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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

    時間:2025-06-05 作者:影墨

    勞動合同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掌握一些常見勞動合同范文的特點和套路,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撰寫合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一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當月所得工資=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應扣工資基數+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1000?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六)工資的扣除;(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以下費用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以下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同時支付。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指令性計劃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可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也可按所任崗位,參照同等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其工資標準。

    按所任崗位確定工資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按照有關職業培訓規定,勞動者經批準脫離工作崗位學習、培訓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學習、培訓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休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現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九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五)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發放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業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先予支付的工資款以拖欠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基本開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用賬戶,憑《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付工資性現金。

    工資基金專用賬戶應當留存至少一個月的工資留轉金。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凍結用人單位的工資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及時制定和發布本市工資水平宏觀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根據政府宏觀指導政策和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水平。

    第四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人事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支持和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三)工資扣除事項。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工資標準調整、變更的事項。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可以在集體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事項。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市鼓勵和逐步推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第三章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九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條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優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為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有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時,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支付后,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所得款項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四章保障與救濟。

    第三十條本市建立企業欠薪應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點行業的企業中試行設立工資預留賬戶制度,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專項用于發生欠薪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急保障。

    試行設立工資預留賬戶的行業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發生有關工資支付爭議申請仲裁的,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并依法裁決;對其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其中工資付爭議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用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時,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的,勞動保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接到舉報或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不及時查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第四十二條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第四十四條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根據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根據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第九條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三

    (11月23日發布,月1月22日實施)。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

    (7月22日公布,月1日施行)。

    勞動報酬協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資水平及調整辦法;。

    (三)加班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休假工資等特殊情況的工資支付;。

    (四)其他分配辦法。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病假工資計算公式、病假工資怎么算?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當月所得工資=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應扣工資基數+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1000–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四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于8月25日省級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規范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條文: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事假;。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四)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六)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七)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三十四條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的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級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六)工資的扣除;(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以下費用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以下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同時支付。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指令性計劃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可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也可按所任崗位,參照同等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其工資標準。

    按所任崗位確定工資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按照有關職業培訓規定,勞動者經批準脫離工作崗位學習、培訓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學習、培訓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六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及時制定和發布本市工資水平宏觀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根據政府宏觀指導政策和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水平。

    第四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人事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支持和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三)工資扣除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工資標準調整、變更的事項。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可以在集體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事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市鼓勵和逐步推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按照規定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七

    為防范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工資問題,落實好國家和省、市關于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承諾并保證履行:

    承諾事項。

    (一)施工企業。

    1、本企業保證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規和建設市場管理規定,自覺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

    2、本企業保證依法招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規范用工管理與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健全施工現場人員名冊備查制度、農民工記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資發放監督公示牌制度。

    3、本企業保證按照《金華市區建設施工領域工資支付保證金與擔保管理實施意見》的規定,在指定銀行開立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并【或:向指定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足額存入核定的資金或辦妥相應的擔保。

    4、本企業確保所承建項目的'所有勞動者都能依法按時足額領取工資。若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銀行直接】從本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中劃撥資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發生欠薪突發性事件,同意按有關規定動用本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

    5、本企業保證在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設立期間,該賬戶的資金不少于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當該賬戶中的保證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數額后,保證在10日內追加補足。如該賬戶的資金因非工資涉訴案件被扣劃或查封、凍結的,保證及時予以補足或安排其他資金用于保障欠薪應急支付。

    施工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單位地址:金華市金東區十二里觀測站。

    日期: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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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并依法保護新聞媒體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第六條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四)工資扣除事項;。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其開立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支取工資性現金。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的當日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工資清單必須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親屬或者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賬戶。受托銀行在工資支付中發生勞動者不能按時領取工資或者工資數額差異等問題,由用人單位負責與受托銀行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

    第十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

    第二十二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實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或者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支付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工資待遇依照《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活動;。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務的活動;。

    (三)以本單位勞動者代表身份參加本單位的集體協商活動;。

    (四)工會基層委員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五)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

    (六)義務獻血、參加民兵組織訓練或者預備役訓練;。

    (七)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義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經單位批準參加脫產、半脫產學習、進修、培訓的,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勞動者被依法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及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協商的日期支付工資,除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延期支付工資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改制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必須在改制方案中明確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時間和數額。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本市同期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本人工資高于本市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和案件查處督辦制度。

