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保護古樹名木的標語篇一
古樹名木是城市中罕見的自然景觀和文化景觀,有著很強的景觀震撼力,在城市中具有極高的保護價值。保護和利用好古樹名木,在城市建設、旅游景觀開發中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古樹名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古樹名木保護應當有利于傳承自然與社會發展歷史,有利于弘揚生態文明和鄉土文化,有利于推進鄉村建設,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護、屬地管理、原地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并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用于古樹名木資源的普查、認定、養護、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培訓、科研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捐獻、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至少每十年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開展一次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定位,建立圖文檔案,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存活情況及時更新。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全區古樹名木圖文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認定和建檔。
第十二條古樹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樹,實行特級保護;
(二)樹齡在五百年以上不滿一千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三)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四)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古樹名木鑒定結果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重新組織鑒定。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公布:
(一)特級、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由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后續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養護技術規范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機場、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鎮居住區、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七)農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該承包人、經營者負責養護;農村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對古樹名木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和觀察,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發現病蟲害等異常情況及時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協議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議。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的宣傳和培訓,無償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養護責任人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可以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咨詢養護知識。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發現古樹名木有病蟲害或者其他生長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救治。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古樹名木專業養護單位等為古樹名木養護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古樹名木遭受病蟲害或者人為、自然災害損傷,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采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一)特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三)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古樹名木生長有異常情況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保護和救治措施,并將檢查情況和采取措施處理過程記入古樹名木圖文檔案。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保護牌,并設置支撐架、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編號、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養護責任人、掛牌單位、設置時間以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內容。保護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式樣和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損樹皮、掘根、向古樹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并組織實施,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的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禁止移植古樹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長環境已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三)有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移植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移植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移植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的,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到現場調查核實,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眾監督。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樹名木移植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移植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報請批準;對不符合移植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由移植申請單位負責,并承擔移植和養護費用。
移植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并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采取防護措施。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防重大災害損害古樹名木的應急預案,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注銷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特殊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死亡,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有關管理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保留原貌,繼續加以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樹名木。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砍伐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植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四)刻劃、釘釘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煙氣、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緊挨樹干堆壓物品,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取避讓或者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并注銷檔案,擅自處理死亡的古樹名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每株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1)多元價值性
古樹名木是多種價值的復合體。古樹不僅具有一般樹木所具有的生態價值,而且是研究當地自然歷史變遷的重要材料,有的則具有重要的旅游價值。
(2)不可再生性
古樹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無法以其他植物來替補。
(3)特定時機性
古樹形成的時間較長(至少需要120xx年),植樹者在有生之年,通常無法等到自己所種植的樹變成古樹,而名木的產生也有一定的機遇性,故無論是古樹,還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內大量生產,具有特定的時機性。
(4)動態性
古樹的動態性體現在,一方面,隨著樹齡的增加,一些古樹很可能因樹勢衰弱、人為因素而死亡、不復存在,另方面,一些老樹隨著時間推移則會成為新的古樹。
保護古樹名木的標語篇二
為了地壞上的生命-拯救我們的海洋。
——1998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主題
工資你高我也高,環保意識要提高
綠水青山是我家,大家不要破壞他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團結一條心,石頭變成金
推動全員品質活動,提高全員工作士氣
全員參與、強化管理;精益求精、鑄造品質
講求實效、完善管理;提升品質,增創效益
預防保養按時做,生產流暢不會錯
時時尋求效率進步,事事講究方法技術
老毛病、要根治,小問題、要重視
人人提案創新,成本自然降低
團隊精神,是企業文化的核心
技術是基礎,管理是動力
保護藍天碧水。
建設美麗的邊疆,愛護我們的家園。
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保護環境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責任。
環境保護從我身邊做起。
保護環境,造福人民。
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破壞環境,就是破壞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保護古樹名木的標語篇三
《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3月29日通過,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應當有利于傳承自然與社會發展歷史,有利于弘揚生態文明和鄉土文化,有利于推進鄉村建設,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護、屬地管理、原地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并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用于古樹名木資源的普查、認定、養護、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培訓、科研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捐獻、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至少每十年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開展一次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定位,建立圖文檔案,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存活情況及時更新。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全區古樹名木圖文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認定和建檔。
第十二條 古樹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樹,實行特級保護;
(二)樹齡在五百年以上不滿一千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三)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四)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古樹名木鑒定結果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重新組織鑒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公布:
(一)特級、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由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后續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養護技術規范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機場、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鎮居住區、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七)農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該承包人、經營者負責養護;農村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對古樹名木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和觀察,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發現病蟲害等異常情況及時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協議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議。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的宣傳和培訓,無償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養護責任人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可以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咨詢養護知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發現古樹名木有病蟲害或者其他生長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救治。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古樹名木專業養護單位等為古樹名木養護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遭受病蟲害或者人為、自然災害損傷,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采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一)特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三)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古樹名木生長有異常情況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保護和救治措施,并將檢查情況和采取措施處理過程記入古樹名木圖文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保護牌,并設置支撐架、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編號、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養護責任人、掛牌單位、設置時間以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內容。保護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式樣和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損樹皮、掘根、向古樹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并組織實施,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的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長環境已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三)有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移植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移植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的,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到現場調查核實,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眾監督。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樹名木移植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移植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報請批準;對不符合移植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由移植申請單位負責,并承擔移植和養護費用。
