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規則字篇一
一時間,我驚呆了。生命原來如此脆弱,如此不堪一擊!我閉上了眼睛,我不敢看,更不敢想象,以后的小男孩如果失去了雙腿,該如何生活?一個活蹦亂跳的生命,從此是否將變得暗淡無光?可是,這能怪誰呢?那個小男孩,難道就沒有責任嗎?如果他遵守交規,不闖紅燈;如果那位司機能文明行車,過斑馬線自動減速;如果他們都能意識到生命的寶貴,意識到交通規則的重要性……然而,這一切的一切都在此刻劃上了無情的句號,留下的只是親人無限的哀思和痛苦。
樹枯了,有再青的時候;花謝了,有再開的時候。但是,生命一旦失去,就永不可能再生還。
親愛的同學們,歲月如歌,生命如花!愿你、我、他,愿我們每個人都從現在做起,遵守交通規則,遵守各種社會規則,珍愛生命!同學們,讓我們做一個有道德的小學生,用自己的文明和愛心,行動與努力共同撐起一片生命的晴空吧!
規則字篇二
;一開始,村民們把從北京來的袁天鵬當欽差,以為他要為他們申冤做主。當聽到這個三十歲出頭的年輕人開口談的卻是如何開會時,村民們的熱乎勁兒就散了。“你就告訴我們,村里的集體資產,到底是分還是不分?”村民中的幾個骨干沒了耐心。
“該怎么分?是都分掉,還是分一部分?按什么標準,確定哪些人可以參與分?集體資產都分了以后,村里怎么發展?”袁天鵬仍像個碎嘴老太太。
“我們不管,那是領導的事。”
這個答復,袁天鵬一點都不意外。他已經看得太多:出現問題時,中國人第一個想到的是找誰解決,而不是用什么機制來解決。
這是2009年,在貴州某城中村所在的街道政府的邀請下,袁天鵬給當地村民講解《羅伯特議事規則》時的一幕。當時,村里有一筆拆遷補償款,一直作為集體資產進行投資,但從未跟村民分過紅。村民們即將鬧到要上訪。
這是袁天鵬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第三年。《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美國廣受承認的議事規則的典范,1876年,由美國人亨利·羅伯特以英美議會議事規則為基礎、結合民間需求而推出。一百多年來,規則中的理念和原則早已成為美國人的常識和習慣,用于政府、企業等各種組織。
它是一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民主,提供了大量的標準、手段以及具體的機制,將民主的精神體現于會議規則之中,堪稱一本如何開好會議的紅寶書。袁天鵬初次接觸《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1999年留學美國阿拉斯加大學時。出于對公共事務的關注,他獲得一個進入學生組織的決策機構“學生議會”的機會。一就任,議會秘書就給了他一本200頁的《羅伯特議事規則》。
在“學生議會”,袁天鵬體會到中美開會的不同:在中國,領導說了算,很容易就作出一個決議;
在美國,即便是在權力機關,說了算的過程看起來也很麻煩,受到諸多制衡。這個經歷,讓袁天鵬感受到:群體共處,追求權利和利益時,必須以不侵害別人的權利和利益為前提,必須有制衡。可他真正決定推廣議事規則已是若干年后。
2005年,是袁天鵬回國創業的第二年。公司做的是電信服務,但各種“潛規則”當道,讓他郁悶不已。市場大環境比的是誰是破壞規則的高手,“初級水平的請客吃飯,中級水平的直接送錢,中高級水平的賣你房子打對折,高級水平的一個內幕消息讓你股票大賺”,不僅如此,股東內部缺乏制衡,就三個股東,會上講話彎彎繞,會下兩兩小溝通,無法形成有效決策。
一籌莫展中,他這才想起在“學生議會”時的《羅伯特議事規則》。這個追求群體共處、平等合作,在一個公共機制上來表達主張和進行利益博弈的模式,恰好可以打破千百年來中國人習慣的議事模式:要么是強人說了算,要么是所有人對打亂成一鍋粥。
他花了一年多完成了《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翻譯和出版工作,通過了“美國議事專家協會”的考試,并成為這個機構在中國的第一名會員。了解越深越發現,對于規則,中國大陸有太多歷史和現實的需求。于是,在2007年,他注冊了一個咨詢公司,全力推廣議事規則。
街道辦懂了,召集村民分組舉行若干次大辯論,討論了若干方案后,全體投票,最終達成的結果是,集體資產分一半、留一半。
(摘自《中國周刊》2012年第23期)
相關熱詞搜索:;規則字篇三
交通安全很重要,我們人人都應該做到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
有一次,爸爸帶著我到城里去買東西,我看見警察叔叔在站崗,指揮著來來往往的車輛,他們多多辛苦啊!爸爸很遵守交通規則,每當遇到紅燈,爸爸就停下來,直到綠燈亮了才走。但是有些人不遵守交通規則。
還有一次,我和媽媽坐著爸爸的大卡車在公路上行駛,有些車輛在爸爸的窗子旁邊駛過去,好像要撞了似的,等這輛車過去了,我才大大地松了一口氣。
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讓我們應一致行動起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規則字篇四
;《鹿特丹規則》與《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維斯比規則》的對比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如在航海過失造成的損失可以免責。
《維斯比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的擴大責任人的責任。
《鹿特丹規則》也采用了完全過失責任,廢除了現行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但其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不同于《漢堡規則》。承運人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一項或多項免責事項免除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除非索賠方可以證明免責事項的產生是歸因于承運人的過失。《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和妥善管理貨物的義務。《鹿特丹規則》原則上秉承了上述規定,但其具體義務內容有所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海牙規則》第四條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于100英鎊的等值貨幣。
《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準。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