    第四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拒不糾正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記錄在案并納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記錄公告,同時通報稅務、海關、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標機構等有關單位。對用工信用不良記錄被公告的用人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授予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任何榮譽稱號。

    第四十一條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集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書面通知,定期向其報告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日期向銀行專戶預存工資保證金。

    發生過拖欠工程款的建筑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新項目前提供擔保。

    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擔保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無故拖欠工資或者克扣工資案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可以參照該用人單位同崗位勞動者的平均工資或者本市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認定工資數額。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

    (三)未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取工資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罰款,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抗拒、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按其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工資支付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發現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

    (二)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對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下同)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三)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行為。

    (四)工會組織,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及其上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九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第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者當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為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律師解讀: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勞動合同基本條款之一,也是計算員工加班費用的基準,此前勞動合同未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不少地方仲裁機構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核算的做法,條例修改后,勞動合同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用人單位風險將顯著增加。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號。”

    律師解讀:目前《條例》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用人單位1-2個月工資很常見,條例修改后,未按規定限期支付工資的,將面臨拖欠工資的法律風險。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日工資按照勞動者月工資額除以國家規定的月計薪日確定;小時工資以日工資除以約定的日工作時間確定,但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小時工資標準或者日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前款規定進行反向計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時、按日或者按件計薪的,應當按前款規定折算支付勞動者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資。”

    五、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六、第三十一條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律師解讀:此前出現用人單位欠薪情形,如果公司無力支付,政府將承擔部分員工工資的墊付義務,政府不堪其負,條例欠薪保障條款如修改通過,無疑將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七、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發包的組織與承包人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律師解讀:現實中存在不少用人單位將企業的業務承包給個人,這種做法不能規避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風險,用人單位必須注意采取多事,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八、第四十條“七個工作日、六十日”分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四十五個工作日”。第二款刪除“并告知舉報投訴人”。

    九、第四十七條將“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十、第五十條前增加一條,規定對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處罰責任。“第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人數十人以上的;。

    (二)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二個月以上的;。

    (三)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數額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四)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律師解讀:條例修訂通過后,欠薪不僅面臨承擔支付工薪的責任,還要面臨較大的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惡意欠薪罪)。

    十一、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工資支付義務雖然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或者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的,視為拖欠工資。”

    十二、將“勞動保障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理由:規范行政部門的名稱。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事假;。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四)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六)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七)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三十四條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的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一

    1、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不含加班5261費)只要4102不低于所在地級市要求的最低工資水平1653就是合法的。寫多了,公司如果沒有足夠合法理由而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這樣可以增加你的收入。

    2、社保費用,與工資沒有什么關系,這個繳納社保基數也是由相應的政府機構規定。個人繳納此基數的8%,公司是18%。例如:基數是1000元,那么個人繳納80元,公司繳納180元。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并依法保護新聞媒體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第六條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四)工資扣除事項;。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其開立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支取工資性現金。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的當日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工資清單必須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親屬或者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賬戶。受托銀行在工資支付中發生勞動者不能按時領取工資或者工資數額差異等問題,由用人單位負責與受托銀行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

    第十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

    第二十二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實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或者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支付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工資待遇依照《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活動;。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務的活動;。

    (三)以本單位勞動者代表身份參加本單位的集體協商活動;。

    (四)工會基層委員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五)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

    (六)義務獻血、參加民兵組織訓練或者預備役訓練;。

    (七)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義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經單位批準參加脫產、半脫產學習、進修、培訓的,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勞動者被依法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及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協商的日期支付工資,除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延期支付工資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改制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必須在改制方案中明確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時間和數額。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本市同期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本人工資高于本市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和案件查處督辦制度。

    第四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拒不糾正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記錄在案并納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記錄公告,同時通報稅務、海關、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標機構等有關單位。對用工信用不良記錄被公告的用人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授予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任何榮譽稱號。

    第四十一條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集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書面通知,定期向其報告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日期向銀行專戶預存工資保證金。