移植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并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采取防護措施。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防重大災害損害古樹名木的應急預案,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注銷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特殊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死亡,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有關管理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保留原貌,繼續加以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樹名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砍伐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植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四)刻劃、釘釘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煙氣、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緊挨樹干堆壓物品,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取避讓或者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并注銷檔案,擅自處理死亡的古樹名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每株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護古樹名木的標語篇四
近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將于20xx年6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自治區人大近日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明確,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子等都屬于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對于砍伐和擅自移植的行為,條例除了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樹木和違法所得的處罰以外,還區分樹木的保護級別設定了額度較高的罰款處罰。對剝損樹皮、掘根、向樹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等其他一系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條例則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的處罰,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違法行為危害性大小等,設定不同額度的罰款處罰。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應當有利于傳承自然與社會發展歷史,有利于弘揚生態文明和鄉土文化,有利于推進鄉村建設,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護、屬地管理、原地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并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用于古樹名木資源的普查、認定、養護、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培訓、科研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捐獻、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至少每十年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開展一次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定位,建立圖文檔案,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存活情況及時更新。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全區古樹名木圖文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認定和建檔。
第十二條 古樹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樹,實行特級保護;
(二)樹齡在五百年以上不滿一千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三)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四)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古樹名木鑒定結果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重新組織鑒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公布:
(一)特級、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由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后續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養護技術規范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機場、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鎮居住區、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七)農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該承包人、經營者負責養護;農村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對古樹名木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和觀察,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發現病蟲害等異常情況及時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協議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議。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的宣傳和培訓,無償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養護責任人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可以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咨詢養護知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發現古樹名木有病蟲害或者其他生長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救治。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古樹名木專業養護單位等為古樹名木養護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遭受病蟲害或者人為、自然災害損傷,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采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一)特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三)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古樹名木生長有異常情況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保護和救治措施,并將檢查情況和采取措施處理過程記入古樹名木圖文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保護牌,并設置支撐架、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編號、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養護責任人、掛牌單位、設置時間以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內容。保護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式樣和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損樹皮、掘根、向古樹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并組織實施,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的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長環境已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三)有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移植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移植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移植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的,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到現場調查核實,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眾監督。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樹名木移植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移植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報請批準;對不符合移植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由移植申請單位負責,并承擔移植和養護費用。
移植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并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由相應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采取防護措施。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防重大災害損害古樹名木的應急預案,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注銷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特殊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死亡,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有關管理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保留原貌,繼續加以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死亡并注銷檔案的古樹名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砍伐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植特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一級保護的古樹或者名木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三級保護的古樹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四)刻劃、釘釘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煙氣、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緊挨樹干堆壓物品,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取避讓或者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并注銷檔案,擅自處理死亡的古樹名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等每株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規定批準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護古樹名木的標語篇五
保護海洋的標語_標語,想要寫一句好的關于保護海洋的標語并不難,小編有好的推薦哦!以下是小編準備的關于保護海洋的標語。
1、 污染環境,害人害已。
2、 破壞海洋環境,就是破壞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3、 保護環境,持續發展。
4、 海洋猶如母親的.乳汁,哺育著我們,我們應該保護她。
5、 海洋是廣大資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搖籃,讓我們全力以赴保護她吧!
6、 保護海洋環境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
7、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共在一片藍天下,讓我們采取新行動保護和凈化我們的地球。
8、 保護海洋,防止赤潮。
9、 保護海洋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10、 保護海洋環境,造福子孫后代。
11、 改善海洋環境,共建美好未來。
12、 人與自然需要和諧共存。
13、 保護海洋,人人有責!
14、 保護海洋環境就是保護自己的生命。
15、 就是破壞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16、 污染環境千夫指保護環境萬人頌。
17、 沒有了海洋,人類就無法生存,所以,我們要團結一致,攜手保護海洋,我們不能沒有他。
18、 我們每個人都在藍色的海洋旁邊,猶如睡在生命的搖籃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護海洋呀。
19、 保護碧水藍天,共建綠色家園。
20、 保護海洋就是保護人類!
21、 為了人類自己請拯救我們的海洋。
22、 讓我們共同行動,還家園碧水、藍天。
23、 海洋是萬物生靈共同的搖籃。
24、 不要讓海洋變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溝。
25、 沙化、風塵、赤潮是環境對人類的懲罰。
26、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
27、 保護海洋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28、 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們的家園,為了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我們要保護海洋。
29、 1998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主題是:“為了地壞上的生命—拯救我們的海洋”。
30、 保護賴以生存的海陸環境需要我們人類的節制和努力!
31、 愿大海永遠清澈與遼闊,愿人類更美好!
32、 保護賴以生存的海陸環境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33、 動員起來,為拯救我們的地球掀起一場環境革命。
34、 讓魚兒有個美好的家園!
35、 海洋是萬物生靈共同的搖籃,共生共榮來自萬物的和諧。
36、 保護海洋是人類應盡的責任!
37、 早一天保護環境,多一份生命保證。
38、 家園只有一個地球不能克隆。
39、 藍色的海洋,生命的搖籃,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