《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準。
其次,對滅失或損害貨物的計量方法越來越合理。
《海牙規則》是以每件或每單位來計量貨物。隨著托盤、集裝箱等成組化運輸方式的發展,這種計量方式的弊端逐漸顯現。
《維斯比規則》和《海牙規則》都規定如果以集裝箱或托盤或類似集裝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當提單內載明運輸工具內貨物的包數或件數時,以集裝箱或托盤所載貨物的每一小件為單位,逐件賠償;
當提單內未載明貨物具體件數時,則以一個集裝箱或一個托盤作為一件貨物進行賠償。
《鹿特丹規則》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對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該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海牙規則》對貨物定義的范圍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
《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人貨物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器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四、公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只適用于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1)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單(2)從締約國港口起運(3)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即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
《漢堡規則》不僅規定公約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
②提單簽發地;
③裝貨港;
④卸貨港;
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鹿特丹規則》傳統的海上區段以外的其它領域,包括與海上運輸連接的陸上運輸,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稱之為“鉤至鉤”。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鹿特丹規則》明確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由于該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范圍,因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延伸至“門到門” 六、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之日起算。
《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并且在“……一年期滿之后,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準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
《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鹿特丹規則》規定時效期間為2年,并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
七、對承運人延遲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 《海牙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
②利息損失;
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鹿特丹規則》第17條,若托運人能證明: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運人責任期內發生的,則可以要求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壞和遲延交付負賠償責任。
依《漢堡規則》,承運人對于遲延交付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遲延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但不得超過運輸合同應付運費的總額,即規定了兩次限制,而依《鹿特丹規則》第60條規定,只有一次限制,即為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八、 承運人免責事項發生變化。
《海牙規則》,承運人可以按照其第4條規定的17項免責事項享受免責權利,且僅明確了第17項“兜底條款”免責的舉證責任。
《維斯比規則》同上。托運人索賠,托運人舉證。
《鹿特丹規則》延續了《海牙規則》的基本理念,但與《海牙規則》采取“開放式列舉”不同。《鹿特丹規則》采用了“封閉式列舉”,即明確規定免責事項僅限于公約列明的15項。但也有以下變化:第一,增加了“海盜、恐怖活動”的規定。這反映當今航運實踐的現狀和發展情況。第二,明確火災免責僅限于在船舶上發生的火災,不包括陸地上發生的火災。第三,根據以往公約的規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都構成合理繞航,承運人無需對由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鹿特丹規則》則強調,對于財產救助的免責必須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結果。第四,增加了為避免環境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漢堡規則》
托運人索賠,承運人需證明自己無過失或損失是由托運人造成的 九、單件貨物賠償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