    發生過拖欠工程款的建筑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新項目前提供擔保。

    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擔保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無故拖欠工資或者克扣工資案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可以參照該用人單位同崗位勞動者的平均工資或者本市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認定工資數額。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

    (三)未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取工資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罰款,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抗拒、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按其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工資支付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發現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

    (二)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對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下同)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三)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行為。

    (四)工會組織,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及其上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規定解讀。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假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的,應該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工資。2018年“十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發放9月份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根據規定,2018年9月24日中秋節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假期,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2日、23日和10月4、5、6、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10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資收入。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2、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關于病假期間工資規定:給你廣東省的參考一下,其它地方差不多也是這樣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于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于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六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七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63、企業克扣或無辜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理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八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假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的,應該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工資。“十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發放9月份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新個稅法于1月1日起施行,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根據規定,2018年9月24日中秋節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假期,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2日、23日和10月4、5、6、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10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資收入。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貿、財政、工商、稅務、審計、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進行調查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就涉及工資支付的有關內容制定基本的工資支付制度。

    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就工資支付有關問題依法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七條工資集體協議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五)工資的扣除;(六)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九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支付工資的時間、姓名、工作日數、加班時間、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和工資扣除的項目、金額等。

    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由本人簽字。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領。書面委托隨同工資清單存檔。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賬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并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國家部頒勞動定額標準,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3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召開的會議;出庭作證;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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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二十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是河北省的一種地方法規。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級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六)工資的扣除;(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以下費用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以下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同時支付。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指令性計劃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可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也可按所任崗位,參照同等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其工資標準。

    按所任崗位確定工資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按照有關職業培訓規定,勞動者經批準脫離工作崗位學習、培訓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學習、培訓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二十一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制定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xx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

    勞動合同。

    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與工資支付的規定大全(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但國家和自治區對次類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除法定或約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形外,嚴禁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

    第五條勞動者有依法享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工資支付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

    (二)支付項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工資的扣除;。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見習期等人員)支付工資,支付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應保證勞動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資保障。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實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可以按小時計算,小時工資的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商定,但不得違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提供相應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3日內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如勞動者已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參照本單位或同類單位同期、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發放時間、工作天數、應發和扣減工資的項目、依據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名,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代交):

    (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

    (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和損害賠償等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

    (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依照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公布的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對勞動者處分、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按前款(二)每月扣除的工資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當月工資總額的20%。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第二十一條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被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歸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休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現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勞動者被錯誤拘押、限制人身自由而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工資。由勞動者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用人單位欠薪預警制度,依法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單位發出警示,責令改正,補發克扣、無故拖欠的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進行信用登記,監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對有克扣、無故拖欠工資記錄的.用人單位,標注黃色警示,實施重點監控。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情形,暫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在工資支付日的5日前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事情機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開始的3日內書面報告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除法定情形和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屬于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

    第三十一條進入工資支付監控期的用人單位應于欠薪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每一個月書面報告工資支付、生產經營、資金周轉等情況。

    用人單位按本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工資補發計劃后,還需每月書面報告工資補發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工資補發清單等相關材料,直至前面償付拖欠的工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內招用新的勞動者的,應事先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在公布的招工簡章中說明當時本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

    第三十三條對處于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列入預警監控名單,實施重點監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應重點到該單位堅持工資支付情況并依法作出處理,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三十四條對列入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發出預警通知書。用人單位接到預警通知書后,應在10天內制定工資補發計劃,通告本單位工會及職工,并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外來勞動力)占本單位勞動者達20%以上的,如有勞動者欠薪投訴記錄的,雖不在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重點監控,檢查工資支付情況。且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增加檢查次數。

    第三十六條曾兩次(含兩次)以上列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資支付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又出現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五)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發放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且有可能轉移財產、欠薪逃匿的,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向有權的部門通報緊急處理。

    第三十九條因總承包方或發包放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業施工企業(承包方)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總承包方或發包放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先予支付的工程款以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款為限。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其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施工單位無經濟能力支付工資,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設方先行墊付。拒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合伙性質的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責令其中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工資支付憑證,或拖欠勞動者工資后未按本規定如實報告、新招工時在招工簡章中未如實公布欠薪情況的,可視為情節嚴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從重處理。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12月1日起施行。今后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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