,銷假時補辦相關手續。
三天以內(含三天),工作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四天以上(含四天)請假,須經部門主任同意,中心批準,人力資源備案。員工請假三天,到期未歸的,所在部門及時上報中心,人力資源備案。
所有外地務工人員請假離開本地至外地須報中心人力資源備案。
二、銷假
凡批準的請假條須報人力資源備查。假期結束后,應向批假領導報告,并至人力資源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兩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后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中心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事假
1、在通常情況下,員工必須持請假條提前請假,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特殊情況,可通過電話向部門領導請假。
2、事假一天,扣事假當月計薪日日工資一天。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三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四天,加起來共7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結婚期間一次性內休完。經批準超過婚假的天數做事假處理。
(四)喪假
工作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
(五)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或者一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的,予以除名。
1、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餐飲管理服務中心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八
三.請假需提前寫請假條、并交行政部。
五.管理層請假需向上級主管報備、申請。
六.各部門原則上一天只允許有一個同事請假、超出一人則。
扣罰小組負責人當月獎金50元/累加翻倍(獎金無則補助里扣除)(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需向××報備、未報備按本規定處理)。
七.(各小組負責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請假權限、請假2。
天需找××報備、申請。3天(含)以上需經××同意方可請假。
八.以上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
九.本通知即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十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特制訂本考勤制度:
l、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上下班時間以縣政府通知為依據),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勤。倡導提前5分鐘上班,做好辦公室衛生及文件整理工作。
2、每天上下班須簽到、簽退,不得代簽,不準提前簽退。
3、因公出差,一般工作人員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辦公室備案;科室負責人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報辦公室備案;出差時間超過1天以上的,均需經局長同意后并報辦公室備案。
4、因病、因事或特殊情況需請假的,1天(含1天)以上必須有書面請假條,特殊情況可事后補辦。病(事)假1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1天以上由局長、書記批準。書面請假條須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核實,按照審批程序呈報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備案,無書面請假條,按曠工處理。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不上班、不參加集中學習、集體活動的.,一律以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個人績效工資的5%,二次扣10%。
5、正常婚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寫書面申請,按程序審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將個人的績效工資按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到每一天,事假、病假有若干天則扣除相應績效獎金,若每年請病假、事假、在公休假之內,則設立全勤獎(金額待定)。
7、考勤由指定人員負責,負責人員要認真記錄每天的考勤情況,簽到時間結束后,要及時收回簽到簿(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簽到,應事前向分管領導和辦公室說明,否則按缺勤處理。)。
8、節假日值班,按照值班安排,值班人員納入正常考勤。
9、查崗。實行定期、不定期查崗制,凡未按規定請假或上班中途無故離崗,一律視為缺勤。
10、考勤公布。實行每周公布一次,并將考勤結果納入量化考核之中。
12、考勤處理。科室人員違返考勤制度,一律從相應科室量化考核總分中扣除。如科室人員出現有: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曠工一次扣0.5分;個人月累計請假超過2天一次扣0.2分,每超過一天加扣0.2分;個人季累計請假達到6天一次另加扣0.3分,每超過一天另加扣0.3分。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參照《公務員法》第十三章、第83條規定,予以辭退。不執行本制度。
涉及具有第一、第二法定順序繼承人的“紅喜”“白喪”事情請假,職工重大疾病療養、產假、休假等,參照《公務員法》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
13、考勤備案。各項考勤結果均有辦公室備案,重要考核事項分管領導同時備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二十
一、員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包括三天),本人應出具書面說明,注明外出的時間、事由、去向等。批準程序如下:
(一)臨床和醫技科室主任,由醫教部主任審批后,交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臨床和醫技科室員工,由本科主任批準后上報醫務部備案,方可外出。
(二)護士長,經本科主任同意,交護理部主任審批,報分管副院長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護士,由護士長批準,報護理部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門、科室主任,由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其他員工由本部門、科室主任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二、員工因私請假,應填寫請假單(人力資源部領取),按請假單上的'批準程序辦理。
三、上述經批準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單,與本部門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為考勤依據。每月底由考勤員將考勤表和請假單一起交給人力資源部。
四、員工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并按醫院相關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
五、中層干部超過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須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外出。
六、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釋。
一、進修期間一般不安排探親假、寒暑假,原則上不得請事假。不得將工休假日累積使用。法定假日和特殊事宜離寧者,需辦理請假手續。
二、進修期間,如有特殊事宜,需要請假者,必須執行請假制度:事假一天內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三天以內書面申請經科主任簽字同意,報教育處備案;三天以上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經科主任簽字同意,大內科、大外科、門診部、護理部審批后,報教育處批準并備案,辦好交-班手續后方可離院;假滿回院后及時向教育處和相關部門報到并銷假。
三、病假需有我院保健科出具的病假休息證明。如屬急病可先行口頭請假,以后補辦病休證明。
四、進修一年病事假超過30天(半年超過15天)者,即取消進修資格,恕不作鑒定,不退進修費。
五、違犯上述規定或雖經請假但未批準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滿不按期回院銷假或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取消進修資格,教育處有權將該進修人員退回原單位。
六、本規定由教育處負責解釋,以前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二十一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后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法律顧問的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匯總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積計以7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
因有關業務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主任)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1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20xx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安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于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1、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2、曠工達3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