1979年改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漢堡規則》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賠付延遲交貨的限額為運費的2.5倍,但不超過應付運費的總額。
十、索賠通知 《海牙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3日內提出。
《維斯比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3日內提出。
《漢堡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應在60日內提出。
《鹿特丹規則》未做規定。
相關熱詞搜索:;規則字篇五
幽谷,我的所愛。我最喜歡在無人的季節,獨自踏上這無人的小徑,不是欲扮陶淵明的隱士之風。也不為追求'踏雪尋梅'的浪漫抑或'獨釣寒江雪'的超脫。只因想走出那個由人類以自我為中心制定的規則,在自然之靈中得以陶冶,找回那迷失在都市混亂之中的真我。
癡癡想著,竟至于傷感,看見水中映出我真情流露的面龐與淚攏的又眸,我知道此時的我可以盡情地渲泄。自然的規則中,萬物本是互相融合、互相感動的。我們可以感動周圍的人與事,而周圍的山川草木、蟲魚飛鳥亦可感動我們,而達到'獨愴然而涕下'的境界。而出了這幽谷,步入天天面對的社會,在人類的規則下,男人要觥籌交錯地寒暄,女人要極盡嫵媚地微笑,每個人活的刻板、生硬,原本因力圖完美而導致喪失本色的人類,再也無法感知自然的清純與生活的細膩甜美。
對著曠野,對著深潭,感受著自然的撫慰,回到這正常的規則中,我才覺得生活原來可以如此清新而灑脫。對蒼天訴說我心中的壓抑,而蒼天卻許我一個會心的微笑并告訴我:'放下那些自私的規則,或許,您會發現自然的規則同樣適于你們人類。'是啊,人類從出生之日起便覺得自己是世界的寵兒,可以完全不守規則,任意改造社會。誠然,這種心理造就了一個所謂文明世界,然而隨著歷史的步步推移,自我的固定作法漸成了人類自創的規則,這個規則有益于發展的內容固然不少,但自私的成份也漸漸筑起了人類與自然的一道屏壁,阻斷了主宰世間的規律與我們規則的互通,于是這自創的規則逐漸淪為唯心與扭曲,致使很多人迷失了本性。
或許,人們該反思下了,或者像我一樣走規則,走入自然的懷抱,理一理生活的得失,反醒一下自己的自私與狹隘。找回那些原本也適于我門的自然規律。
規則字篇六
手球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時,各為30分鐘;中間休息時間通常為10分鐘。上、下半時每隊各有一次暫停(只有本方獲有持球權,方可獲得暫停時機,即向記錄臺遞交暫停申請牌),暫停時間為1分鐘。
如果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雙方打成平局,而競賽規程要求必須決出勝方,則在休息5分鐘后進行決勝期的比賽。決勝期由兩個5分鐘組成,中間休息1分鐘(雙方交換場地)。
如果第一個決勝期后仍為平局,休息5分鐘后再進行第二個決勝期的比賽。第二個決勝期仍為兩個5分鐘,中間休息1分鐘。如果第二個決勝期后仍為平局,將選定一方球門進行擲罰7米球,以決出勝方。即雙方各出5名隊員,分別依次擲罰;如仍為平局,則將進行1對1擲罰,直至決出勝方。
奧運會手球比賽每隊只允許報名15名隊員,每場比賽在記錄表報名登記14名隊員。所有進場人員應遵守在本方換人區進行換人的原則,如違反此規定,違例隊員將被判罰出場2分鐘。
比賽時,上場隊員為7名,其中6名為場上隊員,場上必須自始至終有1名守門員[4] 。被認定為守門員的隊員可以隨時成為場上隊員,同樣,場上隊員也可以隨時充當守門員。守門員服裝顏色要與場上隊員明顯區別,隊員號碼不變。
比賽中的任何時間內場上隊員都不得超過7名,剩下的7名為替補隊員,必須坐在替補席上。坐在替補席上的還有隨隊官員,如領隊、教練、隊醫等,總數不得超過4人。隨隊官員中必須指定1人為"球隊負責人",僅允許該官員與計時員/記錄員講話,或在必要時與裁判員講話。
隨隊官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場地,如違反此規定將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受到處罰。手球運動員的號碼規定為1~20號。規則沒有規定運動員必須使用哪一個號碼,但按照習慣,守門員通常使用1號、12號和16號。
手球規則規定,只允許守門員進入球門區,不允許攻守雙方隊員進入球門區獲利。但進攻隊員在完成射門動作,球出手后進入球門或防守隊員在不獲利的情況下,進入球門區可以不受罰。
手球規則規定,允許進攻隊員持球走3步,運球后還可走3步,持球不得超過3秒。如違犯,將被判違例。手球比賽中雙方換人不需經過記錄臺和裁判員允許,只要遵守在本方換人區內,先下后上原則即可。如違犯,則違例的隊員要被判罰出場2分鐘,并在受罰時間內其他隊員不能替換,即場上減員。
手球規則允許防守隊員用張開的手臂進行防守,用手撥開對方手中的球,但不允許用拳頭擊打對方手中的球。防守隊員可以用身體阻擋對方持球或不持球隊員的移動;可以用彎曲的手臂從正面接觸進攻隊員。但不允許使用推、拉、抱、撞、打、絆等動作,不允許故意向對方身上擲球。
手球競賽規則對犯規動作判罰的最大特點,主要是體現在逐步升級的原則。對采取犯規動作的行為,判罰的程度要逐步加重。
手球競賽規則,對運動員犯規的處罰有4種:警告、罰出場2分鐘、取消比賽資格、開除出場。球員被罰出場的球隊可在2分鐘罰時后由替換人員上場。根據犯規時的情況,可判給對方任意球或7米球[7-8] 。手球比賽由兩名權力相等的裁判員共同負責,裁判員在臨場執裁中使用18種標準手勢。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后沖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并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后,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于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后,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后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并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并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后,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并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